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之時,選士于鄉(xiāng),寓兵于農(nóng)。朝負耒,夕橫經(jīng),士皆田中來也,出伍兩,入比閭,農(nóng)皆可為兵也。自秦開阡陌,民自報田,于是撥襫之夫獨謂之農(nóng),而世家巨賈買田雇耕,當官輸稅。然而展轉(zhuǎn)承接,或水漂沙壓,田去產(chǎn)存,追呼莫措。故計口受田之制變,而因田出賦之實淆。雖然,地之有銀,粟米之徵也;丁之有銀,力役之徵也。康熙年間,滋生日久,永不加賦。雍正年間,地丁合一。圣恩浩蕩,曠古希聞。故井田雖不可復,而賦斂悉從其輕。人于其間,丁糧有免則養(yǎng)士獨優(yōu);秋糧有谷則養(yǎng)兵為重。盛平日久,教養(yǎng)日隆,洵熙皞之隆軌也。志田賦。
田
泉環(huán)山帶海,海濱地瘠鹵,所樹藝,惟麰麥、黍稷、瓜蓏之屬,絕少粳稻。山氓佃作,間有腴衍地,然多凌層阜,而理錢鏄耕獲,所獲大率以人力勝,其為上腴田土不多也。五代偽閩王延鈞遣官弓量田土,定為三等。以膏腴者給僧道,中、下者給土著、流寓。由是膏腴田地盡入寺觀,民間乃得其磽窄者。先后如王廷彬、陳洪進諸家,多舍田入寺,顧竊檀施之名,多推產(chǎn)米于寺而以輕產(chǎn)遺子孫,故寺田產(chǎn)米比民業(yè)獨重焉。宋建隆初,命官分詣諸道均田,時陳洪進納土,詔以田土高下第為五等。于山田又分三等。然承平既久,荒墾互易,而偽匿俵寄,蠹弊叢生。朱文公主簿同安,深知其弊;后守漳州,上言經(jīng)界為民間莫大之利,紹興中已推行各處,公私兩便。獨泉、漳、汀三州未行,宜擇官吏委任,責成打量畝步,攢造圖帳,費從官給,隨產(chǎn)均稅,庶宣上德而惠黔黎,請先行之漳州。明年春,詔漕臣協(xié)力共事,而貴家豪右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撓之,前詔遂格。于是終宋之世,田土高下,變眩莫據(jù)。至元世益多欺隱。延祐中,用廷臣議,令民自實田,不實者罪之,沒其田,亦不果行。明興,詔天下田地、山林、池塘、海蕩等,悉書其名數(shù)于籍。其田之等有二:曰官,曰民。若職田,若學田,若廢寺,若沒官,若官租,皆系之官。職田者,唐制職官所分之田也;學田者,府縣以贍學校之田也;廢寺田者,額廢而入官者也;沒官田者,籍沒之家入官者也;又有原沒、今沒之別。官租田者,籍沒之田而募人耕種者也。民田苦徭役重累,官田有折價而無徭役,故豪家操鬻田者之急,或強冒官產(chǎn),或減畝合券,乃鬻田者亦久操之,懸產(chǎn)不推,迄于死徙,其子孫稚弱淪亡,竟無從究詰。間或有水漂沙壓,田去產(chǎn)存,饔殮無資,而追呼日迫。凡此二者不得不號吁于官,官司憐之,浮糧之名,所由起矣。顧又有宿奸巨蠹、入錢里胥,飛詭旁射,以濱溪、濱海、崩陷為詞,名曰“浮糧”,而皆實產(chǎn)也。其巧詐不可勝窮,訟端日繁。萬歷十年,下方田之令。晉江令彭國光,勵精集事,履畝定則,分上中下派產(chǎn),業(yè)戶隨坵段各授一紙,匯登簿籍。每畝派官米若干,民米若干,鈔米若干。寺田之已經(jīng)找買及現(xiàn)在寺者,一概丈量灑派。計溢額一千四百八十頃八十九畝有奇,而產(chǎn)米亦增五分之二。自是浮糧除免,疆理不淆,爭訟為之稍息。而獨寺僧之與民間相告訐也,則積歲不休云。先是,嘉靖中,有大工之役,費無所出,令民間找買寺田。迨季年閩中倭亂,兵餉匱乏,撫按復議寺在僧存者,內(nèi)將四分給僧焚修,六分抽餉,行之已久。萬歷十九年,倭警復聞,先后巡撫復相繼清查助餉,乃有司奉行太過,而奸僧尋端起釁,告訐不休。府詳:請將庫收官帖,盡行提查。捕系置對,蔓引株連,民甚病之。尚寶卿永春人李開藻貽書方伯范公淶。其書縷縷千余言,大略謂寺田奉旨變賣,業(yè)在嘉靖中年找買,后既經(jīng)丈量,已攤?cè)朦S冊,歲辦糧差,與民業(yè)無異。七八十年間,時事遷移,其子孫不能守,鬻之他人,庫收官帖歷年既久,安得一一存留,而有司毛舉數(shù)罟,展轉(zhuǎn)追求,至比于民間貼契之說,猥鄙特甚。且令胥役居為奇貨,黔黎日困陷阱,非仁人所忍聞也。范方伯以白撫院,其事乃寢,民得以少蘇。顧寺田產(chǎn)米,比民田獨重。其存在僧者,或寺廢僧亡,寺餉無著而卸累售主。其賣在民者,或以寺作民,急賣輾轉(zhuǎn);而坐賠寺餉,百余年來告訐紛紛。雍正年間,晉江令、唐孝本憫念民艱,設局清查,以一田不堪兩賦,詳請題豁而部駁不行。
賦
唐楊炎作兩稅法,五代因之。偽閩之賦于民,大率仿兩稅而加重焉。宋太平興國中,遣左補闕王永、大仆寺丞高象先均福建田稅,蠲偽閩時宿逋,改罷其無名之征。度田土高下,定出產(chǎn)錢,分為五等,以人戶貧富為差。有公田之賦,有民田之賦,有雜變之賦,而又有支移折變名色。本府七縣產(chǎn)錢共三萬三千五百九十八貫二百二十七文零。又有夏秋二稅,夏稅有折變布稅、小麥、稈草三項。秋米有糙、白二米,有折變黑豆一項。夏稅錢本州總計三萬八千三十貫五百九十九文。糙米本州總計七萬五千六百九十三石一斗二升四合四勺有奇。白米本州總計四萬六千四百五十四石四斗五升有奇。黑豆錢本州總計三萬六千二百七十八貫五百八十文。凡折變者并與除本稅,然非產(chǎn)錢及三等以上者不科。其役法則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xiāng)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实v、至和中,韓琦、韓絳、蔡襄等,極論江南福建衙前里正之弊,襄則請以產(chǎn)錢多少定役輕重。已乃更著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役法,下三司頒行,罷甲頭保正。至于差役,雇役之議,紛紛更變,而識者終以雇役為長,宋制如此。元初賦法,只徵秋租,而折其三分之二為鈔。元貞二年乃定夏稅,諸路不同,無可考證。明代賦法,遠監(jiān)宋代。曰官米、民米,即公田、民田之賦也;曰秋糧米、夏稅鈔、秋租鈔,即兩稅之賦也;曰魚課、鹽課、鐵課、酒稅、商稅,即雜變之賦也。役法有力差、銀差,如上下衙門庫子主官物,似宋之衙前,而流弊亦似之;坊里長即宋之督賦稅者也;機兵、弓兵、民壯,即宋之逐捕盜賊者也;書手、隸兵、祇候、門子、斗級、獄卒、鋪司輿齋夫、膳夫、馬夫之類,即宋之給使令者也。創(chuàng)造之初,法制未備,承平之后,蠹弊漸滋。洪武初年,官米輕重不同,重者至一石,輕者亦至一斗。宣德五年,乃下減分之令。凡官米徵一斗至四斗者,減十分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減十分之三,遂為定則。官米舊時本折中半折色米,徵銀解京;本色米存留各倉。民米舊以十分為率,七分徵本色,派倉;三分徵折色,解京。正德十四年御史沈灼奏官米俱折色解京,民米俱存留各倉。官米分四等徵納:三斗以下,每石折銀三錢六分;三斗以上,每石折銀三錢三分;五斗則米每石折銀三錢;七斗則米每石折銀三錢五分。如晉江及同安,米多于解京原額,則以解;剩,官折撥倉,與民米兼充軍糧。其各縣官米不足解京原額,則取民米之折價者以足解京之數(shù)。其民米并秋租鈔米,半納本色,半納折價。每石折銀五錢。新增起科米并浮糧米,俱全徵折價,每石二錢五分。相兼分撥各倉。凡官、民米,皆有加耗,準備倉廒虧損。已復稍增,紐入正額支銷,民稱便至今。獨里甲之役,有甚為民苦者。始,坊里長在官專掌催錢糧,勾攝公事而已,其后乃以支應官府諸費,若祭祀、鄉(xiāng)飲、迎春等事,皆責措辦。浸淫至于雜供私饋,無名百出,一紙下徵,刻不容緩。加以吏皂抑索其間,里甲動至破產(chǎn),此其弊輿宋等矣。正德十五年,御史沈灼議將通縣費用分正、雜二綱,以丁四糧六法科派。正綱費用,可得稽按;雜則私而難核,其供饋繁靡如故也。嘉靖十六年,御史李元陽憫閭閻受弊,再議徵銀儲庫,用度各有定則,但額外費繁,支應不給,仍令里長貼辦,稱為班次;又雜泛名色猥瑣,甚或借辦鋪戶,全不償價,或半給者有之,較其一年供億,倍于二綱之數(shù),而里甲困憊不減前時。徭役最重者,莫如庫子。夫廩保庫子,主策應心紅、紙扎、酒席、下程之費,而官司或媚奉過賓,泥沙錢谷,私衙傳索,亦復不貲。嘉靖之季年,郵券濫冒,往來如織。至者多擁賓從,行李輜重過當,夫廩保之供給,殆不堪命。于是撫按兩院,始令各縣除正、雜之名,止稱綱銀,以丁四糧六審定規(guī)則。又謂十甲輪差,遇有本甲丁米少者則銀少而輕差,或本甲丁米多者則銀多而差重,未免有不均之嘆。乃又令各縣將實差丁米分為十段派編,其法頗稱詳明,然民困猶未甚蘇息。既而都御史汪道昆以總兵戚繼光蕩滅倭寇,實藉金華兵之力,遂調(diào)金華兵戍守,議加派軍餉丁四糧八,奉旨定賦,而民又增一役矣。至萬歷初年,都御史龐尚鵬始議“一條鞭”之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額若干,綱徭兵站加銀額若干,通為一條。其曰“綱銀”,則院司、郡邑之供應,祭祀之費用,生員之試賞,舉貢進士之盤纏,牌坊皆統(tǒng)焉。其曰“均徭銀”,則諸司之祇候、隸兵、庫子、門子、倉庫夫、壇夫、齋夫、膳夫、陂夫、館夫、獄卒、斗級、弓兵、鋪司兵、巡欄之役皆統(tǒng)焉。即庫子、驛站之徭差,舊時為民苦者,一概通融均派。民供其入,官司其出,而奸徒無所藉手,民甚便之。國朝因明舊制,取其便民,永遠遵行。
