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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二重國家》:國家的兩個身體

魏瑪共和國為人類留下了太多財富與教訓,它在文學、藝術與電影領域的輝煌,為后來的文化與藝術帶來了數(shù)不清的靈感和原形,在最近熱播的德語電視劇《巴比倫柏林》第三季中,我們就能看到黃金時代哥特電影的拍攝現(xiàn)場,

魏瑪共和國為人類留下了太多財富與教訓,它在文學、藝術與電影領域的輝煌,為后來的文化與藝術帶來了數(shù)不清的靈感和原形,在最近熱播的德語電視劇《巴比倫柏林》第三季中,我們就能看到黃金時代哥特電影的拍攝現(xiàn)場,其開創(chuàng)性的表現(xiàn)主義風格在魏瑪滅亡后殘存至今,遠遠超出了這個短命國家自身的氣數(shù)。同樣的事情遠不止發(fā)生在文學藝術這樣的所謂上層建筑上,魏瑪共和國本身的制度結構也是一本有待閱覽的寶卷,細心的讀者能夠從中抽取現(xiàn)代政治的典范。

理性的陰影還是陰影中的理性?

威廉二世主導的德意志帝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中節(jié)節(jié)敗退,國內不堪重負的各種勢力趁機發(fā)動革命,德皇不得不退位流亡,而在一定的妥協(xié)和血腥的鎮(zhèn)壓后,德國社會民主黨控制了局勢,形成了基于議會制的德意志國(Deutsches Reich),也就是通常說的魏瑪共和國。既然各種勢力之間僅有有限的妥協(xié),且已經(jīng)發(fā)生了殘酷的暴力沖突,那么在日后,各個勢力之間各種合法的與非法的斗爭也就在所難免,加上戰(zhàn)敗與凡爾賽條約所帶來的屈辱,與動蕩不定的國內國際經(jīng)濟形勢,這幾乎注定了魏瑪時代德國社會的混亂無序與前途不明。實際發(fā)生的歷史已經(jīng)表明,在各種激進派的聯(lián)合沖擊下,執(zhí)政的社民黨政府最終式微,早就看這些左派文人不順眼的軍方保守勢力扶植納粹上臺,最終讓希特勒于1933年當上總理,正式開啟德國的黑暗年代。

然而,本文并不希望停留在揭露這種并不令人意外的轉變,而且對大多數(shù)知識分子來說,從魏瑪?shù)降谌蹏膲櫬涫芬膊⒉皇鞘裁葱迈r事。本文關注的恰恰是,在納粹黨正式執(zhí)政后的黑暗時代里,納粹張牙舞爪的野蠻形象背后,所暗藏著的根本性的虛弱,而且我們相信,這種虛弱,實際上也是所有所謂“全體主義國家”的根本性的虛弱。

一般來說,從波克瑙(Franz Borkenau)到紐曼(Franz Neumann)再到漢娜·阿倫特,二十世紀的德語知識分子圍繞全體主義所進行的討論,雖然豐富且重要,但是無法擺脫這樣一種印象,那就是他們在某種程度上,把全體主義所宣稱的東西,當成了全體主義實際上擁有的東西,這種對全體主義的恐懼,拉長了全體主義的陰影,一句話,正是因為人們相信全體主義的威脅,讓全體主義確實戴上了它本不配擁有的至暗冠冕。

由于法蘭克福學派所做的批判,理性似乎無可挽回地與全體主義——二十世紀的災難——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人們毫不猶豫地譴責理性的濫用以及因此對理性的惡用。于是乎,對全體主義的科學研究,實際上在批判理論這里退回到一種倫理譴責,其攻擊對象當然是理性的陰暗面——即理性的陰影??梢哉f,人們根本沒有意識到,納粹德國的失敗之所以命中注定,并非由于其倫理上的極端邪惡,而是由于在根本上,納粹統(tǒng)治乃是一種不穩(wěn)定的短暫狀態(tài),里芬斯塔爾的電影中所展現(xiàn)的那種秩序、統(tǒng)一與高效,恰恰建立在一種實際上難以長久維系的二元結構上。

