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六

廈門志 作者:清·周凱


臺運略

臺灣,內地一大倉儲也。當其初辟,地氣滋厚,為從古未經開墾之土,三熟、四熟不齊;泉、漳、粵三地民人開墾之,賦其谷曰正供,備內地兵糈。然大海非船不載,商船赴臺貿易者,照梁頭分船之大、小,配運內地各廳縣兵谷、兵米,曰臺運。厥后商船獲利稍減,趨避日巧,而運愈不足,議加配焉。廈防同知司其事,廈門之要政也。志臺運。

閩省內地水陸官兵五十三營與駐防旗兵,不下十萬。歲征糧米,惟延平、建寧、邵武、汀州與興化五府產米之區(qū);給米外,尚有嬴余以濟他府。福州、福寧、泉州、漳州四府兵多米少,協(xié)濟猶不足,則半給折色;督標、金廈、漳鎮(zhèn)、銅山、云霄、龍巖、南澳諸營,有全折者。雍正間,先后題請半支本色,于臺灣額征供粟內撥運(謂之兵米、兵谷);又增給戍臺兵眷米,亦以臺谷運給(謂之眷米、眷谷)。于是臺運內地兵眷米谷,每歲八萬五千二百九十七石;有閏之年,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石。乾隆十一年,巡撫周學健奏定:分配商船運赴各倉。此商運臺谷所由來也(「東槎紀略」)。

額數

配運

專運

額數

康熙二十四年以后,臺灣則壤成賦。船只往來,在內地惟廈門一口,與鹿耳門一口對渡。乾隆四十九年,復開鹿仔港口,與蚶江對渡。五十三年,復開淡水廳轄之八里坌口,對渡五虎門、斜渡蚶江。自此三口通行,臺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供粟內應運內地兵米、眷谷勻派三口撥配。除應配澎湖兵谷一萬三千三百石有奇外,每年額運內地兵谷四萬三千七百四十石有奇,遇閏加谷一千九百七十余石;又眷谷二萬五千八百九十余石,遇閏加谷二千一百余石;福州府倉兵米七千八百七十五石,合谷一萬五千七百五十石;又侯官縣倉兵米五百四十三萬六斗,合谷一千零八十七石二斗:合計內地各倉兵谷、眷谷及兵米,合谷共八萬六千余石。內鹿耳門口歲運谷四萬九千余石,鹿仔港口歲運谷二萬二千余石,八里坌口歲運谷一萬四千余石(司冊)。

廈防廳倉,備貯水師提標五營、金門鎮(zhèn)標兩營兵谷,每年由鹿耳門口應運嘉義縣額撥谷二萬四千一百五十四石二斗。道光十一年,議歸鹿仔港口分配一萬石外,實應由鹿耳門口配運兵谷一萬四千一百五十四石二斗;遇閏,加運一千九百七十三石一斗六升(以下皆據檔案)。又鹿耳門口額運廈防廳倉眷谷一千九百二十石,遇閏加運谷一百六十石(道光七年改解折色)。又鹿耳門口應運臺灣縣額撥龍溪縣倉兵谷二千三百七十石六斗六升九合、鳳山縣額撥福州府倉兵米一千五百石、額撥南澳廳倉兵谷三千六百三十八石八斗一升六合、額撥漳浦縣倉谷五千九百一十四石八斗一分六合、額撥海澄縣倉兵谷九百八十三石三斗二升二合,俱由廈口商船照例配運;谷到,由廈防廳撥船轉運。又臺灣縣額撥龍溪、同安、平和三縣倉眷谷三千八百六石四斗,遇閏加谷一百一十七石二斗;鳳山縣額撥漳浦、詔安二縣倉谷三千四百七十六石,遇閏加谷二百八十八石:向由鹿耳門口配運廈口撥船轉運(道光七年皆改解折色)。又鹿耳門口應額運澎湖兵谷歲一萬三千三百石有奇,就廈口商船配運倉收,由廈防廳驗明造報。附載:嘉義縣應運福州府兵米五千五百石,合谷一萬一千石;彰化縣應運福州府兵米八百七十五石,合谷一千七百五十石。