今按:晉江縣原額官民田地、山蕩、池塘坂四千二百六十八頃一十四畝二分。內(nèi)原報遷移、荒蕪、逃亡產(chǎn)二百七十二頃三十七畝四分六厘四毫零九忽九微六纖九沙三塵四埃二漠。又乾隆二年,奉文豁免逃亡、故絕、水沖、坍陷民鹽田地產(chǎn)一十二頃一十五畝九分三厘七絲七忽三纖。又乾隆七年,奉文建蓋西倉衙署地基,豁產(chǎn)七畝七分三厘。又乾隆九年,奉文豁免萬承儀,蕭九娘水沖沙壓產(chǎn)三頃二十一畝六分一厘三毫一絲八忽。又乾隆十七年,奉文豁免黃芳滔、陳德遵水沖沙壓產(chǎn)四十九畝四分一厘三毫。
實額官民鹽田地、池塘坂三千九百七十九頃八十二畝零四厘八毫九絲五忽零六塵五埃八漠。
一則徵糧料差,增官田五頃八十四畝七分七厘九毫九絲八忽八微一纖二沙八塵,共徵銀五十五兩一錢八分零四毫四絲一忽六微。
一則徵糧料差,增民田地二千七百三十九頃四十畝三分七厘,共徵銀二萬三千四百四十七兩二錢五分四厘,共徵米一千六百五十一石一斗六升四合。每畝徵銀八分五厘五毫,每畝徵米六合二抄七撮七圭四粒二黍。
一則徵糧料差,增鹽田地六百九十三頃八十三畝一分五厘,共徵銀三千九百四十八兩八錢四分一厘六毫五絲七忽四微,共徵本色米四百一十八石八斗。
一則徵糧料,增民鹽田地五百二十八頃八畝八分八厘,共徵銀二千六百三十三兩二錢九分二厘,共徵米三百一十八石三斗七升三合三勺九抄。
一則徵糧料,增鹽田地九頃八十四畝九分二厘,共徵銀四十九兩一錢零六厘,共徵米五石九斗三升六合。
一則徵糧料六百文,則鈔坂一頃八十五畝七分三厘,共徵銀七十二兩五錢一分四厘,共徵米五石六斗二升九合零。每畝科鈔六百文,共計鈔一十一萬一千四百三十八文。每百文折稅米四升,共稅米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二勺。每石徵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每畝徵米三升零三勺一抄九粟六粒七黍。
一則徵糧料五百文,則鈔坂九十四畝二分二厘,共徵銀三十兩六錢五分五厘,共徵米二石三斗七升九合。每畝科鈔五百文,共計鈔四萬七千一百一十文。每百文折稅米四升,共稅米一十八石八斗四升四合。每石徵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每畝徵米二升五合二勺五抄八撮四圭一粟三粒八黍。
以上實額官民鹽田地、池塘坂三千九百七十九頃八十二畝零四厘八毫九絲五忽零六塵五埃八漠,共徵銀三萬零二百三十六兩八錢四分三厘一毫,共徵米二千四百零一石零二升零六勺一抄。
一雍正元年報墾,遵照新例應于雍正六年起科民田地二頃七十一畝七分五厘一毫二絲,共徵銀二十三兩二錢六分八毫零,共徵本色米一石六斗三升八合三勺。每畝徵銀八分五厘五毫九絲六忽二纖一沙,每畝徵米六合二抄七撮七圭四粒二黍。
一雍正二年報墾,遵照定例于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二十四畝四分二厘,共徵銀二兩九錢二分,共徵本色米一斗四升七合一勺七抄??苿t如前。
一雍正六年里民首報開墾,遵照定例應于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二頃七十三畝三分六厘三毫,共徵銀二十三兩三錢七分八厘,共徵本色米一石六斗四升五合七勺八抄??苿t如前。
一雍正八年里民自首墾復奉檄歸入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一十九畝四分一厘一毫三絲,共徵銀一兩六錢六分一厘,共徵本色米一斗一升七合五勺七抄??苿t如前。
一雍正三年報墾展界,遵照定例應于雍正八年起科民田地一十七畝八分正,共徵銀一兩五錢二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一斗零七合二勺九抄??苿t如前。
一雍正四年報墾,遵照定例應于雍正九年起科民田地二十五畝二分八厘,共徵銀二兩一錢六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一斗五升二合三勺八抄??苿t如前。
一雍正五年報墾,遵照定例應于雍正十年起科民田地一頃七十畝六分二厘四毫正,共徵銀一十四兩六錢四分,共徵本色米一石零二升八合四勺四抄??苿t如前。
一雍正十年原報丈溢,復遵照里民自首例應于雍正十年起科民田地六十七畝零四厘七毫九絲,共徵銀五兩七錢三分九毫,共徵本色米四斗零四合一勺四抄??苿t如前。
一雍正八年報墾,遵照定例應于雍正十三年起科民田地一畝二分一厘一毫,共徵銀一錢三分六厘,共徵本色米七合??苿t如前。
一雍正九年續(xù)報八年墾復展界,遵照定例應于雍正十三年起科民田地一十六畝三分一厘八毫,共徵銀一兩三錢九分五厘,共徵本色米九升八合二勺??苿t如前。
一雍正十年墾復遷移,遵照定例應于乾隆二年起科民田地四十畝二分三厘三毫七絲,共徵銀三兩四錢四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二斗四升二合一勺一抄??苿t如前。
一雍正十一年報墾,遵照定例應于乾隆三年起科民田地三十四畝五分八厘七毫,共徵銀二兩九錢六分,共徵本色米二斗零八合四勺一抄??苿t如前。
一雍正十二年報墾,遵照定例應于乾隆四年起科民田地六十二畝五分九厘,共徵銀五兩三錢五分七厘,共徵本色米三斗七升七合??苿t如前。
一雍正十三年報墾,遵照定例應于乾隆九年起科民田地五頃三十三畝五分五厘一毫,共徵銀二十六兩六錢四分,共徵本色米三石二斗一升六合九勺??苿t如前。
一乾隆五年報墾,遵照定例應于乾隆十年起科民田地二頃七十二畝八分九厘三毫,共徵銀一十三兩六錢六分七厘,共徵本色米一石六斗四升四合九勺??苿t如前。
一乾隆十八年里民首報開墾,遵照定例應于自首之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八畝五分五厘,共徵銀七錢三分二厘,共徵本色米五斗一升五合七勺??苿t如前。
一乾隆二十二年里民首報開墾,遵照定例應于自首之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一十畝零三毫九絲,共徵銀八錢五分六厘二毫,共徵本色米六升零三勺??苿t如前。
一乾隆二十三年里民首報開墾,遵照定例應于自首之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一十五畝四分八厘,共徵銀一兩三錢二分五厘,共徵本色米九升三合三勺。科則如前。
一乾隆二十七年里民首報開墾,遵照定例應于自首之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三十五畝七分一厘四毫,共徵銀三兩零五分六厘九毫,共徵本色米二斗一升五合三勺。科則如前。
一乾隆二十八年里民首報開墾,遵照定例應于自首之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八畝七分二厘,共徵銀七錢四分六厘,共徵本色米五升二合六勺??苿t如前。
一乾隆三十一年里民首報開墾,遵照定例應于乾隆三十六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一畝,共徵銀八分六厘,共徵本色米六合。科則如前。
一乾隆三十年里民首墾,遵照定例應于乾隆三十九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三畝七分八厘九毫五忽,共徵銀三錢二分四厘,共徵本色米二升二合八勺??苿t如前。
又清丈清陽市里民占墾盈塘,遵照定例應于乾隆四十二年升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八十四畝四分三厘一毫,共徵銀七兩二錢七分二厘,共徵本色米五斗零八合九勺??苿t如前。
一乾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墾,遵照定例應于乾隆四十六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二十六畝四分四厘二毫一絲七微六纖,共徵銀二兩二錢六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一斗五升九合四勺。科則如前。
一乾隆四十九年里民首墾,遵照定例應于乾隆五十四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六畝四分九厘九毫七微九纖三沙六塵五埃八漠,共徵銀五錢五分六厘,共徵本色米三升九合二勺??苿t如前。
一嘉慶十三年里民首墾,遵照定例應于嘉慶二十三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五十二畝四分一厘五毫三絲,共徵銀四兩四錢八分七厘,共徵本色米三斗一升五合九勺??苿t如前。
以上新舊墾田共二十頃零八十四畝一分三厘五毫四絲六忽五微五纖三沙,共徵銀一百五十兩零五分七厘八毫八絲,共徵本色米一十三石零二升四合九勺九抄。
