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這道處死曾靜、張熙的諭旨,使歷時七年之久的曾靜遣徒張熙投書案,最后降下帷幕。由于雍正曾下過諭旨寬大曾靜,其中說過“將來子孫,不得追究誅戮”的話,乾隆雖然沒有遵照雍正的話去做,但也不能不加以理睬。所以這里也重提了一下,而歸之于兩種不同處理辦法,在天理人情上說未嘗不是一致的。并且處死曾靜,乃是順乎全國億萬臣民的人心。以此來避免被人們當作議論的口實。
【原文】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九,諭刑部。曾靜、張熙,悖亂兇頑,大逆不道。我皇考世宗憲皇帝,圣度如天,以其謗議,止及圣躬,貸其殊死。并有“將來子孫,不得追究誅戮”的諭旨。然在皇考當日,或可姑容;而在朕今日,斷難曲宥。前后辦理雖有不同,而衷諸天理人情之至當,則未嘗不一;況億萬臣民所切骨憤恨,欲速正典刑。于今日者,朕又何能拂人心之公惡乎?曾靜、張熙著照法司所擬,凌遲處死。
【譯文】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下諭旨給刑部。曾靜、張熙,悖亂兇頑,大逆不道。我父皇世宗憲皇帝,圣人的度量如天一樣大,以為他們的誹謗只限于皇上一身,而免去他們死罪。并且寫了“將來朕的子孫,都不準追究這事而對他們實行殺戮”
的諭旨。然而,在父皇在世的時候,或者可以對他們寬容;而在朕即位的今天,則斷難寬恕他們。這樣前后處理辦法雖然不一致,但是從天理人情上的恰當上來講,并沒有什么不一致的地方。況且全國億萬臣民,對他們都恨之入骨,想早點對他們明正典刑。從今天來講,朕又怎能違背人心中的公憤呢!所以對曾靜、張熙,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擬定的刑罰,把曾靜和張熙凌遲處死。
【原文】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九,諭刑部。曾靜、張熙,悖亂兇頑,大逆不道。我皇考世宗憲皇帝,圣度如天,以其謗議,止及圣躬,貸其殊死。并有“將來子孫,不得追究誅戮”的諭旨。然在皇考當日,或可姑容;而在朕今日,斷難曲宥。前后辦理雖有不同,而衷諸天理人情之至當,則未嘗不一;況億萬臣民所切骨憤恨,欲速正典刑。于今日者,朕又何能拂人心之公惡乎?曾靜、張熙著照法司所擬,凌遲處死。
【譯文】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下諭旨給刑部。曾靜、張熙,悖亂兇頑,大逆不道。我父皇世宗憲皇帝,圣人的度量如天一樣大,以為他們的誹謗只限于皇上一身,而免去他們死罪。并且寫了“將來朕的子孫,都不準追究這事而對他們實行殺戮”
的諭旨。然而,在父皇在世的時候,或者可以對他們寬容;而在朕即位的今天,則斷難寬恕他們。這樣前后處理辦法雖然不一致,但是從天理人情上的恰當上來講,并沒有什么不一致的地方。況且全國億萬臣民,對他們都恨之入骨,想早點對他們明正典刑。從今天來講,朕又怎能違背人心中的公憤呢!所以對曾靜、張熙,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擬定的刑罰,把曾靜和張熙凌遲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