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 | 登錄讀書好,好讀書,讀好書!
讀書網(wǎng)-DuShu.com
當前位置: 首頁新聞資訊歷史

侍奉舅姑、更名換姓:明清時代的徽州贅婿

網(wǎng)上熱播的《贅婿》一劇落下帷幕,劇中郭麒麟飾演的寧毅,憑著自己的才能和人品,由一個受人歧視的贅婿逆襲為商界、政界翹楚。

網(wǎng)上熱播的《贅婿》一劇落下帷幕,劇中郭麒麟飾演的寧毅,憑著自己的才能和人品,由一個受人歧視的贅婿逆襲為商界、政界翹楚。故事雖是虛構,但從古至今,贅婿在我國一直存在。其中不乏如寧毅那樣的成功者,但更多的則湮沒于歷史的塵埃中。

《贅婿》海報

《贅婿》海報

何以稱為贅婿呢?一般而言,“贅”有兩種含義。東漢文字學家許慎在《說文解字》中云:“贅,以物質錢,從敖、貝。敖者猶放貝,當復取之也?!币馑际钦f,贅乃“抵押”“放貸”之意。另一種說法是“疣贅”,即多余之物。司馬貞在《史記索引》中對“贅婿”的注解為:“女之夫也,比于子,猶人疣贅,是余剩之物也。”顏師古亦言:“謂之‘贅婿’者,言其不當出在妻家,亦猶人身體之有疣贅,非應所有也?!鄙鲜鰞煞N解釋一個是從“贅”字的本義出發(fā),一個則是以人體比擬,但無論如何,傳統(tǒng)時期的贅婿地位應不高。

贅婿出現(xiàn)于何時,已不得而知。據(jù)學者考證,舜即是一位贅婿,為此還引發(fā)了他與其父親、弟弟有關財產(chǎn)的爭奪。有明確記載的是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據(jù)班固《漢書·地理志》記載,戰(zhàn)國時代的齊國在齊襄公時,“令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為俗”,陳顧遠先生據(jù)此在其《中國婚姻史》一書中認為“贅婿之制或始于齊,系巫兒也”。據(jù)司馬遷“淳于髡,齊之贅婿也”的記載,齊國應是贅婿之風較為盛行的地區(qū)。

作為婚姻形式的一種,在早期,主要是指未出嫁的女兒招夫成家。但是到了宋元時期,招贅的形式則變得多樣起來,據(jù)元人徐元端《吏學指南·婚姻門》所載,贅婿根據(jù)不同的情形分成四種,分別是養(yǎng)老婿(終身生活于妻家)、年限婿(在一定年限內(nèi)生活于妻家,限滿后帶著老婆孩子回自己家)、出舍婿(與岳父、岳母分開生活)、歸宗婿(限滿或妻子去世并離婚后會自己老家)。除此之外,宋元時代還出現(xiàn)了“接腳夫”的稱謂,就是丈夫去世后,孀妻出于各種目的,再招贅一個男子到前夫家中,這種招贅與那種室女招夫又有不同。

不僅如此,這一時期,在招贅時還形成了一定的程式和制度,并在明清時代加以完善。并因風俗不同,在各地形成了不同的稱謂,如安徽北方將招贅婚稱為“倒插門”,而贅婿叫做“養(yǎng)老女婿”;浙江寧波、紹興一帶民間俗稱“進舍夫”,而湖南某些地方則稱贅婿為“招郞”。

傳統(tǒng)時代,夫為妻德、夫為妻綱成為規(guī)范家庭生活的標準。然而對于入贅于女方家庭的贅婿而言,此標準則未必適合。

明洪武元年(1368),二十九歲的徽州人李仲德依然未能婚娶,無奈之下,在得到親房族長和父母的應允后,托自家親戚謝元熙為媒,自愿到謝士云家中做一名養(yǎng)老女婿。為此,在婚前他們簽訂了一份婚書,其中寫道:“合親之后,自當侍奉舅姑二尊及受干公私戶門等事,務在精勤,毋致怠惰。二親存日,決不擅自回家?!币?guī)定了李仲德在入贅期間所應承擔的義務?!笆谭罹斯谩币馑际侵敢⒕?、照顧岳父、岳母二老,這是應盡之責。然而,“侍奉舅姑”往往是指妻子要照顧公婆而言,在這里卻用在了李仲德身上,可見他在謝家是當作“媳婦”來看待的。在孝敬二老的同時,他還要“受干公私戶門等事”,即應承家中的一切公私事務,如交納稅糧、應承差役等等。更有甚者,二老在世期間,李仲德回自家,必須得到他們的批準,不能擅自做主。