一乾隆三十年清丈查報,奉文豁免逃亡、故絕、水沖、坍陷無徵鹽田地五十二頃三十二畝五分一厘七毫,共無徵銀四百三十兩零八錢六分七厘,共無徵本色米三十一石五斗四升一合。
一嘉慶九年清丈查報,奉文豁免被水沖陷糧料差增民田地五十畝零四分四厘九毫四絲二忽六微,共無徵銀四兩三錢一分八厘二毫,共無徵本色米三升四合一勺。
以上原額并節(jié)年清查,新舊報部墾復豁免,現(xiàn)在通共實額官民田地、山蕩、地塘坂三千九百四十七頃八十三畝二分一厘七毫九絲八忽九微五纖三沙六塵五埃八漠,共徵銀二萬九千九百五十二兩二錢三分六厘七毫,共徵本色米二千三百八十二石三斗七升零五勺。外附丁口糧實徵銀五千五百一十七兩三錢四分正。按晉邑惟水田獨多,旱田次之,池塘山蕩又次之。而池塘則僅三頃有奇。其隸于官者,向來徵銀每畝九分四厘八毫零。隸于民者,有每畝八分五厘五毫零,科則不等。自雍正元年奉文勻徵,每畝俱定地丁銀一錢零三厘一毫六絲。其隸于鹽者,向來徵糧,有每畝五分六厘九毫零,有每畝四分九厘八毫零,科則亦異。自雍正元年奉文勻徵,每畝俱定地丁銀六分三厘九毫。地丁之外,又分潯美、■〈氵丙〉洲二場,另欵派徵,名曰鹽折。其隸于潯美場者,每畝加徵鹽折銀三分二厘二毫;隸于■〈氵丙〉洲場者,每畝加徵鹽折銀二分零二毫余。
附徵項下:
寺租充餉銀五百四十一兩九錢七分。
修倉銀八兩二錢八分七厘。
酒稅銀五十二兩六錢。逢閏應加徵銀四兩三錢八分四厘。
起運價腳漁課銀六十二兩八錢一分五厘。
漁課銀四百一十九兩五錢七分二厘。
軍辦漁課銀二十八兩五錢五分五厘。
升科漁課銀七錢正。
以上雜項租稅,共銀一千一百一十四兩四錢九分九厘。
外,原泉糧廳附徵泉州衛(wèi)改歸縣徵,實額本折色屯田地四十六頃五十二畝三分二厘。內(nèi)折色米二百一十五石四斗一升,共徵屯折、屯丁、修倉等銀六十兩零二錢二分三厘,共徵本色上倉米七百零八石零一升八合。
附徵泉州衛(wèi),新增屯丁一百四十九丁,共徵丁銀五十二兩零四分二厘。
以上屯田,屯丁,共銀一百一十二兩二錢六分五厘。
外,附徵永凝衛(wèi),改歸縣,原額本折色屯田地三十四頃三十四畝五分九厘。內(nèi)折色米九十一石四斗一升七合七勺,共徵屯折、屯丁、修倉等銀四十二兩六錢九分九厘,共徵本色上倉米五百四十九石零六升七合四勺。
附徵永凝衛(wèi),新增屯丁一百一十九丁,共徵丁銀四十一兩五錢六分四厘。
以上屯田、屯丁,共銀八十四兩二錢六分三厘。
外削免額銀一千四百九十五兩四錢五分八厘。
匠班奉文勻入田糧內(nèi),徵解銀九十三兩九錢九分八厘。
勻貼顏料不敷正價銀二百五十五兩六錢七分九厘。
以上丁口、田地、正附屯,總共徵銀三萬八千六百二十五兩七錢三分八厘。
內(nèi)又除扣辦解本折色,香、顏各料并新增錫料,添解沉香,黃、紅銅及解辦黑鉛水腳等項,除奉文烏梅、降香、桐油停解,扣除水腳外,共銀四百六十兩零九錢四分一厘。
現(xiàn)在實徵正、附徵地丁銀三萬八千一百六十四兩七錢九分七厘。酒稅逢閏加徵銀四兩三錢八分四厘在外。
存留額載:
支解項下,科舉進士牌坊銀二百兩零二錢五分。
經(jīng)費項下,銀二千七百六十四兩三錢四分六厘六毫。
分巡興、泉、永道俸銀一百零五兩整。門子四名、皂隸一十二名、健步一十二名、聽事二名、鋪司二名、轎傘夫七名,共三十九名,工食銀二百四十一兩八錢整。
泉州府知府俸銀一百零五兩整。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庫子四名、斗級六名、禁卒十二名、轎傘夫七名,共七十三名,工食銀四百五十二兩六錢整。
泉州府廈防同知俸銀八十兩整。門子二名、皂隸一十二名、健步八名、斗級四名、轎傘夫七名,共三十三名,工食銀二百零四兩六錢整。
泉州府馬巷通判俸銀六十兩整。門子二名、皂隸一十二名、健步八名、民壯二十名、轎傘夫七名,共四十九名,工食銀三百零三兩八錢整。
泉州府經(jīng)歷俸銀四十兩整。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整。
泉州府司獄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整。皂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整。
泉州府儒學教授、訓導二員,俸銀八十五兩整。門斗三名、齋夫二名,共五名,工食銀三十一兩。又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
晉江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整。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肩夫七名、庫子四名、斗級四名、禁卒八名、民壯三十名,共七十九名,工食銀四百八十九兩八錢整。
晉江縣石獅縣丞俸銀四十兩整。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一十名,共一十六名,工食銀九十九兩二錢整。
晉江縣儒學教諭、訓導二員,原俸并加增俸銀八十兩整。門斗三名、齋夫三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又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
晉江縣雒陽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整。皂隸二名,工食一十二兩四錢整。
晉江縣鷓鴣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整。皂隸二名,工食一十二兩四錢整。
晉江縣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整。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整。
驛站項下,晉安驛膳夫、馬夫廩糧等銀一千六百一十四兩四錢四分,內(nèi)應解驛站裁肆等欵,銀九百三十九兩九錢八分,實支銷驛站膳夫廩糧等銀六百七十四兩五錢。
支發(fā)項下,銀三千一百一十三兩零七分九厘。
布政司宴賞貢使銀二兩四錢。
泉州府儒學廩生四十名,廩糧銀一百一十五兩七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二忽。無閏之年,年扣存銀三兩七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二忽,俟閏給發(fā)。
圣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泉州府學。
泉州府學歲貢生員往京盤纏、旗匾銀二兩五錢。
晉江縣儒學廩生二十名廩糧銀五十七兩八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無閏之年,年扣存銀一兩八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俟閏給發(fā)。
圣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晉江縣學。
晉江縣學歲貢生員往京盤纏,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文廟山川社稷等壇祠祭費銀二百二十三兩。
關帝廟祭費銀二十四兩。
文昌宮祭費銀一十六兩。
鄉(xiāng)飲賓酒席銀一十五兩零三分。
習儀拜賀、救護廷燎銀六錢。
祈晴、禱雨香燭銀三兩。
存恤孤貧口糧銀七百一十兩,又衣布銀一百零九兩一錢二分。
囚犯口糧銀三十兩。
修理兩學、山川社稷、城隍等壇祠銀四十兩。
續(xù)編內(nèi)閣李春秋祭祀銀六兩。
鄉(xiāng)賢、名宦二祠門子一名,工食銀二兩。
看守山川社稷、郡厲等壇夫二名,工食銀二兩四錢。
道府同知、通判看館門子共四名,工食銀六兩。
雒陽橋子一名,工食銀九錢。
府前、鼓樓、雒陽等鋪司兵四十一名,火把、工食銀三百七十兩零一錢四分。
安平、秀山、福全等鋪司兵三十名,工食銀一百一十一兩六錢。
添設蓮埭、新亭鋪司兵二名,工食銀五兩四錢九分二厘。
雒陽、鷓鴣二巡檢,弓兵每一十八名,共三十六名,工食銀六十五兩七錢二分。
大比進士花幣、旗匾銀三十六兩。
新科舉人花幣、旗匾銀八十八兩二錢七分五厘。
舊科舉人盤纏、酒席銀九百七十七兩。
武舉盤纏銀九十一兩六錢一分二厘。
以上除節(jié)年續(xù)裁、新裁,復奉留給,共應留給銀七千六百九十七兩七錢五分五厘。內(nèi)除扣解布政司銀一千三百九十六兩七錢八分,實在存留銀六千三百兩零九錢七分五厘,尚該額銀三萬零四百六十七兩零四分二厘,歸于起運項下。
解沉香正價銀九兩整。
解本色、辦顏料銀四百五十一兩九錢四分一厘二毫。
解寺租、漁課、酒稅、修倉等銀共一千一百二十五兩一錢六分三厘四毫。
解匠班銀九十三兩九錢九分七厘五毫。
解削免額銀一千四百九十五兩四錢五分八毫。
解勻貼顏料不敷正價銀二百五十五兩六錢七分八厘。
解屯田、屯丁銀一百九十八兩七錢八分九厘。
