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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長青為何能辦那么多展覽——關于書法有“法”的思考

書法要有“法”,從創(chuàng)作而言也存在“有法-無法”的過程。書法界更需要有“法”,從原中國書協副主席趙長青認罪服法到一些地區(qū)書協的換屆,都指向當代書壇的一些亂象。書法圈乃至整個藝術行業(yè),亟需減少模糊地帶。對

書法要有“法”,從創(chuàng)作而言也存在“有法-無法”的過程。

書法界更需要有“法”,從原中國書協副主席趙長青認罪服法到一些地區(qū)書協的換屆,都指向當代書壇的一些亂象。書法圈乃至整個藝術行業(yè),亟需減少模糊地帶。對于書畫而言,最典型的就是要解決售賣假字畫、大辦展覽等問題,激濁揚清、去偽存真。比如,書法一般的趙長青一年辦十幾個甚至幾十個展覽,依據在哪里?

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圍內將有關書法的藝術定位乃至經營模式等問題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才能讓整個文化藝術領域的發(fā)展更加健康和迅速。

近一段時間以來,書法圈有一些新聞尤為惹人關注。

如中國書協原副主席趙長青的認罪服法。作為“書壇第一虎”,產生了極大震動。其實在趙長青服法之前,尚有胡長清、王有杰等舞文弄墨的官員倒臺。書法一般的趙長青在職時一年辦十幾個甚至幾十個展覽,依據在哪里?

中國書法家協會原副主席趙長青(右一)

中國書法家協會原副主席趙長青(右一)

又如個別地區(qū)書協換屆,讓人疑問之處在于上屆主席“人間蒸發(fā)”,不合常理。按照法定流程,上一屆主席必須做報告。

又如書協還沒有換屆,但一些主席團名單的幾個版本已經在社會上廣泛流傳。

書畫圈天天有新聞。有的“舊聞”仍具震撼力。今年就發(fā)生了一件:87件安塞姆·基弗的作品、152件馬庫斯·呂佩爾茨的作品和103件蕾娜特·格拉夫的作品在中國展出后“不翼而飛”,“352件總價值達24億的藝術品憑空消失”。由于收藏方與所控訴的委托展覽方在藏品展出前并沒有簽署任何協議和合同,針對委托展覽方是否有權出售展品這一問題,涉事雙方針鋒相對、各執(zhí)一詞,無果而終。

凡此種種,書法圈乃至整個藝術行業(yè),亟需減少模糊地帶。廣而言之,在當下文化領域,不少怪象如同霧霾,驅之不散,應采取立法手段,懲罰和規(guī)范不當行為。對于書畫而言,最典型的就是要通過立法解決售賣假字畫的問題,激濁揚清、去偽存真。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圍內將有關書法的藝術定位乃至經營模式等問題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方可為書法發(fā)展提供必要物質保障和寬松的空間,扶持真正優(yōu)秀的創(chuàng)作,讓整個文化藝術領域的發(fā)展更加健康和迅速,從而有利于書法人才的培養(yǎng),有利于全社會對書法創(chuàng)作的關注、支持和贊助及書法自身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歸結到一句話,出臺與書法和書法協會相關的法律,勢在必行。

趙長青的字,被不少業(yè)內人士稱為“非常一般”

趙長青的字,被不少業(yè)內人士稱為“非常一般”

書法要有“法”。從書法本身來說,存在“有法-無法”這樣一個過程,法本無法,自有我法。書法創(chuàng)作需要尊重自身的法度和規(guī)律,但不能變成桎梏。

書法界更需要有“法”。書法家需要遵守法律。有一句話說得好,科學無國界,但科學家有國界,“人的因素第一”?,F在的很多問題并不是書法本身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

談及這一問題時,不僅想到老一輩的告誡——不要介入太多的現實人事糾紛,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學術研究。這當然是肺腑之言、金玉良言。但太多的人只顧埋頭學術、不問世事的結果,就是真正的書法家不斷地邊緣化,“江湖書法”大行其道,無所顧忌,越來越猖狂。這就證明一點,任何一個領域,如果有真本領的人不去占領高地,結果便是,跳梁小丑一定會處心積慮地去占領。?

