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重修凡例

大明會典 作者:明·李東陽


一、會典重修、遵奉 敕諭、將弘治嘉靖 兩朝舊本、校訂補輯。及嘉靖己酉以后、六部等衙門見行事例、分類編集、審訂折衷。但年歲久遠。條件繁多。體例宜有變通。事目不無增損。務期考究詳確、不失 敕旨折衷之意。其冊籍散亡、無可考據(jù)者或闕疑、或從舊、不敢臆說 一、會典舊列諸司職掌於前、歷年事例於后。然職掌定於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不無先后失序。今皆類事編年。凡職掌舊文、俱稱洪武二十六年定。其弘治舊本所載、有凡字而無年分者、則稱弘治間定 一、頒降群書、俱準職掌例。如 大明令、則稱洪武元年令。 大誥、則稱洪武十二年誥。及 大明集禮、 洪武禮制等書、皆稱年分、不用書名 一、文武衙門官職、節(jié)年有因事添設者、 【如薊遼總督四川總兵之類】 有事已改罷者、 【如浙直總督屯鹽都御史之類】 有原設已革而又復者、 【如順天鄖陽都御史之類】 皆備書之。而注其下曰、某年設。某年罷。某年復。有兼銜兩屬者、則互載之。 【如督撫既載兵部仍載都察院之類】 有職事改併、而衙門裁革者、則兩存之。 【如稅課司河泊所前書兜設衙門后書裁革衙門之類】 若官職俱廢者、止於小序中及之、而不載其目。 【如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之類】 其年久革絕者、則削之 【如南京刑部載有公主郡主府之類】 一、戶口賦稅等項則例、首載洪武間數(shù)、以紀其始。次載弘治間數(shù)、以紀其中。次載萬歷六年會計之數(shù)、以別登耗。其嘉靖所載、添減無幾、則省之、以免繁復。若各邊餉、年例浩繁、多係嘉靖己酉以后增加之數(shù)、今備書之一、戶部、刑部、舊照諸司職掌、戶部分民度。金倉、刑部分憲比司門都官、各四科。但二部已定為十三清吏司、宜以見行為準。今各載十三司職掌於前、敘列事例於后、不分四科。其所轄衙門、有帶管而無本管者、皆補書之 一、禮儀以 國初典制為定、后有損益者、節(jié)書之?;蛑狗肿⑵湎?。 【如大喪禮之類】 其儀注同少異多者、則別書之曰某年更定。或曰某年以后續(xù)定。 【如正旦冬至朝賀儀視學儀之類】 若 郊祀等禮、嘉靖中雖已更定、仍載於舊儀之次。 【如合祀分祀之類】 有創(chuàng)舉者、以新儀立目。 【如大褅大享之類】 后已釐正者、仍載其儀、而注其下曰今罷?;蛟缓罅T 一、宗藩卹典各條例、屢經(jīng)酌議題準?;蛉耘f、或從新、多不能悉載。今以近年題議者為主。其仍舊者、則注曰某年例、不復詳載原文 一、兵部鎮(zhèn)戍、舊本紀載甚略、而別有文臣總督之目。然巡撫兵備官、皆有兵戎之寄。而九邊各鎮(zhèn)要害、節(jié)年經(jīng)理、事例甚繁、皆宜備錄。今以督撫兵備、列於將領之次。各鎮(zhèn)則有分例、有通例、凡邊海防御事宜可考據(jù)者、皆書之。若各省直地方有未詳者、姑闕以俟后。其九邊仍括為圖、列於圖本之下、以備參考。其文臣總督舊目、則刪之 一、三大營、係嘉靖二十九年更定。 大閱、係隆慶三年創(chuàng)行。規(guī)制儀節(jié)、皆備書 一、 大明律、乃頒降全書。而律所未備者、 累朝以來、復有問刑條例。舊以律文分載四科、而條例俱載問擬刑名之下、割裂參差。今以律例總載於前。例用近年議定題奉 欽依者。次則總括所犯罪名、又次則事例、以類列焉 一、 內(nèi)府營造、不載 宮殿門樓、似為闕漏。今補書之。河渠以運道為重。故凡泉湖閘壩、夫役錢糧、備載運道之下。而水利則別書之。其工部四司料價、及 內(nèi)府題辦、雖係見行、多非舊制者、則總附於末 一、會典事例、舊惟編年。條件繁多、不便觀覽。今從事分類、從類分年、而以凡字冠於事類之首。各年俱以圈隔之。其本年事例開款、各有凡字一字者、以小圈隔之。若序中文義聯(lián)屬者不用。其近年見行事例、無可考證者。或云近例?;蛟朴掷;蛞苑沧謩e書之 一、會典款目事件、有遺漏當補者、 【如常朝無御門儀之類】 有重復當併者、 【如糧儲稅糧草料芻草之類】 有次第未當者、 【如官制列選官后之類】 有增目未盡者、 【如馬政軍政之類】 有合提綱而列為目者、 【如推陞列選官下之類】 有應立目而止附載者、 【如官捨比試之類】 有應合而分者、 【如朝覲考察水馬驛之類】 有應兩載而未備者、 【如殿試附科舉之后而策士另載之類】 今皆增補釐正。其有字義未妥者、皆更之 【如吏部貢舉改為訪舉諸司職掌改為責任條例之類】 一、 重修會典、稿成於萬歷乙酉。以后復有建設者、俱不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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