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回歸之路——新中國成立七十周年流失文物回歸成果展”在中國國家博物館舉辦。其中,歷時三年多時間、經過曲折斗爭從英國追索回來的3000余件走私文物是一大看點。作為追索案件的參與者,本文作者翻檢當時的資料,再現(xiàn)了詳細追索的曲折歷程,從中總結經驗,以便更好地保護中國的文化遺產。
從英國回歸的中國文物
“回歸之路——新中國成立七十周年流失文物回歸成果展”展覽現(xiàn)場
走私案破獲 “蘆葦行動 ”
1995年2月20日,我駐英使館發(fā)來電報,通報英警方發(fā)現(xiàn)一起國際文物走私案,其中可能涉嫌走私中國文物,警方一旦采取行動,希望中方派專家前往協(xié)助。
1995年3月31日,英警方第二次到我使館文化處通報案件進展情況:3月10日,英警方會同海關人員進行了代號為“水燭行動”的突襲,分別在兩個港口查獲了兩批走私文物,共7卡車6000余件,同時拘捕了三名嫌疑人,并查抄了他們的住宅、店鋪和庫房。要進行起訴定讞,就必須先對文物的身份和價值進行確認,于是英警方提出中方派專家進行鑒定的要求。
陶俑
石雕馬
搜求證據(jù) 刑事追訴
1995年4月7日、10日、17日,國家文物局電告我使館文化處:公安部刑偵局將與英警方通力合作,聯(lián)手打擊文物走私犯罪活動;近期派專家赴英進行鑒定;請文化處抓緊了解英有關處理文物走私的法律。同時,外交部捎口信給使館:國務院領導對此案非常重視,指示一定要把這批文物追索回來。
1995年4月20日,國家文物局派兩名專家(國家文物局文物三處處長李季、北京市文物出境鑒定所副所長章津才)赴倫敦,對英蘇格蘭場查扣的走私而來的中國文物進行鑒定,提出書面報告,確認走私文物大部分是近來從中國境內盜掘出土的,其中不少珍貴文物具有重要歷史和科學價值。
1995年6月2日,根據(jù)我駐英使館建議,國家文物局起草《國家文物局為要求歸還盜竊、走私的中國文物致英國內務部的函》,報文化部,并征求外交部、公安部意見后,發(fā)往我駐英使館,擇機轉交。
1995年7月19日至8月4日,英蘇格蘭場3名警官專程來華,在北京、山西、河南、廣東等地進行案件調查取證,公安部、國家文物局派員陪同。3名警官取得了大量確鑿證據(jù),國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五局(刑偵局)分別出具了書證。3名警官回國后,信心滿滿著手向嫌疑人提起刑事訴訟。
1996年2月28日,我使館文化處傳真,通報英福爾德律師行(我臨時聘請的)律師LOMAS2月26日來函,稱英皇家檢察院已決定不起訴嫌疑人MA和BOX,理由是按英國法律,刑事盜竊走私案必須由對被盜物品發(fā)生地擁有司法管轄權的法庭來審理,英國不是案件的發(fā)生地。嫌疑人將文物從香港運抵英國過程沒有違法行為,進關時是合法交了稅費的。香港可能是走私案的發(fā)生地,英警方考慮在香港刑事起訴的可能性。如不能刑事起訴而轉入民事訴訟,英警方不得介入,只好退出。如中方不介入民事訴訟,嫌疑人肯定會索要文物,英警方沒有繼續(xù)扣押的理由,只好退還。律師提示,中方如加入民事訴訟,要考慮到訴訟的長期性、復雜性和髙昂的費用,也存在敗訴的風險。律師提醒,英國至今沒有加入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物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和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關于被盜和非法出口文物公約》。
1996年3月1日,國家文物局致函我駐英使館文化處,為避免英警方將文物退還嫌疑人,請立即轉交《中國國家文物局為要求歸還被盜、走私的中國文物致英國內務部的函》,主張中方對文物的所有權。
1996年4月25日,我駐英使館文化處傳真轉來英警方的信函,稱皇家檢察院正式通知蘇格蘭場,決定不對嫌疑人MA起訴。警方正在進行法律咨詢,探討在香港起訴MA的可能性。
1996年5月18日,我駐英使館文化處傳真文物局,催促國內拿出下一步追索案件的意見。
1996年6月22日,經征求公安部、外交部意見后,國家文物局告我駐英使館文化處,下一步追索走私案三條意見:
1.此案本質上是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向英國政府有關部門追索被非法盜竊的文化遺產,中方始終堅持歸還要求,并認為英方為此應盡國際義務和道義。不管英國內部的法律程序如何,也不管是否加入有關國際公約,英國都不能縱容證據(jù)確鑿的犯罪活動。
2. 中方目前仍盡力促成英警方在香港提起公訴。
3. 以中國政府代表為一方、以走私文物的古董商為另一方參與英國法律管轄下的民事訴訟似為不妥。即使不惜代價終于勝訴,今后此類案件很多,不可能都循此辦理。
1996年7月11日,我使館發(fā)來密電:已于7月10日由范中匯參贊向英警方轉達了國家文物局的三條意見。英警方表示:
1. 已經將此案材料轉交香港警方并要求其提起公訴。
2. 此案成功與否關系到類似文物走私案處理。
3. 希望中方在民事法庭上支持英警方。
4. 如果政府不便出面,可委托某個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1996年7月16日,我使館發(fā)密電致公安部并抄報國家文物局:與香港警方合作出現(xiàn)障礙,希望中方通過國際刑警組織促進此案;并反映嫌疑人MA仍在從事進口中國文物生意。
