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回 拾坯塊助擊

海公案 作者:(清)李春芳 編次


  淳安縣西山村王愛禮與胡進保相毆,進保幼男,拾坯塊助擊,不中愛禮。愛禮反拾以擊進保,亦不中,中進保九十三歲母,積十三日死。成訟。坐愛禮抵償,案定。公見此獄,因斷曰:“塊擊愛禮不死,而安能死進保母?母原不在、聞必誤。而老易傷,故積十三日始死也。所當(dāng)矜疑者,且遂立案,為誤傷人命者儆。

  告毆傷

  告狀人胡進保,告為急救二命事。身于舊年,口借王愛禮本銀二兩,未期過還,收帖存證。豈惡執(zhí)券,復(fù)騙理論,反觸叢打,傷顱可驗。母見急救,復(fù)被拆肱,胡文盛等救證。母命懸絲、乞臺親究。上告。

  胡進保催狀

  告催人胡進保,催為抗提弊殺事。兇豪王愛禮,截打保母重傷,醫(yī)生驗明。七牌嚴(yán)提,弊抗不到。仁臺視民瘼猶己傷,兇惡藐官牌同故紙。母遭重傷,血髓時流,昨夜氣絕。欲抬歸殯,恐違天斷。挨延日久,奸計百生。嚴(yán)拘早斷,生死含思。哀告。

  訴

  訴狀人王愛禮,訴為冤陷捏騙事。梟惡胡進保,約借贍軍銀兩,越限不還,坐取觸恨。哨男胡成,擒身捶石亂打,渾身寸節(jié)有傷,幸弟救歸,幾死。二次惡反詐傷母命,蒙牌七捉,病莫起床。今幸死彀回生。匍匐上訴。

  海公判

  審得王愛禮,為富不仁,剝民肥己,蓋流毒一方矣。今因逼債相毆,誤傷進保之母。十三日而死者,亦非其心之所然,不過毆之急而失手矣。但七拘不赴,此之撓法之甚者也。尚且展晃錯之智囊,弄蘇張之舌劍,捏稱遭打致病,抵塞前愆。殊不知,胡進保之母只憑伊口所談而傷,亦經(jīng)予目所睹。愛禮合擬周殯,以殄刁風(fēng)。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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