以上共銀三千六百三十兩零二分七厘一毫。內(nèi)除外尚應解銀二萬六千八百三十七兩零一分四厘九毫。
錢糧耗羨,每兩加一,共該銀三千八百六十二兩五錢七分三厘八毫。
又封平銀二分,共該銀七百七十二兩五錢一分五厘。共應隨徵加一、二耗羨平余銀四千六百三十五兩零八分九厘。
內(nèi)應解司庫耗羨公費銀八百七十五兩四錢八分五厘。
分巡興、泉、永道養(yǎng)廉銀一千零九十兩四錢八分六厘。
泉州府知府養(yǎng)廉銀一千零九十九兩九錢六分八厘。
廈防同知加增養(yǎng)廉銀四百兩整。
馬巷通判養(yǎng)廉銀二百兩整。
晉江縣知縣,除米耗外,養(yǎng)廉一千零四十九兩一錢五分。于錢糧耗羨內(nèi)存支銀一千零五十九兩七錢一厘。尚不足銀一百四十兩二錢六分八厘,在于徵收屯米耗羨內(nèi)存支。
泉州府經(jīng)歷一員、司獄一員,縣丞一員,巡檢二員、典史一員,共六員,每員養(yǎng)廉并加給銀四十兩,共銀二百四十兩。
額派解司公費銀八百六十八兩七錢一分二厘。
撥給老農(nóng)花紅酒醴銀四兩整。系歷任知縣捐俸給發(fā),并無開銷。
給額外孤貧詳定報銷二十名,應給口糧銀七十一兩。
額徵稅契銀八百二十六兩七錢九分三厘。
額徵當稅銀一千四百兩。每間徵銀五兩,豁除新續(xù),隨時增減,年無定額。隨糧起解。
叛產(chǎn)稅銀六兩四錢九分七厘。
學租銀三十六兩零九厘。發(fā)儒學,散給廩生貧士。
額徵秋屯米共三千六百八十八石零六升。
徵收叛產(chǎn)租谷,折米一十七石九斗零八合。
附詳定糧價告示
欽命福建布政使司積為遵批聲明懇恩察核出示便民事案,準前署司王移交嘉慶十七年九月初八日奉督部堂汪批,前署司呈詳本年八月初八日奉督憲批,據(jù)晉江縣紳士粘克昌等呈稱:切地丁錢糧以正銀一兩并加耗平費,共應繳一兩一錢二分,各屬通行。冊據(jù)嘉慶十五年南民陳爾孚呈請定價折錢徵收,蒙撫憲張、藩司景行示南安,委員監(jiān)貼,聲明得糧銀一錢者,連耗折收錢一百二十三文二毫,已成檔案,永為定例。本年三月二十七日憲駕按臨泉郡,昌等粘示呈懇恩準循例。蒙批:各屬銀錢市價互有增減,殊難一律相比。且晉邑現(xiàn)在市行錢價若干,是否與南安相同,未據(jù)聲明詳細,無憑核示。著指實聲明,另呈察核。粘抄附。憲批明慎,合邑謳歌。伏查晉、南市行錢價,每月按上、中、下旬開報。南安繳解錢糧、紋銀,亦在泉城與銀匠兌換。是換價繳解,南安以晉江為平準。晉江之市價,即南安之榜樣,相比原自一律。間有增減,而增則均增,減則均減,邑雖兩地,市無二價也。今晉江納糧銀一錢者,在城收一百七十三文,出鄉(xiāng)收二百四十、五十不等。竊以民同、糧同、市價同而獨徵收互異,慮未便民。況晉、南聯(lián)屬,相距不遠十里,前年南安得援安溪、永春、海澄等例,蒙準出示遵行,則晉江首邑,亦可援南安糧例,籲請一體行司照價示遵。仰見憲恩覃敷于一筆,而窮黎感戴乎萬家,合亟遵批聲明。扳呼大人俯念晉、南均托帡幪懷保,總無榮枯,恩準察核飭行藩司,將昌等晉邑錢糧,按照南邑糧例出示遵行,澤遍民生等情。奉批仰福建布政使司查議通詳察奪,等因奉此。本署司遵查,徵收錢糧,例應聽民自封投柜,間有畸零小戶,亦準折錢徵納,以免傾銷折耗。嘉慶四年欽奉上諭,以及十四年接準部咨掌京畿道御史常奏請重申禁令,欽奉諭旨訪查參辦案內(nèi),經(jīng)前司議定章程,遞年春秋兩徵,責成經(jīng)徵地方官,先期確按時價換銀上庫。錢數(shù)擬定每正銀一錢,應折收制錢若干。每耗銀一分二厘,應折收制錢若干。春徵,于開印前詳?shù)剑磺镝?,于七月初旬?nèi)具詳,由司核議。詳候核定,再行給示,發(fā)交實貼收糧各處所,一體遵照輸將。仍由司不時遴委丞倅佐貳人員前赴訪查,開具實貼處所、日期,通報察查。倘仍前匿混違延,直至開期以后尚不具詳,或?qū)猛a缰H詳報塞責,一面按照省會時價給示,委員賫貼,仍鎖孥庫柜丁胥解究,以重課餉而恤民隱等由,詳奉批準通飭遵照。并于開徵之先,嚴行札催,各在案。各屬如果實力奉行,并非難辦之事,自應依期詳報,以憑核詳給示曉諭。將泉屬各縣,一任頻催,從不詳報錢價,司中無憑核定價值,詳候核實給示。又于十五年南安縣民陳參祐赴撫憲呈請給示遵完等由,奉批:該縣小戶錢糧,前據(jù)稱核定時價,由司飭發(fā)等情在案。如果司縣胥弊延匿,殊屬藐玩,仰司立即嚴行查究。一面按照南邑現(xiàn)在價銀頒示,委員監(jiān)貼,毋許浮勒,致干究辦等因。又經(jīng)前司查明南安現(xiàn)在摺報,內(nèi)開鏡面庫平銀每兩易換一千一百文。請將該縣徵收小戶錢糧,每正銀一錢折收錢一百一十文,隨徵耗羨銀一分二厘,折收錢一十三文二毫,正耗共銀一錢一分二厘,折收錢一百二十三文二毫,給示委員監(jiān)貼。如有時價長落,仍準隨時具詳折納,以昭平允。詳奉兩院憲批,如詳給示,委員監(jiān)貼。將委員銜名及實貼日期具報等因,業(yè)經(jīng)遵批給示,發(fā)貼徵輸,又在案。茲據(jù)該縣紳士粘克昌等赴督憲呈請晉邑錢糧按照南邑糧例出示遵行等由,奉憲臺批司查議通詳。查錢糧絲毫均關國帑,難容胥役浮收勒折,亦不許刁民藉端抗欠?,F(xiàn)在積欠錢糧,奉旨嚴催,緊急經(jīng)徵。各員如再不遵禁令,一任胥吏等浮收加多,以閭里之輸將,供丁胥之溪壑,何以恤民隱而裕國課?自應一例給示頒發(fā),實貼通曉,俾小戶得以遵示完納,以杜浮勒,以免積欠。現(xiàn)據(jù)署晉江縣趙令摺報,八月份鏡面庫平紋銀每兩易換一千一百二十文,請將該縣徵收一錢以下零星小戶錢糧,每徵銀一錢折收錢一百十二文,隨徵耗羨一分二厘,折收錢一十三文,正耗銀一錢一分二厘,合共折收錢一百二十五文。其一錢以上各戶錢糧,仍令自封投柜,毋許折收。由司給示,移道委員監(jiān)貼。仍將委員銜名及實貼日期、處所,通報察查,如有時價長落不同,仍準隨時具詳,務期弊絕風清,課額不致拖欠,訟源亦可永杜。緣奉前因,理合查議通詳,是否有當,伏候憲臺察奪批示祗遵等由。奉批如詳給示,移飭遵照辦理。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又于九月十三日奉巡撫部院張批,詳仝前由,奉批如詳給示,移道飭遵。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各等因奉此。合就遵批給示,頒發(fā)通曉,為此示,仰晉江縣轄各糧戶及柜胥、糧差、銀匠人等知悉。凡有各糧戶應完糧銀,數(shù)在一錢以上者,聽民完銀自封投柜,其畸零小戶一錢以下者,遵照前署司核定價值,每正銀一錢折納制錢一百一十二文,隨徵耗羨銀一分二厘,折納錢一十二文,正耗共銀一錢一分二厘,共折納錢一百二十五文。如有時價長落,仍聽該縣隨時具詳徵收。爾等各糧戶務須踴躍輸將,早清國課,倘有丁胥、銀匠人等故意刁難,額外浮勒等情,許各該糧戶指名呈究,以憑嚴辦。爾等亦不得藉端抗欠,并干拏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嘉慶十七年十月初七日給。
附紳衿優(yōu)免例案條款
乾隆元年奉上諭:任土作貢,國有常經(jīng),無論士民,均宜輸納。至于一切雜色差徭,則紳衿例應優(yōu)免。乃各省奉行不善,竟有令生員充當總甲圖差之類者,殊非國家優(yōu)恤士子之意。嗣后舉貢生員等,著概行免派雜差,俾得專心肄業(yè)。倘于本戶之外,別將族人借名濫充,仍將本生按律治罪。載《學政全書》。按:優(yōu)免丁徭一例,即《周官》國中賢能皆舍,《王制》“升于學者不徵于司徒”意也。國朝順治初年,用前明萬歷一條鞭法,就田納糧,計丁當差。凡紳衿、書吏、老疾并得優(yōu)免,自三十丁至一丁為等差。至順治十二年清查江南道逋賦,始通行各省紳衿止得優(yōu)免本身丁徭。康熙五十二年奉恩詔,戶口永不加賦。至雍正二年,將丁勻入田內(nèi),地丁銀始合為一。泉屬五邑戶口,鹽灶丁銀一錢六分,民戶丁銀一錢九分二厘。晉邑以鹽丁論,紳衿優(yōu)免一錢六分。四邑從民丁論,優(yōu)免一錢九分二厘。參考漳州屬邑,優(yōu)免二錢二分,均有定額。又嘉慶十六年新刊《律例全書輯注》戶律中載,紳衿除優(yōu)免本身丁徭外,不得將族人子孫攙入本戶,是我朝圣圣相承德意。又查漳志,前此丁徭之害,每十甲設一里長,派撥民丁充當驛站夫役。里長皆兇悍無賴之徒,強勒殷戶供給夫馬,一費數(shù)百金,必破耗家產(chǎn)乃止。至貧戶當差者,拋妻鬻子,流離轉(zhuǎn)徙??滴醵辏氖織l列情弊,僉請督憲姚,擇其謹愿者舉為里長。嗣后奉文將丁折銀納官,聽官自雇驛站夫馬。而優(yōu)免一條,當年有司官既歸入削免銀額,仍就田產(chǎn)加派以充其數(shù),是士子空有優(yōu)免之名,而民戶反居重徵之累也。然優(yōu)免之例尚存,故各州縣奉行,無敢廢者。
嘉慶二十三年,邑士僉請晉江縣知縣周照舊施行。呈云:切地銀即粟米之徵,丁銀即力役之徵。地銀自是定額,丁銀則有優(yōu)免。蓋自《周禮》國中賢能皆舍,《王制》“升于學者不徵于司徒”。國朝用前明萬歷一條鞭法,就田納糧,計丁當差。凡紳衿、書吏、老疾,并得優(yōu)免,自三十丁至一丁為等差。順治十二年清查江南逋賦,始通行各省紳衿止得優(yōu)免本身丁徭??滴跷迨?,奉恩詔,盛世滋生戶口,永不加賦。雍正二年,將丁銀勻入田內(nèi),地丁銀始合為一。而紳衿丁銀仍得優(yōu)免。故《臥碑文》、《學政全書》律例,俱有優(yōu)免條款。本色優(yōu)免,刊載糧冊,歷年可驗。至前縣憲李始諭:二十二年起,新科各生不得扣免。以致差承希圖溢收。合僉懇照舊施行,毋俾差承混徵。切呈。批:查明例案示遵。嗣,糧承張耀等查覆,再加批:仍照舊例,一體優(yōu)免,以示體恤。存案。
