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桑例約第一
日用常行,所需于占者,蓋亦伙矣。何遂以農桑冠之?蓋民為邦本,而其所以安民者,衣與食也。是故天子有籍田之耕,夫人有蠶桑之役,黎民不饑不寒,而后可以言教,是則瑣占之所以首農桑也。
農桑定象第二
同農圃之占,以日為農人,農人者,身其小天,剛健不息,故以干類之。以辰為田圃者,承天載物,柔順無疆,故以支類之。而其所以吉兇于農人田圃者,天也。故即視其上神休旺生死、刑害空破,以言吉兇也。蓋日干不受上神傷,則農人清吉;日支不受上神傷,則田圃茂盛。日辰之上,互相生合而不破害刑空,則收獲豐盈,惠施實受。若發(fā)用之神更能生旺其類,則所望之類必有收成,而太歲行年上神復見生扶者,類收必倍。類貴入傳,氣宜生旺。又須得地,不可空傷。類陰傷類,樹藝徒勞。陰傷日年,類及殃咎。凡用生其類,而遂傷干者,亦非農圃之所攸利也。
至夫早晚之占,則在三傳,凡發(fā)用乘吉,而生旺其類,或類現于用,而與辰上無傷,則利于早。中則利中,末則利末也。
水陸之占,則在日辰,日吉宜陸,從陽也;辰吉宜水,從陰也。是皆農占圃占之在略也。
類神定象第三
凡以登明神后為稻者,水谷也。稻非水無以生成,故以水類之。故凡水神乘吉量相,與辰上神生合,不與日干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宜稻也。登明宜粳,神后宜糯者,糯大而陽,粳陰而小,各從其類也。俗呼糯為大米,粳為小米者,義蓋本此。
寅卯者,草木之類神也。草其本而木其性者,五谷之屬也。故以功曹太沖類之,故凡用見木神,乘吉旺相,與辰上神生合,不與日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五谷之屬皆所宜也。蓋惟草而似木者,功曹主之;草而終草者,太沖主之;木陽而草陰,性使然也。
巳午者,火之類神也。其性上炎,其象為陸,黍與豆宜于高原,而不宜于淤下者,故以太乙勝光類之,故凡用神見火神,乘吉旺相,與辰上神生合,不與日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黍豆之屬,皆所宜也。然而顏色高下,各有其宜,惡可無辨?蓋黍之高出者,曰粱,其色多赤,勝光純火而赤,應以主之。黍之低者,曰粟,其色多黃,太乙火土而黃,應以惟豆亦有黃赤之不同,其所應主者,可以思矣。觸類而長,寧惟黍云乎哉?
申酉者,金之類神也。其性從革,故序為秋,二麥者,生于秋而成于夏者也。秋收也,收四時之金氣,利金石之磋磨,故以傳送從魁類之。故凡用見金神,乘吉旺相,與辰上神生合,不與日年上神往來相傷者,二麥之所宜也。大麥小麥,陽大而陰小也。
辰戌丑未,土之神類也。萬物資生,而承天柔順,故曰稼穡,稼穡之所賅者,不一而足,故百谷之屬,咸以土神類之,故凡用見土神,乘吉旺相,與辰上神生合,不與日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百谷皆所宜也。然四土之中,惟大吉更吉,故又名之曰田。即以大吉為田郎者,丑有田象,從其類也。是皆農占圃占之種類也。
雖然,理有經常,占須通變,執(zhí)而求之,反滋謬誤,是故凡欲占其歲宜何類為植者,則以發(fā)用所現之類而言,吉則從之,兇則違之,不惟旱澇而耕者,良農也。若果為兇將,廢耕乎?故凡用兇于類,而不傷辰,或即傷辰,而中末有救,及日年太歲上神,或有救制,而能扶生辰日上者,但當逐類求之,現與不現,非所論也。