其實,李仲德的待遇算是好的,他的妻子蜀娘是未出嫁的姑娘,所撫養(yǎng)的孩子也是自己親生,而且岳父、母去世后,還能重回自家。但祁門縣的方勇就沒有這么幸運了。方勇為徽州府祁門縣十三都人,他原來入贅于本縣五都的胡家,但妻子不幸病故,一直沒能再婚。本縣的汪六圣在前些年去世后,撇下了一雙未成年的兒女和老母親李氏,由其寡妻張六仙照顧,生活十分困難。因此,他就托出媒人李年自愿入贅到汪家來,并于明嘉靖四十三年簽訂了婚書。至此,方勇做了一名“接腳夫”。他在頂替汪六圣撫養(yǎng)幼子、贍養(yǎng)老人、應承差役的同時,還必須做到:“日后本身生有男女并本身,永遠居住房東謝求三大房莊屋,逐年照例應主毋詞?!币馑际钦f,方勇入贅后,必須改變身份,由一名自由農(nóng)民淪為佃仆,而且世代為仆,永遠居于主家,不得回家,不能歸宗。

在明清時代徽州的贅婿群體中,方勇的遭遇并不是最差的,因為入贅后還是保全了自己的姓氏和名字。對于那些佃仆的兒子們來說,他們在入贅時,連自己的姓名都要改變。生活于明代崇禎時期的徽州佃仆胡天得,父親去世,弟弟分家,與母親相依為命。因家貧,年過三十還未成家。恰好鄰村汪氏的一位名叫陳六郎的佃仆去世,他的寡妻七俚準備招贅。因此,胡天得托出媒人入贅到陳家,但開出的條件十分苛刻:

當從家主暨房長更名陳學壽,自招贅之后,百凡悉遵家主法度,安分生理,應主供役,支撐陳姓門戶,永承陳姓宗脈。倘未招之先,欠負他人,不得魆將陳姓家資措償,并不得暗將陳姓錢谷私養(yǎng)本生老母。

同樣是“接腳夫”,他不僅要養(yǎng)活陳家的老小,還要更名換姓,為主家服役。即使婚后成了一家人,胡天得也不能擅自將錢谷拿去贍養(yǎng)自己的母親。這種有違人倫的要求,在巨大的婚姻壓力下,胡天得只能接受,淪為了“仆下仆”。

古往今來,經(jīng)濟貧困是男子入贅的主要原因?!扒厝思腋蛔訅讯龇?,家貧子壯而出贅”,說的就是秦代時期貧困之家的男子入贅的風氣。而據(jù)1998年7月14日第11版《人民日報》報道,位于內(nèi)蒙古赤峰市松山區(qū)穆家營子鎮(zhèn)西部的古都河村,在改革開放之前,由于出了名的窮,村里一批一批的小伙子都遠走他鄉(xiāng),做了人家的養(yǎng)老女婿??梢?,貧困與入贅之間的關聯(lián),古今一致。

明清時代,徽州以培育大批實力雄厚的商人而著稱,素有“無徽不成鎮(zhèn)”之譽。大部分徽州男子往往在年少時就到外面闖蕩商場,晚年時方回到故鄉(xiāng)養(yǎng)老,甚至會移居他鄉(xiāng)。留在徽州生活的,往往是老幼婦孺,或者缺乏經(jīng)商才能在家務農(nóng)之人。這里地少山多,生存環(huán)境惡劣,每當經(jīng)商失敗或是無力經(jīng)商的時候,家庭經(jīng)濟將會陷入困境。出身于這樣家庭的男子,如果自身沒有才能,到了適婚的年齡便因出不起高昂的聘禮而找不到對象。傳統(tǒng)時期的溺嬰和一夫多妻的陋俗,也是導致男子入贅的原因之一。在古代,沒有有效的節(jié)育措施,夫妻往往會生下許多孩子。在無力撫養(yǎng)、重男輕女以及需要勞動力的情況下,往往會將生下的女嬰溺死,導致男女比例失衡。同時,一夫多妻制的存在,又加劇了男女婚配的不平等,導致更多如李仲德、方勇、胡天得這類經(jīng)濟貧困或身份低下的男子只能入贅,甚至是甘愿做一名“接腳夫”。

