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爾·施米特在第三帝國:學術是時代精神的強化劑?》,[德]呂特爾斯著,葛平亮譯,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9年8月版
據(jù)說卡爾·施米特在中國的熱潮早已過去了,而且既非德國現(xiàn)代憲法學或政治學說的研究者,更不是施米特研究的專家,我之所以仍然對德國學者貝恩德·呂特爾斯的《施米特在第三帝國:學術是時代精神的強化劑?》(第二版,1990年,葛平亮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8月)感興趣,是因為施米特的“現(xiàn)象”與“時刻”猶存。第三帝國早已成為歷史,但是“施米特現(xiàn)象”并沒有隨之也成為歷史;而“施米特時刻”的復雜性與微妙性,仍然像幽靈一樣穿行于時代的年表之中。作者的視野并沒有如書名那樣僅僅局限于第三帝國,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也投向了在第三帝國之后和之外所發(fā)生的“施米特現(xiàn)象”。從施米特學說到施米特現(xiàn)象,兩者之間當然有緊密聯(lián)系。但是,對于施米特現(xiàn)象的關注、思考,有可能是由于對一種時代現(xiàn)象的關注和憂慮所引起,這正是呂特爾斯這部篇幅不長的著作很明顯具有的針對性。書齋與現(xiàn)實政治的關系既有顯著的也有幽微的,顯性的學者從政是個人與權力及時勢之間的相互之選,而隱藏在政治哲學、法學等學科之中的學者之思的動機、利益訴求等是在“現(xiàn)象”與“時刻”研究中特別值得關注的問題。
該書扉頁的題詞是“獻給納粹時期無辜犧牲的法學和司法”,作者在書中對此有所解釋:“本書涉及的是,從這個人的特質(zhì)和他在納粹主義時期的經(jīng)歷中尋到當時整個法學界真實狀況的代表性部分,并且解釋當時的法學界真實狀況對法學家們的誘惑。”(24頁)值得思考的是,在“犧牲”與“誘惑”之間的關聯(lián);而且它提醒讀者,該書論述的重點是納粹時期的法學與司法實踐。但是,聽起來似乎有點不可思議的是,作者說戰(zhàn)后幾十年來西德法學院系的學生在大學里幾乎一點兒也沒有聽過第三帝國的法學、法律史和司法史,有關的法學權威著作一直對這段歷史一直保持沉默。作者認為公眾對納粹時期的知識分子或者藝術家所扮演的角色一般都只著重于個人的道德評價,而沒有考察各種復雜的行為動機和許多不同因素對個體行為的影響。而戰(zhàn)后學術界幾十年來的各種研究成果則呈現(xiàn)出多種復雜的立場和傾向,因此從思考和表述的角度來看,呂特爾斯明確意識到施米特研究中的種種復雜性和難度,因而在書中再三申明自己的論述角度和擔心被誤解的種種可能,甚至第三章的題目就是“本書的風險”。
本書選取的是從1933年到1945年這段時間,而且只談施米特,因此作者擔心可能會被誤解為只是對施米特進行片面的清算。因此他一再表示不是只針對個人,不是為納粹主義時期法學的墮落尋找替罪羊。他甚至表示如果不是有針對性,他不會寫這本書——他一再強調(diào)該書的寫作是針對學術界持續(xù)不斷地出現(xiàn)的施米特熱,這種現(xiàn)象迫使他要“采取強有力的對策,與錯誤的人物形象和歷史觀做斗爭。歷史觀影響著現(xiàn)在并且孕育著未來。對美化和歪曲的容忍,有可能意味著人們會對因此而新產(chǎn)生的錯誤觀點一味地容忍甚至接受?!保ǖ?頁)在為數(shù)不少的同時代人和納粹受害者的后人看來,重新興起施米特熱會導致對一個善于辭令的機會主義者和野心家不恰當?shù)倪^高評價。