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匯編
卷首
御制大明律序
朕有天下,仿古為治,明禮以導(dǎo)民,定律以繩頑,刊著為令,行之已久。奈何犯者相繼,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誥以昭示民間,使知所趨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特勑?六部都察院官,將大誥內(nèi)條目,撮其要略,附載于律。其遞年一切榜文禁例,盡行革去。今后法司只依律與大誥議罪。合黥刺者,除黨逆家屬并律該載外,其余有犯,俱不黥刺。雜犯死罪并徒流遷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贖罪條例科斷。編寫成書,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洪武三十年五月 日
進(jìn)大明律表
臣聞天生蒸民,不能無欲。欲動情勝,詭偽日滋。強(qiáng)暴縱其侵陵,柔懦無以自立。故圣人者出?因時(shí)制治,設(shè)刑憲以為之防,欲使惡者知懼而善者獲寧。傳所謂獄者萬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養(yǎng)育羣生者也。譬諸禾黍,必刈稂莠而后苗始茂;方于白粲。必去沙礫而后食可餐。茍梗化敗俗之徒:不有以誅之,雖堯舜不能以為治。
夫自軒轅以來,代有刑官,而五刑之法漸著,其詳弗可復(fù)知。逮魏文侯師于李悝,始采諸國刑典,造法經(jīng)六篇。漢蕭何加以三篇,通號九章。曹魏劉劭又衍漢律為十八篇。晉賈充又參魏律為二十篇。唐長孫無忌等又取漢魏晉三家。擇可行者,定為十一篇。大槩皆以九章為宗。歷代之律,至于唐亦可謂集厥大成矣。
洪惟皇帝陸下,受億兆君師之命,登大寶位,保乂臣民,慈孳弗怠。其訓(xùn)迪羣臣,諄復(fù)數(shù)千言。唯恐其有犯。慈愛仁厚之意,每見于言外,是大舜惟刑之恤之義也。矜憫愚民無知,陷于罪戾,法司奏讞,輒惻然弗寧,多所寬宥,是神禹見辜而泣之心也。唯貪墨之吏,承踵元弊,不異白粲中之沙礫,禾黍中之稂莠也。乃不得已,假峻法以繩之。是以臨御以來,屢詔大臣,更定新律,至五六而弗倦者,凡欲生斯民也。今又特勑刑部尚書劉惟謙,重會眾律,以協(xié)厥中。而近代比例之繁,奸吏可資為出入者,咸痛革之。每一篇成,輒繕書上奏,揭于西廡之壁,親御翰墨,為之裁定。由是仰見陸下仁民愛物之心,與虞夏帝王同一哀矜也。
易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言獄不可不謹(jǐn)也。書曰:「刑期于無刑」,言辟以止辟,而民自不敢犯也。陛下圣慮淵深,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成此百代之準(zhǔn)繩,實(shí)有易書之奧旨,行見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凡日月所照,霜露所墜,有血?dú)庹?,莫不上承神化,改過遷善,而悉臻雍熙之治矣。何其盛哉!
臣惟謙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詔,明年二月書成。篇目一準(zhǔn)之于唐。曰名例,曰衛(wèi)禁,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賊盜,曰鬪訟,曰詐偽,曰雜犯,曰捕亡,曰斷獄。采用已頒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xù)律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bǔ)遺一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分為三十卷。其間或損或益,或仍其舊,務(wù)合重輕之宜云。
謹(jǐn)俯伏闕廷投進(jìn),奉表以聞。臣等誠惶誠恐,稽首頓首,謹(jǐn)言。
洪武七年 月 日刑部尚書等官劉惟謙等上表。
問刑條例題稿
刑部等衙門太子太保尚書等官臣白昂等謹(jǐn)題,為開讀事。本部等衙門會題前事。先該委官監(jiān)察御史王鼎、署郎中事員外郎楊茂仁、頂亨明、署左寺副朱華呈:各奉本部院寺札帖,弘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節(jié)該欽奉詔書,內(nèi)一款:「法司問囚,近來?xiàng)l例太多,人難遵守。中間有可行者,三法司查議停當(dāng),條陳定奪。其余冗瑣難行者,悉皆革去。欽此」欽遵,備(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備下有「仰」字)將法司歷年見行及申明問囚條例,查出開呈,以憑會議,等因奉此,依奉查呈前來。會同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等官閔珪等,大理寺卿等官王軾等,通行查議停當(dāng),除冗瑣難行,遵奉明詔革去者不開外,,將情法適中,經(jīng)久可行者,條陳上請定奪,等因開坐具題。奉圣旨:「你每還會同各該衙門再議停當(dāng)來說。欽此。」欽遵。
會同吏部等衙門太子太傅尚書等官屠滽等,將前項(xiàng)條例查照明白,再加議處停當(dāng)。理合開陳具奏。伏候命下之日刊行。內(nèi)外問刑衙門,問擬罪囚,悉照此例施行,永為遵守。等因開坐具題。奉圣旨:「是。有點(diǎn)的六條,還再議停當(dāng)來說。欽此。」欽遵。
續(xù)該本部等衙門會同將今奉欽依點(diǎn)出六條舊例再議明白具題。弘治十三年三月初二日,奉圣旨:「都照舊行。欽此」欽遵。
一、奉詔查議
太子少保刑部尚書臣白昂
左侍郎臣屠勛
臣陳道
右侍郎臣何鑒
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臣閔珪
右都御史臣佀鍾
右副都御史臣顧佐
大理寺卿臣王軾
左少卿臣王鑒之
臣劉瓛
右少卿臣何鈞
左寺丞臣劉憲
右寺丞臣吳一貫
一、奉旨會議
太子太傅吏部尚書臣屠滽
左侍郎臣林瀚
右侍郎臣韓文
太子少保戶部尚書臣周經(jīng)
左侍郎臣許進(jìn)
右侍郎臣李三旸
太子少保禮部尚書臣徐瓊
左侍郎臣張升
右侍郎臣焦芳
少保兼太子太傅兵部尚書臣馬文升
左侍郎臣王彝
右侍郎臣楊謐
太子太保工部尚書臣徐貫
左侍郎臣曾鑒
右侍郎臣史林
通政使司掌司事禮部左侍郎臣元守道
通政使臣沈祿
左通政臣王敞
右通政臣陳瑤
左參議臣姜清
右參議臣陳勖
臣李浩
(錄自日本東京大學(xué)藏「皇明制書」卷十三「問刑條例」。是書為弘治問刑條例單刻本。
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無「奉詔查議」「奉旨會議」臣工官銜姓名。)
重修問刑條例題稿
刑部等衙門尚書等官臣顧應(yīng)祥等謹(jǐn)題:為申明條例,以一法守事。
該委官先任湖廣道監(jiān)察御史、今升大理寺右寺丞胡植,云南清吏司郎中劉松,山東清吏司署郎中事主事吳維岳,先任左寺署左寺正事左評事、今升福建邵武府知府羅時(shí)霖,呈:各奉本部院寺札帖:
先該本部尚書喻茂堅(jiān)等題,為奉命陳言以實(shí)修省事,內(nèi)開一欵,前事。竊惟我國家稽古定律,以詰奸慝,而刑暴亂。又以民多法外之奸,律有未該之罪,累朝節(jié)有禁例,以輔律之不及。至弘治十三年,該多官會奏,欽定問刑條例,與大明律一體頒布,天下問刑衙門,永為遵守。法紀(jì)備矣。但自考定問刑條例,迄今將五十年,世變風(fēng)移,自應(yīng)通變以宜于民。節(jié)該法司議奏,及我皇上欽定條例數(shù)多,在京法司已知遵行,天下有司猶未通曉,中間有不諳例文,妄自摘引,或拘泥全例,添情就獄,以致引擬欠當(dāng),民多冤死,甚非慎重民命以召和氣也。伏乞勑下臣等,會同三法司堂上官,將問刑條例并我皇上嘉靖元年以后欽定事例,通再申明,除簡切易曉,引用無差者,照舊遵行外,中間如有例意本明,或罪狀未合本例,妄自摘引;或例意有所專指,難以牽合者,容臣等逐一查議明白,刊示內(nèi)外百司,通行講讀,永為遵行。其弘治十三年以后,嘉靖元年以前事例,雖系奉詔革除,中間有系因事條陳,議擬精當(dāng),有難盡廢者,通加檢查條件,并官司妄引條例,故入人罪者,明議黜罰之條,通行開具,奏請裁定施行。等因具題,節(jié)奉圣旨:「近年有司非法用刑,妄引條例,故入人罪。小民怨抑何伸。便會官備查各年問刑事例,定議來說。欽此。」
續(xù)該本部會同都察院大理寺覆題前事?!刚盏煤胫问攴钤t議刊問刑條例,三法司各委官備查節(jié)年事例明白,各呈本部院寺會議定擬上請,仍勑下九卿衙門各堂上官會議刊行。誠以事關(guān)法紀(jì),必須集眾思以定國是,方可通行。即今欲將各年事例查議,必須通行檢閱,方得明悉。但事在各衙門者,文移各有職掌。合候命下,咨行吏部等部及通政使司,各將歷年題準(zhǔn)事干問刑事例,開具情法適中,經(jīng)久可行,條件咨送臣等酌議定擬,仍會同九卿衙門各堂上官會議,奏請刊行?!沟纫?。奉圣旨:「是。依擬行。欽此?!箽J遵。
行準(zhǔn)戶部等衙門先后查檢見行事例,不次開送前來。已經(jīng)行委原任監(jiān)察御史王紳、郎中盧夢陽、杜拯、左寺正胡堯臣、周嶅,備將各衙門及本部院寺各年題準(zhǔn)事干問刑事例,查呈。間緣本部尚書喻茂堅(jiān)、劉讱、李士翱,及各委官陸續(xù)去任。復(fù)該本部院寺,備仰職等,遵照原題事理,逐一查檢明白,通行開呈,以憑會議。等因奉此。職等依奉,會同備查明白,呈乞會議,題請施行,案呈前來。
臣等會同都察院左都御史臣屠僑等,大理左少卿臣沈良才等,逐一查得弘治十三年以后,及我皇上節(jié)年欽定各事例,悉皆情法適中,經(jīng)久可行。其間一二,或議擬雖詳,而語意未明;或處斷已當(dāng),而事體未盡者,通行斟酌,稍加損益。其見行條例中,間或情法該載未盡,或事體偏滯難行,已經(jīng)各衙門申明者,今并為一款,以便遵守。其或雖經(jīng)申明,而擬議未詳;或未經(jīng)申明,而引用易差;與一切奸弊,例所未備者,亦斟酌損益,因事推廣。皆務(wù)求文義簡切,而人俱易曉;情罪適均,而法可久行。及將官司妄引條例故入人罪者,明議黜罰之條。仍照原題事理,會同吏部等衙門尚書等官臣夏邦謨等,各再加議處停當(dāng)。理合開陳具奏,伏乞皇上特賜裁定。恭候命下之日,將見行與今查議過新舊條例,倫次參付,總成一書,刊布內(nèi)外問刑衙門,一體永為遵守。其余弘治十三年以后一切事例,窒礙難行,未經(jīng)收入者,悉皆除去。不許援引比附。仍將新刊條例,各發(fā)一部,兩直隸行順天應(yīng)天二府,浙江等十三省行各布政使司,照式翻刻,給發(fā)各府州縣衛(wèi)所,以便遵照施行。復(fù)乞天語叮嚀,今后凡問刑官,自此條例申明頒布之后,敢有仍前任情妄引,輕視民命者,定照今議事例,黜罰有差。庶法守畫一,刑獄明允,民無冤苦,而和氣充溢矣。
緣系申明條例以一法守,及節(jié)奉圣旨便會官備查各年問刑事例定議來說事理,未敢擅便,謹(jǐn)題請旨。
嘉靖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刑部尚書臣顧應(yīng)祥
左侍郎臣楊行中
右侍郎臣彭黯
都察院左都御史臣屠僑
左副都御史臣商大節(jié)
大理寺左少卿臣沈良才
右少卿臣倪嵩
左寺丞臣陶謨
右寺丞臣胡植
吏部尚書臣夏邦謨
左侍郎臣李默
右侍郎臣應(yīng)大猷
戶部尚書臣孫應(yīng)奎
左侍郎臣駱颙
總督倉場督理西宛農(nóng)事戶部左侍郎臣端廷赦
太子太保禮部尚書兼翰林院學(xué)士臣徐階
左侍郎臣王用賓
右侍郎臣程文德
兵部尚書臣王邦瑞
左侍郎臣王道
右侍郎臣聶豹
協(xié)理京營戎政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僉都御史臣趙錦
工部尚書臣胡松
左侍郎臣龔輝
右侍郎臣梁尚德
兵部左侍郎掌通政使司事臣孫禬
左通政臣陳時(shí)
右通政臣趙文華
右參議臣李登云
十二月二十五日奉天門奏,奉圣旨:「這問刑條例,你每既會議停當(dāng),著刊布,內(nèi)外衙門一體遵行。今后問刑官,敢有任情妄引、故入人罪的,依擬查參降黜。欽此?!?br />(錄自美國國會圖書館藏顧應(yīng)祥「重修問刑條例」單刻本。)
重修問刑條例題稿
刑部等衙門尚書等官臣舒化等謹(jǐn)題:為重修大明會典事。
山西清吏司郎中沈九疇,會同浙江清吏司署郎中主事王炳璇、陜西清吏司員外郎章潤、福建清吏司主事詹思謙案呈:
萬歷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該河南清吏司準(zhǔn)禮部祠祭清吏司手本,該內(nèi)閣題稱:會典一書,先該科臣建議,該部題覆,欽奉明旨續(xù)修,相應(yīng)及時(shí)舉行,乞敕禮部行文各該衙門,選委司屬官,將節(jié)年題準(zhǔn)事例,分類編輯,堂上官??泵靼?,送館備錄等因,奉圣旨:「是。禮部知道。欽此?!钩克退荆S準(zhǔn)該司手本前來,相應(yīng)遵照施行。
案查萬歷二年四月內(nèi),該刑科都給事中烏升等題:為仰遵先帝成命,懇乞嚴(yán)敕當(dāng)事法臣,早定刑書等事。奉圣旨:「刑部知道。欽此?!乖摫静烤吒?,節(jié)奉圣旨:「是:問刑條例依擬參酌續(xù)附。欽此?!?br />萬歷三年七月內(nèi),該刑科給事中光懋題:為修明舊典,刊定章程,以清宿弊,以備臣工永遠(yuǎn)遵守事。奉圣旨:「該部知道,欽此。」覆奉圣旨:「是:欽此?!?br />隨該本部移咨吏部等衙門,自嘉靖三十四年以后,節(jié)次詔令及題奉欽依,但與刑名相關(guān)事例,查咨過部,等因去后,各該衙門陸續(xù)咨送前來。委官議修間,各因升遷去任,未經(jīng)完輯。
萬歷四五等年,該原任本部尚書王崇古陸續(xù)札委原任四川清吏司郎中須用賓、湖廣清吏司員外郎王貽德、河南清吏司員外郎王鏻、主事余國賓、謝良弼、山西清吏司主事鄒德涵、四川清吏司主事劉東星、廣東清吏司主事朱衣、王泮、張一坤、山東清吏司主事高文炳、劉禹謨、陜西清吏司主事張振先、云南清吏司主事沈思孝,接管纂修,具稿甫完,俱各升遷及因事去任訖。
萬歷六年二月內(nèi),該原任本部尚書嚴(yán)清札委本職及原任湖廣清吏司主事李伯春、方范,將各條例及大明令、大明會典、累朝詔赦、宗藩軍政條例、漕運(yùn)議單,并節(jié)年各衙門題準(zhǔn)事例,凡有關(guān)于刑名者,各查照本律,參酌事情,逐一呈堂,再三???,裒集成帙,仍謄寫三十余部,咨送各部院衙門堂上官及該科,公同酌議,未經(jīng)回復(fù)。
十一年三月內(nèi),該巡按陜西監(jiān)察御史陳薦題:為捕盜法嚴(yán),獄滋冤濫等事。奉圣旨:「該部看了來說。欽此?!乖撛伪静可袝思抉Z具覆,節(jié)奉圣旨:「捕盜條格,你部里會同兵部議擬停當(dāng)來行。欽此?!乖摫静啃形韭?,將條格逐一查議,分列六款呈部,覆奉圣旨:「這捕盜條格并各事例,既參酌議擬停當(dāng),著纂入問刑條例,刊布遵行。欽此。」
本年五月內(nèi),該刑科都給事中戴光啟題:為請修問刑條例以飭法守事。內(nèi)開稱:要將條例逐一詳議停當(dāng),仍集九卿衙門堂上官會議等因,奉圣旨:「法可知道。欽此?!乖摫静扛?,奉圣旨:「是。欽此?!?br />本年十一月內(nèi),該戶科給事中蕭彥題:為會典垂成,事例未一,乞賜詳議,以定萬世法守事。奉圣旨:「著法司便會同戶部議擬歸一,纂入會典。欽此?!乖摫静咳晕韭殻瑢钸\(yùn)議單中系刑名者,逐一酌議呈部,覆奉圣旨:「這侵盜漕糧事例,既議擬停當(dāng),著纂入會典遵守。欽此?!雇ǔ讲克退荆赋实讲?。該本部仍委本職,會同原任河南清吏司郎中馮孜、原任山東清吏司郎中施夢龍,重加詳議,仍謄寫三十余部,咨送各部院衙門堂上官,及該科,隨據(jù)吏戶禮兵工等部、都察院大理寺回咨前來,查其中少有異同,即行酌改,及將本部題準(zhǔn)捕盜條格,并漕運(yùn)議單,與一應(yīng)欽奉明旨有關(guān)刑名者,通行查載。見今蒙本部催督仍委本職,會同郎中王炳璇、員外郎章潤、主事詹思謙,再行逐條評議,編輯已完,呈乞題請施行等因,案呈到部。
臣等看得,問刑條例一書,先定于弘治十三年,重修于嘉靖二十九年,續(xù)增于嘉靖三十四年,共三百八十五條,事例稽之累朝,損益成于列圣,遵行已久,固非臣等所敢輕議。但法因時(shí)變,情以世殊,其中或有舉其一而未盡其詳,亦有宜于前而不便于后,事本一類,乃分載于各條,罪本同科,或變文以異斷。至若繁詞冗義,未盡芟除,甲是乙非,未經(jīng)歸一,蓋立例以輔律,貴依律以定例。律有重而難行,故例常從輕,不無過輕而失之縱;律有輕而易犯,故例常從重,不無過重而失于苛。諸如此類,亦略可言。
如強(qiáng)盜傷人,與殺人者,其情自異,難同梟示之條。私賣軍器,比出境者,其罪既同,原無各斬之律。人命出辜限,而通擬抵償,恐多冤獄。略賣至三犯,而照前發(fā)遣,未足懲奸。冒籍生員,非買文頂替之比,何以俱發(fā)口外。賣放軍犯,有終身永遠(yuǎn)之別,豈容一概代當(dāng)。至于加死為重,不引律而即引例。梟示尤重,律無斬而例即梟。凡此據(jù)文既有可訾,于律不無相礙。
今臣等所議,必求經(jīng)久可行,明白易曉,務(wù)袪苛縱之弊,以協(xié)情法之中。??倍嗄辏钟卸司w。臣等再照大明律共四百六十條。今條例亦多至三百八十余條。民之情偽既該,法之防范亦密。我皇上欽恤庶獄,命臣等重加酌議,蓋將使上有畫一之法,民知趨避之途。若題準(zhǔn)頒布之后,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擬,及將已前未經(jīng)采入事例,輒擅比照,容臣等及該科參奏,照舊例分別重處,仍將本例增改,移附末簡,以示申飭。庶法紀(jì)嚴(yán)而刑罰當(dāng),清凈寧一之化,復(fù)見于今日矣。臣等遵奉前旨,仍會同吏部等衙門尚書等官臣楊巍等,公同議擬,除各例妥當(dāng),相應(yīng)照舊者,共一百九十一條;其應(yīng)刪應(yīng)并應(yīng)增者共一百九十一條,逐條開列前件,擬議上請,伏乞皇上特賜裁定。恭候命下本部,容臣等將前例開送史館,以憑纂入大明會典。仍將大明律逐款開列于前,各例附列于后,刊刻成書,頒布問刑衙門,永永遵守。仍各發(fā)一部,兩直隸行順天應(yīng)天二府,浙江等十三省行各布政司,照式翻刻,給發(fā)各府州縣衛(wèi)所,以便遵照施行。仍將所翻刻本呈送一部前來,以憑查對。更乞申飭內(nèi)外問刑官,務(wù)要遵奉新定條例,不許任情妄引,以致罪有出入。緣系重修大明會典及節(jié)奉欽依參酌問刑條例事理,未敢擅便,謹(jǐn)題請旨。
萬歷十三年四月初四日
刑部尚書臣舒化
吏部尚書臣楊委巍
左侍郎臣李世達(dá)
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xué)士臣沈一貫
戶部署部事總督倉場左侍郎臣宋纁
禮部尚書兼翰林院學(xué)士臣沈鯉
左侍郎兼功林院侍凱拳士臣朱賡
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xué)士臣王弘誨
兵部尚書臣玉遴
左侍郎臣陰武卿
右侍郎臣石星
協(xié)理京營戎政左侍郎臣辛應(yīng)干
太子少保工部尚書臣楊兆
左侍郎臣何起鳴
右侍郎臣王友賢
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臣趙錦
左副都御史臣耿定向
右僉都御史臣張?jiān)馈?br />工部尚書仍管通政使事臣倪光薦
右通政臣陳瓚
左參議臣杜其驕
右參議臣田蕙
大理寺卿臣曾同享
左少卿臣何源
右少卿臣王用汲
左寺丞臣敖鯤
右寺丞臣羅應(yīng)鶴
四月十一日于皇極門奏奉圣旨:「是。這問刑條例,既會議詳悉允當(dāng)。著刊布,內(nèi)外衙門永為遵守。仍送史館,纂入會典。各該問刑官如有妄行引擬,及故入人罪的,法司及該科參奏治罪。欽此?!?br />
進(jìn)新刻「大明律附例」題稿
刑部題:為重修大明會典事。河南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該本部等衙門題稱:萬歷四五等年,節(jié)該欽奉明旨,將問刑條例,重加纂修,已經(jīng)會同吏部等衙門堂上官,逐條參酌,于十三年四月內(nèi)纂修已完,伏乞圣明裁定,仍要將律合刻頒行等因,題奉圣旨:「是。這問刑條例既會議詳悉允當(dāng),著刊布,內(nèi)外衙門永為遵守。仍送史館,纂入會典。問刑官如有妄行引擬,及故入人罪的,法司及該科參奏治罪。欽此」欽遵,抄部送司。
該本部仍行原委官山西清吏司郎中沈九疇等,遵將內(nèi)府所刻律文,與在外衙門刻本再三磨勘,逐條開載于前,各例附載于后。中間查得:內(nèi)府律與在外刻本律文,增減差誤共五十五字。遵照改正,刊刻成書,及將弘治十年題準(zhǔn)真犯雜犯罪名,及節(jié)年題準(zhǔn)見行納贖事例,并收贖錢鈔,細(xì)加查考,編寫成圖,一并附刻。見今刊刻已完,相應(yīng)先進(jìn)御覽,然后頒布中外等因,案呈到部。
臣化臣定向等竊惟大明律一書,我圣祖參酌損益,至洪武三十年而后定,萬世所宜遵守,一字不容差誤。祇因傳寫多訛,翻刻互異,沿習(xí)歲久,莫覺其非。今據(jù)五十五字,其中除字雖同異,罪無出入者,徑行改正外,至若文武官犯私罪條,「凡文官」誤作「凡文武官」;老小廢疾收贖條,「謀叛緣坐應(yīng)流」,誤作「謀反逆叛緣坐應(yīng)流」:「殺人應(yīng)死」,誤作「反逆殺人應(yīng)死」;公事失錯(cuò)條,「失出人罪」誤作「失出入人罪」;親屬相容隱條,「減凡人三等」誤作「減犯人三等」;隱蔽差役條,「住支俸給一半」,誤作「一年」;盜賣田宅條,「虛錢實(shí)契典買」,誤作「典賣」;良賤為婚姻條,「娶良人女為妻」,誤作「娶良人為妻」;造畜蠱毒殺人條,「造畜者財(cái)產(chǎn)入官」,誤作「造意」;詐偽制書條,「詐偽」誤作「詐為」;老幼不考訊條,「違者以故失入人罪論」,誤作「故出入人罪」。凡此字皆緊關(guān),情因輕重,不可不亟為改正者也。
既經(jīng)遵奉內(nèi)府刻本,改定刊刻,理合先呈御覽。謹(jǐn)將刻過律例,裝釘成帙,具本投進(jìn)。恭候命下,頒布拖行。仍乞申勑內(nèi)外問刑衙門,今后問擬刑名,俱要照依今次所刻律例,以昭畫一之法。緣系重修大明會典及奉欽依刊布遵守事理,未敢擅便,謹(jǐn)題請旨。
萬歷十三年九月初二日
刑部尚書臣舒化
左侍郎臣耿定向
本月初四日于皇極門奏奉圣旨:「是。律例著留覽。欽此?!?br />(錄自美國國會圖書館藏「大明律附例」新刻本。玄覽堂叢書第三集本「左侍郎臣耿定向」下有「右侍郎臣蕭廩」六字。)
五刑之圖
笞刑五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 答者謂人有輕罪,用小荊杖決打。自一十至五十為五等,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杖刑五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 杖者謂人犯罪,用大荊杖決打。自六十至一百為五等,亦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
十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 徒者謂人犯罪稍重,拘收在官,煎鹽炒鐵,一應(yīng)用力辛苦之事。自一年至三年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為一等加減?!?
流刑三 二千里
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三千里
杖一百
【 流者謂人犯重罪,不忍刑殺,流去遠(yuǎn)方,終身不得還鄉(xiāng)。自二千里至三千里為三等,每五百里為一等加減?!?
死刑二 絞 【 全其肢體】
斬 【 身首異處】
刑之極者
遷徒 謂遷離鄉(xiāng)土一千里之外
按:五刑圖、獄見圖、及喪服總圖已見于「大明律直解」書首。日本蓬左文庫藏朝鮮舊刊黑口本「大明律直解」「五刑圖」「刑之極者」前有「絞斬二刑」四字。
獄具之圖
笞 大頭徑二分七厘
小頭徑一分七厘
長三尺五寸
【 以小荊條為之。須削去節(jié)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令觔膠諸物裝釘。應(yīng)決者用小頭,臀受?!?
杖 大頭徑三分二厘
小頭徑二分二厘
長三尺五寸
【 以大荊條為之。亦須削去節(jié)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令觔膠諸物裝釘,應(yīng)決者用小頭,臀受。】
訊杖 大頭徑四分五厘
小頭徑三分五厘
長三尺五寸
【 以荊杖為之,其犯重罪,贓證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臀腿受。】
枷 長五尺五寸
頭闊一尺五寸
【 以干木?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徙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長短輕重,刻志其上?!?
杻 長一尺六寸
厚一寸
【 以干木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婦人犯死罪者不用?!?
鐵索
長一丈
以鐵為之,犯輕罪人用。
鐐 連環(huán)
共重三斤
以鐵為之。犯徒罪者,帶鐐工作。
喪服總圖
三年杖期
【即一年】 用稍麤麻布為之,縫下邊
斬衰三年 用至麤麻布為之,不縫下邊 齊衰 不杖期【亦一年】 用稍麤麻布為之,縫下邊 大功【九月】 用麤熟布為之 小功【五月】 用稍麤熟布之 緦麻【三月】 用稍細(xì)熟布為之
五月 三月 用稍麤麻布為之,縫下邊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圖
凡嫡孫父卒,為祖父母承重,服斬衰三年。若為曾高祖父母承重,服亦同。祖在,為祖母,止服杖期。
凡男為人后者,為本生親屬孝服,皆降一等。惟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父母報(bào)服同。
族兄弟【緦麻】 族兄弟妻【無服】 【 謂三從兄弟。即同高祖兄弟】
族伯叔父母【緦麻】
【謂父之再從兄弟及妻。即父同曾祖兄弟】 再從兄弟【小功】 再從兄弟妻【無服】【謂父伯叔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 再從侄【緦麻】 再從侄婦【無服】 【謂再從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之子】
族伯叔祖父母【緦麻】【謂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公之伯叔兄弟】 堂伯叔父母【小功】
【謂父之伯叔兄弟及妻】 堂兄弟【大功】堂兄弟妻【緦麻】 【謂同祖伯叔兄弟】 堂侄【小功】
堂侄婦【緦麻】【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子】 堂侄孫【緦麻】
堂侄孫婦
【無服】
【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孫】
族曾祖父母【緦麻】
【謂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太伯婆,太叔公太叔婆】 伯叔祖父母【小功】 【謂祖之親兄弟及妻。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伯叔父母【期年】
【謂父之親兄弟及妻。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兄弟【期年】兄弟妻
【小功】【謂己之親兄弟】 侄【期年】 侄婦【大功】【謂兄弟之子】 侄孫【小功】 侄孫婦【緦麻】【謂兄弟之孫】 曾侄孫【緦麻】 曾侄孫婦【無服】 【謂兄弟之曾孫】
高祖父母【齊衰三月】【即太太公太太婆】 曾祖父母【齊衰五月】【即太公太婆】 祖父母【齊衰不杖期】 【即公婆】 父母斬衰三年 己身 長子【期年】
長子?jì)D【期年】眾子【期年】 眾子?jì)D【大功】 嫡孫【期年】 嫡孫婦【小功】
眾孫【大功】 眾孫婦【緦麻】 曾孫【緦麻】【謂孫之子】 曾孫婦【無服】 玄孫【緦麻】【謂曾孫之子】玄孫婦【無服】
族曾祖姑【謂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從祖祖姑【謂祖之親姊妹即姑婆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姑【謂父之親姊妹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姊妹【謂己之親姊妹在家期年。出嫁大功】 侄女【謂兄弟之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侄孫女【謂兄弟之孫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侄曾孫女【謂兄弟之曾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族祖姑【謂祖之同堂姊妹即公之伯叔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堂姑【謂父之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姊妹【謂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大功。出嫁小功】 堂侄女【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侄孫女【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族姑【謂父之再從姊妹即父同曾祖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再從姊妹【謂父之伯叔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再從侄女【謂再從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兄弟之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族姊妹【謂三從姊妹即同高祖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凡姑姊妹女及孫女,在室,或已嫁被出而歸,服并與男子同。出嫁而無夫與子者,為兄弟姊妹及侄,皆不杖期。
凡同五世祖族屬,在緦麻絕服之外,皆祖袒免親。遇喪葬則服素服,尺布纒頭。
妻為夫族服圖
夫?yàn)樽娓改讣霸咦娓改赋兄卣卟姆蚍?br /> 夫族兄弟【無服】
夫族伯父母叔父母【無服】 夫再從兄弟【無服】 夫再從侄【緦麻】
夫族伯祖父母叔祖父母【無服】 夫堂伯父母堂叔父母【緦麻】 夫堂兄弟及妻【緦麻】 夫堂侄【小功】 夫堂侄婦【緦麻】 夫堂侄孫【緦麻】
夫族曾祖父母【無服】 夫伯祖父母叔祖父母【緦麻】
【即夫之伯公婆,叔公婆】 夫伯叔父母【大功】【即夫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夫兄弟及妻【小功】 【即夫兄曰伯,夫弟曰叔】 夫侄【期年】 夫侄婦【大功】 夫侄孫【小功】 夫侄孫婦【緦麻】 夫曾侄孫【緦麻】
夫高祖父母【緦麻】 夫曾祖父母【緦麻】 夫祖父母【大功】【即夫之公婆】 舅姑斬衰三年【即公即婆】 妻為夫【斬衰三年】夫?yàn)槠蕖君R衰杖期。父母在,不杖】 長子【期年】 長子?jì)D【期年】
眾子【期年】眾子?jì)D【大功】 孫大功 孫婦【緦麻】 曾孫緦麻 玄孫緦麻
夫曾祖姑【無服】 夫祖姑【即夫之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親姑【小功】【即夫之姑】 夫姊妹【小功】 【即姑】 夫侄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夫侄孫女【在室小功出麻緦麻】 夫曾侄孫女【緦麻】
夫堂祖姑【無服】 夫堂姑【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堂姊妹【緦麻】 夫堂侄女【在室小功出家緦麻】 夫堂侄孫女【緦麻】
夫族姑【無服】 夫再從姊妹【無服】 夫再從侄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族姊妹【無服】
夫?yàn)槿撕?,其妻為本生舅姑服大?br />妾為家長族服之圖
家長【斬衰三年】 家長眾子【期年】
家長父母【期年】 家長長子【期年】
正妻【期年】 為其子【期年】
出嫁女為本宗降服之圖
父堂兄弟【即父之伯叔兄弟緦麻】 堂兄弟【小功】 【即同祖伯叔兄弟】 堂侄緦麻【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子】
祖兄弟【即伯公叔公緦麻】 伯叔父母【大功】【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兄弟【大功】 兄弟子【即侄大功】
高祖父母【即太太公太太婆齊衰三月】 曾祖父母【即太公太婆齊衰五月】 祖父母【即公婆期年】 父母【期年】 己身
祖姊妹【即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父姊妹【大功】【即姑】 姊妹【大功】 兄弟女【即侄女大功】
父堂姊妹【即父之叔伯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堂姊妹【即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侄女【緦麻】 【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女】
外親服圖
堂舅之子【無服】
母之兄弟【即舅小功】 舅之子【緦麻】【謂之內(nèi)兄弟即舅姑兄弟】 舅之孫【無服】
母祖父母【即母之公婆無服】 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小功】 己身 姑之子【緦麻】【謂之表兄弟即姑舅兄弟】 姑之孫【無服】
母之姊妹【即姨小功】 兩姨之子【即兩姨兄弟緦麻】 姨之孫【無服】
堂姨之子【無服】
妻親服圖
妻外祖父母【即妻外公外婆無服】
妻伯叔【無服】 妻兄弟及婦【即舅舅母無服】
妻祖父母【即妻之公婆無服】 妻父母【即丈人丈母緦麻】 己身【為婿緦麻】 女之子【外孫緦麻】 女之孫【無服】
妻之姑【無服】 妻之姊妹【即姨無服】 妻姊妹子【無服】
三父八母服圖
養(yǎng)母【斬衰三年】【謂自幼過房與人】
同居繼父【兩無大功親謂繼父無子己身亦無伯叔兄弟之類 期年】【兩有大功親謂繼父有子孫自己亦有伯叔兄弟之類 齊衰三月】 不同居繼父【先曾與繼父同居今不同居 齊衰三月】【自來不曾隨母與繼父同居 無服】
明代律例匯編 黃彰健編 2
服制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女在室,并已許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為繼母,為慈母,為養(yǎng)母。子之妻同。 【 繼母,父之后妻。慈母,謂母卒,父命他妾養(yǎng)己者。養(yǎng)母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即為人后者之所后母也?!?
庶子為所生母,為嫡母。庶子之妻同。
為人后者為所后父母。為人后者之妻同。
嫡孫為祖父母承重。高曾祖承重同。
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嫡子眾子之妻同。 【 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無子,不得以母稱矣?!?
子為嫁母。 【 親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為出母。 【 親生母為父所出者?!?
夫?yàn)槠蕖?【 父母在不杖。】
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齊衰不杖期
祖為嫡孫。
父母為嫡長子,及嫡長子之妻,及眾子,及女在室,及子為人后者。
繼母為長子眾子。
前夫之子,從繼母改嫁于人,為改嫁繼母。
侄為伯叔父母。 【 父之親兄弟,及父親兄弟之妻也?!?
為己之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
為人后者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侄與侄女在室者。
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后者。
婦為夫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為家長之正妻。
妾為家長父母。
妾為家長之長子眾子,與其所生子。
為同居繼父,而兩無大功以上親者。
齊衰五月
曾孫為曾祖父母。曾孫女同。
齊衰三月
玄孫為高祖父母。玄孫女同。
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 自來不曾同居者無服?!?
為同居繼父,而兩有大功以上親。
大功九月
祖為眾孫。孫女在室同。
祖母為眾孫嫡孫。
父母為眾子?jì)D,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為侄婦。及侄女已出嫁者。 【 侄婦,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妻為夫之祖父母。
妻為夫之伯叔父母。
為人后者,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 【 既為人后,則于本生親屬服,皆降一等?!?
夫?yàn)槿撕螅淦逓榉虮旧改浮?br />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 【 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 【 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親姊妹也。】
為己兄弟之子為人后者。
出嫁女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為伯叔祖父母。 【 祖之親兄弟?!?
為堂伯叔父母。 【 父之堂兄弟?!?
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
為同堂姊妹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為從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親姊妹?!?
為堂姑之在室者。 【 即父之同堂姊妹。】
為兄弟之妻。
祖為嫡孫之婦。
為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外祖父母。 【 即母之父母?!?
為母之兄弟姊妹。 【 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為姊妹之子。 【 即外甥?!?
婦為夫兄弟之孫。 【 即侄孫?!?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 即侄孫女?!?
婦為夫之姑及夫姊妹。 【 在室出嫁同?!?
婦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為人后者,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緦麻三月
祖為眾孫婦。
曾祖父母為曾孫。 【 玄孫同?!?
祖母為嫡孫眾孫婦。
為乳母。
為族曾祖父母。 【 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為族伯叔父母。 【 即父再從兄弟,及再從兄弟之妻?!?
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 即己三從兄弟姊妹,所與同高祖者。】
為族曾祖姑在室者。 【 即曾祖之姊妹?!?
為族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同堂姊妹?!?
為族姑在室者。 【 即父之再從姊妹?!?
為族伯叔祖父母。 【 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為兄弟之曾孫,及兄弟之曾孫女在室者。
為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孫,及堂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再從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為從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從姊妹出嫁者。 【 從祖姑即祖之親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為同堂姊妹之女出嫁者。
為姑之子。 【 即父姊妹之子?!?
為舅之子。 【 即母兄弟之子?!?
為兩姨兄弟。 【 即母姊妹之子?!?
為妻之父母。
為壻。
為外孫,男女同。 【 即女之子女?!?
為兄弟孫之妻。 【 即侄孫之妻?!?
為同堂兄弟之子妻 【 即堂侄之妻?!?
為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高曾祖父母。
婦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從祖姑在室者。
婦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家者。 【 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婦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 【 即堂侄婦?!?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及孫女之在室者。
婦為夫兄弟孫之妻。 【 即侄孫之妻?!?
