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9日,復旦大學中國近代史青年學者讀書班2021年第5期以線上會議的形式舉行。本次讀書班由復旦大學歷史學系教授戴海斌召集主持。本次讀書班主要討論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彭劍教授的著作《欽定、協(xié)定與民定:清季制憲研究》(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21版),首先由彭劍教授作題為《<大清帝國憲法>的吉光片羽》的報告,隨后分別由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尚小明、上海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嚴泉、中山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安東強作評議,大連外國語大學日本語學院副教授崔學森亦參與討論。本文為主講人發(fā)言整理稿,末附評議人、與談人發(fā)言整理稿。
彭劍(主講人,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教授)
各位老師、各位同學、各位同仁晚上好,今天我非常榮幸來到復旦大學中國近代史青年學者讀書班,與大家交流撰寫這本書的一些心得。今天我想三個角度介紹這本書,先談談我的研究緣起與寫作過程,之后向大家分享尋覓《大清帝國憲法》蹤跡的一些經(jīng)過、最后談幾點我研究中印象深刻的地方。
彭劍著:《欽定、協(xié)定與民定:清季制憲研究》,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21年
一、研究緣起與寫作過程點滴
我之所以關注清季制憲,是我學習、研究中國近現(xiàn)代史以來反復探索、思考的結果。博士階段我主要關注辛亥革命,當時的選題是革命派和?;逝稍谛录悠碌恼搼?zhàn),主要圍繞《中興日報》和《南洋總匯新報》兩份報刊進行研究。在撰寫博士論文時,我有種很強烈的感覺,認為革命黨雖然力量較弱,在國內(nèi)外所獲支持亦寡,但卻能取得推翻帝制的成果,這是為何?我意識到,該問題僅從革命派入手是難以解決的,即便是將康有為、梁啟超一系納入研究范圍,亦感覺有所欠缺。于是,我把視線投向帝國內(nèi)部,在博士后研究期間,開始關注清政府所設立的憲政編查館。
憲政編查館的前身為考察政治館,該機構為配合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而設立。五大臣考察歸來后不久,清政府即宣布要預備仿行立憲。在此背景下,1907年考察政治館改名為憲政編查館。由此,我開始注意到制憲問題,這個問題在憲政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最終,有關制憲權的研究成為博士后出站報告中的一個部分。我覺得制憲權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因此,在做了一些前期探索后,我于2012年申報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當時申報的題目是《清季官方起草憲法研究》,擬定了六個研究方向,分別為:(1)制憲問題與憲政改革的啟動;(2)憲政編查館與清季制憲;(3)“秘密主義”主導下的“李汪憲草”;(4)紳士集團與清季制憲;(5)北鬼三郎與清季制憲;(6)非法集團與清季制憲。
彭劍著:《清季憲政編查館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
《南洋總匯新報》
《中興日報》
立項成功后,我的研究就正式啟動了,但是進展很慢,從立項到出版共耗時9年,加上前期準備時間便長達10余年。這里面原因頗多。在工作期間,我需要開展教學、撰寫專題論文,參與集體項目,所以留給自己做這個課題的時間并不太多。我感覺自己攻讀博士學位時能更專注一些,研究時間也更充足,而工作后就需要特意找時間來做研究,不然很難做出成果來。這讓我回憶起寫這本書過程中的諸多往事。記得有一年的夏天我回湖南老家,住在一位親戚家中,我每天都會在女兒起床之前寫作、在餐桌上看資料。2016年我的第二個孩子出生,曾在照顧妻兒的過程中寫作。這些點點滴滴經(jīng)歷串聯(lián)在一起可以說明這本書的寫作過程并不是從容而連貫的。2016年暑假結束時,我完成了初稿。那年9月借著去清華大學參加“第七屆晚清史研究國際學術討論會”的契機,邀請了章博、彭賀超、林哲艷三位學友一同前往溝崖等、上方山訪古,參觀了起草《大清帝國憲法》之地——玉虛觀。
