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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視域中的人民主權》:誰是人民?何種主權?

《歷史視域中的人民主權》,[英] 理查德伯克著,張爽譯,格致出版社2021年1月出版,381頁,88.00元


《歷史視域中的人民主權》,[英] 理查德·伯克著,張爽譯,格致出版社2021年1月出版,381頁,88.00元

《歷史視域中的人民主權》,[英] 理查德·伯克著,張爽譯,格致出版社2021年1月出版,381頁,88.00元


“人民主權”概念是當今政治語匯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自十七世紀以來,不少學者便將它與“民主”觀念相連,認為主權在民是商業(yè)社會中民主政治得以實施的基本前提。到十八世紀后期,尤其是1787年美國制憲會議后,另有一部分人士把“人民主權”界定成“共和”的基本內(nèi)涵。可以說,在不同政體或黨派中,“人民主權”都有其重要的位置。然而,要如何落實該原則,此間差異卻判若云泥。不同政見的支持者都強調(diào)各自實踐才是對這一概念的合法闡釋,并以此作為攻擊對方的口實。正如理查德·伯克(Richard Bourke)所言:“20世紀不是以自由民主的穩(wěn)步上升為特征的,毋寧說是以人民主權理念在諸如君主帝制、國家社會主義、放任自由主義和福利自由主義等不同視域中的競爭為基調(diào)的。”故而系統(tǒng)梳理這一概念的內(nèi)涵與變遷對澄清當今政治話語不無裨益。此即當今學界思考這一主題時不可回避的現(xiàn)實背景。

2016年劍橋出版社出版了由理查德·伯克與昆廷·斯金納主編的《歷史視域中的人民主權》一書,該作雖自稱以史學研究為旨歸,但或多或少與我們剛才所言的現(xiàn)實境況有關。它本身是倫敦瑪麗女王大學相關課題的成果總結(jié),匯集不同時段的研究者對這一概念流變的考察。從兩位主編的身份就能看出,該作與“劍橋?qū)W派”思想史研究關系密切。作為“劍橋?qū)W派”三駕馬車之一的斯金納本人自不必多言,該書第一主編理查德·伯克亦屬斯金納弟子。在2019年,伯克接任約翰·羅伯遜(John Robertson)成為目前劍橋大學政治思想史研究領域的當家人。而各篇作者中包括埃里克·納爾遜、理查德·塔克也都曾受教于斯金納。所以即便不將該作視為“劍橋?qū)W派”的最新研究著作,因為斯金納本人都懷疑是否存在所謂的“劍橋?qū)W派”,但無疑它與波考克、斯金納、鄧恩等人所提倡的“語境主義”思想史書寫原則密不可分。這一原則的核心是將思想主題“歷史化”。他們往往借助大量相關文本對特定歷史時期的政治、社會以及智識背景進行勾勒,并將以往被單獨抽離出來進行思辨的政治思想文本放回其中,以便將其還原為特定歷史現(xiàn)象進行理解。所謂“歷史視域中的人民主權”的提法本身,便帶有明顯“語境主義”色彩。有鑒于此,筆者對該作的評述將以“劍橋?qū)W派”自己的原則來展開。

如編者伯克所言,本書不可能是一部對“人民主權”概念的歷史梳理,只是“分析對這一學說歷史具有重塑意義的某些重要發(fā)展”。但在所涉時段上,卻覆蓋了從古希臘一直延續(xù)至二十世紀施密特之后的黨派政治,環(huán)環(huán)對應于從雅典民主到中世紀、近代革命、美國建國、英帝國擴張再到二十世紀“民主化”進程等每一個西歐歷史上的關鍵節(jié)點,在地域上也從歐陸各國寫到北美及印度殖民地,其視野與雄心可見一斑。且與通常各篇獨立的學術論文集不同,從各篇章所使用的“本章”而非“本文”等用詞細節(jié)(很可能是出于伯克與斯金納的最終編訂)以及各篇作者的相互致謝看來,該作致力于使之成為一部前后相繼的整體性著作。故而從編者的立意而言,這實則是一部橫跨兩千五百年的“人民主權”概念史。

