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看陰囊及婦人陰門,并兩脅肋、腰、小腹等處有無血蔭痕。 小杖痕,左邊橫長三寸,闊二寸五分。右邊橫長三寸五分,闊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膿水。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
背上杖瘡,橫長五寸,闊三寸,深五分。如日淺時,宜說兼瘡周回,有毒氣攻注、青赤 皮緊硬去處。如日數多時,宜說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將養(yǎng)不較致命身死。
又有訊腿杖,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者,尤須細驗。
背上杖瘡,橫長五寸,闊三寸,深五分。如日淺時,宜說兼瘡周回,有毒氣攻注、青赤 皮緊硬去處。如日數多時,宜說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將養(yǎng)不較致命身死。
又有訊腿杖,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者,尤須細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