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不慮居”也,非無薪也,必毀屋扉,明于死者無所愛惜,所以趨其急也。鄭氏之說恐非。喪須三年而,若卒哭而,則三年都無事。禮卒哭猶存朝夕哭,若無祭于殯宮,則哭于何處?古者君薨,三年喪畢,吉然后,因其,祧主藏于夾室,新主遂自殯宮入于廟。國語言“日祭月享”,廟中豈有日祭之禮?此正謂三年之中不徹幾筵,故有日祭。朝夕之饋,猶定省之禮,如其親之存也。至于祭,須是三年喪終乃可也。
“卒哭”者,卒去非常之時哭,非不哭也,故伯魚期而猶哭也。
古人于忌日不為薦奠之禮,特致哀示變而已。古人亦不為影像,繪畫不真,世遠(yuǎn)則棄,不免于褻慢也,故不如用主。古人猶以主為藏之于櫝,設(shè)之于位亦為褻慢,故始死設(shè)為重鬲以為主道。其形制甚陋,止用葦篾為之,又設(shè)于中庭,則是敬鬼神而遠(yuǎn)之之義?!爸兀鞯酪病?,士大夫得其重應(yīng)當(dāng)有主,既埋重不可一日無主,故設(shè)苴,及其已作主即不用苴。
“重,主道也”,謂人所嗜者飲食,故死以飲食依之。既葬然后為主,未葬之時,棺柩尚存,未可為主,故以重為主。今人之喪,既設(shè)魂帛又設(shè)重,則是兩主道也。
古之槨言井槨,以大木自下排上來,非如今日之籠棺也,故其四隅有隙,可以置物也。
葬祭,極至理而論,只合一人。夫婦之道,當(dāng)其初昏未嘗約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婦只合一嫁。今婦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義然,夫豈得而再娶!然以重者計之,養(yǎng)親承家,祭祀繼續(xù),不可無也,故有再娶之理。然其葬其,雖為同穴同筵幾,然譬之人情,一室中豈容二妻?以義斷之,須以首娶,繼室別為一所可也。
正叔嘗為葬說,有五相地,須使異日決不為道路,不置城郭,不為溝渠,不為貴家所奪,不致耕犁所及。
安穴之次,設(shè)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者前為兩列,亦須北首,各于其穴安夫婦之位,坐于堂上則男東而女西,臥于室中則男外而女內(nèi)也。
葬法有風(fēng)水山崗,此全無義理,不足取。南方用青囊,猶或得之,西方人用一行,尤無義理。南人試葬地,將五色帛埋于地下,經(jīng)年而取觀之,地美則采色不變,地氣惡則色變矣。又以器貯水養(yǎng)小魚埋經(jīng)年,以死生卜地美惡,取草木之榮枯,亦可卜地之美惡。
韓退之以少孤養(yǎng)于嫂,故為嫂服加等。大抵族屬之喪不可有加,若為嫂養(yǎng)便以有恩而加服,則是待兄之恩至薄。大抵無母,不養(yǎng)于嫂更何處可養(yǎng)?若為族屬之親有恩而加等,則待己無恩者可不服乎哉?昔有士人少養(yǎng)于嫂,生事之如母,死自處以齊衰,或告之非先王之禮,聞而遂除之,惟持心喪,遂不復(fù)應(yīng)舉,人以為得體。
禮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娶婦。”疑“大功之末”已下十二字為衍,宜直云“父大功之末”云云。父大功之末,則是己小功之末也,而己之子緦麻之末也,故可以冠娶也,蓋冠娶者固已無服矣,凡卒哭之后皆是末也。所以言衍者,以上十二字義無所附著。己雖小功,既卒哭可與冠取妻,是己自冠取妻也。
“子上之母死而不喪,門人問諸子思曰:“昔者先君子喪出母乎?”曰:“然?!薄白又皇拱滓矄手我??”子思曰:“昔先君子無所失道,道隆則從而隆,道則從而。則安能!””出妻不當(dāng)使子喪之,禮,子于母則不忘喪,若父不使子喪之,為子固不可違父,當(dāng)默持心喪,亦禮也,若父使之喪而喪之,亦禮也。子思以我未至于圣,孔子圣人處權(quán),我循禮而已。
圣人不制師之服。師無定體,如何是師?見彼之善而己效之便是師也。故有得其一言一義如朋友者,有相親炙而如兄弟者,有成就己身而恩如天地父母者,豈可一服之!故圣人不制其服,心喪之可也??鬃铀溃醴缏?,亦是服也,卻不得謂無服也。
禮稱“母為長子斬三年”,此理未安。父存子為母期,母如何卻服斬?此為父只一子,死則世絕,莫大之戚,故服斬,不如此豈可服斬!