1996年7月18日,我駐英使館文化處傳真,轉來英警方舉例參與民事勝訴的案例:1994年中國農業(yè)銀行從英民事法庭上索回被騙信用證。另表示,因案情不斷深入、復雜,使館難以過多卷入,希望公安部和國家文物局指派專人與英警方直接聯(lián)系。
1996年7月19日,根據(jù)張文彬局長關于制定追索行動預案的要求,馬自樹副局長主持會議研究。參加會議的有公安部五局、外交部條法司人員,局內文物三處、外事處、法制處相關人員。
會議通報了一年多來追索案件的進展情況,研究了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和應對措施,議定如下:
1. 對此案應多從政治高度考慮,既是為了保護祖國珍貴的文化遺產,也是一場外交斗爭,其成敗對于今后打擊國際文物走私活動影響深遠,必須增強信心,全力以赴,務求取勝。
2. 追索工作的關鍵是促進英警方提起刑事訴訟,這樣我們才能處于比較主動的地位,目前英警方尚未放棄在香港公訴的努力,中方應盡力通過各種渠道促成香港警方接管此案。公安部、外交部與會同志表示,將從各自渠道幫助工作。
3. 鑒于此案的長期性、復雜性,需連續(xù)投入相當?shù)娜肆?、物力。建議成立一個人員相對固定的專門工作班子,以便一抓到底。由國家文物局一位領導牽頭,公安部五局、外交部條法司,國家文物局文物三處、外事處、法制處派員參加。另外特聘一兩名通曉國際法、并有一定實踐經驗的法律專家參與工作。
4. 截至目前,我駐英使館文化處一直在前線工作,付出了很大精力。由于人手有限,希望國內有專人負責追索工作。因此,在國內成立專門工作班子同時,建議選派一精干小組盡快赴英赴港,實地了解案情,處理相關情況。并對諸如在香港進行公訴的有利條件和不利因素,一旦面臨民事訴訟如何應對等問題進行評估。
1996年9月3日,國家文物局將7月19日會議形成的意見擬成以文化部名義給國務院的報告稿,9月18日劉忠德部長簽署,經公安部、外交部會簽后,上報。
1996年9月13日,張文彬局長借出席大英博物館中國文物展開幕式之機,由使館文化參贊陪同,專門會見英國蘇格蘭場有關負責人員,直接了解關于追索文物走私案查扣中國文物的最新進展情況。對此案,張文彬鄭重向英警方表示了意見:
1.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方、英警方的取證,充分證明英警方查扣的文物中,確有一批中國文物,理應歸還中國。英國雖然未加入有關文物返還的國際公約,但加入了國際刑警組織,英警方有責任、有義務協(xié)助破獲這一走私犯罪案件。
2. 蘇格蘭場的合作立場有利于維護英國政府和警方的形象,否則,將適得其反。
3. 所有事實充分證明,這是一起瘋狂的、有組織的犯罪活動。因此,采取民事訴訟的方法是不合適的。同意蘇格蘭場將此案轉交香港警方公訴的辦法,希望盡快落實解決。
1996年9月18日,我駐英使館文化處傳真轉來嫌疑人之一的BOX及其律師9月6日和13日分別致我駐英大使和文化處官員的信函(紙質信函由我回國人員帶回),信中不僅否認其犯罪行為,而且向中方挑釁,要求中方或者承認沒有必要歸還這批文物,或者與他們投入民事互訴,并限期要中方答復,否則,他們將向法庭申請要回文物。
唐代七星盤
協(xié)調合作 加大力度
1996年9月20日,訪英回京的張文彬局長向國務院秘書四局李主其局長和張?zhí)鞕喔本珠L通報了其在英與英蘇格蘭場交涉情況,并請國辦協(xié)調工作。
1996年9月24日,張文彬局長召集馬自樹副局長和外事處、文物三處研究案情,鑒于情況有變化,故給國務院的報告有些內容需要調整,且時間緊迫,等不及有關部門會簽,決定直接征求外交部條法司和公安部五局及中國政法大學馬懷德律師意見,以張文彬局長的名義,寫出緊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7月19日會議形成的第一、第二兩條意見,即著眼于政治高度,立足于刑事訴訟追索。此外,報告建議:
1. 請公安部就此案件進行刑事立案,以便順理成章地取得國際刑警組織和英警方的合作支持。
2. 請外交部照會英國政府,表明我方的堅定立場,希望英方考慮到此案對英國國際聲譽的影響。
3. 請我駐港機構多做港英警方工作,此案轉到香港公訴,就比較有利。
4. 必要時通過新聞媒體公布此案,借助國際輿論壓力,施加影響。
5. 鑒于此案政策性強,牽涉面廣,請國務院召集有關部門開會研究一次,確定原則和任務,協(xié)作力行。
1996年10月10日,英警方致函我使館文化處,稱倫敦地方法院將于10要29日再次開庭,審理疑犯Box之妻訴警方被扣文物案,希望中方派人出席旁聽。
1996年10月26日,文化部部長劉忠德在國家文物局緊急報告上批示:“擬同意文彬同志意見”。10月29日,緊急報告送達國務院,當日李鐵映同志批示:“請奇葆同志抓緊協(xié)調。千方百計追回。抄羅干同志?!?0月30日,國務院副秘書長劉奇葆批示:“通知有關部門來負責同志,31日上午開會”。
1996年10月28日,我使館文化處傳真,轉來福爾德律師行來信、蘇格蘭場律師給福爾德律師行的信、法庭給警方的傳票、嫌疑人Ma和Box要求警方歸還文物清單。嫌疑人West也提出歸還文物要求,法庭將在11月7日舉行聽證會。其中蘇格蘭場律師信中提到,希望中方根據(jù)英國1897年警察財產法,向英警方提出歸還文物的法律文書,申請互相訴訟救濟,其截止時間是1996年11月5日。