然而,作為多數(shù)政治思想研究者們的“前理解”,“人民主權”概念,甚至“主權”概念本身都是近代政治思想的產(chǎn)物。包括意見相左的古典史權威摩根斯·漢森與約西亞·奧伯都指出不應在古代世界中尋找主權觀念。學界一般認為關于“主權”的討論始于十六世紀法國思想家博丹,隨后經(jīng)由格勞修斯、霍布斯、普芬道夫等人發(fā)展最終定型;而“人民主權”概念的提出則是要等到十七世紀中葉的英國內(nèi)戰(zhàn),通過1640年代“冊子本戰(zhàn)爭”后被平等派、共和派群體明確表達出來。因此之故,現(xiàn)代英語中的“Sovereignty”源于古代法語中的“souverainetè”,其義理多來自博丹的闡釋。而博丹本人在《國家六書》與《閱讀歷史的簡易方法》中認為,希臘人使用的“akra exousia ”(最高權力)與“kurion arche”(權威統(tǒng)治)等概念都指向主權,甚至亞里士多德就對之有過命名,雖未進一步進行“定義”。由此似乎大大拓展了這一概念可追尋的前史。此外,博丹還以拉丁文“maiestas”(威嚴、權威)來解釋“souverainetè”概念。因而羅馬政治語境中的“權威(potestas)、權利(ius)、統(tǒng)治(imperium)”都相繼成為闡釋主權觀念的歷史資源。這也為本書中肯奇·胡克斯特拉(Kinch Hoekstra)、梅麗莎·萊恩(Melissa Lane)、瓦倫蒂娜·阿雷納(Valentina Arena)、賽琳娜·佛倫特(Serena Ferente)四位學者對“主權”概念從古希臘到中世紀晚期研究奠定了可行性基礎。

但問題是“主權”概念中個別要素的存在,是否等同于主權的存在?繼而可以追問,如此一部“主權前史”在多大程度上能解釋當今“主權”的實際性質(zhì)?且不說它與“人民主權”的關系如何,若與近代“主權”概念的內(nèi)涵仍有差異,那如何能將兩者相提并論?四位作者無疑要對上述追問予以正面回應。然而,在筆者看來,通過他們各自的研究似乎恰恰加深了我們對古今權力差異的認識。例如胡克斯特拉在他關于公元前五世紀雅典民主政治的研究中指出,我們所理解的現(xiàn)代“主權”之絕對性、不可問責性(anupeuthunos)在雅典政治語境中是作為民主政體對立面的“僭政”的特征。他通過構(gòu)建“主權”與“僭政”間的思想聯(lián)系追述主權前史,并以當時民主派人士的觀點進一步將民眾“理解為妥善持有專制權力的人”。但這與近代以來對“主權”理解的基本傾向、價值評判以及它在政治活動中的權重配比存在明顯區(qū)別。推崇與抑制,例外與常態(tài)間的翻轉(zhuǎn)無論如何不應該被忽視。同樣,萊恩雖然大膽地將“kurios”直接翻譯為“主權者”,但她也不得不承認,她極力從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三卷中闡發(fā)的“控制理論”,只是人民主權的“關鍵成分”而非全部。這層關系在佛倫特討論十四世紀初帕多瓦的馬西留文本時被更明確地表達出來。同樣,阿雷納強調(diào)的是羅馬憲政體系中貴族審慎與人民訴求間的均衡,亦即憲政框架本身對人民權力的限制,因而更多呈現(xiàn)出貴族制特征。這都與我們所認知的“人民主權”觀念不盡相同。

那么這一“主權前史”的鋪陳究竟意欲何為?這首先可以被視為學術上的一次大膽嘗試,是對學界長期以來的定見進行挑戰(zhàn)。但在此之外,考慮到該作整體書寫的意圖,此做法在直觀上無疑拉長了“人民主權”觀念的歷史。雖然由于幾位作者的異質(zhì)性書寫,使得這一描述沒有“輝格史學”那么明顯的歷史演進痕跡與目的論導向。但在邏輯上,等于是通過言說差異來確定其存在。若以劍橋?qū)W派自身所倡導的“語境主義”原則觀之,這一做法更像是他們批判的洛夫喬伊式“思想單元”寫作:似乎存在一個先在的、確定的“主權”思想,隨后逐步在不同歷史階段中展開。這顯然構(gòu)成一種反歷史的歷史書寫。