但是他們往往容易連施米特在學術上的聲望和才能都懷疑和否定掉。呂特爾斯反復談到,他竭力揭露和反對戰(zhàn)后學術界部分人對施米特的神化傾向,也反對貼標簽式的譴責、批判,他力圖以對文獻資料的解讀和研究如實地講述在施米特與第三帝國之間究竟發(fā)生了什么事情。通過對各種因果關系的研究,發(fā)掘第三帝國誕生前后學術界的行為方式、思維模式和動機的根源,正是這些根源決定了政治行為和那一代人與社會和政治的整體內(nèi)在聯(lián)系。
“現(xiàn)象”是指一種時代現(xiàn)象和群體現(xiàn)象,“時刻”則是“現(xiàn)象”的時間性維度,在第三帝國時期就是在納粹權力的興衰過程中呈現(xiàn)的變化節(jié)點。呂爾斯特一再指出許多人只談施米特的魏瑪時期和戰(zhàn)后時期,忽略了他的納粹時期,而恰恰是這一關聯(lián)對于公正地、整體地評價施米特有決定性的意義。各種施米特紀念文集的作者們“毫無保留地贊美施米特對憲法、憲政和國際法鞭辟入里、高屋建瓴和引人入勝的總結和分析。施米特反對自由和民主,這是被看作他對政治進程形勢洞察入微的前提。對他們而言,國家法和國際法領域中,施米特是一個‘偉人’和‘大師’”。但是哈索·霍夫曼的嘲諷性評論指出了問題的關鍵:似乎施米特在1933年1月已經(jīng)死掉,他的作品直到1945年之后才從發(fā)掘出來。(25頁)也就是整個“施米特時刻”的空缺。呂特爾斯認為對施米特而言,納粹時期是他在四十五歲至五十七歲之間學術成就和法律政治活動的頂峰,在政治上具有非常大的影響力。(同上)這個“施米特時刻”并非是一個短暫時刻,“他們具有超高的智慧以及令人傾倒的創(chuàng)作才能,卻毫無保留地將他們的才能服務于極權主義的‘領袖國家’——這個現(xiàn)象并不僅僅存在于受亢奮的‘民族革命’影響的初期,而且存在于1934年6月30日的‘血腥清洗’之后、1935年頒布《種族法》之后、1938年11月9日大屠殺之后、甚至一直到最后明顯可以預見的‘最后解決’。”(第一版前言)
“現(xiàn)象”具有時代性。作者認為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上臺導致了眾多學術學科的轉(zhuǎn)折,開啟了一個時代:為了支持納粹國家,眾多著名的學者熱心地、甚至急忙地進行與政治有關的科研和著述活動;當希特勒要建立新國家、制定新的憲法和成立“第三帝國”的圖景變得清晰的時候,整個學術界的頭面人物和筆桿子就開始投身于“民族革命”的運動。當新的總理和他的政黨越表明他們要獨自占有整個國家權力的時候,就有越來越多的人在各個精神生活領域中積極并毫不保留地其服務。(第1-2頁)“在當時,各個學科和專業(yè)的有影響力的代表人物都紛紛向新的獨裁者遞上自己的效忠信,并為新的獨裁者大肆宣揚和創(chuàng)作?!保?7頁)因此作者說“‘施米特現(xiàn)象’在我看來有著十分重要的超個體的、特定階層上的意義。施米特展示了體制改變后有才智擔任要職的精英和權力精英們的危害性和蠱惑力,尤其是以穩(wěn)固極權主義統(tǒng)治的形式。……我們不應忘記這個事實,即許多在各個學科領域和從事各種“腦力”職業(yè)的富有才智的施米特同僚們,雖然每個人天賦不同、秉性和成就有所差異,但卻在1933年的時候走上了相似的道路?!保?17頁)