1996年10月29日,我使館文化處傳真,通報派人旁聽法庭審理情況。由于未指派律師,法庭判還Box之妻十多件文物。
1996年10月30日,我使館文化處傳真,轉告英警方來信,敦促中方參與訴訟,出席11月7日的法庭聽證。
1996年10月31日上午,國務院副秘書長劉奇葆召集協(xié)調會。文化部、文物局、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局、港澳辦和高檢院負責同志與會。會議聽取國家文物局關于案情的匯報,各部門都傾向于不參與民事訴訟,而是考慮采取多種手段,爭取將此案移交香港刑事起訴。會議議定:
1. 公安部立即刑事立案,開展偵查,請求國際刑警、英警方和香港警方協(xié)助。
2. 外交部照會英方,聲明中國政府立場。
3. 高檢院設法與英皇家檢察院聯(lián)系交涉,港澳辦做港英當局工作。
4. 司法部、國家文物局成立律師顧問組。
5. 請我駐外機構繼續(xù)深入了解情況,及時報回,協(xié)助做好各項工作。
會議要求各部門立即著手準備工作,11月4日下午再開會,最后確認各項工作部署。
1996年10月31日中午,國家文物局密電致我駐英使館,通報上午國務院會議精神。同時,接使館文化處傳真,反映走私疑犯氣焰囂張,于法庭諷刺中方未采取有力措施,對中國形象極為不利。使館促請國內速作決斷。對此,文化部副部長李源潮批示:“文彬同志,此事請引起高度重視,采取果斷的有效行動,維護國家利益。如照使館所報的情況發(fā)展,將造成嚴重損失和惡劣的影響。”
1996年11月4日下午,國務院副秘書長劉奇葆召集第二次協(xié)調會,奇葆同志首先宣布了國務院領導同志已批準上次會議議定的各項措施,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會上,公安部五局匯報已就此案立案,并致電英蘇格蘭場,要求協(xié)助合作。港澳辦表示,已發(fā)電香港新華分社,咨詢香港大律師,做好港警方和律政方面的工作。司法部已協(xié)助組建以律師司副司長杜國興牽頭,高宗澤、馬懷德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組。
會議根據(jù)使館最近報回的材料,深入分析目前面臨的緊急情況需要面對:由于未獲皇家檢察院批準,英警方無法提請刑事訴訟,英民事法庭已于9月26日和10月29日開庭,并將少量文物發(fā)還嫌疑人,且11月7日還要開庭。因此,我方需要雙管齊下,一方面要貫徹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堅決要求刑事訴訟,向英方施壓,牽制民事訴訟;另一方面,鑒于這批文物處于英國法律管轄下的事實,最現(xiàn)實的可能是介入民事訴訟,這樣至少能迫使法庭能暫時凍結文物,為最后的追索爭取時間。無論結果和代價如何,作為主權國家必須打這場官司,維護國家尊嚴。會議議定:
1. 授權國家文物局代表中國政府致函英警方,進一步提出文物所有權主張,要求歸還中國。
2. 由國家文物局牽頭,張文彬局長負責,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局、港澳辦、高檢院等有關部門派人參加,組成工作組,通力合作,專項研處。必要時派出專家組赴英工作。
3. 下一步行動方案,待工作小組研究后,向國務院報告請示。隨時與使館保持聯(lián)系。
1996年11月4日晚,根據(jù)奇葆同志要求,國家文物局將會議精神寫出報告,翌日上午8時準時呈送國務院(同時抄報文化部)。
1996年11月5日,國務院領導批準報告后,國家文物局立即向英警方發(fā)出索要查扣走私文物的法律文書及文物清單。
1996年11月6日,文物局告使館文化處,應立即從法律程序上落實我所有權主張,制止英法庭判還文物給嫌疑人。請使館代表在法庭傳票“債權人”項簽字。以后需要出庭,可委托律師。
1996年11月6日,公安部轉來國際刑警英國中心局電傳,稱英警方也期待將這批文物歸還中方,但Box和Ma提出財產要求后,按英國法律應由法庭而不是警方決定。
199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張思卿檢察長致函英國皇家檢察院,申明走私到英國的文物,是中國的主權財產,要求嚴肅處理。
是日,倫敦地方法庭進行聽證會。由于我代理律師嚴正申明中方財產所有權要求,法庭判決,鑒于案情復雜,超出該法庭管理范圍,此案應交郡民事法庭審理。民事法庭通知我使館文化處,定于11月18日,開庭審理嫌疑人索要被扣文物案。經我律師力爭,開庭改在11月29日,為我贏得進一步準備的時間。
進一步評估案情 專家組赴英
1996年11月12日,追索英走私文物工作組召開會議,擬定了人員名單、辦事規(guī)則和工作計劃。決定派遣專家組赴英工作,由國家文物局馬自樹副局長帶隊。
1996年11月26日,英國皇家檢察院院長Mills給我高檢院張思卿院長寫信,稱1995年12月英警方向檢察院提出報告,揭示了對Ma和Box一系列犯罪活動提起訴訟的可能性。但不幸的是,英國法律對發(fā)生在其他國家的犯罪行為進行起訴有限制范圍,因此無法在英格蘭或威爾士立案起訴。此事已分別通告給香港警方和檢察長。Mills保證,就香港和中國對任何犯罪行為進行訴訟而需要英方提供協(xié)助的話,他的部門將會予以一切滿足。