若農圃之念,業(yè)有所主,而欲占其所主之類,宜與不宜也,亦第取類而俯仰視之可也。凡類既得地,旺相不空,類上神將,又不與類刑戰(zhàn)而與辰上神生合,不與日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用之可也。至必入傳者,若仍以類為嫌,則反謬矣。
類上神將即是類之陰神。
象類約略第四
約而言之,日為農人,辰為畎畝,辰上神將為所樹藝之物,日上神將為所仰望之天。發(fā)用者,求類之端也;行年者,干求之柄;太歲者,萬物之主客也:故皆視其上神而較言之。惟用既以所乘為類,而亦視其上神也,用之陰神與有責焉。
故凡日上乘吉生干,則農人清吉,而旺相生合者更吉,乘兇克干則農人災否,而休囚兇克者更兇。辰上吉旺生支,則田園茂盛,休囚相克則地土荒蕪。日生辰上則發(fā)繁而工倍,辰生日則費少而功多。日上兇死而克辰上,則栽培灌溉未必及時,辰上吉生而克日上,則時屆收成終歸虛花。
類貴入傳,莫教休死,又宜得地,不可落空。若為取類之占,則不必拘其藏現,而惟旺相不空者必佳。若果原無所主,則方以用神為類,而惟用生支神者可與。
水陸決于干支,早晚視夫初末。三傳乘吉遞生,而生日辰及生日辰上神者,農牧而無他患。三傳乘兇遞克,而克日辰及克日辰上神者,歉獲而有后殃。
類與用神雖逢生旺,而陰神生克干支者,即收獲無虞,當防災疫。用神與類雖覺平常,而陰神吉生支干者,即栽培勞費,實利堪收。式觀大象,年屬占人,所以日年用類,最忌刑傷;吉兇由神,克應由煞,凡神煞天官,利于和好。
農桑雖微,畢竟有關民命,象占非易,必須恃用周詳,擴而充之,無不皆然。倘有三反,不為無益者也。
蠶桑象類第五
凡以午為蠶命,午為木之子孫,夏之旺神也。午于神為勝光,故其字從先,兩其先者,歲必兩收,蟲其象也。其又以蠶取義者,午卦為離,為先天乾位,從天從先,象雖不同,義則一也。
是故時維清明,蠶即露種而有生焉。至于谷雨,則普天之下皆其初眠時也。時維夏至,則皆眠竟而恣食焉。至于小滿,則普天之下,皆其結繭時也。是則午之所謂蠶命而為夏之王神,木之子孫也。
凡以未為桑者,午與未合,木之庫也。惟庫則子孫取之為寄,惟合則子孫食之無傷,未旺于夏,而木火之功,相與告成,是則未之所以為桑也。
蓋蠶為繭也,雖曰成功而告老,實即脫化而營胎,是則寅之所以類繭也。
凡以卯為絲者,卯木本于午為沐浴。沐浴者,絲之象也。浴蠶于湯,而后絲出焉,是則卯之所以為繭也。
凡以辰為薄者,辰于午為冠帶。冠帶者,成人之具也。辰于春為季,中本墓,墓閉藏之所也,蠶必藏焉,而后登之于薄,登薄而繭,成長之象也。辰于象類,則又為山,故俗呼為薄為山,是辰之所以類薄也。
凡以巳為筐者,巳之于午,為臨官,而比旺,比輔也,下順從也,下比其類,以藏火為能,蠶之為性,以要寒為急,故巳火可以筐蠶。是則巳之所以類筐也。
凡以申為綿者,申于午為病,于寅為破,蓋繭之為利于人也,絲與綿耳,繅而得絲,破之則僅可得綿,蠶所病也,所破也,病于繭而破于繭,是則申之所以類綿也。
凡以酉為僵者,午死于酉,而金有剛強之義,故曰其生也柔弱,其死也剛強。
戌為黃者,午墓于戌,黃其色也。
亥為厄絕者,午火絕于亥也。
子為鼠耗者,即沖且克,午火受傷,鼠其象也。
丑為眠化者,丑午脫害,脫所以當眠而身有變動之嫌也,化也者,變之謂也。
加臨定象第六
故凡蠶桑之占,首以午為蠶之類位,而仰觀焉。仰觀者,觀夫午上之神,以言吉兇。蓋功曹加午則乘帶俱吉,則繭收必倍多。太沖加午,而乘帶俱吉,則絲獲必多。天罡加午,而乘帶俱吉,則登薄者成。太乙加午,而乘帶俱吉,則上筐無恙。小吉加午,而乘帶俱吉,則桑與蠶宜,自無他患。傳送加午,而乘帶俱吉,則金為火制,收必多綿。惟勝光加午,而乘帶俱吉,則二火有比旺之能,蠶之順利,不待言矣。蓋仰觀之神,即為類之所天,所以當責。