然而,如果說人們認為二十世紀德國政治哲學圖譜的一邊是名聲昭著的“批判理論”,另一邊是卡爾·施米特和埃里克·沃格林為代表的政治神學或者神學政治,那么就必須說,這樣的地圖并不是那么完整:恩斯特·弗蘭克是一個幾乎完全被遺忘的名字,他的著作只引起了少數(shù)人的注意,可是一旦人們發(fā)現(xiàn)并仔細閱讀他的杰作《二重國家》,就一定會承認,他對全體主義的批評極其深刻且富于原創(chuàng)性,在這本書中,不同于絕大多數(shù)全體主義的研究者,弗蘭克認為,納粹體制乃是一種二重國家,它由兩個相互斗爭相互依存的部分所組成,一半是超權國家,另一半是規(guī)范國家。規(guī)范國家在納粹帝國中作為陰影中的理性,揭示著自命不凡的全體主義的無可全體性。

一切簡化了的歷史課本都會輕佻地認為,所謂統(tǒng)制經(jīng)濟就是納粹政權對社會的掠奪。但是,這種解釋簡單化了總動員作為一種高度復雜的社會運動所需要的種種中介體和法則,也就是說,總動員并不是一件簡單的命令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社會中的各個行為者有效并且相互能夠協(xié)調的互動。這樣一來,全體主義國家的絕對性反而就變得極端不利,作為一個全體國家,納粹自己的權力被認為是絕對而妄為的,這對其統(tǒng)治來說也是必不可少的,這種權力結構,在弗蘭克這里,曾被稱為“作為政治統(tǒng)一體的國家”,后來在《二重國家》中,被稱為超權國家。

超權國家即Prerogative State,日譯本使用“大權的”一詞來翻譯prerogative,本文則希望進一步強化這個詞的陌生感,因此譯作“超權的”,而不使用一般詞典上的譯法,即“特權的”。這是為了在prerogative與privilege之間做出區(qū)別,后者才是人們所常常談到的特權,如貴族特權(noble privileges)、封建特權(feudal privileges),實際上,在早期的版本中,弗蘭克曾使用的術語是Ma?nahmenstaat(措施國家),在流亡美國期間,通過閱讀洛克,弗蘭克采用了prerogative這個詞,用以強調其超越法權的特點。順便一提,中譯本《政府論》中,這個術語也被錯誤地翻譯為“特權”。

《二重國家》

正如所有觀察家所看到的那樣,超權國家在納粹統(tǒng)治中占據(jù)中心地位,對國家事務擁有著優(yōu)先權。然而我們會發(fā)現(xiàn),不同于大多數(shù)研究者的是,弗蘭克堅持認為,在第三帝國中,盡管超權國家對規(guī)范國家有著優(yōu)先性,規(guī)范國家對第三帝國來說仍舊是必不可少的,并且甚至可以說,超權國家在可以任意地踐踏規(guī)范國家的同時,也不得不極度地依賴規(guī)范國家。

外交皮箱中的手稿

1898年12月26日,恩斯特·弗蘭克生于德國科隆一個富裕且開明的資產(chǎn)階級猶太家庭之中,可是好景不長,家庭變故導致他失去了雙親,于是他不得不搬到法蘭克福投奔其叔叔,后者是一個活躍的左翼分子,經(jīng)常參與地方的工會與社團活動,這種氛圍顯然影響了弗蘭克,他在成年以后主要是作為工會律師而活躍。

恩斯特·弗蘭克

搬遷到法蘭克福的另一個后果促使弗蘭克后來就近入讀法蘭克福大學,在那里,弗蘭克結識了弗朗茲·紐曼,后者將長期作為他的朋友和論敵,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紐曼后來被算為廣義上法蘭克福學派的成員,并不是因為他就讀于法蘭克福大學。這里順便指出,所謂法蘭克福學派根本上是用來指圍繞阿多諾、霍克海默所形成的那個小集團,只是后來追根溯源,人們才把受雇于法蘭克福大學社會研究所——這實際上是一個半獨立于法蘭克福大學的掛靠型機構——的學者都算作廣義上的法蘭克福學派,弗蘭克與紐曼在上世紀二十年代雖然同時在法蘭克福大學讀書,但與社會研究所并無關系,紐曼是在三十年代流亡海外之后,才通過熟人介紹加入了也已流亡的社會研究所,當然,這件事并不稀奇,當時的德國流亡者彼此之間或多或少是熟悉的,甚至弗蘭克也與霍克海默打過交道,弗蘭克的《二重國家》也曾給霍克海默看過,后者對此大加鼓勵,但并沒有支持其出版。