田
泉環(huán)山帶海,海濱地瘠鹵,所樹藝,惟麰麥、黍稷、瓜蓏之屬,絕少粳稻。山氓佃作,間有腴衍地,然多凌層阜,而理錢鏄耕獲,所獲大率以人力勝,其為上腴田土不多也。五代偽閩王延鈞遣官弓量田土,定為三等。以膏腴者給僧道,中、下者給土著、流寓。由是膏腴田地盡入寺觀,民間乃得其磽窄者。先后如王廷彬、陳洪進諸家,多舍田入寺,顧竊檀施之名,多推產(chǎn)米于寺而以輕產(chǎn)遺子孫,故寺田產(chǎn)米比民業(yè)獨重焉。宋建隆初,命官分詣諸道均田,時陳洪進納土,詔以田土高下第為五等。于山田又分三等。然承平既久,荒墾互易,而偽匿俵寄,蠹弊叢生。朱文公主簿同安,深知其弊;后守漳州,上言經(jīng)界為民間莫大之利,紹興中已推行各處,公私兩便。獨泉、漳、汀三州未行,宜擇官吏委任,責成打量畝步,攢造圖帳,費從官給,隨產(chǎn)均稅,庶宣上德而惠黔黎,請先行之漳州。明年春,詔漕臣協(xié)力共事,而貴家豪右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撓之,前詔遂格。于是終宋之世,田土高下,變眩莫據(jù)。至元世益多欺隱。延祐中,用廷臣議,令民自實田,不實者罪之,沒其田,亦不果行。明興,詔天下田地、山林、池塘、海蕩等,悉書其名數(shù)于籍。其田之等有二:曰官,曰民。若職田,若學田,若廢寺,若沒官,若官租,皆系之官。職田者,唐制職官所分之田也;學田者,府縣以贍學校之田也;廢寺田者,額廢而入官者也;沒官田者,籍沒之家入官者也;又有原沒、今沒之別。官租田者,籍沒之田而募人耕種者也。民田苦徭役重累,官田有折價而無徭役,故豪家操鬻田者之急,或強冒官產(chǎn),或減畝合券,乃鬻田者亦久操之,懸產(chǎn)不推,迄于死徙,其子孫稚弱淪亡,竟無從究詰。間或有水漂沙壓,田去產(chǎn)存,饔殮無資,而追呼日迫。凡此二者不得不號吁于官,官司憐之,浮糧之名,所由起矣。顧又有宿奸巨蠹、入錢里胥,飛詭旁射,以濱溪、濱海、崩陷為詞,名曰“浮糧”,而皆實產(chǎn)也。其巧詐不可勝窮,訟端日繁。萬歷十年,下方田之令。晉江令彭國光,勵精集事,履畝定則,分上中下派產(chǎn),業(yè)戶隨坵段各授一紙,匯登簿籍。每畝派官米若干,民米若干,鈔米若干。寺田之已經(jīng)找買及現(xiàn)在寺者,一概丈量灑派。計溢額一千四百八十頃八十九畝有奇,而產(chǎn)米亦增五分之二。自是浮糧除免,疆理不淆,爭訟為之稍息。而獨寺僧之與民間相告訐也,則積歲不休云。先是,嘉靖中,有大工之役,費無所出,令民間找買寺田。迨季年閩中倭亂,兵餉匱乏,撫按復議寺在僧存者,內(nèi)將四分給僧焚修,六分抽餉,行之已久。萬歷十九年,倭警復聞,先后巡撫復相繼清查助餉,乃有司奉行太過,而奸僧尋端起釁,告訐不休。府詳:請將庫收官帖,盡行提查。捕系置對,蔓引株連,民甚病之。尚寶卿永春人李開藻貽書方伯范公淶。其書縷縷千余言,大略謂寺田奉旨變賣,業(yè)在嘉靖中年找買,后既經(jīng)丈量,已攤?cè)朦S冊,歲辦糧差,與民業(yè)無異。七八十年間,時事遷移,其子孫不能守,鬻之他人,庫收官帖歷年既久,安得一一存留,而有司毛舉數(shù)罟,展轉(zhuǎn)追求,至比于民間貼契之說,猥鄙特甚。且令胥役居為奇貨,黔黎日困陷阱,非仁人所忍聞也。范方伯以白撫院,其事乃寢,民得以少蘇。顧寺田產(chǎn)米,比民田獨重。其存在僧者,或寺廢僧亡,寺餉無著而卸累售主。其賣在民者,或以寺作民,急賣輾轉(zhuǎn);而坐賠寺餉,百余年來告訐紛紛。雍正年間,晉江令、唐孝本憫念民艱,設局清查,以一田不堪兩賦,詳請題豁而部駁不行。
賦
唐楊炎作兩稅法,五代因之。偽閩之賦于民,大率仿兩稅而加重焉。宋太平興國中,遣左補闕王永、大仆寺丞高象先均福建田稅,蠲偽閩時宿逋,改罷其無名之征。度田土高下,定出產(chǎn)錢,分為五等,以人戶貧富為差。有公田之賦,有民田之賦,有雜變之賦,而又有支移折變名色。本府七縣產(chǎn)錢共三萬三千五百九十八貫二百二十七文零。又有夏秋二稅,夏稅有折變布稅、小麥、稈草三項。秋米有糙、白二米,有折變黑豆一項。夏稅錢本州總計三萬八千三十貫五百九十九文。糙米本州總計七萬五千六百九十三石一斗二升四合四勺有奇。白米本州總計四萬六千四百五十四石四斗五升有奇。黑豆錢本州總計三萬六千二百七十八貫五百八十文。凡折變者并與除本稅,然非產(chǎn)錢及三等以上者不科。其役法則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xiāng)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实v、至和中,韓琦、韓絳、蔡襄等,極論江南福建衙前里正之弊,襄則請以產(chǎn)錢多少定役輕重。已乃更著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役法,下三司頒行,罷甲頭保正。至于差役,雇役之議,紛紛更變,而識者終以雇役為長,宋制如此。元初賦法,只徵秋租,而折其三分之二為鈔。元貞二年乃定夏稅,諸路不同,無可考證。明代賦法,遠監(jiān)宋代。曰官米、民米,即公田、民田之賦也;曰秋糧米、夏稅鈔、秋租鈔,即兩稅之賦也;曰魚課、鹽課、鐵課、酒稅、商稅,即雜變之賦也。役法有力差、銀差,如上下衙門庫子主官物,似宋之衙前,而流弊亦似之;坊里長即宋之督賦稅者也;機兵、弓兵、民壯,即宋之逐捕盜賊者也;書手、隸兵、祇候、門子、斗級、獄卒、鋪司輿齋夫、膳夫、馬夫之類,即宋之給使令者也。創(chuàng)造之初,法制未備,承平之后,蠹弊漸滋。洪武初年,官米輕重不同,重者至一石,輕者亦至一斗。宣德五年,乃下減分之令。凡官米徵一斗至四斗者,減十分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減十分之三,遂為定則。官米舊時本折中半折色米,徵銀解京;本色米存留各倉。民米舊以十分為率,七分徵本色,派倉;三分徵折色,解京。正德十四年御史沈灼奏官米俱折色解京,民米俱存留各倉。官米分四等徵納:三斗以下,每石折銀三錢六分;三斗以上,每石折銀三錢三分;五斗則米每石折銀三錢;七斗則米每石折銀三錢五分。如晉江及同安,米多于解京原額,則以解;剩,官折撥倉,與民米兼充軍糧。其各縣官米不足解京原額,則取民米之折價者以足解京之數(shù)。其民米并秋租鈔米,半納本色,半納折價。每石折銀五錢。新增起科米并浮糧米,俱全徵折價,每石二錢五分。相兼分撥各倉。凡官、民米,皆有加耗,準備倉廒虧損。已復稍增,紐入正額支銷,民稱便至今。獨里甲之役,有甚為民苦者。始,坊里長在官專掌催錢糧,勾攝公事而已,其后乃以支應官府諸費,若祭祀、鄉(xiāng)飲、迎春等事,皆責措辦。浸淫至于雜供私饋,無名百出,一紙下徵,刻不容緩。加以吏皂抑索其間,里甲動至破產(chǎn),此其弊輿宋等矣。正德十五年,御史沈灼議將通縣費用分正、雜二綱,以丁四糧六法科派。正綱費用,可得稽按;雜則私而難核,其供饋繁靡如故也。嘉靖十六年,御史李元陽憫閭閻受弊,再議徵銀儲庫,用度各有定則,但額外費繁,支應不給,仍令里長貼辦,稱為班次;又雜泛名色猥瑣,甚或借辦鋪戶,全不償價,或半給者有之,較其一年供億,倍于二綱之數(shù),而里甲困憊不減前時。徭役最重者,莫如庫子。夫廩保庫子,主策應心紅、紙扎、酒席、下程之費,而官司或媚奉過賓,泥沙錢谷,私衙傳索,亦復不貲。嘉靖之季年,郵券濫冒,往來如織。至者多擁賓從,行李輜重過當,夫廩保之供給,殆不堪命。于是撫按兩院,始令各縣除正、雜之名,止稱綱銀,以丁四糧六審定規(guī)則。又謂十甲輪差,遇有本甲丁米少者則銀少而輕差,或本甲丁米多者則銀多而差重,未免有不均之嘆。乃又令各縣將實差丁米分為十段派編,其法頗稱詳明,然民困猶未甚蘇息。既而都御史汪道昆以總兵戚繼光蕩滅倭寇,實藉金華兵之力,遂調(diào)金華兵戍守,議加派軍餉丁四糧八,奉旨定賦,而民又增一役矣。至萬歷初年,都御史龐尚鵬始議“一條鞭”之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額若干,綱徭兵站加銀額若干,通為一條。其曰“綱銀”,則院司、郡邑之供應,祭祀之費用,生員之試賞,舉貢進士之盤纏,牌坊皆統(tǒng)焉。其曰“均徭銀”,則諸司之祇候、隸兵、庫子、門子、倉庫夫、壇夫、齋夫、膳夫、陂夫、館夫、獄卒、斗級、弓兵、鋪司兵、巡欄之役皆統(tǒng)焉。即庫子、驛站之徭差,舊時為民苦者,一概通融均派。民供其入,官司其出,而奸徒無所藉手,民甚便之。國朝因明舊制,取其便民,永遠遵行。