“上方山訪古”,照片由彭劍教授提供
這次實地探訪對我影響很大,回來后便對李家駒和汪榮寶的“旅行制憲”部分作了修改。隨后,我還在給2018級碩士生開的課程上講了一個學期的“清季制憲”,由此激發(fā)了一些靈感。2019年我組織學生開了一個讀書會,討論這個書稿。當時學生們提了很多有趣的建議,對我?guī)椭貏e大。有一位同學提示我,“清季制憲”可以用“執(zhí)迷不悟、至死方休”作評價,給我啟發(fā)頗多。此外,讀書會上同學們還對本書的題目提了不少想法。這個書稿作為結項報告時用的題目是《清季官方制憲問題研究》,師友們覺得這個名字不太好,于是我們還討論過“清季制憲”、“欽定”、“欽定之殤”這些題目的可能性,但都沒有采納。最終,我擬了《欽定、協(xié)定和民定:清季制憲研究》這個題目。以上是我撰寫這本書的大致情況。
二、《大清帝國憲法》的一鱗半爪
對于清季制憲,研究者們多關注1908年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和1911年頒布的《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王曉秋先生于1980年代末的研究揭示了清廷在“十九信條”之前已經(jīng)起草了一份完整的憲法草案,自此學界才開始注意到憲法草案的問題。這份憲法草案由李家駒和汪榮寶執(zhí)筆,學界將其稱為“李汪憲草”。這個稱呼概括得非常好,但是容易使人誤解,認為這是一部私人起草的憲法草案。其實,李家駒和汪榮寶起草憲法是依托于一個欽命的制憲班子、根據(jù)制憲程序來開展的。這個制憲班子有纂擬憲法大臣溥倫和載澤,在此之下設立協(xié)同纂擬憲法大臣,分別為李家駒、汪榮寶和陳邦瑞。
汪榮寶
李家駒
陳邦瑞在清季制憲中存在感一直不強,可能與制憲班子的分工有關。在制憲分工問題上,李和汪負責起草條文、加按語,陳負責審定修改,之后由溥倫和載澤審核,并上呈給攝政王欽定。所以這個憲法草案雖然是李、汪執(zhí)筆草擬的,卻是以帝國的名義公布的。因而,倘若這部草案頒布,其被命名為“欽定大清帝國憲法”的概率是極大的。由此,我在書中將該草案稱為“大清帝國憲法”。
為加強說服力,現(xiàn)將幾個例證列出:首先是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的《出使各國大臣奏請宣布立憲折》,其中言及“開館編輯大清帝國憲法,頒行天下”,次年(1907年)兩江總督端方有一個奏折提到“訊將我大清帝國憲法及皇室典范二大端提議編纂,布告天下”,而按照《清朝續(xù)文獻通考》的記載,清廷接到端方的奏折后曾作出批示:“命憲政編查館編纂大清帝國憲法及皇室典范?!边@些當然只是臣子們的說法,不一定有很強的說服力。但是,在一條宣統(tǒng)三年(1911年)的上諭中也提到“所有大清帝國憲法,均著交資政院起草,奏請裁奪施行,用示朝廷好惡同民、大公無私之至意”。因此我覺得這部憲法應該名為“大清帝國憲法”,也可以稱作“欽定大清帝國憲法”。
那么,這個“大清帝國憲法”其模樣如何?這是中國憲政史研究者們都很關注的問題。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資政院全宗”里,有兩個憲法性材料受到學者們的探討和關注,一份是殘件,另一份是完整的憲法。有研究者聲稱那一份完整的憲法就是“大清帝國憲法”。但是,據(jù)尚小明教授等多位學者的研究,那份完整的憲法文件應該是由民間人士起草的,不可能是“大清帝國憲法”。作為研究清季制憲的專著,我很希望向讀者展現(xiàn)“大清帝國憲法”的真容,但是非常遺憾,這個目標未能實現(xiàn)。我只能通過《汪榮寶日記》及其他材料提示“大清帝國憲法”的若干辨識之點。
首先,“大清帝國憲法”的基調(diào)是鞏固君權。在1910年11月啟動制憲事宜的時候,上諭說得很清楚,編訂憲法必須遵循《欽定憲法大綱》,這個是清廷為編訂憲法定下的規(guī)矩。我們知道,《欽定憲法大綱》是模仿日本憲法,以鞏固君權為目標的。