在贅婿群體中,不乏卓越之人,如清代著名學者朱彝尊、大政治家左宗棠,但也受人尊敬。對于絕大部分贅婿而言,經(jīng)濟貧困、才能平庸往往會讓他們在入贅后,陷入不對等的地位。在簽訂婚契之際,他們就受到了某些約束,甚至淪落為仆、更名換姓、棄養(yǎng)雙親。除去這些硬性規(guī)定外,日常生活中的他們,依然處于弱勢地位。入贅意味著如女兒般“嫁”過去,事事必然受制于“舅姑”、妻族,贅婿因家庭瑣事而喪命的事例并不在少數(shù)。清代康熙年間,徽州佃仆吳社孫因家貧入贅到畢社得家,與畢氏的雙親一起居住。在一次因家庭瑣事與妻子爭吵中,竟因想不開而自殺身亡。乾隆時期的湖南人張文玉,因家貧無力婚娶,入贅到張文珠家做一名“接腳夫”。其妻高氏嫌他懶惰,經(jīng)常對其打罵。在一次爭執(zhí)中,不僅遭到高氏的辱罵,而且還被她用棒槌毆打,最后竟被高氏用鋤頭砸死。宋代的贅婿被稱為“布袋”,即“如入布袋,氣不得出”之意,形象地道出了贅婿們的委屈和心酸。

除了生活中的委屈和心酸外,贅婿們的經(jīng)濟地位也讓人瞠目,如上面提到的胡天得即是如此。祁門人李舒,于明初洪武年間病逝,他的孀妻謝氏為了生活,將本縣人胡惟善招贅了李家。入贅后,胡惟善的地位得不到絲毫體現(xiàn)。在一次出賣土地的契約上,交易人的名字是李舒年幼多病的兒子李務本,主盟人也是他的妻子謝氏。顯然,李家的財產(chǎn)必然是不屬于胡惟善的。更不幸的是,妻子如果去世,贅婿往往會凈身出戶,得不到任何經(jīng)濟補償。

贅婿的這種境遇與國家和社會對贅婿群體的看法不無關系。據(jù)云夢秦簡所見的《魏戶律》所記載:“自今以來,假門、逆旅、贅婿、后父,勿令為戶,勿予田宇?!币簿褪钦f,魏國朝廷不準商人(假門)、旅店老板(逆旅)、贅婿以及后父(即宋代以后的“接腳夫”)獨立戶口,也不得分得田宅。而且在魏安厘王年間,還曾下令把這四個身份的人一起編入軍隊,隨軍服苦役。進入秦朝后,秦始皇也曾將商人、逃犯以及贅婿編入軍隊,攻打桂林等地,并在東巡浙江時,在會稽(今紹興一帶)留下 “夫為寄豬,殺亡無罪”的碑文。這里的“寄豬”即是指贅婿。進入漢朝后,這一情形并未改變,在漢武帝四年時,為了更好地鎮(zhèn)守管理邊疆朔方郡,下令國內(nèi)七類人去謫守,其中贅婿排在罪吏和亡命徒之后,位列第三。由此可見,秦漢時及其以前,贅婿在國家眼中與地位低下的商人甚至是罪犯相等。宋代以后,特別是元代,出于稅收的需要和蒙古人的習俗的不同,國家開始在法律上對贅婿的權益作了一定的保障,如入贅前必須要憑媒妁、簽訂婚書等。到了清代,有關入贅,有了較為完善的法律規(guī)定:“招婿需憑媒妁,明立婚書,開些養(yǎng)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但也僅止于此。

在世人看來,入贅也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如清代人曾說:“入贅一事切不可行。夫贅者也,如人身之贅疣,去之不可,存之不便,極為可惡?!边€有“男以招婿為辱”的說法,有些地方甚至有“入贅女婿不是人,倒栽楊柳不生根”的民諺。就此看來,古代的贅婿,在法律上沒有保障,還要遭受世人冷眼,在家庭中也沒有地位,心理上要忍受多少煎熬?當然,新中國成立后,隨著各種舊制度的廢除,經(jīng)濟的發(fā)展,贅婿的數(shù)量有所減少,即使是入贅,如今也是另一番情形了。

參考文獻

陳顧遠著:《中國婚姻史》,北京:商務印書館,2014年

郭松義著:《倫理與生活——清代的婚姻關系》,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年

盛義:《略論贅婚》,《西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1年第6期

阿風:《試論明清徽州的“接腳夫”》,《明清論叢》第1輯,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9年

胡中生:《明清徽州下層社會的非常態(tài)婚姻及其特點》,《安徽史學》2001年第3期

張萍:《明清徽州文書所見的招贅與過繼》,《安徽史學》2005年第6期

黃環(huán)宇:《清代“贅婚”制度及其相關法律問題》,碩士學位論文,南昌大學,2010年12月

熱門文章排行

掃描二維碼
Copyright ? 讀書網(wǎng) ranfinancial.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wǎng)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