在二十年代,弗蘭克取得了法學學位,他關注新興的法律社會學,并專注于法律實踐與社會運動的結合,這也就是為什么他選擇勞動法作為自己專研的對象,這種學術上的傾向性與政治上的傾向性顯然是相關聯(lián)的,他參與了大量社會工作與工會運動,并于1926年擔任德國金屬工人工會的法律顧問,在工會的支持下,他于萊比錫附近獲得了一個教師職位,工會剛剛在那里開設了一所面向工人的教育機構,目的是向工人們教授各種一般性的知識。隨著時間的進展,弗蘭克逐漸發(fā)展起自己的事業(yè),他在維持與工會的密切聯(lián)系的同時,正式化了自己的職業(yè)身份,他于1927年在柏林開辦了一家私人律師事務所——當然,主營業(yè)務還是老本行,即處理勞工相關的法律事務。與此同時,他也在學術界有所建樹,撰寫和發(fā)表了相當多的論文,這為《二重國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從學理的角度來說,法律社會學才是弗蘭克所青睞的角度,但是要真正通向《二重國家》,這就與他自身的特殊身份和魏瑪體制有關了,1933年納粹黨上臺后,立刻從法律層面展開對猶太人的迫害,當年4月即頒布在國家公職人員中嚴格限制猶太人的《公務人員復興法》(Gesetz zur Wiederherstellung des Berufsbeamtentums),該法令系統(tǒng)地規(guī)定和限制了猶太人的地位與權利,成為后來更為臭名昭著的《紐倫堡法案》的先聲,這部法律禁止猶太人擔任像律師這樣的社會中層職業(yè)的崗位。

然而,1933年的這部法案中留有一些例外,即一些在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中作出貢獻或者失去父親或兒子的人,以及在1914年以前就開始工作的人,可以獲得豁免,不會被取消職業(yè)資格。納粹當局低估了猶太人對德國做出的犧牲和貢獻,這部法律頒布以后,有一半以上的猶太律師因為具有上述條件而免受剝奪資格。這種豁免條件的存在大概是由于納粹才剛剛上臺,需要時間的鋪墊來完成他們的種族主義計劃,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撫慰一戰(zhàn)老兵。這些猶太律師繼續(xù)活躍在法律界,這讓納粹當局非常后悔和憤怒,這樣的狀況于他們無論如何都是難以忍受的,于是這個狂熱政權最終走向了所謂的“水晶之夜”和“最終解決”這樣不可饒恕的暴行。

由于弗蘭克正是一位曾經(jīng)在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的壕溝戰(zhàn)中廝殺并幸存下來的人,因此,他也受到豁免,得以繼續(xù)進行工作,并且從1936年起,秘密地開始準備《二重國家》的草稿,最終在一切都還沒有變得最糟糕的時候,于1938年9月,逃離了德國。距離弗蘭克的逃離僅僅過去五十天,1938年11月9日至10日,針對猶太人的打砸搶燒發(fā)生在所謂的“水晶之夜”。

《二重國家》的草稿已經(jīng)完成大部分——最初這本書被命名為《元二重國家》(Urdoppelstaat),在當時的局勢下攜帶篇幅如此巨大的文本逃離是非常不明智的,更何況這個文本的矛頭還直指納粹當局。弗蘭克積極的社會活動給他帶來了好處,通過這些年建立起來的關系網(wǎng),他找到了一位駐柏林的法國外交官,后者把這份貴重的手稿塞進外交皮箱,順利地帶出了德國。手稿建立在豐富的檔案材料和直接參與到第三帝國的司法實踐中所產(chǎn)生的一手觀察的基礎上。在1933-1938年在這段時間里,一方面是巨大的危險,另一方面也是巨大的機會,可以清楚地看到這個最為殘暴的政權實際上的運作模式——對相當多的德國流亡知識分子來說,他們由于逃離得更早,沒能近距離觀察到第三帝國在戰(zhàn)爭前夜里的社會互動狀況。當然,能夠逃離已經(jīng)是最大的幸運了,弗蘭克的很多朋友就沒有這么幸運,例如,對本書完成做出巨大貢獻的德國法學家馬丁·高戈爾(Martin Gauger),他因拒絕效忠希特勒并參加抵抗活動,于1941年被關押在布痕瓦爾德集中營,并很快于皮爾納-索恩斯坦屠殺中心(T?tungsanstalt Pirna-Sonnenstein)被處死,這可能也就是為什么對全體主義國家的研究,弗蘭克和批判理論的學者們得出了在很大程度上相沖突的結論。