也許有人要說,古代的書法創(chuàng)作哪有什么法,幾千年不是照樣出這么多經典嗎?書法批評和書法創(chuàng)作,最忌諱條條框框,過多的清規(guī)戒律,這也不許那也不許,可能會打擊創(chuàng)作的熱情和自信。不能不說,現代社會針對人的管理方式,顯然不能等同于過去。二十世紀最為迷惘與挑戰(zhàn)的事實,就是全球化使得傳統社會全面向現代社會轉變。在傳統社會的鄉(xiāng)村生產和生活中,人際關系類型占優(yōu)勢的主要是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時至今日,社會關系則不斷趨于復雜化。

一般說來,現代社會即工業(yè)社會,與“人”相關的主要變化在于:社會分化劇烈,分工精細,整個社會流動性增強,業(yè)緣關系取代了血緣和地緣關系,成為社會關系的主要形式,個人發(fā)展的機會和自主程度增多,加上交通運輸工具和通訊聯絡手段高度發(fā)達,個人、群體、組織、區(qū)域等日趨開放,人的思想觀念充分更新,競爭意識和時間觀念加強,崇尚科學、信服真理、追求變革成為基本的行為準則和價值取向。

概而言之,現代社會和傳統社會的最大區(qū)別是,行業(yè)分工的界限不但趨于明朗化,任何一個行業(yè)都有大量的個體參與。如何在保障各自自主創(chuàng)作的同時,使得集體上更加規(guī)范有條理?自主創(chuàng)作主要是針對個人而言,法律規(guī)范主要是側重群體來說。如果沒有必要的法律規(guī)范,群體當中的個體彼此間會出現很多的矛盾。書法是古典的、傳統的,卻又是時尚的、現代的。當下社會專業(yè)分工異常復雜,身處市場經濟時代,本質是從“熟人社會”發(fā)展到了“陌生人社會”,交往圈子不斷擴大,行業(yè)和領域持續(xù)增多和交叉,人際交往存在極其復雜的多邊利益,其間還包含了對各自人格和價值觀的重視。這些都是古代社會所沒有的。歸結到一句話,涉及越來越多的現實利益,必須加以規(guī)范。概而言之,書法發(fā)展出現本體、相關與延伸等三個層次:“本體”就是書法密切相關的學術研究,碑帖考據、臨摹解析、學術批評,基本上屬于個體行為;“相關”就是比賽和教學等,存在互動,涉及到兩個人或兩人以上;“延伸”就是展覽設計,市場中作品銷售、裝裱、拍賣等多個類型的中介,筆墨紙硯產業(yè)等等,有不計其數的人參與,關系紛繁蕪雜。這當中,包含了各種問題,需要從法律層面來著眼、著手。

2019年,李士杰組織的首屆“中國書法大廈杯”頒獎現場,以巨額現金進行發(fā)放

2019年,李士杰組織的首屆“中國書法大廈杯”頒獎現場,以巨額現金進行發(fā)放

先從哪些具體問題入手呢?

此次處理趙長青問題的公告中說:“先后利用擔任中國書協分黨組書記、駐會副主席、秘書長,中國書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獲批中國書協會員、當選中國書協理事、協調工程項目合作等方面謀取利益?!币粋€顯而易見的問題是,憑借趙的關系而加入書協甚至擔任理事的人,要不要追究責任?之所以有此一問,是避免以后再出現類似問題。會員、理事不是官職,本質上屬于一種榮譽,談不上買官賣官,但卻可能存在利益交換,榮譽職位也可以變成現實利益。入會走協會章程所規(guī)定的正常流程即可,非正常途徑入會勢必存在不同程度的腐敗。藝術腐敗也是腐敗。雅腐很多時候反而更容易隱身。目前單純的協會章程與行為規(guī)范,解決不了書協存在或可能出現的腐敗問題。

將書法潤格與書協職務掛鉤的現象普遍存在,但潤格與價值、官位并不是對等的。這一問題的本質就是開篇所提及的書法家和書官的界限問題。如何把握?在專業(yè)人士的眼中也許很好區(qū)分,但在大多數一般人眼中,不但根本無法區(qū)分,而且更容易混淆。那些水平低劣的書官,利用職務之便賣字,把平臺當成自己的本事,為了尋求更高的價格,不斷地爭奪高位。相關問題有很多:作為正常酬勞的名家出場費與變相拉關系的利益輸送,如何確定邊界?書畫名家的潤格一個個都是天文數字,那么,依法納稅問題,是不是要提上日程?

最常見的藝術評價和批評,容易造成矛盾。書法批評與網絡人身攻擊的界限在哪里?就評價而言,談論書法必然涉及到人,但針對藝術成就,一分說成三分并不違法,所以就出現大量隨意拔高的問題。這是單純的法律所無法管理的,涉及到學術道德問題。從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來看,很多法律所關注的問題也是道德問題。法律以嚴格的條文確立懲罰標準來規(guī)范書畫家的行為,同時法律也必須體現教人向善的目標,在道德意義上使書畫家樂于朝著法律預設的標準靠攏。

由此來看,書法圈似乎存在一些沒有辦法管理的“模糊地帶”,無計可施。其實不然。針對書家和書官的界限區(qū)分,還是有辦法的。只要出臺一條規(guī)定“一刀切”:想賣字就不要留在書協和畫院,走市場路線,靠實力證明自己。想呆在書協畫院,就不要考慮賣字。只能二選一,非此即彼。如是,真正把書協和畫院轉換成一個服務廣大會員,承辦各類活動的公共機構。

書法圈亟待解決的問題遠不止這些。

目前一個迫切的問題是——江湖字體泛濫成災,可不可以設定“準入門檻”?又如何設立?書協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角色?