婦為夫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婦為夫兄弟之曾孫 【 即曾侄孫】 女同。
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從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再從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
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按:「服制」始見于嘉靖時(shí)雷夢麟「讀律瑣言」書末附錄。萬歷時(shí)陳遇文刊本「大明律解」將此采入明律卷首,于「服制」前,增一標(biāo)題曰「大明律解名例」。其后衷貞吉、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則易名為「大明律集解名例」。遂為清順治律刊本所本。
例分八字之義
以 以者與真犯同。謂如監(jiān)守貿(mào)易官物,無異真盜,故以枉法論,以盜論,并除名刺字,罪至斬絞,并全科。
準(zhǔn) 準(zhǔn)者與真犯有間矣。謂如準(zhǔn)枉法準(zhǔn)盜論,但準(zhǔn)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皆 皆者不分首從,一等科罪,謂如監(jiān)臨主守,職役同情,盜所監(jiān)守官物,并贓滿貫皆斬之類。
各 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謂如諸色人匠撥赴內(nèi)府工作,若不親自應(yīng)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類。
其 其者變于先意。謂如論八議罪犯,先奏請議,其犯十惡不用此律之類。
及 及者事情連后。謂如彼此俱罪之贓,及應(yīng)禁之物則沒官之類。
即 即者意盡而復(fù)明。謂如犯罪事發(fā)在逃者,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類。
若 若者文雖殊而會上意。謂如犯罪未老疾,事發(fā)時(shí)老疾,依老疾論。若在徒內(nèi)限內(nèi)老疾者,亦如之之類。
按:洪武十九年何廣著「律解辯疑」,其書未有此圖,僅有「例分八字西江月」。其詞云:
以犯文足合死。準(zhǔn)言例免難誅。皆無首從罪非殊。各有彼此同獄。其者變于先意。及為連事后隨。即如聽訟判真虛。若有余情依律。
「大明律直解」末附洪武二十八年金祇跋,其書有「例分八字之義」。明英宗時(shí)張楷「律條疏議」云:
隋唐立八字之義。至傅霖「刑統(tǒng)賦」始著,有王元長卿,用太史公諸表式,為唐律橫圖,乃有例分八字之目。我朝因之。
是「例分八字之義」,系洪武朝明律刊本所固有。
今存明律刊本均作「例分八字之義」,惟應(yīng)槚「大明律釋義」作「例分八字之圖」。
六贓圖
(胡瓊「大明律集解」)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一年 一年半 二年 二年半 三年 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 三千里 絞 斬
監(jiān)守自盜倉庫錢糧 一貫以下 一貫之上至二貫五百文 五貫 七貫五百文 十貫 一十二貫五百文 一十五貫 一十七貫五百文 二十貫 二十二貫五百文 二十五貫 四十貫
常人盜倉庫錢糧 一貫以下 一貫之上至五貫 一十貫 一十五貫 二十貫 二十五貫 三十貫 三十五貫 四十貫 四十五貫 五十貫 五十五貫 八十貫
竊盜掏摸 一貫以下 一貫之上至十貫 二十貫 三十貫 四十貫 五十貫 六十貫 七十貫 八十貫 九十貫 一百貫 一百一十貫 一百二十貫罪止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一年 一年半 二年 二年半 三年 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 三千里 絞
枉法贓 一貫以下 一貫之上至五貫 一十貫 一十五貫 二十貫 二十五貫 三十貫 三十五貫 四十貫 四十五貫 五十貫 五十五貫 八十貫
不枉法贓 一貫以下 一貫之上至十貫 二十貫 三十貫 四十貫 五十貫 六十貫 七十貫 八十貫 九十貫 一百貫 一百一十貫 一百二十貫罪止
坐贓致罪 一貫以下 一貫之上至十貫 二十貫 三十貫 四十貫 五十貫 六十貫 七十貫 八十貫 一百貫 二百貫 三百貫 四百貫 五百貫之上罪止
六贓圖
(應(yīng)槚「大明律釋義」)
新增 六贓之圖 監(jiān)守盜 常人盜枉法 竊盜不枉法 坐贓
笞 二十 一貫以下
三十 一貫至一十貫
四十 二十貫
五十 三十貫
杖 六十 一貫以下 四十貫
七十 一貫以下 五十貫
八十 一貫以下 一貫至五貫 二十貫 六十貫
九十 一貫至二貫五百文 一十貫 三十貫 七十貫
一百 五貫 一十五貫 四十貫 八十貫
徒 一年杖六十 七貫五百文 二十貫 五十貫 一百貫
一年半杖七十 一十貫 二十五貫 六十貫 二百貫
二年杖八十 一十二貫五百文 二十貫 七十貫 三百貫
二年半杖九十 一十五貫 三十五貫 八十貫 四百貫
三年杖一百 一十七貫五百文 四十貫 九十貫 五百貫
流 二千里杖一百 二十貫 四十五貫 一百貫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二十二貫五百文 五十貫 一百一十貫
三千里杖一百 二十五貫 五十五貫 一百二十貫
死雜犯 絞 八十貫
斬 四十貫
按:何廣「律解辯疑」及「大明律直解」均無「六贓圖」?!噶E圖」始見于北平圖書館藏張楷「律條疏議」卷首「律條罪名圖」,為「律條罪名圖」中之一圖。將該圖抽出,印于明律卷首,始見于明正德刊本胡瓊「大明律集解」。而嘉靖丙戌刊本「大明律直引」及「大明律疏附例」所載六贓圖均同胡書格武。其改為橫列,則自應(yīng)槚「大明律釋義」始,為后此明律刊本「六贓圖」所本。崇禎刊本「臨民寶鏡」、「刑書據(jù)會」所載「六贓圖」仍與胡書同。
順治律刊本所附六贓圖格武,與應(yīng)槚刊本同,惟改「貫」為「兩」,改「五百文」為「五錢」;又流二千里枉法「四十五兩」旁有小字注云:「惟枉法有祿人四十五兩,至七十九兩,杖一百,除妻子外,其奴婢家產(chǎn)頭畜俱入官。八十兩,監(jiān)候絞,家產(chǎn)免追。常人盜不在此例。」
流二千里不枉法「一百兩」旁有小字注云:「惟不枉法有祿人一百兩至一百二十兩,杖一百,除妻子外,其奴婢家產(chǎn)頭畜俱入官,一百二十兩以上,監(jiān)候絞,家產(chǎn)免追。」三千里杖一百「一百二十兩」旁有小字注云:「竊盜一百二十兩,并三犯者,皆真絞監(jiān)候?!勾饲迓膳c明律不同處也。
會定運(yùn)磚運(yùn)灰等項(xiàng)做工則例 【 (「大明律直引」)】
笞一十 灰一千二百斤 磚七十個(gè) 碎磚二十八百斤 水和炭二百斤 石一千二百斤 米五斗 做工一個(gè)月 鈔二百貫 折銅錢七十文
笞二十 灰一千八百斤 磚一百五個(gè) 碎磚二千五百斤(按:應(yīng)作「四千二百斤」) 水和炭三百斤 石一千八百斤 米一石 做工一個(gè)半月 鈔三貫(「三」應(yīng)作「三百」) 折銅錢一百四十文
笞三十 灰二千四百斤 磚一百四十個(gè) 碎磚五千六百斤 水和炭四百斤 石二千四百斤 米一石五斗做工二個(gè)月 鈔四百五十貫 折銅錢二百一十文
笞四十 灰三千斤 磚一百七十五個(gè) 碎磚七千斤 水和炭五百斤 石三千斤 米二石 做工二個(gè)半月鈔六百貫 折銅錢二百八十文
笞五十 灰三千六百斤 磚二百一十個(gè) 碎磚八千四十(「十」應(yīng)作「百」)斤 水和炭六百斤 石三千六百斤 米二石五斗 做工三個(gè)月 鈔七百五十貫 折銅錢三百五十文
杖六十 灰四千四百(四百應(yīng)作二百)斤 磚二百四十五個(gè) 碎磚九千八百斤 水和炭七百二十斤 石四千二百斤 米八(應(yīng)作六)石 做工四個(gè)月 鈔一千四百五十貫 折銅錢四百六十文(六應(yīng)作二)
杖七十 灰四千八百斤 磚二百八十個(gè) 碎磚一萬二千六百斤(應(yīng)作一萬一千二百斤) 水和炭八百二十斤石四千八百斤 米七石 做工四個(gè)半月 鈔一千六百五十貫 折銅錢四百九十文
杖八十 灰五千四百斤 磚三百一十五個(gè) 碎磚一萬二千六百斤 水和炭九百二十斤 石五千四百斤米八石 做工五個(gè)月 鈔一千八百五十貫 折銅錢五百六十文
杖九十 灰五(應(yīng)作六)千斤 磚三百五十個(gè) 碎磚一萬四千斤 水和炭一千二十斤 石六千斤 米九石做工五個(gè)半月 鈔二千五十貫 折銅錢六百三十文
杖一百 灰六千六百斤 磚三百八十五個(gè) 碎磚一萬五千四百斤 水和炭一千一百二十斤 石六千六百斤米十石 做工六個(gè)月 鈔二千二百五十貫 折銅錢七百文
徒一年 灰一萬二千斤 磚六百個(gè) 碎磚二萬四千斤 水和炭一千七百斤 石一萬二千斤 米一十五石
徒一年半 灰一萬八千斤 磚九百個(gè) 碎磚三萬六千斤 水和炭二千六百斤 石一萬八千斤 米二十石
徒二年 灰二萬四千斤 磚一千二百個(gè) 碎磚四萬八千斤 水和炭三千五百斤 石二萬四千斤 米二十五石
徒二年半 灰三萬斤 磚一千五百個(gè) 碎磚六萬斤 水和炭四千三(應(yīng)作四)百斤 石二(應(yīng)作三)萬斤米三十石
徒三年 灰三萬六千斤 磚一千八百個(gè) 碎磚七萬二千斤 水和炭五千二(應(yīng)作三)百斤 石三萬六千斤米三十五石
流 罪 灰四萬二千斤 磚二千一百個(gè) 碎磚八萬四千斤 水和炭五千八百斤(應(yīng)作六千二百斤) 石四萬二千斤 做工四年 米四十石
絞斬罪 灰六萬四千二百斤 磚三千二百個(gè) 碎磚一十二萬八千斤 水和炭九千斤 石六萬四千二百斤做工五年 米五十石
按:「會定例」附于「直引」書末,今移附于卷首。今存「大明律直引」系嘉靖五年丙戌刊本,胡瓊「大明律集解」系正德十六年序刊本。胡瓊「律解」卷一云:「時(shí)估以定罪,(按時(shí)估指弘治二年所定「欽定時(shí)估則例」),法司所行會定例以罰贖,則因有力者以足國也?!勾恕笗ɡ辜础笗ㄟ\(yùn)磚運(yùn)灰等項(xiàng)做工則例」之簡稱。故今列「會定例」于胡瓊「集解」「在京罰運(yùn)則例」之前。
余昔年在南京國學(xué)圖書館,得見丁氏八千卷樓舊藏明刊黑口本大明律,該黑口本余曾定為明成化刊本,該本亦附有「會定運(yùn)磚運(yùn)灰等項(xiàng)仿工則例」,然則此「會定例」蓋制定于弘治十三年問刑條例前,及弘治問刑條例頒布,此一會定例蓋仍行用也。
明憲宗即位詔云:「法司今后問囚,一依大明律科斷,照例運(yùn)磚做工納米等項(xiàng)發(fā)落」。明萬歷會典(卷一七六,頁七)書:
天順五年,令官員與有力之人,照例運(yùn)磚炭等物。每笞一十,運(yùn)灰一千二百斤,磚七十個(gè),碎磚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余(按:余字衍)斤。四笞五杖,炭各遞加六百斤,磚各遞加三十五個(gè),碎磚各遞加一千四百斤,水和炭各遞加一百斤,石各遞加六百斤。徒一年,運(yùn)灰一萬二千斤,磚六百個(gè),碎磚二萬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石一萬二千斤。余四徒及流罪,灰各遞加六千斤,磚各遞加三百個(gè),碎磚各遞加一萬二千斤,水和炭各遞加九百斤,石各遞加六千斤。雜犯二死,各運(yùn)灰六萬四千二百斤,磚三千二百個(gè),碎磚一十二萬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萬四干二百斤。
今會定例所載笞一十及雜犯絞斬罪犯運(yùn)磚、炭、碎磚、灰、石數(shù)目,正與會典天順五年所定者合,而其施行之對象則限于官員及有力之人也。萬歷會典(卷一七六,頁二)記:
天順五年,令罪囚納鈔,每笞一十,鈔二百貫,余四笞,各遞加一百五十貫,至杖六十,增為一千四百五十貫,余杖各遞加二百貫。
此亦與「會定例」所載者合。萬歷會典同頁又記:
弘治十四年奏準(zhǔn):刑部都察院問完例難的決人犯,并婦人、有力者、每杖一百該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每十以二百貫,遞減至杖六十,為銀六錢。笞五十,該鈔七百五十貫,折銀五錢,每十以一百五十貫,遞減至笞二十,為銀二錢;笞一十,該鈔二百貫,折銀一錢。如收銅錢,每銀一兩折七百文。其依律贖鈔,除過失殺人外,其余亦照此數(shù)折收,按季類送戶部,明立文案,照數(shù)支給。
此所載贖鈔折銅錢數(shù)目亦與會定例相合,惟「會定例」未載折銀數(shù)耳。由弘治十四年所奏準(zhǔn),知所謂罪囚納鈔及折銅錢,其施行之對象則為例難的決人犯并婦人有力者,而所謂例難的決人犯則指守衛(wèi)上直操備官旗舍余將軍力士。(參看后文所引陳洪謨奏疏)。
胡瓊「律解」所附「在京折收錢鈔則例」言:「杖一百,該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銅錢七百文;兼收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銅錢三百五十文」。以萬歷會典(卷一七六第三頁)考之,系正德二年定。其施行之對象亦應(yīng)限于軍職正妻、例難的決之人,并婦人有力者,故「律解」所附應(yīng)列于「大明律直引」「會定例」之后,此亦其一證也。
憲宗即位詔云:「照例運(yùn)磚做工納米等項(xiàng)發(fā)落」,此運(yùn)磚運(yùn)炭運(yùn)石僅限于在京有力之人,其無力之人則依律的決,或改罰作工。而在外之人有犯,「無力做工,有力納米」,與在京不同也。
會定例言:「笞一十,米五斗」。胡瓊「律解」「在京罰運(yùn)則例」言:「笞一十,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此折谷比率,據(jù)萬歷會典(卷一七六、頁六),系正德二年議準(zhǔn)。是年令「罪人例該納米者,每石折谷一石五斗,收預(yù)備倉備賑」,則是此例行于在外州縣,而胡瓊列于「在京罰運(yùn)則例」中,則此例固亦在京行用也。
會定例未分別有力無力,未分別「在京」「在外」,未指出此例施行之對象,此均不如后此明律刊本所附「納贖例圖」之清晰也。
洪武三十五年五月太祖「御制大明律序」云:「雜犯死罪并徒流遷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贖罪條例科斷」。為應(yīng)付國家需要,贖罪條例,洪武以后,歷朝均有更定,因時(shí)權(quán)宜,先后互異。以會典考之,運(yùn)米贖罪,始于洪武;運(yùn)磚運(yùn)炭,始于永樂;運(yùn)灰運(yùn)石,始于景泰。運(yùn)米于邊,以供軍需,以備饑荒。而兵仗局及工部軍器局需用物料。磚、石、灰,則系京師營建所需也。
天順五年,都察院以法司問擬囚人,罪名雖同,而贖罪運(yùn)磚運(yùn)炭運(yùn)灰運(yùn)石所費(fèi)輕重不一,遂于是年十二月量路程遠(yuǎn)近,定擬適中則例,后此明律刊本所附納贖例圖,其記運(yùn)磚、運(yùn)炭、運(yùn)石、運(yùn)灰數(shù)目,即依天順五年十二月所定也。
至萬歷十三年刑部尚書舒化進(jìn)新刻「大明律附例」,于徒流雜犯絞斬罪犯運(yùn)磚、運(yùn)炭、運(yùn)灰數(shù)目,始略有更易。
實(shí)錄書:太祖洪武八年二月甲午,敕刑官:「自今凡雜犯死罪者,免死輸作終身。」十六年一月丁卯,令刑部,「雜犯準(zhǔn)工贖罪,真犯奏聞審決」。三十年五月甲寅,「大明律誥」成。命「議定贖罪事例,雜犯死罪者,自備車牛,運(yùn)米輸邊,本身就彼為軍」。成祖即位,洪武三十五年九月令:「自今除十惡死罪外,其余死罪及流罪,令挈家赴北平種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后,錄為良民」。正德會典(卷一三三,第八頁)書:宣德五年令:「罪囚無力運(yùn)磚者,雜犯死罪準(zhǔn)雜工五年,徒流各依年限淮工,杖罪準(zhǔn)工十個(gè)月,笞罪五個(gè)月」。今「會定例」言絞斬罪做工五年,流罪做工四年,疑即依宣德五年定?!笗ɡ寡裕骸阁滓皇龉ひ粋€(gè)月,杖一百,做工六個(gè)月」,此則與宣德例不同,而為后此明律刊本所附納贖例圖所本。今考萬歷會典(卷一七六)書:「嘉靖七年議準(zhǔn):軍民犯罪,除納米擺站哨瞭外,笞一十。準(zhǔn)工一個(gè)月,四笞遞加半月;杖六十,準(zhǔn)工四個(gè)月,四杖遞加半個(gè)月;徒罪照徒年限,各納銀。內(nèi)稍有力,每月工價(jià)銀三錢,三年共十兩八錢。其近行稍次有力,每月工食銀一錢事例革去」,此已在「會定例」后。會典未書「笞一十,做工一個(gè)月;杖一百,做工六個(gè)月」此一事例始制定年月,此則其疏略也。
明代納贖事例源于洪武三十年所定大明律誥。會典卷一七六記五刑贖罪節(jié)年事例,多未分別在京在外有力無力,如前引天順五年定運(yùn)磚炭等物則例,即無「在京」字樣,竊疑此亦會典編者之疏失也。
在京罰運(yùn)則例 【 (胡瓊「大明律集解」)】
在京折收錢鈔則例 【 (同右)】
在京罰運(yùn)則例
笞一十 灰一千二百斤 磚七十個(gè) 碎磚二千八百斤 水和炭二百斤 石一千二百斤 鈔一百五十貫折錢七十文 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 做工一個(gè)月
笞二十 灰一千八百斤 磚一百五個(gè) 碎磚四千二百斤 水和炭三百斤 石一千八百斤 錢三百貫折錢一百四十文 米一石折谷一石五斗 做工一個(gè)半月
笞三十 灰二千四百斤 磚一百四十個(gè) 碎磚五千六百斤 水和炭四百斤 石二千四百斤 錢四百五十貫折錢二百一十文 米一石五斗折谷二石二斗五升 做工二個(gè)月
笞四十 灰三千斤 磚一百七十五個(gè) 碎磚七千斤 水和炭五百斤 石三千斤 錢六百貫折錢二百八十文米二石折谷三石 做工兩個(gè)半月
笞五十 灰三千六百斤 磚二百一十個(gè) 碎磚八百(應(yīng)作千)四十(應(yīng)作百)斤 水和炭六百斤 石三千六百斤 鈔七百五十貫折錢三百五十文 米二石五斗折谷三石七斗半 做工三個(gè)月。
杖六十 灰四千二百斤 磚二百四十五個(gè) 碎磚九千八百斤 水和炭七百二十斤 石四干二百斤 鈔一千四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二十文 米六百折谷九石 做工四個(gè)月
杖七十 灰四千八百斤 磚二百八十個(gè) 碎磚一萬一千二百斤 水和炭八百二十斤 石四千八百斤 鈔一千六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九十文 米七石折谷十石五斗 做工四個(gè)半月
杖八十 灰五千四百斤 磚三百一十五個(gè) 碎磚一萬二千六百斤 水和炭九百二十斤 石五千四百斤 鈔一千八百五十貫折錢五百六十文 米八石折谷十二石 做工五個(gè)月
杖九十 灰六千斤 磚三百五十個(gè) 碎磚一萬四千斤 水和炭一千二十斤 石六千斤 錢二千五十貫折錢六百三十文 米九石折谷十三石五斗 做工五個(gè)半月
杖一百 灰六千六百斤 磚三百八十五個(gè) 碎磚一萬五千四百斤 水和炭一千一百二十斤 石六千六百斤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錢七百文 米十石折谷十五石 做工六個(gè)月
杖六十徒一年 灰一萬二千斤 磚六百個(gè) 碎磚二萬四干斤 水和炭一千七百斤 石一萬二千斤 米十五石折谷二十二石五斗
杖七十徒一年半 灰一萬八千斤 磚九百個(gè) 碎磚三萬六千斤 水和炭二千六百斤 石一萬八千斤 米二十石折谷三十石
杖八十徒二年 灰二萬四千斤 磚一千二百個(gè) 碎磚四萬八千斤 水和炭三千五百斤 石二萬四千斤 米二十五石折谷三十七石五斗
杖九十徒二年半 灰三萬斤 磚一千五百個(gè) 碎磚六萬斤 水和炭四千三(應(yīng)作四)百斤 石三萬斤 米三十石折谷四十五石
杖一百徒三年 灰三萬六千斤 磚一千八百個(gè) 碎磚七萬二千斤 水和炭五千二(應(yīng)作三)百斤 石三萬六千斤 米三十五石折谷四十七石五斗
流 罪 灰四萬二千斤 磚二千一百個(gè) 碎磚八萬四千斤 水和炭五千八百斤(應(yīng)作六千二百斤) 石四萬二千斤 做工四年 米四十石折谷六十石
雜犯死罪 灰六萬四千二百斤 磚三千二百個(gè) 碎磚一十二萬八千斤 水和炭九千斤 石六萬四千二百斤做工五年 米五十石
在京折收錢鈔則例
笞一十 該鈔一百五十貫,共折銅錢七十文。兼收鈔一百貫,銅錢三十五文。
笞二十 該鈔三百貫,折銅錢一百四十文。兼收鈔一百五十貫,銅錢七十文。
笞三十 該鈔四百五十貫,折銅錢二百一十文。兼收鈔二百二十五貫,銅錢一百五文。
笞四十 該鈔六百貫,折銅鈔二百八十文。兼收鈔三百貫,銅錢一百四十文。
笞五十 該鈔七百五十貫,折銅錢三百五十文。兼收鈔三百七十五貫,銅錢一百七十五文。
杖六十 該鈔一千四百五十貫,折銅錢四百二十文。兼收鈔七百二十五貫,銅錢二百一十文。
杖七十 該鈔一千六百五十貫,折銅錢四百九十文。兼收鈔八百二十五貫,銅錢二百四十文。
杖八十 該鈔一千八百五十貫,折銅錢五百六十文。兼收鈔九百二十五貫,銅錢二百八十文。
杖九十 該鈔二千五十貫,折銅錢六百三十文。兼收鈔一千二十五貫,銅錢三百二十文。
杖一百 該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銅錢七百文。兼收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銅錢三百五十文。
按:此二例原附于胡瓊「集解」卷一「五刑」條,今移附于卷首。此二例亦見王楠「大明律集解」嘉靖刊本。萬歷會典卷一七六記:
正德二年令:囚犯贖罪,照舊兼收錢鈔。如杖一百,該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該折收銅錢七百文。今收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收錢三百五十文。余四杖五笞,俱照原遞減鈔數(shù),錢鈔中半收受。
此所記杖一百,錢鈔兼收數(shù)目,正與胡瓊「集解」「在京折收錢鈔則例」相合,是此例即正德二年所定也。
「在京錢鈔折收則例」記:「笞一十,該鈔一百五十貫,共折銅錢七十文」,又正與胡瓊「集解」所附「在京罰運(yùn)則例」所記同??肌复竺髀芍币埂笗ɡ梗瑒t「笞一十,該鈔二百貫,折銅錢七十文」,作鈔二百貫,非作一百五十貫。
考萬歷會典(卷一七六,第二頁)記:
天順五年令:罪囚納鈔,每笞一十,鈔二百貫。余四笞,各遞加一百五十貫,至杖六十,增為一千四百五十貫,余杖各遞加二百貫。
弘治十四年奏準(zhǔn),刑部都察院問完例難的決人犯,并婦人,審有力者,每杖一百,該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每十以二百貫遞減,至杖六十,為銀六錢。笞五十,該鈔七百五十貫,折銀五錢。每十以一百五十貫遞減,至笞二十,為銀二錢。笞一十,該鈔二百貫,折銀一錢。如收銅錢,每銀一兩,折七百文。
則是「笞一十,該鈔二百貫」,非作「一百五十貫」。然天順五年令:鈔二百貫,余四笞,各遞加一百五十貫。考「會定例」、及胡瓊「集解」「折收錢鈔則例」、及上引會典弘治十四年奏準(zhǔn)折銀折錢數(shù)目,笞五十,均該鈔七百五十貫;笞四十,均該鈔六百貫;笞三十,均該鈔四百五十貫:笞二十,均該鈔三百貫;如笞一十,作該鈔二百貫,則不得言笞一十外,余四笞(即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各遞加一百五十貫。是天順五年令作「鈔二百貫」,可能于頒行時(shí)鈔錄有誤。雖鈔錄有誤,后人亦不敢擅更,故弘治十四年奏準(zhǔn)折銀折錢數(shù)目,仍作「笞一十,該鈔二百貫」。惟變更敘述方式,不言「遞加」,而言「遞減至笞二十」耳。以折銀數(shù)目言,笞一十,鈔二百貫,折銀一錢;笞二十,鈔三百貫,折銀二錢;笞三十,鈔四百五十貫,折銀三錢;是亦以鈔一百五十貫折銀一錢為合理,此正德二年之所以終于改作「笞一十,該鈔一百五十貫」也。
上引弘治十四年奏準(zhǔn)例難的決人犯并婦人審有力者贖罪例鈔折銀折錢數(shù)目,系是年七月刑部尚書閔珪所奏定。今存明鈔本「嘉靖各部新例」載有嘉靖四年刑部覆都御史陳洪謨奏及嘉靖七年刑部覆都御史朱廷聲題本,均引有閔珪弘治十四年奏準(zhǔn)事例,均作「笞一十,該鈔二百貫」。然今存「大明律例附解」所附「大明律讀法(「讀法」刊行于嘉靖十一年)所載在外納贖諸例橫圖」,引都御史朱廷聲題,照尚書閔珪議,均改作「鈔一百五十貫,折錢七十文,折銀一錢」,與胡瓊「集解」所載「在京折收錢鈔事例」相合。
在此以后明律刊本所附圖均作一百五十貫。惟隆慶二年重刊嘉靖本「大明律疏附例」及嘉靖四十二年刊本「讀律瑣言」仍沿訛作「二百貫」。
萬歷十三年刑部尚書舒化進(jìn)新刻「大明律附例」,其所附圖即改作一百五十貫。
胡瓊「集解」所附「在京罰運(yùn)則例」仍有訛字,今據(jù)會典諸書校正。胡書僅附「在京罰運(yùn)則例」及「在京折收錢鈔則例」,未言在外如何納贖,又未分別有力無力,未分別此例施用對象,此均不如后來明律刊本所附圖之清晰也。
胡瓊「集解」「在京罰運(yùn)則例」云:「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此折谷比率系正德二年定。是年議準(zhǔn):「罪人例該納米者,每石折谷一石五斗,收預(yù)備倉備賑」(見萬歷會典卷一七六)。
胡瓊「集解」所錄「在京罰運(yùn)則例」有誤字,其所附「在京折收錢鈔則例」亦恐有誤字。以「大明律疏附例」「在京諸贖罪例圖」「錢鈔兼收」一欄校之,「杖七十兼收錢二百四十五文」,胡書作「錢二百四十文」,「杖九十,兼收錢三百一十五文」,胡書作「兼收錢三百二十文」。萬歷十三年刑部尚書舒化進(jìn)呈「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內(nèi)所附「律例錢鈔圖」「婦人兼收錢鈔」一欄所記與「大明律疏附例」所載全同。其兼收錢鈔,不應(yīng)后來僅更定此二處。竊疑胡書此處所記亦有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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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匯編 黃彰健編 3
「大明律讀法」所載「在外納贖諸例橫圖」
知府孫存編
無力 有力 稍有力 稍次有力 收贖律鈔 贖罪律鈔【據(jù)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校?!岗H罪律鈔」作「贖罪例鈔」是也】 錢鈔兼收 贖鈔【雜犯又犯者】 銅錢【出會典】【「銅錢」作「贖銅」,亦是也
】
依律 照例 納工價(jià) 納工食 老幼廢疾工樂戶婦人折杖余罪及一應(yīng)輕贖者 軍職正妻,例難【「難」作「應(yīng)」,誤】 的決的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該贖鈔者
舊例 折銀上庫 照儀從事例 惟比工價(jià)減半 刑部覆都御史陳洪謨奏,與例鈔有別 先將鈔一貫折銀三厘,比納米尤重 在京常用銀鈔,故見行兼收
今定 折谷上倉 每做工一月折銀三錢 河南兵備周期雍呈行奏準(zhǔn)輕則,每笞杖一十,釿銀一錢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聲奏,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 都御史朱廷聲題照尚書閔珪議,與工食同 在外錢鈔不便,故奏行折銀見上
笞一十 米五斗,谷一石 三錢 一錢 錢六百文,折銀七厘五毫 鈔一百五十貫,折錢七十文,折銀一錢 錢三十五文,鈔一百貫 雜犯再犯,笞杖決訖,照前發(fā)遣。
二十 米一石,谷二石 四錢五分 二錢 錢一貫二百文,折銀一分五厘 鈔三百貫,折錢一百四十文,折銀二錢 錢七十文,鈔一百五十貫
三十 米一石五斗,谷三石 六錢 三錢 錢一貫八百文,折銀二分二厘五毫 鈔四百五十貫,折錢二百一十文,折銀三錢 錢一百五十文,鈔二百一【一作二。】 十五貫
四十 米二石,谷四石 七錢五分 四錢 錢一【一作二,是也。】 貫四百文,折銀三分 鈔六百貫,折錢二百八十文,折銀四錢 錢二百四十文,鈔三百貫
五十 米二石五斗,谷五石 九錢 五錢 錢三貫,折銀三分七厘五毫 鈔七百五十貫,折錢三百五十文,折銀五錢 錢二百七十文,鈔三百七十五貫 每笞一十,贖銅十【「十」作半,是也?!拷?br />杖六十 米六石,谷一十二石 一兩二錢 六錢 錢三貫六百文,折銀四分五厘 鈔一千四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二十文折銀六錢 錢三百二【二作一。】十文,鈔七百二十五貫
七十 米七石,谷十四石 一兩三錢【「三錢」作「三錢五分」。】 七錢 錢四貫二百文,折銀五分二厘五毫 鈔一千六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九十文,折銀七錢 錢三百【「三百」作「一百」。】四十五文,鈔八百二十五貫
八十 米八石谷十六石 一兩五錢 八錢 錢四貫八百文,折銀六分 鈔一千八百五十貫,折錢五百六十文,折銀八錢 錢二百八十文,鈔九百一【一作二?!?十五貫
九十 米九石谷十八石 一兩六錢【六錢作六錢五分】 九錢 錢五貫四百文折銀六分七厘五毫 鈔二千五十貫,折錢六百二【二作三。】 十文,折銀九錢 錢三百一十五文,鈔一千二十五貫
一百 以上俱的決 米十石,谷二十石 一兩八錢 一兩 錢六貫,折銀七分五厘 鈔六百【「六百」作「二千二百」,是也。】 五十貫,折錢七百文,折銀一兩 錢三百五十文,錢【「錢」作鈔是也?!恳磺б话俣遑?每杖一十,贖銅一斤
連杖總折 每徒一月折銀一錢 全鈔【「鈔」作贖,是也】 (?)銅錢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準(zhǔn)納鈔 折杖,誣輕為重者
徒一年 以下民擺站,灶加煎,軍瞭哨,軍職立功 米十五石,谷三十石 三兩六錢 一兩二錢 錢十二貫,折銀一錢五分 婦人余罪,收贖鈔六貫,折錢三文 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二十【二十作四十,誤?!? 贖銅一百二十斤。雜犯再犯,贖鈔六貫
一年半 米二十石,谷四十石 五兩四錢 一兩八錢 錢十五貫,折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鈔九貫,折錢四文半 杖七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四十【「四十」作「五十」,誤?!? 贖銅一百四十斤雜犯再犯贖鈔九貫
二年 米二十五石,谷五十石 七兩二錢 二兩四錢 錢十八貫,折銀二錢二分五厘 鈔一十二貫,折錢六文 杖八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贖銅一百六十斤,雜犯再犯,贖鈔一十二貫
二年半 米三十石,谷六十石 九兩 三兩 錢二十一貫,折銀二錢六分二厘【「二厘」作「一厘」,誤。】五毫 鈔一十五貫,折錢七文半 杖九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贖銅一百八十斤,雜犯再犯,贖鈔一十五貫。
三年 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 十兩八錢 三兩六錢 錢二十四貫,折銀三錢 鈔一十八貫,折錢九文 杖一百,連徒共折杖二百 贖銅二百斤,雜犯再犯,贖鈔一十八貫
流二千里 錢三十貫,折銀三錢七分五厘 充軍比此,贖鈔三十貫 流杖共折杖二百二十 贖銅二百二十斤
二千五百里 錢三十三貫,折錢四錢一分一厘【「一厘」作「二厘」,是也。】 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贖銅二百四十斤
三千里 錢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贖銅二百六十斤
總徒四年 米四十石,谷八十石 十四兩四錢 四兩八錢 遷徒【按會典,「徒」應(yīng)作徙?!?準(zhǔn)徒二年,除杖贖,止贖錢(按:會典作鈔)一十二【二作三。會典亦作三。】貫二百文 干名者實(shí)以服制虛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減一年
雜犯五年 米五十石,谷一百石 一十八兩 六兩 鈔四十二貫,折銀五錢二分五厘 誣致死未決,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贖鈔三十六貫
絞斬罪 全誣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過失殺 依律收贖鈔四十二貫。內(nèi)鈔八分,該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二分,該八千四百文,給付其家。每鈔八貫,折銀一錢,共四錢二分。每銅錢七百文,折銀一兩,共十二兩。載「法家要覽」。
按:右圖見「松坡圖書館」及「東京大學(xué)東方文化研究所」藏「大明律例附解」卷首。
明弘治時(shí),軍民人等犯罪,有力納米等項(xiàng)贖罪,無力則做工擺站哨暸。正德時(shí),定在京囚犯折納工銀則例,每日追銀一分,如笞一十,做工一個(gè)月,折銀三錢,徒罪依罰充王府儀從事例,一年追銀三兩六錢。正德時(shí),湖廣按察司官聶賢援引兩廣等處便宜處置事例,具呈巡撫都御史秦金題準(zhǔn),「稍有力納工價(jià),笞一十,納工價(jià)銀三錢」之例,遂行于湖廣。而在外巡撫便宜處置,于家道稍次者,令折納工食,照前稍有力之?dāng)?shù),量減一半,即笞一十,折銀一錢五分;徒一年,折銀一兩八錢。嘉靖三年,河南兵備周期雍以納工食之例,失之于重,犯者辦納不前,遂具呈河南巡撫王藎,奏請刑部題準(zhǔn):稱有力,折納工價(jià),笞一十,折銀三錢;徒一年,折銀三兩六錢:稍次有力折納工食,笞一十,折銀一錢;徒一年,折銀一兩二錢,俱依數(shù)準(zhǔn)折納谷,以備饑荒,而其例遂通行于天下。明制,無力贖罪,準(zhǔn)其做工擺站哨瞭,而擺站哨瞭等項(xiàng),徒資監(jiān)守之人,誆詐賣放,官府不得實(shí)用,故定「稍有力折納工價(jià)」之例,以備饑荒。其后欲得其升斗之粟,積少以為多,遂定「稍次有力折納工食,笞一十,折銀一錢」之例,而其前「稍次有力,笞一十,折銀一錢五分」之例仍未廢止。故嘉靖七年巡按直隸監(jiān)察御史俞□題本即謂近來有「頗有力」「稍有力」及「稍次有力」之例。犯該徒罪,審頗有力者,每月折銀三錢;審稍有力者,每月折銀一錢五分;審稍次有力者,每月折銀一錢。
夫明制,有力贖罪,無力準(zhǔn)工,此諸準(zhǔn)工犯人本皆無力,今竟稱其為「頗有力」「稍有力」「稍次有力」,故刑部覆御史俞某奏,即指出此于名實(shí)顛倒。且增「稍次有力納工食」等名目,本期得升斗之粟,積少以成多,而其實(shí)則實(shí)降「有力者」為「稍有力」或「稍次有力」,徒使富厚者減降從輕,使奸民猾吏得以上下其手;名為積谷,實(shí)以長奸。故刑部覆奏即指出前此巡撫南贛都御史汪鋐(嘉靖六年十月任)奏要一切禁革,而刑部僅題留稍有力者折納工價(jià),而于稍次有力折納工食,則命撫按查處回報(bào);御史俞既繼汪鋐之后,再論此事,故七年閏十月戊寅,刑部遂奏請稍次有力一例革去,僅存秦金所題準(zhǔn)「稍有力納工價(jià)」,為世宗所俞允。(參看史語所藏明鈔本「嘉靖各部新例」及「條例備考」卷二第十至十二頁。周期雍呈文則請參看彰健「匯編」卷一「五刑」條所附「新例」)今存明律刊本,如隆慶二年重刊嘉靖二十三四年刊本「大明律疏附例」、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其書首所附在外納贖諸例圖,即僅列「稍有力納工價(jià),做工一月,折銀三錢」,而無「稍次有力納工食」一項(xiàng),其故即在此。
北平松坡圖書館藏「大明律例附解」所附「大明律讀法所載在外納贖諸例橫圖」,下題「知府孫存編」。按孫存所編「大明律讀法」成書于嘉靖十一年,是年四月進(jìn)呈,世宗以大明律乃太祖所欽定,孫存乃敢擅自增釋,命毀其板。孫書所附在外納贖諸例圖「收贖律鈔」及「贖罪律(應(yīng)作例)鈔」項(xiàng)內(nèi),已征引刑部覆都御史朱廷聲奏,以實(shí)錄證之,此系嘉靖七年十二月辛巳事,已在七年閏十月戊寅革「稍次有力納工食」事例之后,而孫書所附圖仍列「稍次有力納工食」一項(xiàng),與時(shí)制抵觸,此孫書之疏也。
北平松坡圖書館本「大明律例附解」所附「問刑條例」系嘉靖二十九年重修問刑條例?!复竺髀衫浇狻咕硪皇醉擃}:「邗江書院原本重刊」。邗江書院本非官府刻本,其書已附「讀法附考增例」,其據(jù)孫存「讀法」增附此「納贖諸例橫圖」,蓋亦出于鈔襲。不得以其刊于嘉靖二十九年以后,遂謂此圖所列亦行用于嘉靖二十九年以后也。今以孫存「讀法」刊行于嘉靖十一年,故列此圖于胡瓊「集解」之后。
孫存此圖,有力照例納米,米五斗,折谷一石,較胡瓊「在京罰運(yùn)則例」所記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者為重。后此律圖,在外納贖,米五斗,折谷一石,即本此。而在京折納,仍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蓋米谷運(yùn)自南方,有運(yùn)費(fèi)耗損,故折谷率不同也。孫存此圖,分別「收贖律鈔」及「贖罪律鈔」二者?!岗H罪律鈔」疑系「贖罪例鈔」之誤。孫存此圖「收贖律鈔」欄內(nèi),引陳洪謨奏,謂律鈔與「例鈔」有別,此即「贖罪律鈔」為「贖罪例鈔」之誤之最好證據(jù),而后此明律刊本言及此,亦均作「贖罪例鈔」也。
明制,贖法分律贖及例贖二者。明律「五刑」條:
笞一十,贖銅錢六百文。……
杖一百,贖銅錢六貫。……
徒刑,杖一百,徒三年,贖銅錢二十四貫?!?br />流刑,流三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六貫。
絞斬,贖銅錢四十二貫。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條:
凡工匠樂戶犯流罪者,三流并決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若欽天監(jiān)天文生習(xí)業(yè)已成,能專其事,犯流及徒者,各決杖一百,余罪收贖?!?原注:余罪收贖,謂犯杖一百、流杖三千里者決杖一百,贖銅錢三十貫;杖一百徒三年者,決杖一百,贖銅錢一十八貫之類.余條準(zhǔn)此】 其婦人犯罪,……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余罪收贖。
「老小廢疾收贖」條: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盜及傷人者,亦收贖。
「犯罪時(shí)未老疾」條:
凡犯罪時(shí)未老疾,而事發(fā)時(shí)老疾者,依老疾論。若在徒年限內(nèi)老疾。亦如之。
「犯罪存留養(yǎng)親」條: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yīng)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贖。
「誣告」條:
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shí),重事招虛,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論決,全抵剩罪。未論決,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聽收贖。
「過失殺傷人」條:
若過失殺傷人者,各準(zhǔn)鬪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家。
「文武官犯公罪」條:
凡內(nèi)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
「文武官犯私罪」條:
若軍官有犯私罪該笞者,附過收贖。
明律「五刑」條本定以銅錢收贖。然其時(shí)重鈔,每鈔一貫,值銀一兩,值銅錢一千文。為流通鈔法,故令老小廢疾,及天文生婦人余罪收贖,并誣輕為重反坐等項(xiàng)律該收贖者俱令納鈔,一視銅錢貫數(shù)為準(zhǔn)。
以律文用「收贖」二字,系依正律所定納鈔,故律家稱此為「律贖」、為「收贖律鈔」、或簡稱為「律鈔」,或簡稱為「收贖」。而「贖罪例鈔」則系依據(jù)太祖大明律御制序:
雜犯死罪并徒流遷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贖罪條例科斷。
以系據(jù)「贖罪條例」科斷,故律家稱此為「例贖」,或稱為「贖罪例鈔」,或稱為「贖罪」。明人論贖刑,謂「收贖與贖罪有異,在京與在外不同」。「收贖」與「贖罪」有異,其理由即在此。
明洪武時(shí)寶鈔即已因發(fā)行太濫而貶值,故永樂以后,于「例贖」即屢有更易。天順五年定:官員與有力之人,照例運(yùn)磚炭等物。弘治十四年奏準(zhǔn),刑部都察院問完例難的決人犯并婦人有力者,所納鈔因罪刑等第各折銀有差。其時(shí)所定:「笞一十,該鈔二百貫,折銀一錢。如收銅錢,每銀一兩,折七百文。其依律贖鈔,除過失殺人外,其余亦照此折收」。律贖,笞一十,即贖鈔六百文。茍依弘治十四年所定,其折銀即不及一厘,較例贖所定即輕甚矣。
以鈔貶值,故文武官犯該收贖者,例仍擬運(yùn)炭納米等項(xiàng)。
過失殺傷人依律本應(yīng)收贖鈔四十二貫者,成化元年奏準(zhǔn),內(nèi)鈔八分,該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二分,該八千四百文,給付死者之家。其后又令:每鈔八貫,折銀一錢,共四錢二分;每銅錢七百文,折銀一兩,共十二兩,合計(jì)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家屬。與表所列收贖律鈔,鈔貫折銀比率又不同也。
考胡瓊「大明律集解」「老小廢疾收贖」條附「在京老疾折錢例」云:
笞一十至三十,折錢一文。
四十至杖六十,折錢二文。
杖七十至一百,折錢三文。
杖六十,徒一年,折錢六文。
杖八十,徒二年,折錢九文。
杖一百,徒三年,折錢十二文。
此疑系正德時(shí)所定。與孫存所附此圖「收贖律鈔」欄所記「老幼廢疾一應(yīng)輕贖者」系依據(jù)嘉靖七年十二月辛巳刑部覆都御史朱廷聲奏所定者不同也。
嘉靖四年,巡撫江西都御史陳洪謨言:「老幼廢疾及婦人余罪,系收贖律鈔。審有力及命婦軍職正妻與例難的決之人俱系贖罪例鈔。查得撫屬問刑衙門,問擬婦人審有力及軍職正妻笞杖罪名,系該納鈔贖罪者,俱混擬收贖。初不知律意所謂收贖,蓋如杖六十徒一年,則應(yīng)決杖一百,余罪贖銅錢六貫之類,自與贖罪例不同。又有將鈔一貫折銀三厘,令其上納,如杖七十,該鈔一千六百五十貫,以三厘計(jì)之,則該折銀四兩九錢五分,比之軍民人等納工價(jià)等項(xiàng),反為過重。
及查先年奏準(zhǔn)事例,守衛(wèi)上直操備官旗舍余將軍力士等項(xiàng)例難的決之人,及婦人犯笞杖律應(yīng)的決者,審有力俱令納鈔。如笞一十,納鈔二百貫,……杖七十,納鈔一千六百五十貫?!壴诰┳杂绣X鈔兼收事例(按即前引正德二年奏準(zhǔn)者),在外鈔貫稀少,且江西錢不通,不過將破爛鈔抵?jǐn)?shù),尤為無用,以此折銀為便。
然估折無一定之規(guī),吏胥不免掯勒囚犯。查得:弘治十四年七月刑部尚書閔珪奏將例難的決之人與婦人犯人審有力者,每杖一百,該鈔二千二百二十五貫,折銀一兩?!绕呤{鈔一千六百五十貫,折銀七錢;……笞一十,該鈔二百貫,折銀一錢,比例簡明,公私兩便。初止行于兩京,或未通行于天下。以致江西去處,無憑查照?!袚釋傺瞄T,將混擬收贖者改正,審有力納鈔者,暫照例收銀發(fā)落。……乞法司參酌前項(xiàng)奏行事例,通行在外問刑衙門,今后犯婦審無力者,依律的決;如犯徒罪者,決杖一百,余罪收贖。其審有力者及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俱照前類折銀。其依律收贖鈔貫,亦照此類折收,俱貯官庫.以為糴谷備賑」。陳氏疏奏:部覆依允(陳氏此奏,見史語所藏明鈔本「嘉靖各部新例」)。
嘉靖七年,巡撫湖廣右副都御史朱廷聲言:「律鈔,答一十,止贖六百文,比照例鈔,折銀不及一厘;杖一百。贖鈔六貫,折銀不及一分,似為太輕。(明鈔本「嘉靖各部新例」作「重」,今據(jù)「條例備考」改)
竊見問刑衙門先年題準(zhǔn)估貫(價(jià))事例(按即弘治二年新奏準(zhǔn)「時(shí)估則例」,每銀一兩,值鈔八十貫;計(jì)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似應(yīng)將律鈔,比照此例折收,庶有依據(jù)。
今后除審有力軍職正妻與例難的決之人,遵照近令(按:即正德二年令,見「匯編」卷首第五十六頁)刑部題準(zhǔn)折銀外,其老幼廢疾婦人余罪,其律內(nèi)一應(yīng)收贖鈔貫,如笞一十,贖鈔六百文,折銀七厘五毫,……杖六十,贖鈔三貫六百文,折銀四分五厘;杖一百,贖鈔六貫,折銀七分五厘;杖六十,徒一年,全贖鈔十二貫,折銀一錢五分;……杖一百流三千里,全贖鈔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其婦人與天文生等項(xiàng)余罪,除去杖罪鈔貫,余鈔亦照此例準(zhǔn)折。俱計(jì)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朱氏此疏本僅論在外贖例,而刑部覆奏,遂通議兩京內(nèi)外。是年十二月十二日刑部奏上,奉圣旨:「贖罪收贖錢鈔則例依擬行」。朱疏既言軍職正妻與例難的決人犯遵照近令折銀,而正德二年令言及錢鈔照舊兼收,故孫存「律圖」于「贖罪例鈔」下復(fù)有「錢鈔兼收」一項(xiàng),并注云:「在京常用銀鈔,故見行兼收;在外錢鈔不便。故見行折銀」也。
明律「五刑」條:「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贖錢十二貫。」老幼廢疾犯者全贖。依朱氏建議,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故實(shí)折銀一錢五分。
明律五刑條:「杖一百,贖銅錢六貫。杖六十,徒一年,贖鈔一十二貫。杖七十,徒一年半,贖銅錢十五貫」。婦人犯徒流,決杖一百,余罪收贖。犯杖六十,徒一年,以決杖一百,贖銅錢六貫,故其余罪,收贖鈔六貫。犯杖七十,徒一年半,扣除杖罪一百贖銅錢六貫,余罪收贖鈔九貫。此杖一百,依贖罪例鈔,贖銀一兩;而余罪贖鈔六貫九貫,則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六貫折銀七分五厘,九貫折銀一錢一分二厘五毫。如贖銅錢,則六貫折銅錢三文,九貫折銅錢四文半。以杖一百,依例鈔贖銀一兩,或收鈔二千二百五十貫,如錢鈔兼收,則收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銅錢三百五十文。故孫存此圖仍將婦人之為軍職正妻,之為有力者之余罪收贖,仍列入「贖罪例鈔」項(xiàng)下。其工樂戶婦人及一應(yīng)輕贖,與老幼廢疾,仍依律文五刑條所定,準(zhǔn)其連徒杖一并折銀全贖,此亦刑部依朱氏建議奏定,較「贖罪例鈔」所定為輕也
孫存此圖言:「折杖,誣輕為重者,徒一年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二十」。以清順治律圖「婦人(有力者)余罪收贖例,并誣輕為重者」項(xiàng)下所記證之,「徒一年,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二十,余罪,折銀七分五厘」。此所謂正罪贖銀一兩,即明制,贖罪例鈔,杖一百,贖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其所謂余罪二十,折銀七分五厘。此七分五厘,即明制婦人(有力者)犯杖六十,徒一年,余罪收贖鈔六貫,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乃得此數(shù)也。清順治時(shí)不行寶鈔,故將鈔貫數(shù)略去耳。
孫圖「收贖律鈔」「贖罪例鈔」實(shí)兼在京在外言,故嘉靖二十二年應(yīng)槚著「大明律釋義」,即將「老幼收贖」「天文生婦人余罪收贖」「誣輕為重收贖」「徒限內(nèi)老疾收贖」等項(xiàng),另表為「新增收贖鈔圖」;萬歷十三年刑部尚書舒化所進(jìn)「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則易名為「律例錢鈔圖」,「內(nèi)容兼及「贖罪例鈔」。
孫圖「贖鈔贖銅」一欄,「贖銅」下注云:「出會典」。按會典,此贖銅之制系洪武間定?!复竺髀墒韪嚼顾铰蓤D僅列「贖鈔」一欄,而將「贖銅」省略。萬歷會典卷一七六所附「在外納贖諸例圖」亦將「贈銅」一項(xiàng)省去,僅云:「雜犯再犯,笞杖決訖。照前發(fā)遣」,是贖銅一項(xiàng),后來本不行用,孫圖實(shí)無需列此。孫圖既列此,遂為后來明律刊本所本。清順治律所附在外納贖諸例圖,于贖銅一欄,增注云:「非奉旨于各布政司等衙門鑄錢者,不許擅贖取罪」,并增注云:「每銅一斤折銀五分」,則是在清順治時(shí),此贖銅之制,復(fù)又實(shí)行矣。
「大明律例附解」卷首僅錄孫存「在外納贖諸例橫圖」,未見在京納贖諸例橫圖。考「大明律例附解」五刑條附該書著者按語云:
審有力則運(yùn)磚、石、灰、炭;審無力則依做工等項(xiàng),是又會定照例以贖罪者,合謄于左:笞一十,運(yùn)灰一千二百斤,運(yùn)磚七十個(gè),運(yùn)碎磚二千一百斤,運(yùn)水和炭二百斤,運(yùn)石一千二百斤,納鈔一百五十貫,納米五斗,做工一個(gè)月,納銀三錢。
其所記與直引所載同,惟缺「折銅錢七十文」一項(xiàng),而有「納銀」一項(xiàng)。又納鈔,直引作二百貫,此作一百五十貫。其納銀數(shù)目,今總述于下:
笞一十,納銀三錢,余四笞五杖遞加三錢,至杖一百納銀三兩。徒一年,納銀四兩,余四徒遞加二兩,徒三年納銀十二兩。流罪十四兩,絞斬罪十六兩。
于納銀數(shù)目后,「大明律例附解」續(xù)云:
按法司今有「兼納錢鈔新例」,如笞一十,納鈔一百貫,錢三十五文。
此新例即正德二年定。似其所記納銀之例亦當(dāng)甚早。「大明律例附解」已附嘉靖二十九年重修條例,「大明律例附解」「在外納贖例橫圖」系錄自孫存「大明律讀法」,其書較「直引」及胡瓊「集解」為晚,故今仍將其錄附于此,而此所記運(yùn)磚石納米納鈔納銀諸項(xiàng),當(dāng)系在京贖罪例也。
孫存在外納贖諸例橫圖「錢鈔兼收」一欄,其兼收數(shù)目多與胡瓊「集解」所附「在京折收錢鈔則例」不同,而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在外納贖諸例橫圖」「錢鈔兼收」一欄,與孫圖及萬歷會典在外納贖例圖所載亦異。此固可謂「在京在外有異」,然實(shí)不近情理。萬歷十三年刑部尚書舒化進(jìn)呈「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其書「律例錢鈔圖」所載錢鈔兼收數(shù)字,則與「在京折收」例多同,惟在外則改折以銀耳。
新增收贖鈔圖
(應(yīng)槚「大明律釋義」)【新例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
老幼收贖 天文生婦人余罪收贖 誣輕為重,已決全抵。剩罪未決,笞杖收贖。徒流杖一百,余收贖。 徒限內(nèi)老疾收贖
笞一十 六百文
二十 一貫二百文
三十 一貫八百文 假如告人笞二十,內(nèi)止一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二十之罪未決,收贖一貫二百文。
四十 二貫四百文 假如告人笞四十,內(nèi)止一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三十之罪未決者收贖一貫八百文。
五十 三貫 假如告人笞五十,內(nèi)止二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三十之罪未決,收贖一貫八百文。
杖六十 三貫六百文 假如告人杖六十,內(nèi)止二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四十之罪未決,收贖二貫四百文。
七十 四貫二百文 假如告人杖七十,內(nèi)止三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四十之罪未決,收贖二貫四百文。
八十 四貫八百文 假如告人杖八十,內(nèi)止三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五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
九十 五貫四百文 假如告人杖九十,內(nèi)止四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五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
一百 六貫 假如告人杖一百,內(nèi)止四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六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六百文。
徒一年杖六十 全贖一十二貫。杖該三貫六百文,徒該八貫四百文 全贖一十二貫。除杖一百準(zhǔn)六貫,余收贖六貫 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內(nèi)止笞五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決,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收贖四貫一【會典一作二,是也】 百文。 除杖外,徒該八貫四百文,計(jì)未役每日贖鈔二十三文三分三厘三毫,每月贖七十【 十應(yīng)作百會典亦誤作十】文
一年半杖七十 全贖一十五貫。杖該四貫二百文,徒該十貫八百文 全贖一十五貫。除杖一百準(zhǔn)六貫,余收贖九貫 假如告人杖七十,徒二【會典二作一,是也】 年半,內(nèi)止杖八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贖三貫六百文。 除杖外,徒該十貫八百文,計(jì)未役每日贖鈔二十文,月贖鈔六百文
二年杖八十 全贖十八貫。杖該四貫八百文,徒該一十三貫二百文 全贖十八貫。除杖一百準(zhǔn)六貫,余贖十二貫 假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內(nèi)止杖八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決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贖四貫八百文。 除杖外,徒該一十三貫二百文,計(jì)未役每日贖十八文【瑣言文下有「三分」二字,是也】 三厘三毫四絲,月贖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杖九十 全贖二十一貫。杖該五貫四百文,徒該一十五貫六百文 全贖二十一貫。除杖一百準(zhǔn)六貫,余贖一十五貫 假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實(shí),已決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贖六【六,會典誤作四】 貫。 除杖外,徒該一十【瑣言十下有五字,是也?!?貫六百文,計(jì)未役每日贖一十七文三分三厘三毫四絲,月贖五百二十文
三年杖一百 全贖二十四貫,杖該六貫,徒該十八貫 全贖二十四貫。除杖一百準(zhǔn)六貫,余贖一十八貫 假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內(nèi)止杖八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決。徒三年折杖一百,并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余二十收贖一貫二百文。 除杖外,徒該一十八貫,計(jì)未役每日贖一十六文六分七厘,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杖一百 全贖三十貫。杖該六貫,流該二十四貫 全贖三十貫。除杖一百準(zhǔn)六貫,余收贖二十四貫 假如告人未決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實(shí),剩杖一百,收贖鈔六貫,已決準(zhǔn)徒四年,除實(shí)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全贖鈔三十三貫。杖該六貫,(流?)該二十七貫 全贖鈔三十三貫。除杖一百準(zhǔn)六貫,余贖二十七貫 假如告人未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實(shí),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余收贖六百文。已決,準(zhǔn)徒四年。除實(shí)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杖一百 全贖鈔三十六貫。杖該六貫,(流?)該三十貫 全贖鈔三十六貫。除杖一百準(zhǔn)六貫,余贖三十貫 假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準(zhǔn)徒四年,內(nèi)止杖一百流二千里準(zhǔn)徒三年實(shí),已決全抵,剩徒一年未決,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贖一貫二百文。
絞斬 全贖四十二貫
圖終
按:應(yīng)槚「大明律釋義」成書于嘉靖二十二年,故今將其卷首所附律圖,附列于此。
「大明律釋義」未附在京在外「納贖例圖」。其「收贖鈔圖」「誣輕為重」「徒限內(nèi)老疾收贖」兩欄,即為后來明律刊本「附收贖鈔圖」所本。
「新增收贖鈔圖」謂:「新例: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此新例系嘉靖七年題準(zhǔn)。
以胡瓊「集解」雷夢麟「讀律瑣言」所載「徒年限內(nèi)老疾收贖則例」校之,應(yīng)氏「徒年限內(nèi)老疾」一欄,亦有誤字,今據(jù)以改正。
又應(yīng)氏「徒年限內(nèi)老疾」一欄,亦缺「總徒四年」、「雜犯死罪準(zhǔn)徒五年」準(zhǔn)贖鈔數(shù)。而后來明律刊本所附「收贖鈔圖」亦缺此?!竿侥晗迌?nèi)老疾收贖則例」。見彰健「匯編」卷一(Ⅰ:22)「犯罪時(shí)未老疾」條。
附在京諸贖罪例(大明律疏附例)附在外諸贖罪例(同右)
附在京諸贖罪例
橫看 無力做工 有力納米 運(yùn)灰石 運(yùn)磚 運(yùn)碎磚 運(yùn)水和炭 錢鈔兼收
笞一十 一個(gè)月 五斗 一千二百斤 七十個(gè)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 錢三十五文
鈔一百貫
二十 一個(gè)半月 一石 一千八百斤 一百五個(gè)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 錢七十文
鈔一百五十貫
三十 二個(gè)月 一石五斗 二千四百斤 一百四十個(gè)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 錢一百五文
鈔二百二十五貫
四十 二個(gè)半月 二石 三千斤 一百七十五個(gè) 七千斤 五百斤 錢一百四十文
鈔三百貫
五十 三個(gè)月 二石五斗 三千六百斤 二百一十個(gè) 八千四百斤 六百斤 錢一百七十五文
鈔三百七十五貫
杖六十 四個(gè)月 六石 四千二百斤 二百四十五個(gè)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 錢二百一十文
鈔七百二十五貫
七十 四個(gè)半月 七石 四千八百斤 二百八十個(gè) 一萬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 錢二百四十五文
鈔八百二十五貫
八十 五個(gè)月 八石 五千四百斤 三百一十五個(gè) 一萬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 錢二百八十文
鈔九百二十五貫
九十 五個(gè)半月 九石 六千斤 三百五十個(gè) 一萬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 錢三百一十五文
鈔一千二十五貫
一百 六個(gè)月 十石 六千六百斤 三百八十五個(gè) 一萬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 錢三百五十文
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
徒一年 照徒年限 十五石 一萬二千斤 六百個(gè) 二萬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 徒流情重,例無納鈔
一年半 二十石 一萬八千斤 九百個(gè) 三萬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
二年 二十五石 二萬四千斤 一千二百個(gè) 四萬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
二年半 三十石 三萬斤 一千五百個(gè) 六萬斤 四千四百斤
三年 三十五石 三萬六千斤 一千八百個(gè) 七萬二千斤 五千三百斤
流罪 四年 四十石 四萬二千斤 二千一百個(gè) 八萬四千斤 六千二百斤
雜犯死罪 五年 五十石 六萬四千二百斤 三千二百個(gè) 一十二萬八千斤 九千斤
明代律例匯編 黃彰健編 4
附在外諸贖罪例
橫看 無力徒流照例 稍有力納工價(jià) 有力納谷 納銀 收贖鈔 贖罪鈔 贖鈔,雜犯死罪人又犯罪者
笞一十 笞杖俱依律的決 三錢 七斗五升 二錢五分 錢六百文,折銀七厘五毫 鈔二百貫,折錢七十文,或折銀一錢 雜犯再犯,笞杖決訖,照前發(fā)落
二十 四錢五分 一石五斗 五錢 錢一貫二百文,折銀一分五厘 鈔三百貫,折錢一百四十文,折銀二錢
三十 六錢 二石二斗五升 七錢五分 錢一貫八百文,折銀二分二厘五毫 鈔四百五十貫,折錢二百一十文,折銀三錢
四十 七錢五分 三石 一兩 錢二貫四百文,折銀三分 鈔六百貫,折錢二百八十文,折銀四錢
五十 九錢 三石七斗五升 一兩二錢五分 錢三貫,折銀三分七厘五毫 鈔七百五十貫,折錢三百五十文折銀五錢
杖六十 一兩二錢 九石 三兩 錢三貫六百文,折銀四分五厘 鈔一千四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二十文,折銀六錢
七十 一兩三錢五分 十石五斗 三兩五錢 錢四貫二百文,折銀五分二厘五毫 鈔一千六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九十文,折銀七錢
八十 一兩五錢 十二石 四兩 錢四貫八百文,折銀六分 鈔一千八百五十貫,折錢五百六十文,折銀八錢
九十 一兩六錢五分 十三石五斗 四兩五錢 錢五貫四百文,折銀六分七厘五毫 鈔二千五十貫,折錢六百三十文,折銀九錢
一百 一兩八錢 十五石 五兩 錢六貫,折銀七分五厘 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錢七百文,折銀一兩
天文生婦人余罪鈔
徒一年 以下系民擺站,軍哨瞭,并免杖 三兩六錢 二十二石五斗 七兩五錢 錢一十二貫,折銀一錢五分 鈔六貫,折銀七分五厘 決訖杖六十,準(zhǔn)鈔三貫六百文,再贖鈔八貫四百文,照前發(fā)落
一年半 五兩四錢 三十石 十兩 錢一十五貫,折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鈔九貫,折銀一錢一分二厘五毫 決訖杖七十,準(zhǔn)鈔四貫二百文,再贖鈔一十貫八百文
二年 七兩二錢 三十七石五斗 十一兩五錢 錢一十八貫,折銀二錢二分五厘 鈔十二貫,折銀一錢五分 決訖杖八十,準(zhǔn)鈔四貫八百文,再贖鈔十二【二應(yīng)作三】貫二百文
二年半 九兩 四十五石 十五兩 錢二十一貫,折銀二錢六分一厘五毫 鈔一十五貫,折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決訖杖九十,準(zhǔn)鈔五貫四百文,再贖鈔十五貫八百文
三年 十兩八錢 五十二石五斗 十七兩五錢 錢二十四貫,折銀三錢 鈔一十八貫,折銀二錢二分五厘 決訖杖一百,準(zhǔn)鈔六貫,再贖鈔十八貫
流二千里 三流并準(zhǔn)徒四年 錢三十貫,折銀三錢七分五厘 鈔二十四貫,折銀三錢 決訖杖一百,準(zhǔn)鈔六貫,再贖鈔二十四貫
二千五百里 錢三十三貫,折銀四錢一分二厘五毫 鈔二十七貫,折銀三錢三分七厘五毫 決訖杖數(shù),再贖鈔二十七貫
三千里 錢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鈔三十貫,折銀三錢七分五厘 決訖杖數(shù),再贖鈔三十貫
總徒四年 此重犯徒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決訖今得杖數(shù),總徒不過四年 十四兩四錢 二十兩 遷徙準(zhǔn)徒二年,除杖,止贖錢一十三貫二百文
雜犯死罪 準(zhǔn)徒五年,軍官立功限滿還職帶俸,其老小廢疾者,運(yùn)炭納米等項(xiàng)發(fā)落 一十八兩 七十五石 二十五兩 錢四十二貫,折銀五錢二分五厘 婦人余罪鈔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決杖一百,除準(zhǔn)鈔六貫,再贖鈔三十六貫,照前發(fā)落
按:「大明律疏附例」所收「問刑條例」系「弘治問刑條例」,其書所收新例有嘉靖二十年定者,而書末增附「新例補(bǔ)遺」則收有嘉靖二十三年定,是其成書當(dāng)在嘉靖二十年以后。而「新例補(bǔ)遺」當(dāng)系嘉靖二十三年以后,嘉靖二十九年「重修問刑條例」制定以前寫成,故今列「大明律疏附例」卷首所附律圖于此。
此本律圖已分「在京」「在外」,較前為進(jìn)步。律圖所載錢鈔兼收,系正德二年定。
在外贖罪例:笞一十,納谷七斗五升。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此一比率亦正德二年定,與嘉靖十一年孫存所編圖折谷一石者不同。后來明律刊本惟雷夢麟「讀律瑣言」所載「原行贖罪則例」作谷七斗五升。其余刊本均作折谷一石。
此本在外贖罪圖所附「收贖鈔」「贖罪鈔」折銀數(shù)目,系嘉靖七年十二月奏定。其時(shí)「稍次有力納工食」之例已革,故此圖未列。
「在外諸贖罪例」「納谷」下有「納銀」一欄,恐系以銀折谷之?dāng)?shù)。
原行贖罪則例 【 (雷夢麟「讀律瑣言」)】
原行贖罪則例
笞一十
在京做工一個(gè)月
納米五斗
運(yùn)灰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八分
運(yùn)磚七十個(gè),折銀三錢
運(yùn)水和炭二百斤,折銀五錢
運(yùn)石一千二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折銀二錢五分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三錢
贖罪鈔二百貫,兼收鈔一百貫,錢三十五文,折銀一錢
收贖鈔六百文,折銀七厘五毫
笞二十
在京做工一個(gè)月零十五日
納米一石
運(yùn)灰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六錢二分
運(yùn)磚一百五個(gè),折銀六錢
運(yùn)炭三百斤,折銀七錢五分
運(yùn)石一千八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一石,折谷一石五斗,折銀五錢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四錢五分
贖罪鈔三百貫,兼收鈔一百五十貫,錢七十文,折銀二錢
收贖鈔一貫二百文,折銀一分五厘
笞三十
在京做工二個(gè)月
納米一石五斗
運(yùn)灰二千四百斤,折銀二兩一錢六分
運(yùn)磚一百四十個(gè),折銀九錢
運(yùn)炭四百斤,折銀一兩
運(yùn)石二千四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一石五斗,折谷二石二斗五升,折銀七錢五分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六錢
贖罪鈔四百五十貫,兼收鈔二百二十五貫,錢一百五文,折銀三錢
收贖鈔一貫八百文,折銀二分二厘五亳
笞四十
在京做工二個(gè)月零十五日
納米二石
運(yùn)灰三千斤,折銀二兩七錢
運(yùn)磚一百七十五個(gè),折銀一兩二錢
運(yùn)炭五百斤,折銀一兩二錢五分
運(yùn)石三千斤
在外有力納米二石,折谷三石,折銀一兩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七錢五分
贖罪鈔六百貫,兼收鈔三百貫,錢一百四十文,折銀四錢
收贖鈔二貫四百文,折銀三分
笞五十
在京做工三個(gè)月
納米二石五斗
運(yùn)灰三千六百斤,折銀三兩二錢四分
運(yùn)磚二百一十個(gè),折銀一兩五錢
運(yùn)炭六百斤,折銀一兩五錢
運(yùn)石三千六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二石五斗,折谷三石七斗五升,折銀一兩二錢五分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九錢
贖罪鈔七百五十貫,兼收鈔三百七十五貫,錢一百七十五文,折銀五錢
收贖鈔三貫,折銀三分七厘五毫
杖六十
在京做工四個(gè)月
納米六石
運(yùn)灰四千二百斤,折銀三兩七錢八分
運(yùn)磚二百四十五個(gè),折銀一兩八錢
運(yùn)炭七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八錢
運(yùn)石四千二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六百,折谷九石,折銀三兩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一兩二錢
贖罪鈔一千四百五十貫,兼收鈔七百二十五貫,錢二百一十文,折銀六錢
收贖鈔三貫六百文,折銀四分五厘
杖七十
在京做工四個(gè)月零十五日
納米七石
運(yùn)灰四千八百斤,折銀四兩三錢二分
運(yùn)磚二百八十個(gè),折銀二兩一錢
運(yùn)炭八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五分
運(yùn)石四千八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七石,折谷十石五斗,折銀三兩五錢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一兩三錢五分
贖罪鈔一千六百五十貫,兼收鈔八百二十五貫,錢二百四十五文,折銀七錢
收贖鈔四貫二百文,折銀五分二厘五毫
杖八十
在京做工五個(gè)月
納米八石
運(yùn)灰五千四百斤,折銀四兩八錢六分
運(yùn)磚三百一十五個(gè),折銀二兩四錢
運(yùn)炭九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三錢
運(yùn)石五千四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八石,折谷十二石,折銀四兩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一兩五錢
贖罪鈔一千八百五十貫,兼收鈔九百二十五貫,錢二百八十文,折銀八錢
收贖鈔四貫八百文,折銀六分
杖九十
在京做工五個(gè)月零十五日
納米九石
運(yùn)灰六千斤,折銀五兩四錢