1996年11月27日,馬自樹副局長召集文物三處、外事處和專家組成員開會,研究英福爾德律師行近日對案件的分析意見,討論專家組在英的工作計劃,包括確認并正式委托代理律師,對英警方查扣的文物進行鑒定登錄,了解英警方原準備刑事訴訟所收集到的證據(jù),了解和收集英國與此案有關的法律和判例,全面評估我加入民事訴訟的利弊條件和勝負因素以及經費開支等。
1996年12月1日,馬自樹副局長率領的專家組一行5人(有北京市文物鑒定專家張茹蘭、政法大學律師馬懷德、公安部警官裴淑芳、文物局孫劍鋒,駐英使館官員時堅東也是小組成員),乘CA937航班飛赴倫敦。
1996年12月2日,專家組和使館文化處碰頭會?;ネㄇ闆r,明確專家組工作日程。
姜恩柱大使會見了專家組,對專家組赴英表示歡迎,并指出,我們應該采取積極的、堅決的態(tài)度對待這個案件,這樣,對于維護我國的主權和聲譽,具有非常重要意義。同時表示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使館大事給予專家組積極配合。
1996年12月3日,專家組與福爾德律師行PAUL LOMAS等三位先生舉行會談,分析了案件的整體對策。并就案件的風險問題,中國法律的適用問題,取證問題,國家豁免權問題,刑訴問題和費用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和研究。
1996年12月3日,專家組就訪問福爾德律師行后形成的意見向國內作了匯報。翌日,張文彬局長就專家組的意見向劉忠德部長和劉奇葆副秘書長報告:
1. 英國福爾德律師行是歷史悠久的著名律師機構,走私案一發(fā)生就被我使館選擇做咨詢律師。為下一步順利進行法律追索事項,擬正式聘請其為我方代理律師。
2. 在國內開會研究的時候,外交部和法律顧問組都提出盡力主張國家豁免權對于訴訟程序十分有利。同意英郡法院13日開庭時,我方提出國家豁免權要求,以爭取將案件移交到英高等法院乃至上訴法院。同意專家組在必要時就此問題咨詢英皇家大律師。
3.律師提出搜集文物所有權證據(jù)和刑事偵查證據(jù)重要性的建議,應按既定部署加緊工作。
4.考慮到此案的復雜性、長期性,估計費用可能高達30至50萬英鎊,擬向財政部提出專項申請。
12月5日劉奇葆副秘書長批示:證明我所有權問題應作為一項重點,組織足夠力量,先易后難,一件一件落實,為贏得訴訟創(chuàng)造根本條件。
1996年12月4日,上午專家組和英皇家檢察院助理皇家主檢察長BOBIN BOOTH先生、皇家主檢察官RICHLD ATKINS先生見面。據(jù)他們介紹,皇家檢察院曾考慮以走私罪或偷盜罪和銷贓罪起訴丹尼·馬(MA)。但根據(jù)英國法律丹尼·馬在海關已完稅,不構成走私罪;同時其偷盜、銷贓行為已經在香港完成,所以,丹尼·馬在英國沒有犯罪。沒有發(fā)現(xiàn)他在英國有新的犯罪證據(jù)前,不能對丹尼·馬進行刑事起訴。他們已將案件通報香港律政司檢察處,建議我們最好在香港(犯罪地)對丹尼·馬刑事起訴。
是日下午,專家組前往英文化遺產部,和該部文化財產處副處長、藝術品出口檢察委員會秘書(負責遺產稅和政府出借展品保險官員)、法律顧問等會面,了解英國文物保護,特別是文物出口政策的有關問題。
1996年12月5日,到大英博物館倉庫鑒定存放的部分涉案文物。參加人員有專家組成員、我方駐英東吉公司專家臺立業(yè)、錢偉鵬、北京大學考古系主任李伯謙、社科院考古所所長任世楠等。和大英博物館館長ANDERSON及東方部主任ROBORT KNOS先生見面,對博物館給予的合作表示感謝。
1996年12月6日,上午專家組同英內務部政府間相互提供法律協(xié)助部門副主任SMON WATKIN 會見。據(jù)介紹,他的部門成立于1991年6月,專門負責為外國政府搜集證據(jù)提供刑事調查使用。但在我們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就不能提供法律證據(jù)方面的幫助,目前其唯一可做的是和英警方聯(lián)系并了解情況。但如果中國申請國家豁免權成功,該部門可以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中午和文物回歸問題國際法專家JEANETTE GREENFIELD先生見面,就有關案件問題進行咨詢。JEANETTE先生分析,目前丹尼·馬還在從事中國文物的經營,可能經常進出中國大陸,我們可以在國內立案偵查,在其入境作案時抓獲。當刑事案定罪后,對今后的民事訴訟會有利得多。此外進行民事訴訟時,根據(jù)其他索回文物成功案例的經驗,要有真正有獨立性權威專家意見和認真、準確的證據(jù)證明所有權的歸屬。
是日,赴英專家組組長、國家文物局副局長馬自樹給張文彬局長傳真,主要內容:
這兩天,我們通過走訪英國皇家檢察院等部門,得知在英國對走私案提起刑事訴訟已沒有可能。英皇家檢察院將案子通知了香港總檢察長。港方何時運作,尚不得知。據(jù)分析,港方提起刑事訴訟,也面臨著證據(jù)方面的諸多困難。即使刑事訴訟判決嫌疑人有罪,但要追回文物,還必須在英民事法庭解決。當然,刑事判決有利于民事解決。
在民事訴訟上,嫌疑人擁有對文物的所有權,英國法律是這樣承認現(xiàn)狀的。我們提出反對,但必須證明我方對文物擁有無可爭辯的國家所有權。問題是,現(xiàn)在很難做到這一點。
現(xiàn)在看來,官司必須打下去。據(jù)律師估計,起碼要8個月以上時間。這就涉及律師代理問題。鑒于福爾德律師行頗有聲譽,使館建議,在我們回國前,達成正式委托協(xié)議。