至于從魁之僵,天魁之黃,登明之死絕,神后之鼠耗,大吉之眠化,則皆不利于蠶,而非蠶命上之可或見者也。若既見于蠶命之上,而乘帶復兇,則為災更甚。
然而諸凡吉類,雖在午上之所加臨,而類上所得之神,又須逐類分責。蓋凡旺相乘吉,而無內外刑戰(zhàn),則此類當以吉言,上下克制,而休囚空亡,則此類當從兇論。
吉兇瑣象第七
凡宅主年命之上,得見財神財星,相生旺相,蠶收必倍。而惟蠶臨年上,與蠶更相關切。必須彼此生合,旺相有氣,方為全吉。
大抵蠶傷姑辰,則蠶不利人,而蠶上更乘兇神兇將兇煞,蠶必無收,不可為也。姑傷其蠶,則人不利蠶,而蠶上更乘吉神吉將吉煞者,蠶收可望,但當擇其吉于蠶者而用之可也。
至夫蠶室,歲各有方,法以姑年加歲,而惟寅申午未之下,姑為吉方。四者之中,擇其最便而無沖犯者,居之可也。
遲早之法,則視三傳,凡初傳吉旺而生合蠶命上者,宜早;中吉宜中,末吉宜晚也。
眠起吉兇,亦從傳中次第求之。蓋惟初傳吉旺,則頭眠起必齊,中主二眠,末主三眠,惟吳中獨有四眠之蠶,謂之大眠。大眠之候,亦即視夫末傳可也。
諸書不以四課為言者,指事而占,但須責類,無他求以亂指視耳。豈有置大象于不用,而竟抹煞干支對待之體哉?日為人,辰為物,不然,何可棄也。但觀農人之于田畝種類,可類推矣。
日用常行,所需于占者,蓋亦伙矣。何遂以農桑冠之?蓋民為邦本,而其所以安民者,衣與食也。是故天子有籍田之耕,夫人有蠶桑之役,黎民不饑不寒,而后可以言教,是則瑣占之所以首農桑也。
農桑定象第二
同農圃之占,以日為農人,農人者,身其小天,剛健不息,故以干類之。以辰為田圃者,承天載物,柔順無疆,故以支類之。而其所以吉兇于農人田圃者,天也。故即視其上神休旺生死、刑害空破,以言吉兇也。蓋日干不受上神傷,則農人清吉;日支不受上神傷,則田圃茂盛。日辰之上,互相生合而不破害刑空,則收獲豐盈,惠施實受。若發(fā)用之神更能生旺其類,則所望之類必有收成,而太歲行年上神復見生扶者,類收必倍。類貴入傳,氣宜生旺。又須得地,不可空傷。類陰傷類,樹藝徒勞。陰傷日年,類及殃咎。凡用生其類,而遂傷干者,亦非農圃之所攸利也。
至夫早晚之占,則在三傳,凡發(fā)用乘吉,而生旺其類,或類現于用,而與辰上無傷,則利于早。中則利中,末則利末也。
水陸之占,則在日辰,日吉宜陸,從陽也;辰吉宜水,從陰也。是皆農占圃占之在略也。
類神定象第三
凡以登明神后為稻者,水谷也。稻非水無以生成,故以水類之。故凡水神乘吉量相,與辰上神生合,不與日干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宜稻也。登明宜粳,神后宜糯者,糯大而陽,粳陰而小,各從其類也。俗呼糯為大米,粳為小米者,義蓋本此。
寅卯者,草木之類神也。草其本而木其性者,五谷之屬也。故以功曹太沖類之,故凡用見木神,乘吉旺相,與辰上神生合,不與日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五谷之屬皆所宜也。蓋惟草而似木者,功曹主之;草而終草者,太沖主之;木陽而草陰,性使然也。
巳午者,火之類神也。其性上炎,其象為陸,黍與豆宜于高原,而不宜于淤下者,故以太乙勝光類之,故凡用神見火神,乘吉旺相,與辰上神生合,不與日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黍豆之屬,皆所宜也。然而顏色高下,各有其宜,惡可無辨?蓋黍之高出者,曰粱,其色多赤,勝光純火而赤,應以主之。黍之低者,曰粟,其色多黃,太乙火土而黃,應以惟豆亦有黃赤之不同,其所應主者,可以思矣。觸類而長,寧惟黍云乎哉?