運(yùn)磚三百五十個(gè),折銀二兩七錢
運(yùn)炭一千二十斤,折銀二兩五錢五分
運(yùn)石六千斤
在外有力納米九石,折谷十三石五斗,折銀四兩五錢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一兩六錢五分
贖罪鈔二千五十貫,兼收鈔一千二十五貫,錢三百一十五文,折銀九錢
收贖鈔五貫四百文,折銀六分七厘五毫
杖一百
在京做工六個(gè)月
納米十石
運(yùn)灰六千六百斤,折銀五兩九錢四分
運(yùn)磚三百八十五個(gè),折銀三兩
運(yùn)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銀二兩八錢
運(yùn)石六千六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十石,折谷十五石,折銀五兩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一兩八錢
贖罪鈔二千二百五十貫,兼收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錢三百五十文,折銀一兩
收贖鈔六貫,折銀七分五厘
杖六十,徒一年
在京納米一十五石
運(yùn)灰一萬二千斤,折銀十兩八錢
運(yùn)磚六百個(gè),折銀四兩
運(yùn)炭一千七百斤,折銀四兩二錢五分
運(yùn)石一萬二千斤
在外有力納米一十五石,折谷二十二石五斗,折銀七兩五錢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三兩六錢
收贖鈔一十二貫,折銀一錢五分
杖七十,徒一年半
在京有力納米二十石
運(yùn)灰一萬八千斤,折銀十六兩二錢
運(yùn)磚九百個(gè),折銀六兩
運(yùn)炭二千六百斤,折銀六兩五錢
運(yùn)石一萬八千斤
在外有力納米二十石,折谷三十石,折銀十兩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五兩四錢
收贖鈔一十五貫,折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杖八十,徒二年
在京納米二十五石
運(yùn)灰二萬四千斤,折銀二十一兩六錢
運(yùn)磚一千二百個(gè),折銀八兩
運(yùn)炭三千五百斤,折銀八兩七錢五分
運(yùn)石二萬四千斤
在外有力納米二十五石,折谷三十七石五斗,折銀十二兩五錢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七兩二錢
收贖鈔一十八貫,折銀二錢二分五厘
杖九十,徒二年半
在京有力納米三十石
運(yùn)灰三萬斤,折銀二十七兩
運(yùn)磚一千五百個(gè),折銀十兩
運(yùn)炭四千四百斤,折銀一十一兩
運(yùn)石三萬斤
在外有力納米三十石,折谷四十五石,折銀一十五兩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九兩
收贖鈔二十一貫,折銀二錢六分二厘五毫
杖一百徒三年
在京有力納米三十五石
運(yùn)灰三萬六千斤,折銀三十二兩四錢
運(yùn)磚一千八百個(gè),折銀十二兩
運(yùn)炭五千三百斤,折銀一十三兩二錢五分
運(yùn)石三萬六千斤
在外有力納米三十五石,折谷五十二石五斗,折銀十七兩五錢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十兩八錢
收贖鈔二十四貫,折銀三錢
流二千里
收贖鈔三十貫,折銀三錢七分五厘
流二千五百里
收贖鈔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總徒四年
在京有力納米四十石
運(yùn)灰四萬二千斤,折銀三十七兩八錢
運(yùn)磚二千一百個(gè),折銀十四兩
運(yùn)炭六千二百斤,折銀一十五兩五錢
運(yùn)石四萬二千斤
在外有力納米四十石,折谷六十石,折銀二十兩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十四兩四錢
收贖鈔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準(zhǔn)徒五年
在京有力納米五十石
運(yùn)灰六萬四千二百斤,折銀五十七兩七錢八分
運(yùn)磚三千二百個(gè),折銀十六兩
運(yùn)炭九千斤,折銀二十二兩五錢
運(yùn)石六萬四千二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五十石,折谷七十五石,折銀二十五兩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一十八兩
收贖鈔四十二貫,折銀五錢二分五厘
過失殺
依律收贖鈔四十二貫,內(nèi)鈔八分,該鈔三十三貫六百文;錢二分,該錢八千四百文。在外錢鈔不行去處,錢照鈔關(guān)事例,每錢七文,折銀一分,共銀一十二兩;鈔照收贖事例,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該銀四錢二分。共該收贖銀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其家。
雷書所載「原行贖罪則例」止此。
按:雷夢麟「讀律瑣言」寫成于嘉靖三十五年正月以后,三十八年六月以前,于時(shí)雷氏官刑部郎中。該書為明中期律學(xué)名著,該書書末附錄「原行贖罪則例」今移附于「匯編」卷首。該則例雷氏曾予以說明云:
以上贖罪則例,系原行者,輕重適當(dāng),經(jīng)久可行。其后雖有節(jié)年題準(zhǔn)事例,如稍次有力則適于輕;如每徒一年折銀十兩:每米一石,折谷二石,則過于重。其戶部等衙門有因救荒而題者,有因助邊而題者,各輕重不等,要非適中之例。雖一時(shí)暫行,而不可以久遠(yuǎn),故今重修問刑條例,特為開示,止照原行則例擬斷。不許妄引別例。庶幾較若畫一,而無彼此異同之患,輕重適中,而為經(jīng)久可行之政矣。若夫納鈔贖罪之法,止于笞杖,而不及徒流者,罪重而鈔輕故也。
瑣言謂,此系原行贖罪則例,題準(zhǔn)于「稍次有力」諸例之前。按:稍次有力納工食,答一十,每月折銀一錢五分,其例定于正德時(shí);稍次有力折納工食,笞一十,每月折銀一錢,其例定于嘉靖三年;此二例俱于嘉靖七年閏十月革去,僅行折納工價(jià),故「瑣言」在外原行贖罪則例僅列「稍有力納工價(jià)」一項(xiàng)。而其所列「贖罪鈔」「收贖鈔」折銀數(shù),則又系嘉靖七年十二月所定,然則此所謂「原行贖罪則例」,此原行二字,蓋僅就「稍有力納工價(jià)」一項(xiàng)而言耳。
瑣言謂:「今重修問刑條例,特為開示,止照原行則例擬斷」。今考嘉靖問刑條例單刻本,名例律「五刑」條附嘉靖問刑條例一款云:
贖罪囚犯,除在京已有舊例外,其在外審有力稍有力二項(xiàng),俱照原行則例擬斷,不許妄引別例,致有輕重。其有錢鈔不行去處,若婦人審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贖罪,應(yīng)該兼收錢鈔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銀一錢。其老幼廢疾及婦人天文生余罪收贖鈔貫者,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若錢鈔通行去處,仍照舊例收納,不在此限。
嘉靖問刑條例此款正有「原行則例擬斷」六字。故論嘉靖二十九年重修問刑條例頒布之時(shí)所行用之贖罪則例當(dāng)以雷書所記為正。
瑣言記納米折谷折銀數(shù)目,與「大明律疏附例」所記同?!复竺髀墒韪嚼刮从涍\(yùn)灰運(yùn)磚運(yùn)水和炭折銀數(shù)目?,嵮灾^:
笞一十,運(yùn)灰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八分;運(yùn)磚七十筒折銀三錢;運(yùn)水和炭二百斤,折銀五錢。
萬歷會典「在京納贖諸例圖」所記與「瑣言」同,惟水和炭,自笞一十至雜犯絞斬折銀數(shù)目,與「瑣言」異。
萬歷十三年刑部尚書舒化所進(jìn)「大明律附例」新刻本所附「納贖例圖」則定:運(yùn)灰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運(yùn)磚七十個(gè):折銀九錢六分;運(yùn)水和炭二百斤,折銀四錢。與「瑣言」及「會典」所記均異。
「瑣言」所載蓋嘉靖二十九年贖罪則例。會典稿成于萬歷十三年,較「大明律附例」為早,其所載蓋萬歷初年至十二年間所行例;而舒化「大明律附例」所載,則當(dāng)系萬歷十三年頒行萬歷問刑條例時(shí)新定例也。
在天順五年以前,運(yùn)灰,運(yùn)磚,運(yùn)炭,其所費(fèi)輕重不一,故天順五年遂量路程遠(yuǎn)近,定擬適中則例,則其贖罪所費(fèi)當(dāng)不致相絕太遠(yuǎn)。今由「瑣言」觀之,則運(yùn)灰最重,其次運(yùn)炭,其次為運(yùn)磚。會典所載亦如是。而舒化「大明律附例」所定,則運(yùn)灰最重,運(yùn)磚次之,運(yùn)炭又次之。此或因物價(jià)因時(shí)代不同,供需有變異,而有此出入也。
明史刑法志言:
是時(shí)(嘉靖)重修條例,奏定贖例,在京則做工(每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銀三錢,至徒五年,折銀十八兩)。運(yùn)囚糧(每笞一十,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至徒五年五十石,折銀二十五兩)。運(yùn)灰(每笞一十,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至徒五年,六萬斤,折銀六十三兩)。運(yùn)磚(每笞一十,七十個(gè),折銀九錢一分,至徒五年三千個(gè),折銀十七兩)。運(yùn)水和炭(每笞一十,二百斤,折銀四錢,至徒五年,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運(yùn)灰最重,運(yùn)炭最輕。
明史刑法志所錄贖例,與舒化「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同,與嘉靖時(shí)明律刊本所記異。明史刑法志作者蓋見會典(卷一七六,頁一)言,萬歷時(shí)申明嘉靖時(shí)定制,遂以為二者全同,而不悟萬歷時(shí)雖申明其制,而于嘉靖時(shí)所定,仍有更易也。
舒化「大明律附例」所附「納贖例圖」原附按語云:
今將做工運(yùn)灰運(yùn)磚運(yùn)炭四項(xiàng),照年限改正。
明史刑法志作者即忽略舒化刊本此處所加按語,遂有此誤。
在京納贖諸例橫圖【 (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 在外納贖諸例橫圖【 (同右)】
在京納贖諸例橫圖
無力做工 納米 運(yùn)灰 運(yùn)磚 運(yùn)碎磚 運(yùn)水和炭 運(yùn)石 老折疾錢
笞一十 一個(gè)月 米五斗,谷七斗五升 一千二百斤 七十個(gè)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個(gè)半月 米一石,谷一石五斗 一千八百斤 一百五個(gè)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個(gè)月 米一石五斗,谷二石二斗五升 二千四百斤 一百四十個(gè)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個(gè)半月 米二石,谷三石 三千斤 一百七十五個(gè) 七千斤 五百斤 三千斤
五十 三個(gè)月 米二石五斗,谷三石七斗五升 三千六百斤 二百一十個(gè) 八千四十【十,應(yīng)作百】斤 六百斤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個(gè)月 米六石,谷九石 四千二百斤 二百四十五個(gè)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七十 四個(gè)半月 米七石,谷十石五斗 四千八百斤 二百八十個(gè) 一萬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個(gè)月 米八石,谷十二石 五千四百斤 三百一十五個(gè) 一萬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個(gè)半月 米九石,谷十三石五斗 六千斤 三百五十個(gè) 一萬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 六千斤
一百 六個(gè)月 米十石,谷十五石 六千六百斤 三百八十五個(gè) 一萬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 六千六百斤 俱三文
徒一年 照徒年限 米一十五石,谷二十一石五斗 一萬二千斤 六百個(gè) 二萬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 一萬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米二十石,谷三十石 一萬八千斤 九百個(gè) 二萬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 一萬八千斤
二年 米二十五石,谷三十二石五斗 二萬四千斤 一千二百個(gè) 四萬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 二萬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米三十石,谷四十五石 三萬斤 一千五百個(gè) 六萬斤 四千三百斤 三萬斤
三年 米三十五石,谷四十七石五斗 三萬六千斤 一千八百個(gè) 七萬二千斤 五千二百斤 三萬六千斤 十二文
流罪 米四十石,谷六十石 四萬二千斤 二千一百個(gè) 八萬四千斤 五千八百斤 四萬二千斤
雜犯死罪 米五十石,谷七十五石 六萬四千二百斤 三千二百個(gè) 一十二萬八千斤 九千斤 六萬四千二百斤
按:此圖又見隆慶元年陳省刊本大明律例、萬歷初年王藻刊大明律例、皇明制書本大明律、萬歷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萬歷三十四年刊本三臺明律正宗、萬歷三十五年刊本明律統(tǒng)宗、萬歷刊本致君奇術(shù)、刑臺法律、一王令典、折獄指南。
明代律例匯編 黃彰健編 5
在外納贖諸例橫圖
無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贖律鈔 贖罪例鈔 錢鈔兼收 贖鈔【雜犯又犯者】贖銅【出會典】
依律 照例 納工價(jià) 老幼癈疾工樂戶婦人折杖余罪及一應(yīng)輕贖者 軍職正妻例應(yīng)【陳省刊本「應(yīng)」作「難」是也】的決之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該贖鈔者
舊例 折銀上庫 照儀從事例 刑部覆都御史陳洪謨奏與例鈔應(yīng)別 先將鈔一貫折銀三厘,比納米尤重 在京常用銀鈔故見行兼收
今定 折谷上倉 每做工一月折銀三錢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聲奏,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 都御史朱廷聲題照尚書閔珪【閔珪,汪宗元刊本誤作閃連。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誤作閔瑤】議,與工食同 在外錢鈔不便故奏行折銀見上
笞一十 米五斗,谷一石 三錢 錢六百文,折銀七厘五毫。 鈔一百五十貫折錢七十文,折銀一錢 錢三十五文鈔一百貫 雜犯再犯,笞杖決訖,照前發(fā)遣
二十 米一石,谷二石 四錢五分 錢一貫二百文折銀一分五厘 鈔三百折錢一百四十文,折銀二錢 錢七十文,鈔一百五十貫
三十 米一石五斗谷三石 六錢 錢一貫八百文折銀二分二厘五毫 鈔四百五十貫折錢二百一十文折銀三錢 錢一百五十【瑣言無「十」字】文鈔二百二十五貫
四十 米二石,谷四石 七錢五分 錢二貫四百文折銀三分 鈔六百貫折錢二百八十文,折銀四錢 錢二【瑣言二作一】百四十文鈔三【陳省刊本三作二,會典亦作二,誤】 百貫
五十 米二石五斗谷五石 九錢 錢三貫折銀三分七厘五毫 鈔七百五十貫折錢三百五十文,折銀五錢 錢二百七十【瑣言作一百七十五】文鈔三百七十五貫 每笞一十贖銅半斤
杖六十 米六石,谷一十二石 一兩二錢 錢三貫六百文折銀四分五厘 鈔一千四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二十文,折銀六錢 錢三【瑣言三作二】百一十文鈔七百二十五貫
七十 米七石,谷十四石 一兩三錢五分 錢四貫二百文折銀五分二厘五毫 鈔一千六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九十文折,銀七錢 錢二【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誤作一】百四十五文鈔八百二十五貫
八十 米八石,谷十六石 一兩五錢 錢四貫八百文折銀六分 鈔一千八百五十貫折錢五百六十文,折銀八錢 錢二百八十文鈔九百二十五貫
九十 米九石,谷十八石 一兩六錢五分 錢五貫四百文折銀六分七厘五毫 鈔二千五十貫折錢六百三十文,折銀九錢 錢三百一十五文鈔一千二十五貫
一百 以上俱的決 米十石,谷二十石 一兩八錢 錢六貫折銀七分五厘 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錢七百文,折銀一兩 錢三百五十文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 每杖一十贖銅一斤
連杖總折 全贖銅錢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準(zhǔn)納鈔 析杖【誣輕為重者】
徒一年 以下俱民擺站,軍瞭哨 米十五石,谷三十石 三兩六錢 錢十二貫折銀一錢五分 婦人余罪收贖鈔六貫折錢三文 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二十【陳省刊本高舉刊本誤作一百四十,會典亦誤作一百四十】 贖銅一百二十斤,雜犯再犯贖鈔六貫
一年半 米二十石,谷四十石 五兩四錢 錢十五貫折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鈔九貫折錢四文半 杖七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四十【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 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誤作一百五十】 贖銅一百四十斤,雜犯再犯贖鈔九貫
二年 米二十五石谷五十石 七兩二錢 錢十八貫折銀二錢二分五厘 鈔一十二貫折錢六文 杖八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贖銅二百六十斤,雜犯再犯,贖鈔一十二貫
二年半 米三十石,谷六十石 九兩 錢二十一貫折銀二錢六分一厘五毫 鈔二十五貫折錢七文半 杖九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贖銅一百八十斤,雜犯再犯,贖鈔一十五貫
三年 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 十兩八錢 錢二十四貫折銀三錢 鈔一十八貫折錢九文 杖一百連徒共折杖二百 贖銅二百斤,雜犯再犯,贖鈔一十八貫
流二千里 錢三十貫折銀三錢七分五厘 充軍終身例得收贖鈔三十貫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贖銅二百二十斤
二千五百里 錢三十三貫折銀四錢一分二厘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贖銅二百四十斤
三千里 錢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贖銅二百六十斤
總徒四年 米四十石,谷八十石 十四兩四錢 遷徙準(zhǔn)徒二年除杖贖止贖錢一十三貫二百文 干名者實(shí)以服制虛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減一年
雜犯五年 軍職立功有力納米年滿復(fù)職帶俸 米五十石,谷一百石 一十八兩 誣致死未決,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贖鈔三十六貫
絞斬 鈔四十二貫折銀五錢二分五厘 全誣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過失殺 依律收贖鈔四十二貫。內(nèi)鈔八分,該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二分,該八千四百文,給付其家。
按:此圖又見隆慶元年陳省刊本大明律例、萬歷初年王藻刊本大明律例、萬歷二十二年刊本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萬歷刊本三臺明律正宗、明律統(tǒng)宗、致君奇術(shù)、刑臺法律、一王令典、折獄指南及大明律集解附例。
汪宗元刊本所載在京運(yùn)灰、運(yùn)磚、運(yùn)碎磚、運(yùn)石、運(yùn)水和炭數(shù)目,與天順五年所定同。與瑣言所載亦同。此數(shù)目至萬歷十三年修萬歷問刑條例時(shí)復(fù)有更定。據(jù)萬歷十三年刑部尚書舒化所進(jìn)呈「大明律附例」所載納贖例圖,知:
徒一年半,運(yùn)水和炭,由二六六0斤改為二五五0斤。
徒二年,運(yùn)水和炭,由五二00斤改為五一00斤。
徒二年半,運(yùn)水和炭,由四四00斤改為四二五0斤。
徒三年,運(yùn)水和炭,由五二00斤改為五一00斤。
流罪,運(yùn)水和炭,由六二00斤改為六八00斤。
運(yùn)灰,由四二000斤改為四八000斤。
運(yùn)磚,由二一00個(gè)改為二四00個(gè)。
而上舉明律刊本,如明律正宗、明律統(tǒng)宗、致君奇術(shù)、刑臺法律、一王令典、折獄指南,所附條例已為萬歷十三年問刑條例,而所附在京納贖例圖竟仍沿襲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明律正宗等書為坊間刻本,其有此種訛誤,不足異,而萬歷二十二年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所附在京納贖諸例橫圖竟仍沿襲汪圖,鄭氏曾任刑部郎中,此則鄭書之疏也。
汪宗元刊本「在京納贖諸例橫圖」記有在京老疾,笞一十,折錢一文之例。按:此例始見于胡瓊「大明律集解」所附「在京老疾折錢例」。而嘉靖七年刑部覆湖廣巡撫都御史朱廷聲題本,已奏準(zhǔn)老幼廢疾笞一十,贖錢六百文,折銀七厘五毫,此例通行于內(nèi)外問刑衙門,則此「在京老疾折錢」笞一十,折錢一文之例,當(dāng)已廢棄不行,故該例不見于成書于嘉靖二十四五年之「大明律疏附例」「在京贖罪例圖」,亦不見于嘉靖四十二年刊本「讀律瑣言」書末所附「原行贖罪則例」,而汪書「在京納贖諸例橫圖」仍有此一欄,恐不足據(jù)。
考萬歷十三年刑部尚書舒化所進(jìn)呈之「大明律附例」,其納贖例圖無此一欄,其所附「律例錢鈔圖」云:「老小廢疾收贖,笞一十,六百文,在京仍收錢鈔,在外收贖鈔,照例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六百文正折銀七厘五毫,是萬歷十三年時(shí)已確定廢「在京老疾折錢笞一十,折錢一文」之例不行,而萬歷十三年以后之坊間明律刊本,如上舉明律正宗、明律統(tǒng)宗、致君奇術(shù)、刑臺法律、一王令典、折獄指南,所附納贖例圖竟仍有此例,此亦坊本之疏也。
萬歷二十二年刊本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萬歷三十八年刊本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所附納贖例圖亦有此例,竊疑此與萬歷會典所載納贖例圖之有此例有關(guān)。
萬歷會典所載在京納贖諸例圖,其
笞一十 運(yùn)灰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八分
運(yùn)磚七十個(gè),折銀三錢
笞二十 運(yùn)灰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六錢二分
運(yùn)磚一0五個(gè),折銀六錢
至雜犯斬絞運(yùn)灰運(yùn)磚折銀數(shù)目,均與嘉靖四十二年刊本雷夢麟「讀律瑣言」所載「原行贖罪則例」相同,而與萬歷十三年舒化修萬歷問刑條例所進(jìn)呈「大明律附例」新刻本所載折銀數(shù)目相異。
萬歷會典所載徒流等罪犯運(yùn)水和炭、運(yùn)灰、運(yùn)磚數(shù)目,仍與讀律瑣言及舊圖同,而與舒化「大明律附例」異。舒化已明言將舊圖改正,此均萬歷會典稿本撰成在萬歷十三年舒化進(jìn)呈「大明律附例」之前之證。萬歷會典列行于萬歷十五年。因會典清稿已蒙欽定,臣下刊行時(shí),不能擅更,而論萬歷十五年時(shí)刑部行用之納贖例圖,則固當(dāng)仍以舒化刊本為正也。萬歷十三年后明律刊本之有誤從早期舊圖者,此亦當(dāng)為其重要原因也。
萬歷四十年刊本王肯堂「大明律附例箋釋」、崇禎刊本「刑書據(jù)會」、清順治四年「大清律集解附例」所附納贖例圖則無此誤。
讀律瑣言謂「米一石,折谷二石,失之于重」,而汪宗元刊本所附圖即米一石折谷二石,此亦可證汪圖非頒行嘉靖二十九年問刑條例時(shí)所用原行贖罪則例。舒化「大明律附例」「納贖例圖」亦米一石折谷二石,此則汪圖對后來之影響也。
附收贖鈔圖
(隆慶元年陳省刊本「大明律例」
誣輕為重,已決全抵。剩罪未決,笞杖收贖,徒流杖一百,余收贖 徒限內(nèi)老疾收贖
笞一十
二十
三十 假如告人笞三十,內(nèi)止一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二十之罪未決,收贖一貫二百文
四十 假如告人笞四十,內(nèi)止一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三十之罪未決,者收贖一貫八百文
五十 假如告人笞五十,內(nèi)止二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三十之罪未決,收贖一貫八百文
杖六十 假如告人杖六十,內(nèi)止二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四十之罪未決,收贖二貫四百文
七十 假如告人杖七十,內(nèi)止三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四十之罪未決,收贖二貫四百文
八十 假如告人杖八十,內(nèi)止三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五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
九十 假如告人杖九十,內(nèi)止四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五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
一百 假如告人杖一百,內(nèi)止四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六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六百文
徒一年杖六十 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內(nèi)止笞五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決,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收贖四貫二百文 除杖外,徒該八貫四百文,計(jì)未役每日贖鈔二十三文三分三厘三毫,每月贖七百文
一年半杖七十 假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內(nèi)止杖八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贖三貫六百文 除杖外,徒該十貫八百文,計(jì)未役每日贖鈔二十文,月贖鈔六百文
二年杖八十 假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內(nèi)止杖八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決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贖四貫八百文 除杖外徒該一十三貫二百文,計(jì)未役每日贖十八文【「瑣言」「文」下有「三分」二字,是也?!?三厘三毫四絲,月贖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杖九十 假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實(shí),已決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贖六貫 除杖外徒該一十【「瑣言」「十」下有「五」字,是也。】貫六百文,計(jì)未役每日贖一十七文三分三厘三毫四絲,月贖五百二十文
三年杖一百 假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內(nèi)止杖八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決,徒三年折杖一百,并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余二十收贖一貫二百文 除杖外徒該一十八貫,計(jì)未役每日贖一十六文六分七厘,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杖一百 假如告人未決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實(shí),剩杖一百,收贖鈔六貫,已決準(zhǔn)徒四年,除實(shí)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假如告人未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實(shí),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余收贖六百文已決準(zhǔn)徒四年,除實(shí)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杖一百 假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準(zhǔn)徒四年,內(nèi)止杖一百流二千里準(zhǔn)徒三年實(shí),已決全抵,剩徒二年未決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贖一貫二百文
按:此圖又見于萬歷王藻刊本大明律例、萬歷十三年刊本大明律附例、萬歷刊本致君奇術(shù)、大明律解附例、一王令典、祥刑氷鑒、龍頭律法全書、三臺明律正宗、明律附例批注、明律集解附例、大明律附例箋釋、折獄指南、及崇禎刊本臨民寶鏡、刑書據(jù)會。
萬歷會典卷一七六第十五頁亦有此圖。惟將「假如」之「假」字省略。
右圖各本均有誤字,今據(jù)「讀律瑣言」校正。
在京納贖諸例圖【(萬歷會典卷一七六)】
做工 米 灰 磚 碎磚 水和炭 石 老疾折錢
笞一十 一個(gè)月 米五斗,谷七斗五升 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八分 七十個(gè)折銀三錢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折銀四錢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個(gè)半月 米一石,谷一石五斗 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六錢二分 一百五個(gè)折銀六錢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折銀六錢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個(gè)月 米一石五斗谷二石二斗五升 二千四百斤折銀二兩一錢六分 一百四十個(gè)折銀九錢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折銀八錢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個(gè)半月 米二石,谷三石 三千斤折銀二兩七錢 一百七十五個(gè)折銀一兩二錢 七千斤 五百斤折銀一兩 三千斤
五十 三個(gè)月 米二石五斗谷三石七斗五升 三千六百斤折銀三兩二錢四分 二百一十個(gè)折銀一兩五錢 八千四十【十應(yīng)作百】斤 六百斤折銀一兩二錢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個(gè)月 米六石,谷九石 四千二百斤折銀三兩七錢八分 二百四十五個(gè)折銀一兩八錢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四錢四分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七十 四個(gè)半月 米七石,谷十石五斗 四千八百斤折銀四兩三錢二分 二百八十個(gè)折銀二兩一錢 一萬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六錢四分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個(gè)月 米八石,谷十二石 五千四百斤折銀四兩八錢六分 三百一十五個(gè)折銀二兩四錢 一萬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八錢四分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個(gè)半月 米九石,谷十二石五斗 六千斤折銀五兩四錢 三百五十個(gè)折銀二兩七錢 一萬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折銀二兩四分 六千斤
一百 六個(gè)月 米十石,谷十五石 六千六百斤折銀五兩九錢四分 三百八十五個(gè)折銀三兩 一萬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二錢四分 六千六百六【「六」字衍】 斤 俱三文
徒一年 照徒年限 米一十五石,谷二十一石五斗 一萬二千斤折銀十兩八錢 六百個(gè)折銀四兩 二萬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折銀三兩四錢 一萬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米二十石,谷三十石 一萬八千斤折銀十六兩二錢 九百個(gè)折銀六兩 二萬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折銀五兩二錢 一萬八千斤
二年 米二十五石谷三十二石五斗 二萬四千斤折銀二十一兩六錢 一千二百個(gè)折銀八兩 四萬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折銀七兩 二萬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米三十石,谷四十五石 二萬斤折銀二十七兩 一千五百個(gè)折銀十兩 六萬斤 四千三百斤折銀八兩六錢 三萬斤
三年 米三十五石谷四十七石五斗 三萬六千斤折銀三十二兩四錢一千 八百個(gè)折銀一十二兩 七萬二千斤 五千二百斤折銀十兩四錢 二萬六千斤 十二文
流罪 米四十石,谷六十石 四萬二千斤折銀三十七兩八錢 二千一百個(gè)折銀一十四兩 八萬四千斤 五千八百斤折銀一十一兩六錢 四萬二千斤
雜犯死罪 米五十石,谷七十五石 六萬四千二百斤折銀五十七兩七錢八分 三千二百個(gè)折銀十六兩 一十二萬八千斤 九千斤折銀一十八兩 六萬四千二百斤
明代律例匯編 黃彰健編 6
在外納贖諸例圖
(萬歷會典)
無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贖律鈔 贖罪例鈔 錢鈔兼收 贖鈔【雜犯又犯者】
依律 照例 納工價(jià) 老幼廢疾樂戶婦人折杖余罪及一應(yīng)輕贖者 軍職正妻例難的決之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該贖鈔者
舊例 折銀上庫 照儀從事例 刑部覆都御史陳洪謨奏與例鈔應(yīng)別 先將鈔一貫折銀三厘,比納米尤重 在京常用銀鈔故見行兼收
今定 折谷上倉 每做工一月折銀三錢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聲奏,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 都御史朱廷聲題照尚書閔珪議,與工食同 在外錢鈔不便故奏行折銀見上
笞一十 米五斗,谷一石 三錢 鈔六百文折銀七厘五毫 鈔一百五十貫折錢七十文,折銀一錢 錢三十五文鈔一百貫 雜犯再犯,笞杖決訖,照前發(fā)遣
二十 米一石,谷二石 四錢五分 鈔一貫二百文折銀一分五厘 鈔三百貫折錢一百四十文,折銀二錢 錢七十文鈔一百五十貫
三十 米一石五斗谷三石 六錢 鈔一貫八百文折銀二分二厘五毫 鈔四百五十貫折錢二百一十文,折銀三錢 錢一百五十【瑣言無「十」字】文鈔一【瑣言一作二】 百二十五貫
四十 米二石,谷四石 七錢五分 鈔二貫四百文折銀三分 鈔六百貫折錢二百八十文,折銀四錢 錢二【瑣言二作一】百四十文鈔二【瑣言二作三】百貫
五十 米二石五斗谷五石 九錢 鈔三貫折銀三分七厘五毫 鈔七百五十貫折錢三百五十文折銀五錢 錢二百七十【瑣言作一百七十五】文鈔三百七十五貫
杖六十 米六石,谷十二石 一兩二錢 鈔三貫六百文折銀四分五厘 鈔一千四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二十文,折銀六錢 錢三【瑣言三作二】 百一十文鈔七百二十五貫
七十 米七石,谷十四石 一兩三錢五分 鈔四貫二百文折銀五分二毫五毫 鈔一千六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九十文,折銀七錢 錢二百四十五文鈔八百二十五貫
八十 米八石,谷十六石 一兩五錢 鈔四貫八百文折銀六分 鈔一千八百五十貫折錢五百六十文,折銀八錢 錢二百八十文鈔九百二十五貫
九十 米九石,谷十八石 一兩六錢五分 鈔五百貫四百文折銀六分七厘五毫 鈔二千五十貫折錢六百三十文,折銀九錢 錢三百一十五文鈔一千二十五貫
一百 以上俱的決 米十石,谷二十石 一兩八錢 鈔六貫折銀七分五厘 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錢七百文,折銀一兩 錢三百五十文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
連杖總折 全贖銅錢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準(zhǔn)納鈔 折杖【誣輕為重者】
徒一年 以上俱民擺站,軍瞭哨 米十五石,谷三十石 三兩六錢 鈔十二貫折銀一錢五分 婦人余罪收贖鈔六貫折錢三文 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五十 雜犯再犯,贖鈔六貫
一年半 米二十石,谷四十石 五兩四錢 鈔十五貫折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鈔九貫折錢四文半 杖七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四十 贖鈔九貫
二年 米二十五石谷五十石 七兩二錢 鈔十八貫折銀二錢二分五厘 鈔一十二貫折錢六文 杖八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贖鈔一十二貫
二年半 米三十石,谷六十石 九兩 鈔二十一貫折銀二錢六分二厘五毫 鈔一十五貫折錢七文半 杖九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贖鈔一十五貫
三年 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 十兩八錢 鈔二十四貫折銀三錢 鈔一十八貫折錢九文 杖一百連徒共折杖二百 贖鈔一十八貫
流二千里 鈔三十貫折銀三錢七分五厘 充軍比此贖鈔三十貫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二千五百里 鈔三十三貫折銀四錢一分二厘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三千里 鈔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總徒四年 米四十石,谷八十石 十四兩四錢 遷徙準(zhǔn)徒二年,除杖贖,止贖鈔一十三貫二百文 干名者實(shí)以服制虛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減一年
雜犯五年 軍職立功有力納米年滿復(fù)職帶俸 米五十石,谷一百石 一十八兩 誣致死未決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贖鈔三十六貫
絞斬 鈔四十二貫折銀五錢二分五厘 全誣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過失殺 依律收贖鈔四十二貫,內(nèi)鈔八分,該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二分,該八千四百文,給付其家。
按:萬歷會典稿成于萬歷十三年乙酉,其刊行則在萬歷十五年。舒化所進(jìn)「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則成書于萬歷十三年,其刻成在十三年九月,已改正明律誤字,而會典則仍沿誤未改,故今列會典所附「納贖諸例圖」于舒化「大明律附例」之前。
會典所附圖,其記運(yùn)灰運(yùn)磚、運(yùn)炭、折銀數(shù)目,與瑣言「原行贖罪則例」及「大明律附例」附圖所記不同。
又會典所附圖仍有「老疾折錢」一欄,與瑣言及「大明律附例」不同。
會典所附「收贖鈔圖」與隆慶元年陳省刊本「大明律例」同,惟省略「假如」為「假」。
附納贖例圖【(萬歷十三年舒化「大明律附例」)】
在京 凡五則見行 在外 凡二則見行
做工 運(yùn)囚糧 運(yùn)灰 運(yùn)磚 運(yùn)水和炭 有力 稍有力
笞一十 一個(gè)月折銀三錢 五斗 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 七十個(gè)折銀九錢一分 二百斤折銀四錢 米五斗谷一石 工價(jià)三錢
二十 一個(gè)半月折銀四錢五分 一石 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八錢九分 一百五個(gè)折銀一兩三錢六分五厘 三百斤折銀六錢 米一石谷二石 四錢五分
三十 二個(gè)月折銀六錢 一石五斗 二千四百斤折銀二兩五錢二分 一百四十個(gè)折銀一兩八錢二分 四百斤折銀八錢 米一石五斗谷三石 六錢
四十 二個(gè)半月折銀七錢五分 二石 三千斤折銀三兩一錢五分 一百七十五個(gè)折銀二兩二錢七分五厘 五百斤折銀一兩 米二石谷四石 七錢五分
五十 三個(gè)月折銀九錢 二石五斗 三千六百斤折銀三兩七錢八分 二百一十個(gè)折銀二兩七錢三分 六百斤折銀一兩二錢 米二石五斗谷五石 九錢
杖六十 四個(gè)月折銀一兩二錢 六石 四千二百斤折銀四兩四錢一分 二百四十五個(gè)折銀三兩一錢八分五厘 七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四錢四分 米六石谷十二石 一兩二錢
七十 四個(gè)半月折銀一兩三錢五分 七石 四千八百斤折銀五兩零四分 二百八十個(gè)折銀三兩六錢四分 八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六錢四分 米七石谷十四石 一兩三錢五分
八十 五個(gè)月折銀一兩五錢 八石 五千四百斤折銀五兩六錢七分 三百一十五個(gè)折銀四兩九分五厘 九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八錢四分 米八石谷十六石 一兩五錢
九十 五個(gè)半月折銀一兩六錢五分 九石 六千斤折銀六兩三錢 三百五十個(gè)折銀四兩五錢五分 一千二十斤折銀二兩四分 米九石谷十八石 一兩六錢
一百 六個(gè)月折銀一兩八錢 十石 六千六百斤折銀六兩九錢三分 三百八十五個(gè)折銀五兩五厘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二錢四分 米十石谷二十石 一兩八錢
徒一年 折銀三兩六錢 十五石 一萬二千斤折銀十二兩六錢 六百個(gè)折銀七兩八錢 一千七百斤折銀三兩四錢 米十五石二十石 三兩六錢
一年半 折銀五兩四錢 二十石 一萬八千斤折銀十八兩九錢 九百個(gè)折銀十一兩七錢 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銀五兩一錢 米二十石谷四十石 五兩四錢
二年 折銀七兩二錢 二十五石 二萬四千斤折銀二十五兩二錢 一千二百個(gè)折銀十五兩六錢 三千四百斤折銀六兩八錢 米二十五石谷五十石 七兩二錢
二年半 折銀九兩 三十石 三萬斤折銀三十一兩五錢 一千五百個(gè)折銀一十九兩五錢 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銀八兩五錢 米三十石谷六十石 九兩
三年 折銀十兩八錢 三十五石 三萬六千斤折銀三十七兩八錢 一千八百個(gè)折銀二十三兩四錢 五千一百斤折銀十兩二錢 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 十兩八錢
四年 折銀十四兩四錢 四十石 四萬八千斤折銀五十兩四錢 二千四百個(gè)折銀三十一兩二錢 六千八百斤折銀十三兩六錢 米四十石谷八十石 十四兩四錢
五年 折銀十八兩 五十石 六萬斤折銀六十三兩 三千個(gè)折銀三十九兩 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 米五十石谷百石 十八兩
按舊圖流罪止加一等,蓋因律文三流同為一減也。但流罪俱以大誥減盡,唯總徒四年及雜犯遇例減去一年者則實(shí)徒四年矣。難以止加一等。今將做工運(yùn)灰運(yùn)磚運(yùn)炭四項(xiàng),照年限改正。唯納米一項(xiàng),奉有軍職立功每年納米十石定例,相應(yīng)照舊。
按:此圖又見萬歷刊本大明律集說、大明律附例批注、大明律附例箋釋。
附律例錢鈔圖【(舒化「大明律附例」)】 【 在京仍收錢鈔。在外收贖鈔,照例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其婦人兼收錢鈔及贖罪例鈔,俱每笞杖一十,折銀一錢。】
老小廢疾收贖 婦人兼收錢鈔 婦人余罪收贖 贖罪例鈔
笞一十 六百文 錢三十五文,鈔一百貫 一百五十貫
二十 一貫二百文 錢七十文,鈔一百五十貫 三百貫
三十 一貫八百文 錢一百五文,鈔二百二十五貫 四百五十貫
四十 二貫四百文 錢一百四十文,鈔三百貫 六百貫
五十 三貫 錢一百七十五文,鈔三百七十五貫 七百五十貫
杖六十 三貫六百文 錢二百一十文,鈔七百二十五貫 一千四百五十貫
七十 四貫二百文 錢二百四十五文,鈔八百二十五貫 一千六百五十貫
八十 四貫八百文 錢二百八十文,鈔九百二十五貫 一千八百五十貫
九十 五貫四百文 錢三百一十五文,鈔一千二十五貫 二千五十貫
一百 六貫 錢三百五十文,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 二千二百五十貫
徒一年 十二貫 鈔六貫 徒流不準(zhǔn)納鈔
一年半 十五貫 九貫
二年 十八貫 十二貫
二年半 二十一貫 十五貫
三年 二十四貫 十八貫
流二千里 三十貫,充軍終身例得收贖準(zhǔn)此
二千五百里 三十三貫
三千里 三十六貫
總徒四年 三十九貫
雜犯五年 四十二貫
過失殺人 收贖鈔三十三貫六百文,折銀四錢二分;銅錢八千四百文,折銀一十二兩,共十二兩四錢二分
按:「大明律附例」于「律例錢鈔圖」后尚附有「收贖鈔圖」,與隆慶元年陳省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同。
「大明律附例」所附「律例錢鈔圖」,又見于萬歷刊本「大明律附例箋釋」、「大明律附例批注」,及崇禎刊本「刑書據(jù)會」。
舒化于萬歷十三年九月進(jìn)「大明律附例」,其「在京納贖例圖」與前此諸圖不同,則在京納贖做工項(xiàng),徒一年至五年,列有折銀數(shù)目;改納米為運(yùn)囚糧;又無運(yùn)碎磚運(yùn)石二項(xiàng),而所定運(yùn)灰運(yùn)磚運(yùn)炭數(shù)目及折銀數(shù)目亦與舊圖不同,為后此明律刊本律圖所本?!复竺髀衫戮嫘g(shù)」及萬歷二十二年刊本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萬歷三十四年刊本「三臺明律正宗」、萬歷三十五年刊本「明律統(tǒng)宗」、萬歷刊本「刑臺法律」所附問刑條例均系「萬歷問刑條例」,而所附「在京納贖例圖」均沿襲汪宗元刊本舊圖,竟忽略舒化所刊「大明律附例」于律圖已有修改,此均其疏失之處也。
明代律例匯編 黃彰健編 7
在京納贖諸例橫圖 【 (大明龍頭便讀傍訓(xùn)律法全書)】
在外納贖諸例橫圖 【 (同右)】
按:龍頭律法所載條例系萬歷問刑條例。而所附「在京納贖諸例圖」與舒化「大明律附例」所附圖不同。
其做工一欄至六個(gè)月折銀一兩八錢止。于徒流雜犯死罪僅注明「照徒年限做工」,未載折銀數(shù)。運(yùn)囚糧,仍依前此舊圖作納米,有折谷數(shù)及折銀數(shù)。每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折銀二錢五分。
其運(yùn)磚、運(yùn)灰石、運(yùn)碎磚、運(yùn)水和炭數(shù)目,仍與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所附律圖同,與舒化「大明律附例」異。龍頭律法亦未記此諸項(xiàng)折銀數(shù)目,均與時(shí)制抵觸,恐不足據(jù)。故此二圖均從略不引。
其在外納贖諸例圖,亦因襲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惟省略「舊例」「今定」二欄;其「有力照例」一欄,注明:「笞一十納米五斗,谷一石,折銀俱同前」,與汪圖異。
在京納贖諸例橫圖 【 (大明律例祥刑氷鑒)】
在外納贖諸例橫圖 【 (同右)】
按:祥刑氷鑒刊于萬歷二十七年,所載問刑條例系萬歷問刑條例。該書所附納贖諸例圖仍分「在京納贖諸例橫圖」及「在外納贖諸例橫圖」。
其「在京納贖諸例橫圖」與舒化「大明律附例」納贖諸例圖仍有不同。
「祥刑氷鑒」在京納贖圖改「運(yùn)囚糧」為「納米」,并附折谷折銀數(shù)。其折谷比率為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米每五斗折銀二錢五分。祥刑氷鑒改「運(yùn)灰」為「運(yùn)灰石」。其折銀數(shù)目與舒圖相同。
其運(yùn)磚折銀數(shù)目,一百五個(gè)折銀一兩二錢六分五厘,「二錢」當(dāng)依舒化刊本改為三錢,「運(yùn)磚三千二百個(gè)」,當(dāng)改為三千個(gè)。
運(yùn)炭五千一百斤折銀十兩一錢,當(dāng)改為十兩二錢;六千八百斤折銀十二兩六錢,十二兩當(dāng)改為十三兩。
祥刑氷鑒仍依以前明律刊本舊圖存運(yùn)碎磚數(shù)目,然未載折銀數(shù)。
「祥刑氷鑒」所載「在外納贖諸例橫圖」與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在外納贖諸例橫圖」同,惟省略「舊例」「今定」二欄;其「有力照例納米」附有折銀數(shù)目,每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為汪宗元刊本所無。
祟禎刊本「臨民寶鏡」所附在京在外「納贖諸例橫圖」與祥刑氷鑒同,并沿襲其誤字。
祥刑氷鑒所附此二圖,今省略不引。
附納贖例圖【(萬歷三十八年刊本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
做工 運(yùn)囚糧 運(yùn)灰 運(yùn)磚 運(yùn)水和炭 運(yùn)碎磚 運(yùn)石 老疾折錢
笞一十 一個(gè)月折銀三錢 五斗 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 七十個(gè)折銀九錢一分 二百斤折銀四錢 二千八百斤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個(gè)半月折銀四錢五分 一石 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八錢九分 一百五個(gè)折銀一兩三錢六分五厘 三百斤折銀六錢 四千二百斤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個(gè)月折銀六錢 一石五斗 二千四百斤折銀二兩五錢二分 一百四十個(gè)折銀一兩八錢二分 四百斤折銀八錢 五千六百斤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個(gè)半月折銀七錢五分 二石 三千斤折銀三兩一錢五分 一百七十五個(gè)折銀二兩二錢七分五厘 五百斤折銀一兩 七千斤 三千斤
五十 三個(gè)月折銀九錢 二石五斗 三千六百斤折銀三兩七錢八分 二百一十個(gè)折銀二兩七錢三分 六百斤折銀一兩二錢 八千四十【十應(yīng)作百】斤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個(gè)月折銀一兩二錢 六石 四千二百斤折銀四兩四錢一分 二百四十五個(gè)折銀三兩一錢八分五厘 七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四錢四分 九千八百斤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七十 四個(gè)半月折銀一兩三錢五分 七石 四千八百斤折銀五兩零四分 二百八十個(gè)折銀三兩六錢四分 八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六錢四分 一萬一千二百斤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個(gè)月折銀一兩五錢 八石 五千四百斤折銀五兩六錢七分 三百一十五個(gè)折銀四兩九分五厘 九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八錢四分 一萬二千六百斤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個(gè)半月折銀一兩六錢五分 九石 六千斤折銀六兩三錢 三百五十個(gè)折銀四兩五錢五分 一千二十斤折銀二兩四分 一萬四千斤 六千斤
一百 六個(gè)月折銀一兩八錢 十石 六千六百斤折銀六兩九錢三分 三百八十個(gè)折銀五兩五厘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二錢四分 一萬五千四百斤 六千六百六【「六」字衍】斤
俱三文
徒一年 折銀三兩六錢 十五石 一萬二千斤折銀十二兩六錢 六百個(gè)折銀七兩八錢 一千七百斤折銀三兩四錢 二萬四千斤 一萬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折銀五兩四錢 二十石 一萬八千斤折銀十八兩九錢 九百個(gè)折銀十一兩七錢 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銀五兩一錢 二萬六千斤 一萬八千斤
二年 折銀七兩二錢 二十五石 二萬四千斤折銀二十五兩二錢 一千二百個(gè)折銀十五兩六錢 三千四百斤折銀六兩八錢 四萬八千斤 二萬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折銀九兩 三十石 三萬斤折銀三十一兩五錢 一千五百個(gè)折銀一十九兩五錢 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銀八兩五錢 六萬斤 三萬斤
三年 折銀十兩八錢 三十五石 三萬六千斤折銀三十七兩八錢 一千八百個(gè)折銀二十三兩四錢 五千一百斤折銀十兩二錢 七萬二千斤 三萬六千斤 十二文
四年 折銀十四兩四錢 四十石 四萬八千斤折銀五十兩四錢 二千四百個(gè)折銀二【二字應(yīng)改為三】十一兩二錢 六千八百斤折銀十三兩六錢 八萬四千斤 四萬二千斤
五年 折銀十八兩 五十石 六萬斤折銀六十三兩 三千個(gè)折銀三十九兩 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 一十二萬八千斤 六萬四千二百斤
按:舊圖流罪止加一等,蓋因律文三流同為一減也。但流罪俱以大誥減盡,唯總徒四年及雜犯遇例減去一年者,則實(shí)徒四年矣,難以止加一等。今將做工運(yùn)灰運(yùn)磚運(yùn)炭四項(xiàng),照年限改正。唯納米一項(xiàng),奉有軍職立功每年納米十石定例,相應(yīng)照舊。
按:高舉此書所載「納贖例圖」,納上應(yīng)補(bǔ)在京二字。其圖系依據(jù)舒化「大明律附例」,惟增加運(yùn)碎磚及老疾折錢二欄,此二欄數(shù)目字則與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圖同。
高舉此書所附「在外納贖諸例圖」與汪宗元刊本同,而訛字甚多,可參看前引汪本律圖下彰健所作校語。
五刑定律【(萬歷刊本「折獄奇編」)】
贖米 有力納工價(jià) 稍有力納工價(jià)
笞一十 五斗 三錢五分 銀三錢
二十 一石 五錢 四錢五分
三十 一石五斗 七錢五分 六錢
四十 二石 一兩 七錢五分
五十 二石五斗 一兩二錢五分 九錢
杖六十 六石 三兩 一兩二錢
七十 七石 三兩五錢 一兩三錢五分
八十 八石 四兩 一兩五錢
九十 九石 四兩五錢 一兩六錢五分
一百 十石 五兩 一兩八錢
杖六十徒一年 十五石 七兩五錢 三兩六錢
杖七十徒一年半 二十石 十兩 五兩四錢
八十徒二年 二十五石 十二兩五錢 七兩三錢
九十徒二年半 三十石 十五兩 九兩
一百徒三年 三十五石 十七兩五錢 十兩八錢
徒四年 四十石 二十兩 十四兩四錢
徒五年 五十石 二十五兩 一十八兩
按:折獄奇編卷一「應(yīng)議者犯罪」條后附有「五刑定律」,今據(jù)以制表。日本內(nèi)閣文庫藏新刻湯海若匯輯「古今律條公案」,其卷首亦有「五刑定律」,其內(nèi)容與此同。
考萬歷十三年舒化所進(jìn)「大明律附例」,其時(shí)在外納贖,有力納米,稍有力納工價(jià)。
其有力納米,如折合銀兩,自應(yīng)較納工價(jià)為重。然考萬歷刊本「龍頭律法」,則在京在外笞一十納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而稍有力納工價(jià),笞一十,反納銀三錢,較有力納米為重,此其所以將納米折銀易名為「有力納工價(jià)」,并將有力納工價(jià),笞一十定為納銀三錢五分也。
「折獄奇編」及「古今律條公案」未分別在京在外。此所附恐仍系在外納贖則例。明史刑法志云:
萬歷中年,中外通行「有力」、「稍有力」二科。在京諸例并不見施行,而法益歸一矣(明史卷九十三,頁二十三)。
今考崇禎刊本「臨民寶鏡」「刑書據(jù)會」,仍分在京在外,在京仍有運(yùn)炭等名目。清順治律刊本所附圖亦有運(yùn)炭等項(xiàng)。疑亦曾施行,未必系具文,備而不用也。謹(jǐn)志于此以俟考。
附納贖例圖 【 (祟禎刊本「刑書據(jù)會」)】
附律例錢鈔圖 【 (同右)】
按:「刑書據(jù)會」刊于祟禎十一年后。其所載「納贖例圖」「律例錢鈔圖」,與舒化「大明律附例」。同惟「納贖例圖」「運(yùn)囚糧」旁有小字注云:「即是納米。每斗折銀五分。若折谷,每斗加五升」。
其「律例錢鈔圖」,改舒圖「老小廢疾收贖」為「收贖律鈔,老小廢疾工樂戶同」;「婦人兼收錢鈔」下增小字注云:「謂軍職正妻及婦人犯該贖鈔者」;「贖罪例鈔」下增小字注云:「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與婦人犯笞杖之有力者」。「刑書據(jù)會」所載此二圖,亦從略不引。
附:「明律刊本所附納贖諸例圖簡說」
明律刊本所附納贖諸例圖,健已匯編,并附考釋,今再綜合簡說于左:
明律御制序云:「雜犯死罪,并徒流笞杖等刑,悉依贖罪條例科斷」。此贖罪條例,累朝俱有更易。其初附于明律書末,(如「會定運(yùn)磚運(yùn)灰等項(xiàng)做工則例」),或附于有關(guān)律文條后,(如胡瓊「大明律集解」即以「在京罰運(yùn)則例」附于五刑條)其后為斷獄時(shí)查考方便,遂制圖附于明律卷首,此則始于嘉靖十一年孫存所編「大明律讀法」。
明制:據(jù)贖罪條例科斷,在京在外有異。
在京,無力依律的決?;蜃龉ぃ辛t納米運(yùn)灰、運(yùn)石、運(yùn)磚、運(yùn)碎磚、運(yùn)水和炭。其運(yùn)納數(shù)量,明律刊本在京納贖例圖所載系依英宗天順五年所定。至萬歷十三年,舒化奉敕修萬歷問刑條例,始于流徒等罪運(yùn)水和炭、運(yùn)灰、運(yùn)磚數(shù)量,有所更易。(萬歷會典刊行于萬歷十五年,但定稿在前,故其書所錄運(yùn)炭運(yùn)灰運(yùn)磚數(shù)量,仍同舊圖,當(dāng)以舒化「大明律附例」所載為正。)
明制,在外亦無力依律的決,或做工;而有力則納米,或折谷或折銀。明正德時(shí),定「在京囚犯折納工銀則例」,每日追銀一分,如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銀三錢;徒罪照依罰充王府儀從事例,一年追銀三兩六錢。正德時(shí),稍有力納工價(jià),笞一十納工價(jià)銀三錢之例遂行于湖廣。旋又定稍次有力,折納工食,笞一十,折銀一錢五分;嘉靖三年又從河南兵備周期雍之請,稍次有力,笞一十納工食一錢,而舊定折銀一錢五分之制仍未廢止。故其時(shí)遂將在外做工折銀分為三等。即:
頗有力,笞一十,納工價(jià),折銀三錢
稍有力,笞一十,納工食,折銀一錢五分
稍次有力,笞一十,納工食,折銀一錢
至嘉靖七年閏十月始依刑部奏請,僅存留有力納米,稍有力,納工價(jià),笞一十,折銀三錢。
孫存「大明律讀法」所附「在外納贖諸例橫圖」已征引嘉靖七年十二月刑部覆都御史朱延聲奏,而孫圖所列仍有「稍次有力,納工食」一項(xiàng),此則孫圖之疏也。
明邗江書院重刊本「大明律解附例」所附問刑條例已為嘉靖二十九年所定,而所附「在外納贖諸例圖」,則仍鈔襲孫書。不得以其刊行于嘉靖二十九年以后,遂以為其所附「納贖諸例圖」亦系嘉靖二十九年所行用也。論嘉靖二十九年所行用納贖例當(dāng)以雷夢麟讀律瑣言所載為正,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圖亦不足據(jù)。
「雜犯死罪并徒流答杖依贖罪條例科斷」,此僅見明律御制序,而不見于明律正文,故明人遂稱此為「例贖」;以系據(jù)「贖罪條例」科斷,故又稱之為「贖罪」,以與「律贖」亦即律文規(guī)定準(zhǔn)許「收贖」者相別。
明律律文規(guī)定準(zhǔn)予「收贖」者,計(jì)包含:
(1)文武官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
(2)軍官犯私罪該笞者,附過收贖。
(3)家無次丁,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贖,存留養(yǎng)親。
(4)工樂戶、天文生及婦人犯徒流者,各決杖一百,余罪收贖。
(5)老小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
(6)徒年限內(nèi)老疾收贖。
(7)誣輕為重,未論決,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聽收贖。
(8)過失殺傷人收贖。
而贖銅錢數(shù)目則見于明律五刑條。
明初行鈔法,鈔一貫等于銅錢一貫及銀一兩。故律所載贖銅錢數(shù)目實(shí)際仍依鈔計(jì)算。其后鈔貶值,故依律收贖,勢必失之于輕。
明律雖定文武官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軍官犯私罪該笞者收贖,然以其太輕,故其后則定:「官吏一應(yīng)公私雜犯準(zhǔn)徒以下罪名,俱聽運(yùn)炭納米等項(xiàng)贖罪」。(見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頁二十一,纂注)
犯罪存留養(yǎng)親,律雖有其文,并不實(shí)行。僅「兩宮上徽號推恩,詔有司一行之」。
工樂戶、天文生及婦人有犯,依律,笞杖均的決,其犯徒流,則決杖一百,余罪收贖。(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罪,依明律五刑條所定,全贖需銅錢三十六貫。今決杖一百,依明律五刑條,杖一百值銅錢六貫,故余罪需銅錢三十貫收贖)其后為培養(yǎng)婦人廉恥,遂定:
婦人有犯,除奸盜不孝,并審無力,與樂婦,依律的決。其余犯該笞杖或徒罪,律合決,并審有力者,俱各納鈔贖罪(成化八年定,見皇明條法事類纂,第九六頁)
而本書所輯錄「會定運(yùn)磚運(yùn)灰等項(xiàng)做工則例」所定笞一十至杖一百納鈔及銅錢數(shù),胡瓊「大明律集解」所載「在京罰運(yùn)則例」所定笞一十至杖一百納鈔及銅錢數(shù),「大明律集解」所載「在京折收錢鈔則例」及孫存「大明律讀法」「在外納贖諸例橫圖」所載「贖罪例鈔」及「錢鈔兼收」二欄,均系針對軍職正妻及婦人審有力者而定?!岗H罪例鈔」所定,笞一十,贖鈔一百五十貫,折錢七十文,折銀一錢,遠(yuǎn)較明律五刑條所定,笞一十,贖銅錢六百文,(亦即鈔六百文)者為重。以系依例贖罪,非依律所定收贖,故明人稱此為「贖罪例鈔。」
軍職正妻、婦人有力者,如犯笞杖,可依「贖罪例鈔」準(zhǔn)贖。如犯徒流,則依律需決杖一百,此一百亦依「贖罪例鈔」欄所載準(zhǔn)贖,而余罪收贖,此余罪則依律所定鈔貫,以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計(jì)算。以杖一百系照贖罪例鈔欄所定贖罪,故婦人余罪收贖,孫圖仍列入「贖罪例鈔」欄內(nèi)。
于婦人有力者犯罪既有此定例,故于嘉靖七年遂從都御史朱廷聲奏請,工樂戶婦人犯罪許其輕贖者,許其連徒杖并折,不需計(jì)算余罪,許其依明律五刑條所定贖銅錢數(shù),亦即贖鈔數(shù)準(zhǔn)其全贖。而其換算比率,亦按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計(jì)算。其所納收贖律鈔折銀數(shù)目,亦自較婦人有力者依「贖罪例鈔」所納為輕也。
以其系按律所定鈔數(shù)折銀,故明人稱此為收贖律鈔,以與「贖罪例鈔」分別。
其誣輕為重者,亦連徒共折杖,其杖一百則按「贖罪例鈔」欄所載納贖,故明律刊本「在外納贖例橫圖」即將「誣輕為重」列入「贖罪例鈔」欄內(nèi)。其折杖一百后余罪,則仍依律所定余罪所納鈔貫數(shù),以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計(jì)算。
老幼廢疾收贖,依律可全贖,故明律刊本所附「在外納贖橫圖」亦將其與婦人連徒杖并折,一應(yīng)輕贖者,均列入「收贖律鈔」欄內(nèi)。
徒限內(nèi)老疾收贖,其收贖鈔亦依律所定,以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計(jì)算。
過失殺人,依律收贖鈔四十二貫。成化元年奏準(zhǔn),內(nèi)鈔八分,該鈔三十三貫六百文;錢二分,該錢八千四百文。其后錢依鈔關(guān)事例,每錢七文折銀一分,共銀十二兩。鈔依收贖事例,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該銀四錢二分,共該收贖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婦人有犯收贖,老小廢疾收贖,過失殺人收贖,誣輕為重收贖,其所施行地區(qū)本不限于京外,故應(yīng)槚「大明律釋義」及舒化「大明律附例」將其自「在外納贖橫圖」中抽出,另編為圖。而聲明在京錢鈔兼收,而在外則折銀。
清順治律所載在京在外「納贖例圖」亦依明制。惟清初不行鈔法,故清律律圖將明律舊圖中鈔貫,以鈔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換算為贖銀之?dāng)?shù)。
附納贖例圖【(清順治四年三月頒行「大清律集解附例」)】 【在京】 【老疾收贖等罪俱照外贖例圖】
依律決配 做工 運(yùn)囚糧 運(yùn)灰 運(yùn)磚 運(yùn)水和炭 運(yùn)碎磚 運(yùn)石
笞一十 一個(gè)月折銀三錢 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 灰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 磚七十個(gè)折銀九錢一分 炭二百斤折銀四錢 二千八百斤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個(gè)半月折銀四錢五分 米一石折銀五錢 灰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八錢九分 磚一百五個(gè)折銀一兩三錢六分五厘 炭三百斤折銀六錢 四千二百斤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個(gè)月折銀六錢 米一石五斗折銀七錢五分 灰二千四百斤折銀二兩五錢二分 磚一百四十個(gè)折銀一兩八錢二分 炭四百斤折銀八錢 五千六百斤 二千四百斤
四十 二個(gè)半月折銀七錢五分 米二石折銀一兩 灰三千斤折銀三兩一錢五分 磚一百七十五個(gè)折銀一兩二錢七分五厘 炭五百斤折銀一兩 七千斤 三千斤
五十 三個(gè)月折銀九錢 米二石五斗折銀一兩二錢五分 灰三千六百斤折銀三兩七錢八分 磚二百一十個(gè)折銀二兩七錢三分 炭六百斤折銀一兩二錢 八千四一斤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個(gè)月折銀一兩二錢 米六石折銀三兩 灰四千二百斤折銀四兩四錢一分 磚二百四十五個(gè)折銀三兩一錢八分五厘 炭七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四錢四分 九千八百斤 四千二百斤
