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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世宗實錄臺灣資料選輯

清世宗實錄臺灣資料選輯 作者:


清世宗實錄選輯

  ●康熙六十一年(壬寅)冬十一月十三日(甲午),圣祖仁皇帝賓天。

  二十日(辛丑),上即皇帝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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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月初十日(辛酉),諭〔總理事務王大臣等〕:『李樹德向蒙皇考簡任山東巡撫,旋改福州將軍,尚未赴任。今東省錢糧急宜清查,著宜兆熊前赴福州,署理將軍事務;李樹德代宜兆熊署理都統(tǒng)事務,清查伊任內(nèi)錢糧』。

  十七日(戊辰),工部議奏:『臺灣各屬軍器損缺,應令賠補』。得旨:『去年賊犯朱一貴等作亂,官兵俱各效力;此項著落賠補軍器之處,俱免其賠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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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元年(癸卯)春正月二十三日(癸卯),以右中允張廷璐為福建鄉(xiāng)試正考官、編修朱一鳳為副考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

  二月初三日(癸丑),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報:『臺灣變亂,有南路下淡水及安平鎮(zhèn)等處義民李直三等倡率鄉(xiāng)勇,首先殺賊;仰懇皇恩,酌加議敘。其鄉(xiāng)壯等量予獎賞』。得旨:『據(jù)奏臺灣義民李直三等帶領鄉(xiāng)勇,協(xié)助官兵擊敗賊眾,竭忠效命,殊為可嘉!著該部從優(yōu)議敘』。

  二十一日(辛未),實授宜兆熊為福建福州將軍。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

  三月十七日(丙申),刑部議奏:『臺灣叛賊鄭文遠等家口,應分別定罪』。得旨:『凡謀反大逆以及謀叛重罪,均無可宥,按律凌遲處死。正犯之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期親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另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但此案事起倉卒,遠隔海洋;親屬人等,有身在臺灣者,亦有身在內(nèi)地者。若概從誅戮,情堪憫惻。除身在臺灣者依律正法外,其內(nèi)地者從寬免死解部,給與功臣之家為奴。該督、撫逐一詳查,應行正法者正法、應行解部者解部』。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五。

  秋七月初三日(庚辰),升福建彭湖副將聶國翰為福建金門總兵官。

  初五日(壬午),兵部議覆:『浙江福建總督覺羅滿保疏稱:「臺灣南路與中路適中扼要為崗山地方、北路與中路適中扼要為下加冬地方,應設兵彈壓。今將鎮(zhèn)標右營守備領把總一員、兵二百四十名駐扎崗山,鎮(zhèn)標左營守備領兵一百五十名駐扎下加冬;再令臺協(xié)水師中營千總一員領兵一百二十名駐扎鹽水港,左營千總一員領兵一百五十名駐扎笨港。至安平鎮(zhèn)城甚為扼要,應令水師副將領守備一員、兵五百名駐扎城內(nèi)」。均應如所請』。從之。

  十一日(戊子),諭兵部:『進藏及克復臺灣有功人員,其現(xiàn)在者俱已邀恩議敘,惟有身故者未得議敘。同為國家立功之人,乃于身故之后不得均沾恩恤,朕心深為憫惻!爾部著即酌加議敘,定為成例,以副朕褒錄有功之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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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月初八日(乙卯),兵部議覆:『巡視臺灣御史吳達禮奏言:「諸羅縣北半線地方,民番雜處;請分設知縣一員、典史一員。其淡水系海岸要口,形勢遼闊;并增設捕盜同知一員」。均應如所請』。從之。尋定諸羅分設縣曰彰化。

  十九日(丙寅),兵部分別議敘福建官兵克復臺灣功。得旨:『臺灣地方,自古未屬中國;皇考圣略神威,取入版圖。逆賊朱一貴等倡亂,占據(jù)臺地;皇考籌劃周詳,指授地方官員遣調官兵,七日之內(nèi)剿除數(shù)萬賊眾,克復全臺。皇考當春秋高邁,感揚海外,功德峻偉;官兵感戴皇考教養(yǎng)之恩,奮勇攻取,甚屬可嘉!固不必援引前例,后亦不得為例;茲仰副皇考從優(yōu)議敘之曠典,官員現(xiàn)行議敘功加外,著概行各加一等??偠綕M保雖有失陷地方之罪,但一聞事發(fā),即親往廈門,撫慰眾心,遵依皇考指示,調遣官兵,七日之內(nèi)克復臺灣。滿保著兼兵部尚書職銜。提督施世驃統(tǒng)領大兵徑度海洋,鼓勵將士屢經(jīng)大戰(zhàn),擊敗賊眾,七日之內(nèi)克復臺灣,厥功甚大。施世驃著給與世襲一等阿達哈哈番??偙偎{廷珍曾協(xié)助施世驃,著給與世襲三等阿達哈哈番。水師營副將許云失陷臺灣,非關伊罪;奮勇前進,多殺賊眾,身又陣亡。著給與世襲拜他喇布勒哈番。參將羅萬倉、游聲游崇功俱系陣亡,著給與世襲拖沙喇哈番。總兵官歐陽凱,著追贈太子少保。參將林亮,著給拜他喇布勒哈番。游聲董芳、守備何勉,俱著給拖沙喇哈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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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十九日(乙未),升福建臺灣總兵官藍廷珍為福建水師提督。

  二十日(丙申),升福建臺灣水師副將朱文為福建海壇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十一。

  冬十月二十二日(戊辰),予故福建水師提督姚堂祭葬,贈署都督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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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月二十五日(辛丑),以侍講文岱為福建鄉(xiāng)試正考官、右春坊右庶子張照為副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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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月初四日(己酉),予故福建水師提督施世驃祭葬,謚「勇果」,贈太子少保。

  初八日(癸丑),予臺灣陣亡總兵官贈太子少保歐陽凱、副將許云、參將羅萬倉、游擊游崇功、孫文元、守備胡忠義、馬定國等祭葬;參將羅萬倉妻蔣氏從夫殉難、給銀立碑,以表貞烈。

