竇瑗字世珍,遼西陽洛人。自稱祖籍扶風(fēng)平陵,漢時大將軍竇武的曾孫竇崇曾做遼西太守,于是就在遼西安家。曾祖父竇堪,是慕容氏漁陽太守。祖父竇表,馮弘城周太守,后入魏。父親竇同,選為秀才,早年下世。普泰初年,竇瑗上書以自身地位為父親請求追封爵位,皇帝下詔追封竇同為平州刺史。
竇瑗十七歲時,就挾帶書卷外出投師,求學(xué)十年,才做御史。后來兼職太常博士,拜訪太原王..朱榮求職。..朱榮留他做了北道大行臺左丞。因為任..朱榮的官職,賞爵新昌男。后來跟隨..朱榮東行平定葛榮叛軍,封為容城縣伯。竇瑗請求將容城縣伯之位讓給兄長竇叔珍,皇上詔書同意將新昌男轉(zhuǎn)授給叔珍。叔珍因此而官至太山太守。..朱世隆等人擁立長廣王元曄為主,南下洛陽。行至東郊外,世隆等人派竇瑗奏請廢去元曄,竇瑗持鞭駕車獨自進(jìn)入宮內(nèi),奏請元曄沿襲堯、舜禪位制,元曄于是禪位給廣陵王元恭。因此竇瑗授職給事黃門侍郎。
魏孝武帝時,竇瑗是廷尉卿。在祭師講習(xí)時,竇瑗與溫子癉、魏季景、李業(yè)興一同選文。天平年間,任廣宗太守,為政有清正廉潔的贊譽(yù)。廣宗一帶人情兇惡暴戾,以前官府都受理不少訴訟案件。只有竇瑗一任,始終清靜。調(diào)任中山太守后,聲名很好。常被吏卒想念。齊神武頒詔州郡,稱贊竇瑗政績,以示勸告勉勵。后授任平州刺史,在州府為政一如在郡縣。后來又做了神武丞相府右長史。竇瑗缺乏軍府裁斷的才能,不太稱職。于是又兼任晉州政務(wù)。
回到鄴城,上表說:“臣讀《麟趾新制》到三公曹第六十六條:‘母親殺死父親,兒女不得控告,控告者處死?!啻慰紤],不能理解。為什么呢?依照法律:‘子孫有控告父母、祖父母的,處死?!譂h宣說‘:兒女包庇父親,孫子包庇祖父母者,都不追究。’這是指父母、祖父母小到偷羊,大到殺人害命之類,從恩情上講必須隱瞞,從法律上也不追究,道理如此,可見其正確。并不是說母親殺害父親,只讓孩子不告發(fā)。如果母親殺死父親而孩子不告發(fā),便是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識見如同野人,義理近于禽獸。況且母親對于父親來說,如同嫁天,既殺害自己的天,又殺害兒女的天,二天毀傷,怎樣容忍沉默?這種母親的罪過,義理上不應(yīng)赦免,下手的時候,母親的恩義便已結(jié)束,仍要以母子之義而不告發(fā),鄙臣因此迷惑。如果出現(xiàn)這種情況,可以臨時商議治罪,為什么要事先制定這條法律,用作訓(xùn)誡呢?恐怕千年之后,論者紛紛,認(rèn)為昭明圣朝,竟然有尊母賤父之說。依我粗淺之見,實在不應(yīng)采用?!被噬舷略t交給尚書。三公郎封君義隨即裁決說“:母親殺死父親,孩子告發(fā)母親。母親因為孩子告發(fā)而處死,便是孩子所殺。天下沒有無母之國,不知道這種孩子,將到什么地方?既對法無礙,又對事無害,就通告官府,說不應(yīng)更改?!备]瑗又駁難說“:官署裁斷說‘:母親因孩子的告發(fā)而處死,便是孩子所殺。天下沒有無母之國,不知道這種孩子,將到什么地方?’瑗參照法典律文,沒有聽說母親殺死父親,孩子要隱瞞母罪的道理。既不告發(fā)母親,便是和殺父相同。天下難道有無父之國,這種孩子卻能有所去處的嗎?”事情就此了結(jié)。
竇瑗任職大宗正卿,宗室貴族因他出身寒微,都輕視他。竇瑗執(zhí)法公正,招致很多仇怨。官位雖然通達(dá)顯赫,但貧窮依舊,清廉高尚的節(jié)操,為時人推重。任本州大中正,兼廷尉卿,死于官任。追贈太仆卿,濟(jì)州刺史,謚號為明。