七十 四個(gè)半月折銀一兩三錢五分 米七石折銀三兩五錢 灰四千八百斤折銀五兩零四分 磚二百八十個(gè)折銀三兩六錢四分 炭八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六錢四分 一萬一千二百斤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個(gè)月折銀一兩五錢 米八石折銀四兩 灰五千四百斤折銀五兩六錢七分 磚三百一十五個(gè)折銀四兩九分五厘 炭九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八錢四分 一萬二千六百斤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個(gè)半月折銀一兩六錢五分 米九石折銀四兩五錢 灰六千斤折銀六兩三錢 磚三百五十個(gè)折銀四兩五錢五分 炭一千二十斤折銀二兩零四分 一萬四千斤 六千斤
一百以上俱的決 六個(gè)月折銀一兩八錢 米十石折銀五兩 灰六千六百斤折銀六兩九錢三分 磚三百八十五個(gè)折銀五兩零五厘 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二錢四分 一萬五千四百斤 六千六百斤
徒一年以下民擺站軍瞭哨 折銀三兩六錢 米十五石折銀七兩五錢 灰一萬二千斤折銀十二兩六錢 磚六百個(gè)折銀七兩八錢 炭一千七百斤折銀三兩四錢 二萬四千斤 一萬二千斤
一年半 折銀五兩四錢 米二十石折銀十兩 灰一萬八千斤折銀十八兩九錢 磚九百個(gè)折銀十一兩七錢 炭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銀五兩一錢 三萬六千斤 一萬八千斤
二年 折銀七兩二錢 米二十五石折銀十二兩五錢 灰二萬四千斤折銀二十五兩二錢 磚一千二百個(gè)折銀十五兩六錢 炭三千四百斤折銀六兩八錢 四萬八千斤 二萬四千斤
二年半 折銀九兩 米三十石折銀十五兩 灰三萬斤折銀三十一兩五錢 磚一千五百個(gè)折銀十九兩五錢 炭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銀八兩五錢 六萬斤 三萬斤
三年 折銀十兩八錢 米三十五石折銀十七兩五錢 灰三萬六千斤折銀三十七兩八錢 磚一千八百個(gè)折銀二十三兩四錢 炭五千一百斤折銀十兩二錢 七萬二千斤 三萬六千斤
四年 折銀十四兩四錢 米四十石折銀二十兩 灰四萬八千斤折銀五十兩四錢 磚二千四百個(gè)折銀三十一兩二錢 炭六千八百斤折銀十三兩六錢 八萬四千斤 四萬二千斤
五年 折銀十八兩 米五十石折銀二十五兩 灰六萬斤折銀六十三兩 磚三千個(gè)折銀三十九兩 炭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 一十二萬八千斤 六萬四千一【「明律集解附例」一作二】百斤
惟軍職立功,每年納米十石,定例俱納本色,不許折銀
按:此所定運(yùn)囚糧運(yùn)灰運(yùn)磚運(yùn)炭折銀數(shù)目仍依舒化「大明律附例」所定。其增運(yùn)碎磚運(yùn)石數(shù)目,則依「祥刑氷鑒」及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高舉「納贖例圖」有老疾折錢一欄,則清律圖省去。蓋以其與「收贖律鈔」抵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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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在外納贖諸例圖
無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贖 贖罪 贖銅
依律決配 照例贖罪 納工價(jià) 老幼廢疾工役樂戶婦人折杖收贖律 軍職正妻例難的決及婦人有力者 非奉旨于各布政使司等衙門鑄錢者,不許擅贖取罪
例 折銀上庫 每做工一月折銀三錢
折谷上倉,每谷一石折米五斗,每米一石折銀五錢
笞一十 杖之小者 贖銀二錢五分,如納米五斗,如谷一石 贖銀三錢 贖銀七厘五毫 贖銀一錢
二十 贖銀五錢,如納米一石,如谷二石 贖銀四錢五分 贖銀一分五厘 贖銀二錢
三十 贖銀七錢五分,如納米一石五斗,如谷三石 贖銀六錢 贖銀一分二厘五毫 贖銀三錢
四十 贖銀一兩,如納米二石,如谷四石 贖銀七錢五分 贖銀三分 贖銀四錢
五十 贖銀一兩二錢五分,如納米二石五斗,如谷五石 贖銀九錢 贖銀三分七厘五毫 贖銀五錢 每笞一十贖銅半斤,每銅一斤折銀五分
杖六十 杖之大者 贖銀三兩,如納米六石,如谷一十二石 贖銀一兩二錢 贖銀四分五厘 贖銀六錢
七十 贖銀三兩五錢,如納米七石,如谷一十四石 贖銀一兩三錢五分 贖銀五分二厘五毫 贖銀七錢
八十 贖銀四兩,如納米八石,如谷十六石 贖銀一兩五錢 贖銀六分 贖銀八錢
九十 贖銀四兩五錢,如納米九石,如谷十八石 贖銀一兩六錢五分 贖銀六分七厘五毫 贖銀九錢
一百以上俱的決贖 贖銀五兩,如納米十石,如谷二十石 贖銀一兩八錢 贖銀七分五厘 贖銀一兩 每杖一十贖銅一斤,每銅一斤折銀五分
婦人余罪收贖例并誣輕為重者
徒一年以下民擺站軍瞭哨 贖銀七兩五錢,如納米十五石,如谷三十石 贖銀三兩六錢 贖銀一錢五分 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二十,余罪,折銀七分五厘 贖銅一百二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銅七分五厘
一年半 贖銀十兩,如納米二十石,如谷四十石 贖銀五兩四錢 贖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杖七十連徒共折杖二百四十。其二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四十余罪,折銀一錢一分二厘五毫 贖銅一百四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一分二厘五毫
二年 贖銀十二兩五錢,如納米二十五石,如谷五十石 贖銀七兩二錢 贖銀二錢二分五厘 杖八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六十余罪折銀一錢五分 贖銅一百六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五分
二年半 贖銀十五兩如納米三十石如谷六十石 贖銀九兩 贖銀二錢六分二厘五毫 杖九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八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八十余罪折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贖銅一百八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三年 贖銀十七兩五錢,如納米三十五石,如谷七十石 贖銀一十兩零八錢 贖銀三錢 杖一百連徒共折杖二百。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余罪折銀二錢二分五厘 贖銅二百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二錢二分五厘
流二千里 贖銀三錢七分五厘 該折杖二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二十余罪折銀三錢 贖銅二百二十斤
二千五百里 贖銀四錢一分二厘五毫 該折杖二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四十余罪折銀三錢三分七厘五毫 贖銅二百四十斤
三千里 贖銀四錢五分 該折杖二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六十余罪折銀三錢七分五厘 贖銅二百六十斤
總徒四年 贖銀二十兩,如納米四十石,如谷八十石 贖銀十四兩四錢 遷徙準(zhǔn)徒二年折贖罪銀四錢五分 已徒犯徒遇例減一等
雜犯五年 軍職立功年滿有力納米俱復(fù)職帶俸差操 贖銀二十五兩,如納米五十石,如谷一百石 贖銀一十八兩 再犯贖銀四錢五分
絞斬 贖銀五錢二分五厘 除贖正罪銀一兩外,余罪折銀四錢零五厘
過失殺 依律收贖,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被殺之家營葬,取領(lǐng)狀
按:清律此圖亦依明制。惟清初不行鈔法,故將明律舊圖中鈔貫,以鈔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換算為折銀之?dāng)?shù)。
誣輕為重欄、誣人犯流二千里罪,清律此圖謂該折杖二百二十,與明孫存「大明律讀法」及萬歷會典所載「在外納贖例圖」同。
誣人犯流二千五百里罪,清律此圖謂該折杖二百四十,而孫圖及萬歷會典則作折杖二百三十。
誣人犯流三千里罪,清律此圖謂折杖二百六十,而孫圖及萬歷會典則作折杖二百四十。
蓋清律律圖系據(jù)誣告條律文小字注,誣近流為遠(yuǎn)流計(jì)算,而孫圖及萬歷會典則據(jù)律文小字注,誣徒為流計(jì)算。
順治律誣告條系鈔明律。順治律「誣告」條小字注原附按語云:
按:律首收贖圖與此注算法不同,指歸則一。
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誣告」條「纂注」云:
從徒入流者注云……則杖一百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折杖二百四十無疑。惟近流入遠(yuǎn)流注云……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二百四十,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六十又無疑。
「纂注」所言折杖二百二十、二百四十、二百六十,似為清律納贖例圖「誣輕為重」欄所本。而
「纂注」謂:「從徒入流……皆折杖二百四十無疑」,又與孫圖及會典不合。謹(jǐn)志于此以俟詳考。
附限內(nèi)老疾收贖
徒一年杖六十 凡犯杖六十徒一年老疾,合計(jì)全贖銀一錢五分。除已受杖六十,準(zhǔn)去四分五厘。剩徒一年,該贖銀一錢零五厘。計(jì)算每徒一月贖銀八厘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準(zhǔn)贖八厘七毫五忽外,未役十一個(gè)月該贖銀九分六厘二毫五忽。
一年半杖七十 凡犯杖七十徒一年半老疾,合計(jì)全贖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除受杖七十準(zhǔn)去五分二厘五毫,剩徒一年半該贖銀一錢三分五厘。計(jì)算每徒一月贖銀七厘五毫,如已役一月準(zhǔn)贖徒銀七厘五毫外,未役一十七個(gè)月該收贖銀一錢二分七厘五毫。
二年杖八十 凡犯杖八十徒二年老疾,合計(jì)全贖銀二錢二分五厘。除已受杖八十準(zhǔn)去六分,剩徒二年該贖銀一錢六分五厘。計(jì)算每徒一月贖銀六厘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準(zhǔn)贖徒銀六厘七毫五忽外,未役二十三個(gè)月該收贖銀一錢四分五厘六忽。
二年半杖九十 凡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老疾,合計(jì)全贖銀二錢六分一厘五毫。除已受杖九十準(zhǔn)去六分七厘五毫。剩徒二年半該贖銀一錢九分五厘。計(jì)算每徒一月贖銀六厘四毫六忽。如已役一月準(zhǔn)贖徒銀六厘四毫六忽外,未役二十九個(gè)月該收贖銀一錢九分七厘一毫四忽。
三年杖一百 凡犯杖一百徒三年老疾,合計(jì)全贖銀三錢。除已受杖一百準(zhǔn)去七分五厘。剩徒三年該贖銀二錢二分五厘。計(jì)算每徒一月贖銀六厘三毫。如已役一月準(zhǔn)贖徒銀六厘三毫外,未役三十五個(gè)月該收贖銀二錢二分。
考此凡各受杖贖銀,計(jì)算無異。惟已役徒一月有八厘七毫五忽者,七厘五毫者,六厘七毫五忽者,六厘四毫六忽者,六厘三毫者,其不同何也?蓋徒之全贖,原有差等也。
按:「限內(nèi)老疾收贖」與「誣輕為重收贖」,在明律刊本中本合為一圖,清律則將其分作二圖。明律本規(guī)定以銅錢收贖,然實(shí)依鈔計(jì)算。明初鈔一貫與銅錢一貫價(jià)值相等,其后鈔輕遂改折銀,以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清律即依此換算,實(shí)與明制同。
附誣輕為重收贖圖
凡誣輕為重,如告人一百杖,內(nèi)止四十得實(shí),所誣六十杖被誣之人已經(jīng)受決,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不準(zhǔn)贖銀。如未決,方準(zhǔn)照后收贖。
笞一十 杖之小者,每一十贖銀七厘五毫。杖亦同之。徒折杖亦同之。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內(nèi)止一十得實(shí),所剩誣二十已經(jīng)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二十。如未決,準(zhǔn)贖銀一分五厘。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內(nèi)止一十得實(shí),所剩誣三十已經(jīng)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準(zhǔn)贖銀二分二厘五毫。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內(nèi)止二十得實(shí),所剩誣三十已經(jīng)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準(zhǔn)贖銀二分五厘五毫。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內(nèi)止二十得實(shí),所剩誣四十已經(jīng)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準(zhǔn)贖銀三分。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內(nèi)止三十得實(shí),所剩誣四十已經(jīng)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準(zhǔn)贖銀三分。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內(nèi)止三十得實(shí),所剩誣五十已經(jīng)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準(zhǔn)贖銀三分七厘五毫。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內(nèi)止四十得實(shí),所剩誣五十已經(jīng)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準(zhǔn)贖銀三分七厘五毫。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內(nèi)止四十得實(shí),所剩誣六十已經(jīng)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如未決,準(zhǔn)贖銀四分五厘。
徒一年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內(nèi)止杖五十得實(shí),被誣之人若經(jīng)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如未決,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準(zhǔn)贖銀五分二厘五毫。
一年半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內(nèi)止杖七十得實(shí),被誣之人若經(jīng)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準(zhǔn)贖銀五分二厘五毫。
二年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內(nèi)止杖八十得實(shí),被誣之人若經(jīng)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二年之罪。如未決,徒二年折杖八十,準(zhǔn)贖銀六分。
二年半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實(shí)。被誣之人若經(jīng)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準(zhǔn)贖銀七分五厘。
三年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內(nèi)止杖八十得實(shí)。被誣之人若經(jīng)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如未決,徒三年折杖一百,并剩杖共一百二十,仍實(shí)杖一百。余二十杖,方準(zhǔn)贖銀一分五厘。
流二千里杖一百 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流一等折杖二十,共二百二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準(zhǔn)徒四年,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實(shí)。被誣之人若經(jīng)已決,告誣者除告實(shí)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務(wù)必全抵。如未決,除告實(shí)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準(zhǔn)收贖銀七分五厘。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流二等,折杖四十,共二百四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準(zhǔn)徒四年,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實(shí),被誣人若經(jīng)已決,告誣者除告實(shí)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務(wù)必全抵。如未決,除告實(shí)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二十,止杖一百,余二十,準(zhǔn)收贖銀一分五厘。
三千里杖一百 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流三等,折杖六十,共二百六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準(zhǔn)徒四年,內(nèi)止杖一百流二千里是實(shí)。被誣人若經(jīng)已決,除告實(shí)外,務(wù)必全抵徒一年。如未決,除告實(shí)杖一百流二千里,共折杖二百二十外,剩杖四十,該贖銀二分。三流雖同準(zhǔn)徒四年,必以一年為剩罪。
此贖與老幼婦人收贖不同。彼徒流皆宜照徒年限收贖。此徒流皆折杖,照杖收贖。
誣告收贖舊圖,依唐律疏議前后參差。閱者多有不明,今特改正。 【 (此清律原附按語)】
按 【 (此亦清律原附按語)】 徒流已論決者,或云亦折杖,隨所剩杖數(shù)多少全決之,不坐徒流。夫至重者為民命,死罪已決者,尚抵以死;未決者亦止減一等,而謂徒流不全抵可乎?或又云:律謂未論決徒流,止杖一百,則其已論決者,當(dāng)無止法乎,此又非律意也。蓋所誣者,若系杖一百流三千里,而告實(shí),止笞一十,其剩杖二百三十,亦將全決之乎?圣人制律,所以生民,非所以殺民,不得已而用之者也使可全決,則律以懲奸,將無制限,而杖可過一百矣。今決杖何止曰一百,而一百之外即減杖加徒也,正以笞輕于杖,故加以杖,而杖一百之外,又難復(fù)加,故立徒流之法耳。其所謂止者止謂其杖一百之外,不可復(fù)加之意也。不然,民吾赤子,而肆然加以二百三十之杖,其不就斃者百無一人耳。豈圣人仁民愛物之心哉?又按王肯堂箋釋云,全抵剩罪,無力的決做工擺站哨瞭,有力納米等項(xiàng)贖罪,亦如例,不在折杖收贖之限。今合二說參酌其宜,如有力則贖罪俱以納米等項(xiàng)贖罪行之。如無力,則剩罪至杖一百以上者,實(shí)的決一百,其余罪亦著納贖,但不用律贖每杖一十贖銀七厘五毫之?dāng)?shù),而用例贖,每杖一十,贖銀一錢,則杖不過百,而贖不失輕,庶兩得其平矣。若無力至一兩之銀亦不能納者,則量從律贖,與未決余罪同臨時(shí)酌之。
健按:以「明律集解附例」所戴「收贖鈔圖」校之,此圖亦將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換算為銀數(shù),與明制并無不同也。
附真犯雜犯死罪 【 弘治十年奏定?!?(據(jù)正德會典迻錄。順治律改「弘治十年」為「順治二年」)
真犯死罪決不待時(shí)
凌遲處死
1.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2.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3.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4.妻妾因奸,同謀殺死親夫者。
5.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6.謀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7.采生折割人者。
8.妻妾故殺夫者。
9.弟妹故殺兄姊,若侄故殺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故殺外祖父母者。
10奴婢毆?dú)⒓议L者,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11雇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
按:萬歷會典與正德會典同。陳省刊本王藻刊本「大明律例」、舒化刊本「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順治例,第十、第十一二款在第八款前;并有第十三款:「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dú)蛑娓改父改?,殺者」?br />
斬罪
1.收父祖妾及伯叔母。(按:順治例此下增「隱匿滿洲逃亡新舊家人」一款。)
2.謀反大逆,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
3.謀反大逆,知情故縱隱藏者。
4.謀叛,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5.逃避山澤,拒敵官兵者。
6.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饗薦玉帛之屬者。
7.盜制書及起馬御寶圣旨起船符驗(yàn)者。
8.盜乘輿服御物。
9.強(qiáng)盜得財(cái)者。不分首從。
10以藥迷人圖財(cái)者,罪同強(qiáng)盜,不分首從。
11強(qiáng)盜窩主造意分贓者○若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
12謀殺人因而得財(cái)者,同強(qiáng)盜。不分首從。
13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殺者。
14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殺者。(陳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在次款后,為后此明律刊本及順治律刊本所本)
15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16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親,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17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18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從者。
19采生折割人,為從者○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
20造畜蠱毒殺人及教令者。
21造魘魅符書,呪詛殺人者。
22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死者。
23毆受業(yè)師死者。
24奴婢毆家長死者。
25雇工人毆家長死者。
26妻妾?dú)蛩勒摺?br />27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28弟妹毆兄姊,若侄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死者。
29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dú)蛑娓改父改刚摺?br />30妻妾?dú)蛑谟H以上尊長死者,與夫毆同。
31妻妾?dú)史蛑娓改父改刚摺?br />32奸小功以上親,強(qiáng)者。
33奸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強(qiáng)者。
34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及與和者。
35奴及雇工人奸家長妻女者。
絞罪
1.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
2.謀叛,知情故縱隱藏者○若謀而未行,為首者。
3.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
4.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傷者。
5.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傷者。
6.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已傷者,罪與子孫同。
7.妻妾?dú)蛑梁V疾者。
8.卑幼毆本宗小功兄姊尊屬篤疾者。
9.弟妹毆兄姊,若侄毆伯叔父母姑,外孫毆外祖父母,刅傷及折肢瞎一目者。
10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11妻妾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12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誣者。
13奸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及與和者。
真犯死罪秋后處決
斬罪
1.凡官員,大臣專擅選用者。
2.大臣親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職者。
3.文官非有大功勛,所司朦朧奏請封公侯爵者。當(dāng)該官吏,及受封之人。
4.奸邪進(jìn)讒言左使殺人者。
5.犯罪該死,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
6.在朝官員,交結(jié)朋黨,紊亂朝政者。
7.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zhí)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8.諸衙門官吏與內(nèi)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jié),漏泄情事,夤緣作弊,符同奏啟者(順治例刪「與內(nèi)官」三字)。
9.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執(zhí)大臣德政者。
10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
11棄毀制書及起馬御寶圣旨起船符驗(yàn),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12奏事及當(dāng)該官吏,若有規(guī)避增減緊關(guān)情節(jié),朦朧奏準(zhǔn)施行者。
13聞知調(diào)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jī)密大事,漏泄于敵人者。
14近侍官員漏泄機(jī)密重事于人者。
15增減官文書,因而失誤軍機(jī)者,無問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誤軍機(jī)者。
16販私鹽拒捕者。
17儀禮司將應(yīng)朝見官員人等留難,不即引見者。
18百工技藝之人,應(yīng)有可言之事,亦許奏聞,各衙門但有阻當(dāng)者。
19向太廟太社及宮殿射箭放彈投擲磚石傷人者。
20文武官內(nèi)官廚子校尉牌面?zhèn)卧煺摺?br />21在京被極刑家屬,并經(jīng)斷人,朦朧充當(dāng)近侍及宿衛(wèi)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者○當(dāng)該官司聽囑,及受財(cái),容令充當(dāng)者(陳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在第二十款前,為后此明律刊本及順治例所本)
22貪取來降人財(cái)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
23飛報(bào)軍情,隱匿不遠(yuǎn)奏聞,因而失誤軍機(jī)者。
24邊將取索軍器錢糧等物,不即奏聞,及不依式申報(bào),因而失誤軍機(jī)者。
25軍器糧草,臨敵缺乏,及承調(diào)遣,不依期策應(yīng),告報(bào)軍期違限,因而失誤軍機(jī)者。
26軍臨敵境,托故違期三日不至者。
27邊將不固守,及守備不設(shè),因而失陷城寨者。
28與賊臨境,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飛報(bào),以致陷城損軍者。
29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
30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首者。
31于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首從。
32守御官致有所部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
33牧民官激變良民,失陷城池者。
34軍器輒棄毀者,二十件以上。
35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致死者。
36境內(nèi)奸細(xì)走透消息于外,及境外奸細(xì)入境內(nèi),探聽事情,接引起謀之人。
37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泄事情者。
38實(shí)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39出使馳驛違限,因而失誤軍機(jī)者。
40調(diào)遣軍馬及報(bào)軍務(wù)軍情文書,故不遣使給驛,因而失誤軍機(jī)者。
41軍需管送達(dá)限,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jī)者。
42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
43盜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44竊盜拒捕,及殺傷人者○因盜而奸者。
45刼囚者。
46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殺人者。
47官司差人,追征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殺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
48白晝搶奪,傷人者○失火行船遭風(fēng),搶奪傷人者。(正德會典、萬歷會典、舒化「大明律附例」無「失火」至「傷人者」十一字。陳省刊本、萬歷二十二年鄭汝璧刊本亦無此十一字。此十一字見高舉刊本「大明律集解附例」。清順治例有此十一字)。
49略誘略賣良人,因而殺人者。
50卑幼發(fā)尊長墳冢,開棺槨見尸者○若棄尸賣墳地者。
51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尸者。
52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尸者。
53謀殺人,造意者。
54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殺者。
55因奸同謀殺死親夫者,奸夫。
56用毒藥殺人者。
57故殺者。余條以故殺論者,依此。
58敬用蛇蝎毒蠱(萬歷會典、大明律疏附例、萬歷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三十八年刊本「明律集解附例」及順治例作蟲。陳省刊本及舒化「大明律附例」仍作蠱),咬傷人,因而致死者。
59庸醫(yī)故違本方,詐療疾病,取財(cái),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
60因奸盜而威逼人致死者。
61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死者。
62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至死者。
63吏卒毆本部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lǐng)官死者。
64首領(lǐng)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死者。
65官司差人追繳錢糧,勾攝公事,而毆死者。
66奴婢毆良人死者。
67奴婢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傷者。
68奴婢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69雇工人毆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死者。
70雇工人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71妾?dú)匏勒摺?br />72毆妻之父母死者。
73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74妻妾?dú)蚓屄樽痖L至死者。
75毆繼父至死者。
76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眾致陷城池,及刼掠人民者。
77詐偽制書及增減者。(萬歷會典偽作為。隆慶刊本大明律疏附例、萬歷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萬歷三十八年刊本明律集解附例及順治例亦作為。萬歷十三年刊本大明律附例作偽)
78詐傳詔旨者。
79各衙門當(dāng)該官吏,將奏準(zhǔn)合行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
80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歷日符驗(yàn)、夜巡銅牌、茶鹽引者。
81偽造寶鈔,不分首從及窩主,若知情行使者(順治例無此款)。
82詐假官,假與人官者。
83假稱內(nèi)使及都督府四輔諫院等官六部監(jiān)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訪事務(wù),扇惑人民者(順治例改「都督府四輔諫院等官」為「內(nèi)院」)。
84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wù),扇惑人民者。
85奸緦麻親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強(qiáng)者。
86奸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強(qiáng)者。
87男婦誣執(zhí)親翁,及弟婦誣執(zhí)夫兄,欺奸者。
88奸家長緦麻以上親及妻妾,強(qiáng)者。
89放火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因而盜取財(cái)物者。
90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系官積聚之物者。
91犯罪拒捕殺人者。
92罪囚反獄在逃者。
93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94死囚令人自殺,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者。
絞罪
l.棄毀官文書,事關(guān)軍機(jī)錢糧者。
2.強(qiáng)奪良家妻女,奸占為妻妾者○配與子孫弟侄家人者。
3.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4.稅糧違限一年以上不足提調(diào)部糧官吏。
5.以私債強(qiáng)奪人妻妾子女,因而奸占婦女者。
6.師巫假降邪神。
7.一應(yīng)左道亂正之術(shù),扇惑人民,為首者。
8.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9.不系宿衛(wèi)應(yīng)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刅入宮殿門內(nèi)者。
10從車駕行而逃,百戶以上。
11在宮殿內(nèi)營造,至申時(shí)分,照數(shù)點(diǎn)出,其不出者。
12至夜持杖入殿門者。
13內(nèi)使私將兵器入宮殿門內(nèi)者。
14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
15越皇城者。
16皇城門非時(shí)擅開閉者。
17文武官內(nèi)官廚子校尉牌面,詐帶朝參,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
18私使軍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賊拘執(zhí),至三名者。
19官軍征討私逃再犯。
20軍人在逃三犯。
21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致折傷以上者。
22越度沿邊關(guān)塞,因而出外境者(順治例「者」下有「故縱同罪」四字)。
23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
24盜各衙門官文書,事干軍機(jī)錢糧者。
25私盜放囚人逃走,因而傷人者(舒化「大明律附例」、陳省刊本「大明律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順治例盜作竊)。
26官司差人追征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傷人者。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陳省刊本「大明律例」、舒化「大明律附例」、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高舉明律集解附例「及聚」上有「殺人」二字,為另一節(jié)?!钢旅摺瓜掠小嘎暑I(lǐng)家人隨行打奪,家人亦曾傷人者」十五字,為順治例所本。萬歷會典與正德會典同)。
27竊盜三犯○掏摸罪同(舒化「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順治例同下有「軍人為盜三犯」六字)。
28略誘略賣良人,因而傷人者。
29發(fā)冢開棺槨見尸者。
30子孫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長墳?zāi)箖?nèi)熏狐貍,燒尸者。
31謀殺人從而加功者○若傷而不死,造意者。
32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傷者。
33奸夫自殺其夫,奸婦雖不知情。
34鬪毆?dú)⑷苏?。余條以鬪毆論者,依此。
35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36以他物置入耳鼻并孔竅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37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
38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之篤疾者。
39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折傷者○若毆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lǐng)官篤疾者。
40首領(lǐng)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篤疾者。
41官司差人追征錢糧,勾攝公事,而毆至篤疾者。
42以威力制縛人,及私家拷打監(jiān)禁,因而致死者。
43奴婢毆良人至篤疾者。
44良人毆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殺者。
45故殺緦麻小功親奴婢者。
46毆緦麻小功大功親雇工人至死,及故殺者。
47奴婢過失殺家長者○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48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折傷者。
49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故殺雇工人者。
50妾?dú)拗梁V疾者。
51夫毆妻至死者。
52毆妻之父母至篤疾者。
53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至篤疾者。
54尊長毆卑幼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殺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孫者。
55嫡繼慈養(yǎng)母殺子孫致令絕嗣者。
56妻毆卑屬至死者。
57故殺夫之兄弟子者。
58尊長毆卑幼之婦妾至死者。
59毆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60奴婢罵家長者。
61投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
62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
63詐偽(萬歷會典、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順治例作為)制書,及增減未施行者。
64詐偽(大明律疏附例、陳省刊本大明律例、萬歷會典、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順治例作為。)將軍總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nèi)外各衛(wèi)指揮使司守御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順治例改「五府」為「衙門」)。
65詐傳皇后懿旨、皇太子親王令旨者。
66私鑄銅錢者(陳省刊本大明律例、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順治例「者」下有「匠人罪同」四字。)
67強(qiáng)奸者。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大明律附例無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九字)。
68奸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
69奸親屬妾,強(qiáng)者(萬歷會典、大明律附例與正德會典同。明律集解附例此款下有「○誣告人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十一字,漏未提行。順治例則將此十一字移于第63款「詐為制書」前)。
70奴及雇工人奸家長之期親若妻者。
71失火延燒宗廟及宮闕者。
72犯罪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73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74獄卒凌虐罪囚,克減衣糧,因而致死者。
75獄卒以金刅及他物與囚,致囚反獄,及殺人者。
雜犯死罪
斬罪
1.內(nèi)府承運(yùn)庫交割余剩之物,蒙朧擅將出外者。
2.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遞,借者及借與者。
3.盜內(nèi)府財(cái)物者。
4.監(jiān)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并贓論罪,四十貫。余條以監(jiān)守自盜論者,依此(順治例改「貫」為「兩」)。
絞罪
1.軍官犯罪,不請旨上議,當(dāng)該官吏。
2.車駕行處,軍民沖入儀仗內(nèi)者。
3.沖入儀仗內(nèi),訴事不實(shí)者。
4.在京守御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逃軍買求者。
5.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并贓論罪,八十貫,余條以常人盜官物論者,依此(順治例改貫為兩)。
6.冢先穿陷,及未殯埋,開棺槨見尸者。
7.官吏受財(cái)枉法,有祿人八十貫,無祿人一百二十貫。余條以枉法論者依此(順治例改貫為兩,改此款為真犯絞罪監(jiān)候)。
按:正德會典、萬歷會典記弘治十年奏定真犯死罪雜犯死罪,均止于此。明萬歷十三年舒化所進(jìn)「大明律附例」亦止于此。隆慶元年陳省刊本「大明律例」、萬歷刊本「致君奇術(shù)」、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衷貞吉「明律集解附例」、高舉「明律集解附例」,則此下更有「邊遠(yuǎn)充軍」、「充軍」等罪名,為順治例所本?!高呥h(yuǎn)充軍」下,陳省刊本有小字注云:「續(xù)類抄者」,則其非弘治十年所奏定,明矣。萬歷會典卷一七五僅錄嘉靖二十九年及萬歷十三年問刑條例所定充軍條目。
邊遠(yuǎn)充軍
1.官員乞養(yǎng)子詐冒承襲者○他人教令者○官(順治例官下有司字)知而聽行者。
2.詐稱軍人,不當(dāng)軍民差役者。
3.寺觀庵院不許私自剏建增置,違者。
4.不系宿衛(wèi)應(yīng)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刅入皇城門內(nèi)者○門官及宿衛(wèi)官軍故縱者。
5.從車駕行而逃者。
6.內(nèi)使私將兵器進(jìn)入皇城門內(nèi)者○門官及守衛(wèi)官失于摉檢者○皇城門應(yīng)閉而誤不下鎖者。
7.將帥擅調(diào)軍馬及所擅發(fā)與者。
8.若不即調(diào)遣會合,或不即申上司,及鄰近衛(wèi)所不即發(fā)兵策應(yīng)者。
9.上司及大臣將文書調(diào)遣將士提撥軍馬者,非奉御寶圣旨,不得擅離信地。若軍官有改除別職或犯罪取發(fā),如無奏奉圣旨,亦不許擅動,違者。
10被賊侵入境內(nèi),擄掠人民。
11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從者。
12各處守御官不守紀(jì)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再犯,小旗。
13堤備不嚴(yán),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親管指揮千戶百戶鎮(zhèn)撫。
14軍人關(guān)給重器私賣者。
15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zhí)者○本管官吏容隱不舉,及虛作逃亡報(bào)官者。
16軍官軍人聽從公侯役使,及不出征時(shí),輒于公侯門首伺立者。
17從征守御官軍人在逃,再犯者○在京各衛(wèi)各處守御城池軍人在逃,再犯。
18各處守御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者○逃軍買求者○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
19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軍告者。
20內(nèi)外各衛(wèi)指揮千百戶鎮(zhèn)撫總小旗不得接受公侯所與寶鈔(順治例無寶鈔二字)金銀段疋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
充軍
1.軍官有犯私罪該徒流者,照依地里遠(yuǎn)近,發(fā)各衛(wèi)。
2.軍官軍人犯罪該徒五等,皆發(fā)二千里內(nèi)衛(wèi)分。流三等,照依地里遠(yuǎn)近,發(fā)各衛(wèi)。
3.殺死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將正犯余丁抵?jǐn)?shù)。
4.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發(fā)外衛(wèi)。
5.守御去處千戶百戶鎮(zhèn)撫有缺,具本奏聞選用。若先行委人權(quán)管希望實(shí)授者,當(dāng)該官吏各罷職役。
6.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
7.內(nèi)使出入不服摉檢者。
8.軍人不親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收籍,正身依舊,各充軍。
9.邊將私令軍人于外境擄掠人口財(cái)物者。
10軍人出征獲到馬匹,軍官賣者。
11軍官私賣軍器者。
12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軍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種田土,或隱占在己使喚空歇軍役罪止者○若小旗總旗百戶縱放軍人,本管指揮千戶鎮(zhèn)撫當(dāng)該首領(lǐng)官吏故縱不舉,及指揮千戶鎮(zhèn)撫故縱軍人,百戶總小旗知而不首告者。
13軍官軍人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再犯;在京各衛(wèi)各處守御城池軍人在逃,三犯;知情窩藏者○本管頭目知情故縱者。
14在京各衛(wèi)軍人在逃初犯者。
15不行用心鈴束,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
16軍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以逃軍論。
17起發(fā)充軍囚徒,中途在逃,押解人長押官故縱者。
18應(yīng)充軍囚徒,斷決后,限外無故稽留不送,因而在逃者,就將提調(diào)官吏,抵犯人本罪發(fā)遣。
真犯死罪 【 (嘉靖二十九年定,附三十一年續(xù)增)】
(據(jù)萬歷會典卷一七四迻錄。明律刊本惟王肯堂「箋釋」錄有嘉靖萬歷時(shí)所增定。順治律僅錄弘治朝所奏定者,于嘉靖萬歷時(shí)所增定者則從略。)
斬罪
1.盜沿邊沿海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銀二百兩,錢帛等物直銀二百兩以上者。
2.鹽徒聚眾十人以上,撐駕大船,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殺傷人至三命者,比強(qiáng)盜得財(cái)律。
3.迤北小王子等,差來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軍人等將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交易者。
4.虜寇犯邊,官軍將被虜人口妄殺,冒作賊級,或虜寇近邊札營,猶未入境,官軍覘知寡弱,乘機(jī)搗穴,斬獲老弱婦女,妄作犯邊,以圖功次升賞者。
5.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此將應(yīng)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
6.將應(yīng)禁軍器賣與夷人圖利者,比將軍器出境走泄事情者律。
7.擅造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jié)聚,及為向?qū)В瑒o掠良民者,正犯極刑。
8.都司衛(wèi)所,自住一城,及與府州縣,同住一城,遇賊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臨時(shí)棄去,致賊入城,及守備不設(shè),被賊掩襲殺虜焚燒者。都司并各該城分衛(wèi)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同住府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若兩縣同城,以賊從所管城分入城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及原無衛(wèi)所而府州縣職守專城各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失陷城寨律。
9.盜棄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10鳳陽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壽山列圣陵寢、承天府顯陵,山前山后禁限內(nèi),若有盜砍樹株者,比盜大祀神御物律。若取土取石,開窯燒造,放火燒山者,俱照前擬斷。
11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cái)物,系強(qiáng)刼者,比各居親屬行強(qiáng)盜,卑幼犯尊長律。
12各處無藉之徒,引賊刼掠,以復(fù)私讎,探報(bào)消息,致賊逃竄者,比奸細(xì)律。
13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毆者律。
14各邊海總兵副參游擊守備都司衛(wèi)所官員,但有科斂及扣減入己贓私,至四百兩以上者。
15若盜、及棄毀、偽造巡撫、審錄、勘事、提學(xué)、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guān)防,與印信同科。
16廣西云貴湖川等處,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若已授職,依詐假官律。
17私自凈身,本身并下手之人。
18充軍人犯逃回,原問真犯斬罪免死充軍者。
絞罪
1.強(qiáng)奪良家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者,比強(qiáng)奪良家妻女,奸占為妻妾律。
2.鹽徒聚眾,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響器,遇有追捕,拒敵傷人,至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罪人聚眾打奪下手者律。
3.軍官軍人,征調(diào)起程,避難在逃,編發(fā)宣府獨(dú)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還職著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
4.在京在外守御城池軍人在逃,三次者。
5.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賣與外夷者,不拘多寡,比私將軍器出境律。
6.盜內(nèi)府財(cái)物,及監(jiān)守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竊盜三犯律并論。
7.搶奪至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竊盜三犯律。
8.將腹里人口,用強(qiáng)略賣與境外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中間罪不至死者,比將人口出境律。
9.鬪毆傷人,辜限內(nèi)不平復(fù)。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實(shí)者。
10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系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律。
11充軍人犯逃回,原問真犯絞罪免死充軍者。
真犯死罪(萬歷十三年定,見萬歷會典卷一七四)
斬罪
1.鹽徒聚眾十人以上,撐駕大船,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者,比照強(qiáng)盜得財(cái)律。
2.聚眾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響器,拒敵傷至二人以上,為首者。
3.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口,冒作賊級報(bào)功者,以故殺論。
4.各府州縣與衛(wèi)所同住一城,遇賊攻圍,不行固守,及守備不設(shè),被賊攻陷城池,刼掠焚燒者。衛(wèi)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若原無設(shè)有衛(wèi)所,但有專城之責(zé)者,掌印、捕盜官,亦照前律。
5.私賣硝黃與外夷,及邊海賊寇,為首者,比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
6.盜沿邊沿海銀三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yùn)錢糧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系監(jiān)守者。
7.強(qiáng)盜傷人而未得財(cái),比照搶奪傷人律。
8.糾眾發(fā)冢起棺,索財(cái)取贖者,比依強(qiáng)盜得財(cái)律。
絞罪
1.強(qiáng)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xiàn)王府,并勛戚勢豪之家者,比強(qiáng)奪良家妻女,奸占為妻妾者律。
2.盜沿邊沿海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值銀三百兩以上,漕運(yùn)錢糧銀三百兩糧榻六百石以上,系常人者。
3.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
4.充軍人犯,逃回三次,通系著伍以后者,依守御官軍律。
真犯死罪充軍為民例 【 (萬歷十三年奏定并新續(xù)題)】
(按:「真犯死罪充軍為民例」始見于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為高舉「明律集解附例」所本。高書亦有增益。今據(jù)高書迻錄,并注明清順治四年所頒「清律集解附例」所附「真犯死罪充軍為民例」辭句異同。高書充軍為民例每款開端均有「一」字,今改標(biāo)阿刺伯?dāng)?shù)目字,將「一」字省略。)。
凌遲處死
1.〔萬歷十六年正月內(nèi)題奉欽依〕:今后在外衙門,如有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會審情真,即單詳?shù)皆海核录葱袉巫?,決單到日,御史即便處決。如有監(jiān)故在獄者,仍戮其尸(順治例無括號中諸字,下仿此)。
2.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jiān)故者,仍剉碎死尸梟示。
3.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yǎng)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cái)產(chǎn),配有室家,若于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yǎng)未久,或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cái)產(chǎn),配有室家,及于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shù),如律科斷,從謀故殺毆罵凌遲斬絞各條下科斷。
4.〔萬歷十六年正月內(nèi)題奉欽依: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依凡論。其財(cái)買義男,如恩養(yǎng)年久,配有室家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縉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從謀故殺毆罵凌遲斬絞各條下科斷。
斬罪
1.凡豪強(qiáng)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qiáng)盜已行得財(cái)律皆斬。為首者仍梟示(梟示,順治例作梟首示眾)。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處斬(處斬作依律處斬)。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處斬(處斬作坐以斬罪)。
2.偽(偽上有凡字)造鹽引印信,賄囑運(yùn)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yuǎn)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zhuǎn)賣,誆騙財(cái)物,為首者,依律處斬。
3.〔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節(jié)該欽奉孝宗皇帝圣旨:迤北小王子等差來使臣人等赴京〕(由弘治起,至赴京止,清順治例作外國差使進(jìn)京)朝貢,官員軍民人等與〔他〕交易,止許光素纻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yīng)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敢有〕違〔犯〕的,〔都拿來〕處以極刑。
4.臨陣,若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口,冒作賊級報(bào)功者,俱以故殺論。
5.沿邊沿海及腹里府州縣與衛(wèi)所同住一城,及衛(wèi)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fā)攻圍,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守備不設(shè),被賊攻陷城池刼殺焚燒者,衛(wèi)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若府州縣原無設(shè)有衛(wèi)所,但有專城之責(zé)者,不分邊腹,遇有前項(xiàng)失事,掌印捕盜官照前比律處斬。
(順治例此款詞句不同,今錄附于后:
沿邊沿海腹里都司衛(wèi)所自住一城,及與府州縣同住一城,但遇賊寇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臨時(shí)棄去,致賊入城;及守備不設(shè),為賊掩襲而入,殺虜男女三十人以上,焚燒官民房屋者,都司并各該城分衛(wèi)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其同住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失陷者,亦比問斬罪○若兩縣與衛(wèi)所同城者,止以賊從某縣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各照前治罪○若各城原無設(shè)有都司衛(wèi)所,而府州縣職守專城,但有前項(xiàng)失事者,不分不行固守棄去及守備不設(shè),各項(xiàng)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律斬○若兩縣同在府城,止以賊從某縣所管城分入城,其捕印與專一捕盜官,各照前比問斬罪。)
6.奸豪勢要及軍(順治例此六字作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jié)聚,及為響導(dǎo),刼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仍梟示〕○〔其〕(其作若)打造〔前項(xiàng)〕(作違式)海船,賣與夷(夷作外國)人圖利者,比〔照私〕(作依)將應(yīng)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處斬。
7.〔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與外夷及邊海賊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處斬〕(順治例將此欵移后,改為絞罪第六款)。
8.凡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yīng)禁軍器賣與進(jìn)貢夷人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斬(順治例改「進(jìn)貢夷人」為「外國人」)。
9.〔凡〕盜〔內(nèi)府財(cái)物系〕乘輿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順治例罪下有「依律議擬」四字)。
卷首
御制大明律序
朕有天下,仿古為治,明禮以導(dǎo)民,定律以繩頑,刊著為令,行之已久。奈何犯者相繼,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誥以昭示民間,使知所趨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特勑?六部都察院官,將大誥內(nèi)條目,撮其要略,附載于律。其遞年一切榜文禁例,盡行革去。今后法司只依律與大誥議罪。合黥刺者,除黨逆家屬并律該載外,其余有犯,俱不黥刺。雜犯死罪并徒流遷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贖罪條例科斷。編寫成書,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洪武三十年五月 日
進(jìn)大明律表
臣聞天生蒸民,不能無欲。欲動情勝,詭偽日滋。強(qiáng)暴縱其侵陵,柔懦無以自立。故圣人者出?因時(shí)制治,設(shè)刑憲以為之防,欲使惡者知懼而善者獲寧。傳所謂獄者萬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養(yǎng)育羣生者也。譬諸禾黍,必刈稂莠而后苗始茂;方于白粲。必去沙礫而后食可餐。茍梗化敗俗之徒:不有以誅之,雖堯舜不能以為治。
夫自軒轅以來,代有刑官,而五刑之法漸著,其詳弗可復(fù)知。逮魏文侯師于李悝,始采諸國刑典,造法經(jīng)六篇。漢蕭何加以三篇,通號九章。曹魏劉劭又衍漢律為十八篇。晉賈充又參魏律為二十篇。唐長孫無忌等又取漢魏晉三家。擇可行者,定為十一篇。大槩皆以九章為宗。歷代之律,至于唐亦可謂集厥大成矣。
洪惟皇帝陸下,受億兆君師之命,登大寶位,保乂臣民,慈孳弗怠。其訓(xùn)迪羣臣,諄復(fù)數(shù)千言。唯恐其有犯。慈愛仁厚之意,每見于言外,是大舜惟刑之恤之義也。矜憫愚民無知,陷于罪戾,法司奏讞,輒惻然弗寧,多所寬宥,是神禹見辜而泣之心也。唯貪墨之吏,承踵元弊,不異白粲中之沙礫,禾黍中之稂莠也。乃不得已,假峻法以繩之。是以臨御以來,屢詔大臣,更定新律,至五六而弗倦者,凡欲生斯民也。今又特勑刑部尚書劉惟謙,重會眾律,以協(xié)厥中。而近代比例之繁,奸吏可資為出入者,咸痛革之。每一篇成,輒繕書上奏,揭于西廡之壁,親御翰墨,為之裁定。由是仰見陸下仁民愛物之心,與虞夏帝王同一哀矜也。
易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言獄不可不謹(jǐn)也。書曰:「刑期于無刑」,言辟以止辟,而民自不敢犯也。陛下圣慮淵深,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成此百代之準(zhǔn)繩,實(shí)有易書之奧旨,行見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凡日月所照,霜露所墜,有血?dú)庹?,莫不上承神化,改過遷善,而悉臻雍熙之治矣。何其盛哉!