當然,斯金納等人也會承認“語境主義”方法運用于古典時期存在不小的局限,它大顯身手的領域主要集中于近代早期。因而如果說以此來評判上述涉及前現(xiàn)代的研究成果或有苛責之嫌,那么用它來評判近代部分的三篇論述則應是恰如其分的。相當于而言,關于近代部分的書寫更能展示出問題的復雜性。其中根本原因在于十六、十七世紀時的“主權”與“人民主權”才不僅是學術概念,它們真正與現(xiàn)實政治斗爭產(chǎn)生摩擦。對它們的思考不再局限于性質(zhì)上可分與否,程度上絕對與否的學理探究。它首先意味著主權是如何介入現(xiàn)實斗爭的?隨后它還關乎主權的承載者從君主過渡到人民的轉(zhuǎn)變。這些“人民”究竟是誰?他們所要求的“主權”又是什么權力?上述疑問在英國內(nèi)戰(zhàn)時期才真正被凸顯出現(xiàn)。艾倫·克羅馬蒂(Alan Cromartie)與洛倫佐·薩巴蒂尼(Lorenzo Sabbadini)的論述觸及不少相關問題。尤其是薩巴蒂尼對亨利·帕克與平等派思想家之間差異的挖掘,對澄清“人民主權”誕生時的實際含義大有裨益。但其中仍有一些“被遮蔽”的重要維度,需要結(jié)合1620年代至1649年的英國革命史方能得到進一步澄清。

于是,我們的討論不得不先回到斯圖亞特王朝的英格蘭。受博丹思想的影響,來自蘇格蘭的君主詹姆士一世在繼位伊始便以“君權神授”“父權制”觀念為綱推行專斷統(tǒng)治,繼而與英格蘭本土廷臣們在政治思想上產(chǎn)生強烈沖突。但一方面由于詹姆士的政治技巧,另一方面也出于他性格上的軟弱,國王與廷臣間尚能達成某種微妙的政治平衡。于是,思想上的對立最終被轉(zhuǎn)化為利益交換的籌碼,而非現(xiàn)實中的決裂。然而,這一脆弱的平衡到繼任者查理一世那里便無以為繼,相較于父親,他在思想和行動上更為極端。其登基后便專寵白金漢公爵,極盡偏袒之能事。一年后,白金漢出兵拉羅謝爾解救被法軍圍困的胡格諾派教徒,致使英格蘭必須同時對抗西班牙和法國這兩個當時的歐陸強國。在此情況下,國王非但沒有提供必要的政策調(diào)整,還強征貸款二十六萬七千英鎊以支持白金漢對法開戰(zhàn),由此引發(fā)轟動全國的“五騎士案”。

詹姆士一世統(tǒng)治時期的戰(zhàn)爭委員會

詹姆士一世統(tǒng)治時期的戰(zhàn)爭委員會

1628年第三屆議會期間,議會委派七十六歲高齡的愛德華·柯克起草《權利請愿書》(Petition of Right)進行回應。該文件的核心是對臣民“權利與自由”的保護??驴藦呢敭a(chǎn)、居住與人身安全三方面重申英格蘭人天賦的自由和權利。在此前柯克的記錄中,他更具體地強調(diào)這指的是每個普通臣民的“財物和人身自由”。他憑借《大憲章》以來的英格蘭法制精神反駁“來自國王的命令”。對當時人而言,其中最具針對性的兩個條款是強調(diào)未經(jīng)議會批準不得征稅與不得隨意監(jiān)禁臣民。但較之《大憲章》,《權利請愿書》將此本屬于少數(shù)人的特權,變?yōu)樗杏⒏裉m人應該具有的基本權利。輝格史家伽德爾納“將它置于對早期斯圖亞特王朝解釋中的主導地位,是議會從斯圖亞特專制君主制手中獲取主權之憲政革命的開端”。