海德格爾和施米特無疑是這個時代現(xiàn)象最突出的形象代表,在他們此期的作品中也顯示出呼喚元首作為拯救時代的偉大的向?qū)У墓餐卣?,他們“站在了當時具有廣泛影響力并且令人激情澎湃的時代精神潮流的頂端”,在思想界有巨大的影響力。一個最重要的問題是,當時這些精英學者、文化人在思想上、學術上論證納粹國家的合法性和進步性,為納粹極權統(tǒng)治的發(fā)展推波助瀾,這種現(xiàn)象是怎么發(fā)生的?在今天的歷史回顧中他們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什么樣的責任? 作者舉出一些很具體的事例,如法伊特·哈蘭導演的電影《猶太人蘇斯》是希特勒親自下令在所有的警察部隊中放映,直到開始“最后解決”猶太人問題。那么這個導演在“猶太人迫害”的問題上是同謀者還是隨波逐流者?又比如,1936年,也就是在強制猶太人佩戴布織的“六芒星”的法律獲得推行的五年前,一百名法學高校教師共同決定了“文獻資料”中出自猶太人作者的文獻要以“六芒星”作為標識。另外,正如埃德加·尤利烏斯·容在1933年所講的,正是學者們的著作“架空了魏瑪共和國大廈的支柱——即人權思想體系,以及完全摧毀了人們對形式正義、辯證和理智的信仰”,“為德國革命提供了思想上的準備?!保ǖ?頁)那么,“他們是隨波逐流者還是同謀者?”這是一個歷史研究中不應回避的問題。
在新的極權政治現(xiàn)實中,知識分子的選擇是由很多因素決定的。有些是擔心喪失工作機會,有些擔心自己在新一輪的學術名利競爭中銷聲匿跡。有些即便在意識形態(tài)上持有異議,但是害怕被揭發(fā)和被迫害,在權衡得失后不得不參與進來,并選擇參與較小的惡事;那些本來有更明確的反抗信念的人,在極不情愿地不得不順從體制的時候會感到承受著內(nèi)心的痛苦。呂特爾斯深刻地總結說,“……體制使隨波逐流式的生存成為人們普遍的命運。當隨波逐流者必須對他的行為產(chǎn)生的政治后果承擔責任時,他就成了同謀者?!粌H僅某個杰出的知識分子,甚至一些普通知識分子,他們都程式化地為體制服務。因此,隨波逐流的知識分子很容易就會轉(zhuǎn)變?yōu)闆Q策者。知識分子因其職業(yè)的特殊性而‘隨波逐流’的,幾乎都不能避免地成為當時時代精神的‘同謀者’,并且通過自己的行為強化該時代精神?!保ǖ?頁)這是對該書副標題“學術是時代精神的強化劑?”的準確解釋,雖然這里的問號顯然應該看作是感嘆號。
大學在德國精神生活中的角色發(fā)生的變化是整個時代變化的風向標與測震儀。在納粹上臺之前,是德國納粹大學生聯(lián)盟在大學中的影響急劇擴大,連希特勒也感到驚訝和大受鼓舞。納粹上臺后,輪到教授們急忙表忠心,1933年3月3日,各個學科的三百多名德國高校教師宣稱支持希特勒和他的新國家;1933年11 月,在全民公投前夕,超過九百名高校教師在萊比錫發(fā)表了《德國高校教授向阿道夫·希特勒和納粹國家所做的宣誓》。(第7頁)第二章第二節(jié)的小標題是“整個學術界新的政治導向”,用詞非常準確。1933年12月20日,海德格爾向全校師生宣布,他作為大學校長要實現(xiàn)的目標就是“為了納粹主義國家的發(fā)展和納粹主義國家的需要根本性地改變學術教育”(13頁)。兩位物理學諾貝爾獎獲得者分別提出“雅利安物理學”和猶太人教授對物理學發(fā)展的阻礙作用,數(shù)學教授也在德國數(shù)學中發(fā)現(xiàn)了“猶太人的自由主義煙霧”,歷史學家可以把史前研究看作是政治武器和思想武器,其他幾乎所有學科、藝術領域的專家都紛紛表示了符合“政治導向”的態(tài)度。但是,呂特爾斯一再提醒自己,對這些學者的簡單列舉可能造成對某個個體的誤解甚至錯誤的評價,在這場運動中每個人的動機、時間點以及強度等都因個體不同而差別顯著。(第10頁)