臣惟謙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詔,明年二月書成。篇目一準(zhǔn)之于唐。曰名例,曰衛(wèi)禁,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賊盜,曰鬪訟,曰詐偽,曰雜犯,曰捕亡,曰斷獄。采用已頒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xù)律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bǔ)遺一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分為三十卷。其間或損或益,或仍其舊,務(wù)合重輕之宜云。
謹(jǐn)俯伏闕廷投進(jìn),奉表以聞。臣等誠惶誠恐,稽首頓首,謹(jǐn)言。
洪武七年 月 日刑部尚書等官劉惟謙等上表。
問刑條例題稿
刑部等衙門太子太保尚書等官臣白昂等謹(jǐn)題,為開讀事。本部等衙門會題前事。先該委官監(jiān)察御史王鼎、署郎中事員外郎楊茂仁、頂亨明、署左寺副朱華呈:各奉本部院寺札帖,弘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節(jié)該欽奉詔書,內(nèi)一款:「法司問囚,近來?xiàng)l例太多,人難遵守。中間有可行者,三法司查議停當(dāng),條陳定奪。其余冗瑣難行者,悉皆革去。欽此」欽遵,備(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備下有「仰」字)將法司歷年見行及申明問囚條例,查出開呈,以憑會議,等因奉此,依奉查呈前來。會同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等官閔珪等,大理寺卿等官王軾等,通行查議停當(dāng),除冗瑣難行,遵奉明詔革去者不開外,,將情法適中,經(jīng)久可行者,條陳上請定奪,等因開坐具題。奉圣旨:「你每還會同各該衙門再議停當(dāng)來說。欽此。」欽遵。
會同吏部等衙門太子太傅尚書等官屠滽等,將前項(xiàng)條例查照明白,再加議處停當(dāng)。理合開陳具奏。伏候命下之日刊行。內(nèi)外問刑衙門,問擬罪囚,悉照此例施行,永為遵守。等因開坐具題。奉圣旨:「是。有點(diǎn)的六條,還再議停當(dāng)來說。欽此。」欽遵。
續(xù)該本部等衙門會同將今奉欽依點(diǎn)出六條舊例再議明白具題。弘治十三年三月初二日,奉圣旨:「都照舊行。欽此」欽遵。
一、奉詔查議
太子少保刑部尚書臣白昂
左侍郎臣屠勛
臣陳道
右侍郎臣何鑒
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臣閔珪
右都御史臣佀鍾
右副都御史臣顧佐
大理寺卿臣王軾
左少卿臣王鑒之
臣劉瓛
右少卿臣何鈞
左寺丞臣劉憲
右寺丞臣吳一貫
一、奉旨會議
太子太傅吏部尚書臣屠滽
左侍郎臣林瀚
右侍郎臣韓文
太子少保戶部尚書臣周經(jīng)
左侍郎臣許進(jìn)
右侍郎臣李三旸
太子少保禮部尚書臣徐瓊
左侍郎臣張升
右侍郎臣焦芳
少保兼太子太傅兵部尚書臣馬文升
左侍郎臣王彝
右侍郎臣楊謐
太子太保工部尚書臣徐貫
左侍郎臣曾鑒
右侍郎臣史林
通政使司掌司事禮部左侍郎臣元守道
通政使臣沈祿
左通政臣王敞
右通政臣陳瑤
左參議臣姜清
右參議臣陳勖
臣李浩
(錄自日本東京大學(xué)藏「皇明制書」卷十三「問刑條例」。是書為弘治問刑條例單刻本。
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無「奉詔查議」「奉旨會議」臣工官銜姓名。)
重修問刑條例題稿
刑部等衙門尚書等官臣顧應(yīng)祥等謹(jǐn)題:為申明條例,以一法守事。
該委官先任湖廣道監(jiān)察御史、今升大理寺右寺丞胡植,云南清吏司郎中劉松,山東清吏司署郎中事主事吳維岳,先任左寺署左寺正事左評事、今升福建邵武府知府羅時(shí)霖,呈:各奉本部院寺札帖:
先該本部尚書喻茂堅(jiān)等題,為奉命陳言以實(shí)修省事,內(nèi)開一欵,前事。竊惟我國家稽古定律,以詰奸慝,而刑暴亂。又以民多法外之奸,律有未該之罪,累朝節(jié)有禁例,以輔律之不及。至弘治十三年,該多官會奏,欽定問刑條例,與大明律一體頒布,天下問刑衙門,永為遵守。法紀(jì)備矣。但自考定問刑條例,迄今將五十年,世變風(fēng)移,自應(yīng)通變以宜于民。節(jié)該法司議奏,及我皇上欽定條例數(shù)多,在京法司已知遵行,天下有司猶未通曉,中間有不諳例文,妄自摘引,或拘泥全例,添情就獄,以致引擬欠當(dāng),民多冤死,甚非慎重民命以召和氣也。伏乞勑下臣等,會同三法司堂上官,將問刑條例并我皇上嘉靖元年以后欽定事例,通再申明,除簡切易曉,引用無差者,照舊遵行外,中間如有例意本明,或罪狀未合本例,妄自摘引;或例意有所專指,難以牽合者,容臣等逐一查議明白,刊示內(nèi)外百司,通行講讀,永為遵行。其弘治十三年以后,嘉靖元年以前事例,雖系奉詔革除,中間有系因事條陳,議擬精當(dāng),有難盡廢者,通加檢查條件,并官司妄引條例,故入人罪者,明議黜罰之條,通行開具,奏請裁定施行。等因具題,節(jié)奉圣旨:「近年有司非法用刑,妄引條例,故入人罪。小民怨抑何伸。便會官備查各年問刑事例,定議來說。欽此。」
續(xù)該本部會同都察院大理寺覆題前事?!刚盏煤胫问攴钤t議刊問刑條例,三法司各委官備查節(jié)年事例明白,各呈本部院寺會議定擬上請,仍勑下九卿衙門各堂上官會議刊行。誠以事關(guān)法紀(jì),必須集眾思以定國是,方可通行。即今欲將各年事例查議,必須通行檢閱,方得明悉。但事在各衙門者,文移各有職掌。合候命下,咨行吏部等部及通政使司,各將歷年題準(zhǔn)事干問刑事例,開具情法適中,經(jīng)久可行,條件咨送臣等酌議定擬,仍會同九卿衙門各堂上官會議,奏請刊行?!沟纫?。奉圣旨:「是。依擬行。欽此?!箽J遵。
行準(zhǔn)戶部等衙門先后查檢見行事例,不次開送前來。已經(jīng)行委原任監(jiān)察御史王紳、郎中盧夢陽、杜拯、左寺正胡堯臣、周嶅,備將各衙門及本部院寺各年題準(zhǔn)事干問刑事例,查呈。間緣本部尚書喻茂堅(jiān)、劉讱、李士翱,及各委官陸續(xù)去任。復(fù)該本部院寺,備仰職等,遵照原題事理,逐一查檢明白,通行開呈,以憑會議。等因奉此。職等依奉,會同備查明白,呈乞會議,題請施行,案呈前來。
臣等會同都察院左都御史臣屠僑等,大理左少卿臣沈良才等,逐一查得弘治十三年以后,及我皇上節(jié)年欽定各事例,悉皆情法適中,經(jīng)久可行。其間一二,或議擬雖詳,而語意未明;或處斷已當(dāng),而事體未盡者,通行斟酌,稍加損益。其見行條例中,間或情法該載未盡,或事體偏滯難行,已經(jīng)各衙門申明者,今并為一款,以便遵守。其或雖經(jīng)申明,而擬議未詳;或未經(jīng)申明,而引用易差;與一切奸弊,例所未備者,亦斟酌損益,因事推廣。皆務(wù)求文義簡切,而人俱易曉;情罪適均,而法可久行。及將官司妄引條例故入人罪者,明議黜罰之條。仍照原題事理,會同吏部等衙門尚書等官臣夏邦謨等,各再加議處停當(dāng)。理合開陳具奏,伏乞皇上特賜裁定。恭候命下之日,將見行與今查議過新舊條例,倫次參付,總成一書,刊布內(nèi)外問刑衙門,一體永為遵守。其余弘治十三年以后一切事例,窒礙難行,未經(jīng)收入者,悉皆除去。不許援引比附。仍將新刊條例,各發(fā)一部,兩直隸行順天應(yīng)天二府,浙江等十三省行各布政使司,照式翻刻,給發(fā)各府州縣衛(wèi)所,以便遵照施行。復(fù)乞天語叮嚀,今后凡問刑官,自此條例申明頒布之后,敢有仍前任情妄引,輕視民命者,定照今議事例,黜罰有差。庶法守畫一,刑獄明允,民無冤苦,而和氣充溢矣。
緣系申明條例以一法守,及節(jié)奉圣旨便會官備查各年問刑事例定議來說事理,未敢擅便,謹(jǐn)題請旨。
嘉靖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刑部尚書臣顧應(yīng)祥
左侍郎臣楊行中
右侍郎臣彭黯
都察院左都御史臣屠僑
左副都御史臣商大節(jié)
大理寺左少卿臣沈良才
右少卿臣倪嵩
左寺丞臣陶謨
右寺丞臣胡植
吏部尚書臣夏邦謨
左侍郎臣李默
右侍郎臣應(yīng)大猷
戶部尚書臣孫應(yīng)奎
左侍郎臣駱颙
總督倉場督理西宛農(nóng)事戶部左侍郎臣端廷赦
太子太保禮部尚書兼翰林院學(xué)士臣徐階
左侍郎臣王用賓
右侍郎臣程文德
兵部尚書臣王邦瑞
左侍郎臣王道
右侍郎臣聶豹
協(xié)理京營戎政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僉都御史臣趙錦
工部尚書臣胡松
左侍郎臣龔輝
右侍郎臣梁尚德
兵部左侍郎掌通政使司事臣孫禬
左通政臣陳時(shí)
右通政臣趙文華
右參議臣李登云
十二月二十五日奉天門奏,奉圣旨:「這問刑條例,你每既會議停當(dāng),著刊布,內(nèi)外衙門一體遵行。今后問刑官,敢有任情妄引、故入人罪的,依擬查參降黜。欽此?!?br />(錄自美國國會圖書館藏顧應(yīng)祥「重修問刑條例」單刻本。)
重修問刑條例題稿
刑部等衙門尚書等官臣舒化等謹(jǐn)題:為重修大明會典事。
山西清吏司郎中沈九疇,會同浙江清吏司署郎中主事王炳璇、陜西清吏司員外郎章潤、福建清吏司主事詹思謙案呈:
萬歷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該河南清吏司準(zhǔn)禮部祠祭清吏司手本,該內(nèi)閣題稱:會典一書,先該科臣建議,該部題覆,欽奉明旨續(xù)修,相應(yīng)及時(shí)舉行,乞敕禮部行文各該衙門,選委司屬官,將節(jié)年題準(zhǔn)事例,分類編輯,堂上官??泵靼?,送館備錄等因,奉圣旨:「是。禮部知道。欽此?!钩克退荆S準(zhǔn)該司手本前來,相應(yīng)遵照施行。
案查萬歷二年四月內(nèi),該刑科都給事中烏升等題:為仰遵先帝成命,懇乞嚴(yán)敕當(dāng)事法臣,早定刑書等事。奉圣旨:「刑部知道。欽此?!乖摫静烤吒?,節(jié)奉圣旨:「是:問刑條例依擬參酌續(xù)附。欽此?!?br />萬歷三年七月內(nèi),該刑科給事中光懋題:為修明舊典,刊定章程,以清宿弊,以備臣工永遠(yuǎn)遵守事。奉圣旨:「該部知道,欽此。」覆奉圣旨:「是:欽此?!?br />隨該本部移咨吏部等衙門,自嘉靖三十四年以后,節(jié)次詔令及題奉欽依,但與刑名相關(guān)事例,查咨過部,等因去后,各該衙門陸續(xù)咨送前來。委官議修間,各因升遷去任,未經(jīng)完輯。
萬歷四五等年,該原任本部尚書王崇古陸續(xù)札委原任四川清吏司郎中須用賓、湖廣清吏司員外郎王貽德、河南清吏司員外郎王鏻、主事余國賓、謝良弼、山西清吏司主事鄒德涵、四川清吏司主事劉東星、廣東清吏司主事朱衣、王泮、張一坤、山東清吏司主事高文炳、劉禹謨、陜西清吏司主事張振先、云南清吏司主事沈思孝,接管纂修,具稿甫完,俱各升遷及因事去任訖。
萬歷六年二月內(nèi),該原任本部尚書嚴(yán)清札委本職及原任湖廣清吏司主事李伯春、方范,將各條例及大明令、大明會典、累朝詔赦、宗藩軍政條例、漕運(yùn)議單,并節(jié)年各衙門題準(zhǔn)事例,凡有關(guān)于刑名者,各查照本律,參酌事情,逐一呈堂,再三???,裒集成帙,仍謄寫三十余部,咨送各部院衙門堂上官及該科,公同酌議,未經(jīng)回復(fù)。
十一年三月內(nèi),該巡按陜西監(jiān)察御史陳薦題:為捕盜法嚴(yán),獄滋冤濫等事。奉圣旨:「該部看了來說。欽此?!乖撛伪静可袝思抉Z具覆,節(jié)奉圣旨:「捕盜條格,你部里會同兵部議擬停當(dāng)來行。欽此?!乖摫静啃形韭?,將條格逐一查議,分列六款呈部,覆奉圣旨:「這捕盜條格并各事例,既參酌議擬停當(dāng),著纂入問刑條例,刊布遵行。欽此。」
本年五月內(nèi),該刑科都給事中戴光啟題:為請修問刑條例以飭法守事。內(nèi)開稱:要將條例逐一詳議停當(dāng),仍集九卿衙門堂上官會議等因,奉圣旨:「法可知道。欽此?!乖摫静扛?,奉圣旨:「是。欽此?!?br />本年十一月內(nèi),該戶科給事中蕭彥題:為會典垂成,事例未一,乞賜詳議,以定萬世法守事。奉圣旨:「著法司便會同戶部議擬歸一,纂入會典。欽此?!乖摫静咳晕韭殻瑢钸\(yùn)議單中系刑名者,逐一酌議呈部,覆奉圣旨:「這侵盜漕糧事例,既議擬停當(dāng),著纂入會典遵守。欽此?!雇ǔ讲克退荆赋实讲?。該本部仍委本職,會同原任河南清吏司郎中馮孜、原任山東清吏司郎中施夢龍,重加詳議,仍謄寫三十余部,咨送各部院衙門堂上官,及該科,隨據(jù)吏戶禮兵工等部、都察院大理寺回咨前來,查其中少有異同,即行酌改,及將本部題準(zhǔn)捕盜條格,并漕運(yùn)議單,與一應(yīng)欽奉明旨有關(guān)刑名者,通行查載。見今蒙本部催督仍委本職,會同郎中王炳璇、員外郎章潤、主事詹思謙,再行逐條評議,編輯已完,呈乞題請施行等因,案呈到部。
臣等看得,問刑條例一書,先定于弘治十三年,重修于嘉靖二十九年,續(xù)增于嘉靖三十四年,共三百八十五條,事例稽之累朝,損益成于列圣,遵行已久,固非臣等所敢輕議。但法因時(shí)變,情以世殊,其中或有舉其一而未盡其詳,亦有宜于前而不便于后,事本一類,乃分載于各條,罪本同科,或變文以異斷。至若繁詞冗義,未盡芟除,甲是乙非,未經(jīng)歸一,蓋立例以輔律,貴依律以定例。律有重而難行,故例常從輕,不無過輕而失之縱;律有輕而易犯,故例常從重,不無過重而失于苛。諸如此類,亦略可言。
如強(qiáng)盜傷人,與殺人者,其情自異,難同梟示之條。私賣軍器,比出境者,其罪既同,原無各斬之律。人命出辜限,而通擬抵償,恐多冤獄。略賣至三犯,而照前發(fā)遣,未足懲奸。冒籍生員,非買文頂替之比,何以俱發(fā)口外。賣放軍犯,有終身永遠(yuǎn)之別,豈容一概代當(dāng)。至于加死為重,不引律而即引例。梟示尤重,律無斬而例即梟。凡此據(jù)文既有可訾,于律不無相礙。
今臣等所議,必求經(jīng)久可行,明白易曉,務(wù)袪苛縱之弊,以協(xié)情法之中。??倍嗄辏钟卸司w。臣等再照大明律共四百六十條。今條例亦多至三百八十余條。民之情偽既該,法之防范亦密。我皇上欽恤庶獄,命臣等重加酌議,蓋將使上有畫一之法,民知趨避之途。若題準(zhǔn)頒布之后,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擬,及將已前未經(jīng)采入事例,輒擅比照,容臣等及該科參奏,照舊例分別重處,仍將本例增改,移附末簡,以示申飭。庶法紀(jì)嚴(yán)而刑罰當(dāng),清凈寧一之化,復(fù)見于今日矣。臣等遵奉前旨,仍會同吏部等衙門尚書等官臣楊巍等,公同議擬,除各例妥當(dāng),相應(yīng)照舊者,共一百九十一條;其應(yīng)刪應(yīng)并應(yīng)增者共一百九十一條,逐條開列前件,擬議上請,伏乞皇上特賜裁定。恭候命下本部,容臣等將前例開送史館,以憑纂入大明會典。仍將大明律逐款開列于前,各例附列于后,刊刻成書,頒布問刑衙門,永永遵守。仍各發(fā)一部,兩直隸行順天應(yīng)天二府,浙江等十三省行各布政司,照式翻刻,給發(fā)各府州縣衛(wèi)所,以便遵照施行。仍將所翻刻本呈送一部前來,以憑查對。更乞申飭內(nèi)外問刑官,務(wù)要遵奉新定條例,不許任情妄引,以致罪有出入。緣系重修大明會典及節(jié)奉欽依參酌問刑條例事理,未敢擅便,謹(jǐn)題請旨。
萬歷十三年四月初四日
刑部尚書臣舒化
吏部尚書臣楊委巍
左侍郎臣李世達(dá)
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xué)士臣沈一貫
戶部署部事總督倉場左侍郎臣宋纁
禮部尚書兼翰林院學(xué)士臣沈鯉
左侍郎兼功林院侍凱拳士臣朱賡
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xué)士臣王弘誨
兵部尚書臣玉遴
左侍郎臣陰武卿
右侍郎臣石星
協(xié)理京營戎政左侍郎臣辛應(yīng)干
太子少保工部尚書臣楊兆
左侍郎臣何起鳴
右侍郎臣王友賢
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臣趙錦
左副都御史臣耿定向
右僉都御史臣張?jiān)馈?br />工部尚書仍管通政使事臣倪光薦
右通政臣陳瓚
左參議臣杜其驕
右參議臣田蕙
大理寺卿臣曾同享
左少卿臣何源
右少卿臣王用汲
左寺丞臣敖鯤
右寺丞臣羅應(yīng)鶴
四月十一日于皇極門奏奉圣旨:「是。這問刑條例,既會議詳悉允當(dāng)。著刊布,內(nèi)外衙門永為遵守。仍送史館,纂入會典。各該問刑官如有妄行引擬,及故入人罪的,法司及該科參奏治罪。欽此?!?br />
進(jìn)新刻「大明律附例」題稿
刑部題:為重修大明會典事。河南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該本部等衙門題稱:萬歷四五等年,節(jié)該欽奉明旨,將問刑條例,重加纂修,已經(jīng)會同吏部等衙門堂上官,逐條參酌,于十三年四月內(nèi)纂修已完,伏乞圣明裁定,仍要將律合刻頒行等因,題奉圣旨:「是。這問刑條例既會議詳悉允當(dāng),著刊布,內(nèi)外衙門永為遵守。仍送史館,纂入會典。問刑官如有妄行引擬,及故入人罪的,法司及該科參奏治罪。欽此」欽遵,抄部送司。
該本部仍行原委官山西清吏司郎中沈九疇等,遵將內(nèi)府所刻律文,與在外衙門刻本再三磨勘,逐條開載于前,各例附載于后。中間查得:內(nèi)府律與在外刻本律文,增減差誤共五十五字。遵照改正,刊刻成書,及將弘治十年題準(zhǔn)真犯雜犯罪名,及節(jié)年題準(zhǔn)見行納贖事例,并收贖錢鈔,細(xì)加查考,編寫成圖,一并附刻。見今刊刻已完,相應(yīng)先進(jìn)御覽,然后頒布中外等因,案呈到部。
臣化臣定向等竊惟大明律一書,我圣祖參酌損益,至洪武三十年而后定,萬世所宜遵守,一字不容差誤。祇因傳寫多訛,翻刻互異,沿習(xí)歲久,莫覺其非。今據(jù)五十五字,其中除字雖同異,罪無出入者,徑行改正外,至若文武官犯私罪條,「凡文官」誤作「凡文武官」;老小廢疾收贖條,「謀叛緣坐應(yīng)流」,誤作「謀反逆叛緣坐應(yīng)流」:「殺人應(yīng)死」,誤作「反逆殺人應(yīng)死」;公事失錯(cuò)條,「失出人罪」誤作「失出入人罪」;親屬相容隱條,「減凡人三等」誤作「減犯人三等」;隱蔽差役條,「住支俸給一半」,誤作「一年」;盜賣田宅條,「虛錢實(shí)契典買」,誤作「典賣」;良賤為婚姻條,「娶良人女為妻」,誤作「娶良人為妻」;造畜蠱毒殺人條,「造畜者財(cái)產(chǎn)入官」,誤作「造意」;詐偽制書條,「詐偽」誤作「詐為」;老幼不考訊條,「違者以故失入人罪論」,誤作「故出入人罪」。凡此字皆緊關(guān),情因輕重,不可不亟為改正者也。
既經(jīng)遵奉內(nèi)府刻本,改定刊刻,理合先呈御覽。謹(jǐn)將刻過律例,裝釘成帙,具本投進(jìn)。恭候命下,頒布拖行。仍乞申勑內(nèi)外問刑衙門,今后問擬刑名,俱要照依今次所刻律例,以昭畫一之法。緣系重修大明會典及奉欽依刊布遵守事理,未敢擅便,謹(jǐn)題請旨。
萬歷十三年九月初二日
刑部尚書臣舒化
左侍郎臣耿定向
本月初四日于皇極門奏奉圣旨:「是。律例著留覽。欽此?!?br />(錄自美國國會圖書館藏「大明律附例」新刻本。玄覽堂叢書第三集本「左侍郎臣耿定向」下有「右侍郎臣蕭廩」六字。)
五刑之圖
笞刑五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 答者謂人有輕罪,用小荊杖決打。自一十至五十為五等,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杖刑五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 杖者謂人犯罪,用大荊杖決打。自六十至一百為五等,亦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
十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 徒者謂人犯罪稍重,拘收在官,煎鹽炒鐵,一應(yīng)用力辛苦之事。自一年至三年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為一等加減?!?
流刑三 二千里
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三千里
杖一百
【 流者謂人犯重罪,不忍刑殺,流去遠(yuǎn)方,終身不得還鄉(xiāng)。自二千里至三千里為三等,每五百里為一等加減?!?
死刑二 絞 【 全其肢體】
斬 【 身首異處】
刑之極者
遷徒 謂遷離鄉(xiāng)土一千里之外
按:五刑圖、獄見圖、及喪服總圖已見于「大明律直解」書首。日本蓬左文庫藏朝鮮舊刊黑口本「大明律直解」「五刑圖」「刑之極者」前有「絞斬二刑」四字。
獄具之圖
笞 大頭徑二分七厘
小頭徑一分七厘
長三尺五寸
【 以小荊條為之。須削去節(jié)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令觔膠諸物裝釘。應(yīng)決者用小頭,臀受?!?
杖 大頭徑三分二厘
小頭徑二分二厘
長三尺五寸
【 以大荊條為之。亦須削去節(jié)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令觔膠諸物裝釘,應(yīng)決者用小頭,臀受。】
訊杖 大頭徑四分五厘
小頭徑三分五厘
長三尺五寸
【 以荊杖為之,其犯重罪,贓證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臀腿受。】
枷 長五尺五寸
頭闊一尺五寸
【 以干木?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徙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長短輕重,刻志其上?!?
杻 長一尺六寸
厚一寸
【 以干木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婦人犯死罪者不用?!?
鐵索
長一丈
以鐵為之,犯輕罪人用。
鐐 連環(huán)
共重三斤
以鐵為之。犯徒罪者,帶鐐工作。
喪服總圖
三年杖期
【即一年】 用稍麤麻布為之,縫下邊
斬衰三年 用至麤麻布為之,不縫下邊 齊衰 不杖期【亦一年】 用稍麤麻布為之,縫下邊 大功【九月】 用麤熟布為之 小功【五月】 用稍麤熟布之 緦麻【三月】 用稍細(xì)熟布為之
五月 三月 用稍麤麻布為之,縫下邊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圖
凡嫡孫父卒,為祖父母承重,服斬衰三年。若為曾高祖父母承重,服亦同。祖在,為祖母,止服杖期。
凡男為人后者,為本生親屬孝服,皆降一等。惟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父母報(bào)服同。
族兄弟【緦麻】 族兄弟妻【無服】 【 謂三從兄弟。即同高祖兄弟】
族伯叔父母【緦麻】
【謂父之再從兄弟及妻。即父同曾祖兄弟】 再從兄弟【小功】 再從兄弟妻【無服】【謂父伯叔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 再從侄【緦麻】 再從侄婦【無服】 【謂再從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之子】
族伯叔祖父母【緦麻】【謂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公之伯叔兄弟】 堂伯叔父母【小功】
【謂父之伯叔兄弟及妻】 堂兄弟【大功】堂兄弟妻【緦麻】 【謂同祖伯叔兄弟】 堂侄【小功】
堂侄婦【緦麻】【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子】 堂侄孫【緦麻】
堂侄孫婦
【無服】
【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孫】
族曾祖父母【緦麻】
【謂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太伯婆,太叔公太叔婆】 伯叔祖父母【小功】 【謂祖之親兄弟及妻。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伯叔父母【期年】
【謂父之親兄弟及妻。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兄弟【期年】兄弟妻
【小功】【謂己之親兄弟】 侄【期年】 侄婦【大功】【謂兄弟之子】 侄孫【小功】 侄孫婦【緦麻】【謂兄弟之孫】 曾侄孫【緦麻】 曾侄孫婦【無服】 【謂兄弟之曾孫】
高祖父母【齊衰三月】【即太太公太太婆】 曾祖父母【齊衰五月】【即太公太婆】 祖父母【齊衰不杖期】 【即公婆】 父母斬衰三年 己身 長子【期年】
長子?jì)D【期年】眾子【期年】 眾子?jì)D【大功】 嫡孫【期年】 嫡孫婦【小功】
眾孫【大功】 眾孫婦【緦麻】 曾孫【緦麻】【謂孫之子】 曾孫婦【無服】 玄孫【緦麻】【謂曾孫之子】玄孫婦【無服】
族曾祖姑【謂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從祖祖姑【謂祖之親姊妹即姑婆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姑【謂父之親姊妹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姊妹【謂己之親姊妹在家期年。出嫁大功】 侄女【謂兄弟之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侄孫女【謂兄弟之孫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侄曾孫女【謂兄弟之曾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族祖姑【謂祖之同堂姊妹即公之伯叔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堂姑【謂父之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姊妹【謂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大功。出嫁小功】 堂侄女【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侄孫女【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族姑【謂父之再從姊妹即父同曾祖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再從姊妹【謂父之伯叔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再從侄女【謂再從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兄弟之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族姊妹【謂三從姊妹即同高祖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凡姑姊妹女及孫女,在室,或已嫁被出而歸,服并與男子同。出嫁而無夫與子者,為兄弟姊妹及侄,皆不杖期。
凡同五世祖族屬,在緦麻絕服之外,皆祖袒免親。遇喪葬則服素服,尺布纒頭。
妻為夫族服圖
夫?yàn)樽娓改讣霸咦娓改赋兄卣卟姆蚍?br /> 夫族兄弟【無服】
夫族伯父母叔父母【無服】 夫再從兄弟【無服】 夫再從侄【緦麻】
夫族伯祖父母叔祖父母【無服】 夫堂伯父母堂叔父母【緦麻】 夫堂兄弟及妻【緦麻】 夫堂侄【小功】 夫堂侄婦【緦麻】 夫堂侄孫【緦麻】
夫族曾祖父母【無服】 夫伯祖父母叔祖父母【緦麻】
【即夫之伯公婆,叔公婆】 夫伯叔父母【大功】【即夫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夫兄弟及妻【小功】 【即夫兄曰伯,夫弟曰叔】 夫侄【期年】 夫侄婦【大功】 夫侄孫【小功】 夫侄孫婦【緦麻】 夫曾侄孫【緦麻】
夫高祖父母【緦麻】 夫曾祖父母【緦麻】 夫祖父母【大功】【即夫之公婆】 舅姑斬衰三年【即公即婆】 妻為夫【斬衰三年】夫?yàn)槠蕖君R衰杖期。父母在,不杖】 長子【期年】 長子?jì)D【期年】
眾子【期年】眾子?jì)D【大功】 孫大功 孫婦【緦麻】 曾孫緦麻 玄孫緦麻
夫曾祖姑【無服】 夫祖姑【即夫之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親姑【小功】【即夫之姑】 夫姊妹【小功】 【即姑】 夫侄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夫侄孫女【在室小功出麻緦麻】 夫曾侄孫女【緦麻】
夫堂祖姑【無服】 夫堂姑【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堂姊妹【緦麻】 夫堂侄女【在室小功出家緦麻】 夫堂侄孫女【緦麻】
夫族姑【無服】 夫再從姊妹【無服】 夫再從侄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族姊妹【無服】
夫?yàn)槿撕?,其妻為本生舅姑服大?br />妾為家長族服之圖
家長【斬衰三年】 家長眾子【期年】
家長父母【期年】 家長長子【期年】
正妻【期年】 為其子【期年】
出嫁女為本宗降服之圖
父堂兄弟【即父之伯叔兄弟緦麻】 堂兄弟【小功】 【即同祖伯叔兄弟】 堂侄緦麻【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子】
祖兄弟【即伯公叔公緦麻】 伯叔父母【大功】【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兄弟【大功】 兄弟子【即侄大功】
高祖父母【即太太公太太婆齊衰三月】 曾祖父母【即太公太婆齊衰五月】 祖父母【即公婆期年】 父母【期年】 己身
祖姊妹【即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父姊妹【大功】【即姑】 姊妹【大功】 兄弟女【即侄女大功】
父堂姊妹【即父之叔伯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堂姊妹【即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侄女【緦麻】 【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女】
外親服圖
堂舅之子【無服】
母之兄弟【即舅小功】 舅之子【緦麻】【謂之內(nèi)兄弟即舅姑兄弟】 舅之孫【無服】
母祖父母【即母之公婆無服】 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小功】 己身 姑之子【緦麻】【謂之表兄弟即姑舅兄弟】 姑之孫【無服】
母之姊妹【即姨小功】 兩姨之子【即兩姨兄弟緦麻】 姨之孫【無服】
堂姨之子【無服】
妻親服圖
妻外祖父母【即妻外公外婆無服】
妻伯叔【無服】 妻兄弟及婦【即舅舅母無服】
妻祖父母【即妻之公婆無服】 妻父母【即丈人丈母緦麻】 己身【為婿緦麻】 女之子【外孫緦麻】 女之孫【無服】
妻之姑【無服】 妻之姊妹【即姨無服】 妻姊妹子【無服】
三父八母服圖
養(yǎng)母【斬衰三年】【謂自幼過房與人】
同居繼父【兩無大功親謂繼父無子己身亦無伯叔兄弟之類 期年】【兩有大功親謂繼父有子孫自己亦有伯叔兄弟之類 齊衰三月】 不同居繼父【先曾與繼父同居今不同居 齊衰三月】【自來不曾隨母與繼父同居 無服】
明代律例匯編 黃彰健編 2
服制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女在室,并已許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為繼母,為慈母,為養(yǎng)母。子之妻同。 【 繼母,父之后妻。慈母,謂母卒,父命他妾養(yǎng)己者。養(yǎng)母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即為人后者之所后母也?!?
庶子為所生母,為嫡母。庶子之妻同。
為人后者為所后父母。為人后者之妻同。
嫡孫為祖父母承重。高曾祖承重同。
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嫡子眾子之妻同。 【 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無子,不得以母稱矣?!?
子為嫁母。 【 親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為出母。 【 親生母為父所出者?!?
夫?yàn)槠蕖?【 父母在不杖。】
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齊衰不杖期
祖為嫡孫。
父母為嫡長子,及嫡長子之妻,及眾子,及女在室,及子為人后者。
繼母為長子眾子。
前夫之子,從繼母改嫁于人,為改嫁繼母。
侄為伯叔父母。 【 父之親兄弟,及父親兄弟之妻也?!?
為己之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
為人后者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侄與侄女在室者。
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后者。
婦為夫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為家長之正妻。
妾為家長父母。
妾為家長之長子眾子,與其所生子。
為同居繼父,而兩無大功以上親者。
齊衰五月
曾孫為曾祖父母。曾孫女同。
齊衰三月
玄孫為高祖父母。玄孫女同。
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 自來不曾同居者無服?!?
為同居繼父,而兩有大功以上親。
大功九月
祖為眾孫。孫女在室同。
祖母為眾孫嫡孫。
父母為眾子?jì)D,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為侄婦。及侄女已出嫁者。 【 侄婦,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妻為夫之祖父母。
妻為夫之伯叔父母。
為人后者,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 【 既為人后,則于本生親屬服,皆降一等?!?
夫?yàn)槿撕螅淦逓榉虮旧改浮?br />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 【 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 【 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親姊妹也。】
為己兄弟之子為人后者。
出嫁女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為伯叔祖父母。 【 祖之親兄弟?!?
為堂伯叔父母。 【 父之堂兄弟?!?
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
為同堂姊妹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為從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親姊妹?!?
為堂姑之在室者。 【 即父之同堂姊妹。】
為兄弟之妻。
祖為嫡孫之婦。
為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外祖父母。 【 即母之父母?!?
為母之兄弟姊妹。 【 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為姊妹之子。 【 即外甥?!?
婦為夫兄弟之孫。 【 即侄孫?!?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 即侄孫女?!?
婦為夫之姑及夫姊妹。 【 在室出嫁同?!?
婦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為人后者,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緦麻三月
祖為眾孫婦。
曾祖父母為曾孫。 【 玄孫同?!?
祖母為嫡孫眾孫婦。
為乳母。
為族曾祖父母。 【 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為族伯叔父母。 【 即父再從兄弟,及再從兄弟之妻?!?
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 即己三從兄弟姊妹,所與同高祖者。】
為族曾祖姑在室者。 【 即曾祖之姊妹?!?
為族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同堂姊妹?!?
為族姑在室者。 【 即父之再從姊妹?!?
為族伯叔祖父母。 【 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為兄弟之曾孫,及兄弟之曾孫女在室者。
為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孫,及堂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再從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為從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從姊妹出嫁者。 【 從祖姑即祖之親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為同堂姊妹之女出嫁者。
為姑之子。 【 即父姊妹之子?!?
為舅之子。 【 即母兄弟之子?!?
為兩姨兄弟。 【 即母姊妹之子?!?
為妻之父母。
為壻。
為外孫,男女同。 【 即女之子女?!?
為兄弟孫之妻。 【 即侄孫之妻?!?
為同堂兄弟之子妻 【 即堂侄之妻?!?
為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高曾祖父母。
婦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從祖姑在室者。
婦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家者。 【 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婦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 【 即堂侄婦?!?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及孫女之在室者。
婦為夫兄弟孫之妻。 【 即侄孫之妻?!?