1640年4月13日,查理一世為籌集軍費,在溫特沃斯的建議下召集起已中斷十一年的議會。但很快他們便意識到議會根本不受控制,于是終止了這屆僅持續(xù)二十二天的“短期議會”。但隨著“第二次主教戰(zhàn)爭”中英格蘭的迅速落敗,國王只得再度召集“長期議會”以應對賠款事宜。不出所料,議會伊始便再次對國王口誅筆伐。此時議會明確意識到自己是國王和法院之外的另一個獨立政治實體。它試圖從國王那里奪取“行政權”,并從法院那里獲得“司法解釋權”。再加之自己本就具有的部分“立法權”,最終確立起“議會特權”的實質(zhì)內(nèi)涵。其中,亨利·帕克(Henry Parker)匿名起草的《船稅案》(The Case of Shipmoney)是長期議會時期第一份獨立印發(fā)的重要文件。針對喬治·克洛克爵士等主要保王人士的言論,帕克從他們秉持的“自然法”觀念出發(fā)對“人民的人身安全”(salus populi)進行分析,指出后者才是他所謂的“人間最高法”。他要在政治話語上,奪回此前查理一世以及王黨人士對“自然法”解釋權的把控。為此帕克依然延續(xù)1628年柯克起草《權利請愿書》時關于“(臣民)權利”與“(君主)特權”關系的論述。他通過重申查理國王的格言指出:“人民的自由增強了國王的特權,國王的特權就是維護人民的自由?!边@不僅意味著兩者原先是可以兼容的,而且從一開始“特權”就居于從屬地位——君主的特權服務于臣民自由。這一大膽的論調(diào)使該作被視為“議會主權”逐漸成熟的重要表征。

到1641年底,議會一系列的不滿最終被約翰·皮姆表達為總計二百零四條的《大抗議書》(The Grand Remonstrance)。憤怒的查理一世旋即在1642年1月3日親自帶領衛(wèi)兵逮捕五位的下院議員。六天后,他離開倫敦準備以武力鎮(zhèn)壓反對派,第一次內(nèi)戰(zhàn)就此爆發(fā)。幾乎在同一時間,議會也開始行動。他們將國王沖進議會的行徑指稱為“戰(zhàn)爭行為”(warlike manner),先后七次寫到查理一世的做法是侵犯“議會的特權”與“所有臣民的普遍自由”。如前所述,在1620-1630年代的討論中“特權”一詞更多是指國王的權力,議會一般通過強調(diào)“臣民權利”來捍衛(wèi)自身利益。但此時,議會在用詞上已將自己的權力稱為與君主一樣的“特權”,兩者被放在對等且對立的位置上。其次,查理一世的逮捕令只是針對五名下院議員的。但在議會聲明中卻認為國王此舉是針對“所有臣民”。他們在言辭上已將自己與“人民”等同起來,此事件也徹底被表述為“國王向人民發(fā)起戰(zhàn)爭”。于是,在3月5日議會自行通過《民兵法令》,強調(diào)自己所擁有的“權力”不只是消極意義上對人身、財產(chǎn)的保護以及立法過程中的部分裁量權。毋寧說他們已然認為議會應該與國王一樣,具有“行政權”和“軍事權”。

在當年6月,議會兩院向國王提出《十九條提案》(The Nineteen Propositions)。其內(nèi)容是一封徹徹底底的議會權力宣言,意在使議會主導國家行政。他們還要求保王派人士一并認同《權力請愿書》,國王本人須承認《民兵法令》等法案的合法性:將議會所認可的“Ordinance”(條令)進一步升級為“Bill”(法案)。可以想見該提案若是通過,意味著國王主動將國家軍隊移交給議會。且在法律層面上,也將首開議會兩院在無君主情況下單獨立法的先河。這無疑是對君主權威乃至君主制度本身的直接挑釁。國王無論如何必須對之進行正面回應,此即《國王對<十九條提案>的答復》。

國王方面首先認為所謂“議會兩院”并非議會全體,而只是其中一小部分敵對分子。他將后者斥之為“自負的權威”(upstart Authority),唯有自己才是“正當?shù)臋嗤保╦ust Authority)。國王一方面表明,如今議會所動用的完全是屬于君主的權力。另一方面又努力做出妥協(xié),甚至認可議會同樣擁有“特權”。更令時人意外的是,此時國王口中的“古代憲政”居然不是乃父秉持的絕對君權政體,而是帶有明顯波利比烏斯式“共和”色彩的國家觀——君主、上院、下院三者協(xié)調(diào)的混合政體。這一做法不得不說是君主處于劣勢時,捍衛(wèi)自己權利所能采取的最實際舉措。因為在議會已經(jīng)實際掌握大半個國家的背景下,國王再強調(diào)自己的絕對權威已毫無意義且不利于此后政治談判。當然,如霍布斯等保王派人士會堅稱這一混合憲政的主張絕非君主本人的想法,而是那些糊涂顧問們的錯誤見解。但無論如何,這一觀念已從君主委任的官方聲明中被表達出來。