施米特在魏瑪時期就開始研究“法治國”的問題,在1933年到1935年間又繼續(xù)寫了很多相關文章,稱納粹國為“正義之國”,并宣稱要建立以納粹主義理論為基礎的新的“法治國”。但是呂特爾斯指出在1934年6月30日之后關于納粹主義中“法治國”概念的爭論已經(jīng)變得毫無意義,相關討論更像是一場騙局和煙霧戰(zhàn)。充其量不過是一些具有蠱惑性的、無關痛癢的討論罷了。因此他認為應該著重研究的是違反常理的納粹法律在法學理論上的實踐,而不是糾結于導致納粹法律在知識界廣為傳播和促其發(fā)展的欺騙性術語本身。(27頁)關于納粹時期法學和司法扮演的角色,作者認為對1933年到1945年民法和刑法領域中司法判例發(fā)展的研究證明,基于納粹意識形態(tài)對法律進行學理上的重新解釋與適應納粹思想的司法實踐之間存在著緊密聯(lián)系。也就是說,為納粹政治服務的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是無法分割開來研究的,它們之間有一個共同特征的對納粹意識形態(tài)的廣泛的“預期服從”,另外就是以重新注釋——實際上是一種“無限制性解釋”——法律為基本武器,以實現(xiàn)納粹主義意義上的“民族法律革新”為基本目標,這些都在所有法律領域的實踐中和在“總體國家”以及“總體戰(zhàn)”中得以實現(xiàn)。但是在戰(zhàn)后的回憶中,對法學與司法實踐這兩個領域?qū){粹法律體系的建立、發(fā)展和鞏固所起作用的分辨是一個敏感的難題,防御、抵觸和敵對的態(tài)度普遍存在于當事人及其學生、后人之中。(31頁)
在魏瑪時期,施米特認為通過民主原則并不能獲得一個合理的、有意義的政治決斷或者甚至成立一個國家,多元主義論和自由民主主義如同幻想般毫無意義。這些基本立場和思想在他于1933年2月發(fā)表的《總體國家在德國的進一步發(fā)展》文章中達到了頂峰,這是一個重要的“施米特時刻”。呂特爾斯指出,施米特的文章與特定的政治事件、狀況等在時間上有著緊密的銜接,它們之間的關系絕非偶然;尤其值得研究的是,施米特在什么范圍內(nèi)是有意識地根據(jù)當時局勢進行工作、發(fā)表作品以及發(fā)揮作用的。(35-36頁)施米特的另一個基本立場是從例外狀態(tài)出發(fā)定義政治、法律和國家,這在希特勒奪取政權之后變得意義重大?!笆┟滋亓⒆阌诶鉅顟B(tài)來定義國家。對他而言,誰控制了例外狀態(tài),誰就是統(tǒng)治者,統(tǒng)治者實現(xiàn)國家統(tǒng)一和建立國家秩序?!保?7頁)他的《政治神學》開篇第一句話就是“所謂主權者就是在例外狀態(tài)下做決斷的人?!痹诩{粹時期,希特勒就是這樣一個不受約束、具有獨特魅力和種族特征的主權者,他可以獨自并最終決定例外狀態(tài)的開始和延續(xù)。(36頁)
作為法學家,施米特在1933 年納粹上臺后到1936年12月之間發(fā)表了超過四十篇(部)的文章和著作,大力贊揚納粹獨裁政治。1933年3月24日,施米特在頒布了《授權法》之后便撰文為納粹政權刪除基本權利和憲法保障進行辯護,其觀點很明顯與他之前對憲法修改中的憲法固有界限的信念不同。他把“納粹主義的精神”解釋為法律秩序中最高的不成文規(guī)范,并且是超越法律的法律淵源,這與官方的觀點完全一致。在司法實踐中,“當世界觀上被引導的法官代替立法者實際實施‘民族的法律思想’時,納粹立法者的負擔就被大大減輕了?!保?6-47頁)另外,施米特在他的文章中一再強調(diào)領袖是“擁有最高審判權的國家領主和最高的立法者”。(49頁)因此在關于1934年6月30日希特勒下令的大謀殺事件的評論文章中,施米特強調(diào)領袖“創(chuàng)制”了法律,領袖就是“其自身的法官”。(50頁)作者說司法界、軍方以及法學界對這一謀殺事件的沉默接受和施米特為之辯護在今天看來仍然是難以解釋的,當時絕大多數(shù)的法學家并未發(fā)表任何評論,也沒有人因為沉默而受到追究,因此施米特為了達到個人目的的動機變得明顯。(52頁)