作為二重國家的納粹德國

在納粹頒布禁令以后,仍然有大量的猶太血統(tǒng)的律師因為各種豁免條件而例外于禁令并繼續(xù)工作,這一事實本身清楚地顯示出,即使在納粹體制下,早期的社會治理中,法律所規(guī)定的邊界依舊是清晰和一定程度上可確信的。為了避免美化當時的情況,必須要指出,這些猶太律師在接下來幾年中不斷受到納粹當局默許和支持的非正式種族主義團體的歧視和騷擾,并且他們面對的禁止事項也越來越多,可是至少在1938年以前,我們仍然可以看到,納粹當局的反猶主義活動,很大程度上也必須依賴一套可預期的、內容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來進行,也就是說,當局至少不敢公開地違法——盡管這種法律已經(jīng)由于納粹黨的大權在握而被扭曲和被毒化。

舉例來說,在1939年以前,針對那些被納粹德國視為敵人的人,包括但不限于社民黨人、共產(chǎn)黨人、宗教人士、納粹黨內異見人士、猶太人、吉普賽人、生理殘缺者……納粹當局在很多情況下并不能未經(jīng)審判就直接殺死或處刑他們。蓋世太保必須經(jīng)過法庭程序才能展開迫害,弗蘭克在這個時期作為律師為勞工和左派人士辯護,并且很多情況下是獲勝方,也就是說,已為納粹當局所污染的法律系統(tǒng),依舊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普通人免受超權國家的折磨。

當然,這里并不是要強調規(guī)范系統(tǒng)與納粹之間的道德性的對抗,弗蘭克并沒有像很多法律實證主義者那樣,寄希望于法律系統(tǒng)自身同時構成正義的來源與支持。弗蘭克想要表明的是,這個超權國家,之所以極不情愿地維持這個規(guī)范系統(tǒng),不是為了簡單地利用后者為自身提供合法性的來源,盡管這一點確實是不可否認的,就像激進左派通常所設想的那樣,法律是統(tǒng)治階級維護自身的工具或者僅僅起到一些裝點門面的作用,但是我們要注意的是,這種裝點作用既無法欺騙任何人,納粹對其也并不依賴。例如人們常常會說納粹是依靠選舉合法上臺的,這實際上完全是一個錯誤的說法,納粹黨從未在國會中取得絕對多數(shù),最終得逞,是利用暴力與陰謀、沖鋒隊與政令的雙重打擊直接消滅了競爭對手??梢哉f從那時起,即使完全放棄規(guī)范體系看起來也是無所謂的。那么,為什么實際發(fā)生的情況卻是,這個政權要去維持一種明顯會阻礙其權力施展的體系呢?

最近這些年,隨著卡爾·施米特在知識界的流行,人們一般會接受他的想法而認為:主權就是決定非常狀態(tài)。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工具,這也就是為什么在施米特看來,合法性與正當性是不可以混淆的。然而,弗蘭克的分析告訴我們,盡管主權者看上去掌控一切,因此,也就當然包括作為工具的法律,但是這種工具在實踐的過程中,自然又會產(chǎn)生自己的不透明性,這種不透明性是主權者無法掌控也無法生產(chǎn)出來的。