申酉者,金之類神也。其性從革,故序為秋,二麥者,生于秋而成于夏者也。秋收也,收四時之金氣,利金石之磋磨,故以傳送從魁類之。故凡用見金神,乘吉旺相,與辰上神生合,不與日年上神往來相傷者,二麥之所宜也。大麥小麥,陽大而陰小也。
辰戌丑未,土之神類也。萬物資生,而承天柔順,故曰稼穡,稼穡之所賅者,不一而足,故百谷之屬,咸以土神類之,故凡用見土神,乘吉旺相,與辰上神生合,不與日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百谷皆所宜也。然四土之中,惟大吉更吉,故又名之曰田。即以大吉為田郎者,丑有田象,從其類也。是皆農占圃占之種類也。
雖然,理有經常,占須通變,執(zhí)而求之,反滋謬誤,是故凡欲占其歲宜何類為植者,則以發(fā)用所現之類而言,吉則從之,兇則違之,不惟旱澇而耕者,良農也。若果為兇將,廢耕乎?故凡用兇于類,而不傷辰,或即傷辰,而中末有救,及日年太歲上神,或有救制,而能扶生辰日上者,但當逐類求之,現與不現,非所論也。
若農圃之念,業(yè)有所主,而欲占其所主之類,宜與不宜也,亦第取類而俯仰視之可也。凡類既得地,旺相不空,類上神將,又不與類刑戰(zhàn)而與辰上神生合,不與日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用之可也。至必入傳者,若仍以類為嫌,則反謬矣。
類上神將即是類之陰神。
象類約略第四
約而言之,日為農人,辰為畎畝,辰上神將為所樹藝之物,日上神將為所仰望之天。發(fā)用者,求類之端也;行年者,干求之柄;太歲者,萬物之主客也:故皆視其上神而較言之。惟用既以所乘為類,而亦視其上神也,用之陰神與有責焉。
故凡日上乘吉生干,則農人清吉,而旺相生合者更吉,乘兇克干則農人災否,而休囚兇克者更兇。辰上吉旺生支,則田園茂盛,休囚相克則地土荒蕪。日生辰上則發(fā)繁而工倍,辰生日則費少而功多。日上兇死而克辰上,則栽培灌溉未必及時,辰上吉生而克日上,則時屆收成終歸虛花。
類貴入傳,莫教休死,又宜得地,不可落空。若為取類之占,則不必拘其藏現,而惟旺相不空者必佳。若果原無所主,則方以用神為類,而惟用生支神者可與。
水陸決于干支,早晚視夫初末。三傳乘吉遞生,而生日辰及生日辰上神者,農牧而無他患。三傳乘兇遞克,而克日辰及克日辰上神者,歉獲而有后殃。
類與用神雖逢生旺,而陰神生克干支者,即收獲無虞,當防災疫。用神與類雖覺平常,而陰神吉生支干者,即栽培勞費,實利堪收。式觀大象,年屬占人,所以日年用類,最忌刑傷;吉兇由神,克應由煞,凡神煞天官,利于和好。
農桑雖微,畢竟有關民命,象占非易,必須恃用周詳,擴而充之,無不皆然。倘有三反,不為無益者也。
蠶桑象類第五
凡以午為蠶命,午為木之子孫,夏之旺神也。午于神為勝光,故其字從先,兩其先者,歲必兩收,蟲其象也。其又以蠶取義者,午卦為離,為先天乾位,從天從先,象雖不同,義則一也。
是故時維清明,蠶即露種而有生焉。至于谷雨,則普天之下皆其初眠時也。時維夏至,則皆眠竟而恣食焉。至于小滿,則普天之下,皆其結繭時也。是則午之所謂蠶命而為夏之王神,木之子孫也。