與此同時,亨利·帕克最重要的著作《對國王殿下近時答復和文件的觀察》也在坊間廣泛傳閱,該文件明確提出“議會主權”的思想。甚至有學者因其帶有與傳統(tǒng)絕對君主制相仿的專制色彩,將之稱為“議會絕對主義”(parliamentary absolutism)。帕克寫道,王之為王并非他擁有“高于臣民的至高權力”(the most potent over his subjects),而是他有“在人民中的至高權力”(most potent in his subjects)。這無疑是對詹姆士一世以來君主權威論證的回應。在詹姆士看來,上帝首先創(chuàng)造君主權力,而后賦予人民權力。其依據(jù)是《圣經(jīng)》中關于權力等級的記述,并進一步將君臣統(tǒng)治與神人關系進行類比。這一解釋對此后二十余年間的議會人士造成不小的困擾。然而在《觀察》中,帕克完全回避了關于《圣經(jīng)》教義的討論,轉(zhuǎn)而借助對權力“本性”的研究建立新的立論基礎,從而將君主權力視為派生性的?!熬鳈嗔κ谴我患壍?、衍生性的,權力的源泉與實際起因在于人民,從這里出發(fā)推論才是正當?shù)摹>?,他雖然是singulis Major[大于單個個體],但卻是universis minor[小于總體]。如果人民才是權力真正有效的起因,那這便是自然的規(guī)律quicquid efficit tale,est magis tale[某物的原因,是大于某物的東西]?!睘榇诵枰靥嵊鴳椃ㄖ泄逃械摹白h會特權”。它源自過去所有法律與習俗的保障,因而意味著已然獲得人民的認可。其實質(zhì)是在不同歷史條件下確保社會正義與人民自由裁量權,反倒是君主必須受制于此一來自社會歷史的規(guī)定。在此基礎上,帕克進一步提出“議會權威”(Parliaments Authoritie),認為只有議會才能作為“人民的身體”,或者說是人民全體的物質(zhì)化表現(xiàn)。如今它的首要任務是掌握最高行政權,以應對國家深陷其中的“危機狀態(tài)”。此說作為回擊保王勢力的輿論攻勢無疑具有沖擊力。但如道爾(F. D. Dow)所指出,帕克直接將“議會”視為“人民”的代表,沒有考慮到這兩者間可能存在的分裂。此即現(xiàn)代政治學中所謂“實質(zhì)代表”(virtual representation)與“實際代表”(actual representation)間的差異。這一伏筆在隨后的內(nèi)戰(zhàn)進程中成為又一關鍵轉(zhuǎn)折點。

隨著國王在第一次內(nèi)戰(zhàn)中落敗,面對前所未有的政治局勢,以長老派為主的議會人士開始無所適從。雖然他們是勝利的一方,卻主動向國王尋求妥協(xié)。這激起以約翰·李爾本(John Lilburne)、理查德·奧弗頓(Richard Overton)為首的軍隊中下層平等派士官的強烈不滿。他們認為議會的妥協(xié)是用“假冒的特權”自絕于人民。繼承自帕克等人的觀念,李爾本提出“人民認同”原則:每個個人憑借自己的自然理性都能對國家事務有所裨益,個體們的共同認可才是國家法制精神的基礎。其核心要點有二:一是強調(diào)政治的合法性來自人民,而非任何外在權威。缺乏人民監(jiān)督的議會特權(Priviledges)與國王不受限的特權(Prerogatives)一樣危險;二是在人民內(nèi)部推行個人主義以及全面平等觀念,強調(diào)每個個人的政治責任與義務。扎格林指出:“李爾本的解決方式觸及到17世紀民主政治思想的最終假設,這同時也就是它的經(jīng)典表達:它的個人主義,體現(xiàn)在只有簽署的每個個人同意才能使之有效這一要求之上?!边@一點隨后被奧弗頓以“自我所有權”(selfe proprietie)概念作出進一步闡發(fā),由此構(gòu)成平等派與帕克等議會人士間的本質(zhì)差異。在他們看來,帕克的議會主權論實則是以“集體”壓制“個人”,因而必須以真正的“人民主權”來予以修正。