  予故臺灣都司閻威、守備楊士虎祭葬;以捕賊傷殞,照陣亡例賜恤也。

  二十日(乙丑),兵部遵旨議奏:『平復臺灣外委官張春等一千八百余員、淡水營援守外委官張朝任等二百三十余員,均應加等議敘』。從之。

  福建巡撫黃國材以年老乞休,溫旨慰留之。

  二十一日(丙寅),升福建臺灣水師副將林亮為福建臺灣總兵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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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二年(甲辰)春二月初三日(丁未),浙閩總督覺羅滿保題奏:『臺灣鳳山縣加走山土官加率雷等率領八社生番傾心歸化,每社歲輸鹿皮五張,以代貢賦』。下部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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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八月十二日(壬午),發(fā)下裁名奏折參劾浙江巡撫黃叔琳徇庇鄉(xiāng)紳陳世侃杖斃民人賀懋芳,又從前審理湖廣鹽務收受商人吳雨山賄賂;又伊弟巡視臺灣御史黃叔璥回京時路過浙江,縱仆騷擾地方。上諭大學士等:『黃叔琳前差江南主試及任吏部侍郎時,聲名頗好,故用為浙江巡撫。自命下日,屢次召見,觀其神氣頓異、言語浮泛,跪聆訓旨總不安詳敬聽。及到任后,舉薦不公、敷陳不當,密折奏請之事多屬支離;朕頻降嚴旨,置若罔聞。今覽此奏,大概真確。事雖屑小,然初蒙委任即如此肆志,將來放縱,何事不可為,大負委任!黃叔琳著解浙江巡撫任,以布政使佟吉圖署理巡撫印務。其陳氏仆人、黃叔璥兩案情由,著將軍安泰、佟吉圖審理;吳雨山一案,著李周望、塞楞額、噶爾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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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初三日(癸卯),諭戶部:『前往臺灣換班兵丁俱在臺灣支給糧餉,伊等所留家口無力養(yǎng)贍,必至內(nèi)顧分心。著將兵丁所留家口,每戶賞月米一斗。內(nèi)地米少。即動臺灣所有之米,合算船價雇運至廈門,交地方官按戶給發(fā),務使均沾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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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十月十三日(癸未),諭九卿、詹事、科道:『朕惟「周禮」有司勛之官,凡有功者,書名太常,祭于大烝。祭法曰:以死勤事,則祀之。凡以崇德報功,風勵忠節(jié)也。太祖高皇帝肇造鴻圖、太宗文皇帝式廓區(qū)夏、世祖章皇帝奄有萬邦,自創(chuàng)業(yè)以至定鼎,將帥之臣致命立功者不少。圣祖仁皇帝臨御六十一年,中間殲滅三逆、永清朔漠以及平定西藏、臺灣,雖天戈所指如疾風振槁,而師旅之臣捐驅馬革及守土之官見危授命者,所在多有。邇者青海蕩平、西域效順;然自用兵以來,將士奮勇前驅,亦有沒于行陣者。此皆盡忠報國之臣,朕甚嘉之,亦甚憫之!當于京城建立祠廟,春秋妥侑。其偏裨士卒,力戰(zhàn)敵愾、舍生取義者,亦附列左右,用以褒崇大節(jié)、揚表芳徽,俾遠近觀聽,勃然生忠義之心,于治道亦有裨益。仍令翰林官纂其籍貫、事跡,各為立傳;匯成一編,垂諸永久。爾等悉心詳議具奏』。尋議:『凡文武諸臣,臨陣捐驅、守土授命以及偏裨士卒赤心報國、奮不顧身者,應令兵部詳查檔案,行文八旗、直省督撫將籍貫事跡詳晰繕冊具奏。其建祠之處,應于京城內(nèi)相度地方,鳩工庀材,建立祠廟、制造牌位,恭請欽定匾額,擇日懸掛;文武諸臣牌位安設正祠,偏裨士卒牌位安設兩廡。入祠日,遣官致祭。其每年春、秋二次祭祀,交太常寺備辦;仍交翰林院詳查史冊,立傳成編』。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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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月初十日(庚戌),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報:『臺灣生番蘭郎等四社,輸誠納貢,愿附版籍』。下部知之。

  十五日(乙卯),升巡視福建臺灣御史丁士一為福建按察使司按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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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月十六日(乙酉),增福建省鄉(xiāng)試舉人中額四名;從福建巡撫黃國材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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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三年(乙巳)春正月二十日(己未),諭福建巡撫黃國材:『古帝王以豐年為祥瑞,而不以景星慶云、靈芝甘露為祥瑞;以賢才為寶,而不以珠玉為寶。矧耆艾舊臣閱歷既多,其嘉猷善政有益于天下國家,非寶而何?故朕于老臣尤加珍惜,爾等各宜加勉』!

  二十七日(丙寅),追賜原任福建巡撫許嗣興祭葬;從其子宣化總兵官許國柱請也。

  二十八日(丁卯),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續(xù)報:『臺灣陳阿難益難等六社生番歸化,每歲照例以鹿皮代稅』。大部知之。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八。

  二月十七日(乙酉),貴州巡撫毛文銓疏言:『貴州山高多雨,積貯米石,恐致潮濕霉變』。得旨:『積貯倉糧,特為備荒賑濟之用。南省地氣潮濕,貯米在倉,一、二年便致霉爛,實難收貯。著改貯稻榖,似可長入。應否改折稻榖收貯之處,著九卿詳議具奏』。尋議:『南方諸省土脈潮濕,兼有嵐瘴;積貯倉米,易致浥爛,不若稻榖可以耐久。嗣后江南、浙江、福建、湖廣、江西、四川、廣東、廣西、云南、貴州等省,存?zhèn)}米一石改換稻榖二石,加謹收貯。需用之歲,碾舊貯新,尤為盡善』。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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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初十日(戊申),添福建臺灣府新設彰化縣儒學教諭一員,額取童生八名;改諸羅縣原轄之羅漢門地方歸臺灣縣管轄。從浙閩總督覺羅滿保請也。

  十九日(丁巳),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報:『臺灣山后七十四社生番先后輸誠歸化,赍獻土物、戶冊,愿附版圖』。下部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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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五月十五日(壬子),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報:『臺灣生番巴荖遠等四社、貓仔等十九社輸誠歸化,各造報戶口,愿附版籍』。下部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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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七月初七日(壬寅),以福建福州將軍宜兆熊署理福建總督。

  二十八日(癸亥),諭大學士等:『據(jù)廣西巡撫李紱參奏:「黃國材等向在廣西經(jīng)收捐榖事例,正項之外,侵匿數(shù)倍;應行查追」。黃國材著解福建巡撫任,發(fā)往廣西質審。

  三十日(乙丑),調貴州巡撫毛文銓為福建巡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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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十月初四日(戊辰),調云貴總督高其倬為浙閩總督。

  初十日(甲戌),浙閩總督覺羅滿保故,遺疏奏聞。得旨:『滿保向來居官雖無廉介之稱,然才干優(yōu)長,盡心辦事;整飭營伍,經(jīng)理海疆,實為稱職。昔年臺灣一事,雖不能消弭于未然,而能于七日之內(nèi)即行克復,功過足以相抵。朕即位以來時加教誨,滿保亦知奮勵,矢志廉潔。及至抱病沉篤之際,尚能留心地方,將黃國材留閩以待新任巡撫,并將總督印務交與將軍宜兆熊;此等料理之處,俱屬得體。今聞溘逝,朕心深為軫惻!應得恤典,著察例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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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月二十九日(癸亥),戶部議覆:『原任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言「鳳山縣上淡水、下淡水、力力、茄藤、放■〈耳少〉、阿猴、搭樓、大澤機等八社每年額征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每米一石折榖二石。就中男番一千七百四十八丁,每丁征榖二石以至三石不等;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榖二石。此皆初定臺灣時,循照偽鎮(zhèn)鄭成功所定之額,未經(jīng)改正。查現(xiàn)在臺灣民丁每口祗征銀四錢有奇,并無婦女納榖之例;即諸羅縣各社土番亦祗男番完糧,不及番婦。請照例,將鳳山八社番婦一體免其納賦。再查各番鹿場頗多閑曠,應聽各番租與民人墾種,陸續(xù)升科;則番民均邀利賴,而正賦亦復無虧」。應如所請』。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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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四年(丙午)春二月二十日(癸未),以翰林院編修程元章提督福建學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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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四月二十六日(戊子),諭吏部:『云南、貴州、四川、福建、廣東、廣西等省地處邊遠,凡選授教職,每曠缺遲久;其作何補授之處?該部議奏』。尋議:『遠省教職,請將應選人員由部截定人數(shù),照科分、名次填寫執(zhí)照,給發(fā)各該撫;令其挨次具題選補,并將到任日期報部』。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十三。

  五月十六日(丁未),以侍講學士留保為福建鄉(xiāng)試正考官、編修崔紀為副考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十四。