1996年12月9日,專家組與英蘇格蘭場倫敦警務處個類罪案行動科指揮官及有關人員會面。我方提出,第一,將英警方掌握的全部案件材料提供給我方;第二,對在香港提起刑事訴訟給予協(xié)助和配合;第三,方便和幫助我方進行涉案文物鑒定工作。警方均給予滿意答復。同時,警方將退出在英的刑事訴訟,并將案件的材料移交香港警方,表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提供幫助。
青白釉印花碗
提出“國家豁免權”
1996年12月10日,國家文物局傳真致使館文化處并轉赴英專家組:
一、同意赴英專家組意見,正式聘請英國福爾德律師行為中方代理律師,請馬自樹副局長代表中方簽署必要的委托文件。
二、鑒于主張國家豁免權對于訴訟程序產生較為有利影響,同意在英郡法院12月3日開庭時,由我方委托律師向法庭申請國家豁免權,以爭取把案件移交到英高等法院乃至上訴法院。(所謂國家豁免權,亦稱“國家主權豁免”,“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指在國際交往中,一個國家及其財產未經其明示同意免受其他國家的司法管轄和執(zhí)行。)同意專家組在必要時就此問題向英皇家大律師咨詢。
三、對于律師行關于搜集證據(jù)的建議,我方仍按既定部署密切配合,加緊工作。有關領導同志批示,“證明我所有權問題應作為一項重點,組織足夠的力量,先易后難,一件一件地落實,為贏得訴訟創(chuàng)造根本條件”。
四、關于費用問題,我局正在著手準備向財政部申報明年預算,將其列為專項經費申請。
五、對赴英專家組全體同志的辛苦,謹致親切慰問。并請轉達對姜恩柱大使、范中匯參贊和駐英使館文化處時堅東等給予的及時指導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謝。
1996年12月11日,赴英專家組組長馬自樹同志致張文彬局長傳真,主要內容是:
1.英郡法院原定12月13日開庭提前在今天上午進行,專家組馬自樹、馬懷德和時堅東參加旁聽。法庭上我方律師申請國家豁免權,未被采納。法庭決定,明年1月17日前,中方必須向法庭申請財產所有權,正式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否則,法庭將文物判歸對方。
2.12日可將文物鑒定完畢,然后對清單進行整理,分清出土和傳世文物。傳世文物(包括1785年以前的)很難確定所有權。與其讓法院輕而易舉地判歸對方,不如我們暫不主動提出索要權。此點請酌。
1996年12月13日,專家組拜訪LAN BROWN 皇家御用大律師,就有關國際法的問題進行咨詢。
1996年12月16日,公安部五局組織的工作組赴港調查取證。
1996年12月17日,從12月9日開始對暫存于克里斯蒂拍賣行庫房的大宗涉案文物進行的全面鑒定、整理、登記,參加人員除專家組外,還有我方駐英東吉公司穆星星、臺立業(yè)、錢偉鵬,赴英《古代中國奧秘展》工作人員張建新、常素霞、陳顯丹。鑒定文物3732件,其中我們應索要的文物3494件(包括傳世文物92件),可以退還的復仿品、外國文物、殘破部件238件。3494件文物中,墓葬出土陶器1694件(新石器時代642件,漢代341件,唐代226件,明代485件),楚墓出土漆器、銅器11件,墓葬及古文化遺址出土瓷器1359件,墓葬及古文化遺址出土銅雜器277件,地上寺廟、古建筑構件33件,歷代墓志28件。張茹蘭、臺立業(yè)、錢偉鵬三位專家出具了《文物鑒定報告》。
是日,國家文物局傳真致我使館文化處并轉專家組:
一、同意赴英專家組意見,按照既定方針向法院申請財產所有權,阻止把文物判給對方。
二、為加強把握性,力爭處于主動地位,同意赴英專家組提出的首先集中力量索要出土文物,對于傳世文物暫不提出索還要求。
12月17日,專家組同福爾德律師行LOMAS, BOLTON律師會面,討論下一步行動步驟。專家組指出,我們的目標,是盡一切可能索回屬于中國主權的文物。要讓對方明白,他們面對的是一個主權國家,維護國家文化財產權益是正義的行為,有決心、有力量將案件追訴到底!律師計劃近期就郡法院開庭時再次提出國家豁免權申請并要求將此案提交上訴法院,這樣可以爭取到6個月時間,為我們參與民事訴訟取證贏得有利條件。另一方面,還要與警方合作,盡快請香港警方接手刑事訴訟。
專家組還為律師提供了一批證據(jù)材料:1.英警方收集到的有丹尼·馬在中國文物出土地活動的照片33張;2.山西聞喜4件文物墓志銘的證據(jù);3.山西運城地區(qū)公安處關于三起古墓葬文物盜掘案的報告;4.廣州博物館提供的萬傎墓碑歷史資料;5.山西聞喜公安局提供的裴氏家族古譜涉及的被盜墓碑資料照片;6.文物出境許可證、火漆印、文物出口特許證和文物外銷統(tǒng)一發(fā)票的樣式;7.山西侯馬文物出土地參考材料;8.山西絳縣公安局關于被盜墓碑的報告;9.港英當局向中國政府近來退還文物的資料。
1996年12月18日,赴英專家組啟程經香港回國。
算起來,專家組到英國已屆半月。這段時間,在使館協(xié)助下,專家組加緊工作,進一步熟悉了案情,鑒定并登記了走私的中國文物,了解到英國有關刑事、民事訴訟的法律規(guī)定及法庭訴訟程序,確定了追索文物的工作重點,正式聘請了律師并建立通暢的聯(lián)系方式等,完成了預定的工作計劃??紤]到追索工作的復雜性,非短期內可以結案,必須有長期的作戰(zhàn)打算。后續(xù)工作,前方交由律師全權代理,并隨時與后方國家文物局保持緊密通暢聯(lián)系。一切安排停當,經請示國內同意,決定回國。
