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十四回 斷問猴精

海公案 作者:(清)李春芳 編次


  紹興府新昌縣一鄉(xiāng),叫長沙村,有猴精,凡遇牛馬輒躍而騎之,嚙其領,斷筋而死。其后投一野寺,僧宿為之暖足,夜則引僧至人家盜財,或淫人婦女。人或見之,即口噤不能出聲。來去任意,如此者數(shù)年,遠近患之。遍召師巫,咸不能制。及后有一道士,自言能制之,乃燃炭數(shù)百斥,投大鐵索其中,書符召將。忽神憑觀者,驟揆紅爐,取鐵索以往,至一巖穴。猴居其中。其人即以索鎖其項,項灼幾斷,猴即把其人之手,嚙其脈云:“吾死爾亦死。”其人拖歸,擲付道士。神去,其人死矣。解送公處,公責其猴,供云:“某年嚙馬牛若干,本處富翁家,盜財若干,引僧奸盜人家婦女數(shù)十。僧見住長福寺?!苯詺v言其詳,公急遣人捕之。僧至,乃同猴畫招。公令斬而焚之,以僧置獄。

  長沙人民具呈

  具呈人陸思、謝愛等,呈為除妖以安人民事。切今長沙地方,數(shù)年以來,陡然有一猴精擾亂地方,或盜民家財物,或奸淫人家妻女,遠近遭害,師巫莫能制治。本月內,忽一道士宋真,制治已捉,解送臺下,乞天處治安民。上呈。

  海公判

  審得野僧真定,與猴精往來,害人百端,或相與偷盜,或相與迷惑人民妻女,任意妄為,擾亂長沙,已數(shù)載矣。人民莫知其所,遭妖毒害,實為可矜。乃今道士宋真,用符已獲,亦是諸惡貫盈。野僧之罪不容逭也。合遣人民拆毀野寺,財物入宮,猴精處斬焚化,野僧大辟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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