  秋七月辛卯朔,諭內(nèi)閣:『凡各省地方有缺米或米價昂貴者,必系其地上年荒歉所致。今歲楊文干奏廣東米貴,駐防兵丁有不許巡撫減糶之事;宜兆熊、毛文銓又奏福建缺米,有土棍搶米之事。此二省,上年俱奏稱豐收,并未云荒歉也。且據(jù)黃國材稱:福建積榖現(xiàn)有一百六十余萬石,而毛文銓乃奏請于江西采買米石;朕已降特旨,令江西運米十五萬石往福建平糶。然黃國材謂福建有米,而毛文銓則求米于鄰??;觀此,則當日兩人之交代,種種不清可知矣。滿保、黃國材在福建多年,諸事善于掩蓋彌補,或毛文銓為其所愚耳。至福建、廣東二省地處極邊,米榖應作何貯備?著九卿會議真奏』。尋議:『福建地處海濱,福、興、泉、漳四府人多田少,皆仰給臺灣之米;自嚴禁奸商販米出境之后,民食常若不足。雍正二年,奉旨飭發(fā)臺灣倉榖,每年碾米五萬石,運赴泉、漳平糶。今請再動正項錢糧,運米十萬石存貯邊海地方;至臺灣商販,仍許至福、泉等府貿(mào)易。其米船出入海口,設禁巡防,應令該督、撫另行詳議。至廣東,近經(jīng)總督孔毓珣以潮州榖少,不足碾米給兵;惠州榖多,又不能出陳易新。請撥惠州府倉榖平糶,將價銀解交潮州府買榖存貯,實裒多益寡之良法。應令該督、撫將通省倉榖照此斟酌,令其多寡得宜,以儲民食。再,粵西梧、桂二府與廣東接壤,產(chǎn)米甚多。先經(jīng)巡撫汪■〈力上貝下〉奏稱:桂林等四府所有捐谷糶□價值,不必轉糴還倉、請將銀解部;經(jīng)戶部議準在案。應將此榖價仍買榖石,運交廣東分貯州縣,亦足補益?zhèn)}儲』。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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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月二十二日(辛巳),諭內(nèi)閣:『福建提督吳升前以老病乞休,情詞懇切;朕不忍準其所請。令高其倬到任后,看其年力如何?再行具奏。今據(jù)奏稱:「吳升年老有病,精力衰邁」;吳升準其原品致仕,仍給與提督俸祿以終其身,示朕眷念舊臣之至意』。升福建漳州總兵官丁士杰為福建陸路提督、福建延平副將初有德為福建漳州總兵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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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初三日(壬辰),以福建福州將軍宜兆熊為湖廣總督。

  升江西南贛總兵官蔡良為福建福州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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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十月初九日(丁卯),調福建臺灣總兵官林亮為浙江定??偙伲=ㄅ_灣副將陳倫炯為福建臺灣總兵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十九。

  十二月二十五日(壬午),以福建巡撫毛文銓為江南京口將軍,升廣東布政使常赍為福建巡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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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五年(丁未)春二月初二日(己未),予故福建陸路提督黃升祭葬,謚「勤恪」,贈太子太保。

  初四日(辛酉),內(nèi)閣九卿、翰詹、科道議奏:『江西考試官查嗣庭、俞鴻圖收受舉人牌坊銀兩,除查嗣庭大逆不道另案歸結,其巡撫汪■〈力上貝下〉、布政使丁士一、副考官俞鴻圖應按律治罪』。得旨:『舉人牌坊銀兩分送主考官,向來亦相沿行之,尚非贓銀之比;但謂主考應該收受,亦非也。汪■〈力上貝下〉之過,在于身為封疆大臣而與欽差主考為房屋交易之事;應加處分,以儆將來。但其為人尚老成,著降四級,以京員調用。丁士一由部曹擢為御史,朕特簡任巡臺御史;隨升福建按察使,又升授江西布政使。伊受朕格外擢用之恩,當于地方一切有關國計民生之事,悉行奏聞方是。乃丁士一負朕深恩,并不實心效力。其在福建時阿附滿保、黃國材,于地方積弊多端俱行隱匿,并不陳奏。及至江西,又阿附裴■〈貝也〉度,且以布政使職掌之錢榖任各州縣處處虧空,竟置若罔聞;既不稽查,又不揭報。其扶同徇隱、那移侵蝕之罪顯然,著革職;發(fā)往高其倬處,或有應修城工、或別有地方工程,派伊出貲效力。倘不盡心效力,定行從重治罪。俞鴻圖著革職,在翰林院編修內(nèi)行走;倘三年無過,準其開復。至查嗣庭、俞鴻圓名下追出收受牌坊銀兩,既非贓銀,不必入官;俟江西會試舉人來京應試后,無論中式、不中式者,俱按名散給』。

  初六日(癸亥),調福建巡撫常赍署理廣東巡撫。

  十七日(甲戌),加福建興泉道巡海道銜,移駐廈門;改臺廈道為臺灣道,添設臺灣府通判一員駐澎湖,裁澎湖巡檢一員。從福建總督高其倬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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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十四日(辛丑),兵部議覆:『福建總督高其倬疏言「閩省福、興、漳、泉、汀五府地狹人稠,自平定臺灣以來,生齒日增;本地所產(chǎn),不敷食用。惟開洋一途,藉貿(mào)易之贏余、佐耕耘之不足,貧富均有裨益。從前暫議禁止,或慮盜米出洋。查外國皆產(chǎn)米之地,不藉資于中國;且洋盜多在沿海直洋而商船皆在橫洋,道路并不相同。又慮有逗漏消息之處?,F(xiàn)今外國之船許至中國、廣東之船許至外國,彼來此往,歷年守法安靜。又慮有私販船料之事。外國船大、中國船小,所有板片桅柁不足資彼處之用。應請復開洋禁,以惠商民;并令出洋之船酌量帶米回閩,實為便益」。應如所請;令該督詳立規(guī)條,嚴加防范』。從之。

  二十五日(壬子),移福建臺灣淡水營守備、千總、把總駐八里坌地方;從福建總督高其倬請也。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五十四。

  秋八月甲申朔,吏部議覆:『署福建巡撫毛文銓疏言「臺灣知縣以上等官,舊例三年俸滿,加升銜再留三年題升。其佐貳、教職等官,請照知縣以上之例,俸滿加升銜再留三年。至沿海兼有棚民州縣,準其三年俸滿即升;若止系沿海而無棚民、或有棚民而非沿海之缺,亦請照臺灣例,三年稱職,加銜再留三年升轉」。俱應如所請』。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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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二十七日(庚辰),戶部等衙門議覆:『福建總督高其倬疏奏:「臺灣府所屬四縣,查得臺灣一縣之人原有家眷。其鳳山、諸羅、彰化三縣之人系新經(jīng)遷處,全無妻室;是以戶口不滋,地多曠土。就臣淺昧之見,若令全不搬眷,固非民愿;若一概搬眷,歲增日益,又將有人滿之患:均非長策。請嗣后住臺人民,其貿(mào)易、雇工及無業(yè)之人全無田地,一概不準搬眷往臺;若實在耕食之人,令呈明地方官,查有墾種之田并有房廬者,即行給照,令其搬往安插。至佃戶之中,有住臺經(jīng)五年而業(yè)主又肯具結保留者,準其給照搬眷。其余一概不準」等語。查臺灣遠隔重洋,實稱要地。舊例:閩、粵人民往臺墾種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許攜帶;止許只身在臺,而全家仍住本籍。蓋在臺雖為游民,而在本籍則皆土著。今若令其搬眷成家,是使伊等棄內(nèi)地現(xiàn)在之田廬、營臺地新遷之產(chǎn)業(yè),在民間徒滋煩擾,非國家向來立法之初意。應將高其倬所請,毋庸議』。得旨:『九卿所議是。臺灣人民攜帶家口應行與否,歷來眾論不一。朕令高其倬到閩后,詳慎酌量,定議具奏。今高其倬所奏亦胸無定見,而為此游移遷就之詞。古人云:「利不什,不變法;害不什,不變制」。著仍照舊例行,待朕再加酌量』。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一。