1996年12月19日,專家組到達香港。在港期間,會見了公安部赴港工作組,交流了情況;會見香港警務處有組織犯罪科總監(jiān)周實強和高級警司李家超,敦促警方盡快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1996年12月23日,專家組回到北京。
1997年1月3日,張文彬局長向劉忠德部長和劉奇葆副秘書長報送《追索走私文物專家組赴英考察報告》及《工作大事記》。
1997年1月9日,召開追索英走私文物工作組第二次會議。工作組組長、國家文物局局長張文彬主持會議。出席會議的有工作組成員單位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高檢院有關同志和律師顧問組成員、赴英專家組成員。財政部文教司同志也出席了會議。會議首先聽取了赴英專家組組長、國家文物局副局長馬自樹關于赴英、赴港工作情況的匯報。會議認為,專家組根據(jù)國務院確定的工作方針,不辭辛苦,團結奮戰(zhàn),在我方駐英使館的密切配合下,與英警方、檢察院、律師等直接溝通對話,詳細調查、搜集了追索工作可能遇到的復雜問題和有關資料,全面鑒定記錄英警方查扣的中國文物,為下一步追索工作創(chuàng)造了有利條件,打下較好基礎。
會議分析了追索工作形勢,認為應盡最大努力,繼續(xù)向英法庭申請國家豁免權,要求香港警方接過案子提請刑事訴訟,在國內查實犯罪證據(jù)。同時,要做好應對最困難情況的準備,在只有通過民事訴訟一條途徑索還時,要充分申明中國對走私文物所有權主張的根據(jù)。
公安部同志介紹了目前刑事偵查的進展情況。司法部和法律顧問組同志提出,應對專門研究民事舉證的特殊性,考慮相應策略。例如,由權威的考古專家舉證某些文物只能出土于中國某地的確定性、排他性;由科技鑒定部門舉證文物包裝紙的具體產地;由法律專家舉證我法律對出土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的有效性和適用性;由文物部門和海關舉證這批文物出境的非法性等。
會議再次強調追索此案的政治意義,并指出這場訴訟的結果,對實行判例制度的國家和地區(qū)在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中不斷被援引參照,更具有現(xiàn)實和深遠的影響。
張文彬同志在總結發(fā)言中指出:
一、繼續(xù)貫徹國務院批準的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兩線作戰(zhàn)的方針,立足于在英國打民事官司,同時在香港提起刑事訴訟。通過各方協(xié)力工作,千方百計爭取勝利。
二、目前工作的關鍵是取證。要細致、扎實地一件一件取證。會上大家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議,會后請赴英專家組和有關部門搞出一個方案,多方面、多渠道取得充分證據(jù)。
三、國家文物局最近要召開全國文物局長會議,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對涉及案件較多的省市通報情況,請各地協(xié)助取證。
四、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請法律顧問組專題研究,提出意見。
會后,印發(fā)了《追索英文物走私工作組第二次會議紀要》。
庭外談判解決
1997年1月16日,使館文化處傳來律師信函:
1.走私嫌疑人丹尼·馬和鮑克斯的律師得知中方態(tài)度后,聲稱準備承認中方有權提出國家豁免權,但反對以此純粹用作拖延手段。他的客戶關心中方將能提出的所有權證據(jù)和“快捷”地解決問題,并透露可能考慮以某種形式談判和解,按一定方式劃分文物。
2.我方律師建議,目前不需要對于對方的提議作出決定。當務之急是準備一部分證據(jù)以支持申請國家豁免權,同時準備幾個月后關于實體性文物所有權辯論的證據(jù)。
1997年1月21日,律師發(fā)來兩封信函:在英民事法院17日的聽證會上,法官推遲了要求中方最后進入民事訴訟的期限,將在一至二周內對中方要求向上訴法院上訴和申請國家豁免權等問題作出判決。律師認為,如果法官不給予上訴許可,中方將直接向上訴法院要求。
1997年1月24日,張文彬局長就最近追索案進展情況書面報告劉忠德和劉奇葆同志(抄報李鐵映同志),主要內容是:
一、繼續(xù)堅持申請國家豁免權,同時為實體文物所有權辯論進行證據(jù)準備;
二、目前,對方已經在我方堅決、持久、不惜代價索還文物的攻勢下,表露出達成某種和解的試探。我局認為,如能采取這種形式解決,不失為一種最實際、最經濟的辦法。只要對方承認我方對文物的所有權,在逐件索還文物時,我們的重點在于珍貴文物和出土文物,對于價值一般的文物可有討論的余地。
三、經費等事項。
1997年1月28日,我方律師轉來郡民事法庭法官作出的拒絕將此案移交上訴法院的決定。但1月30日法庭在宣讀法官判決的同時,也責成警方凍結查扣的文物,直至中方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法院未就國家豁免權問題作出決定,但提出給予案件雙方一個月時間嘗試庭外解決的可能性。
1997年2月5日,我局向使館文化處通報:
1.請權威的、獨立于政府行政機關的專家作出證言。文物/藝術/科學方面的證言,請北京大學考古系主任、賽克勒考古藝術博物館館長李伯謙教授和中國社科院考古研究所所長任式楠研究員簽署。法律方面的證言請著名律師高宗澤律師簽署。