以上例由鹿港口配運,赴蚶江口撥船轉運。今廈門商船有赴鹿港貿易者、或蚶江商船在廈口出入至鹿港者,俱聽鹿港廳酌配前項兵米回廈,由廈防廳撥船轉運。

彰化縣應運閩縣兵谷一千零四十石七斗二升、羅源縣兵谷二千二百零五石、福安縣兵谷二千零七十三石六抖、侯官縣兵谷二千三百八十一石七斗二升。

以上例由八里坌口配運,進閩縣之五虎門口。因閩縣商船較少,俱配晉江、惠安、南安等縣商船斜渡蚶江口撥船轉運。今廈門商船有赴八里坌貿易者,亦聽淡水廳酌配回廈,由廈防廳撥船轉運。

彰化縣應運閩縣眷谷五千五百余石、連江縣眷谷四百五十六石、羅源縣眷谷四百六十石八斗、長樂縣眷谷六百四十八石。

以上例由八里坌配運(道光七年改解折色)。

彰化縣應運莆田縣眷谷三千七百二十七石二斗、晉江縣眷谷五千四百十四石四斗、南安縣眷谷四百六十五石六斗。

以上例由鹿港口配運(道光七年改解折色)。

配運

乾隆十一年,部議按照梁頭,每船自一百至三百石而止。

三十七年,詳定糖船配谷一百六十石、橫洋船配谷八十石。

四十八年,又奉部議:如遇加運之年倍于年額者,每船加倍配谷:糖船應配三百二十石、橫洋船配一百六十石。

四十九年,開鹿仔港口;五十三年,開八里坌口。復經改議:鹿耳門糖船配谷三百六十石、橫洋船配谷一百八十石,鹿仔港之廈門船配谷一百八十石、蚶江船配谷一百四十石。因蚶船小于廈船,略示區(qū)別。

嘉義九年,復議減配;十年,議仍照舊章配運。

十四年、十七年,議按照梁頭配谷:一丈以內配谷九十石、一丈至二丈配谷一百三十石、二丈以外配谷一百八十石;橫洋船、糖船仍照舊例。新造斛船,二丈以內配谷一百三十石,一丈以內廈船配谷九十石、蚶船配谷七十石,七、八尺者減半。

十九年議定:無論廈、蚶、五虎船只,梁頭五尺至六尺以上者配谷三十石、六尺至七尺者配谷四十石、七尺至一丈者配谷七十石、一丈至一丈五尺者配谷一百石、一丈五尺至二丈者配谷一百三十石、二丈以上照橫洋船例配谷一百八十石,糖船仍配谷三百六十石。如系配米,一律減半。

道光四年,奏開彰化之五條港、噶嗎蘭之烏石港。

道光七年議定:不計梁頭之丈尺、亦不論船之名目,廈船無論大小,配谷一百五十石;蚶船大號配谷一百石、小號八十石;五虎門船與廈船一例配谷。廈門橫洋大船照舊配谷一百八十石、糖船照舊配谷三百六十石。若載班兵,照常減配米谷。又奏請臺、鳳、嘉、彰四縣額運內地眷谷二萬五千八百余石,自道光七年為始,折價解交各縣支放,令兵丁眷口自行買食(每谷一石,折庫平紋銀一兩)。

腳價定例:每谷一石給運腳銀六分六厘(「東槎紀略」),由鹿耳門運至廈口每石銀八分、鹿仔港運至蚶江每石銀四分四厘。

凡商船配運官谷,定例在外洋失水有形跡可驗者,方準豁免。其在內港沉失及雖在外洋而擊碎船只無實在形跡,舵水人等得生、牌照無失者,俱仍著落賠補,以杜捏冒。

專運(一稱大運)

嘉慶十六年,總督汪志伊以臺灣應運內地兵米、眷谷積壓過多,奏明委員專運。廈防廳封雇大號商船十只,每船約裝谷二千石;蚶江廳封雇大船十只,每船約裝谷一千石,派委丞、倅、游、守各一員。腳價由例價之外,每石加給銀二分。分作三次,運回谷十萬石。

二十三年,復雇船專運谷七萬石。

二十五年,復專運谷………。

道光五年,復專運谷八萬石。

道光十年,廈防廳許原清以疏通積谷,詳請將由廈載貨往北之金長美等二十五船,公雇兩船赴臺專運。各船應配谷一次,計運到谷三千九百余石。十一年,復公雇三船,往運谷四千余石。向例:赴臺之配谷由臺載貨透北者,加倍配谷;由廈往北者不配谷。旋奉文:以各船未能加倍配谷,船戶取巧;停止(定例:廈門為往來臺、澎、南北掛驗出入之正口,船戶不準托故他往,先宜歸收正口。故由臺透北者,罰令加倍配谷)。