今按:晉江縣原額官民田地、山蕩、池塘坂四千二百六十八頃一十四畝二分。內(nèi)原報遷移、荒蕪、逃亡產(chǎn)二百七十二頃三十七畝四分六厘四毫零九忽九微六纖九沙三塵四埃二漠。又乾隆二年,奉文豁免逃亡、故絕、水沖、坍陷民鹽田地產(chǎn)一十二頃一十五畝九分三厘七絲七忽三纖。又乾隆七年,奉文建蓋西倉衙署地基,豁產(chǎn)七畝七分三厘。又乾隆九年,奉文豁免萬承儀,蕭九娘水沖沙壓產(chǎn)三頃二十一畝六分一厘三毫一絲八忽。又乾隆十七年,奉文豁免黃芳滔、陳德遵水沖沙壓產(chǎn)四十九畝四分一厘三毫。
實額官民鹽田地、池塘坂三千九百七十九頃八十二畝零四厘八毫九絲五忽零六塵五埃八漠。
一則徵糧料差,增官田五頃八十四畝七分七厘九毫九絲八忽八微一纖二沙八塵,共徵銀五十五兩一錢八分零四毫四絲一忽六微。
一則徵糧料差,增民田地二千七百三十九頃四十畝三分七厘,共徵銀二萬三千四百四十七兩二錢五分四厘,共徵米一千六百五十一石一斗六升四合。每畝徵銀八分五厘五毫,每畝徵米六合二抄七撮七圭四粒二黍。
一則徵糧料差,增鹽田地六百九十三頃八十三畝一分五厘,共徵銀三千九百四十八兩八錢四分一厘六毫五絲七忽四微,共徵本色米四百一十八石八斗。
一則徵糧料,增民鹽田地五百二十八頃八畝八分八厘,共徵銀二千六百三十三兩二錢九分二厘,共徵米三百一十八石三斗七升三合三勺九抄。
一則徵糧料,增鹽田地九頃八十四畝九分二厘,共徵銀四十九兩一錢零六厘,共徵米五石九斗三升六合。
一則徵糧料六百文,則鈔坂一頃八十五畝七分三厘,共徵銀七十二兩五錢一分四厘,共徵米五石六斗二升九合零。每畝科鈔六百文,共計鈔一十一萬一千四百三十八文。每百文折稅米四升,共稅米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二勺。每石徵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每畝徵米三升零三勺一抄九粟六粒七黍。
一則徵糧料五百文,則鈔坂九十四畝二分二厘,共徵銀三十兩六錢五分五厘,共徵米二石三斗七升九合。每畝科鈔五百文,共計鈔四萬七千一百一十文。每百文折稅米四升,共稅米一十八石八斗四升四合。每石徵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每畝徵米二升五合二勺五抄八撮四圭一粟三粒八黍。
以上實額官民鹽田地、池塘坂三千九百七十九頃八十二畝零四厘八毫九絲五忽零六塵五埃八漠,共徵銀三萬零二百三十六兩八錢四分三厘一毫,共徵米二千四百零一石零二升零六勺一抄。
一雍正元年報墾,遵照新例應于雍正六年起科民田地二頃七十一畝七分五厘一毫二絲,共徵銀二十三兩二錢六分八毫零,共徵本色米一石六斗三升八合三勺。每畝徵銀八分五厘五毫九絲六忽二纖一沙,每畝徵米六合二抄七撮七圭四粒二黍。
一雍正二年報墾,遵照定例于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二十四畝四分二厘,共徵銀二兩九錢二分,共徵本色米一斗四升七合一勺七抄??苿t如前。
一雍正六年里民首報開墾,遵照定例應于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二頃七十三畝三分六厘三毫,共徵銀二十三兩三錢七分八厘,共徵本色米一石六斗四升五合七勺八抄??苿t如前。
一雍正八年里民自首墾復奉檄歸入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一十九畝四分一厘一毫三絲,共徵銀一兩六錢六分一厘,共徵本色米一斗一升七合五勺七抄??苿t如前。
一雍正三年報墾展界,遵照定例應于雍正八年起科民田地一十七畝八分正,共徵銀一兩五錢二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一斗零七合二勺九抄??苿t如前。
一雍正四年報墾,遵照定例應于雍正九年起科民田地二十五畝二分八厘,共徵銀二兩一錢六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一斗五升二合三勺八抄??苿t如前。
一雍正五年報墾,遵照定例應于雍正十年起科民田地一頃七十畝六分二厘四毫正,共徵銀一十四兩六錢四分,共徵本色米一石零二升八合四勺四抄??苿t如前。
一雍正十年原報丈溢,復遵照里民自首例應于雍正十年起科民田地六十七畝零四厘七毫九絲,共徵銀五兩七錢三分九毫,共徵本色米四斗零四合一勺四抄??苿t如前。
一雍正八年報墾,遵照定例應于雍正十三年起科民田地一畝二分一厘一毫,共徵銀一錢三分六厘,共徵本色米七合??苿t如前。
一雍正九年續(xù)報八年墾復展界,遵照定例應于雍正十三年起科民田地一十六畝三分一厘八毫,共徵銀一兩三錢九分五厘,共徵本色米九升八合二勺??苿t如前。
一雍正十年墾復遷移,遵照定例應于乾隆二年起科民田地四十畝二分三厘三毫七絲,共徵銀三兩四錢四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二斗四升二合一勺一抄??苿t如前。
一雍正十一年報墾,遵照定例應于乾隆三年起科民田地三十四畝五分八厘七毫,共徵銀二兩九錢六分,共徵本色米二斗零八合四勺一抄??苿t如前。
一雍正十二年報墾,遵照定例應于乾隆四年起科民田地六十二畝五分九厘,共徵銀五兩三錢五分七厘,共徵本色米三斗七升七合??苿t如前。
一雍正十三年報墾,遵照定例應于乾隆九年起科民田地五頃三十三畝五分五厘一毫,共徵銀二十六兩六錢四分,共徵本色米三石二斗一升六合九勺??苿t如前。
一乾隆五年報墾,遵照定例應于乾隆十年起科民田地二頃七十二畝八分九厘三毫,共徵銀一十三兩六錢六分七厘,共徵本色米一石六斗四升四合九勺??苿t如前。
一乾隆十八年里民首報開墾,遵照定例應于自首之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八畝五分五厘,共徵銀七錢三分二厘,共徵本色米五斗一升五合七勺??苿t如前。
一乾隆二十二年里民首報開墾,遵照定例應于自首之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一十畝零三毫九絲,共徵銀八錢五分六厘二毫,共徵本色米六升零三勺??苿t如前。
一乾隆二十三年里民首報開墾,遵照定例應于自首之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一十五畝四分八厘,共徵銀一兩三錢二分五厘,共徵本色米九升三合三勺。科則如前。
一乾隆二十七年里民首報開墾,遵照定例應于自首之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三十五畝七分一厘四毫,共徵銀三兩零五分六厘九毫,共徵本色米二斗一升五合三勺。科則如前。
一乾隆二十八年里民首報開墾,遵照定例應于自首之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八畝七分二厘,共徵銀七錢四分六厘,共徵本色米五升二合六勺??苿t如前。
一乾隆三十一年里民首報開墾,遵照定例應于乾隆三十六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一畝,共徵銀八分六厘,共徵本色米六合。科則如前。
一乾隆三十年里民首墾,遵照定例應于乾隆三十九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三畝七分八厘九毫五忽,共徵銀三錢二分四厘,共徵本色米二升二合八勺??苿t如前。
又清丈清陽市里民占墾盈塘,遵照定例應于乾隆四十二年升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八十四畝四分三厘一毫,共徵銀七兩二錢七分二厘,共徵本色米五斗零八合九勺??苿t如前。
一乾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墾,遵照定例應于乾隆四十六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二十六畝四分四厘二毫一絲七微六纖,共徵銀二兩二錢六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一斗五升九合四勺。科則如前。
一乾隆四十九年里民首墾,遵照定例應于乾隆五十四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六畝四分九厘九毫七微九纖三沙六塵五埃八漠,共徵銀五錢五分六厘,共徵本色米三升九合二勺??苿t如前。
一嘉慶十三年里民首墾,遵照定例應于嘉慶二十三年起科額外溢出徵糧料差,增民田地五十二畝四分一厘五毫三絲,共徵銀四兩四錢八分七厘,共徵本色米三斗一升五合九勺??苿t如前。
以上新舊墾田共二十頃零八十四畝一分三厘五毫四絲六忽五微五纖三沙,共徵銀一百五十兩零五分七厘八毫八絲,共徵本色米一十三石零二升四合九勺九抄。
一乾隆三十年清丈查報,奉文豁免逃亡、故絕、水沖、坍陷無徵鹽田地五十二頃三十二畝五分一厘七毫,共無徵銀四百三十兩零八錢六分七厘,共無徵本色米三十一石五斗四升一合。
一嘉慶九年清丈查報,奉文豁免被水沖陷糧料差增民田地五十畝零四分四厘九毫四絲二忽六微,共無徵銀四兩三錢一分八厘二毫,共無徵本色米三升四合一勺。
