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八回 七月生子為先孕

海公案 作者:(清)李春芳 編次


  淳安縣劉新女,嫁龔默,七月生子。默父應祥,以為先孕,出婦已三載。女舅父鄭子成,與劉新有,遂誣訟于郡,謂女孕出新。劉新、應祥、默皆諸生,廩于癢,俱蒙羞,而劉新益甚,無以自解。然而,海公已心疑之。偶讀石室藏書,中載有七月生子事,臨決,出以視諸人,于是群疑盡釋,女冤得白。語曰:“少所見,多所怪,故君子所不知闕如。而不疑,引經(jīng)斷獄,漢庭重之。《吾學編》亦載宋潛漢學士以七月生,廣右廉訪陶公,亦然生,皆足征之。頃語未汝修云:七月子多壽,八月子多不壽。婦有懷孕經(jīng)水不絕者,或又謂有女十二生子者,有十一生子者,皆世所有,安可執(zhí)一論耶?

  告父奸女

  告狀人鄭子成,告為剪奸正倫事。罔法劉新,素縱匪彝,人行畜事,奸女帶孕三月,而歸龔默之家。默父應祥,疑為他孕,亦已離出。似此天倫滅絕,憲典難逃,無父無子,天理不容。乞究懲惡正風。首告。

  訴

  訴狀人劉新,訴為捏誣刁訟事。鄭子成與新素隙仇恨,思欲壞新致死,以女孕虛陷。況女完娶已經(jīng)三載,孕所當有,若系奸之孕,龔默豈不具詞?其情可察。懇臺劈冤斧刁。上訴。

  海公判

  審得劉氏嫁與龔默,已及三載,因生一子,惟懷七月之孕,公應樣疑為原有,令默將婦出之。而子成與劉新素有仇隙,思欲壞新于死,其情是實。新與劉氏乃父子之恩愛,天倫所不敢犯,分莫嚴于父子,則新豈有奸女之情?子成不過協(xié)其仇矣,而以無辜者陷于死,誠何心哉?合依誣坐,故擬滿徒,以懲刁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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