  冬十月初六日(戊子),諭吏部:『臺灣遠隔海洋,向來學政交與臺灣道兼管。朕思道員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學政,未免稍繁。應將學政交與派往巡察之漢御史管理,永著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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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月初五日(丁巳),諭內(nèi)閣:『浙閩總督高其倬辦理兩省之事,才力少不及;李衛(wèi)著授為浙江總督,管巡撫事。從前鄂海、楊琳為總督時,因不能兼攝兩省之事,是以曾用年羹堯為四川總督、孔毓珣為廣西總督;總之,酌量時勢,因人而施也。今李衛(wèi)亦照此為浙江總督,不為浙江定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三。

  十二月初九日(庚寅),調福建臺灣總兵官陳倫炯為廣東高雷廉總兵官、江西南贛總兵官王郡為福建臺灣總兵官。

  二十一日(壬寅),福建陸路提督丁士杰緣事革職,調浙江提督石云倬為福建陸路提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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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六年(戊申)春正月十一日(壬戌),調云南巡撫朱網(wǎng)為福建巡撫、福建巡撫常赍為云南巡撫。

  二十七日(戊寅),升福建臺灣道吳昌祚為山東按察使司按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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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月初五日(丙戌),諭內(nèi)閣:『據(jù)廣東總督孔毓珣奏稱:「龍門協(xié)副將景慧奉該管總兵官調取考驗,渡海遭風漂沒;又該協(xié)右營把總謝廷彥輪值冬季游巡,帶領兵丁泛海,亦被風漂沒」等語。聞之深為憫惻!查康熙五十二年內(nèi),福建臺灣、廣東碣石有海洋遭風傷損官兵之事;蒙圣祖仁皇帝特頒諭旨,令地方大吏加以恩恤,并令嗣后通行。但向來未曾分別官兵,詳著為例;恐地方官奉行不力,或至日久廢弛,亦未可定。朕思海洋危險之地,凡官弁、兵丁,若因公事差委遭風受困者,當照軍功加恩;倘有不幸至于身故者,當照陣亡之例優(yōu)恤。再漕運船只,在大江、黃河危險之處遭風漂沒者,亦系因公,情實可憫!又如黃河下埽之人辦理工程,不惜身命:均當比照軍前之例,定以恩恤之條。著九卿分別詳細定議具奏』。尋議:『嗣后沿海省分,因公差委之官并兵丁與領運弁丁、黃河下埽之人,凡于海洋、大江、黃河遭風沒水幸獲生全者,照軍功保守在事有功之例加恩。其或漂沒身故者,官員不論職銜大小,俱照軍功陣亡例,以現(xiàn)在職任分別贈恤;外委官員及馬步兵丁、旗丁等,亦照軍功陣亡例,分別給與祭葬銀兩。其無親屬者,諸督、撫給銀,委官致祭。再,濱海島嶼并內(nèi)江運河,如有奉文差委官弁、兵丁、工役人等遭險受困及漂沒者,令該地方官確查分晰具題,照例予恤。至奉調考驗之官弁、兵丁,其予恤之處,照軍功例各減一等;頭舵、水手人等被淹身故者,照軍功二等例』。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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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五月二十八日(戊寅),升福建澎湖副將呂瑞麟為福建海壇總兵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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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初七日(丙戌),調福建福州將軍蔡良為廣東廣州將軍、廣東廣州將軍石禮哈為福建福州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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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十月十五日(壬辰),調陜西甘肅巡撫劉世明為福建巡撫。

  二十日(丁酉),諭內(nèi)閣:『福建有喬學尹失出故縱各案及禪濟布參奏臺灣縣知縣周鍾瑄等款,皆有關系之事;必須特差大臣審理,始成信讞。著吏部左侍郎史貽直前往,會同高其倬、劉世明等一一秉公察審歸結』。

  予故福建巡撫朱網(wǎng)祭葬,謚「勤恪」,贈兵部尚書。

  二十三日(庚子),工部遵旨議覆:『福建、浙江、江南、江西、廣東、湖廣、山東等省額設內(nèi)河外海戰(zhàn)船,所關甚巨。承修之員,每有逾限不即修完及修完而未能堅固者,因議處定例稍輕之故也。嗣后修造戰(zhàn)船,如有未至應修年限損壞者,請著承修之員賠修六分、督修之員賠修四分,仍將承修官革職、督修官降調。至勒限完工之期過于緊迫,嗣后小修、大修應各展限期,先期領銀備料;倘仍有遲誤,應照舊例各加一倍處分。其有承修之員延挨請領及該上司故意掯勒并將未完之船捏報完工者,分別從重議處』。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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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月初四日(庚戌),諭戶部:『福建歷年地丁、錢糧,雍正四年冊報共未完銀四十四萬二千一百余兩。其或欠在官、或欠在民,從前未曾分別明晰;經(jīng)朕特遣大臣會同督、撫徹底清查,除查出官吏侵蝕、那移、虧空外,實在民欠銀三十三萬八千三百余兩。朕思今年閩省州、縣有數(shù)處微欠雨澤,收成諒不能十分豐足;若于明年征收正額之外,仍帶征歷年舊欠,恐民力艱于輸將。茲特大沛恩膏,將康熙五十五年起、至雍正四年民欠地丁銀三十三萬八千三百余兩,概予蠲免。其有已征在官者,即照數(shù)留抵雍正己酉年本戶正賦。此朕惠養(yǎng)黎元、勤求民隱之至意,該督、撫等應仰體朕心,家喻戶曉;并嚴飭州、縣等官實力奉行,務俾小民均沾實惠。倘有不肖州、縣陽奉陰違,或將已征在官者侵匿入己、仍作民欠開報,或將應行蠲免者私自征收,一經(jīng)察出,定將州、縣官從重治罪,該督、撫一并嚴加處分。再,云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等省皆系邊遠地方,如有歷年實在民欠錢糧,俱著該督、撫詳細查明,將實數(shù)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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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月十九日(乙未),升福建福州左翼副都統(tǒng)阿爾賽為福建福州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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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七年(己酉)春正月初五日(庚戌),諭吏部:『臺灣地方遠隔重洋,全在道、府、廳、縣各得其人;而該員又須熟悉風土情形,殫心辦理,于地方始有裨益。向例:文員俱以三年為滿。后經(jīng)原任總督滿保條奏,將三年任滿之員,加銜再留三年;所以慎重海疆,俾諳練之人久于其任也。今據(jù)總督高其倬折奏:「臺員以六年為滿,而調任之時渡海而往,即須數(shù)月;任滿之后,候缺挨升以及交盤、渡海又或一、二年不等。是前后合計,須八、九年。且臺灣之例,不帶家口;其父母、妻子隔越海洋,未免有所牽掛。應否請以四年為滿」等語。朕思臺灣道、府、廳、縣等官自宜選用熟習諳練者;然定期六年為滿,又加以候缺、交盤、渡海之期,實為太久。今再四思維,臺灣文員自到任之日為始,將滿一年之期,著該督、撫于閩省內(nèi)地官員內(nèi)揀選賢能之員乘冬月北風之時令其到臺,新、舊協(xié)同辦理;半年之內(nèi),大約可以熟悉地方情形,則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時回至內(nèi)地補用。將來接任之員,俱照此更換。該員到臺協(xié)辦之時,俱一體算俸,并給與俸銀及養(yǎng)廉之項。如此,則該員在臺前后不過二年,為期甚近;而更換之員先往協(xié)辦,又可習練地方事宜,似有裨益。其道、府大員作何請旨揀選、同知以下等官作何銓選調補及量加議敘之處?該部詳悉妥議具奏』。