竇瑗十七歲時,就挾帶書卷外出投師,求學(xué)十年,才做御史。后來兼職太常博士,拜訪太原王..朱榮求職。..朱榮留他做了北道大行臺左丞。因為任..朱榮的官職,賞爵新昌男。后來跟隨..朱榮東行平定葛榮叛軍,封為容城縣伯。竇瑗請求將容城縣伯之位讓給兄長竇叔珍,皇上詔書同意將新昌男轉(zhuǎn)授給叔珍。叔珍因此而官至太山太守。..朱世隆等人擁立長廣王元曄為主,南下洛陽。行至東郊外,世隆等人派竇瑗奏請廢去元曄,竇瑗持鞭駕車獨自進(jìn)入宮內(nèi),奏請元曄沿襲堯、舜禪位制,元曄于是禪位給廣陵王元恭。因此竇瑗授職給事黃門侍郎。
魏孝武帝時,竇瑗是廷尉卿。在祭師講習(xí)時,竇瑗與溫子癉、魏季景、李業(yè)興一同選文。天平年間,任廣宗太守,為政有清正廉潔的贊譽(yù)。廣宗一帶人情兇惡暴戾,以前官府都受理不少訴訟案件。只有竇瑗一任,始終清靜。調(diào)任中山太守后,聲名很好。常被吏卒想念。齊神武頒詔州郡,稱贊竇瑗政績,以示勸告勉勵。后授任平州刺史,在州府為政一如在郡縣。后來又做了神武丞相府右長史。竇瑗缺乏軍府裁斷的才能,不太稱職。于是又兼任晉州政務(wù)。
回到鄴城,上表說:“臣讀《麟趾新制》到三公曹第六十六條:‘母親殺死父親,兒女不得控告,控告者處死?!啻慰紤],不能理解。為什么呢?依照法律:‘子孫有控告父母、祖父母的,處死?!譂h宣說‘:兒女包庇父親,孫子包庇祖父母者,都不追究。’這是指父母、祖父母小到偷羊,大到殺人害命之類,從恩情上講必須隱瞞,從法律上也不追究,道理如此,可見其正確。并不是說母親殺害父親,只讓孩子不告發(fā)。如果母親殺死父親而孩子不告發(fā),便是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識見如同野人,義理近于禽獸。況且母親對于父親來說,如同嫁天,既殺害自己的天,又殺害兒女的天,二天毀傷,怎樣容忍沉默?這種母親的罪過,義理上不應(yīng)赦免,下手的時候,母親的恩義便已結(jié)束,仍要以母子之義而不告發(fā),鄙臣因此迷惑。如果出現(xiàn)這種情況,可以臨時商議治罪,為什么要事先制定這條法律,用作訓(xùn)誡呢?恐怕千年之后,論者紛紛,認(rèn)為昭明圣朝,竟然有尊母賤父之說。依我粗淺之見,實在不應(yīng)采用?!被噬舷略t交給尚書。三公郎封君義隨即裁決說“:母親殺死父親,孩子告發(fā)母親。母親因為孩子告發(fā)而處死,便是孩子所殺。天下沒有無母之國,不知道這種孩子,將到什么地方?既對法無礙,又對事無害,就通告官府,說不應(yīng)更改?!备]瑗又駁難說“:官署裁斷說‘:母親因孩子的告發(fā)而處死,便是孩子所殺。天下沒有無母之國,不知道這種孩子,將到什么地方?’瑗參照法典律文,沒有聽說母親殺死父親,孩子要隱瞞母罪的道理。既不告發(fā)母親,便是和殺父相同。天下難道有無父之國,這種孩子卻能有所去處的嗎?”事情就此了結(jié)。
竇瑗任職大宗正卿,宗室貴族因他出身寒微,都輕視他。竇瑗執(zhí)法公正,招致很多仇怨。官位雖然通達(dá)顯赫,但貧窮依舊,清廉高尚的節(jié)操,為時人推重。任本州大中正,兼廷尉卿,死于官任。追贈太仆卿,濟(jì)州刺史,謚號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