婦為夫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婦為夫兄弟之曾孫 【 即曾侄孫】 女同。
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從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再從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
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按:「服制」始見于嘉靖時(shí)雷夢麟「讀律瑣言」書末附錄。萬歷時(shí)陳遇文刊本「大明律解」將此采入明律卷首,于「服制」前,增一標(biāo)題曰「大明律解名例」。其后衷貞吉、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則易名為「大明律集解名例」。遂為清順治律刊本所本。
例分八字之義
以 以者與真犯同。謂如監(jiān)守貿(mào)易官物,無異真盜,故以枉法論,以盜論,并除名刺字,罪至斬絞,并全科。
準(zhǔn) 準(zhǔn)者與真犯有間矣。謂如準(zhǔn)枉法準(zhǔn)盜論,但準(zhǔn)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皆 皆者不分首從,一等科罪,謂如監(jiān)臨主守,職役同情,盜所監(jiān)守官物,并贓滿貫皆斬之類。
各 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謂如諸色人匠撥赴內(nèi)府工作,若不親自應(yīng)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類。
其 其者變于先意。謂如論八議罪犯,先奏請議,其犯十惡不用此律之類。
及 及者事情連后。謂如彼此俱罪之贓,及應(yīng)禁之物則沒官之類。
即 即者意盡而復(fù)明。謂如犯罪事發(fā)在逃者,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類。
若 若者文雖殊而會上意。謂如犯罪未老疾,事發(fā)時(shí)老疾,依老疾論。若在徒內(nèi)限內(nèi)老疾者,亦如之之類。
按:洪武十九年何廣著「律解辯疑」,其書未有此圖,僅有「例分八字西江月」。其詞云:
以犯文足合死。準(zhǔn)言例免難誅。皆無首從罪非殊。各有彼此同獄。其者變于先意。及為連事后隨。即如聽訟判真虛。若有余情依律。
「大明律直解」末附洪武二十八年金祇跋,其書有「例分八字之義」。明英宗時(shí)張楷「律條疏議」云:
隋唐立八字之義。至傅霖「刑統(tǒng)賦」始著,有王元長卿,用太史公諸表式,為唐律橫圖,乃有例分八字之目。我朝因之。
是「例分八字之義」,系洪武朝明律刊本所固有。
今存明律刊本均作「例分八字之義」,惟應(yīng)槚「大明律釋義」作「例分八字之圖」。
六贓圖
(胡瓊「大明律集解」)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一年 一年半 二年 二年半 三年 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 三千里 絞 斬
監(jiān)守自盜倉庫錢糧 一貫以下 一貫之上至二貫五百文 五貫 七貫五百文 十貫 一十二貫五百文 一十五貫 一十七貫五百文 二十貫 二十二貫五百文 二十五貫 四十貫
常人盜倉庫錢糧 一貫以下 一貫之上至五貫 一十貫 一十五貫 二十貫 二十五貫 三十貫 三十五貫 四十貫 四十五貫 五十貫 五十五貫 八十貫
竊盜掏摸 一貫以下 一貫之上至十貫 二十貫 三十貫 四十貫 五十貫 六十貫 七十貫 八十貫 九十貫 一百貫 一百一十貫 一百二十貫罪止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一年 一年半 二年 二年半 三年 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 三千里 絞
枉法贓 一貫以下 一貫之上至五貫 一十貫 一十五貫 二十貫 二十五貫 三十貫 三十五貫 四十貫 四十五貫 五十貫 五十五貫 八十貫
不枉法贓 一貫以下 一貫之上至十貫 二十貫 三十貫 四十貫 五十貫 六十貫 七十貫 八十貫 九十貫 一百貫 一百一十貫 一百二十貫罪止
坐贓致罪 一貫以下 一貫之上至十貫 二十貫 三十貫 四十貫 五十貫 六十貫 七十貫 八十貫 一百貫 二百貫 三百貫 四百貫 五百貫之上罪止
六贓圖
(應(yīng)槚「大明律釋義」)
新增 六贓之圖 監(jiān)守盜 常人盜枉法 竊盜不枉法 坐贓
笞 二十 一貫以下
三十 一貫至一十貫
四十 二十貫
五十 三十貫
杖 六十 一貫以下 四十貫
七十 一貫以下 五十貫
八十 一貫以下 一貫至五貫 二十貫 六十貫
九十 一貫至二貫五百文 一十貫 三十貫 七十貫
一百 五貫 一十五貫 四十貫 八十貫
徒 一年杖六十 七貫五百文 二十貫 五十貫 一百貫
一年半杖七十 一十貫 二十五貫 六十貫 二百貫
二年杖八十 一十二貫五百文 二十貫 七十貫 三百貫
二年半杖九十 一十五貫 三十五貫 八十貫 四百貫
三年杖一百 一十七貫五百文 四十貫 九十貫 五百貫
流 二千里杖一百 二十貫 四十五貫 一百貫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二十二貫五百文 五十貫 一百一十貫
三千里杖一百 二十五貫 五十五貫 一百二十貫
死雜犯 絞 八十貫
斬 四十貫
按:何廣「律解辯疑」及「大明律直解」均無「六贓圖」?!噶E圖」始見于北平圖書館藏張楷「律條疏議」卷首「律條罪名圖」,為「律條罪名圖」中之一圖。將該圖抽出,印于明律卷首,始見于明正德刊本胡瓊「大明律集解」。而嘉靖丙戌刊本「大明律直引」及「大明律疏附例」所載六贓圖均同胡書格武。其改為橫列,則自應(yīng)槚「大明律釋義」始,為后此明律刊本「六贓圖」所本。崇禎刊本「臨民寶鏡」、「刑書據(jù)會」所載「六贓圖」仍與胡書同。
順治律刊本所附六贓圖格武,與應(yīng)槚刊本同,惟改「貫」為「兩」,改「五百文」為「五錢」;又流二千里枉法「四十五兩」旁有小字注云:「惟枉法有祿人四十五兩,至七十九兩,杖一百,除妻子外,其奴婢家產(chǎn)頭畜俱入官。八十兩,監(jiān)候絞,家產(chǎn)免追。常人盜不在此例。」
流二千里不枉法「一百兩」旁有小字注云:「惟不枉法有祿人一百兩至一百二十兩,杖一百,除妻子外,其奴婢家產(chǎn)頭畜俱入官,一百二十兩以上,監(jiān)候絞,家產(chǎn)免追。」三千里杖一百「一百二十兩」旁有小字注云:「竊盜一百二十兩,并三犯者,皆真絞監(jiān)候?!勾饲迓膳c明律不同處也。
會定運(yùn)磚運(yùn)灰等項(xiàng)做工則例 【 (「大明律直引」)】
笞一十 灰一千二百斤 磚七十個(gè) 碎磚二十八百斤 水和炭二百斤 石一千二百斤 米五斗 做工一個(gè)月 鈔二百貫 折銅錢七十文
笞二十 灰一千八百斤 磚一百五個(gè) 碎磚二千五百斤(按:應(yīng)作「四千二百斤」) 水和炭三百斤 石一千八百斤 米一石 做工一個(gè)半月 鈔三貫(「三」應(yīng)作「三百」) 折銅錢一百四十文
笞三十 灰二千四百斤 磚一百四十個(gè) 碎磚五千六百斤 水和炭四百斤 石二千四百斤 米一石五斗做工二個(gè)月 鈔四百五十貫 折銅錢二百一十文
笞四十 灰三千斤 磚一百七十五個(gè) 碎磚七千斤 水和炭五百斤 石三千斤 米二石 做工二個(gè)半月鈔六百貫 折銅錢二百八十文
笞五十 灰三千六百斤 磚二百一十個(gè) 碎磚八千四十(「十」應(yīng)作「百」)斤 水和炭六百斤 石三千六百斤 米二石五斗 做工三個(gè)月 鈔七百五十貫 折銅錢三百五十文
杖六十 灰四千四百(四百應(yīng)作二百)斤 磚二百四十五個(gè) 碎磚九千八百斤 水和炭七百二十斤 石四千二百斤 米八(應(yīng)作六)石 做工四個(gè)月 鈔一千四百五十貫 折銅錢四百六十文(六應(yīng)作二)
杖七十 灰四千八百斤 磚二百八十個(gè) 碎磚一萬二千六百斤(應(yīng)作一萬一千二百斤) 水和炭八百二十斤石四千八百斤 米七石 做工四個(gè)半月 鈔一千六百五十貫 折銅錢四百九十文
杖八十 灰五千四百斤 磚三百一十五個(gè) 碎磚一萬二千六百斤 水和炭九百二十斤 石五千四百斤米八石 做工五個(gè)月 鈔一千八百五十貫 折銅錢五百六十文
杖九十 灰五(應(yīng)作六)千斤 磚三百五十個(gè) 碎磚一萬四千斤 水和炭一千二十斤 石六千斤 米九石做工五個(gè)半月 鈔二千五十貫 折銅錢六百三十文
杖一百 灰六千六百斤 磚三百八十五個(gè) 碎磚一萬五千四百斤 水和炭一千一百二十斤 石六千六百斤米十石 做工六個(gè)月 鈔二千二百五十貫 折銅錢七百文
徒一年 灰一萬二千斤 磚六百個(gè) 碎磚二萬四千斤 水和炭一千七百斤 石一萬二千斤 米一十五石
徒一年半 灰一萬八千斤 磚九百個(gè) 碎磚三萬六千斤 水和炭二千六百斤 石一萬八千斤 米二十石
徒二年 灰二萬四千斤 磚一千二百個(gè) 碎磚四萬八千斤 水和炭三千五百斤 石二萬四千斤 米二十五石
徒二年半 灰三萬斤 磚一千五百個(gè) 碎磚六萬斤 水和炭四千三(應(yīng)作四)百斤 石二(應(yīng)作三)萬斤米三十石
徒三年 灰三萬六千斤 磚一千八百個(gè) 碎磚七萬二千斤 水和炭五千二(應(yīng)作三)百斤 石三萬六千斤米三十五石
流 罪 灰四萬二千斤 磚二千一百個(gè) 碎磚八萬四千斤 水和炭五千八百斤(應(yīng)作六千二百斤) 石四萬二千斤 做工四年 米四十石
絞斬罪 灰六萬四千二百斤 磚三千二百個(gè) 碎磚一十二萬八千斤 水和炭九千斤 石六萬四千二百斤做工五年 米五十石
按:「會定例」附于「直引」書末,今移附于卷首。今存「大明律直引」系嘉靖五年丙戌刊本,胡瓊「大明律集解」系正德十六年序刊本。胡瓊「律解」卷一云:「時(shí)估以定罪,(按時(shí)估指弘治二年所定「欽定時(shí)估則例」),法司所行會定例以罰贖,則因有力者以足國也?!勾恕笗ɡ辜础笗ㄟ\(yùn)磚運(yùn)灰等項(xiàng)做工則例」之簡稱。故今列「會定例」于胡瓊「集解」「在京罰運(yùn)則例」之前。
余昔年在南京國學(xué)圖書館,得見丁氏八千卷樓舊藏明刊黑口本大明律,該黑口本余曾定為明成化刊本,該本亦附有「會定運(yùn)磚運(yùn)灰等項(xiàng)仿工則例」,然則此「會定例」蓋制定于弘治十三年問刑條例前,及弘治問刑條例頒布,此一會定例蓋仍行用也。
明憲宗即位詔云:「法司今后問囚,一依大明律科斷,照例運(yùn)磚做工納米等項(xiàng)發(fā)落」。明萬歷會典(卷一七六,頁七)書:
天順五年,令官員與有力之人,照例運(yùn)磚炭等物。每笞一十,運(yùn)灰一千二百斤,磚七十個(gè),碎磚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余(按:余字衍)斤。四笞五杖,炭各遞加六百斤,磚各遞加三十五個(gè),碎磚各遞加一千四百斤,水和炭各遞加一百斤,石各遞加六百斤。徒一年,運(yùn)灰一萬二千斤,磚六百個(gè),碎磚二萬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石一萬二千斤。余四徒及流罪,灰各遞加六千斤,磚各遞加三百個(gè),碎磚各遞加一萬二千斤,水和炭各遞加九百斤,石各遞加六千斤。雜犯二死,各運(yùn)灰六萬四千二百斤,磚三千二百個(gè),碎磚一十二萬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萬四干二百斤。
今會定例所載笞一十及雜犯絞斬罪犯運(yùn)磚、炭、碎磚、灰、石數(shù)目,正與會典天順五年所定者合,而其施行之對象則限于官員及有力之人也。萬歷會典(卷一七六,頁二)記:
天順五年,令罪囚納鈔,每笞一十,鈔二百貫,余四笞,各遞加一百五十貫,至杖六十,增為一千四百五十貫,余杖各遞加二百貫。
此亦與「會定例」所載者合。萬歷會典同頁又記:
弘治十四年奏準(zhǔn):刑部都察院問完例難的決人犯,并婦人、有力者、每杖一百該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每十以二百貫,遞減至杖六十,為銀六錢。笞五十,該鈔七百五十貫,折銀五錢,每十以一百五十貫,遞減至笞二十,為銀二錢;笞一十,該鈔二百貫,折銀一錢。如收銅錢,每銀一兩折七百文。其依律贖鈔,除過失殺人外,其余亦照此數(shù)折收,按季類送戶部,明立文案,照數(shù)支給。
此所載贖鈔折銅錢數(shù)目亦與會定例相合,惟「會定例」未載折銀數(shù)耳。由弘治十四年所奏準(zhǔn),知所謂罪囚納鈔及折銅錢,其施行之對象則為例難的決人犯并婦人有力者,而所謂例難的決人犯則指守衛(wèi)上直操備官旗舍余將軍力士。(參看后文所引陳洪謨奏疏)。
胡瓊「律解」所附「在京折收錢鈔則例」言:「杖一百,該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銅錢七百文;兼收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銅錢三百五十文」。以萬歷會典(卷一七六第三頁)考之,系正德二年定。其施行之對象亦應(yīng)限于軍職正妻、例難的決之人,并婦人有力者,故「律解」所附應(yīng)列于「大明律直引」「會定例」之后,此亦其一證也。
憲宗即位詔云:「照例運(yùn)磚做工納米等項(xiàng)發(fā)落」,此運(yùn)磚運(yùn)炭運(yùn)石僅限于在京有力之人,其無力之人則依律的決,或改罰作工。而在外之人有犯,「無力做工,有力納米」,與在京不同也。
會定例言:「笞一十,米五斗」。胡瓊「律解」「在京罰運(yùn)則例」言:「笞一十,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此折谷比率,據(jù)萬歷會典(卷一七六、頁六),系正德二年議準(zhǔn)。是年令「罪人例該納米者,每石折谷一石五斗,收預(yù)備倉備賑」,則是此例行于在外州縣,而胡瓊列于「在京罰運(yùn)則例」中,則此例固亦在京行用也。
會定例未分別有力無力,未分別「在京」「在外」,未指出此例施行之對象,此均不如后此明律刊本所附「納贖例圖」之清晰也。
洪武三十五年五月太祖「御制大明律序」云:「雜犯死罪并徒流遷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贖罪條例科斷」。為應(yīng)付國家需要,贖罪條例,洪武以后,歷朝均有更定,因時(shí)權(quán)宜,先后互異。以會典考之,運(yùn)米贖罪,始于洪武;運(yùn)磚運(yùn)炭,始于永樂;運(yùn)灰運(yùn)石,始于景泰。運(yùn)米于邊,以供軍需,以備饑荒。而兵仗局及工部軍器局需用物料。磚、石、灰,則系京師營建所需也。
天順五年,都察院以法司問擬囚人,罪名雖同,而贖罪運(yùn)磚運(yùn)炭運(yùn)灰運(yùn)石所費(fèi)輕重不一,遂于是年十二月量路程遠(yuǎn)近,定擬適中則例,后此明律刊本所附納贖例圖,其記運(yùn)磚、運(yùn)炭、運(yùn)石、運(yùn)灰數(shù)目,即依天順五年十二月所定也。
至萬歷十三年刑部尚書舒化進(jìn)新刻「大明律附例」,于徒流雜犯絞斬罪犯運(yùn)磚、運(yùn)炭、運(yùn)灰數(shù)目,始略有更易。
實(shí)錄書:太祖洪武八年二月甲午,敕刑官:「自今凡雜犯死罪者,免死輸作終身。」十六年一月丁卯,令刑部,「雜犯準(zhǔn)工贖罪,真犯奏聞審決」。三十年五月甲寅,「大明律誥」成。命「議定贖罪事例,雜犯死罪者,自備車牛,運(yùn)米輸邊,本身就彼為軍」。成祖即位,洪武三十五年九月令:「自今除十惡死罪外,其余死罪及流罪,令挈家赴北平種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后,錄為良民」。正德會典(卷一三三,第八頁)書:宣德五年令:「罪囚無力運(yùn)磚者,雜犯死罪準(zhǔn)雜工五年,徒流各依年限淮工,杖罪準(zhǔn)工十個(gè)月,笞罪五個(gè)月」。今「會定例」言絞斬罪做工五年,流罪做工四年,疑即依宣德五年定?!笗ɡ寡裕骸阁滓皇龉ひ粋€(gè)月,杖一百,做工六個(gè)月」,此則與宣德例不同,而為后此明律刊本所附納贖例圖所本。今考萬歷會典(卷一七六)書:「嘉靖七年議準(zhǔn):軍民犯罪,除納米擺站哨瞭外,笞一十。準(zhǔn)工一個(gè)月,四笞遞加半月;杖六十,準(zhǔn)工四個(gè)月,四杖遞加半個(gè)月;徒罪照徒年限,各納銀。內(nèi)稍有力,每月工價(jià)銀三錢,三年共十兩八錢。其近行稍次有力,每月工食銀一錢事例革去」,此已在「會定例」后。會典未書「笞一十,做工一個(gè)月;杖一百,做工六個(gè)月」此一事例始制定年月,此則其疏略也。
明代納贖事例源于洪武三十年所定大明律誥。會典卷一七六記五刑贖罪節(jié)年事例,多未分別在京在外有力無力,如前引天順五年定運(yùn)磚炭等物則例,即無「在京」字樣,竊疑此亦會典編者之疏失也。
在京罰運(yùn)則例 【 (胡瓊「大明律集解」)】
在京折收錢鈔則例 【 (同右)】
在京罰運(yùn)則例
笞一十 灰一千二百斤 磚七十個(gè) 碎磚二千八百斤 水和炭二百斤 石一千二百斤 鈔一百五十貫折錢七十文 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 做工一個(gè)月
笞二十 灰一千八百斤 磚一百五個(gè) 碎磚四千二百斤 水和炭三百斤 石一千八百斤 錢三百貫折錢一百四十文 米一石折谷一石五斗 做工一個(gè)半月
笞三十 灰二千四百斤 磚一百四十個(gè) 碎磚五千六百斤 水和炭四百斤 石二千四百斤 錢四百五十貫折錢二百一十文 米一石五斗折谷二石二斗五升 做工二個(gè)月
笞四十 灰三千斤 磚一百七十五個(gè) 碎磚七千斤 水和炭五百斤 石三千斤 錢六百貫折錢二百八十文米二石折谷三石 做工兩個(gè)半月
笞五十 灰三千六百斤 磚二百一十個(gè) 碎磚八百(應(yīng)作千)四十(應(yīng)作百)斤 水和炭六百斤 石三千六百斤 鈔七百五十貫折錢三百五十文 米二石五斗折谷三石七斗半 做工三個(gè)月。
杖六十 灰四千二百斤 磚二百四十五個(gè) 碎磚九千八百斤 水和炭七百二十斤 石四干二百斤 鈔一千四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二十文 米六百折谷九石 做工四個(gè)月
杖七十 灰四千八百斤 磚二百八十個(gè) 碎磚一萬一千二百斤 水和炭八百二十斤 石四千八百斤 鈔一千六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九十文 米七石折谷十石五斗 做工四個(gè)半月
杖八十 灰五千四百斤 磚三百一十五個(gè) 碎磚一萬二千六百斤 水和炭九百二十斤 石五千四百斤 鈔一千八百五十貫折錢五百六十文 米八石折谷十二石 做工五個(gè)月
杖九十 灰六千斤 磚三百五十個(gè) 碎磚一萬四千斤 水和炭一千二十斤 石六千斤 錢二千五十貫折錢六百三十文 米九石折谷十三石五斗 做工五個(gè)半月
杖一百 灰六千六百斤 磚三百八十五個(gè) 碎磚一萬五千四百斤 水和炭一千一百二十斤 石六千六百斤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錢七百文 米十石折谷十五石 做工六個(gè)月
杖六十徒一年 灰一萬二千斤 磚六百個(gè) 碎磚二萬四干斤 水和炭一千七百斤 石一萬二千斤 米十五石折谷二十二石五斗
杖七十徒一年半 灰一萬八千斤 磚九百個(gè) 碎磚三萬六千斤 水和炭二千六百斤 石一萬八千斤 米二十石折谷三十石
杖八十徒二年 灰二萬四千斤 磚一千二百個(gè) 碎磚四萬八千斤 水和炭三千五百斤 石二萬四千斤 米二十五石折谷三十七石五斗
杖九十徒二年半 灰三萬斤 磚一千五百個(gè) 碎磚六萬斤 水和炭四千三(應(yīng)作四)百斤 石三萬斤 米三十石折谷四十五石
杖一百徒三年 灰三萬六千斤 磚一千八百個(gè) 碎磚七萬二千斤 水和炭五千二(應(yīng)作三)百斤 石三萬六千斤 米三十五石折谷四十七石五斗
流 罪 灰四萬二千斤 磚二千一百個(gè) 碎磚八萬四千斤 水和炭五千八百斤(應(yīng)作六千二百斤) 石四萬二千斤 做工四年 米四十石折谷六十石
雜犯死罪 灰六萬四千二百斤 磚三千二百個(gè) 碎磚一十二萬八千斤 水和炭九千斤 石六萬四千二百斤做工五年 米五十石
在京折收錢鈔則例
笞一十 該鈔一百五十貫,共折銅錢七十文。兼收鈔一百貫,銅錢三十五文。
笞二十 該鈔三百貫,折銅錢一百四十文。兼收鈔一百五十貫,銅錢七十文。
笞三十 該鈔四百五十貫,折銅錢二百一十文。兼收鈔二百二十五貫,銅錢一百五文。
笞四十 該鈔六百貫,折銅鈔二百八十文。兼收鈔三百貫,銅錢一百四十文。
笞五十 該鈔七百五十貫,折銅錢三百五十文。兼收鈔三百七十五貫,銅錢一百七十五文。
杖六十 該鈔一千四百五十貫,折銅錢四百二十文。兼收鈔七百二十五貫,銅錢二百一十文。
杖七十 該鈔一千六百五十貫,折銅錢四百九十文。兼收鈔八百二十五貫,銅錢二百四十文。
杖八十 該鈔一千八百五十貫,折銅錢五百六十文。兼收鈔九百二十五貫,銅錢二百八十文。
杖九十 該鈔二千五十貫,折銅錢六百三十文。兼收鈔一千二十五貫,銅錢三百二十文。
杖一百 該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銅錢七百文。兼收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銅錢三百五十文。
按:此二例原附于胡瓊「集解」卷一「五刑」條,今移附于卷首。此二例亦見王楠「大明律集解」嘉靖刊本。萬歷會典卷一七六記:
正德二年令:囚犯贖罪,照舊兼收錢鈔。如杖一百,該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該折收銅錢七百文。今收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收錢三百五十文。余四杖五笞,俱照原遞減鈔數(shù),錢鈔中半收受。
此所記杖一百,錢鈔兼收數(shù)目,正與胡瓊「集解」「在京折收錢鈔則例」相合,是此例即正德二年所定也。
「在京錢鈔折收則例」記:「笞一十,該鈔一百五十貫,共折銅錢七十文」,又正與胡瓊「集解」所附「在京罰運(yùn)則例」所記同??肌复竺髀芍币埂笗ɡ梗瑒t「笞一十,該鈔二百貫,折銅錢七十文」,作鈔二百貫,非作一百五十貫。
考萬歷會典(卷一七六,第二頁)記:
天順五年令:罪囚納鈔,每笞一十,鈔二百貫。余四笞,各遞加一百五十貫,至杖六十,增為一千四百五十貫,余杖各遞加二百貫。
弘治十四年奏準(zhǔn),刑部都察院問完例難的決人犯,并婦人,審有力者,每杖一百,該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每十以二百貫遞減,至杖六十,為銀六錢。笞五十,該鈔七百五十貫,折銀五錢。每十以一百五十貫遞減,至笞二十,為銀二錢。笞一十,該鈔二百貫,折銀一錢。如收銅錢,每銀一兩,折七百文。
則是「笞一十,該鈔二百貫」,非作「一百五十貫」。然天順五年令:鈔二百貫,余四笞,各遞加一百五十貫。考「會定例」、及胡瓊「集解」「折收錢鈔則例」、及上引會典弘治十四年奏準(zhǔn)折銀折錢數(shù)目,笞五十,均該鈔七百五十貫;笞四十,均該鈔六百貫;笞三十,均該鈔四百五十貫:笞二十,均該鈔三百貫;如笞一十,作該鈔二百貫,則不得言笞一十外,余四笞(即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各遞加一百五十貫。是天順五年令作「鈔二百貫」,可能于頒行時(shí)鈔錄有誤。雖鈔錄有誤,后人亦不敢擅更,故弘治十四年奏準(zhǔn)折銀折錢數(shù)目,仍作「笞一十,該鈔二百貫」。惟變更敘述方式,不言「遞加」,而言「遞減至笞二十」耳。以折銀數(shù)目言,笞一十,鈔二百貫,折銀一錢;笞二十,鈔三百貫,折銀二錢;笞三十,鈔四百五十貫,折銀三錢;是亦以鈔一百五十貫折銀一錢為合理,此正德二年之所以終于改作「笞一十,該鈔一百五十貫」也。
上引弘治十四年奏準(zhǔn)例難的決人犯并婦人審有力者贖罪例鈔折銀折錢數(shù)目,系是年七月刑部尚書閔珪所奏定。今存明鈔本「嘉靖各部新例」載有嘉靖四年刑部覆都御史陳洪謨奏及嘉靖七年刑部覆都御史朱廷聲題本,均引有閔珪弘治十四年奏準(zhǔn)事例,均作「笞一十,該鈔二百貫」。然今存「大明律例附解」所附「大明律讀法(「讀法」刊行于嘉靖十一年)所載在外納贖諸例橫圖」,引都御史朱廷聲題,照尚書閔珪議,均改作「鈔一百五十貫,折錢七十文,折銀一錢」,與胡瓊「集解」所載「在京折收錢鈔事例」相合。
在此以后明律刊本所附圖均作一百五十貫。惟隆慶二年重刊嘉靖本「大明律疏附例」及嘉靖四十二年刊本「讀律瑣言」仍沿訛作「二百貫」。
萬歷十三年刑部尚書舒化進(jìn)新刻「大明律附例」,其所附圖即改作一百五十貫。
胡瓊「集解」所附「在京罰運(yùn)則例」仍有訛字,今據(jù)會典諸書校正。胡書僅附「在京罰運(yùn)則例」及「在京折收錢鈔則例」,未言在外如何納贖,又未分別有力無力,未分別此例施用對象,此均不如后來明律刊本所附圖之清晰也。
胡瓊「集解」「在京罰運(yùn)則例」云:「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此折谷比率系正德二年定。是年議準(zhǔn):「罪人例該納米者,每石折谷一石五斗,收預(yù)備倉備賑」(見萬歷會典卷一七六)。
胡瓊「集解」所錄「在京罰運(yùn)則例」有誤字,其所附「在京折收錢鈔則例」亦恐有誤字。以「大明律疏附例」「在京諸贖罪例圖」「錢鈔兼收」一欄校之,「杖七十兼收錢二百四十五文」,胡書作「錢二百四十文」,「杖九十,兼收錢三百一十五文」,胡書作「兼收錢三百二十文」。萬歷十三年刑部尚書舒化進(jìn)呈「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內(nèi)所附「律例錢鈔圖」「婦人兼收錢鈔」一欄所記與「大明律疏附例」所載全同。其兼收錢鈔,不應(yīng)后來僅更定此二處。竊疑胡書此處所記亦有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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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匯編 黃彰健編 3
「大明律讀法」所載「在外納贖諸例橫圖」
知府孫存編
無力 有力 稍有力 稍次有力 收贖律鈔 贖罪律鈔【據(jù)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校?!岗H罪律鈔」作「贖罪例鈔」是也】 錢鈔兼收 贖鈔【雜犯又犯者】 銅錢【出會典】【「銅錢」作「贖銅」,亦是也
】
依律 照例 納工價(jià) 納工食 老幼廢疾工樂戶婦人折杖余罪及一應(yīng)輕贖者 軍職正妻,例難【「難」作「應(yīng)」,誤】 的決的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該贖鈔者
舊例 折銀上庫 照儀從事例 惟比工價(jià)減半 刑部覆都御史陳洪謨奏,與例鈔有別 先將鈔一貫折銀三厘,比納米尤重 在京常用銀鈔,故見行兼收
今定 折谷上倉 每做工一月折銀三錢 河南兵備周期雍呈行奏準(zhǔn)輕則,每笞杖一十,釿銀一錢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聲奏,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 都御史朱廷聲題照尚書閔珪議,與工食同 在外錢鈔不便,故奏行折銀見上
笞一十 米五斗,谷一石 三錢 一錢 錢六百文,折銀七厘五毫 鈔一百五十貫,折錢七十文,折銀一錢 錢三十五文,鈔一百貫 雜犯再犯,笞杖決訖,照前發(fā)遣。
二十 米一石,谷二石 四錢五分 二錢 錢一貫二百文,折銀一分五厘 鈔三百貫,折錢一百四十文,折銀二錢 錢七十文,鈔一百五十貫
三十 米一石五斗,谷三石 六錢 三錢 錢一貫八百文,折銀二分二厘五毫 鈔四百五十貫,折錢二百一十文,折銀三錢 錢一百五十文,鈔二百一【一作二。】 十五貫
四十 米二石,谷四石 七錢五分 四錢 錢一【一作二,是也。】 貫四百文,折銀三分 鈔六百貫,折錢二百八十文,折銀四錢 錢二百四十文,鈔三百貫
五十 米二石五斗,谷五石 九錢 五錢 錢三貫,折銀三分七厘五毫 鈔七百五十貫,折錢三百五十文,折銀五錢 錢二百七十文,鈔三百七十五貫 每笞一十,贖銅十【「十」作半,是也?!拷?br />杖六十 米六石,谷一十二石 一兩二錢 六錢 錢三貫六百文,折銀四分五厘 鈔一千四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二十文折銀六錢 錢三百二【二作一。】十文,鈔七百二十五貫
七十 米七石,谷十四石 一兩三錢【「三錢」作「三錢五分」。】 七錢 錢四貫二百文,折銀五分二厘五毫 鈔一千六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九十文,折銀七錢 錢三百【「三百」作「一百」。】四十五文,鈔八百二十五貫
八十 米八石谷十六石 一兩五錢 八錢 錢四貫八百文,折銀六分 鈔一千八百五十貫,折錢五百六十文,折銀八錢 錢二百八十文,鈔九百一【一作二?!?十五貫
九十 米九石谷十八石 一兩六錢【六錢作六錢五分】 九錢 錢五貫四百文折銀六分七厘五毫 鈔二千五十貫,折錢六百二【二作三。】 十文,折銀九錢 錢三百一十五文,鈔一千二十五貫
一百 以上俱的決 米十石,谷二十石 一兩八錢 一兩 錢六貫,折銀七分五厘 鈔六百【「六百」作「二千二百」,是也。】 五十貫,折錢七百文,折銀一兩 錢三百五十文,錢【「錢」作鈔是也?!恳磺б话俣遑?每杖一十,贖銅一斤
連杖總折 每徒一月折銀一錢 全鈔【「鈔」作贖,是也】 (?)銅錢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準(zhǔn)納鈔 折杖,誣輕為重者
徒一年 以下民擺站,灶加煎,軍瞭哨,軍職立功 米十五石,谷三十石 三兩六錢 一兩二錢 錢十二貫,折銀一錢五分 婦人余罪,收贖鈔六貫,折錢三文 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二十【二十作四十,誤?!? 贖銅一百二十斤。雜犯再犯,贖鈔六貫
一年半 米二十石,谷四十石 五兩四錢 一兩八錢 錢十五貫,折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鈔九貫,折錢四文半 杖七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四十【「四十」作「五十」,誤?!? 贖銅一百四十斤雜犯再犯贖鈔九貫
二年 米二十五石,谷五十石 七兩二錢 二兩四錢 錢十八貫,折銀二錢二分五厘 鈔一十二貫,折錢六文 杖八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贖銅一百六十斤,雜犯再犯,贖鈔一十二貫
二年半 米三十石,谷六十石 九兩 三兩 錢二十一貫,折銀二錢六分二厘【「二厘」作「一厘」,誤。】五毫 鈔一十五貫,折錢七文半 杖九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贖銅一百八十斤,雜犯再犯,贖鈔一十五貫。
三年 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 十兩八錢 三兩六錢 錢二十四貫,折銀三錢 鈔一十八貫,折錢九文 杖一百,連徒共折杖二百 贖銅二百斤,雜犯再犯,贖鈔一十八貫
流二千里 錢三十貫,折銀三錢七分五厘 充軍比此,贖鈔三十貫 流杖共折杖二百二十 贖銅二百二十斤
二千五百里 錢三十三貫,折錢四錢一分一厘【「一厘」作「二厘」,是也。】 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贖銅二百四十斤
三千里 錢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贖銅二百六十斤
總徒四年 米四十石,谷八十石 十四兩四錢 四兩八錢 遷徒【按會典,「徒」應(yīng)作徙?!?準(zhǔn)徒二年,除杖贖,止贖錢(按:會典作鈔)一十二【二作三。會典亦作三。】貫二百文 干名者實(shí)以服制虛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減一年
雜犯五年 米五十石,谷一百石 一十八兩 六兩 鈔四十二貫,折銀五錢二分五厘 誣致死未決,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贖鈔三十六貫
絞斬罪 全誣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過失殺 依律收贖鈔四十二貫。內(nèi)鈔八分,該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二分,該八千四百文,給付其家。每鈔八貫,折銀一錢,共四錢二分。每銅錢七百文,折銀一兩,共十二兩。載「法家要覽」。
按:右圖見「松坡圖書館」及「東京大學(xué)東方文化研究所」藏「大明律例附解」卷首。
明弘治時(shí),軍民人等犯罪,有力納米等項(xiàng)贖罪,無力則做工擺站哨暸。正德時(shí),定在京囚犯折納工銀則例,每日追銀一分,如笞一十,做工一個(gè)月,折銀三錢,徒罪依罰充王府儀從事例,一年追銀三兩六錢。正德時(shí),湖廣按察司官聶賢援引兩廣等處便宜處置事例,具呈巡撫都御史秦金題準(zhǔn),「稍有力納工價(jià),笞一十,納工價(jià)銀三錢」之例,遂行于湖廣。而在外巡撫便宜處置,于家道稍次者,令折納工食,照前稍有力之?dāng)?shù),量減一半,即笞一十,折銀一錢五分;徒一年,折銀一兩八錢。嘉靖三年,河南兵備周期雍以納工食之例,失之于重,犯者辦納不前,遂具呈河南巡撫王藎,奏請刑部題準(zhǔn):稱有力,折納工價(jià),笞一十,折銀三錢;徒一年,折銀三兩六錢:稍次有力折納工食,笞一十,折銀一錢;徒一年,折銀一兩二錢,俱依數(shù)準(zhǔn)折納谷,以備饑荒,而其例遂通行于天下。明制,無力贖罪,準(zhǔn)其做工擺站哨瞭,而擺站哨瞭等項(xiàng),徒資監(jiān)守之人,誆詐賣放,官府不得實(shí)用,故定「稍有力折納工價(jià)」之例,以備饑荒。其后欲得其升斗之粟,積少以為多,遂定「稍次有力折納工食,笞一十,折銀一錢」之例,而其前「稍次有力,笞一十,折銀一錢五分」之例仍未廢止。故嘉靖七年巡按直隸監(jiān)察御史俞□題本即謂近來有「頗有力」「稍有力」及「稍次有力」之例。犯該徒罪,審頗有力者,每月折銀三錢;審稍有力者,每月折銀一錢五分;審稍次有力者,每月折銀一錢。
夫明制,有力贖罪,無力準(zhǔn)工,此諸準(zhǔn)工犯人本皆無力,今竟稱其為「頗有力」「稍有力」「稍次有力」,故刑部覆御史俞某奏,即指出此于名實(shí)顛倒。且增「稍次有力納工食」等名目,本期得升斗之粟,積少以成多,而其實(shí)則實(shí)降「有力者」為「稍有力」或「稍次有力」,徒使富厚者減降從輕,使奸民猾吏得以上下其手;名為積谷,實(shí)以長奸。故刑部覆奏即指出前此巡撫南贛都御史汪鋐(嘉靖六年十月任)奏要一切禁革,而刑部僅題留稍有力者折納工價(jià),而于稍次有力折納工食,則命撫按查處回報(bào);御史俞既繼汪鋐之后,再論此事,故七年閏十月戊寅,刑部遂奏請稍次有力一例革去,僅存秦金所題準(zhǔn)「稍有力納工價(jià)」,為世宗所俞允。(參看史語所藏明鈔本「嘉靖各部新例」及「條例備考」卷二第十至十二頁。周期雍呈文則請參看彰健「匯編」卷一「五刑」條所附「新例」)今存明律刊本,如隆慶二年重刊嘉靖二十三四年刊本「大明律疏附例」、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其書首所附在外納贖諸例圖,即僅列「稍有力納工價(jià),做工一月,折銀三錢」,而無「稍次有力納工食」一項(xiàng),其故即在此。
北平松坡圖書館藏「大明律例附解」所附「大明律讀法所載在外納贖諸例橫圖」,下題「知府孫存編」。按孫存所編「大明律讀法」成書于嘉靖十一年,是年四月進(jìn)呈,世宗以大明律乃太祖所欽定,孫存乃敢擅自增釋,命毀其板。孫書所附在外納贖諸例圖「收贖律鈔」及「贖罪律(應(yīng)作例)鈔」項(xiàng)內(nèi),已征引刑部覆都御史朱廷聲奏,以實(shí)錄證之,此系嘉靖七年十二月辛巳事,已在七年閏十月戊寅革「稍次有力納工食」事例之后,而孫書所附圖仍列「稍次有力納工食」一項(xiàng),與時(shí)制抵觸,此孫書之疏也。
北平松坡圖書館本「大明律例附解」所附「問刑條例」系嘉靖二十九年重修問刑條例?!复竺髀衫浇狻咕硪皇醉擃}:「邗江書院原本重刊」。邗江書院本非官府刻本,其書已附「讀法附考增例」,其據(jù)孫存「讀法」增附此「納贖諸例橫圖」,蓋亦出于鈔襲。不得以其刊于嘉靖二十九年以后,遂謂此圖所列亦行用于嘉靖二十九年以后也。今以孫存「讀法」刊行于嘉靖十一年,故列此圖于胡瓊「集解」之后。
孫存此圖,有力照例納米,米五斗,折谷一石,較胡瓊「在京罰運(yùn)則例」所記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者為重。后此律圖,在外納贖,米五斗,折谷一石,即本此。而在京折納,仍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蓋米谷運(yùn)自南方,有運(yùn)費(fèi)耗損,故折谷率不同也。孫存此圖,分別「收贖律鈔」及「贖罪律鈔」二者?!岗H罪律鈔」疑系「贖罪例鈔」之誤。孫存此圖「收贖律鈔」欄內(nèi),引陳洪謨奏,謂律鈔與「例鈔」有別,此即「贖罪律鈔」為「贖罪例鈔」之誤之最好證據(jù),而后此明律刊本言及此,亦均作「贖罪例鈔」也。
明制,贖法分律贖及例贖二者。明律「五刑」條:
笞一十,贖銅錢六百文。……
杖一百,贖銅錢六貫。……
徒刑,杖一百,徒三年,贖銅錢二十四貫?!?br />流刑,流三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六貫。
絞斬,贖銅錢四十二貫。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條:
凡工匠樂戶犯流罪者,三流并決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若欽天監(jiān)天文生習(xí)業(yè)已成,能專其事,犯流及徒者,各決杖一百,余罪收贖?!?原注:余罪收贖,謂犯杖一百、流杖三千里者決杖一百,贖銅錢三十貫;杖一百徒三年者,決杖一百,贖銅錢一十八貫之類.余條準(zhǔn)此】 其婦人犯罪,……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余罪收贖。
「老小廢疾收贖」條: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盜及傷人者,亦收贖。
「犯罪時(shí)未老疾」條:
凡犯罪時(shí)未老疾,而事發(fā)時(shí)老疾者,依老疾論。若在徒年限內(nèi)老疾。亦如之。
「犯罪存留養(yǎng)親」條: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yīng)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贖。
「誣告」條:
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shí),重事招虛,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論決,全抵剩罪。未論決,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聽收贖。
「過失殺傷人」條:
若過失殺傷人者,各準(zhǔn)鬪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家。
「文武官犯公罪」條:
凡內(nèi)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
「文武官犯私罪」條:
若軍官有犯私罪該笞者,附過收贖。
明律「五刑」條本定以銅錢收贖。然其時(shí)重鈔,每鈔一貫,值銀一兩,值銅錢一千文。為流通鈔法,故令老小廢疾,及天文生婦人余罪收贖,并誣輕為重反坐等項(xiàng)律該收贖者俱令納鈔,一視銅錢貫數(shù)為準(zhǔn)。
以律文用「收贖」二字,系依正律所定納鈔,故律家稱此為「律贖」、為「收贖律鈔」、或簡稱為「律鈔」,或簡稱為「收贖」。而「贖罪例鈔」則系依據(jù)太祖大明律御制序:
雜犯死罪并徒流遷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贖罪條例科斷。
以系據(jù)「贖罪條例」科斷,故律家稱此為「例贖」,或稱為「贖罪例鈔」,或稱為「贖罪」。明人論贖刑,謂「收贖與贖罪有異,在京與在外不同」。「收贖」與「贖罪」有異,其理由即在此。
明洪武時(shí)寶鈔即已因發(fā)行太濫而貶值,故永樂以后,于「例贖」即屢有更易。天順五年定:官員與有力之人,照例運(yùn)磚炭等物。弘治十四年奏準(zhǔn),刑部都察院問完例難的決人犯并婦人有力者,所納鈔因罪刑等第各折銀有差。其時(shí)所定:「笞一十,該鈔二百貫,折銀一錢。如收銅錢,每銀一兩,折七百文。其依律贖鈔,除過失殺人外,其余亦照此折收」。律贖,笞一十,即贖鈔六百文。茍依弘治十四年所定,其折銀即不及一厘,較例贖所定即輕甚矣。
以鈔貶值,故文武官犯該收贖者,例仍擬運(yùn)炭納米等項(xiàng)。
過失殺傷人依律本應(yīng)收贖鈔四十二貫者,成化元年奏準(zhǔn),內(nèi)鈔八分,該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二分,該八千四百文,給付死者之家。其后又令:每鈔八貫,折銀一錢,共四錢二分;每銅錢七百文,折銀一兩,共十二兩,合計(jì)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家屬。與表所列收贖律鈔,鈔貫折銀比率又不同也。
考胡瓊「大明律集解」「老小廢疾收贖」條附「在京老疾折錢例」云:
笞一十至三十,折錢一文。
四十至杖六十,折錢二文。
杖七十至一百,折錢三文。
杖六十,徒一年,折錢六文。
杖八十,徒二年,折錢九文。
杖一百,徒三年,折錢十二文。
此疑系正德時(shí)所定。與孫存所附此圖「收贖律鈔」欄所記「老幼廢疾一應(yīng)輕贖者」系依據(jù)嘉靖七年十二月辛巳刑部覆都御史朱廷聲奏所定者不同也。
嘉靖四年,巡撫江西都御史陳洪謨言:「老幼廢疾及婦人余罪,系收贖律鈔。審有力及命婦軍職正妻與例難的決之人俱系贖罪例鈔。查得撫屬問刑衙門,問擬婦人審有力及軍職正妻笞杖罪名,系該納鈔贖罪者,俱混擬收贖。初不知律意所謂收贖,蓋如杖六十徒一年,則應(yīng)決杖一百,余罪贖銅錢六貫之類,自與贖罪例不同。又有將鈔一貫折銀三厘,令其上納,如杖七十,該鈔一千六百五十貫,以三厘計(jì)之,則該折銀四兩九錢五分,比之軍民人等納工價(jià)等項(xiàng),反為過重。
及查先年奏準(zhǔn)事例,守衛(wèi)上直操備官旗舍余將軍力士等項(xiàng)例難的決之人,及婦人犯笞杖律應(yīng)的決者,審有力俱令納鈔。如笞一十,納鈔二百貫,……杖七十,納鈔一千六百五十貫?!壴诰┳杂绣X鈔兼收事例(按即前引正德二年奏準(zhǔn)者),在外鈔貫稀少,且江西錢不通,不過將破爛鈔抵?jǐn)?shù),尤為無用,以此折銀為便。
然估折無一定之規(guī),吏胥不免掯勒囚犯。查得:弘治十四年七月刑部尚書閔珪奏將例難的決之人與婦人犯人審有力者,每杖一百,該鈔二千二百二十五貫,折銀一兩?!绕呤{鈔一千六百五十貫,折銀七錢;……笞一十,該鈔二百貫,折銀一錢,比例簡明,公私兩便。初止行于兩京,或未通行于天下。以致江西去處,無憑查照?!袚釋傺瞄T,將混擬收贖者改正,審有力納鈔者,暫照例收銀發(fā)落。……乞法司參酌前項(xiàng)奏行事例,通行在外問刑衙門,今后犯婦審無力者,依律的決;如犯徒罪者,決杖一百,余罪收贖。其審有力者及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俱照前類折銀。其依律收贖鈔貫,亦照此類折收,俱貯官庫.以為糴谷備賑」。陳氏疏奏:部覆依允(陳氏此奏,見史語所藏明鈔本「嘉靖各部新例」)。
嘉靖七年,巡撫湖廣右副都御史朱廷聲言:「律鈔,答一十,止贖六百文,比照例鈔,折銀不及一厘;杖一百。贖鈔六貫,折銀不及一分,似為太輕。(明鈔本「嘉靖各部新例」作「重」,今據(jù)「條例備考」改)
竊見問刑衙門先年題準(zhǔn)估貫(價(jià))事例(按即弘治二年新奏準(zhǔn)「時(shí)估則例」,每銀一兩,值鈔八十貫;計(jì)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似應(yīng)將律鈔,比照此例折收,庶有依據(jù)。
今后除審有力軍職正妻與例難的決之人,遵照近令(按:即正德二年令,見「匯編」卷首第五十六頁)刑部題準(zhǔn)折銀外,其老幼廢疾婦人余罪,其律內(nèi)一應(yīng)收贖鈔貫,如笞一十,贖鈔六百文,折銀七厘五毫,……杖六十,贖鈔三貫六百文,折銀四分五厘;杖一百,贖鈔六貫,折銀七分五厘;杖六十,徒一年,全贖鈔十二貫,折銀一錢五分;……杖一百流三千里,全贖鈔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其婦人與天文生等項(xiàng)余罪,除去杖罪鈔貫,余鈔亦照此例準(zhǔn)折。俱計(jì)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朱氏此疏本僅論在外贖例,而刑部覆奏,遂通議兩京內(nèi)外。是年十二月十二日刑部奏上,奉圣旨:「贖罪收贖錢鈔則例依擬行」。朱疏既言軍職正妻與例難的決人犯遵照近令折銀,而正德二年令言及錢鈔照舊兼收,故孫存「律圖」于「贖罪例鈔」下復(fù)有「錢鈔兼收」一項(xiàng),并注云:「在京常用銀鈔,故見行兼收;在外錢鈔不便。故見行折銀」也。
明律「五刑」條:「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贖錢十二貫。」老幼廢疾犯者全贖。依朱氏建議,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故實(shí)折銀一錢五分。
明律五刑條:「杖一百,贖銅錢六貫。杖六十,徒一年,贖鈔一十二貫。杖七十,徒一年半,贖銅錢十五貫」。婦人犯徒流,決杖一百,余罪收贖。犯杖六十,徒一年,以決杖一百,贖銅錢六貫,故其余罪,收贖鈔六貫。犯杖七十,徒一年半,扣除杖罪一百贖銅錢六貫,余罪收贖鈔九貫。此杖一百,依贖罪例鈔,贖銀一兩;而余罪贖鈔六貫九貫,則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六貫折銀七分五厘,九貫折銀一錢一分二厘五毫。如贖銅錢,則六貫折銅錢三文,九貫折銅錢四文半。以杖一百,依例鈔贖銀一兩,或收鈔二千二百五十貫,如錢鈔兼收,則收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銅錢三百五十文。故孫存此圖仍將婦人之為軍職正妻,之為有力者之余罪收贖,仍列入「贖罪例鈔」項(xiàng)下。其工樂戶婦人及一應(yīng)輕贖,與老幼廢疾,仍依律文五刑條所定,準(zhǔn)其連徒杖一并折銀全贖,此亦刑部依朱氏建議奏定,較「贖罪例鈔」所定為輕也
孫存此圖言:「折杖,誣輕為重者,徒一年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二十」。以清順治律圖「婦人(有力者)余罪收贖例,并誣輕為重者」項(xiàng)下所記證之,「徒一年,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二十,余罪,折銀七分五厘」。此所謂正罪贖銀一兩,即明制,贖罪例鈔,杖一百,贖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其所謂余罪二十,折銀七分五厘。此七分五厘,即明制婦人(有力者)犯杖六十,徒一年,余罪收贖鈔六貫,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乃得此數(shù)也。清順治時(shí)不行寶鈔,故將鈔貫數(shù)略去耳。
孫圖「收贖律鈔」「贖罪例鈔」實(shí)兼在京在外言,故嘉靖二十二年應(yīng)槚著「大明律釋義」,即將「老幼收贖」「天文生婦人余罪收贖」「誣輕為重收贖」「徒限內(nèi)老疾收贖」等項(xiàng),另表為「新增收贖鈔圖」;萬歷十三年刑部尚書舒化所進(jìn)「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則易名為「律例錢鈔圖」,「內(nèi)容兼及「贖罪例鈔」。
孫圖「贖鈔贖銅」一欄,「贖銅」下注云:「出會典」。按會典,此贖銅之制系洪武間定?!复竺髀墒韪嚼顾铰蓤D僅列「贖鈔」一欄,而將「贖銅」省略。萬歷會典卷一七六所附「在外納贖諸例圖」亦將「贈銅」一項(xiàng)省去,僅云:「雜犯再犯,笞杖決訖。照前發(fā)遣」,是贖銅一項(xiàng),后來本不行用,孫圖實(shí)無需列此。孫圖既列此,遂為后來明律刊本所本。清順治律所附在外納贖諸例圖,于贖銅一欄,增注云:「非奉旨于各布政司等衙門鑄錢者,不許擅贖取罪」,并增注云:「每銅一斤折銀五分」,則是在清順治時(shí),此贖銅之制,復(fù)又實(shí)行矣。
「大明律例附解」卷首僅錄孫存「在外納贖諸例橫圖」,未見在京納贖諸例橫圖。考「大明律例附解」五刑條附該書著者按語云:
審有力則運(yùn)磚、石、灰、炭;審無力則依做工等項(xiàng),是又會定照例以贖罪者,合謄于左:笞一十,運(yùn)灰一千二百斤,運(yùn)磚七十個(gè),運(yùn)碎磚二千一百斤,運(yùn)水和炭二百斤,運(yùn)石一千二百斤,納鈔一百五十貫,納米五斗,做工一個(gè)月,納銀三錢。
其所記與直引所載同,惟缺「折銅錢七十文」一項(xiàng),而有「納銀」一項(xiàng)。又納鈔,直引作二百貫,此作一百五十貫。其納銀數(shù)目,今總述于下:
笞一十,納銀三錢,余四笞五杖遞加三錢,至杖一百納銀三兩。徒一年,納銀四兩,余四徒遞加二兩,徒三年納銀十二兩。流罪十四兩,絞斬罪十六兩。
于納銀數(shù)目后,「大明律例附解」續(xù)云:
按法司今有「兼納錢鈔新例」,如笞一十,納鈔一百貫,錢三十五文。
此新例即正德二年定。似其所記納銀之例亦當(dāng)甚早。「大明律例附解」已附嘉靖二十九年重修條例,「大明律例附解」「在外納贖例橫圖」系錄自孫存「大明律讀法」,其書較「直引」及胡瓊「集解」為晚,故今仍將其錄附于此,而此所記運(yùn)磚石納米納鈔納銀諸項(xiàng),當(dāng)系在京贖罪例也。
孫存在外納贖諸例橫圖「錢鈔兼收」一欄,其兼收數(shù)目多與胡瓊「集解」所附「在京折收錢鈔則例」不同,而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在外納贖諸例橫圖」「錢鈔兼收」一欄,與孫圖及萬歷會典在外納贖例圖所載亦異。此固可謂「在京在外有異」,然實(shí)不近情理。萬歷十三年刑部尚書舒化進(jìn)呈「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其書「律例錢鈔圖」所載錢鈔兼收數(shù)字,則與「在京折收」例多同,惟在外則改折以銀耳。
新增收贖鈔圖
(應(yīng)槚「大明律釋義」)【新例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
老幼收贖 天文生婦人余罪收贖 誣輕為重,已決全抵。剩罪未決,笞杖收贖。徒流杖一百,余收贖。 徒限內(nèi)老疾收贖
笞一十 六百文
二十 一貫二百文
三十 一貫八百文 假如告人笞二十,內(nèi)止一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二十之罪未決,收贖一貫二百文。
四十 二貫四百文 假如告人笞四十,內(nèi)止一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三十之罪未決者收贖一貫八百文。
五十 三貫 假如告人笞五十,內(nèi)止二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三十之罪未決,收贖一貫八百文。
杖六十 三貫六百文 假如告人杖六十,內(nèi)止二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四十之罪未決,收贖二貫四百文。
七十 四貫二百文 假如告人杖七十,內(nèi)止三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四十之罪未決,收贖二貫四百文。
八十 四貫八百文 假如告人杖八十,內(nèi)止三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五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
九十 五貫四百文 假如告人杖九十,內(nèi)止四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五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
一百 六貫 假如告人杖一百,內(nèi)止四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六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六百文。
徒一年杖六十 全贖一十二貫。杖該三貫六百文,徒該八貫四百文 全贖一十二貫。除杖一百準(zhǔn)六貫,余收贖六貫 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內(nèi)止笞五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決,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收贖四貫一【會典一作二,是也】 百文。 除杖外,徒該八貫四百文,計(jì)未役每日贖鈔二十三文三分三厘三毫,每月贖七十【 十應(yīng)作百會典亦誤作十】文
一年半杖七十 全贖一十五貫。杖該四貫二百文,徒該十貫八百文 全贖一十五貫。除杖一百準(zhǔn)六貫,余收贖九貫 假如告人杖七十,徒二【會典二作一,是也】 年半,內(nèi)止杖八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贖三貫六百文。 除杖外,徒該十貫八百文,計(jì)未役每日贖鈔二十文,月贖鈔六百文
二年杖八十 全贖十八貫。杖該四貫八百文,徒該一十三貫二百文 全贖十八貫。除杖一百準(zhǔn)六貫,余贖十二貫 假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內(nèi)止杖八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決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贖四貫八百文。 除杖外,徒該一十三貫二百文,計(jì)未役每日贖十八文【瑣言文下有「三分」二字,是也】 三厘三毫四絲,月贖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杖九十 全贖二十一貫。杖該五貫四百文,徒該一十五貫六百文 全贖二十一貫。除杖一百準(zhǔn)六貫,余贖一十五貫 假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實(shí),已決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贖六【六,會典誤作四】 貫。 除杖外,徒該一十【瑣言十下有五字,是也?!?貫六百文,計(jì)未役每日贖一十七文三分三厘三毫四絲,月贖五百二十文
三年杖一百 全贖二十四貫,杖該六貫,徒該十八貫 全贖二十四貫。除杖一百準(zhǔn)六貫,余贖一十八貫 假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內(nèi)止杖八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決。徒三年折杖一百,并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余二十收贖一貫二百文。 除杖外,徒該一十八貫,計(jì)未役每日贖一十六文六分七厘,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杖一百 全贖三十貫。杖該六貫,流該二十四貫 全贖三十貫。除杖一百準(zhǔn)六貫,余收贖二十四貫 假如告人未決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實(shí),剩杖一百,收贖鈔六貫,已決準(zhǔn)徒四年,除實(shí)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全贖鈔三十三貫。杖該六貫,(流?)該二十七貫 全贖鈔三十三貫。除杖一百準(zhǔn)六貫,余贖二十七貫 假如告人未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實(shí),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余收贖六百文。已決,準(zhǔn)徒四年。除實(shí)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杖一百 全贖鈔三十六貫。杖該六貫,(流?)該三十貫 全贖鈔三十六貫。除杖一百準(zhǔn)六貫,余贖三十貫 假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準(zhǔn)徒四年,內(nèi)止杖一百流二千里準(zhǔn)徒三年實(shí),已決全抵,剩徒一年未決,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贖一貫二百文。
絞斬 全贖四十二貫
圖終
按:應(yīng)槚「大明律釋義」成書于嘉靖二十二年,故今將其卷首所附律圖,附列于此。
「大明律釋義」未附在京在外「納贖例圖」。其「收贖鈔圖」「誣輕為重」「徒限內(nèi)老疾收贖」兩欄,即為后來明律刊本「附收贖鈔圖」所本。
「新增收贖鈔圖」謂:「新例: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此新例系嘉靖七年題準(zhǔn)。
以胡瓊「集解」雷夢麟「讀律瑣言」所載「徒年限內(nèi)老疾收贖則例」校之,應(yīng)氏「徒年限內(nèi)老疾」一欄,亦有誤字,今據(jù)以改正。
又應(yīng)氏「徒年限內(nèi)老疾」一欄,亦缺「總徒四年」、「雜犯死罪準(zhǔn)徒五年」準(zhǔn)贖鈔數(shù)。而后來明律刊本所附「收贖鈔圖」亦缺此?!竿侥晗迌?nèi)老疾收贖則例」。見彰健「匯編」卷一(Ⅰ:22)「犯罪時(shí)未老疾」條。
附在京諸贖罪例(大明律疏附例)附在外諸贖罪例(同右)
附在京諸贖罪例
橫看 無力做工 有力納米 運(yùn)灰石 運(yùn)磚 運(yùn)碎磚 運(yùn)水和炭 錢鈔兼收
笞一十 一個(gè)月 五斗 一千二百斤 七十個(gè)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 錢三十五文
鈔一百貫
二十 一個(gè)半月 一石 一千八百斤 一百五個(gè)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 錢七十文
鈔一百五十貫
三十 二個(gè)月 一石五斗 二千四百斤 一百四十個(gè)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 錢一百五文
鈔二百二十五貫
四十 二個(gè)半月 二石 三千斤 一百七十五個(gè) 七千斤 五百斤 錢一百四十文
鈔三百貫
五十 三個(gè)月 二石五斗 三千六百斤 二百一十個(gè) 八千四百斤 六百斤 錢一百七十五文
鈔三百七十五貫
杖六十 四個(gè)月 六石 四千二百斤 二百四十五個(gè)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 錢二百一十文
鈔七百二十五貫
七十 四個(gè)半月 七石 四千八百斤 二百八十個(gè) 一萬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 錢二百四十五文
鈔八百二十五貫
八十 五個(gè)月 八石 五千四百斤 三百一十五個(gè) 一萬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 錢二百八十文
鈔九百二十五貫
九十 五個(gè)半月 九石 六千斤 三百五十個(gè) 一萬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 錢三百一十五文
鈔一千二十五貫
一百 六個(gè)月 十石 六千六百斤 三百八十五個(gè) 一萬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 錢三百五十文
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
徒一年 照徒年限 十五石 一萬二千斤 六百個(gè) 二萬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 徒流情重,例無納鈔
一年半 二十石 一萬八千斤 九百個(gè) 三萬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
二年 二十五石 二萬四千斤 一千二百個(gè) 四萬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
二年半 三十石 三萬斤 一千五百個(gè) 六萬斤 四千四百斤
三年 三十五石 三萬六千斤 一千八百個(gè) 七萬二千斤 五千三百斤
流罪 四年 四十石 四萬二千斤 二千一百個(gè) 八萬四千斤 六千二百斤
雜犯死罪 五年 五十石 六萬四千二百斤 三千二百個(gè) 一十二萬八千斤 九千斤
明代律例匯編 黃彰健編 4
附在外諸贖罪例
橫看 無力徒流照例 稍有力納工價(jià) 有力納谷 納銀 收贖鈔 贖罪鈔 贖鈔,雜犯死罪人又犯罪者
笞一十 笞杖俱依律的決 三錢 七斗五升 二錢五分 錢六百文,折銀七厘五毫 鈔二百貫,折錢七十文,或折銀一錢 雜犯再犯,笞杖決訖,照前發(fā)落
二十 四錢五分 一石五斗 五錢 錢一貫二百文,折銀一分五厘 鈔三百貫,折錢一百四十文,折銀二錢
三十 六錢 二石二斗五升 七錢五分 錢一貫八百文,折銀二分二厘五毫 鈔四百五十貫,折錢二百一十文,折銀三錢
四十 七錢五分 三石 一兩 錢二貫四百文,折銀三分 鈔六百貫,折錢二百八十文,折銀四錢
五十 九錢 三石七斗五升 一兩二錢五分 錢三貫,折銀三分七厘五毫 鈔七百五十貫,折錢三百五十文折銀五錢
杖六十 一兩二錢 九石 三兩 錢三貫六百文,折銀四分五厘 鈔一千四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二十文,折銀六錢
七十 一兩三錢五分 十石五斗 三兩五錢 錢四貫二百文,折銀五分二厘五毫 鈔一千六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九十文,折銀七錢
八十 一兩五錢 十二石 四兩 錢四貫八百文,折銀六分 鈔一千八百五十貫,折錢五百六十文,折銀八錢
九十 一兩六錢五分 十三石五斗 四兩五錢 錢五貫四百文,折銀六分七厘五毫 鈔二千五十貫,折錢六百三十文,折銀九錢
一百 一兩八錢 十五石 五兩 錢六貫,折銀七分五厘 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錢七百文,折銀一兩
天文生婦人余罪鈔
徒一年 以下系民擺站,軍哨瞭,并免杖 三兩六錢 二十二石五斗 七兩五錢 錢一十二貫,折銀一錢五分 鈔六貫,折銀七分五厘 決訖杖六十,準(zhǔn)鈔三貫六百文,再贖鈔八貫四百文,照前發(fā)落
一年半 五兩四錢 三十石 十兩 錢一十五貫,折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鈔九貫,折銀一錢一分二厘五毫 決訖杖七十,準(zhǔn)鈔四貫二百文,再贖鈔一十貫八百文
二年 七兩二錢 三十七石五斗 十一兩五錢 錢一十八貫,折銀二錢二分五厘 鈔十二貫,折銀一錢五分 決訖杖八十,準(zhǔn)鈔四貫八百文,再贖鈔十二【二應(yīng)作三】貫二百文
二年半 九兩 四十五石 十五兩 錢二十一貫,折銀二錢六分一厘五毫 鈔一十五貫,折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決訖杖九十,準(zhǔn)鈔五貫四百文,再贖鈔十五貫八百文
三年 十兩八錢 五十二石五斗 十七兩五錢 錢二十四貫,折銀三錢 鈔一十八貫,折銀二錢二分五厘 決訖杖一百,準(zhǔn)鈔六貫,再贖鈔十八貫
流二千里 三流并準(zhǔn)徒四年 錢三十貫,折銀三錢七分五厘 鈔二十四貫,折銀三錢 決訖杖一百,準(zhǔn)鈔六貫,再贖鈔二十四貫
二千五百里 錢三十三貫,折銀四錢一分二厘五毫 鈔二十七貫,折銀三錢三分七厘五毫 決訖杖數(shù),再贖鈔二十七貫
三千里 錢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鈔三十貫,折銀三錢七分五厘 決訖杖數(shù),再贖鈔三十貫
總徒四年 此重犯徒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決訖今得杖數(shù),總徒不過四年 十四兩四錢 二十兩 遷徙準(zhǔn)徒二年,除杖,止贖錢一十三貫二百文
雜犯死罪 準(zhǔn)徒五年,軍官立功限滿還職帶俸,其老小廢疾者,運(yùn)炭納米等項(xiàng)發(fā)落 一十八兩 七十五石 二十五兩 錢四十二貫,折銀五錢二分五厘 婦人余罪鈔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決杖一百,除準(zhǔn)鈔六貫,再贖鈔三十六貫,照前發(fā)落
按:「大明律疏附例」所收「問刑條例」系「弘治問刑條例」,其書所收新例有嘉靖二十年定者,而書末增附「新例補(bǔ)遺」則收有嘉靖二十三年定,是其成書當(dāng)在嘉靖二十年以后。而「新例補(bǔ)遺」當(dāng)系嘉靖二十三年以后,嘉靖二十九年「重修問刑條例」制定以前寫成,故今列「大明律疏附例」卷首所附律圖于此。
此本律圖已分「在京」「在外」,較前為進(jìn)步。律圖所載錢鈔兼收,系正德二年定。
在外贖罪例:笞一十,納谷七斗五升。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此一比率亦正德二年定,與嘉靖十一年孫存所編圖折谷一石者不同。后來明律刊本惟雷夢麟「讀律瑣言」所載「原行贖罪則例」作谷七斗五升。其余刊本均作折谷一石。
此本在外贖罪圖所附「收贖鈔」「贖罪鈔」折銀數(shù)目,系嘉靖七年十二月奏定。其時(shí)「稍次有力納工食」之例已革,故此圖未列。
「在外諸贖罪例」「納谷」下有「納銀」一欄,恐系以銀折谷之?dāng)?shù)。
原行贖罪則例 【 (雷夢麟「讀律瑣言」)】
原行贖罪則例
笞一十
在京做工一個(gè)月
納米五斗
運(yùn)灰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八分
運(yùn)磚七十個(gè),折銀三錢
運(yùn)水和炭二百斤,折銀五錢
運(yùn)石一千二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折銀二錢五分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三錢
贖罪鈔二百貫,兼收鈔一百貫,錢三十五文,折銀一錢
收贖鈔六百文,折銀七厘五毫
笞二十
在京做工一個(gè)月零十五日
納米一石
運(yùn)灰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六錢二分
運(yùn)磚一百五個(gè),折銀六錢
運(yùn)炭三百斤,折銀七錢五分
運(yùn)石一千八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一石,折谷一石五斗,折銀五錢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四錢五分
贖罪鈔三百貫,兼收鈔一百五十貫,錢七十文,折銀二錢
收贖鈔一貫二百文,折銀一分五厘
笞三十
在京做工二個(gè)月
納米一石五斗
運(yùn)灰二千四百斤,折銀二兩一錢六分
運(yùn)磚一百四十個(gè),折銀九錢
運(yùn)炭四百斤,折銀一兩
運(yùn)石二千四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一石五斗,折谷二石二斗五升,折銀七錢五分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六錢
贖罪鈔四百五十貫,兼收鈔二百二十五貫,錢一百五文,折銀三錢
收贖鈔一貫八百文,折銀二分二厘五亳
笞四十
在京做工二個(gè)月零十五日
納米二石
運(yùn)灰三千斤,折銀二兩七錢
運(yùn)磚一百七十五個(gè),折銀一兩二錢
運(yùn)炭五百斤,折銀一兩二錢五分
運(yùn)石三千斤
在外有力納米二石,折谷三石,折銀一兩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七錢五分
贖罪鈔六百貫,兼收鈔三百貫,錢一百四十文,折銀四錢
收贖鈔二貫四百文,折銀三分
笞五十
在京做工三個(gè)月
納米二石五斗
運(yùn)灰三千六百斤,折銀三兩二錢四分
運(yùn)磚二百一十個(gè),折銀一兩五錢
運(yùn)炭六百斤,折銀一兩五錢
運(yùn)石三千六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二石五斗,折谷三石七斗五升,折銀一兩二錢五分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九錢
贖罪鈔七百五十貫,兼收鈔三百七十五貫,錢一百七十五文,折銀五錢
收贖鈔三貫,折銀三分七厘五毫
杖六十
在京做工四個(gè)月
納米六石
運(yùn)灰四千二百斤,折銀三兩七錢八分
運(yùn)磚二百四十五個(gè),折銀一兩八錢
運(yùn)炭七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八錢
運(yùn)石四千二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六百,折谷九石,折銀三兩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一兩二錢
贖罪鈔一千四百五十貫,兼收鈔七百二十五貫,錢二百一十文,折銀六錢
收贖鈔三貫六百文,折銀四分五厘
杖七十
在京做工四個(gè)月零十五日
納米七石
運(yùn)灰四千八百斤,折銀四兩三錢二分
運(yùn)磚二百八十個(gè),折銀二兩一錢
運(yùn)炭八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五分