2.為加強溝通時效,提請律師在發(fā)給你處的有關函件的同時,通過其駐北京辦事處向我局提交中、英文本。
3.向律師行付費問題正在進行中。關于下一步訴訟,律師非常重視羅森女士作為英國著名考古學家能出來作證,盼請協(xié)助落實。
1997年2月5日,福爾德律師行Paul Lomas律師致函馬自樹副局長,通報案情的最新進展。
1997年2月13日,國家文物局博物館司社會文物管理處處長李季、律師馬懷德等3人前往英國福爾德律師行駐北京辦事處,會見首席代表馬道龍先生和徐雪莉律師,就進一步加強聯(lián)絡渠道、文件信息傳遞、經費撥付等問題交換了意見。
1997年2月18日,國家文物局向國務院副秘書長劉奇葆報上《關于英國文物走私案的緊急請示》:
我局收到使館文化處傳來律師Paul Lomas的信函,介紹英國法庭1月30日聽證會的情況。由于我方對文物所有權主張的堅定態(tài)度和不惜代價捍衛(wèi)國家尊嚴的強大壓力,對方不得不考慮堅持訴訟可能面臨的高額費用、漫長時間和其他可能的不利后果,表示了談判和解的意向。法官也提出庭外和解的建議,并要求在2月底以前告知和解的進展。福爾德律師行和國內律師都認為我方如能抓住有利時機,在有利條件下采取這種解決途徑,將不失為一種最實際、最經濟的結果。對此,我局意見:
一、繼續(xù)強調我方維護國家尊嚴,全面取證,不惜代價,志在必勝的信心、耐心和決心,不停地向對方施加強大壓力,同時繼續(xù)抓緊搜集整理證據(jù)、證言,做好在最困難的情況下進行訴訟的準備。
二、授權福爾德律師行與對方律師接觸,表示我方對于合乎法律、合乎情理的調解感興趣。
三、我方談判的原則是:堅持我方對于英蘇格蘭場查扣的所有中國文物的所有權主張??紤]到對方的實際情況、要求和切身利益,可以通過律師間的談判協(xié)商,我方主要索還最具中國文化代表性和文化價值(并不一定是最具經濟價值)的那一部分文物。另外,對于對方在此案以外擁有和可能擁有的中國文物,不在我方的追索要求之列。
四、不管是為了談判調解,還是談判失敗而最終在民事法庭上逐件索要文物,我方對這批文物依其重要性進行分類是必要的。考慮到英國考古學家的意見在法庭上的分量,擬同意聘請英國MERTEN學院的羅森博士參與分類工作,同時也請一位我局在英工作的文物鑒定專家(參與過這批文物的全部鑒定、登記工作)參與,分類的結果可請國內專家最后確認。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我局將指示福爾德律師行進行下一步工作。
此件抄報鐵映、忠德同志,文化部黨組。
2月25日,奇葆同志在此件上批示:“擬同意文物局意見。我在條件方面做了兩處修改。建議不放棄繼續(xù)取證,必要時繼續(xù)通過訴訟(包括在香港)追索屬于我國的文物。送鐵映、忠德同志批示?!逼孑嵬緦⒌谌龡l意見修改為:
“三、我方的談判原則是:堅持我方對于蘇格蘭場查扣的所有中國文物所有權主張。考慮到對方實際的情況、要求和切身利益,可以通過律師間的談判協(xié)商,索還此案中屬于中國的絕大部分文物,特別是最具中國文化代表性和文化價值(并不一定是最具經濟價值)的那部分文物。”
2月26日,鐵映同志圈閱。忠德同志批示“擬同意奇葆同志意見?!?/p>
2月27日,文物局致福爾德律師行駐北京辦事處,并抄致使館文化處,正式表達了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準的上述意見。同時通報追索英國走私文物工作組各成員單位和律師顧問組。
1997年6月3日,文物局聯(lián)系使館文化處,詢問一段時間以來,案件的進展情況。
1997年6月19日,福爾德律師行致函馬自樹副局長,案件的和解問題,因對方當事人出國而未有進展。
1997年7月29日,律師行致函馬自樹副局長,稱對方當事人出國仍未歸,談判事無法進行。張文彬局長在來信上批示:我認為求得盡早解決的辦法是明智的,召開一次協(xié)商會是可以的,但必須表明中國文物的所有權態(tài)度,抓住大的(珍貴的),放開小的(一般的)。
1997年8月19日,馬自樹副局長召集局內會議,討論案情工作。馬自樹副局長要求根據(jù)文彬同志的指示,制定具體的分階段、有步驟的談判方案。社文處根據(jù)會議精神起草《關于英文物走私案事最近情況和處理意見》,建議盡快召開一次鑒定專家會議,研究在和解談判中可以分批放棄的文物,制定談判方案。建議獲得批準。
1997年9月12日,福爾德律師行致函馬自樹副局長,在談到律師費用之后說,由于對方當事人缺席談判仍無進展,建議我方應耐心等待對方的回復,不要主動催促,否則會給對方認為我對談判立場缺乏信心的錯覺。
1997年9月15日,召集鑒定會,研究不同談判階段可以放棄的具體文物清單。
1997年10月2日,福爾德律師行致函馬自樹副局長,匯報9月份和談無進展,建議10月份再等一個月,然后或繼續(xù)等待對方回應,談判解決;或放棄國家豁免權,主動起訴,用科學證據(jù)和法律手段,逐件索還文物。
1997年11月10日,對方律師致函我方律師,提出1998年1月5日后一周內進行談判。地點初步確定在存放文物的克里斯蒂拍賣行倉庫。
1997年11月11日,福爾德律師行與我使館磋商,向我局寫出11月份月報,就和談事宜提出建議:1.我方應同意和談;2.不要將堅持這批文物的中國所有權作為談判的前提條件;3.請英國文物專家羅森教授參與談判會對中國有利。
1997年12月2日,福爾德律師行駐京辦事處覃宇先生向馬自樹副局長面呈律師行與我使館范中匯參贊的會談紀要,并就案件的談判事宜進行了磋商。