以上原額并節(jié)年清查,新舊報部墾復豁免,現(xiàn)在通共實額官民田地、山蕩、地塘坂三千九百四十七頃八十三畝二分一厘七毫九絲八忽九微五纖三沙六塵五埃八漠,共徵銀二萬九千九百五十二兩二錢三分六厘七毫,共徵本色米二千三百八十二石三斗七升零五勺。外附丁口糧實徵銀五千五百一十七兩三錢四分正。按晉邑惟水田獨多,旱田次之,池塘山蕩又次之。而池塘則僅三頃有奇。其隸于官者,向來徵銀每畝九分四厘八毫零。隸于民者,有每畝八分五厘五毫零,科則不等。自雍正元年奉文勻徵,每畝俱定地丁銀一錢零三厘一毫六絲。其隸于鹽者,向來徵糧,有每畝五分六厘九毫零,有每畝四分九厘八毫零,科則亦異。自雍正元年奉文勻徵,每畝俱定地丁銀六分三厘九毫。地丁之外,又分潯美、■〈氵丙〉洲二場,另欵派徵,名曰鹽折。其隸于潯美場者,每畝加徵鹽折銀三分二厘二毫;隸于■〈氵丙〉洲場者,每畝加徵鹽折銀二分零二毫余。
附徵項下:
寺租充餉銀五百四十一兩九錢七分。
修倉銀八兩二錢八分七厘。
酒稅銀五十二兩六錢。逢閏應加徵銀四兩三錢八分四厘。
起運價腳漁課銀六十二兩八錢一分五厘。
漁課銀四百一十九兩五錢七分二厘。
軍辦漁課銀二十八兩五錢五分五厘。
升科漁課銀七錢正。
以上雜項租稅,共銀一千一百一十四兩四錢九分九厘。
外,原泉糧廳附徵泉州衛(wèi)改歸縣徵,實額本折色屯田地四十六頃五十二畝三分二厘。內(nèi)折色米二百一十五石四斗一升,共徵屯折、屯丁、修倉等銀六十兩零二錢二分三厘,共徵本色上倉米七百零八石零一升八合。
附徵泉州衛(wèi),新增屯丁一百四十九丁,共徵丁銀五十二兩零四分二厘。
以上屯田,屯丁,共銀一百一十二兩二錢六分五厘。
外,附徵永凝衛(wèi),改歸縣,原額本折色屯田地三十四頃三十四畝五分九厘。內(nèi)折色米九十一石四斗一升七合七勺,共徵屯折、屯丁、修倉等銀四十二兩六錢九分九厘,共徵本色上倉米五百四十九石零六升七合四勺。
附徵永凝衛(wèi),新增屯丁一百一十九丁,共徵丁銀四十一兩五錢六分四厘。
以上屯田、屯丁,共銀八十四兩二錢六分三厘。
外削免額銀一千四百九十五兩四錢五分八厘。
匠班奉文勻入田糧內(nèi),徵解銀九十三兩九錢九分八厘。
勻貼顏料不敷正價銀二百五十五兩六錢七分九厘。
以上丁口、田地、正附屯,總共徵銀三萬八千六百二十五兩七錢三分八厘。
內(nèi)又除扣辦解本折色,香、顏各料并新增錫料,添解沉香,黃、紅銅及解辦黑鉛水腳等項,除奉文烏梅、降香、桐油停解,扣除水腳外,共銀四百六十兩零九錢四分一厘。
現(xiàn)在實徵正、附徵地丁銀三萬八千一百六十四兩七錢九分七厘。酒稅逢閏加徵銀四兩三錢八分四厘在外。
存留額載:
支解項下,科舉進士牌坊銀二百兩零二錢五分。
經(jīng)費項下,銀二千七百六十四兩三錢四分六厘六毫。
分巡興、泉、永道俸銀一百零五兩整。門子四名、皂隸一十二名、健步一十二名、聽事二名、鋪司二名、轎傘夫七名,共三十九名,工食銀二百四十一兩八錢整。
泉州府知府俸銀一百零五兩整。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庫子四名、斗級六名、禁卒十二名、轎傘夫七名,共七十三名,工食銀四百五十二兩六錢整。
泉州府廈防同知俸銀八十兩整。門子二名、皂隸一十二名、健步八名、斗級四名、轎傘夫七名,共三十三名,工食銀二百零四兩六錢整。
泉州府馬巷通判俸銀六十兩整。門子二名、皂隸一十二名、健步八名、民壯二十名、轎傘夫七名,共四十九名,工食銀三百零三兩八錢整。
泉州府經(jīng)歷俸銀四十兩整。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整。
泉州府司獄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整。皂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整。
泉州府儒學教授、訓導二員,俸銀八十五兩整。門斗三名、齋夫二名,共五名,工食銀三十一兩。又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
晉江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整。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肩夫七名、庫子四名、斗級四名、禁卒八名、民壯三十名,共七十九名,工食銀四百八十九兩八錢整。
晉江縣石獅縣丞俸銀四十兩整。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一十名,共一十六名,工食銀九十九兩二錢整。
晉江縣儒學教諭、訓導二員,原俸并加增俸銀八十兩整。門斗三名、齋夫三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又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
晉江縣雒陽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整。皂隸二名,工食一十二兩四錢整。
晉江縣鷓鴣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整。皂隸二名,工食一十二兩四錢整。
晉江縣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整。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整。
驛站項下,晉安驛膳夫、馬夫廩糧等銀一千六百一十四兩四錢四分,內(nèi)應解驛站裁肆等欵,銀九百三十九兩九錢八分,實支銷驛站膳夫廩糧等銀六百七十四兩五錢。
支發(fā)項下,銀三千一百一十三兩零七分九厘。
布政司宴賞貢使銀二兩四錢。
泉州府儒學廩生四十名,廩糧銀一百一十五兩七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二忽。無閏之年,年扣存銀三兩七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二忽,俟閏給發(fā)。
圣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泉州府學。
泉州府學歲貢生員往京盤纏、旗匾銀二兩五錢。
晉江縣儒學廩生二十名廩糧銀五十七兩八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無閏之年,年扣存銀一兩八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俟閏給發(fā)。
圣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晉江縣學。
晉江縣學歲貢生員往京盤纏,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文廟山川社稷等壇祠祭費銀二百二十三兩。
關帝廟祭費銀二十四兩。
文昌宮祭費銀一十六兩。
鄉(xiāng)飲賓酒席銀一十五兩零三分。
習儀拜賀、救護廷燎銀六錢。
祈晴、禱雨香燭銀三兩。
存恤孤貧口糧銀七百一十兩,又衣布銀一百零九兩一錢二分。
囚犯口糧銀三十兩。
修理兩學、山川社稷、城隍等壇祠銀四十兩。
續(xù)編內(nèi)閣李春秋祭祀銀六兩。
鄉(xiāng)賢、名宦二祠門子一名,工食銀二兩。
看守山川社稷、郡厲等壇夫二名,工食銀二兩四錢。
道府同知、通判看館門子共四名,工食銀六兩。
雒陽橋子一名,工食銀九錢。
府前、鼓樓、雒陽等鋪司兵四十一名,火把、工食銀三百七十兩零一錢四分。
安平、秀山、福全等鋪司兵三十名,工食銀一百一十一兩六錢。
添設蓮埭、新亭鋪司兵二名,工食銀五兩四錢九分二厘。
雒陽、鷓鴣二巡檢,弓兵每一十八名,共三十六名,工食銀六十五兩七錢二分。
大比進士花幣、旗匾銀三十六兩。
新科舉人花幣、旗匾銀八十八兩二錢七分五厘。
舊科舉人盤纏、酒席銀九百七十七兩。
武舉盤纏銀九十一兩六錢一分二厘。
以上除節(jié)年續(xù)裁、新裁,復奉留給,共應留給銀七千六百九十七兩七錢五分五厘。內(nèi)除扣解布政司銀一千三百九十六兩七錢八分,實在存留銀六千三百兩零九錢七分五厘,尚該額銀三萬零四百六十七兩零四分二厘,歸于起運項下。
解沉香正價銀九兩整。
解本色、辦顏料銀四百五十一兩九錢四分一厘二毫。
解寺租、漁課、酒稅、修倉等銀共一千一百二十五兩一錢六分三厘四毫。
解匠班銀九十三兩九錢九分七厘五毫。
解削免額銀一千四百九十五兩四錢五分八毫。
解勻貼顏料不敷正價銀二百五十五兩六錢七分八厘。
解屯田、屯丁銀一百九十八兩七錢八分九厘。
以上共銀三千六百三十兩零二分七厘一毫。內(nèi)除外尚應解銀二萬六千八百三十七兩零一分四厘九毫。
錢糧耗羨,每兩加一,共該銀三千八百六十二兩五錢七分三厘八毫。
又封平銀二分,共該銀七百七十二兩五錢一分五厘。共應隨徵加一、二耗羨平余銀四千六百三十五兩零八分九厘。
內(nèi)應解司庫耗羨公費銀八百七十五兩四錢八分五厘。
分巡興、泉、永道養(yǎng)廉銀一千零九十兩四錢八分六厘。
泉州府知府養(yǎng)廉銀一千零九十九兩九錢六分八厘。