  十四日(己未),諭兵部:『福建臺灣戍守之兵丁父母、妻子留在內(nèi)地,前已加恩每月給與米糧,以資養(yǎng)贍。聞臺兵之例,每月將所領錢糧扣留五錢于內(nèi)地,為養(yǎng)贍家口之用。朕思兵丁遠涉海洋,所得餉銀又復扣除以養(yǎng)家口,恐本身用度或有不敷;今沛特恩,于駐臺兵丁每年賞銀四萬兩,為養(yǎng)贍家口之用。著總督等均勻分派,按期給發(fā);俾兵丁本身食用既得寬舒,而父每、妻子之在內(nèi)地者又得養(yǎng)贍,以示朕恤兵賞勞之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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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月初四日(己卯),〔吏部〕議覆:『臺灣各缺,向例三年任滿;稱職者加升銜再留三年,方準升用。該員家屬,格于成例,不得帶往;難免系念。今奉旨:調往各官到任一年,令督、撫于內(nèi)地揀選賢員到臺協(xié)辦半年后,即令舊員回至內(nèi)地補用海疆既得諳練之員,而各官又免瞻顧之慮,永著為例。至協(xié)辦人員既從內(nèi)地調往,則內(nèi)地員缺需員署理;應于每年七、八月間由臣部請旨,照臺地道、府、同知、通判、知縣等員,揀選人員命往,以備調補委署之用。凡調往各員期滿之日,政績優(yōu)著者準加二級、稱職者加一級,以示鼓勵。至經(jīng)歷、縣丞以下及教職等官,事務簡少,無庸委員協(xié)辦應照定例,三年稱職,咨部以應升之缺即用。但在任候升,亦未免稽遲時日;應令該督、撫查明各官將滿三年之時,于內(nèi)地預行揀選調往,令俸滿者回至內(nèi)地候升。再,在臺人員其現(xiàn)滿三年者,于調回內(nèi)地時,照舊例升用;其先經(jīng)加銜、再留任三年者,亦于調回內(nèi)地時,按伊等再留年分分別議敘』。從之。

  初七日(壬午),設立福建觀風整俗使一員,從禮部右侍郎蔡世遠請也。

  初九日(甲申),以原任吏部右侍郎協(xié)理直隸總督劉師恕補授內(nèi)閣學士為福建觀風整俗使。

  十八日(癸巳),戶部議覆:『福建總督高其倬疏言「臺屬各縣倉粟,向經(jīng)題明每年撥粟十萬石,碾米五萬石運往泉、漳二府平糶。但臺屬正供粟石止可存?zhèn)淙_并廈門、金門等處兵糧,請將官莊現(xiàn)存粟四萬九千石零、粟價銀七萬三千四百余兩內(nèi)抽撥采買,運往泉、漳二府,永為定例」。應如所請』。從之。

  二十五月(庚子),福建總督高其倬疏請揀發(fā)人員以備委用。得旨:「高其倬向來不能教訓屬員,以致閩省吏治廢弛。朕前令各省督、撫揀選州、縣官一員咨送閩省,朕又揀選能員陸續(xù)發(fā)往。乃高其倬于屬員內(nèi)悠忽瞻顧,積習未除;今又以知府、同知缺出補用乏人,題請揀發(fā)?,F(xiàn)今史貽直奉差閩省,著會同高其倬、劉世明將福建知府以下、知縣以上各員優(yōu)劣詳加甄別,造冊具奏。嗣后閩省有道、府、同知缺出,即可將優(yōu)等之員題請補授。其間朕或見有可用之人,亦當命往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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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四月初三日(丁丑),福建總督高其倬遵旨題覆:『原任臺灣府鳳山縣知縣蕭震向因命案遲延,經(jīng)前撫臣題參革職。查蕭震居官勤力,人亦樸直;但因伊父母年俱八十;時時恩憶,精神漸減,以致辦理不及從前。請革職留任』。得旨:『凡官員等有父母年高而補授路遠地方者,經(jīng)朕聞知,皆曲體其情,改用近地;使之便于迎養(yǎng),或得音問時通。蕭震既有八旬之父母,該督、撫從前應據(jù)實陳奏,俾得遂其私情,專心辦理公事,方為大臣愛養(yǎng)人材之道;乃隱不奏聞,致罹削職,甚為屈抑。蕭震著回籍省親后,來京赴部引見,朕再降諭旨』。

  二十五日(己亥),福建總督高其倬來京陛見,以吏部左侍郎史貽直署福建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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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十八日(辛卯),以編修吳延熙為福建鄉(xiāng)試正考官、編修陳浩為副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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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七月初四日(丁未),以左春坊左庶子戴瀚提督福建學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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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十一月二十七日(丁酉),署福建總督史貽直奏言:『原任臺灣參將林子龍,前被陳倫炯揭報,經(jīng)高其倬據(jù)揭題參;今審得「縱兵聚賭、廢弛營伍」二款毫無憑據(jù),即「招會婪贓」一款亦歷審并未入己。查林子龍從前效力戎行,頗著勞績;訪其在任,頗得兵民之心。若遽令放棄,甚為可惜!可否令其來京引見,量加委用』?得旨:『林子龍從前引見時原經(jīng)朕記名,系武弁中壯健材能之員。后被陳倫炯揭報貪劣款跡,因將伊革職究審。今據(jù)史貽直一一審訊各款皆虛,是陳倫炯之揭報,實為屈抑。凡為文武大臣者,秉公舉劾屬員,乃職任中第一要務;今陳倫炯將材能歷練之林子龍枉加彈劾,而所特薦之游擊洪繼龍則甚禹庸常,高其倬亦言其不勝臺灣之任:是陳倫炯之舉劾顛倒,實與公是公非相左,又何以使所屬員弁共知勸懲乎?陳倫炯受圣祖仁皇帝多年教養(yǎng)之恩,朕又加任用;乃伊不思至誠報效,仍復茍且營私,返之于心,何以自問?著該署督傳旨詢問,確取口供具奏。林子龍著仍留閩省,交與該署督以參將、副將酌量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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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月二十一日(辛酉),以福建南澳總兵官許良彬署福建水師提督、福建金門總兵官張起云署福建南澳總兵官、福建臺灣副將康陵署福建金門總兵官。

  禮部議覆:『福建巡撫劉世明疏言「臺灣府屬應試生儒,原有另編字號取中之例。后因臺地士子半系泉、漳二府之人,希冀多中,故有撤去另編字號之請。今冒籍者俱已改歸本籍,海外誦讀之士競切觀光;請仍照舊例另編字號,于閩省中額內(nèi)取中一名,以示鼓勵」。應如所請』。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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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八年(庚戌)春二月二十九日(戊辰),加福建總督高其倬為太子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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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初九日(丁丑),戶部議覆:『署福建總督史貽直疏言:「請自雍正八年為始,每于春、冬動撥臺粟十六萬六千余石運赴廈門,令福興等府屬廳、縣按積榖之數(shù),派運入倉,易換舊存?zhèn)}榖平糶給兵;永著為例」。應如所請』。從之。

  二十六日(甲午),解兩江總督范時繹任,調署福建總督吏部左侍郎史貽直署兩江總督。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十二。