運(yùn)石四千八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七石,折谷十石五斗,折銀三兩五錢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一兩三錢五分
贖罪鈔一千六百五十貫,兼收鈔八百二十五貫,錢二百四十五文,折銀七錢
收贖鈔四貫二百文,折銀五分二厘五毫
杖八十
在京做工五個(gè)月
納米八石
運(yùn)灰五千四百斤,折銀四兩八錢六分
運(yùn)磚三百一十五個(gè),折銀二兩四錢
運(yùn)炭九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三錢
運(yùn)石五千四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八石,折谷十二石,折銀四兩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一兩五錢
贖罪鈔一千八百五十貫,兼收鈔九百二十五貫,錢二百八十文,折銀八錢
收贖鈔四貫八百文,折銀六分
杖九十
在京做工五個(gè)月零十五日
納米九石
運(yùn)灰六千斤,折銀五兩四錢
運(yùn)磚三百五十個(gè),折銀二兩七錢
運(yùn)炭一千二十斤,折銀二兩五錢五分
運(yùn)石六千斤
在外有力納米九石,折谷十三石五斗,折銀四兩五錢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一兩六錢五分
贖罪鈔二千五十貫,兼收鈔一千二十五貫,錢三百一十五文,折銀九錢
收贖鈔五貫四百文,折銀六分七厘五毫
杖一百
在京做工六個(gè)月
納米十石
運(yùn)灰六千六百斤,折銀五兩九錢四分
運(yùn)磚三百八十五個(gè),折銀三兩
運(yùn)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銀二兩八錢
運(yùn)石六千六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十石,折谷十五石,折銀五兩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一兩八錢
贖罪鈔二千二百五十貫,兼收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錢三百五十文,折銀一兩
收贖鈔六貫,折銀七分五厘
杖六十,徒一年
在京納米一十五石
運(yùn)灰一萬二千斤,折銀十兩八錢
運(yùn)磚六百個(gè),折銀四兩
運(yùn)炭一千七百斤,折銀四兩二錢五分
運(yùn)石一萬二千斤
在外有力納米一十五石,折谷二十二石五斗,折銀七兩五錢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三兩六錢
收贖鈔一十二貫,折銀一錢五分
杖七十,徒一年半
在京有力納米二十石
運(yùn)灰一萬八千斤,折銀十六兩二錢
運(yùn)磚九百個(gè),折銀六兩
運(yùn)炭二千六百斤,折銀六兩五錢
運(yùn)石一萬八千斤
在外有力納米二十石,折谷三十石,折銀十兩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五兩四錢
收贖鈔一十五貫,折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杖八十,徒二年
在京納米二十五石
運(yùn)灰二萬四千斤,折銀二十一兩六錢
運(yùn)磚一千二百個(gè),折銀八兩
運(yùn)炭三千五百斤,折銀八兩七錢五分
運(yùn)石二萬四千斤
在外有力納米二十五石,折谷三十七石五斗,折銀十二兩五錢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七兩二錢
收贖鈔一十八貫,折銀二錢二分五厘
杖九十,徒二年半
在京有力納米三十石
運(yùn)灰三萬斤,折銀二十七兩
運(yùn)磚一千五百個(gè),折銀十兩
運(yùn)炭四千四百斤,折銀一十一兩
運(yùn)石三萬斤
在外有力納米三十石,折谷四十五石,折銀一十五兩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九兩
收贖鈔二十一貫,折銀二錢六分二厘五毫
杖一百徒三年
在京有力納米三十五石
運(yùn)灰三萬六千斤,折銀三十二兩四錢
運(yùn)磚一千八百個(gè),折銀十二兩
運(yùn)炭五千三百斤,折銀一十三兩二錢五分
運(yùn)石三萬六千斤
在外有力納米三十五石,折谷五十二石五斗,折銀十七兩五錢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十兩八錢
收贖鈔二十四貫,折銀三錢
流二千里
收贖鈔三十貫,折銀三錢七分五厘
流二千五百里
收贖鈔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總徒四年
在京有力納米四十石
運(yùn)灰四萬二千斤,折銀三十七兩八錢
運(yùn)磚二千一百個(gè),折銀十四兩
運(yùn)炭六千二百斤,折銀一十五兩五錢
運(yùn)石四萬二千斤
在外有力納米四十石,折谷六十石,折銀二十兩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十四兩四錢
收贖鈔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準(zhǔn)徒五年
在京有力納米五十石
運(yùn)灰六萬四千二百斤,折銀五十七兩七錢八分
運(yùn)磚三千二百個(gè),折銀十六兩
運(yùn)炭九千斤,折銀二十二兩五錢
運(yùn)石六萬四千二百斤
在外有力納米五十石,折谷七十五石,折銀二十五兩
稍有力納工價(jià)銀一十八兩
收贖鈔四十二貫,折銀五錢二分五厘
過失殺
依律收贖鈔四十二貫,內(nèi)鈔八分,該鈔三十三貫六百文;錢二分,該錢八千四百文。在外錢鈔不行去處,錢照鈔關(guān)事例,每錢七文,折銀一分,共銀一十二兩;鈔照收贖事例,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該銀四錢二分。共該收贖銀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其家。
雷書所載「原行贖罪則例」止此。
按:雷夢麟「讀律瑣言」寫成于嘉靖三十五年正月以后,三十八年六月以前,于時(shí)雷氏官刑部郎中。該書為明中期律學(xué)名著,該書書末附錄「原行贖罪則例」今移附于「匯編」卷首。該則例雷氏曾予以說明云:
以上贖罪則例,系原行者,輕重適當(dāng),經(jīng)久可行。其后雖有節(jié)年題準(zhǔn)事例,如稍次有力則適于輕;如每徒一年折銀十兩:每米一石,折谷二石,則過于重。其戶部等衙門有因救荒而題者,有因助邊而題者,各輕重不等,要非適中之例。雖一時(shí)暫行,而不可以久遠(yuǎn),故今重修問刑條例,特為開示,止照原行則例擬斷。不許妄引別例。庶幾較若畫一,而無彼此異同之患,輕重適中,而為經(jīng)久可行之政矣。若夫納鈔贖罪之法,止于笞杖,而不及徒流者,罪重而鈔輕故也。
瑣言謂,此系原行贖罪則例,題準(zhǔn)于「稍次有力」諸例之前。按:稍次有力納工食,答一十,每月折銀一錢五分,其例定于正德時(shí);稍次有力折納工食,笞一十,每月折銀一錢,其例定于嘉靖三年;此二例俱于嘉靖七年閏十月革去,僅行折納工價(jià),故「瑣言」在外原行贖罪則例僅列「稍有力納工價(jià)」一項(xiàng)。而其所列「贖罪鈔」「收贖鈔」折銀數(shù),則又系嘉靖七年十二月所定,然則此所謂「原行贖罪則例」,此原行二字,蓋僅就「稍有力納工價(jià)」一項(xiàng)而言耳。
瑣言謂:「今重修問刑條例,特為開示,止照原行則例擬斷」。今考嘉靖問刑條例單刻本,名例律「五刑」條附嘉靖問刑條例一款云:
贖罪囚犯,除在京已有舊例外,其在外審有力稍有力二項(xiàng),俱照原行則例擬斷,不許妄引別例,致有輕重。其有錢鈔不行去處,若婦人審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贖罪,應(yīng)該兼收錢鈔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銀一錢。其老幼廢疾及婦人天文生余罪收贖鈔貫者,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若錢鈔通行去處,仍照舊例收納,不在此限。
嘉靖問刑條例此款正有「原行則例擬斷」六字。故論嘉靖二十九年重修問刑條例頒布之時(shí)所行用之贖罪則例當(dāng)以雷書所記為正。
瑣言記納米折谷折銀數(shù)目,與「大明律疏附例」所記同?!复竺髀墒韪嚼刮从涍\(yùn)灰運(yùn)磚運(yùn)水和炭折銀數(shù)目?,嵮灾^:
笞一十,運(yùn)灰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八分;運(yùn)磚七十筒折銀三錢;運(yùn)水和炭二百斤,折銀五錢。
萬歷會典「在京納贖諸例圖」所記與「瑣言」同,惟水和炭,自笞一十至雜犯絞斬折銀數(shù)目,與「瑣言」異。
萬歷十三年刑部尚書舒化所進(jìn)「大明律附例」新刻本所附「納贖例圖」則定:運(yùn)灰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運(yùn)磚七十個(gè):折銀九錢六分;運(yùn)水和炭二百斤,折銀四錢。與「瑣言」及「會典」所記均異。
「瑣言」所載蓋嘉靖二十九年贖罪則例。會典稿成于萬歷十三年,較「大明律附例」為早,其所載蓋萬歷初年至十二年間所行例;而舒化「大明律附例」所載,則當(dāng)系萬歷十三年頒行萬歷問刑條例時(shí)新定例也。
在天順五年以前,運(yùn)灰,運(yùn)磚,運(yùn)炭,其所費(fèi)輕重不一,故天順五年遂量路程遠(yuǎn)近,定擬適中則例,則其贖罪所費(fèi)當(dāng)不致相絕太遠(yuǎn)。今由「瑣言」觀之,則運(yùn)灰最重,其次運(yùn)炭,其次為運(yùn)磚。會典所載亦如是。而舒化「大明律附例」所定,則運(yùn)灰最重,運(yùn)磚次之,運(yùn)炭又次之。此或因物價(jià)因時(shí)代不同,供需有變異,而有此出入也。
明史刑法志言:
是時(shí)(嘉靖)重修條例,奏定贖例,在京則做工(每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銀三錢,至徒五年,折銀十八兩)。運(yùn)囚糧(每笞一十,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至徒五年五十石,折銀二十五兩)。運(yùn)灰(每笞一十,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至徒五年,六萬斤,折銀六十三兩)。運(yùn)磚(每笞一十,七十個(gè),折銀九錢一分,至徒五年三千個(gè),折銀十七兩)。運(yùn)水和炭(每笞一十,二百斤,折銀四錢,至徒五年,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運(yùn)灰最重,運(yùn)炭最輕。
明史刑法志所錄贖例,與舒化「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同,與嘉靖時(shí)明律刊本所記異。明史刑法志作者蓋見會典(卷一七六,頁一)言,萬歷時(shí)申明嘉靖時(shí)定制,遂以為二者全同,而不悟萬歷時(shí)雖申明其制,而于嘉靖時(shí)所定,仍有更易也。
舒化「大明律附例」所附「納贖例圖」原附按語云:
今將做工運(yùn)灰運(yùn)磚運(yùn)炭四項(xiàng),照年限改正。
明史刑法志作者即忽略舒化刊本此處所加按語,遂有此誤。
在京納贖諸例橫圖【 (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 在外納贖諸例橫圖【 (同右)】
在京納贖諸例橫圖
無力做工 納米 運(yùn)灰 運(yùn)磚 運(yùn)碎磚 運(yùn)水和炭 運(yùn)石 老折疾錢
笞一十 一個(gè)月 米五斗,谷七斗五升 一千二百斤 七十個(gè)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個(gè)半月 米一石,谷一石五斗 一千八百斤 一百五個(gè)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個(gè)月 米一石五斗,谷二石二斗五升 二千四百斤 一百四十個(gè)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個(gè)半月 米二石,谷三石 三千斤 一百七十五個(gè) 七千斤 五百斤 三千斤
五十 三個(gè)月 米二石五斗,谷三石七斗五升 三千六百斤 二百一十個(gè) 八千四十【十,應(yīng)作百】斤 六百斤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個(gè)月 米六石,谷九石 四千二百斤 二百四十五個(gè)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七十 四個(gè)半月 米七石,谷十石五斗 四千八百斤 二百八十個(gè) 一萬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個(gè)月 米八石,谷十二石 五千四百斤 三百一十五個(gè) 一萬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個(gè)半月 米九石,谷十三石五斗 六千斤 三百五十個(gè) 一萬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 六千斤
一百 六個(gè)月 米十石,谷十五石 六千六百斤 三百八十五個(gè) 一萬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 六千六百斤 俱三文
徒一年 照徒年限 米一十五石,谷二十一石五斗 一萬二千斤 六百個(gè) 二萬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 一萬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米二十石,谷三十石 一萬八千斤 九百個(gè) 二萬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 一萬八千斤
二年 米二十五石,谷三十二石五斗 二萬四千斤 一千二百個(gè) 四萬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 二萬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米三十石,谷四十五石 三萬斤 一千五百個(gè) 六萬斤 四千三百斤 三萬斤
三年 米三十五石,谷四十七石五斗 三萬六千斤 一千八百個(gè) 七萬二千斤 五千二百斤 三萬六千斤 十二文
流罪 米四十石,谷六十石 四萬二千斤 二千一百個(gè) 八萬四千斤 五千八百斤 四萬二千斤
雜犯死罪 米五十石,谷七十五石 六萬四千二百斤 三千二百個(gè) 一十二萬八千斤 九千斤 六萬四千二百斤
按:此圖又見隆慶元年陳省刊本大明律例、萬歷初年王藻刊大明律例、皇明制書本大明律、萬歷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萬歷三十四年刊本三臺明律正宗、萬歷三十五年刊本明律統(tǒng)宗、萬歷刊本致君奇術(shù)、刑臺法律、一王令典、折獄指南。
明代律例匯編 黃彰健編 5
在外納贖諸例橫圖
無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贖律鈔 贖罪例鈔 錢鈔兼收 贖鈔【雜犯又犯者】贖銅【出會典】
依律 照例 納工價(jià) 老幼癈疾工樂戶婦人折杖余罪及一應(yīng)輕贖者 軍職正妻例應(yīng)【陳省刊本「應(yīng)」作「難」是也】的決之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該贖鈔者
舊例 折銀上庫 照儀從事例 刑部覆都御史陳洪謨奏與例鈔應(yīng)別 先將鈔一貫折銀三厘,比納米尤重 在京常用銀鈔故見行兼收
今定 折谷上倉 每做工一月折銀三錢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聲奏,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 都御史朱廷聲題照尚書閔珪【閔珪,汪宗元刊本誤作閃連。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誤作閔瑤】議,與工食同 在外錢鈔不便故奏行折銀見上
笞一十 米五斗,谷一石 三錢 錢六百文,折銀七厘五毫。 鈔一百五十貫折錢七十文,折銀一錢 錢三十五文鈔一百貫 雜犯再犯,笞杖決訖,照前發(fā)遣
二十 米一石,谷二石 四錢五分 錢一貫二百文折銀一分五厘 鈔三百折錢一百四十文,折銀二錢 錢七十文,鈔一百五十貫
三十 米一石五斗谷三石 六錢 錢一貫八百文折銀二分二厘五毫 鈔四百五十貫折錢二百一十文折銀三錢 錢一百五十【瑣言無「十」字】文鈔二百二十五貫
四十 米二石,谷四石 七錢五分 錢二貫四百文折銀三分 鈔六百貫折錢二百八十文,折銀四錢 錢二【瑣言二作一】百四十文鈔三【陳省刊本三作二,會典亦作二,誤】 百貫
五十 米二石五斗谷五石 九錢 錢三貫折銀三分七厘五毫 鈔七百五十貫折錢三百五十文,折銀五錢 錢二百七十【瑣言作一百七十五】文鈔三百七十五貫 每笞一十贖銅半斤
杖六十 米六石,谷一十二石 一兩二錢 錢三貫六百文折銀四分五厘 鈔一千四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二十文,折銀六錢 錢三【瑣言三作二】百一十文鈔七百二十五貫
七十 米七石,谷十四石 一兩三錢五分 錢四貫二百文折銀五分二厘五毫 鈔一千六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九十文折,銀七錢 錢二【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誤作一】百四十五文鈔八百二十五貫
八十 米八石,谷十六石 一兩五錢 錢四貫八百文折銀六分 鈔一千八百五十貫折錢五百六十文,折銀八錢 錢二百八十文鈔九百二十五貫
九十 米九石,谷十八石 一兩六錢五分 錢五貫四百文折銀六分七厘五毫 鈔二千五十貫折錢六百三十文,折銀九錢 錢三百一十五文鈔一千二十五貫
一百 以上俱的決 米十石,谷二十石 一兩八錢 錢六貫折銀七分五厘 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錢七百文,折銀一兩 錢三百五十文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 每杖一十贖銅一斤
連杖總折 全贖銅錢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準(zhǔn)納鈔 析杖【誣輕為重者】
徒一年 以下俱民擺站,軍瞭哨 米十五石,谷三十石 三兩六錢 錢十二貫折銀一錢五分 婦人余罪收贖鈔六貫折錢三文 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二十【陳省刊本高舉刊本誤作一百四十,會典亦誤作一百四十】 贖銅一百二十斤,雜犯再犯贖鈔六貫
一年半 米二十石,谷四十石 五兩四錢 錢十五貫折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鈔九貫折錢四文半 杖七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四十【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 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誤作一百五十】 贖銅一百四十斤,雜犯再犯贖鈔九貫
二年 米二十五石谷五十石 七兩二錢 錢十八貫折銀二錢二分五厘 鈔一十二貫折錢六文 杖八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贖銅二百六十斤,雜犯再犯,贖鈔一十二貫
二年半 米三十石,谷六十石 九兩 錢二十一貫折銀二錢六分一厘五毫 鈔二十五貫折錢七文半 杖九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贖銅一百八十斤,雜犯再犯,贖鈔一十五貫
三年 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 十兩八錢 錢二十四貫折銀三錢 鈔一十八貫折錢九文 杖一百連徒共折杖二百 贖銅二百斤,雜犯再犯,贖鈔一十八貫
流二千里 錢三十貫折銀三錢七分五厘 充軍終身例得收贖鈔三十貫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贖銅二百二十斤
二千五百里 錢三十三貫折銀四錢一分二厘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贖銅二百四十斤
三千里 錢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贖銅二百六十斤
總徒四年 米四十石,谷八十石 十四兩四錢 遷徙準(zhǔn)徒二年除杖贖止贖錢一十三貫二百文 干名者實(shí)以服制虛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減一年
雜犯五年 軍職立功有力納米年滿復(fù)職帶俸 米五十石,谷一百石 一十八兩 誣致死未決,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贖鈔三十六貫
絞斬 鈔四十二貫折銀五錢二分五厘 全誣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過失殺 依律收贖鈔四十二貫。內(nèi)鈔八分,該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二分,該八千四百文,給付其家。
按:此圖又見隆慶元年陳省刊本大明律例、萬歷初年王藻刊本大明律例、萬歷二十二年刊本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萬歷刊本三臺明律正宗、明律統(tǒng)宗、致君奇術(shù)、刑臺法律、一王令典、折獄指南及大明律集解附例。
汪宗元刊本所載在京運(yùn)灰、運(yùn)磚、運(yùn)碎磚、運(yùn)石、運(yùn)水和炭數(shù)目,與天順五年所定同。與瑣言所載亦同。此數(shù)目至萬歷十三年修萬歷問刑條例時(shí)復(fù)有更定。據(jù)萬歷十三年刑部尚書舒化所進(jìn)呈「大明律附例」所載納贖例圖,知:
徒一年半,運(yùn)水和炭,由二六六0斤改為二五五0斤。
徒二年,運(yùn)水和炭,由五二00斤改為五一00斤。
徒二年半,運(yùn)水和炭,由四四00斤改為四二五0斤。
徒三年,運(yùn)水和炭,由五二00斤改為五一00斤。
流罪,運(yùn)水和炭,由六二00斤改為六八00斤。
運(yùn)灰,由四二000斤改為四八000斤。
運(yùn)磚,由二一00個(gè)改為二四00個(gè)。
而上舉明律刊本,如明律正宗、明律統(tǒng)宗、致君奇術(shù)、刑臺法律、一王令典、折獄指南,所附條例已為萬歷十三年問刑條例,而所附在京納贖例圖竟仍沿襲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明律正宗等書為坊間刻本,其有此種訛誤,不足異,而萬歷二十二年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所附在京納贖諸例橫圖竟仍沿襲汪圖,鄭氏曾任刑部郎中,此則鄭書之疏也。
汪宗元刊本「在京納贖諸例橫圖」記有在京老疾,笞一十,折錢一文之例。按:此例始見于胡瓊「大明律集解」所附「在京老疾折錢例」。而嘉靖七年刑部覆湖廣巡撫都御史朱廷聲題本,已奏準(zhǔn)老幼廢疾笞一十,贖錢六百文,折銀七厘五毫,此例通行于內(nèi)外問刑衙門,則此「在京老疾折錢」笞一十,折錢一文之例,當(dāng)已廢棄不行,故該例不見于成書于嘉靖二十四五年之「大明律疏附例」「在京贖罪例圖」,亦不見于嘉靖四十二年刊本「讀律瑣言」書末所附「原行贖罪則例」,而汪書「在京納贖諸例橫圖」仍有此一欄,恐不足據(jù)。
考萬歷十三年刑部尚書舒化所進(jìn)呈之「大明律附例」,其納贖例圖無此一欄,其所附「律例錢鈔圖」云:「老小廢疾收贖,笞一十,六百文,在京仍收錢鈔,在外收贖鈔,照例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六百文正折銀七厘五毫,是萬歷十三年時(shí)已確定廢「在京老疾折錢笞一十,折錢一文」之例不行,而萬歷十三年以后之坊間明律刊本,如上舉明律正宗、明律統(tǒng)宗、致君奇術(shù)、刑臺法律、一王令典、折獄指南,所附納贖例圖竟仍有此例,此亦坊本之疏也。
萬歷二十二年刊本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萬歷三十八年刊本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所附納贖例圖亦有此例,竊疑此與萬歷會典所載納贖例圖之有此例有關(guān)。
萬歷會典所載在京納贖諸例圖,其
笞一十 運(yùn)灰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八分
運(yùn)磚七十個(gè),折銀三錢
笞二十 運(yùn)灰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六錢二分
運(yùn)磚一0五個(gè),折銀六錢
至雜犯斬絞運(yùn)灰運(yùn)磚折銀數(shù)目,均與嘉靖四十二年刊本雷夢麟「讀律瑣言」所載「原行贖罪則例」相同,而與萬歷十三年舒化修萬歷問刑條例所進(jìn)呈「大明律附例」新刻本所載折銀數(shù)目相異。
萬歷會典所載徒流等罪犯運(yùn)水和炭、運(yùn)灰、運(yùn)磚數(shù)目,仍與讀律瑣言及舊圖同,而與舒化「大明律附例」異。舒化已明言將舊圖改正,此均萬歷會典稿本撰成在萬歷十三年舒化進(jìn)呈「大明律附例」之前之證。萬歷會典列行于萬歷十五年。因會典清稿已蒙欽定,臣下刊行時(shí),不能擅更,而論萬歷十五年時(shí)刑部行用之納贖例圖,則固當(dāng)仍以舒化刊本為正也。萬歷十三年后明律刊本之有誤從早期舊圖者,此亦當(dāng)為其重要原因也。
萬歷四十年刊本王肯堂「大明律附例箋釋」、崇禎刊本「刑書據(jù)會」、清順治四年「大清律集解附例」所附納贖例圖則無此誤。
讀律瑣言謂「米一石,折谷二石,失之于重」,而汪宗元刊本所附圖即米一石折谷二石,此亦可證汪圖非頒行嘉靖二十九年問刑條例時(shí)所用原行贖罪則例。舒化「大明律附例」「納贖例圖」亦米一石折谷二石,此則汪圖對后來之影響也。
附收贖鈔圖
(隆慶元年陳省刊本「大明律例」
誣輕為重,已決全抵。剩罪未決,笞杖收贖,徒流杖一百,余收贖 徒限內(nèi)老疾收贖
笞一十
二十
三十 假如告人笞三十,內(nèi)止一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二十之罪未決,收贖一貫二百文
四十 假如告人笞四十,內(nèi)止一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三十之罪未決,者收贖一貫八百文
五十 假如告人笞五十,內(nèi)止二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三十之罪未決,收贖一貫八百文
杖六十 假如告人杖六十,內(nèi)止二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四十之罪未決,收贖二貫四百文
七十 假如告人杖七十,內(nèi)止三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四十之罪未決,收贖二貫四百文
八十 假如告人杖八十,內(nèi)止三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五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
九十 假如告人杖九十,內(nèi)止四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五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
一百 假如告人杖一百,內(nèi)止四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六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六百文
徒一年杖六十 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內(nèi)止笞五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決,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收贖四貫二百文 除杖外,徒該八貫四百文,計(jì)未役每日贖鈔二十三文三分三厘三毫,每月贖七百文
一年半杖七十 假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內(nèi)止杖八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贖三貫六百文 除杖外,徒該十貫八百文,計(jì)未役每日贖鈔二十文,月贖鈔六百文
二年杖八十 假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內(nèi)止杖八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決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贖四貫八百文 除杖外徒該一十三貫二百文,計(jì)未役每日贖十八文【「瑣言」「文」下有「三分」二字,是也?!?三厘三毫四絲,月贖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杖九十 假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實(shí),已決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贖六貫 除杖外徒該一十【「瑣言」「十」下有「五」字,是也。】貫六百文,計(jì)未役每日贖一十七文三分三厘三毫四絲,月贖五百二十文
三年杖一百 假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內(nèi)止杖八十實(shí),已決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決,徒三年折杖一百,并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余二十收贖一貫二百文 除杖外徒該一十八貫,計(jì)未役每日贖一十六文六分七厘,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杖一百 假如告人未決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實(shí),剩杖一百,收贖鈔六貫,已決準(zhǔn)徒四年,除實(shí)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假如告人未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實(shí),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余收贖六百文已決準(zhǔn)徒四年,除實(shí)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杖一百 假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準(zhǔn)徒四年,內(nèi)止杖一百流二千里準(zhǔn)徒三年實(shí),已決全抵,剩徒二年未決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贖一貫二百文
按:此圖又見于萬歷王藻刊本大明律例、萬歷十三年刊本大明律附例、萬歷刊本致君奇術(shù)、大明律解附例、一王令典、祥刑氷鑒、龍頭律法全書、三臺明律正宗、明律附例批注、明律集解附例、大明律附例箋釋、折獄指南、及崇禎刊本臨民寶鏡、刑書據(jù)會。
萬歷會典卷一七六第十五頁亦有此圖。惟將「假如」之「假」字省略。
右圖各本均有誤字,今據(jù)「讀律瑣言」校正。
在京納贖諸例圖【(萬歷會典卷一七六)】
做工 米 灰 磚 碎磚 水和炭 石 老疾折錢
笞一十 一個(gè)月 米五斗,谷七斗五升 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八分 七十個(gè)折銀三錢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折銀四錢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個(gè)半月 米一石,谷一石五斗 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六錢二分 一百五個(gè)折銀六錢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折銀六錢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個(gè)月 米一石五斗谷二石二斗五升 二千四百斤折銀二兩一錢六分 一百四十個(gè)折銀九錢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折銀八錢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個(gè)半月 米二石,谷三石 三千斤折銀二兩七錢 一百七十五個(gè)折銀一兩二錢 七千斤 五百斤折銀一兩 三千斤
五十 三個(gè)月 米二石五斗谷三石七斗五升 三千六百斤折銀三兩二錢四分 二百一十個(gè)折銀一兩五錢 八千四十【十應(yīng)作百】斤 六百斤折銀一兩二錢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個(gè)月 米六石,谷九石 四千二百斤折銀三兩七錢八分 二百四十五個(gè)折銀一兩八錢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四錢四分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七十 四個(gè)半月 米七石,谷十石五斗 四千八百斤折銀四兩三錢二分 二百八十個(gè)折銀二兩一錢 一萬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六錢四分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個(gè)月 米八石,谷十二石 五千四百斤折銀四兩八錢六分 三百一十五個(gè)折銀二兩四錢 一萬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八錢四分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個(gè)半月 米九石,谷十二石五斗 六千斤折銀五兩四錢 三百五十個(gè)折銀二兩七錢 一萬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折銀二兩四分 六千斤
一百 六個(gè)月 米十石,谷十五石 六千六百斤折銀五兩九錢四分 三百八十五個(gè)折銀三兩 一萬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二錢四分 六千六百六【「六」字衍】 斤 俱三文
徒一年 照徒年限 米一十五石,谷二十一石五斗 一萬二千斤折銀十兩八錢 六百個(gè)折銀四兩 二萬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折銀三兩四錢 一萬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米二十石,谷三十石 一萬八千斤折銀十六兩二錢 九百個(gè)折銀六兩 二萬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折銀五兩二錢 一萬八千斤
二年 米二十五石谷三十二石五斗 二萬四千斤折銀二十一兩六錢 一千二百個(gè)折銀八兩 四萬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折銀七兩 二萬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米三十石,谷四十五石 二萬斤折銀二十七兩 一千五百個(gè)折銀十兩 六萬斤 四千三百斤折銀八兩六錢 三萬斤
三年 米三十五石谷四十七石五斗 三萬六千斤折銀三十二兩四錢一千 八百個(gè)折銀一十二兩 七萬二千斤 五千二百斤折銀十兩四錢 二萬六千斤 十二文
流罪 米四十石,谷六十石 四萬二千斤折銀三十七兩八錢 二千一百個(gè)折銀一十四兩 八萬四千斤 五千八百斤折銀一十一兩六錢 四萬二千斤
雜犯死罪 米五十石,谷七十五石 六萬四千二百斤折銀五十七兩七錢八分 三千二百個(gè)折銀十六兩 一十二萬八千斤 九千斤折銀一十八兩 六萬四千二百斤
明代律例匯編 黃彰健編 6
在外納贖諸例圖
(萬歷會典)
無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贖律鈔 贖罪例鈔 錢鈔兼收 贖鈔【雜犯又犯者】
依律 照例 納工價(jià) 老幼廢疾樂戶婦人折杖余罪及一應(yīng)輕贖者 軍職正妻例難的決之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該贖鈔者
舊例 折銀上庫 照儀從事例 刑部覆都御史陳洪謨奏與例鈔應(yīng)別 先將鈔一貫折銀三厘,比納米尤重 在京常用銀鈔故見行兼收
今定 折谷上倉 每做工一月折銀三錢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聲奏,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 都御史朱廷聲題照尚書閔珪議,與工食同 在外錢鈔不便故奏行折銀見上
笞一十 米五斗,谷一石 三錢 鈔六百文折銀七厘五毫 鈔一百五十貫折錢七十文,折銀一錢 錢三十五文鈔一百貫 雜犯再犯,笞杖決訖,照前發(fā)遣
二十 米一石,谷二石 四錢五分 鈔一貫二百文折銀一分五厘 鈔三百貫折錢一百四十文,折銀二錢 錢七十文鈔一百五十貫
三十 米一石五斗谷三石 六錢 鈔一貫八百文折銀二分二厘五毫 鈔四百五十貫折錢二百一十文,折銀三錢 錢一百五十【瑣言無「十」字】文鈔一【瑣言一作二】 百二十五貫
四十 米二石,谷四石 七錢五分 鈔二貫四百文折銀三分 鈔六百貫折錢二百八十文,折銀四錢 錢二【瑣言二作一】百四十文鈔二【瑣言二作三】百貫
五十 米二石五斗谷五石 九錢 鈔三貫折銀三分七厘五毫 鈔七百五十貫折錢三百五十文折銀五錢 錢二百七十【瑣言作一百七十五】文鈔三百七十五貫
杖六十 米六石,谷十二石 一兩二錢 鈔三貫六百文折銀四分五厘 鈔一千四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二十文,折銀六錢 錢三【瑣言三作二】 百一十文鈔七百二十五貫
七十 米七石,谷十四石 一兩三錢五分 鈔四貫二百文折銀五分二毫五毫 鈔一千六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九十文,折銀七錢 錢二百四十五文鈔八百二十五貫
八十 米八石,谷十六石 一兩五錢 鈔四貫八百文折銀六分 鈔一千八百五十貫折錢五百六十文,折銀八錢 錢二百八十文鈔九百二十五貫
九十 米九石,谷十八石 一兩六錢五分 鈔五百貫四百文折銀六分七厘五毫 鈔二千五十貫折錢六百三十文,折銀九錢 錢三百一十五文鈔一千二十五貫
一百 以上俱的決 米十石,谷二十石 一兩八錢 鈔六貫折銀七分五厘 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錢七百文,折銀一兩 錢三百五十文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
連杖總折 全贖銅錢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準(zhǔn)納鈔 折杖【誣輕為重者】
徒一年 以上俱民擺站,軍瞭哨 米十五石,谷三十石 三兩六錢 鈔十二貫折銀一錢五分 婦人余罪收贖鈔六貫折錢三文 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五十 雜犯再犯,贖鈔六貫
一年半 米二十石,谷四十石 五兩四錢 鈔十五貫折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鈔九貫折錢四文半 杖七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四十 贖鈔九貫
二年 米二十五石谷五十石 七兩二錢 鈔十八貫折銀二錢二分五厘 鈔一十二貫折錢六文 杖八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贖鈔一十二貫
二年半 米三十石,谷六十石 九兩 鈔二十一貫折銀二錢六分二厘五毫 鈔一十五貫折錢七文半 杖九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贖鈔一十五貫
三年 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 十兩八錢 鈔二十四貫折銀三錢 鈔一十八貫折錢九文 杖一百連徒共折杖二百 贖鈔一十八貫
流二千里 鈔三十貫折銀三錢七分五厘 充軍比此贖鈔三十貫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二千五百里 鈔三十三貫折銀四錢一分二厘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三千里 鈔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總徒四年 米四十石,谷八十石 十四兩四錢 遷徙準(zhǔn)徒二年,除杖贖,止贖鈔一十三貫二百文 干名者實(shí)以服制虛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減一年
雜犯五年 軍職立功有力納米年滿復(fù)職帶俸 米五十石,谷一百石 一十八兩 誣致死未決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贖鈔三十六貫
絞斬 鈔四十二貫折銀五錢二分五厘 全誣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過失殺 依律收贖鈔四十二貫,內(nèi)鈔八分,該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二分,該八千四百文,給付其家。
按:萬歷會典稿成于萬歷十三年乙酉,其刊行則在萬歷十五年。舒化所進(jìn)「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則成書于萬歷十三年,其刻成在十三年九月,已改正明律誤字,而會典則仍沿誤未改,故今列會典所附「納贖諸例圖」于舒化「大明律附例」之前。
會典所附圖,其記運(yùn)灰運(yùn)磚、運(yùn)炭、折銀數(shù)目,與瑣言「原行贖罪則例」及「大明律附例」附圖所記不同。
又會典所附圖仍有「老疾折錢」一欄,與瑣言及「大明律附例」不同。
會典所附「收贖鈔圖」與隆慶元年陳省刊本「大明律例」同,惟省略「假如」為「假」。
附納贖例圖【(萬歷十三年舒化「大明律附例」)】
在京 凡五則見行 在外 凡二則見行
做工 運(yùn)囚糧 運(yùn)灰 運(yùn)磚 運(yùn)水和炭 有力 稍有力
笞一十 一個(gè)月折銀三錢 五斗 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 七十個(gè)折銀九錢一分 二百斤折銀四錢 米五斗谷一石 工價(jià)三錢
二十 一個(gè)半月折銀四錢五分 一石 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八錢九分 一百五個(gè)折銀一兩三錢六分五厘 三百斤折銀六錢 米一石谷二石 四錢五分
三十 二個(gè)月折銀六錢 一石五斗 二千四百斤折銀二兩五錢二分 一百四十個(gè)折銀一兩八錢二分 四百斤折銀八錢 米一石五斗谷三石 六錢
四十 二個(gè)半月折銀七錢五分 二石 三千斤折銀三兩一錢五分 一百七十五個(gè)折銀二兩二錢七分五厘 五百斤折銀一兩 米二石谷四石 七錢五分
五十 三個(gè)月折銀九錢 二石五斗 三千六百斤折銀三兩七錢八分 二百一十個(gè)折銀二兩七錢三分 六百斤折銀一兩二錢 米二石五斗谷五石 九錢
杖六十 四個(gè)月折銀一兩二錢 六石 四千二百斤折銀四兩四錢一分 二百四十五個(gè)折銀三兩一錢八分五厘 七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四錢四分 米六石谷十二石 一兩二錢
七十 四個(gè)半月折銀一兩三錢五分 七石 四千八百斤折銀五兩零四分 二百八十個(gè)折銀三兩六錢四分 八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六錢四分 米七石谷十四石 一兩三錢五分
八十 五個(gè)月折銀一兩五錢 八石 五千四百斤折銀五兩六錢七分 三百一十五個(gè)折銀四兩九分五厘 九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八錢四分 米八石谷十六石 一兩五錢
九十 五個(gè)半月折銀一兩六錢五分 九石 六千斤折銀六兩三錢 三百五十個(gè)折銀四兩五錢五分 一千二十斤折銀二兩四分 米九石谷十八石 一兩六錢
一百 六個(gè)月折銀一兩八錢 十石 六千六百斤折銀六兩九錢三分 三百八十五個(gè)折銀五兩五厘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二錢四分 米十石谷二十石 一兩八錢
徒一年 折銀三兩六錢 十五石 一萬二千斤折銀十二兩六錢 六百個(gè)折銀七兩八錢 一千七百斤折銀三兩四錢 米十五石二十石 三兩六錢
一年半 折銀五兩四錢 二十石 一萬八千斤折銀十八兩九錢 九百個(gè)折銀十一兩七錢 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銀五兩一錢 米二十石谷四十石 五兩四錢
二年 折銀七兩二錢 二十五石 二萬四千斤折銀二十五兩二錢 一千二百個(gè)折銀十五兩六錢 三千四百斤折銀六兩八錢 米二十五石谷五十石 七兩二錢
二年半 折銀九兩 三十石 三萬斤折銀三十一兩五錢 一千五百個(gè)折銀一十九兩五錢 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銀八兩五錢 米三十石谷六十石 九兩
三年 折銀十兩八錢 三十五石 三萬六千斤折銀三十七兩八錢 一千八百個(gè)折銀二十三兩四錢 五千一百斤折銀十兩二錢 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 十兩八錢
四年 折銀十四兩四錢 四十石 四萬八千斤折銀五十兩四錢 二千四百個(gè)折銀三十一兩二錢 六千八百斤折銀十三兩六錢 米四十石谷八十石 十四兩四錢
五年 折銀十八兩 五十石 六萬斤折銀六十三兩 三千個(gè)折銀三十九兩 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 米五十石谷百石 十八兩
按舊圖流罪止加一等,蓋因律文三流同為一減也。但流罪俱以大誥減盡,唯總徒四年及雜犯遇例減去一年者則實(shí)徒四年矣。難以止加一等。今將做工運(yùn)灰運(yùn)磚運(yùn)炭四項(xiàng),照年限改正。唯納米一項(xiàng),奉有軍職立功每年納米十石定例,相應(yīng)照舊。
按:此圖又見萬歷刊本大明律集說、大明律附例批注、大明律附例箋釋。
附律例錢鈔圖【(舒化「大明律附例」)】 【 在京仍收錢鈔。在外收贖鈔,照例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其婦人兼收錢鈔及贖罪例鈔,俱每笞杖一十,折銀一錢。】
老小廢疾收贖 婦人兼收錢鈔 婦人余罪收贖 贖罪例鈔
笞一十 六百文 錢三十五文,鈔一百貫 一百五十貫
二十 一貫二百文 錢七十文,鈔一百五十貫 三百貫
三十 一貫八百文 錢一百五文,鈔二百二十五貫 四百五十貫
四十 二貫四百文 錢一百四十文,鈔三百貫 六百貫
五十 三貫 錢一百七十五文,鈔三百七十五貫 七百五十貫
杖六十 三貫六百文 錢二百一十文,鈔七百二十五貫 一千四百五十貫
七十 四貫二百文 錢二百四十五文,鈔八百二十五貫 一千六百五十貫
八十 四貫八百文 錢二百八十文,鈔九百二十五貫 一千八百五十貫
九十 五貫四百文 錢三百一十五文,鈔一千二十五貫 二千五十貫
一百 六貫 錢三百五十文,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 二千二百五十貫
徒一年 十二貫 鈔六貫 徒流不準(zhǔn)納鈔
一年半 十五貫 九貫
二年 十八貫 十二貫
二年半 二十一貫 十五貫
三年 二十四貫 十八貫
流二千里 三十貫,充軍終身例得收贖準(zhǔn)此
二千五百里 三十三貫
三千里 三十六貫
總徒四年 三十九貫
雜犯五年 四十二貫
過失殺人 收贖鈔三十三貫六百文,折銀四錢二分;銅錢八千四百文,折銀一十二兩,共十二兩四錢二分
按:「大明律附例」于「律例錢鈔圖」后尚附有「收贖鈔圖」,與隆慶元年陳省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同。
「大明律附例」所附「律例錢鈔圖」,又見于萬歷刊本「大明律附例箋釋」、「大明律附例批注」,及崇禎刊本「刑書據(jù)會」。
舒化于萬歷十三年九月進(jìn)「大明律附例」,其「在京納贖例圖」與前此諸圖不同,則在京納贖做工項(xiàng),徒一年至五年,列有折銀數(shù)目;改納米為運(yùn)囚糧;又無運(yùn)碎磚運(yùn)石二項(xiàng),而所定運(yùn)灰運(yùn)磚運(yùn)炭數(shù)目及折銀數(shù)目亦與舊圖不同,為后此明律刊本律圖所本?!复竺髀衫戮嫘g(shù)」及萬歷二十二年刊本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萬歷三十四年刊本「三臺明律正宗」、萬歷三十五年刊本「明律統(tǒng)宗」、萬歷刊本「刑臺法律」所附問刑條例均系「萬歷問刑條例」,而所附「在京納贖例圖」均沿襲汪宗元刊本舊圖,竟忽略舒化所刊「大明律附例」于律圖已有修改,此均其疏失之處也。
明代律例匯編 黃彰健編 7
在京納贖諸例橫圖 【 (大明龍頭便讀傍訓(xùn)律法全書)】
在外納贖諸例橫圖 【 (同右)】
按:龍頭律法所載條例系萬歷問刑條例。而所附「在京納贖諸例圖」與舒化「大明律附例」所附圖不同。
其做工一欄至六個(gè)月折銀一兩八錢止。于徒流雜犯死罪僅注明「照徒年限做工」,未載折銀數(shù)。運(yùn)囚糧,仍依前此舊圖作納米,有折谷數(shù)及折銀數(shù)。每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折銀二錢五分。
其運(yùn)磚、運(yùn)灰石、運(yùn)碎磚、運(yùn)水和炭數(shù)目,仍與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所附律圖同,與舒化「大明律附例」異。龍頭律法亦未記此諸項(xiàng)折銀數(shù)目,均與時(shí)制抵觸,恐不足據(jù)。故此二圖均從略不引。
其在外納贖諸例圖,亦因襲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惟省略「舊例」「今定」二欄;其「有力照例」一欄,注明:「笞一十納米五斗,谷一石,折銀俱同前」,與汪圖異。
在京納贖諸例橫圖 【 (大明律例祥刑氷鑒)】
在外納贖諸例橫圖 【 (同右)】
按:祥刑氷鑒刊于萬歷二十七年,所載問刑條例系萬歷問刑條例。該書所附納贖諸例圖仍分「在京納贖諸例橫圖」及「在外納贖諸例橫圖」。
其「在京納贖諸例橫圖」與舒化「大明律附例」納贖諸例圖仍有不同。
「祥刑氷鑒」在京納贖圖改「運(yùn)囚糧」為「納米」,并附折谷折銀數(shù)。其折谷比率為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米每五斗折銀二錢五分。祥刑氷鑒改「運(yùn)灰」為「運(yùn)灰石」。其折銀數(shù)目與舒圖相同。
其運(yùn)磚折銀數(shù)目,一百五個(gè)折銀一兩二錢六分五厘,「二錢」當(dāng)依舒化刊本改為三錢,「運(yùn)磚三千二百個(gè)」,當(dāng)改為三千個(gè)。
運(yùn)炭五千一百斤折銀十兩一錢,當(dāng)改為十兩二錢;六千八百斤折銀十二兩六錢,十二兩當(dāng)改為十三兩。
祥刑氷鑒仍依以前明律刊本舊圖存運(yùn)碎磚數(shù)目,然未載折銀數(shù)。
「祥刑氷鑒」所載「在外納贖諸例橫圖」與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在外納贖諸例橫圖」同,惟省略「舊例」「今定」二欄;其「有力照例納米」附有折銀數(shù)目,每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為汪宗元刊本所無。
祟禎刊本「臨民寶鏡」所附在京在外「納贖諸例橫圖」與祥刑氷鑒同,并沿襲其誤字。
祥刑氷鑒所附此二圖,今省略不引。
附納贖例圖【(萬歷三十八年刊本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
做工 運(yùn)囚糧 運(yùn)灰 運(yùn)磚 運(yùn)水和炭 運(yùn)碎磚 運(yùn)石 老疾折錢
笞一十 一個(gè)月折銀三錢 五斗 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 七十個(gè)折銀九錢一分 二百斤折銀四錢 二千八百斤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個(gè)半月折銀四錢五分 一石 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八錢九分 一百五個(gè)折銀一兩三錢六分五厘 三百斤折銀六錢 四千二百斤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個(gè)月折銀六錢 一石五斗 二千四百斤折銀二兩五錢二分 一百四十個(gè)折銀一兩八錢二分 四百斤折銀八錢 五千六百斤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個(gè)半月折銀七錢五分 二石 三千斤折銀三兩一錢五分 一百七十五個(gè)折銀二兩二錢七分五厘 五百斤折銀一兩 七千斤 三千斤
五十 三個(gè)月折銀九錢 二石五斗 三千六百斤折銀三兩七錢八分 二百一十個(gè)折銀二兩七錢三分 六百斤折銀一兩二錢 八千四十【十應(yīng)作百】斤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個(gè)月折銀一兩二錢 六石 四千二百斤折銀四兩四錢一分 二百四十五個(gè)折銀三兩一錢八分五厘 七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四錢四分 九千八百斤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七十 四個(gè)半月折銀一兩三錢五分 七石 四千八百斤折銀五兩零四分 二百八十個(gè)折銀三兩六錢四分 八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六錢四分 一萬一千二百斤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個(gè)月折銀一兩五錢 八石 五千四百斤折銀五兩六錢七分 三百一十五個(gè)折銀四兩九分五厘 九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八錢四分 一萬二千六百斤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個(gè)半月折銀一兩六錢五分 九石 六千斤折銀六兩三錢 三百五十個(gè)折銀四兩五錢五分 一千二十斤折銀二兩四分 一萬四千斤 六千斤
一百 六個(gè)月折銀一兩八錢 十石 六千六百斤折銀六兩九錢三分 三百八十個(gè)折銀五兩五厘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二錢四分 一萬五千四百斤 六千六百六【「六」字衍】斤
俱三文
徒一年 折銀三兩六錢 十五石 一萬二千斤折銀十二兩六錢 六百個(gè)折銀七兩八錢 一千七百斤折銀三兩四錢 二萬四千斤 一萬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折銀五兩四錢 二十石 一萬八千斤折銀十八兩九錢 九百個(gè)折銀十一兩七錢 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銀五兩一錢 二萬六千斤 一萬八千斤
二年 折銀七兩二錢 二十五石 二萬四千斤折銀二十五兩二錢 一千二百個(gè)折銀十五兩六錢 三千四百斤折銀六兩八錢 四萬八千斤 二萬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折銀九兩 三十石 三萬斤折銀三十一兩五錢 一千五百個(gè)折銀一十九兩五錢 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銀八兩五錢 六萬斤 三萬斤
三年 折銀十兩八錢 三十五石 三萬六千斤折銀三十七兩八錢 一千八百個(gè)折銀二十三兩四錢 五千一百斤折銀十兩二錢 七萬二千斤 三萬六千斤 十二文
四年 折銀十四兩四錢 四十石 四萬八千斤折銀五十兩四錢 二千四百個(gè)折銀二【二字應(yīng)改為三】十一兩二錢 六千八百斤折銀十三兩六錢 八萬四千斤 四萬二千斤
五年 折銀十八兩 五十石 六萬斤折銀六十三兩 三千個(gè)折銀三十九兩 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 一十二萬八千斤 六萬四千二百斤
按:舊圖流罪止加一等,蓋因律文三流同為一減也。但流罪俱以大誥減盡,唯總徒四年及雜犯遇例減去一年者,則實(shí)徒四年矣,難以止加一等。今將做工運(yùn)灰運(yùn)磚運(yùn)炭四項(xiàng),照年限改正。唯納米一項(xiàng),奉有軍職立功每年納米十石定例,相應(yīng)照舊。
按:高舉此書所載「納贖例圖」,納上應(yīng)補(bǔ)在京二字。其圖系依據(jù)舒化「大明律附例」,惟增加運(yùn)碎磚及老疾折錢二欄,此二欄數(shù)目字則與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圖同。
高舉此書所附「在外納贖諸例圖」與汪宗元刊本同,而訛字甚多,可參看前引汪本律圖下彰健所作校語。
五刑定律【(萬歷刊本「折獄奇編」)】
贖米 有力納工價(jià) 稍有力納工價(jià)
笞一十 五斗 三錢五分 銀三錢
二十 一石 五錢 四錢五分
三十 一石五斗 七錢五分 六錢
四十 二石 一兩 七錢五分
五十 二石五斗 一兩二錢五分 九錢
杖六十 六石 三兩 一兩二錢
七十 七石 三兩五錢 一兩三錢五分
八十 八石 四兩 一兩五錢
九十 九石 四兩五錢 一兩六錢五分
一百 十石 五兩 一兩八錢
杖六十徒一年 十五石 七兩五錢 三兩六錢
杖七十徒一年半 二十石 十兩 五兩四錢
八十徒二年 二十五石 十二兩五錢 七兩三錢
九十徒二年半 三十石 十五兩 九兩
一百徒三年 三十五石 十七兩五錢 十兩八錢
徒四年 四十石 二十兩 十四兩四錢
徒五年 五十石 二十五兩 一十八兩
按:折獄奇編卷一「應(yīng)議者犯罪」條后附有「五刑定律」,今據(jù)以制表。日本內(nèi)閣文庫藏新刻湯海若匯輯「古今律條公案」,其卷首亦有「五刑定律」,其內(nèi)容與此同。
考萬歷十三年舒化所進(jìn)「大明律附例」,其時(shí)在外納贖,有力納米,稍有力納工價(jià)。
其有力納米,如折合銀兩,自應(yīng)較納工價(jià)為重。然考萬歷刊本「龍頭律法」,則在京在外笞一十納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而稍有力納工價(jià),笞一十,反納銀三錢,較有力納米為重,此其所以將納米折銀易名為「有力納工價(jià)」,并將有力納工價(jià),笞一十定為納銀三錢五分也。
「折獄奇編」及「古今律條公案」未分別在京在外。此所附恐仍系在外納贖則例。明史刑法志云:
萬歷中年,中外通行「有力」、「稍有力」二科。在京諸例并不見施行,而法益歸一矣(明史卷九十三,頁二十三)。
今考崇禎刊本「臨民寶鏡」「刑書據(jù)會」,仍分在京在外,在京仍有運(yùn)炭等名目。清順治律刊本所附圖亦有運(yùn)炭等項(xiàng)。疑亦曾施行,未必系具文,備而不用也。謹(jǐn)志于此以俟考。
附納贖例圖 【 (祟禎刊本「刑書據(jù)會」)】
附律例錢鈔圖 【 (同右)】
按:「刑書據(jù)會」刊于祟禎十一年后。其所載「納贖例圖」「律例錢鈔圖」,與舒化「大明律附例」。同惟「納贖例圖」「運(yùn)囚糧」旁有小字注云:「即是納米。每斗折銀五分。若折谷,每斗加五升」。
其「律例錢鈔圖」,改舒圖「老小廢疾收贖」為「收贖律鈔,老小廢疾工樂戶同」;「婦人兼收錢鈔」下增小字注云:「謂軍職正妻及婦人犯該贖鈔者」;「贖罪例鈔」下增小字注云:「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與婦人犯笞杖之有力者」。「刑書據(jù)會」所載此二圖,亦從略不引。
附:「明律刊本所附納贖諸例圖簡說」
明律刊本所附納贖諸例圖,健已匯編,并附考釋,今再綜合簡說于左:
明律御制序云:「雜犯死罪,并徒流笞杖等刑,悉依贖罪條例科斷」。此贖罪條例,累朝俱有更易。其初附于明律書末,(如「會定運(yùn)磚運(yùn)灰等項(xiàng)做工則例」),或附于有關(guān)律文條后,(如胡瓊「大明律集解」即以「在京罰運(yùn)則例」附于五刑條)其后為斷獄時(shí)查考方便,遂制圖附于明律卷首,此則始于嘉靖十一年孫存所編「大明律讀法」。
明制:據(jù)贖罪條例科斷,在京在外有異。
在京,無力依律的決?;蜃龉ぃ辛t納米運(yùn)灰、運(yùn)石、運(yùn)磚、運(yùn)碎磚、運(yùn)水和炭。其運(yùn)納數(shù)量,明律刊本在京納贖例圖所載系依英宗天順五年所定。至萬歷十三年,舒化奉敕修萬歷問刑條例,始于流徒等罪運(yùn)水和炭、運(yùn)灰、運(yùn)磚數(shù)量,有所更易。(萬歷會典刊行于萬歷十五年,但定稿在前,故其書所錄運(yùn)炭運(yùn)灰運(yùn)磚數(shù)量,仍同舊圖,當(dāng)以舒化「大明律附例」所載為正。)
明制,在外亦無力依律的決,或做工;而有力則納米,或折谷或折銀。明正德時(shí),定「在京囚犯折納工銀則例」,每日追銀一分,如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銀三錢;徒罪照依罰充王府儀從事例,一年追銀三兩六錢。正德時(shí),稍有力納工價(jià),笞一十納工價(jià)銀三錢之例遂行于湖廣。旋又定稍次有力,折納工食,笞一十,折銀一錢五分;嘉靖三年又從河南兵備周期雍之請,稍次有力,笞一十納工食一錢,而舊定折銀一錢五分之制仍未廢止。故其時(shí)遂將在外做工折銀分為三等。即:
頗有力,笞一十,納工價(jià),折銀三錢
稍有力,笞一十,納工食,折銀一錢五分
稍次有力,笞一十,納工食,折銀一錢
至嘉靖七年閏十月始依刑部奏請,僅存留有力納米,稍有力,納工價(jià),笞一十,折銀三錢。
孫存「大明律讀法」所附「在外納贖諸例橫圖」已征引嘉靖七年十二月刑部覆都御史朱延聲奏,而孫圖所列仍有「稍次有力,納工食」一項(xiàng),此則孫圖之疏也。
明邗江書院重刊本「大明律解附例」所附問刑條例已為嘉靖二十九年所定,而所附「在外納贖諸例圖」,則仍鈔襲孫書。不得以其刊行于嘉靖二十九年以后,遂以為其所附「納贖諸例圖」亦系嘉靖二十九年所行用也。論嘉靖二十九年所行用納贖例當(dāng)以雷夢麟讀律瑣言所載為正,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圖亦不足據(jù)。
「雜犯死罪并徒流答杖依贖罪條例科斷」,此僅見明律御制序,而不見于明律正文,故明人遂稱此為「例贖」;以系據(jù)「贖罪條例」科斷,故又稱之為「贖罪」,以與「律贖」亦即律文規(guī)定準(zhǔn)許「收贖」者相別。
明律律文規(guī)定準(zhǔn)予「收贖」者,計(jì)包含:
(1)文武官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
(2)軍官犯私罪該笞者,附過收贖。
(3)家無次丁,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贖,存留養(yǎng)親。
(4)工樂戶、天文生及婦人犯徒流者,各決杖一百,余罪收贖。
(5)老小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
(6)徒年限內(nèi)老疾收贖。
(7)誣輕為重,未論決,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聽收贖。
(8)過失殺傷人收贖。
而贖銅錢數(shù)目則見于明律五刑條。
明初行鈔法,鈔一貫等于銅錢一貫及銀一兩。故律所載贖銅錢數(shù)目實(shí)際仍依鈔計(jì)算。其后鈔貶值,故依律收贖,勢必失之于輕。
明律雖定文武官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軍官犯私罪該笞者收贖,然以其太輕,故其后則定:「官吏一應(yīng)公私雜犯準(zhǔn)徒以下罪名,俱聽運(yùn)炭納米等項(xiàng)贖罪」。(見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頁二十一,纂注)
犯罪存留養(yǎng)親,律雖有其文,并不實(shí)行。僅「兩宮上徽號推恩,詔有司一行之」。
工樂戶、天文生及婦人有犯,依律,笞杖均的決,其犯徒流,則決杖一百,余罪收贖。(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罪,依明律五刑條所定,全贖需銅錢三十六貫。今決杖一百,依明律五刑條,杖一百值銅錢六貫,故余罪需銅錢三十貫收贖)其后為培養(yǎng)婦人廉恥,遂定:
婦人有犯,除奸盜不孝,并審無力,與樂婦,依律的決。其余犯該笞杖或徒罪,律合決,并審有力者,俱各納鈔贖罪(成化八年定,見皇明條法事類纂,第九六頁)
而本書所輯錄「會定運(yùn)磚運(yùn)灰等項(xiàng)做工則例」所定笞一十至杖一百納鈔及銅錢數(shù),胡瓊「大明律集解」所載「在京罰運(yùn)則例」所定笞一十至杖一百納鈔及銅錢數(shù),「大明律集解」所載「在京折收錢鈔則例」及孫存「大明律讀法」「在外納贖諸例橫圖」所載「贖罪例鈔」及「錢鈔兼收」二欄,均系針對軍職正妻及婦人審有力者而定?!岗H罪例鈔」所定,笞一十,贖鈔一百五十貫,折錢七十文,折銀一錢,遠(yuǎn)較明律五刑條所定,笞一十,贖銅錢六百文,(亦即鈔六百文)者為重。以系依例贖罪,非依律所定收贖,故明人稱此為「贖罪例鈔。」
軍職正妻、婦人有力者,如犯笞杖,可依「贖罪例鈔」準(zhǔn)贖。如犯徒流,則依律需決杖一百,此一百亦依「贖罪例鈔」欄所載準(zhǔn)贖,而余罪收贖,此余罪則依律所定鈔貫,以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計(jì)算。以杖一百系照贖罪例鈔欄所定贖罪,故婦人余罪收贖,孫圖仍列入「贖罪例鈔」欄內(nèi)。
于婦人有力者犯罪既有此定例,故于嘉靖七年遂從都御史朱廷聲奏請,工樂戶婦人犯罪許其輕贖者,許其連徒杖并折,不需計(jì)算余罪,許其依明律五刑條所定贖銅錢數(shù),亦即贖鈔數(shù)準(zhǔn)其全贖。而其換算比率,亦按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計(jì)算。其所納收贖律鈔折銀數(shù)目,亦自較婦人有力者依「贖罪例鈔」所納為輕也。
以其系按律所定鈔數(shù)折銀,故明人稱此為收贖律鈔,以與「贖罪例鈔」分別。
其誣輕為重者,亦連徒共折杖,其杖一百則按「贖罪例鈔」欄所載納贖,故明律刊本「在外納贖例橫圖」即將「誣輕為重」列入「贖罪例鈔」欄內(nèi)。其折杖一百后余罪,則仍依律所定余罪所納鈔貫數(shù),以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計(jì)算。
老幼廢疾收贖,依律可全贖,故明律刊本所附「在外納贖橫圖」亦將其與婦人連徒杖并折,一應(yīng)輕贖者,均列入「收贖律鈔」欄內(nèi)。
徒限內(nèi)老疾收贖,其收贖鈔亦依律所定,以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計(jì)算。
過失殺人,依律收贖鈔四十二貫。成化元年奏準(zhǔn),內(nèi)鈔八分,該鈔三十三貫六百文;錢二分,該錢八千四百文。其后錢依鈔關(guān)事例,每錢七文折銀一分,共銀十二兩。鈔依收贖事例,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該銀四錢二分,共該收贖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婦人有犯收贖,老小廢疾收贖,過失殺人收贖,誣輕為重收贖,其所施行地區(qū)本不限于京外,故應(yīng)槚「大明律釋義」及舒化「大明律附例」將其自「在外納贖橫圖」中抽出,另編為圖。而聲明在京錢鈔兼收,而在外則折銀。
清順治律所載在京在外「納贖例圖」亦依明制。惟清初不行鈔法,故清律律圖將明律舊圖中鈔貫,以鈔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換算為贖銀之?dāng)?shù)。
附納贖例圖【(清順治四年三月頒行「大清律集解附例」)】 【在京】 【老疾收贖等罪俱照外贖例圖】
依律決配 做工 運(yùn)囚糧 運(yùn)灰 運(yùn)磚 運(yùn)水和炭 運(yùn)碎磚 運(yùn)石