凡以未為桑者,午與未合,木之庫也。惟庫則子孫取之為寄,惟合則子孫食之無傷,未旺于夏,而木火之功,相與告成,是則未之所以為桑也。
蓋蠶為繭也,雖曰成功而告老,實即脫化而營胎,是則寅之所以類繭也。
凡以卯為絲者,卯木本于午為沐浴。沐浴者,絲之象也。浴蠶于湯,而后絲出焉,是則卯之所以為繭也。
凡以辰為薄者,辰于午為冠帶。冠帶者,成人之具也。辰于春為季,中本墓,墓閉藏之所也,蠶必藏焉,而后登之于薄,登薄而繭,成長之象也。辰于象類,則又為山,故俗呼為薄為山,是辰之所以類薄也。
凡以巳為筐者,巳之于午,為臨官,而比旺,比輔也,下順從也,下比其類,以藏火為能,蠶之為性,以要寒為急,故巳火可以筐蠶。是則巳之所以類筐也。
凡以申為綿者,申于午為病,于寅為破,蓋繭之為利于人也,絲與綿耳,繅而得絲,破之則僅可得綿,蠶所病也,所破也,病于繭而破于繭,是則申之所以類綿也。
凡以酉為僵者,午死于酉,而金有剛強之義,故曰其生也柔弱,其死也剛強。
戌為黃者,午墓于戌,黃其色也。
亥為厄絕者,午火絕于亥也。
子為鼠耗者,即沖且克,午火受傷,鼠其象也。
丑為眠化者,丑午脫害,脫所以當眠而身有變動之嫌也,化也者,變之謂也。
加臨定象第六
故凡蠶桑之占,首以午為蠶之類位,而仰觀焉。仰觀者,觀夫午上之神,以言吉兇。蓋功曹加午則乘帶俱吉,則繭收必倍多。太沖加午,而乘帶俱吉,則絲獲必多。天罡加午,而乘帶俱吉,則登薄者成。太乙加午,而乘帶俱吉,則上筐無恙。小吉加午,而乘帶俱吉,則桑與蠶宜,自無他患。傳送加午,而乘帶俱吉,則金為火制,收必多綿。惟勝光加午,而乘帶俱吉,則二火有比旺之能,蠶之順利,不待言矣。蓋仰觀之神,即為類之所天,所以當責。
至于從魁之僵,天魁之黃,登明之死絕,神后之鼠耗,大吉之眠化,則皆不利于蠶,而非蠶命上之可或見者也。若既見于蠶命之上,而乘帶復兇,則為災更甚。
然而諸凡吉類,雖在午上之所加臨,而類上所得之神,又須逐類分責。蓋凡旺相乘吉,而無內外刑戰(zhàn),則此類當以吉言,上下克制,而休囚空亡,則此類當從兇論。
吉兇瑣象第七
凡宅主年命之上,得見財神財星,相生旺相,蠶收必倍。而惟蠶臨年上,與蠶更相關切。必須彼此生合,旺相有氣,方為全吉。
大抵蠶傷姑辰,則蠶不利人,而蠶上更乘兇神兇將兇煞,蠶必無收,不可為也。姑傷其蠶,則人不利蠶,而蠶上更乘吉神吉將吉煞者,蠶收可望,但當擇其吉于蠶者而用之可也。
至夫蠶室,歲各有方,法以姑年加歲,而惟寅申午未之下,姑為吉方。四者之中,擇其最便而無沖犯者,居之可也。
遲早之法,則視三傳,凡初傳吉旺而生合蠶命上者,宜早;中吉宜中,末吉宜晚也。
眠起吉兇,亦從傳中次第求之。蓋惟初傳吉旺,則頭眠起必齊,中主二眠,末主三眠,惟吳中獨有四眠之蠶,謂之大眠。大眠之候,亦即視夫末傳可也。
諸書不以四課為言者,指事而占,但須責類,無他求以亂指視耳。豈有置大象于不用,而竟抹煞干支對待之體哉?日為人,辰為物,不然,何可棄也。但觀農人之于田畝種類,可類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