弗蘭克沒有否認規(guī)范國家對超權國家的屈從,但是更重要的是,規(guī)范國家自身的實踐,作為一種社會事實,無可避免地形成一種自成一體的狀態(tài),這就意味著它有著自身的目標和運轉方式,而一個運轉良好的規(guī)范體系,恰恰是超權國家最需要的。通過明確的規(guī)則和清晰的邊界,規(guī)范體系為經(jīng)濟與社會運轉帶來必不可缺的可預期性和可調控性,一言以蔽之,這就是資本主義社會運轉無可取代的經(jīng)濟理性。超權國家為著自身的擴張和發(fā)展需要不斷且竭盡全力地汲取被它所支配的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的工業(yè)能量和經(jīng)濟財富,這反而使得超權國家從根本上就不是無所不能的全體主義:因為雖然從一方面來說,超權國家壓倒著規(guī)范國家——否則,我們怎么會叫它超權呢;但是另一方面,這個超權國家不得不依賴和乞靈于規(guī)范國家的良好運轉。這也就是為什么在弗蘭克看來,這種二重國家的狀態(tài)是非常短暫和極不穩(wěn)定的。可以說,這樣一個自命不凡的全體國家,必須在它自己內部竭力維持這兩種身體,它必須巧妙地監(jiān)視著兩者互動所產(chǎn)生的利益和消耗的比率,它不得不在超權國家攫取資源達到最大值,而規(guī)范國家尚未徹底崩塌的臨界時刻/危機時刻(moment critique),采取新的動作以便維持自身,這可能也就是為什么在弗蘭克逃離的一年之后,1939年,納粹德國就不得不開啟全面戰(zhàn)爭,并最終走向滅亡。

全體主義之無能

換句話說,弗蘭克的這本書,遠不是對耀武揚威的納粹帝國的道德批評,因為其邪惡早已人盡皆知,然而,人們恐懼于這種邪惡,把這種前所未有的殘忍當作是納粹國家全體性的一種表現(xiàn),其結果是,在這種幻想中,人們雖然辨認出全體性的邪惡,但卻與此同時對其生出敬佩之心,這也就是為什么《意志的勝利》在當時廣受好評。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批判理論也屈從于這種幻想,所謂“納粹政權是理性與邪惡的結合”實際上也可以說成是“納粹帝國是理性但也是邪惡”的不情愿的表達。

然而,全體主義并不因為其邪惡而全能,正如弗蘭克所觀察到的那樣,超權國家無論怎樣蔑視舊有的秩序,仍舊在其司法-行政實踐中,為經(jīng)濟貿(mào)易與生產(chǎn)等領域留下了可以運轉的規(guī)范系統(tǒng),這當然會引起一些系列的連鎖反應:既然經(jīng)濟只是社會全體的一部分,那么經(jīng)濟的規(guī)范系統(tǒng)就必然要求著對社會全體的規(guī)范,這樣一來所謂全體主義國家就會陷入一種兩難的境地:一方面其超權國家的部分要對社會進行武斷而任意的控制,另一方面又需要社會本身能夠維持一種規(guī)范、平和的狀態(tài),它同時要求向湯料中添加混亂和秩序,再天才的廚師也沒有辦法同時調配兩者。

其實,某種程度上說,弗蘭克的想法也并不是那么的原創(chuàng),實際上這涉及人類自古以來就面臨的一個基本命題,那就是徹底的不正義是更難以做到的。柏拉圖就曾經(jīng)談到過所謂的盜亦有“道”的問題:此處的“道”并非道德的含義,而是指一種合理性,當然,蘇格拉底是以“正義”這個話題展開對話的,他在反駁特拉西馬克時得出結論:

……如果說在我們看來,正義的人更為智慧、更能夠進行共同行動,從而不正義的人也就更不能夠進行共同行動,那么,當我們斷定說這些不正義的人,他們中有些人一有機會就會實現(xiàn)彼此聯(lián)合的共同行動,在這種情況下,就會證明我們所言完全不正確。因為如果這些人真的是不正義的,那么他們也就根本無法彼此相容,因而很明顯在他們之中也存在有某種正義,這種正義能夠在他們共同反對其他人的時候,阻止他們于彼此之間犯下不義之事??梢哉f他們正是因為有了這某種正義才能做出他們已經(jīng)做出的不義之事。他們把他們的精力投入到不義之事中,但透過此種不義之事,他們事實上只是半個惡人,因為那些全然的惡墮并且徹底不正義的人是根本無法行動的?!ò乩瓐D,《國家》352c-d)

書中蘇格拉底的意思是說,如果強盜或竊賊組成的團伙或者其他什么集團,當他們在從事不正義的活動時,如果彼此之間也是徹底不正義的話,那么他們的活動也是根本不可能的。

實際上這也就是弗蘭克所強調的超權國家對規(guī)范國家根本上的依賴。這實際上完全駁斥了人們常常談論的那種關于全體主義國家所具有的全體性的神話,實際上這樣的神話在當時,在現(xiàn)在都極度流行。弗蘭克在本書1941年的導言的結尾說道:

針對德國專制體制的膚淺看法可能會被其武斷性或者基于秩序的效率所打動。而這本書的論點是,納粹專政的特點就在于這兩個因素的組合。

這種冷靜的認識在當時根本得不到理解,例如他的朋友紐曼就認為二重國家這個研究根本沒什么價值,因為納粹的本質就是無法無天的混亂和恐怖,它是摧毀一切障礙和秩序的混亂傳播者,所以紐曼以猶太神話中的巨獸“比蒙”來命名納粹國家。紐曼的這本《比蒙》贏得了多少喝彩,就說明了當時的學術界有多么幼稚,這種把全體主義視作邪惡魔鬼的研究,只能算得上是一種政治宣傳,好心全體主義真的如它說的那樣不可戰(zhàn)勝一樣,這根本就沒能正視全體主義國家的運作機理及其弱點,紐曼認為納粹體制就是要打破這種二重狀態(tài),而弗蘭克則認為二重國家是相互依存的。作為深受韋伯影響的法學家,《二重國家》的作者實際上回到了韋伯的經(jīng)典命題,那就是現(xiàn)代性與合理性之間的密切關系。納粹想要實現(xiàn)其建設與擴張的迷夢,它的恣意權力當然不可能幫助它去協(xié)調這種對現(xiàn)代國家的治理,因為既然是“現(xiàn)代的”,這個全體主義的國家就必須在政治與經(jīng)濟生活中普遍運用經(jīng)濟理性,弗蘭克指出,在納粹體制中,對一般的私有財產(chǎn)制度和生產(chǎn)資料中的私有制制度的保護是明顯的,他觀察到,“從整體上看,現(xiàn)在私人財產(chǎn)的收入比以前安全多了”。這表明,權力盡管滲透到社會的各個層面,但是并沒有達到人們妄想中的任意妄為的程度,社會的秩序被很大程度保存下來,也就是說,被納粹體制機能上所厭惡的規(guī)范體制像是影子一般,緊緊跟隨超權國家,于是,全體主義根本上也就喪失了其全體性。

寫到這一步,敏銳的讀者應該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弗蘭克用“二重國家”對全體主義所做的這種分析,與當代哲學家阿甘本的想法十分接近。盡管我們從未見過阿甘本引用過弗蘭克的這部杰作(鑒于阿甘本對法學文本和魏瑪時代各種德國理論的深刻了解,他很有可能知道并閱讀過弗蘭克的這本書,當然,這一點只能依靠以后文獻學家的細心工作了),但是我們實際上看到兩者的相似之處。

再次總結弗蘭克的主要論點:全體國家并不是像人們通常所想的那樣真的具有全體性,也就是說,它并不具有按照其定義所應該具備的那種對社會進行全體控制的全能權力。相反,全體主義國家,至少納粹德國,總是在其興盛階段維持著一種二元狀態(tài),一邊是超權國家/措施國家,另一邊則是規(guī)范國家。兩者并不是和睦相處的狀態(tài):從內容上看,兩種國家是內在沖突的,因此這注定了納粹德國的不穩(wěn)定狀態(tài),弗蘭克從未否認二重國家的暫時性,然而,這種暫時維持的勉強平衡,揭示出全體主義國家的無能之處。當然,正如阿甘本在一篇精妙的短文中所寫的一樣:

政治的中心的奧秘,并不在于主權而在于治理,并不在于上帝而在于天使,并不在于國王而在于大臣,并不在于法律而在于警察。

通過在彼得森和施密特的緊張論爭之間游曳,阿甘本的一系列研究,揭示的無非也就是這樣一個道理:統(tǒng)治與榮耀、主權者與政府,它們之間不是一種簡單的階序結構,即主人和工具的關系;而是像超權國家與規(guī)范國家一樣,彼此糾纏在一起,盡管不情愿,但的確就是那副經(jīng)典中世紀形象——國王既在法律的上邊超越法,另一方面又在法律的下邊受制于法。全體主義的全部秘密就在于全體化的全面不可能性,因為治理者只不過是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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