微信上發(fā)表文字觀點,沒有在紙媒上刊載,如何保護個人的知識產權?個人在微信發(fā)布的觀點,未經當事人同意隨意截屏引用甚至盜用,如何處理?一些微信公眾號,沒有經過授權,隨意盜取各類文章,甚至肆意拼接篡改,張冠李戴,又該如何處理?

一些求大求新的書法展,幾成秀場

一些求大求新的書法展,幾成秀場

既然入會可能存在腐敗,就意味著評獎過程中,一旦有了金錢利益的交換,也會出現腐敗。時下所見展覽評審中的不公平問題,本質上不是單純的評審問題。單純地疾呼權威性在哪里?正氣在哪里?公平在哪里?沒有實質效果,必須要推動立法。比如,推出《展覽法》。趙長青一年辦十幾個甚至幾十個展覽,依據在哪里?首先是不符合藝術規(guī)律,其次是可能存在的利益交換。再者,通過抄襲來入展的行為變得越來越普遍,不僅僅只是道德問題。首先是一種特殊的造假行為,其次涉及到著作權和知識產權的問題。這樣來理解,就是存在違法和腐敗。書畫的抄襲最終該如何認定?關于“抄襲”,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藝術必須注重原創(chuàng),同行之間的互相“復制”,或者從跨界直接“拿來”,導致藝術品市場魚龍混雜。真假難辨;一種則認為藝術需要傳承,尤其像中國書畫有摹古傳統,不能一概以抄襲而論。抄襲和摹古如何區(qū)分?簡而言之,如果把臨作當作自己的作品來展示,就有抄襲之嫌,如果是博采眾家之長進行的習作,以臨摹致敬大師,則另當別論。?

隨著藝術普及由此帶來的“藝考熱”升溫,涌現出越來越多的藝術培訓班。因為進入門檻低、管理難度大,引發(fā)了一些的諸如非法辦學,師資注水和虛假承諾等問題。師資和發(fā)證如何把控?培訓單位要不要承擔而又如何承擔“學員不成功”的責任?

書法展覽中的表演

書法展覽中的表演

更令人憂心的是,一些所謂的書法創(chuàng)作盜用“行為藝術”之名,突破底線,變成禿子打傘、無法無天的行為,惡俗不堪,卻被炒作成“公共藝術”,如何來管理?在當下這個多元的時代,“行為藝術”越來越頻繁地呈現在世人面前,超越了對常態(tài)生活的理解,猛烈地沖擊著感官和精神的承受極限??v觀很多行為藝術,要么打色情擦邊球,要么宣傳暴力,要么挑戰(zhàn)道德法律底線,尤其給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帶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扒靶l(wèi)手法”所表現出來的殘忍、恐怖,已經把“行為藝術”推到了一個挑戰(zhàn)人性、道德、法律的可怕的邊緣。簡而言之,“行為藝術”如此瘋狂,是不是意味著所以的“行為”都是“藝術”?然而,不管何種藝術的行為,或者何種行為的藝術,如何前衛(wèi)新潮,只要具備或借用藝術的名義,就應該在“藝術的界限”之內,不能超越社會道德、法律以及人性和公共利益。目前的現實是,行為藝術在中國的藝術領域和法律領域皆處于非主流化和半合法化狀態(tài),法律規(guī)定處于比較模糊的狀態(tài),對于其中過度過激的行為也只能從民法通則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限的規(guī)范來尋找法律適用的標準。針對目前的現狀,有關法律的制定應該提上日程。

總的來看,有關書畫方面的立法,目前在書畫市場這一塊相對成熟。因為書畫一旦進入銷售環(huán)節(jié),就成了商品,涉及到直接的經濟利益,不但多年長期關注,也是普遍關注。書畫市場管理從整體上來說起步較早,但法律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主要存在的問題市場中造假賣假,拍賣暗箱操作等問題。在書畫創(chuàng)作、評審、評論等方面,相對來說則更是空白區(qū),呼喚更多相關法律的出臺。