這一思想最終被表達為平等派的標志性文獻《人民公約》(An Agreement of the People,1647-1649)。其首要條款便是:“英國的最高權威以及由此帶來的完整領土,從今以往都應該歸屬于由400人構(gòu)成的‘人民代表’;在選舉他們的過程中(依照自然權利)所有21歲及以上(不是傭仆、不受救濟、不為君主服役或提供資助)的所有男性,都應該有他們自己的聲音,并有能力以此最高責任被選舉——那些為國王所服務的人只在十年內(nèi)不具有被選舉的權利?!辈粌H于此,延續(xù)著《民兵法案》的訴求,平等派宣布只有新議會下院中的人民代表才擁有兵權,由此為后者的權威提供實質(zhì)性支撐。此一以議會下院為主權體的新國家形式隨即會帶來一系列新變化:之于整個社會,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不再擁有任何職位、出生、專賣權所帶來的特權或赦免權,亦即將《權利請愿書》以來的一系列權力要求都納入其中,并強調(diào)必須以法律的方式加以實踐。之于政府層面,平等派強調(diào)所有人都應該有為國家服務的機會。國家公職要向所有國民敞開,除非某人帶有明確的天主教思想。

但事實上,平等派所關注的對象主要是社會中間階層(中小地產(chǎn)主、約曼農(nóng)),而非真正的貧苦大眾。他們要求的普遍選舉權,實則設有每年四十先令收入以上的門檻,絕非他們所宣稱的“所有人”。所謂的“人民主權”觀念本質(zhì)是用于反對“議會主權”的思想口號,而并非真正要將政治權力與所有人分享。因而在實際真正斗爭中,他們既要與議會、保王派進行斗爭,又無法獲得克倫威爾為代表的軍隊高層的支持,同時還自絕于廣大農(nóng)村貧困人群。故而隨著1649年英格蘭共和國的建立,作為一股政治勢力的平等派逐步走向自己的終點。但作為它的話語遺產(chǎn),“人民主權”卻成為此后艾爾頓、尼德海姆、彌爾頓等共和國辯護者們所使用的重要思想資源,并最終完成了十七世紀英格蘭“臣民權利—議會特權—議會主權—人民主權”的斗爭話語演進。

通過上述話語譜系的追述,筆者首先要表明“人民主權”的誕生與斯圖亞特王朝現(xiàn)實政治抗爭密切相關。議會從開始時的消極防御逐步發(fā)展為對權力的主動爭取。所謂的“人民主權”絕非抽象的先驗概念,而是現(xiàn)實中從最初狹義的“財產(chǎn)權與人身自由”訴求,擴展為包含“司法解釋權”“行政權”與“軍事權”的“議會特權”。不能認為主權權力本身可以僅僅享有“最高權力”之名,而后被束之高閣“沉睡”起來。它的提出本身就是對現(xiàn)實政治的一種介入。正如薩巴蒂尼所指出的,“對于1640年代的英國作者而言,人民主權不僅是一種關于政治權威起源的理論,更重要的是,關乎它何如被行使”。換言之,對“主權”的討論首先在于追問它究竟指稱哪些權力及其揭示它背后的政治訴求。在此意義上,或許才可能對博丹、盧梭等思想家強調(diào)治權與主權的區(qū)分產(chǎn)生新的理解。其次,這一“主權”的執(zhí)行者究竟是誰?誰才是那個“人民”?之所以要從1620年代開始鋪陳這一話語譜系的另一個原因正是要解釋“人民”的演變過程。從最初排除保王派的議會兩院,到后來以下院為主的“平民議員”,再到后來反對議會的中下層軍人。在話語普遍性遞增的背后并不意味著權力分享者的同步遞增,而只是從一個群體到另一個群體轉(zhuǎn)換。在這一點上,薩巴蒂尼已經(jīng)看到“議會人士與平等派大體一致。兩者的分歧在于對‘人民’的理解”。但真正的問題并非他隨后所討論的雙方之于“人民如何被代表”的分歧,而是“人民是誰”的分歧。更重要的是,所謂的“人民”從來沒有包含所有人!這一歷史事實所可能引發(fā)人們對西方“普遍性”政治話語的檢醒,或許才是研究諸如“人民主權”概念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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