盡管步步緊跟和大力贊揚,施米特在政治仕途上的發(fā)展在1936年底就中斷了。原因來自兩方面,一是法學界中的納粹黨“老戰(zhàn)士”(他們有些人是國家保安局的成員)把他視為危險的競爭者,于是他們搬弄是非、制造流言,使黨衛(wèi)隊對施米特產(chǎn)生懷疑和不信任;二是由于施米特撰文攻擊在國外的政治流亡者而引起反擊,對方聲稱施米特在魏瑪時期與政治天主教以及與猶太人有密切關系,只是為了達到個人目的而投靠納粹黨,在鄙視施米特的投機主義的同時還諷刺納粹黨居然接受了這么一個人。施米特為了挽回局面,成功地策劃和組織了納粹法律擁護者同盟大會,目的是在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徹底清除猶太人。但是此舉未能使他保住政治上的權力地位,最后只剩下“德國法學會”的會員身份和教職。作者說這些都反映了權力內(nèi)部的結構、個人野心、陰謀詭計和對立行動,施米特和他的反對者的人生都有相似性:害人者終害己。(57-58頁)更準確地說,“施米特是他自己在謀取短時間內(nèi)飛黃騰達的狂熱野心的犧牲品;也是與他存有競爭關系的納粹同僚——霍恩、??斯睾涂藸柫_伊特羨慕嫉妒的犧牲品?!保?0頁)其實,即使沒有這些老納粹分子的不滿和陰謀,納粹主義和納粹黨在本質(zhì)上不愿清除的對知識分子的戒備和防范心理也注定了施米特的遭遇是必然的。
在戰(zhàn)后,無論施米特還是他的崇拜者都極力表示或暗示施米特在1936年之后自覺并自愿地開始“國內(nèi)的流亡”,或者甚至開始秘密地反對當權者。呂特爾斯當然認為這樣的描述是值得懷疑和缺乏事實根據(jù)的。他還談到學術界在戰(zhàn)后為施米特在納粹帝國期間的言行辯護的各種觀點,其中一種有點意思:施米特如此夸張地表達他對納粹獨裁者的效忠、對猶太人的憤怒、對納粹政策的擁護,那種有意識的夸大中包含了冷嘲熱諷或者荒誕離經(jīng),似乎還隱藏著抵抗?“這明顯是愚弄式的歡呼和荒謬的屈膝服從,這些是施米特——在保持原則的基礎上——用來諷刺一個思想體系和一個制度的不合理和弊端,我們最多可以因為過分狂熱而指責他?!保?1頁)那意思似乎說施米特只是一個高級黑而已。呂特爾斯認為這是不可能的,根本不可能把“那些為當時殘暴的、極權的非法政權進行毫無保留地合法化論證的文章重新闡釋為偽裝的、實質(zhì)上是反對的文獻”?!笆┟滋卦谌曛袑懥怂氖恼?,它們有相同的目的,就是為了擴大納粹的統(tǒng)治和對其進行合法化論證。在事后,即使再強大的闡釋藝術也不可能將這些文章解釋為施米特實際上是反對的和進行了聰明的偽裝?!保?2頁)
事實上,第三帝國的迅速發(fā)展所產(chǎn)生的對知識分子的吸引力是我們現(xiàn)在很難想象的。作者在書中一再談到該書的主題對于一些處于轉(zhuǎn)型期的歐洲國家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應該受到特別的重視。呂特爾斯深入分析了這些國家曾經(jīng)發(fā)生的“施米特現(xiàn)象”,具體情況于茲不贅。他強調(diào)反思的任務必須由經(jīng)歷過那些歷史的人自己完成,更不能被更改或者放棄。(28-29頁)呂特爾斯在最后針對這些歐洲國家說,“《卡爾·施米特在第三帝國》這本書中的角度從未像今天這樣貼近現(xiàn)實?!保?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