  夏五月初六日(癸酉),調福建總督高其倬為兩江總督,升福建巡撫劉世明為福建總督、河南布政使趙國麟為福建巡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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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初八日(乙巳)予故福建水師提督藍廷珍祭葬,贈太子少保,謚「襄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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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七月十四日(辛巳),大學士馬爾賽等遵旨議奏:『恩賞各鎮(zhèn)標兵營運生息備用銀兩,按數(shù)酌擬:陜西西寧鎮(zhèn)兩萬兩、涼州鎮(zhèn)一萬六千兩,江南蘇松鎮(zhèn)一萬四千兩,陜西寧夏鎮(zhèn)、廣西左江鎮(zhèn)各一萬三千兩,浙江定海鎮(zhèn)、湖廣鎮(zhèn)筸鎮(zhèn)、彝陵鎮(zhèn)、福建漳州鎮(zhèn)、汀州鎮(zhèn)、陜西延綏鎮(zhèn)、云南曲靖鎮(zhèn)、烏蒙鎮(zhèn)、貴州古州鎮(zhèn)各一萬二千兩,江南狼山鎮(zhèn)、浙江黃巖鎮(zhèn)、溫州鎮(zhèn)、福建臺灣鎮(zhèn)、福寧鎮(zhèn)、山東登州鎮(zhèn)、陜西肅州鎮(zhèn)、廣東左右二翼、碣石鎮(zhèn)、云南普洱鎮(zhèn)各一萬兩,直隸正定鎮(zhèn)、浙江處州鎮(zhèn)、福建海壇鎮(zhèn)、金門鎮(zhèn)、山西大同鎮(zhèn)、陜西興漢鎮(zhèn)、廣東潮州鎮(zhèn)、云南鶴麗鎮(zhèn)、永順鎮(zhèn)、楚雄鎮(zhèn)、開化鎮(zhèn)、臨安鎮(zhèn)各九千兩,湖廣襄陽鎮(zhèn)、江西南贛鎮(zhèn)、陜西大通鎮(zhèn)、廣東高州鎮(zhèn)、云南永北鎮(zhèn)、四川川北鎮(zhèn)、重慶鎮(zhèn)、松潘鎮(zhèn)、建昌鎮(zhèn)各八千兩,直隸宣化鎮(zhèn)、山東兗州鎮(zhèn)、湖南永州鎮(zhèn)、河南南陽鎮(zhèn)、河北鎮(zhèn)、廣東瓊州鎮(zhèn)、廣西右江鎮(zhèn)、貴州安籠鎮(zhèn)各六千兩,直隸馬蘭鎮(zhèn)、天津鎮(zhèn)、江西南昌鎮(zhèn)、福建南澳鎮(zhèn)左營、廣東南澳鎮(zhèn)右營各五千兩。行令各鎮(zhèn)總兵官會同督、撫、提督于該省藩庫照數(shù)支領,料理營運』。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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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丁卯朔,戶部議覆:『福建巡撫劉世明疏言:「臺灣縣水沖沙壓田園自康熙六十一年至雍正四年無征粟石,應著落從前不行詳報之知縣周鍾瑄等賠補;但自五年以后應征原額已奉旨永行豁免,則此項分賠粟石亦應一體予豁,以免離任窮員苦累」。應如所請』。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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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十月初七日(壬寅),實授許良彬為福建水師提督。

  大學士等遵旨議覆:『署福建總督阿爾賽疏言「臺灣道、府、廳、縣等官,舊例到任一年之后,督、撫揀選內(nèi)地之員赴臺協(xié)辦;俟半年后,將舊員調回補用。統(tǒng)計前后不過年半,而獨當其任者不過半年,為期太近;該員未必不以任事不久,草率塞責,諸務諉延。請嗣后調臺各員,俟到任二年,該督、撫選員赴臺協(xié)辦,仍照例于半年后調回舊員;則在臺各員既得盡心辦事,又可免交盤頻迭及草率諉延之弊」。應如所請』。從之。

  十二日(丁未),福建海澄公黃應纘老病休致,以其子黃仕簡襲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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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月二十三日(戊子),增置福建督標水師營,駐福州南門外之南臺;設游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撥督標三營內(nèi)戰(zhàn)守兵共九百名為水師營兵:從福建總督劉世明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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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月二十四日(戊午),諭〔大學士等〕:『福建陸路提督石云倬、廣東潮州總兵馬紀勛著前往陜西肅州,到大將軍岳鍾琪處,有辦理之事。福建陸路提督印務,著福建南澳總兵張起云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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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九年(辛亥)春二月初七日(庚子),吏部議覆:『福建總督劉世明等條奏臺灣事宜:一、臺灣府南面向隸鳳山、北面向隸諸羅管轄者,俱應改歸臺灣縣管轄。一、臺灣縣羅漢門地方緊要,請以臺灣縣縣丞移駐,與汛弁互相防查。一、鳳山縣萬丹地方,請?zhí)碓O縣丞一員,管轄淡水、枋寮口等處;其原設淡水巡檢,移駐大昆麗。一、諸羅縣笨港地方煙戶繁多,奸良莫辨;請?zhí)碓O縣丞一員,令其查拏巡緝。其原設佳里興巡檢,移駐鹽水港。一、彰化縣距大甲溪一百五、六十里,溪北更為遼遠;一切錢糧、命盜等項悉令赴縣,殊屬不便。請將大甲溪以北地方,歸淡水同知就近管理。均應如所請』。從之。

  十一日(甲辰),移福建臺灣淡水同知駐竹塹,添設臺灣貓霧竉、鹿仔港、竹塹八里坌、大社四處巡檢各一員;從福建總督劉世明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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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七月二十三日(甲申),福建按察使李玉鋐患病解任,升原任福建臺灣道劉藩長為福建接察使司按察使。

  二十六日(丁亥),調福建海壇總兵官呂瑞麟為福建臺灣總兵官、福建臺灣總兵官王郡為廣東潮州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八。

  八月十二日(壬寅),實授劉師恕為內(nèi)閣學士兼禮部侍郎,仍留福建觀風整俗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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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十四日(甲戌),調福建陸路提督張起云署廣東提督,以福建福州將軍阿爾賽署福建陸路提督、福建福州右翼副都統(tǒng)顧宏譽署福州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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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十月二十三日(癸丑),兵部議覆:『福建總督劉世明疏言「臺灣淡水地方遼闊,請抽調鎮(zhèn)標各營汛兵丁四百名,以資防范;添設淡水汛守備一員,帶武洛把總一員、新東勢汛外委一員、兵一百六十名駐扎山豬毛口;其土地公崎、大崎頂、蘭坡嶺三處,并請各設一塘,每塘安兵五名」。應如所請』。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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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月十九日(戊寅),豁免福建鳳山縣水沖田地賦額二百八十兩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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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月初十日(己亥),復設福建督標右營參將一員,福寧左營、閩安右營游擊各一員,建寧左營、汀州左營、延平右營、漳州中營、興化右營守備各一員;改撫標中軍游擊缺為參將,福協(xié)右軍守備、福州將軍標下中軍守備、臺灣北路淡水營守備、長福營右軍守備、邵武城守右營守備、泉州城守營安海汛守備、同安營灌口汛守備各缺俱為都司僉書:從福建總督劉世明請也。

  二十五日(甲寅),以廣東海關監(jiān)督準泰署福建福州將軍;福建陸路提督張起云患病解任,以廣東潮州總兵官王郡署福建陸路提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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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十年(壬子)春正月二十一日(己卯),升福建澎湖副將陳勇為福建海壇總兵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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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月二十五日(癸丑),諭〔大學士等〕:『西部軍務關系緊要,軍營之中協(xié)辦大臣甚少。福建總督劉世明于西邊情形素所諳悉,著馳驛來京面請訓旨,前赴軍營;先賞藩庫銀一萬兩制辦行裝。福建總督印務,著廣東總督郝玉麟署理?!掠聍胛吹介}之前,福建總督印務,著阿爾賽暫行署理,仍兼管提督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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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初三日(庚申),實授王郡為福建陸路提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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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四月二十日(丁未),予故福建金門總兵官署福建陸路提督張起云祭葬,謚「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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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月十八日(甲戌),諭戶部:『福建臺灣府彰化縣經(jīng)兇番擾害之后,百姓耕種未免失時;該縣所有雍正八、九年分未完榖六千五百余石,著悉行豁免』。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八。