1997年12月5日,律師行電傳告,和談將推遲至1998年1月14日后一周內舉行。
1997年12月3日至11日,國家文物局就談判事項準備具體方案,包括:1.就談判問題回復律師行;2.向國務院寫出請示報告;3.談判中我方分階段放棄的文物清單和必須索回的文物清單;4.確定我駐英專家錢偉鵬先生為中方參與談判的代表。
1997年12月24日,我局向使館和律師行同時發(fā)出我擬定的談判方案。
是日,律師行致函馬自樹副局長,告談判日期確定在1998年1月22日。
1998年1月24日,我使館傳來消息,初步獲得會談結果:對方承認這批文物的中國所有權;只對其中屬于外國的那部分文物、工藝品及市場上購買的一小部分文物提出要求(共400件),我方將索回大部分文物。國家文物局就此向劉忠德、徐文伯(文化部副部長)并李鐵映、劉奇葆同志寫出書面報告。正式電告穆星星同志(我駐英東吉公司負責人)協(xié)助文物的接返工作。
文物回國 順利收官
1998年1月28日,使館文化處匯報和解談判后文物交割事宜。另,使館和穆星星同志與馬自樹副局長電話聯(lián)系,大部分文物將于近期以海運方式運回,小部分易損文物將以空運方式返回。
1998年2月11日,使館文化處來電,稱英國文物走私案庭外和解文件正式簽署,并緊急請示有關文物返還的包裝、運輸及保險等事項。社會文物處起草答復稿報局領導批準發(fā)出。
1998年2月15日,我局收到福爾德駐京辦事處電傳的談判雙方和解協(xié)議書及英警方和地方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件。
1998年3月18日,使館文化處來電告知,索回的文物于3月11日由中遠英國公司“聰河”號免費乘運回國。
1998年4月14日,中央電視臺致電我局,央視打算就此案制作“新聞調查”專題節(jié)目。4月17日,我局致函中央電視臺,請其對采訪、播放時間等作出妥善安排。
1998年4月16日,收使館傳真,裝有我文物集裝箱的貨輪將于4月17日18時到達天津新港。我局派博物館司副司長鄭廣榮、副處長曹兵武等赴天津接收。
1998年5月8日晚,文物運抵中國歷史博物館。
1998年6月1日,使館來電稱,空運暫存于大英博物館的部分易損文物已做好安排,6月2日民航免費運回。
1998年7月15日,中國歷史博物館報上《關于文物走私展覽大綱報告》。此前已告歷博,文物回歸后辦一次展覽,然后入藏。經研究,展覽名稱擬定為“打擊文物走私成果展覽”,開幕日期定為8月5日。8月3日進行案事總結會,8月4日舉行新聞發(fā)布會。
1998年7月18日,我局致函外交部、財政部、司法部、公安部、海關總署等邀請各部門領導同志出席“打擊文物走私成果展覽”開幕式。同時擬文邀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開幕式。
1998年7月20日,致函駐英使館,邀請英警方、福爾德律師行、大英博物館和羅森博士來京參加“打擊文物走私成果展覽”開幕式,我局負擔其在京活動費用。
1998年7月21日,代擬《文化部關于英人走私中國文物案結案情況的報告》經孫家正部長簽報國務院。7月27日李嵐清副總理批示:很好,對盜竊文物、走私文物者要認真依法嚴懲。
1998年8月5日,“打擊文物走私成果展覽”開幕式在中國歷史博物館舉行,文化部長孫家正、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海關總署副署長王樂毅等出席。
1998年9月18日,中央電視臺播出“新聞調查”專題片《跨國追索走私文物》,很獲好評。
至此,歷時三年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追索大宗文物走私案,順利收官。這次與境外走私團伙進行的斗爭,是在國務院直接領導下,各部門通力合作;是運用法律手段,輔之于外交交涉,經過長時間艱苦的博弈,迫使文物走私團伙就范而成功索回大批文物的首例。它把打擊文物盜掘走私犯罪活動的戰(zhàn)場推到了國境之外,向國際社會表明了中國政府對保護祖國歷史文化遺產、維護民族尊嚴的堅定立場和堅強決心,沉重打擊了國際范圍內瘋狂走私中國文物犯罪團伙的囂張氣焰,也為今后類似案例的處理,提供了寶貴經驗。
雙系陶壺
青瓷帶蓋梅瓶1對4件
本案雖然以我方勝利而告終,我們花費了極大精力,成功地索回3000余件中國文物(由于個別犯罪嫌疑人態(tài)度頑固,尚有少數(shù)幾十件文物有待以后進一步追索),但也不能不遺憾地看到,這批文物中大部分出土文物已經喪失了確切的出土地點、出土時間和相互關系等背景資料,使其寶貴的學術價值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低。失而復得是好事,但遠算不上是完滿的回歸!個中經驗教訓,當?shù)每偨Y和記取。值得一提的是,為配合打擊文物盜掘走私犯罪活動,國家文物局聯(lián)合公安部(國際刑警組織)、中國海關在京舉辦了“打擊文物走私國際研討班”,邀請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法律專家波特女士及其他專家學者授課。后來,研討班上一些授課講稿也收集到了《古玩·文物·遺產》一書之中,頗受好評。
(本文原刊《中國文物報》2020年11月23日、11月27日,12月11日、12月22日、12月25日3版,原標題《跨國大案——追索英人文物走私案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