父在,母服三年之喪,則家有二尊,有所嫌也。處今之宜,但可服齊衰,一年外可以墨衰從事,可以合古之禮,全今之制。
同母異父之兄弟,小功服之可也?;蛟莆粗奥劊?dāng)古之時又豈有此事!
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又兩月為礻覃,共二十七月。禮鉆燧改火,天道一變,其期已矣;情不可以已,于是再期,再期又不可以已,于是加之三月,是二十七月也。
大功以下算閏月,期已上以期斷,不算閏月。三年之喪礻覃祥,閏月亦算之。
古者為舅姑齊衰期,正服也;今斬衰三年,從夫也。
“孔子惡哭諸野者”,謂其有服之喪不哭諸家而哭諸野,是惡兇事也。所知自當(dāng)哭諸野,又若奔喪者安得不哭諸野!
師不立服,不可立也,當(dāng)以情之厚薄事之大小處之。如顏閔于孔子,雖斬衰三年可也,其成己之功與君父并。其次各有淺深,稱其情而已。下至曲藝莫不有師,豈可一制服!
(受祥日食彈琴恐不是圣人舉動使其哀未忘則子于是日哭不飲酒食肉以全哀況彈琴可乎使其哀已忘何必彈琴)
“為人后者為其父母報”,不論其族遠(yuǎn)近,并以期服之。據(jù)今之律,五服之內(nèi)方許為后;以禮。文言又無此文。若五服之內(nèi)無人,使后絕可乎?必須以疏屬為之后也。
有適母在,其所生母死,禮雖服緦,亦當(dāng)心喪,難以求仕。
祭器祭服,以其嘗用于鬼神,不敢褻用,故具埋焚之禮。至于衰冠履,不見所以毀之文,惟杖則言“棄諸隱者”。棄諸隱者,不免有時而褻,何不即焚埋之!常謂喪服非為死者,己所以致哀也,不須道敬喪服也。禮云:“齊衰不以邊坐,大功不以服勤”,皆言主在哀也,非是為敬喪服。不邊坐,專席而坐,禮云:“有憂者側(cè)席而坐,有喪者專席而坐?!庇袘n則意不安,故側(cè)席而坐,側(cè)席者,坐不安也。有喪者則專在于哀,不為容也,故專席而坐;得席則坐更無所遜于前后,是以無容也。“大功不以服勤”,不以服勤勞之事,皆是不二事之義也。毀喪服者必于除日毀,以散諸貧者或諸守墓者皆可也。蓋古人不惡兇事而今人以為嫌,留之家,人情不悅,不若散之,焚埋之又似惡喪服。
練亦謂之功衰,蓋練其功衰而衣之爾。據(jù)曾子問,“三年之喪不吊”,又雜記,“三年之喪,雖功衰不以吊”,又服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則服其功衰。又雜記,“有父母之喪尚功衰”,此云尚功衰,蓋未祥之前尚衣輕練之功衰耳。知既練猶謂之功衰者,以下文云“則練冠”,三年之喪,禮不當(dāng)?shù)?,而雜記又云“雖功衰不以吊”?!凹娣?,服重者以易輕者”,舊注不可用。此為三年之喪以上而言,故作記者以斬齊及大功明之。若斬衰既練,齊衰既卒哭,則首帶皆葛,又有大功新衰之麻,則與齊之首,麻葛兩施之。既不敢易斬葛之輕,以斬葛大于大功之麻。又不敢易齊首之重,輕者方敢易去,則重者固當(dāng)存。故麻葛之兩施于首。若大功既葬,則當(dāng)服齊首之葛,不服大功之葛,所謂“兼服之”,服重者則變輕者,正謂此爾。若齊麻未葛,則大功之麻亦止當(dāng)免,則之而已。如此,喪變雖多,一用此制,前后禮文不相乖戾。
練衣必煅煉大功之布以為衣,故有言功衰。功,衰上之衣也,以其著衰于上,故通謂之衰,必著受服之上,稱受者,以此得名,受蓋受始喪斬疏之衰而著之。變服,其意以喪久變輕,不欲摧割之心亟忘于內(nèi)也。此說昔嘗與學(xué)者言之,今三年,始獲二人同矣。
“古之冠也縮縫”,古之吉冠縮縫也;“今之冠也衡縫”,今之吉冠衡縫也。吉冠當(dāng)縮縫,喪冠當(dāng)衡縫,今喪反吉,非古也。
小功大功言“末”,恐止是以卒哭之后為末。齊衰不言“末”,謂其無是禮也。
“小祥乃練其功衰而衣之”,則練與功衰非二物也。
“有父母之喪尚功衰”,此尚功衰,謂末祥猶衣所練之功衰,未衣麻衣也。特牲少牢饋食,一出孺悲之學(xué),不勝欽歡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