按臺運之法,以臺地之有余、補內地之不足。臺疆初辟,地力甚厚,三熟、四熟,收獲豐稔。漳、泉、粵東之民趨之若騖,生息蕃庶,場圃日拓。然各分氣類,人情浮動;國家必以內地兵戍之,殊有深意。而戍兵遠涉重洋,三年換班,所以又有眷米之恤。其往來商船,皆內地富民所制。初則工料堅實,船身寬廣,大者可載六、七千石,小者二、三千石,販運一次,獲利數千金;配百余石之官谷,又加以運腳銀兩,小民急公奉上,安之若素。因往返重洋遲速不一,又夏季南風司令,在臺各船往往載貨至寧波、上海、膠州、天津——遠者或至盛京,往返半年以上,官谷在艙日久,懼海氛蒸變,故在臺配谷時私自易銀置貨。其返也,以折色交倉;不可,然后買谷以應,倉吏挾持為利。而臺灣各口,亦有以銀折谷配運。折運則價或不足,折交則價必浮多;且實谷配運,盤量折耗已多賠貼,若折運,則以臺地之價易內地之谷,更屬不敷,船戶苦之至。嘉慶十四年,署臺灣府徐汝瀾請按照梁頭配谷之議起。于是船戶取巧規(guī)避,捏報梁頭以大作小。蚶江之船,至有梁頭四尺數寸者造船換照,出口、入口胥吏之挾制需索更甚,臺運之積壓益多;不得已,為官雇商船委員專運之舉。載民貨一石,水腳銀三錢至六錢不等;官谷例價,每石六分六厘,大運由司捐廉,酌加二分,合計每石止八分有奇。每船以二千石為率,船戶僅得運腳銀一百余兩,不敷舵水飯食、工資、修理、篷索之需;加以兵役供應犒賞,行商之賠累甚巨。而臺洋內地奸商、屯戶一聞大運,居奇昂價,民食堪虞;故知縣楊桂森有改征折色之請,奸民盧允霞有斂錢叩閽之控。迨至道光七年,仍復舊章,不計梁頭;又以眷谷折色,每年減運二萬余石,商力稍紓。然由今計之,臺運積壓尚有十數萬石,其故原于三口通行,又開五條港、烏石港,各船不歸正口,私口偷越者多。如臺灣淡水之大埯、〔后〕隴、中港、竹塹、南嵌、大雞籠、彰化之水里、嘉義之笨港、猴樹、鹽水港、臺邑之大港、鳳山之東港、茄藤、打鼓、蟯港,俱為私口,例禁船只出入。內地晉江之祥芝、永寧、圍頭、古浮、深滬各澳、惠安之獺窟、崇武、臭涂各澳,蒙領漁船小照置造船只,潛赴臺地各私口裝載貨物,俱不由正口掛驗,無從稽查、無從配谷,俗謂之偏港船。同一往來貿販營生,乃彼得巧避官谷,獲利倍于他船,無怪正口各船心懷不服。且臺灣開辟已久,地力漸薄,粵省之偷販尤多;故谷價亦貴,商船獲利日減,甚至折本;加以遭風失水,不能重整,大船漸造漸小,停駕者多,行商日就凋■〈危支〉。欲清其弊,惟有先禁各私口毋許偷越、內地各澳毋許捏照私造偷越之船,將船押歸此口驗放配谷,一也。臺灣各口將谷石實貯在澳,隨到隨配,杜短價勒折之弊、免商船守泊之苦,二也。內地收谷各倉芟削浮費,明定章程,勒石示禁;俾船戶通曉,毋許斗級、書吏格外需索,三也。實力奉行,痛除積習,庶幾臺運源源而來,或可望其不至積壓。又按「東槎紀略」方傳穟之議曰:『改征折色,斷不可行;封船專運,官民交病。惟有暫停新谷、盡配積谷,既免雇運,可補食儲。新谷照中平市價易銀,四季解赴廈防廳庫收貯;有谷廳縣領回折放兵食。積谷運竣,仍配新谷如舊』。議上不行。查臺谷額運成例,遇閏之年不過九萬石;以積谷十八萬余石計之,亦須二載有奇。今除眷米折色二萬石,每歲止六萬石,可以稍紓商力;似不若以積谷易銀折解,分給內地各倉陸續(xù)采買谷石,歸補墊款。而臺地居民亦不至一聞大運,頓時昂價。其歲運之谷,按時源源配運,較為便捷。特恐臺地各縣積谷半皆民欠,未必能易銀折解;如折價不敷買谷,內地各倉必多袖手耳。姑附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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