笞一十 一個(gè)月折銀三錢 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 灰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 磚七十個(gè)折銀九錢一分 炭二百斤折銀四錢 二千八百斤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個(gè)半月折銀四錢五分 米一石折銀五錢 灰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八錢九分 磚一百五個(gè)折銀一兩三錢六分五厘 炭三百斤折銀六錢 四千二百斤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個(gè)月折銀六錢 米一石五斗折銀七錢五分 灰二千四百斤折銀二兩五錢二分 磚一百四十個(gè)折銀一兩八錢二分 炭四百斤折銀八錢 五千六百斤 二千四百斤
四十 二個(gè)半月折銀七錢五分 米二石折銀一兩 灰三千斤折銀三兩一錢五分 磚一百七十五個(gè)折銀一兩二錢七分五厘 炭五百斤折銀一兩 七千斤 三千斤
五十 三個(gè)月折銀九錢 米二石五斗折銀一兩二錢五分 灰三千六百斤折銀三兩七錢八分 磚二百一十個(gè)折銀二兩七錢三分 炭六百斤折銀一兩二錢 八千四一斤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個(gè)月折銀一兩二錢 米六石折銀三兩 灰四千二百斤折銀四兩四錢一分 磚二百四十五個(gè)折銀三兩一錢八分五厘 炭七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四錢四分 九千八百斤 四千二百斤
七十 四個(gè)半月折銀一兩三錢五分 米七石折銀三兩五錢 灰四千八百斤折銀五兩零四分 磚二百八十個(gè)折銀三兩六錢四分 炭八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六錢四分 一萬一千二百斤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個(gè)月折銀一兩五錢 米八石折銀四兩 灰五千四百斤折銀五兩六錢七分 磚三百一十五個(gè)折銀四兩九分五厘 炭九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八錢四分 一萬二千六百斤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個(gè)半月折銀一兩六錢五分 米九石折銀四兩五錢 灰六千斤折銀六兩三錢 磚三百五十個(gè)折銀四兩五錢五分 炭一千二十斤折銀二兩零四分 一萬四千斤 六千斤
一百以上俱的決 六個(gè)月折銀一兩八錢 米十石折銀五兩 灰六千六百斤折銀六兩九錢三分 磚三百八十五個(gè)折銀五兩零五厘 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二錢四分 一萬五千四百斤 六千六百斤
徒一年以下民擺站軍瞭哨 折銀三兩六錢 米十五石折銀七兩五錢 灰一萬二千斤折銀十二兩六錢 磚六百個(gè)折銀七兩八錢 炭一千七百斤折銀三兩四錢 二萬四千斤 一萬二千斤
一年半 折銀五兩四錢 米二十石折銀十兩 灰一萬八千斤折銀十八兩九錢 磚九百個(gè)折銀十一兩七錢 炭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銀五兩一錢 三萬六千斤 一萬八千斤
二年 折銀七兩二錢 米二十五石折銀十二兩五錢 灰二萬四千斤折銀二十五兩二錢 磚一千二百個(gè)折銀十五兩六錢 炭三千四百斤折銀六兩八錢 四萬八千斤 二萬四千斤
二年半 折銀九兩 米三十石折銀十五兩 灰三萬斤折銀三十一兩五錢 磚一千五百個(gè)折銀十九兩五錢 炭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銀八兩五錢 六萬斤 三萬斤
三年 折銀十兩八錢 米三十五石折銀十七兩五錢 灰三萬六千斤折銀三十七兩八錢 磚一千八百個(gè)折銀二十三兩四錢 炭五千一百斤折銀十兩二錢 七萬二千斤 三萬六千斤
四年 折銀十四兩四錢 米四十石折銀二十兩 灰四萬八千斤折銀五十兩四錢 磚二千四百個(gè)折銀三十一兩二錢 炭六千八百斤折銀十三兩六錢 八萬四千斤 四萬二千斤
五年 折銀十八兩 米五十石折銀二十五兩 灰六萬斤折銀六十三兩 磚三千個(gè)折銀三十九兩 炭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 一十二萬八千斤 六萬四千一【「明律集解附例」一作二】百斤
惟軍職立功,每年納米十石,定例俱納本色,不許折銀
按:此所定運(yùn)囚糧運(yùn)灰運(yùn)磚運(yùn)炭折銀數(shù)目仍依舒化「大明律附例」所定。其增運(yùn)碎磚運(yùn)石數(shù)目,則依「祥刑氷鑒」及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高舉「納贖例圖」有老疾折錢一欄,則清律圖省去。蓋以其與「收贖律鈔」抵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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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在外納贖諸例圖
無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贖 贖罪 贖銅
依律決配 照例贖罪 納工價(jià) 老幼廢疾工役樂戶婦人折杖收贖律 軍職正妻例難的決及婦人有力者 非奉旨于各布政使司等衙門鑄錢者,不許擅贖取罪
例 折銀上庫 每做工一月折銀三錢
折谷上倉,每谷一石折米五斗,每米一石折銀五錢
笞一十 杖之小者 贖銀二錢五分,如納米五斗,如谷一石 贖銀三錢 贖銀七厘五毫 贖銀一錢
二十 贖銀五錢,如納米一石,如谷二石 贖銀四錢五分 贖銀一分五厘 贖銀二錢
三十 贖銀七錢五分,如納米一石五斗,如谷三石 贖銀六錢 贖銀一分二厘五毫 贖銀三錢
四十 贖銀一兩,如納米二石,如谷四石 贖銀七錢五分 贖銀三分 贖銀四錢
五十 贖銀一兩二錢五分,如納米二石五斗,如谷五石 贖銀九錢 贖銀三分七厘五毫 贖銀五錢 每笞一十贖銅半斤,每銅一斤折銀五分
杖六十 杖之大者 贖銀三兩,如納米六石,如谷一十二石 贖銀一兩二錢 贖銀四分五厘 贖銀六錢
七十 贖銀三兩五錢,如納米七石,如谷一十四石 贖銀一兩三錢五分 贖銀五分二厘五毫 贖銀七錢
八十 贖銀四兩,如納米八石,如谷十六石 贖銀一兩五錢 贖銀六分 贖銀八錢
九十 贖銀四兩五錢,如納米九石,如谷十八石 贖銀一兩六錢五分 贖銀六分七厘五毫 贖銀九錢
一百以上俱的決贖 贖銀五兩,如納米十石,如谷二十石 贖銀一兩八錢 贖銀七分五厘 贖銀一兩 每杖一十贖銅一斤,每銅一斤折銀五分
婦人余罪收贖例并誣輕為重者
徒一年以下民擺站軍瞭哨 贖銀七兩五錢,如納米十五石,如谷三十石 贖銀三兩六錢 贖銀一錢五分 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二十,余罪,折銀七分五厘 贖銅一百二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銅七分五厘
一年半 贖銀十兩,如納米二十石,如谷四十石 贖銀五兩四錢 贖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杖七十連徒共折杖二百四十。其二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四十余罪,折銀一錢一分二厘五毫 贖銅一百四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一分二厘五毫
二年 贖銀十二兩五錢,如納米二十五石,如谷五十石 贖銀七兩二錢 贖銀二錢二分五厘 杖八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六十余罪折銀一錢五分 贖銅一百六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五分
二年半 贖銀十五兩如納米三十石如谷六十石 贖銀九兩 贖銀二錢六分二厘五毫 杖九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八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八十余罪折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贖銅一百八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
三年 贖銀十七兩五錢,如納米三十五石,如谷七十石 贖銀一十兩零八錢 贖銀三錢 杖一百連徒共折杖二百。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余罪折銀二錢二分五厘 贖銅二百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二錢二分五厘
流二千里 贖銀三錢七分五厘 該折杖二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二十余罪折銀三錢 贖銅二百二十斤
二千五百里 贖銀四錢一分二厘五毫 該折杖二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四十余罪折銀三錢三分七厘五毫 贖銅二百四十斤
三千里 贖銀四錢五分 該折杖二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六十余罪折銀三錢七分五厘 贖銅二百六十斤
總徒四年 贖銀二十兩,如納米四十石,如谷八十石 贖銀十四兩四錢 遷徙準(zhǔn)徒二年折贖罪銀四錢五分 已徒犯徒遇例減一等
雜犯五年 軍職立功年滿有力納米俱復(fù)職帶俸差操 贖銀二十五兩,如納米五十石,如谷一百石 贖銀一十八兩 再犯贖銀四錢五分
絞斬 贖銀五錢二分五厘 除贖正罪銀一兩外,余罪折銀四錢零五厘
過失殺 依律收贖,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被殺之家營葬,取領(lǐng)狀
按:清律此圖亦依明制。惟清初不行鈔法,故將明律舊圖中鈔貫,以鈔每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換算為折銀之?dāng)?shù)。
誣輕為重欄、誣人犯流二千里罪,清律此圖謂該折杖二百二十,與明孫存「大明律讀法」及萬歷會典所載「在外納贖例圖」同。
誣人犯流二千五百里罪,清律此圖謂該折杖二百四十,而孫圖及萬歷會典則作折杖二百三十。
誣人犯流三千里罪,清律此圖謂折杖二百六十,而孫圖及萬歷會典則作折杖二百四十。
蓋清律律圖系據(jù)誣告條律文小字注,誣近流為遠(yuǎn)流計(jì)算,而孫圖及萬歷會典則據(jù)律文小字注,誣徒為流計(jì)算。
順治律誣告條系鈔明律。順治律「誣告」條小字注原附按語云:
按:律首收贖圖與此注算法不同,指歸則一。
高舉「大明律集解附例」「誣告」條「纂注」云:
從徒入流者注云……則杖一百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折杖二百四十無疑。惟近流入遠(yuǎn)流注云……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二百四十,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六十又無疑。
「纂注」所言折杖二百二十、二百四十、二百六十,似為清律納贖例圖「誣輕為重」欄所本。而
「纂注」謂:「從徒入流……皆折杖二百四十無疑」,又與孫圖及會典不合。謹(jǐn)志于此以俟詳考。
附限內(nèi)老疾收贖
徒一年杖六十 凡犯杖六十徒一年老疾,合計(jì)全贖銀一錢五分。除已受杖六十,準(zhǔn)去四分五厘。剩徒一年,該贖銀一錢零五厘。計(jì)算每徒一月贖銀八厘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準(zhǔn)贖八厘七毫五忽外,未役十一個(gè)月該贖銀九分六厘二毫五忽。
一年半杖七十 凡犯杖七十徒一年半老疾,合計(jì)全贖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毫。除受杖七十準(zhǔn)去五分二厘五毫,剩徒一年半該贖銀一錢三分五厘。計(jì)算每徒一月贖銀七厘五毫,如已役一月準(zhǔn)贖徒銀七厘五毫外,未役一十七個(gè)月該收贖銀一錢二分七厘五毫。
二年杖八十 凡犯杖八十徒二年老疾,合計(jì)全贖銀二錢二分五厘。除已受杖八十準(zhǔn)去六分,剩徒二年該贖銀一錢六分五厘。計(jì)算每徒一月贖銀六厘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準(zhǔn)贖徒銀六厘七毫五忽外,未役二十三個(gè)月該收贖銀一錢四分五厘六忽。
二年半杖九十 凡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老疾,合計(jì)全贖銀二錢六分一厘五毫。除已受杖九十準(zhǔn)去六分七厘五毫。剩徒二年半該贖銀一錢九分五厘。計(jì)算每徒一月贖銀六厘四毫六忽。如已役一月準(zhǔn)贖徒銀六厘四毫六忽外,未役二十九個(gè)月該收贖銀一錢九分七厘一毫四忽。
三年杖一百 凡犯杖一百徒三年老疾,合計(jì)全贖銀三錢。除已受杖一百準(zhǔn)去七分五厘。剩徒三年該贖銀二錢二分五厘。計(jì)算每徒一月贖銀六厘三毫。如已役一月準(zhǔn)贖徒銀六厘三毫外,未役三十五個(gè)月該收贖銀二錢二分。
考此凡各受杖贖銀,計(jì)算無異。惟已役徒一月有八厘七毫五忽者,七厘五毫者,六厘七毫五忽者,六厘四毫六忽者,六厘三毫者,其不同何也?蓋徒之全贖,原有差等也。
按:「限內(nèi)老疾收贖」與「誣輕為重收贖」,在明律刊本中本合為一圖,清律則將其分作二圖。明律本規(guī)定以銅錢收贖,然實(shí)依鈔計(jì)算。明初鈔一貫與銅錢一貫價(jià)值相等,其后鈔輕遂改折銀,以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清律即依此換算,實(shí)與明制同。
附誣輕為重收贖圖
凡誣輕為重,如告人一百杖,內(nèi)止四十得實(shí),所誣六十杖被誣之人已經(jīng)受決,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不準(zhǔn)贖銀。如未決,方準(zhǔn)照后收贖。
笞一十 杖之小者,每一十贖銀七厘五毫。杖亦同之。徒折杖亦同之。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內(nèi)止一十得實(shí),所剩誣二十已經(jīng)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二十。如未決,準(zhǔn)贖銀一分五厘。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內(nèi)止一十得實(shí),所剩誣三十已經(jīng)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準(zhǔn)贖銀二分二厘五毫。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內(nèi)止二十得實(shí),所剩誣三十已經(jīng)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準(zhǔn)贖銀二分五厘五毫。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內(nèi)止二十得實(shí),所剩誣四十已經(jīng)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準(zhǔn)贖銀三分。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內(nèi)止三十得實(shí),所剩誣四十已經(jīng)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準(zhǔn)贖銀三分。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內(nèi)止三十得實(shí),所剩誣五十已經(jīng)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準(zhǔn)贖銀三分七厘五毫。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內(nèi)止四十得實(shí),所剩誣五十已經(jīng)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準(zhǔn)贖銀三分七厘五毫。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內(nèi)止四十得實(shí),所剩誣六十已經(jīng)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如未決,準(zhǔn)贖銀四分五厘。
徒一年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內(nèi)止杖五十得實(shí),被誣之人若經(jīng)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如未決,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準(zhǔn)贖銀五分二厘五毫。
一年半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內(nèi)止杖七十得實(shí),被誣之人若經(jīng)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準(zhǔn)贖銀五分二厘五毫。
二年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內(nèi)止杖八十得實(shí),被誣之人若經(jīng)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二年之罪。如未決,徒二年折杖八十,準(zhǔn)贖銀六分。
二年半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實(shí)。被誣之人若經(jīng)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準(zhǔn)贖銀七分五厘。
三年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內(nèi)止杖八十得實(shí)。被誣之人若經(jīng)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如未決,徒三年折杖一百,并剩杖共一百二十,仍實(shí)杖一百。余二十杖,方準(zhǔn)贖銀一分五厘。
流二千里杖一百 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流一等折杖二十,共二百二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準(zhǔn)徒四年,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實(shí)。被誣之人若經(jīng)已決,告誣者除告實(shí)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務(wù)必全抵。如未決,除告實(shí)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準(zhǔn)收贖銀七分五厘。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流二等,折杖四十,共二百四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準(zhǔn)徒四年,內(nèi)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實(shí),被誣人若經(jīng)已決,告誣者除告實(shí)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務(wù)必全抵。如未決,除告實(shí)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二十,止杖一百,余二十,準(zhǔn)收贖銀一分五厘。
三千里杖一百 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流三等,折杖六十,共二百六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準(zhǔn)徒四年,內(nèi)止杖一百流二千里是實(shí)。被誣人若經(jīng)已決,除告實(shí)外,務(wù)必全抵徒一年。如未決,除告實(shí)杖一百流二千里,共折杖二百二十外,剩杖四十,該贖銀二分。三流雖同準(zhǔn)徒四年,必以一年為剩罪。
此贖與老幼婦人收贖不同。彼徒流皆宜照徒年限收贖。此徒流皆折杖,照杖收贖。
誣告收贖舊圖,依唐律疏議前后參差。閱者多有不明,今特改正。 【 (此清律原附按語)】
按 【 (此亦清律原附按語)】 徒流已論決者,或云亦折杖,隨所剩杖數(shù)多少全決之,不坐徒流。夫至重者為民命,死罪已決者,尚抵以死;未決者亦止減一等,而謂徒流不全抵可乎?或又云:律謂未論決徒流,止杖一百,則其已論決者,當(dāng)無止法乎,此又非律意也。蓋所誣者,若系杖一百流三千里,而告實(shí),止笞一十,其剩杖二百三十,亦將全決之乎?圣人制律,所以生民,非所以殺民,不得已而用之者也使可全決,則律以懲奸,將無制限,而杖可過一百矣。今決杖何止曰一百,而一百之外即減杖加徒也,正以笞輕于杖,故加以杖,而杖一百之外,又難復(fù)加,故立徒流之法耳。其所謂止者止謂其杖一百之外,不可復(fù)加之意也。不然,民吾赤子,而肆然加以二百三十之杖,其不就斃者百無一人耳。豈圣人仁民愛物之心哉?又按王肯堂箋釋云,全抵剩罪,無力的決做工擺站哨瞭,有力納米等項(xiàng)贖罪,亦如例,不在折杖收贖之限。今合二說參酌其宜,如有力則贖罪俱以納米等項(xiàng)贖罪行之。如無力,則剩罪至杖一百以上者,實(shí)的決一百,其余罪亦著納贖,但不用律贖每杖一十贖銀七厘五毫之?dāng)?shù),而用例贖,每杖一十,贖銀一錢,則杖不過百,而贖不失輕,庶兩得其平矣。若無力至一兩之銀亦不能納者,則量從律贖,與未決余罪同臨時(shí)酌之。
健按:以「明律集解附例」所戴「收贖鈔圖」校之,此圖亦將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換算為銀數(shù),與明制并無不同也。
附真犯雜犯死罪 【 弘治十年奏定?!?(據(jù)正德會典迻錄。順治律改「弘治十年」為「順治二年」)
真犯死罪決不待時(shí)
凌遲處死
1.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2.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3.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4.妻妾因奸,同謀殺死親夫者。
5.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6.謀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7.采生折割人者。
8.妻妾故殺夫者。
9.弟妹故殺兄姊,若侄故殺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故殺外祖父母者。
10奴婢毆?dú)⒓议L者,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11雇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
按:萬歷會典與正德會典同。陳省刊本王藻刊本「大明律例」、舒化刊本「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順治例,第十、第十一二款在第八款前;并有第十三款:「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dú)蛑娓改父改?,殺者」?br />
斬罪
1.收父祖妾及伯叔母。(按:順治例此下增「隱匿滿洲逃亡新舊家人」一款。)
2.謀反大逆,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
3.謀反大逆,知情故縱隱藏者。
4.謀叛,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5.逃避山澤,拒敵官兵者。
6.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饗薦玉帛之屬者。
7.盜制書及起馬御寶圣旨起船符驗(yàn)者。
8.盜乘輿服御物。
9.強(qiáng)盜得財(cái)者。不分首從。
10以藥迷人圖財(cái)者,罪同強(qiáng)盜,不分首從。
11強(qiáng)盜窩主造意分贓者○若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
12謀殺人因而得財(cái)者,同強(qiáng)盜。不分首從。
13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殺者。
14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殺者。(陳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在次款后,為后此明律刊本及順治律刊本所本)
15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16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親,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17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18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從者。
19采生折割人,為從者○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
20造畜蠱毒殺人及教令者。
21造魘魅符書,呪詛殺人者。
22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死者。
23毆受業(yè)師死者。
24奴婢毆家長死者。
25雇工人毆家長死者。
26妻妾?dú)蛩勒摺?br />27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28弟妹毆兄姊,若侄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死者。
29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dú)蛑娓改父改刚摺?br />30妻妾?dú)蛑谟H以上尊長死者,與夫毆同。
31妻妾?dú)史蛑娓改父改刚摺?br />32奸小功以上親,強(qiáng)者。
33奸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強(qiáng)者。
34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及與和者。
35奴及雇工人奸家長妻女者。
絞罪
1.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
2.謀叛,知情故縱隱藏者○若謀而未行,為首者。
3.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
4.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傷者。
5.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傷者。
6.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已傷者,罪與子孫同。
7.妻妾?dú)蛑梁V疾者。
8.卑幼毆本宗小功兄姊尊屬篤疾者。
9.弟妹毆兄姊,若侄毆伯叔父母姑,外孫毆外祖父母,刅傷及折肢瞎一目者。
10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11妻妾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12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誣者。
13奸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及與和者。
真犯死罪秋后處決
斬罪
1.凡官員,大臣專擅選用者。
2.大臣親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職者。
3.文官非有大功勛,所司朦朧奏請封公侯爵者。當(dāng)該官吏,及受封之人。
4.奸邪進(jìn)讒言左使殺人者。
5.犯罪該死,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
6.在朝官員,交結(jié)朋黨,紊亂朝政者。
7.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zhí)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8.諸衙門官吏與內(nèi)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jié),漏泄情事,夤緣作弊,符同奏啟者(順治例刪「與內(nèi)官」三字)。
9.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執(zhí)大臣德政者。
10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
11棄毀制書及起馬御寶圣旨起船符驗(yàn),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12奏事及當(dāng)該官吏,若有規(guī)避增減緊關(guān)情節(jié),朦朧奏準(zhǔn)施行者。
13聞知調(diào)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jī)密大事,漏泄于敵人者。
14近侍官員漏泄機(jī)密重事于人者。
15增減官文書,因而失誤軍機(jī)者,無問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誤軍機(jī)者。
16販私鹽拒捕者。
17儀禮司將應(yīng)朝見官員人等留難,不即引見者。
18百工技藝之人,應(yīng)有可言之事,亦許奏聞,各衙門但有阻當(dāng)者。
19向太廟太社及宮殿射箭放彈投擲磚石傷人者。
20文武官內(nèi)官廚子校尉牌面?zhèn)卧煺摺?br />21在京被極刑家屬,并經(jīng)斷人,朦朧充當(dāng)近侍及宿衛(wèi)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者○當(dāng)該官司聽囑,及受財(cái),容令充當(dāng)者(陳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在第二十款前,為后此明律刊本及順治例所本)
22貪取來降人財(cái)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
23飛報(bào)軍情,隱匿不遠(yuǎn)奏聞,因而失誤軍機(jī)者。
24邊將取索軍器錢糧等物,不即奏聞,及不依式申報(bào),因而失誤軍機(jī)者。
25軍器糧草,臨敵缺乏,及承調(diào)遣,不依期策應(yīng),告報(bào)軍期違限,因而失誤軍機(jī)者。
26軍臨敵境,托故違期三日不至者。
27邊將不固守,及守備不設(shè),因而失陷城寨者。
28與賊臨境,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飛報(bào),以致陷城損軍者。
29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
30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首者。
31于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首從。
32守御官致有所部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
33牧民官激變良民,失陷城池者。
34軍器輒棄毀者,二十件以上。
35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致死者。
36境內(nèi)奸細(xì)走透消息于外,及境外奸細(xì)入境內(nèi),探聽事情,接引起謀之人。
37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泄事情者。
38實(shí)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39出使馳驛違限,因而失誤軍機(jī)者。
40調(diào)遣軍馬及報(bào)軍務(wù)軍情文書,故不遣使給驛,因而失誤軍機(jī)者。
41軍需管送達(dá)限,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jī)者。
42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
43盜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44竊盜拒捕,及殺傷人者○因盜而奸者。
45刼囚者。
46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殺人者。
47官司差人,追征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殺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
48白晝搶奪,傷人者○失火行船遭風(fēng),搶奪傷人者。(正德會典、萬歷會典、舒化「大明律附例」無「失火」至「傷人者」十一字。陳省刊本、萬歷二十二年鄭汝璧刊本亦無此十一字。此十一字見高舉刊本「大明律集解附例」。清順治例有此十一字)。
49略誘略賣良人,因而殺人者。
50卑幼發(fā)尊長墳冢,開棺槨見尸者○若棄尸賣墳地者。
51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尸者。
52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尸者。
53謀殺人,造意者。
54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殺者。
55因奸同謀殺死親夫者,奸夫。
56用毒藥殺人者。
57故殺者。余條以故殺論者,依此。
58敬用蛇蝎毒蠱(萬歷會典、大明律疏附例、萬歷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三十八年刊本「明律集解附例」及順治例作蟲。陳省刊本及舒化「大明律附例」仍作蠱),咬傷人,因而致死者。
59庸醫(yī)故違本方,詐療疾病,取財(cái),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
60因奸盜而威逼人致死者。
61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死者。
62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至死者。
63吏卒毆本部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lǐng)官死者。
64首領(lǐng)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死者。
65官司差人追繳錢糧,勾攝公事,而毆死者。
66奴婢毆良人死者。
67奴婢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傷者。
68奴婢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69雇工人毆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死者。
70雇工人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71妾?dú)匏勒摺?br />72毆妻之父母死者。
73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74妻妾?dú)蚓屄樽痖L至死者。
75毆繼父至死者。
76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眾致陷城池,及刼掠人民者。
77詐偽制書及增減者。(萬歷會典偽作為。隆慶刊本大明律疏附例、萬歷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萬歷三十八年刊本明律集解附例及順治例亦作為。萬歷十三年刊本大明律附例作偽)
78詐傳詔旨者。
79各衙門當(dāng)該官吏,將奏準(zhǔn)合行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
80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歷日符驗(yàn)、夜巡銅牌、茶鹽引者。
81偽造寶鈔,不分首從及窩主,若知情行使者(順治例無此款)。
82詐假官,假與人官者。
83假稱內(nèi)使及都督府四輔諫院等官六部監(jiān)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訪事務(wù),扇惑人民者(順治例改「都督府四輔諫院等官」為「內(nèi)院」)。
84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wù),扇惑人民者。
85奸緦麻親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強(qiáng)者。
86奸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強(qiáng)者。
87男婦誣執(zhí)親翁,及弟婦誣執(zhí)夫兄,欺奸者。
88奸家長緦麻以上親及妻妾,強(qiáng)者。
89放火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因而盜取財(cái)物者。
90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系官積聚之物者。
91犯罪拒捕殺人者。
92罪囚反獄在逃者。
93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94死囚令人自殺,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者。
絞罪
l.棄毀官文書,事關(guān)軍機(jī)錢糧者。
2.強(qiáng)奪良家妻女,奸占為妻妾者○配與子孫弟侄家人者。
3.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4.稅糧違限一年以上不足提調(diào)部糧官吏。
5.以私債強(qiáng)奪人妻妾子女,因而奸占婦女者。
6.師巫假降邪神。
7.一應(yīng)左道亂正之術(shù),扇惑人民,為首者。
8.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9.不系宿衛(wèi)應(yīng)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刅入宮殿門內(nèi)者。
10從車駕行而逃,百戶以上。
11在宮殿內(nèi)營造,至申時(shí)分,照數(shù)點(diǎn)出,其不出者。
12至夜持杖入殿門者。
13內(nèi)使私將兵器入宮殿門內(nèi)者。
14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
15越皇城者。
16皇城門非時(shí)擅開閉者。
17文武官內(nèi)官廚子校尉牌面,詐帶朝參,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
18私使軍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賊拘執(zhí),至三名者。
19官軍征討私逃再犯。
20軍人在逃三犯。
21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致折傷以上者。
22越度沿邊關(guān)塞,因而出外境者(順治例「者」下有「故縱同罪」四字)。
23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
24盜各衙門官文書,事干軍機(jī)錢糧者。
25私盜放囚人逃走,因而傷人者(舒化「大明律附例」、陳省刊本「大明律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順治例盜作竊)。
26官司差人追征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傷人者。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陳省刊本「大明律例」、舒化「大明律附例」、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高舉明律集解附例「及聚」上有「殺人」二字,為另一節(jié)?!钢旅摺瓜掠小嘎暑I(lǐng)家人隨行打奪,家人亦曾傷人者」十五字,為順治例所本。萬歷會典與正德會典同)。
27竊盜三犯○掏摸罪同(舒化「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順治例同下有「軍人為盜三犯」六字)。
28略誘略賣良人,因而傷人者。
29發(fā)冢開棺槨見尸者。
30子孫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長墳?zāi)箖?nèi)熏狐貍,燒尸者。
31謀殺人從而加功者○若傷而不死,造意者。
32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傷者。
33奸夫自殺其夫,奸婦雖不知情。
34鬪毆?dú)⑷苏?。余條以鬪毆論者,依此。
35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36以他物置入耳鼻并孔竅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37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
38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之篤疾者。
39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折傷者○若毆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lǐng)官篤疾者。
40首領(lǐng)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篤疾者。
41官司差人追征錢糧,勾攝公事,而毆至篤疾者。
42以威力制縛人,及私家拷打監(jiān)禁,因而致死者。
43奴婢毆良人至篤疾者。
44良人毆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殺者。
45故殺緦麻小功親奴婢者。
46毆緦麻小功大功親雇工人至死,及故殺者。
47奴婢過失殺家長者○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48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折傷者。
49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故殺雇工人者。
50妾?dú)拗梁V疾者。
51夫毆妻至死者。
52毆妻之父母至篤疾者。
53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至篤疾者。
54尊長毆卑幼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殺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孫者。
55嫡繼慈養(yǎng)母殺子孫致令絕嗣者。
56妻毆卑屬至死者。
57故殺夫之兄弟子者。
58尊長毆卑幼之婦妾至死者。
59毆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60奴婢罵家長者。
61投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
62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
63詐偽(萬歷會典、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順治例作為)制書,及增減未施行者。
64詐偽(大明律疏附例、陳省刊本大明律例、萬歷會典、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順治例作為。)將軍總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nèi)外各衛(wèi)指揮使司守御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順治例改「五府」為「衙門」)。
65詐傳皇后懿旨、皇太子親王令旨者。
66私鑄銅錢者(陳省刊本大明律例、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順治例「者」下有「匠人罪同」四字。)
67強(qiáng)奸者。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大明律附例無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九字)。
68奸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
69奸親屬妾,強(qiáng)者(萬歷會典、大明律附例與正德會典同。明律集解附例此款下有「○誣告人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十一字,漏未提行。順治例則將此十一字移于第63款「詐為制書」前)。
70奴及雇工人奸家長之期親若妻者。
71失火延燒宗廟及宮闕者。
72犯罪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73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74獄卒凌虐罪囚,克減衣糧,因而致死者。
75獄卒以金刅及他物與囚,致囚反獄,及殺人者。
雜犯死罪
斬罪
1.內(nèi)府承運(yùn)庫交割余剩之物,蒙朧擅將出外者。
2.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遞,借者及借與者。
3.盜內(nèi)府財(cái)物者。
4.監(jiān)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并贓論罪,四十貫。余條以監(jiān)守自盜論者,依此(順治例改「貫」為「兩」)。
絞罪
1.軍官犯罪,不請旨上議,當(dāng)該官吏。
2.車駕行處,軍民沖入儀仗內(nèi)者。
3.沖入儀仗內(nèi),訴事不實(shí)者。
4.在京守御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逃軍買求者。
5.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并贓論罪,八十貫,余條以常人盜官物論者,依此(順治例改貫為兩)。
6.冢先穿陷,及未殯埋,開棺槨見尸者。
7.官吏受財(cái)枉法,有祿人八十貫,無祿人一百二十貫。余條以枉法論者依此(順治例改貫為兩,改此款為真犯絞罪監(jiān)候)。
按:正德會典、萬歷會典記弘治十年奏定真犯死罪雜犯死罪,均止于此。明萬歷十三年舒化所進(jìn)「大明律附例」亦止于此。隆慶元年陳省刊本「大明律例」、萬歷刊本「致君奇術(shù)」、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衷貞吉「明律集解附例」、高舉「明律集解附例」,則此下更有「邊遠(yuǎn)充軍」、「充軍」等罪名,為順治例所本?!高呥h(yuǎn)充軍」下,陳省刊本有小字注云:「續(xù)類抄者」,則其非弘治十年所奏定,明矣。萬歷會典卷一七五僅錄嘉靖二十九年及萬歷十三年問刑條例所定充軍條目。
邊遠(yuǎn)充軍
1.官員乞養(yǎng)子詐冒承襲者○他人教令者○官(順治例官下有司字)知而聽行者。
2.詐稱軍人,不當(dāng)軍民差役者。
3.寺觀庵院不許私自剏建增置,違者。
4.不系宿衛(wèi)應(yīng)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刅入皇城門內(nèi)者○門官及宿衛(wèi)官軍故縱者。
5.從車駕行而逃者。
6.內(nèi)使私將兵器進(jìn)入皇城門內(nèi)者○門官及守衛(wèi)官失于摉檢者○皇城門應(yīng)閉而誤不下鎖者。
7.將帥擅調(diào)軍馬及所擅發(fā)與者。
8.若不即調(diào)遣會合,或不即申上司,及鄰近衛(wèi)所不即發(fā)兵策應(yīng)者。
9.上司及大臣將文書調(diào)遣將士提撥軍馬者,非奉御寶圣旨,不得擅離信地。若軍官有改除別職或犯罪取發(fā),如無奏奉圣旨,亦不許擅動,違者。
10被賊侵入境內(nèi),擄掠人民。
11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從者。
12各處守御官不守紀(jì)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再犯,小旗。
13堤備不嚴(yán),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親管指揮千戶百戶鎮(zhèn)撫。
14軍人關(guān)給重器私賣者。
15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zhí)者○本管官吏容隱不舉,及虛作逃亡報(bào)官者。
16軍官軍人聽從公侯役使,及不出征時(shí),輒于公侯門首伺立者。
17從征守御官軍人在逃,再犯者○在京各衛(wèi)各處守御城池軍人在逃,再犯。
18各處守御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者○逃軍買求者○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
19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軍告者。
20內(nèi)外各衛(wèi)指揮千百戶鎮(zhèn)撫總小旗不得接受公侯所與寶鈔(順治例無寶鈔二字)金銀段疋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
充軍
1.軍官有犯私罪該徒流者,照依地里遠(yuǎn)近,發(fā)各衛(wèi)。
2.軍官軍人犯罪該徒五等,皆發(fā)二千里內(nèi)衛(wèi)分。流三等,照依地里遠(yuǎn)近,發(fā)各衛(wèi)。
3.殺死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將正犯余丁抵?jǐn)?shù)。
4.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發(fā)外衛(wèi)。
5.守御去處千戶百戶鎮(zhèn)撫有缺,具本奏聞選用。若先行委人權(quán)管希望實(shí)授者,當(dāng)該官吏各罷職役。
6.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
7.內(nèi)使出入不服摉檢者。
8.軍人不親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收籍,正身依舊,各充軍。
9.邊將私令軍人于外境擄掠人口財(cái)物者。
10軍人出征獲到馬匹,軍官賣者。
11軍官私賣軍器者。
12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軍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種田土,或隱占在己使喚空歇軍役罪止者○若小旗總旗百戶縱放軍人,本管指揮千戶鎮(zhèn)撫當(dāng)該首領(lǐng)官吏故縱不舉,及指揮千戶鎮(zhèn)撫故縱軍人,百戶總小旗知而不首告者。
13軍官軍人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再犯;在京各衛(wèi)各處守御城池軍人在逃,三犯;知情窩藏者○本管頭目知情故縱者。
14在京各衛(wèi)軍人在逃初犯者。
15不行用心鈴束,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
16軍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以逃軍論。
17起發(fā)充軍囚徒,中途在逃,押解人長押官故縱者。
18應(yīng)充軍囚徒,斷決后,限外無故稽留不送,因而在逃者,就將提調(diào)官吏,抵犯人本罪發(fā)遣。
真犯死罪 【 (嘉靖二十九年定,附三十一年續(xù)增)】
(據(jù)萬歷會典卷一七四迻錄。明律刊本惟王肯堂「箋釋」錄有嘉靖萬歷時(shí)所增定。順治律僅錄弘治朝所奏定者,于嘉靖萬歷時(shí)所增定者則從略。)
斬罪
1.盜沿邊沿海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銀二百兩,錢帛等物直銀二百兩以上者。
2.鹽徒聚眾十人以上,撐駕大船,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殺傷人至三命者,比強(qiáng)盜得財(cái)律。
3.迤北小王子等,差來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軍人等將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交易者。
4.虜寇犯邊,官軍將被虜人口妄殺,冒作賊級,或虜寇近邊札營,猶未入境,官軍覘知寡弱,乘機(jī)搗穴,斬獲老弱婦女,妄作犯邊,以圖功次升賞者。
5.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此將應(yīng)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
6.將應(yīng)禁軍器賣與夷人圖利者,比將軍器出境走泄事情者律。
7.擅造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jié)聚,及為向?qū)В瑒o掠良民者,正犯極刑。
8.都司衛(wèi)所,自住一城,及與府州縣,同住一城,遇賊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臨時(shí)棄去,致賊入城,及守備不設(shè),被賊掩襲殺虜焚燒者。都司并各該城分衛(wèi)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同住府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若兩縣同城,以賊從所管城分入城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及原無衛(wèi)所而府州縣職守專城各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失陷城寨律。
9.盜棄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10鳳陽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壽山列圣陵寢、承天府顯陵,山前山后禁限內(nèi),若有盜砍樹株者,比盜大祀神御物律。若取土取石,開窯燒造,放火燒山者,俱照前擬斷。
11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cái)物,系強(qiáng)刼者,比各居親屬行強(qiáng)盜,卑幼犯尊長律。
12各處無藉之徒,引賊刼掠,以復(fù)私讎,探報(bào)消息,致賊逃竄者,比奸細(xì)律。
13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毆者律。
14各邊海總兵副參游擊守備都司衛(wèi)所官員,但有科斂及扣減入己贓私,至四百兩以上者。
15若盜、及棄毀、偽造巡撫、審錄、勘事、提學(xué)、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guān)防,與印信同科。
16廣西云貴湖川等處,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若已授職,依詐假官律。
17私自凈身,本身并下手之人。
18充軍人犯逃回,原問真犯斬罪免死充軍者。
絞罪
1.強(qiáng)奪良家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者,比強(qiáng)奪良家妻女,奸占為妻妾律。
2.鹽徒聚眾,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響器,遇有追捕,拒敵傷人,至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罪人聚眾打奪下手者律。
3.軍官軍人,征調(diào)起程,避難在逃,編發(fā)宣府獨(dú)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還職著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
4.在京在外守御城池軍人在逃,三次者。
5.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賣與外夷者,不拘多寡,比私將軍器出境律。
6.盜內(nèi)府財(cái)物,及監(jiān)守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竊盜三犯律并論。
7.搶奪至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竊盜三犯律。
8.將腹里人口,用強(qiáng)略賣與境外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中間罪不至死者,比將人口出境律。
9.鬪毆傷人,辜限內(nèi)不平復(fù)。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實(shí)者。
10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系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律。
11充軍人犯逃回,原問真犯絞罪免死充軍者。
真犯死罪(萬歷十三年定,見萬歷會典卷一七四)
斬罪
1.鹽徒聚眾十人以上,撐駕大船,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者,比照強(qiáng)盜得財(cái)律。
2.聚眾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響器,拒敵傷至二人以上,為首者。
3.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口,冒作賊級報(bào)功者,以故殺論。
4.各府州縣與衛(wèi)所同住一城,遇賊攻圍,不行固守,及守備不設(shè),被賊攻陷城池,刼掠焚燒者。衛(wèi)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若原無設(shè)有衛(wèi)所,但有專城之責(zé)者,掌印、捕盜官,亦照前律。
5.私賣硝黃與外夷,及邊海賊寇,為首者,比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
6.盜沿邊沿海銀三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yùn)錢糧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系監(jiān)守者。
7.強(qiáng)盜傷人而未得財(cái),比照搶奪傷人律。
8.糾眾發(fā)冢起棺,索財(cái)取贖者,比依強(qiáng)盜得財(cái)律。
絞罪
1.強(qiáng)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xiàn)王府,并勛戚勢豪之家者,比強(qiáng)奪良家妻女,奸占為妻妾者律。
2.盜沿邊沿海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值銀三百兩以上,漕運(yùn)錢糧銀三百兩糧榻六百石以上,系常人者。
3.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
4.充軍人犯,逃回三次,通系著伍以后者,依守御官軍律。
真犯死罪充軍為民例 【 (萬歷十三年奏定并新續(xù)題)】
(按:「真犯死罪充軍為民例」始見于鄭汝璧「大明律解附例」,為高舉「明律集解附例」所本。高書亦有增益。今據(jù)高書迻錄,并注明清順治四年所頒「清律集解附例」所附「真犯死罪充軍為民例」辭句異同。高書充軍為民例每款開端均有「一」字,今改標(biāo)阿刺伯?dāng)?shù)目字,將「一」字省略。)。
凌遲處死
1.〔萬歷十六年正月內(nèi)題奉欽依〕:今后在外衙門,如有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會審情真,即單詳?shù)皆海核录葱袉巫?,決單到日,御史即便處決。如有監(jiān)故在獄者,仍戮其尸(順治例無括號中諸字,下仿此)。
2.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jiān)故者,仍剉碎死尸梟示。
3.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yǎng)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cái)產(chǎn),配有室家,若于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yǎng)未久,或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cái)產(chǎn),配有室家,及于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shù),如律科斷,從謀故殺毆罵凌遲斬絞各條下科斷。
4.〔萬歷十六年正月內(nèi)題奉欽依: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依凡論。其財(cái)買義男,如恩養(yǎng)年久,配有室家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縉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從謀故殺毆罵凌遲斬絞各條下科斷。
斬罪
1.凡豪強(qiáng)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qiáng)盜已行得財(cái)律皆斬。為首者仍梟示(梟示,順治例作梟首示眾)。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處斬(處斬作依律處斬)。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處斬(處斬作坐以斬罪)。
2.偽(偽上有凡字)造鹽引印信,賄囑運(yùn)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yuǎn)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zhuǎn)賣,誆騙財(cái)物,為首者,依律處斬。
3.〔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節(jié)該欽奉孝宗皇帝圣旨:迤北小王子等差來使臣人等赴京〕(由弘治起,至赴京止,清順治例作外國差使進(jìn)京)朝貢,官員軍民人等與〔他〕交易,止許光素纻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yīng)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敢有〕違〔犯〕的,〔都拿來〕處以極刑。
4.臨陣,若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口,冒作賊級報(bào)功者,俱以故殺論。
5.沿邊沿海及腹里府州縣與衛(wèi)所同住一城,及衛(wèi)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fā)攻圍,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守備不設(shè),被賊攻陷城池刼殺焚燒者,衛(wèi)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若府州縣原無設(shè)有衛(wèi)所,但有專城之責(zé)者,不分邊腹,遇有前項(xiàng)失事,掌印捕盜官照前比律處斬。
(順治例此款詞句不同,今錄附于后:
沿邊沿海腹里都司衛(wèi)所自住一城,及與府州縣同住一城,但遇賊寇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臨時(shí)棄去,致賊入城;及守備不設(shè),為賊掩襲而入,殺虜男女三十人以上,焚燒官民房屋者,都司并各該城分衛(wèi)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其同住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失陷者,亦比問斬罪○若兩縣與衛(wèi)所同城者,止以賊從某縣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各照前治罪○若各城原無設(shè)有都司衛(wèi)所,而府州縣職守專城,但有前項(xiàng)失事者,不分不行固守棄去及守備不設(shè),各項(xiàng)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律斬○若兩縣同在府城,止以賊從某縣所管城分入城,其捕印與專一捕盜官,各照前比問斬罪。)
6.奸豪勢要及軍(順治例此六字作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jié)聚,及為響導(dǎo),刼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仍梟示〕○〔其〕(其作若)打造〔前項(xiàng)〕(作違式)海船,賣與夷(夷作外國)人圖利者,比〔照私〕(作依)將應(yīng)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處斬。
7.〔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與外夷及邊海賊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處斬〕(順治例將此欵移后,改為絞罪第六款)。
8.凡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yīng)禁軍器賣與進(jìn)貢夷人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斬(順治例改「進(jìn)貢夷人」為「外國人」)。
9.〔凡〕盜〔內(nèi)府財(cái)物系〕乘輿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順治例罪下有「依律議擬」四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