廈防同知加增養(yǎng)廉銀四百兩整。
馬巷通判養(yǎng)廉銀二百兩整。
晉江縣知縣,除米耗外,養(yǎng)廉一千零四十九兩一錢五分。于錢糧耗羨內(nèi)存支銀一千零五十九兩七錢一厘。尚不足銀一百四十兩二錢六分八厘,在于徵收屯米耗羨內(nèi)存支。
泉州府經(jīng)歷一員、司獄一員,縣丞一員,巡檢二員、典史一員,共六員,每員養(yǎng)廉并加給銀四十兩,共銀二百四十兩。
額派解司公費銀八百六十八兩七錢一分二厘。
撥給老農(nóng)花紅酒醴銀四兩整。系歷任知縣捐俸給發(fā),并無開銷。
給額外孤貧詳定報銷二十名,應給口糧銀七十一兩。
額徵稅契銀八百二十六兩七錢九分三厘。
額徵當稅銀一千四百兩。每間徵銀五兩,豁除新續(xù),隨時增減,年無定額。隨糧起解。
叛產(chǎn)稅銀六兩四錢九分七厘。
學租銀三十六兩零九厘。發(fā)儒學,散給廩生貧士。
額徵秋屯米共三千六百八十八石零六升。
徵收叛產(chǎn)租谷,折米一十七石九斗零八合。
附詳定糧價告示
欽命福建布政使司積為遵批聲明懇恩察核出示便民事案,準前署司王移交嘉慶十七年九月初八日奉督部堂汪批,前署司呈詳本年八月初八日奉督憲批,據(jù)晉江縣紳士粘克昌等呈稱:切地丁錢糧以正銀一兩并加耗平費,共應繳一兩一錢二分,各屬通行。冊據(jù)嘉慶十五年南民陳爾孚呈請定價折錢徵收,蒙撫憲張、藩司景行示南安,委員監(jiān)貼,聲明得糧銀一錢者,連耗折收錢一百二十三文二毫,已成檔案,永為定例。本年三月二十七日憲駕按臨泉郡,昌等粘示呈懇恩準循例。蒙批:各屬銀錢市價互有增減,殊難一律相比。且晉邑現(xiàn)在市行錢價若干,是否與南安相同,未據(jù)聲明詳細,無憑核示。著指實聲明,另呈察核。粘抄附。憲批明慎,合邑謳歌。伏查晉、南市行錢價,每月按上、中、下旬開報。南安繳解錢糧、紋銀,亦在泉城與銀匠兌換。是換價繳解,南安以晉江為平準。晉江之市價,即南安之榜樣,相比原自一律。間有增減,而增則均增,減則均減,邑雖兩地,市無二價也。今晉江納糧銀一錢者,在城收一百七十三文,出鄉(xiāng)收二百四十、五十不等。竊以民同、糧同、市價同而獨徵收互異,慮未便民。況晉、南聯(lián)屬,相距不遠十里,前年南安得援安溪、永春、海澄等例,蒙準出示遵行,則晉江首邑,亦可援南安糧例,籲請一體行司照價示遵。仰見憲恩覃敷于一筆,而窮黎感戴乎萬家,合亟遵批聲明。扳呼大人俯念晉、南均托帡幪懷保,總無榮枯,恩準察核飭行藩司,將昌等晉邑錢糧,按照南邑糧例出示遵行,澤遍民生等情。奉批仰福建布政使司查議通詳察奪,等因奉此。本署司遵查,徵收錢糧,例應聽民自封投柜,間有畸零小戶,亦準折錢徵納,以免傾銷折耗。嘉慶四年欽奉上諭,以及十四年接準部咨掌京畿道御史常奏請重申禁令,欽奉諭旨訪查參辦案內(nèi),經(jīng)前司議定章程,遞年春秋兩徵,責成經(jīng)徵地方官,先期確按時價換銀上庫。錢數(shù)擬定每正銀一錢,應折收制錢若干。每耗銀一分二厘,應折收制錢若干。春徵,于開印前詳?shù)剑磺镝?,于七月初旬?nèi)具詳,由司核議。詳候核定,再行給示,發(fā)交實貼收糧各處所,一體遵照輸將。仍由司不時遴委丞倅佐貳人員前赴訪查,開具實貼處所、日期,通報察查。倘仍前匿混違延,直至開期以后尚不具詳,或?qū)猛a缰H詳報塞責,一面按照省會時價給示,委員賫貼,仍鎖孥庫柜丁胥解究,以重課餉而恤民隱等由,詳奉批準通飭遵照。并于開徵之先,嚴行札催,各在案。各屬如果實力奉行,并非難辦之事,自應依期詳報,以憑核詳給示曉諭。將泉屬各縣,一任頻催,從不詳報錢價,司中無憑核定價值,詳候核實給示。又于十五年南安縣民陳參祐赴撫憲呈請給示遵完等由,奉批:該縣小戶錢糧,前據(jù)稱核定時價,由司飭發(fā)等情在案。如果司縣胥弊延匿,殊屬藐玩,仰司立即嚴行查究。一面按照南邑現(xiàn)在價銀頒示,委員監(jiān)貼,毋許浮勒,致干究辦等因。又經(jīng)前司查明南安現(xiàn)在摺報,內(nèi)開鏡面庫平銀每兩易換一千一百文。請將該縣徵收小戶錢糧,每正銀一錢折收錢一百一十文,隨徵耗羨銀一分二厘,折收錢一十三文二毫,正耗共銀一錢一分二厘,折收錢一百二十三文二毫,給示委員監(jiān)貼。如有時價長落,仍準隨時具詳折納,以昭平允。詳奉兩院憲批,如詳給示,委員監(jiān)貼。將委員銜名及實貼日期具報等因,業(yè)經(jīng)遵批給示,發(fā)貼徵輸,又在案。茲據(jù)該縣紳士粘克昌等赴督憲呈請晉邑錢糧按照南邑糧例出示遵行等由,奉憲臺批司查議通詳。查錢糧絲毫均關國帑,難容胥役浮收勒折,亦不許刁民藉端抗欠?,F(xiàn)在積欠錢糧,奉旨嚴催,緊急經(jīng)徵。各員如再不遵禁令,一任胥吏等浮收加多,以閭里之輸將,供丁胥之溪壑,何以恤民隱而裕國課?自應一例給示頒發(fā),實貼通曉,俾小戶得以遵示完納,以杜浮勒,以免積欠。現(xiàn)據(jù)署晉江縣趙令摺報,八月份鏡面庫平紋銀每兩易換一千一百二十文,請將該縣徵收一錢以下零星小戶錢糧,每徵銀一錢折收錢一百十二文,隨徵耗羨一分二厘,折收錢一十三文,正耗銀一錢一分二厘,合共折收錢一百二十五文。其一錢以上各戶錢糧,仍令自封投柜,毋許折收。由司給示,移道委員監(jiān)貼。仍將委員銜名及實貼日期、處所,通報察查,如有時價長落不同,仍準隨時具詳,務期弊絕風清,課額不致拖欠,訟源亦可永杜。緣奉前因,理合查議通詳,是否有當,伏候憲臺察奪批示祗遵等由。奉批如詳給示,移飭遵照辦理。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又于九月十三日奉巡撫部院張批,詳仝前由,奉批如詳給示,移道飭遵。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各等因奉此。合就遵批給示,頒發(fā)通曉,為此示,仰晉江縣轄各糧戶及柜胥、糧差、銀匠人等知悉。凡有各糧戶應完糧銀,數(shù)在一錢以上者,聽民完銀自封投柜,其畸零小戶一錢以下者,遵照前署司核定價值,每正銀一錢折納制錢一百一十二文,隨徵耗羨銀一分二厘,折納錢一十二文,正耗共銀一錢一分二厘,共折納錢一百二十五文。如有時價長落,仍聽該縣隨時具詳徵收。爾等各糧戶務須踴躍輸將,早清國課,倘有丁胥、銀匠人等故意刁難,額外浮勒等情,許各該糧戶指名呈究,以憑嚴辦。爾等亦不得藉端抗欠,并干拏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嘉慶十七年十月初七日給。
附紳衿優(yōu)免例案條款
乾隆元年奉上諭:任土作貢,國有常經(jīng),無論士民,均宜輸納。至于一切雜色差徭,則紳衿例應優(yōu)免。乃各省奉行不善,竟有令生員充當總甲圖差之類者,殊非國家優(yōu)恤士子之意。嗣后舉貢生員等,著概行免派雜差,俾得專心肄業(yè)。倘于本戶之外,別將族人借名濫充,仍將本生按律治罪。載《學政全書》。按:優(yōu)免丁徭一例,即《周官》國中賢能皆舍,《王制》“升于學者不徵于司徒”意也。國朝順治初年,用前明萬歷一條鞭法,就田納糧,計丁當差。凡紳衿、書吏、老疾并得優(yōu)免,自三十丁至一丁為等差。至順治十二年清查江南道逋賦,始通行各省紳衿止得優(yōu)免本身丁徭。康熙五十二年奉恩詔,戶口永不加賦。至雍正二年,將丁勻入田內(nèi),地丁銀始合為一。泉屬五邑戶口,鹽灶丁銀一錢六分,民戶丁銀一錢九分二厘。晉邑以鹽丁論,紳衿優(yōu)免一錢六分。四邑從民丁論,優(yōu)免一錢九分二厘。參考漳州屬邑,優(yōu)免二錢二分,均有定額。又嘉慶十六年新刊《律例全書輯注》戶律中載,紳衿除優(yōu)免本身丁徭外,不得將族人子孫攙入本戶,是我朝圣圣相承德意。又查漳志,前此丁徭之害,每十甲設一里長,派撥民丁充當驛站夫役。里長皆兇悍無賴之徒,強勒殷戶供給夫馬,一費數(shù)百金,必破耗家產(chǎn)乃止。至貧戶當差者,拋妻鬻子,流離轉(zhuǎn)徙??滴醵辏氖織l列情弊,僉請督憲姚,擇其謹愿者舉為里長。嗣后奉文將丁折銀納官,聽官自雇驛站夫馬。而優(yōu)免一條,當年有司官既歸入削免銀額,仍就田產(chǎn)加派以充其數(shù),是士子空有優(yōu)免之名,而民戶反居重徵之累也。然優(yōu)免之例尚存,故各州縣奉行,無敢廢者。
嘉慶二十三年,邑士僉請晉江縣知縣周照舊施行。呈云:切地銀即粟米之徵,丁銀即力役之徵。地銀自是定額,丁銀則有優(yōu)免。蓋自《周禮》國中賢能皆舍,《王制》“升于學者不徵于司徒”。國朝用前明萬歷一條鞭法,就田納糧,計丁當差。凡紳衿、書吏、老疾,并得優(yōu)免,自三十丁至一丁為等差。順治十二年清查江南逋賦,始通行各省紳衿止得優(yōu)免本身丁徭??滴跷迨?,奉恩詔,盛世滋生戶口,永不加賦。雍正二年,將丁銀勻入田內(nèi),地丁銀始合為一。而紳衿丁銀仍得優(yōu)免。故《臥碑文》、《學政全書》律例,俱有優(yōu)免條款。本色優(yōu)免,刊載糧冊,歷年可驗。至前縣憲李始諭:二十二年起,新科各生不得扣免。以致差承希圖溢收。合僉懇照舊施行,毋俾差承混徵。切呈。批:查明例案示遵。嗣,糧承張耀等查覆,再加批:仍照舊例,一體優(yōu)免,以示體恤。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