中國藝術品市場目前已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成為繼資本市場、房地產市場之后的第三大市場。2018年中國藝術品市場的交易額為128億美元,占全球藝術品市場的份額為19%。然而,由于基本的監(jiān)管政策和法規(guī)存在缺失,藝術家、藏家和拍賣公司賺得盆滿缽滿之余,不少問題漸漸浮現出來,“做局”、“假拍”、“假售”等現象不時被曝光。滯后的立法已經嚴重阻礙了藝術市場的良性發(fā)展。

2010年3月4日,時任中國書協分黨組書記兼駐會副主席趙長青(中)和中國書協原理事李士杰(左)出席揭牌儀式。

2010年3月4日,時任中國書協分黨組書記兼駐會副主席趙長青(中)和中國書協原理事李士杰(左)出席揭牌儀式。

中國藝術品市場發(fā)展的關鍵點有兩個:一是體制與體系,屬于框架和筋骨;二是制度與法規(guī),乃是保障和前景。完善中國藝術品市場的體系與制度,逐步與經濟市場乃至國際藝術品市場接軌,是中國藝術品市場發(fā)展的必然,關鍵有二:一是藝術市場主體,包括畫廊、拍賣行、美術館和藝術品基金公司、投資機構等;二是中介機構,諸如藝術品鑒定與評估機構、經紀人和投資顧問等。從法律層面上建立市場主體和中介結構的準入制勢在必行。需要指出,藝術品鑒定與評估制度無疑是整個藝術市場得到進一步發(fā)展的前提和基礎,由此解決藝術品抵押、融資、保險、典當等系列問題,才能真正實現金融資本介入,推動藝術市場良性、有序的發(fā)展。

就目前來看,在法學界,“藝術法”還沒有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很少有專業(yè)從事藝術法研究的律師或法學專家。只是與書畫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關系,并沒有專門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頒布是非物質遺產保護工作的一個里程碑,涉及到文化產業(yè)、公共文化、博物館法也在積極調研論證之中。中國《著作權法》至今一直未出現“實用藝術作品”一詞,更未明確規(guī)定對實用藝術作品予以藝術作品同等的保護。書畫作品和研究著作雖然可以享受著作權的同等待遇。然而,其中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沒有涵蓋書法作品。雖然目前文化部門正在研究起草《藝術品市場管理條例》,但進展一直非常緩慢,導致存在很多盲區(qū)。

唐代顏真卿《爭座位帖》

唐代顏真卿《爭座位帖》

毫無疑問,藝術追求自由而不受約束的本性和目的,與維持社會正常運轉的法律秩序之間存在巨大張力。任何書法創(chuàng)作在被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保護”起來之時,勢必就存在一定的限制,如果再來一些規(guī)范,就等于是給原始森林圍上了柵欄,雖美其名曰為“自然保護區(qū)”,卻恰恰可能遠離了自然,失去了自然。也就是說,“立法”問題本身就不可避免地表現出一種反藝術的姿態(tài)。因為立法代表了一種權力,就是一種話語權。規(guī)范代表一種行為準則。兩方面加在一起,說就是用權力的話語權來給書法創(chuàng)作制定一些行為規(guī)范規(guī)則。也就是說,書法創(chuàng)作只能是特定的規(guī)則內運行和存在。不能不說,藝術的本質是一種個人意志的表達,很可能存在反對和批判,藝術本身的發(fā)展正是在不停地打破原有的既定規(guī)則甚至權力束縛而前進的。這就說明,立法本身也需要高超的藝術。

再者,藝術市場的立法只是整個藝術法的一部分。中國藝術法的內容大致涵蓋知識產權保護,藝術家創(chuàng)作和表達權利,藝術品買賣和拍賣乃至藝術博物館,書畫基金會等多方面的問題。有關藝術法主要涵蓋兩類主張:一類主張藝術法以藝術品為保護客體,“藝術法學要研究和解決的是藝術品在創(chuàng)造、發(fā)掘、生產、銷售、流轉、展覽和收藏過程中多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一類主張藝術法以作品和文化財產為保護客體,將“藝術法”界定為“關注的是藝術作品以及文化財產的創(chuàng)作、展示、表現、復制及買賣中的法律問題”。綜合來看,藝術法是以藝術作品和文化遺產中的特定部分為保護客體的特殊法律部門,是規(guī)范特定藝術作品與特定文化遺產之利益主體及其權利義務相關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guī)范“總和”。由于其涉及領域極其寬廣泛,所有涉及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問題不可能通過某一部專門的單行法來解決,必須由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所構成的“法律叢”加以調整。藝術與法律的關聯首先落腳在對有形物態(tài)層面的關注,隨著藝術市場的繁榮以及藝術品的財產化,逐漸推進至對藝術家及其作品的保護層面。不管如何,先要明白一點,“知法”和“守法”的意識尤為重要,書畫家可以依靠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必須遵守法律,如果違背法律,就得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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