  閏五月二十日(乙巳),以編修王安國為福建鄉(xiāng)試正考官、吏科掌印給事中嚴瑞龍為副考官。

  二十五日(庚戌),福建巡撫趙國麟奏言:『臺灣北路大甲西番不法,殘害官兵;經(jīng)臺灣總兵官呂瑞麟同臺灣道倪象愷帶領兵壯剿撫兼行,已將脅從之樸仔籬等社先后就撫。續(xù)有鳳山縣南路奸民乘機聚眾,殺傷官兵;經(jīng)升任陸路提督王郡親率弁兵,剿追解散。今南路奸匪陸續(xù)拏獲究審,現(xiàn)在嚴緝首犯吳福生到日即可定案,其大甲西番土官率領全社男婦老幼四百十九名造冊就撫?,F(xiàn)在查訊實情,究出首兇定擬,仍于各莊緊要之處設兵防護。所有南、北兩路安定情形,理應具奏』。報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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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八月二十日(甲戌),調福建臺灣總兵官呂瑞麟為福建金門總兵官、廣東碣石總兵官蘇明良為福建臺灣總兵官。

  八月二十九日(癸未),實授郝玉麟為福建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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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十一月初七日(庚寅),以侍讀楊炳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五。

  十二月初三日(丙辰),吏部議覆:『福建總督郝玉麟疏言:『向例:臺灣鎮(zhèn)、協(xié)三年報滿候用,參將、游擊、守備二年報滿題升;而在臺文員歷俸二年半止議加級,似未畫一。請嗣后臺灣道準鎮(zhèn)、協(xié)例,三年報滿,恭候酌用;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各員照參、游、守例,二年報滿,題明候升」。應如所請』。從之。

  二十日(癸酉),福建總督郝玉麟疏報:『臺灣北路大甲西等社兇苗不法,官兵進剿,克期寧謐』。得旨嘉獎,下部議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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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十一年(癸丑)春正月二十四日(辛丑),以福建陸路提督王郡暫署福建水師提督、福建福州將軍阿爾賽署福建陸路提督。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七。

  二月初八日(庚申),贈故福建水師提督許良彬太子少保銜,予葬,謚「壯毅」。

  十六日(戊辰),兵部議覆:『福建臺灣北路大甲西等社兇番肆逆,總督郝玉麟調度有方,應加三級;提督王郡奮勇進剿,克期寧謐,應加左都督銜』。從之。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八。

  三月十三日(甲午),吏部議覆:『福建巡撫趙國麟疏報『臺灣府淡水同知楊瑞祥辦運軍糧,在洋遭風沉沒;請加贈蔭恤,給與祭葬。其同舟淹斃之幕賓、家人、書役、舵工等,均照軍功從役被傷例賞恤」。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九。

  夏六月十四日(癸亥),復設福建陸路提標右營、前營、福寧鎮(zhèn)標右營、建寧城守左營、漳州鎮(zhèn)標中營、水師提標后營、閩安協(xié)左營、臺灣鎮(zhèn)標左營、臺灣協(xié)左營千總各一員,督標右營、福寧鎮(zhèn)標左營、建寧城守左營、連江營、漳州鎮(zhèn)標左營、海澄營、云霄營、詔安營、汀州鎮(zhèn)標右營、邵武城守右營、海壇鎮(zhèn)標右營、閩安協(xié)右營、烽火門、臺灣鎮(zhèn)標左營、臺灣協(xié)左營、右營、淡水營把總各一員;從福建總督郝玉麟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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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八月己酉朔,兵部等衙門議覆:『福建總督郝玉麟條奏臺灣營制事宜:一、臺灣遠隔重洋,民番雜處;請于府治增置城守營,設參將一員、守備二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兵一千名,防守府庫倉獄,并分駐鎮(zhèn)標南、北兩路各汛。所有鎮(zhèn)標原設三營之兵撥派各汛者,全數(shù)撤回府治,以資彈壓。一、南路原設參將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兵一千名,不敷防范分撥之用;請將駐扎山豬毛口守備改為下淡水營都司僉書,再添設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五百名,合原設弁兵分駐山豬毛口、阿里港、新園、萬丹、鳳山縣治、鳳彈、下埤頭、攀桂橋、觀音山、石井等處。一、北路延袤千有余里,原設參將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兵一千一百二十名,亦不足分防彈壓;請改參將為副將,再添設都司一員、守備一員、千總四員、把總八員、兵一千二百八十名,分中、左、右三營,以都司為中軍、守備為左右二營,分駐諸羅縣治及斗六門、竹腳寮、笨港、鹽水港、彰化縣、貓霧竉、篷山、竹塹、中港、后壟、南莰、淡水等汛。其臺協(xié)水師原撥笨港、鹽水二汛兵丁,仍撤回水汛。一、安平地方外控海洋、內(nèi)扼臺郡,實系唇齒之區(qū);請設立炮架七座,并酌量起蓋倉廒貯粟三萬石,以資兵餉。一、臺屬田地、丁口漸增,請將各處莊民編造保甲。其各番社鄉(xiāng)保暨通事,俱嚴加選擇,勿令奸匪充當;并設立社學,延請行優(yōu)生員教導,以化愚蒙舊習。一、臺屬流寓人等,內(nèi)有人材出眾、從前隨征效力者,請給外委功加扎付,即委為社長,約束居民;三年無過,準與內(nèi)地兵丁以把總相間補用。一、臺灣孤懸海外,總兵一官有統(tǒng)馭民番之責;請照山、陜沿邊之例,改為掛印總兵官。均應如所請』。從之。

  二十九日(丁丑),諭內(nèi)閣:『據(jù)巡臺御史覺羅柏修等奏稱:「臺灣修造戰(zhàn)船,例系匠役糾伙深入番社采取木植,易生事端;嗣后請令番民自行采運,即在內(nèi)地成造」。朕思番社產(chǎn)木既多,若番民赴官售賣,按數(shù)給與價值,使之獲利,又無擾騷,伊自樂從。但不預先妥議規(guī)條,難以期其必得;又恐通事人等從中作奸,更滋弊竇。目前且向內(nèi)地修造;其番人自行售賣之處,著該督、撫悉心定議妥協(xi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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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初四日(壬午),添設福建臺灣府學及臺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學訓導各一員;從福建巡撫趙國麟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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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十二月十一日(戊午),諭內(nèi)閣:『從前廣東巡撫鄂彌達條奏「臺灣地方僻處海中,向無城池;宜建筑城垣炮臺,以資保障」。經(jīng)大學士等議,令福建督、撫妥議具奏。今據(jù)郝玉麟等稱:「臺灣建城,工費浩繁。請于現(xiàn)定城基之外,買備茨竹,裁植數(shù)層,根深蟠結,可資捍衛(wèi);再于茨竹圍內(nèi)造建城垣,工作亦易興舉」等語。郝玉麟不過慮其地濱大海,土疏沙淤,工費浩繁,成功非易;故有茨竹籓籬之議。殊不知城垣之設,所以防外患。如必當建城,雖重費何惜!而臺灣變亂率自內(nèi)生,非御外寇比;不但城可以不建,且建城實有所不可也。臺郡門戶曰鹿耳門,與府治近,號稱天險;港容三舟。傍皆巨石,鋒棱如劍戟,舟行失尺寸,頃刻沉沒;內(nèi)設炮臺,可恃以為固,其法最善。從前平定鄭克塽、朱一貴皆乘風潮,舟行入港,水高港平,眾艘奔赴,無所阻礙;大兵一人,即獲安平港之巨舟,賊無去路而撫其府市人民。南、北路商賈一聞官軍至,絡繹捆載而來,相依以自保;物力既充,軍氣百倍,賊進不能勝、退無可守,各鳥獸散,終無所逃遁,故旬日可以坐定。向使賊眾有城可據(jù),收府治人民、財物以自固;大兵雖入,攻之不拔,坐守安平曠日相持,克敵不易。蓋重洋形勢興內(nèi)地異;此即明效大驗,固未可更議建置也。若謂臺灣筑城,即以御臺灣外寇;是又不然。從前兩征臺灣,皆先整兵泊舟于澎湖之南風澳,以候風潮。風潮之便,歲不過一時、時不過數(shù)日;若盜賊竊發(fā)或外番窺伺,泊舟澎湖,則夕至而朝捕之矣。至南、北二路可通之地雖多,然如南路之蟯港、北路之八掌溪、海翁港、鹿仔港、大甲西、二林、三林、中港、竹塹、篷山,惟小舟可入;其巨港大舟可入者,不過南路之打狗、中港、北路之上淡水。其次則北路之笨港、咸水港去府治較遠,縱有外寇,亦不取道于此。備設炮臺,派撥汛兵朝夕巡視,自足以資控御。今郝玉麟等請于現(xiàn)定城基之外,栽種茨竹,籍為籓籬;實因地制宜,甚有裨益。其淡水等處炮臺務須建造,各屬并應增修;不可惜費省工,或致潦草。應如何舉行之處?著該督、撫妥協(xié)定議具奏』。

  十五日(壬戌),福建觀風整俗使劉師恕患病解任,裁觀風整俗使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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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十二年(甲寅)夏四月初二日(丁未),予福建臺灣南路陣亡受傷弁兵、守備張玉等恩蔭、祭葬、賞赍有差。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二。

  五月二十九日(甲辰),升福建臺灣北路副將馬驥為福建建寧總兵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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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二十七日(丙寅),升澎湖副將章隆為福建福寧總兵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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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七月十五日(戊子),命福建總督郝玉麟來京陛見,以福建福州將軍阿爾賽署福建總督。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五。

  九月十六日(戊子),升福建臺灣水師副將陳倫炯為江南蘇松水師總兵官。

  二十二日(甲午),福建總督郝玉麟疏報:『臺灣府彰化縣沙里興社生番一百九十余名口傾心歸化,愿隸版圖,輸誠納賦』。下部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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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十月初八日(庚戌),以福建建寧總兵官李蔭樾署福建陸路提督。

  十七日(己未),調福建巡撫趙國麟為安徽巡撫,升河南布政使盧焯為福建巡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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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月初六日(丁丑),加浙閩總督郝玉麟兵部尚書銜。

  十一日(壬午),諭〔內(nèi)閣〕:『朕聞閩省漳、泉地方民俗強悍,好勇斗狠。而族大丁繁之家,往往恃其人力強盛,欺壓單寒;偶因小故,動輒糾黨械斗,釀成大案。及至官司捕治,又復逃匿抗拒,目無國憲。兩郡之劣習相同,而所屬之平和南勝一帶為尤甚。朕思上天陰隙下民,與以至善之性;故云民之秉彝,好是懿德。雖五方風氣不齊,而本然之性,則有善而無惡。漳、泉之民,亦未有天秉獨異者。其所以不善之故,則因俗尚囂陵,漸成積習;耳聞目見,皆剽悍桀驁之風而無禮讓遜順之氣,遂令本然至善之性陷溺而不自知也。其中即有善良之人,亦不過自潔其身;實難以數(shù)人之力,挽風俗之澆漓。朕自臨御以來,屢頒諭旨,訓迪內(nèi)外黎庶;詳明諄切,至再至三。自通都大邑至僻壤遐陬,咸使之家喻戶曉;而各省民風,漸能奉法循理,不敢蕩檢踰閑。且如最難化者,莫過苗蠻、猺獞之人;近亦頗知革面革心,有欣欣向化之意。豈漳、泉內(nèi)地之民,轉不如苗眾等之悔過遷善、革薄從忠,而甘于自暴自棄,陷身法網(wǎng)乎?朕心深為不忍。特降諭旨,切加訓導。「易」曰:「積善之家,必有余慶;積不善之家,必有余殃」?!笗乖唬骸缸魃平抵傧椋鞑簧平抵傺辍?。此言善惡感召之機,捷于影響。作奸犯科之人,既為王法所不宥,必為天理所難容;禍福、利害之過,判然兩途。則爾等亦何所憚而不為善、何所利而不為善乎?大抵居鄉(xiāng)之道,親睦為要;保身之道,循分為先。毋以強陵弱、毋以富欺貧、毋以知侮愚、毋以眾逼寡;毋為行險僥幸之事,毋為干名犯義之行。父老子弟聯(lián)為一體,鄰里鄉(xiāng)黨視若一家;相友相助,息訟息爭:使朝廷旌為義鄉(xiāng)、有司表為仁里,身名俱泰,刑罰不加;天下樂利之事、安適之境,無過于此!況閩省文風頗優(yōu)、武途更盛,而漳、泉二府人材又在他郡之上;歷來為國家宣猷效力者,實不乏人。獨有風俗強悍一節(jié),為天下所共知亦為天下所共鄙!何不翻然醒悟,共相勉勵,而成禮義仁讓之鄉(xiāng)乎?著該督、撫仰體朕心,時加訓誡;更立勸懲之法,實力奉行:務俾俗易風移,以副朕一道同風之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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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月十四日(乙卯),諭內(nèi)閣:『從前臺灣北路大甲西等社頑番不法,官兵已經(jīng)剿滅,余黨亦已就擒;叛犯之律;所有眷屬一并緣坐,無可寬貸。朕念此等冥頑無知,究非漢民可比。從前妄行不法,罪在正犯;其眷屬散處各社,未必知情。今當平定之時,若一一搜查,不無牽累驚擾;用是格外加恩,免其根究。該督、撫、提、鎮(zhèn)可仰體朕心,妥協(xié)辦理,以安番眾;并將朕諭明白宣示,咸使聞知。倘朕如此開恩,而愚番等仍不知感激、再有干犯法紀者,則是蠢頑不靈之輩,不可以恩惠化導,朕必加以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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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十三年(乙卯)春三月初八日(戊寅),兵部議覆:『福建總督郝玉麟流言「臺灣府城東南大東門內(nèi)春牛埔,請?zhí)碓O一營,撥鎮(zhèn)標守備一員帶兵三百名駐防;小南門添設一營,撥水師千總一員帶兵一百五十名駐防:各植茨竹,以為聯(lián)絡。至南水門、小北門二處,各建大炮臺一座并添設敵臺、城門、城樓、炮架、望樓等項,南路之茄藤港、北路之蚊港等處各設炮臺一座,府城西南一帶炮臺空隙處各設木柵,以資捍御」。應如所請』。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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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閏四月初六日(乙亥),以福建臺灣總兵官蘇明良署福建陸路提督,調福建海壇總兵官馬驥為臺灣總兵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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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月初七日(丙午),予福建澎湖水師右營巡哨出洋被淹兵丁恤賞如例。

  十二日(辛亥),禮部議覆:『福建巡撫盧焯疏言「臺灣鄉(xiāng)試士子向系另編字號,額中舉人一名;今臺屬五學人文日盛,請于閩省解額外,將臺字號再加中一名,以示鼓勵」。應如所請』。從之。

  十九日(戊午),以工部主事章有大為福建鄉(xiāng)試正考官、編修金相為副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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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初九日(丁丑),設福建臺灣府屬彰化縣學廩生、增生各十名;從福建巡撫盧焯請也。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七。

  秋八月二十三日(己丑)子刻,上崩。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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