值得關注的另一個重點是,憲法各章的名稱是確定無疑的。根據(jù)《汪榮寶日記》,汪氏于1911年7月8日在玉虛觀擬定憲法各章的名稱。有學者認為,在之后憲法起草的過程中,各章的名稱是有變動的。但是,當我們仔細審視《汪榮寶日記》,便可以斷定憲法各章的名稱并未修改。因此,我們可以斷言憲法各章的名稱就是《汪榮寶日記》于1911年7月8日所記的內(nèi)容,共十章,分別為“第一章皇帝、第二章攝政、第三章領土、第四章臣民、第五章帝國議會、第六章政府、第七章法院、第八章法律、第九章會計、第十章附則”。倘若未來發(fā)現(xiàn)的憲法草案中之章節(jié)與上述結構不同,那么所發(fā)現(xiàn)的文件一定不是1911年起草的憲法。
汪榮寶著,韓策、崔學森整理,王曉秋審訂:《汪榮寶日記》,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
第三個值得關注的點是,可能有些條文沒有加按語。按照清廷制憲的規(guī)劃是需要加上按語的。但是我根據(jù)《汪榮寶日記》判斷,可能按語還沒有加完就爆發(fā)了革命,導致制憲工作中斷。
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點是“參考條文”并沒有進呈。起草憲法的時候,其中每一條都列了參考條文,比如參考日本憲法、美國憲法的某些章節(jié),這些條文最終并未被進呈。
因為現(xiàn)在可知的信息非常零散,我并不能坐實各章的起止信息,只能推測其中的部分內(nèi)容:第一章從第一條至第十九條,第二章自第二十條開始。第三章的最后一條是第二十五條,第四章自第二十六條開始。我們只能得知這些信息。關于各條的條文信息就更是知之甚少,比如第八條是關于君主命令權的;第十九條是關于皇室大典制定的。然后,存在一條是關于既定預算問題的,立法的傾向?qū)⒅J定為議會的權力(當在第五章帝國議會),還有一條是懲戒行政官吏的機構,應該稱為“彈劾懲戒院”(這一條可能出現(xiàn)在第六章政府或第七章法院中)。
我之所以會在書中列出辨識之點,是覺得學界將來終有發(fā)現(xiàn)“大清帝國憲法”的一日。這種期待是有根據(jù)的。因為這個憲法起草完之后,汪榮寶曾抄寫過一通,這個抄本可能有重見天日的一天,而且部分草案已經(jīng)進呈給攝政王,大概有一半左右的條文已經(jīng)進呈。隨著檔案利用率的提高,進呈條文的內(nèi)容可能會被發(fā)現(xiàn)。一個研究清季制憲的課題卻未能找到“大清帝國憲法”草案,是很遺憾的,這也讓我的研究價值打了折扣。
不過,本來對我而言,即使有幸發(fā)現(xiàn)憲法草案,我的寫作也會致力于展現(xiàn)制憲的過程,《大清帝國憲法》草案只是其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而已。因此,對我而言沒有找到憲法草案只是研究中缺少一個環(huán)節(jié),影響并不是那么致命。為了呈現(xiàn)清季制憲的過程,我把全文分成二十一個章節(jié),加上楔子、結語和附錄。共32萬字。這個分章是否太多,只能讓讀者來判斷。我的初衷只是想讓這本書好讀一些。我一直在思考史學研究成果的呈現(xiàn)問題,對于清季制憲而言,這個問題更為重要,涉及到典章制度的古今轉(zhuǎn)換,研究該問題深入很難,淺出也不容易,因此在動筆之前我很忐忑,直到有一天我發(fā)現(xiàn)“制憲權爭奪”這個問題貫穿全過程時,我才看到希望,可以以它作為線索。但是,即使是以事件史呈現(xiàn)典章制度的變革,若以大章大節(jié)的形式呈現(xiàn),閱讀體驗恐怕不佳,所以我基于自己的閱讀感受,選擇用小章節(jié)的方式呈現(xiàn)。這種呈現(xiàn)方式是否合理,還需要聽取專家和讀者們的意見。
三、幾點印象深刻之處
最后我談幾點印象深刻之處。我的小書從制憲權角度講述清季制憲的故事,揭示了清廷為鞏固君權,一直堅持欽定,卻在革命沖擊下被迫改為民定的情況。但是即便如此,清廷的努力也無法改變局面,保住君位。
在這里我介紹一個印象特別深刻的細節(jié)。這是一道比較長的諭旨:
上年十月,該院奏請速開國會,當經(jīng)明降諭旨,定于宣統(tǒng)五年召集議院,并特派溥倫等迅速纂擬憲法,候朕欽定。茲據(jù)該院奏稱,憲法為君民共守之信條,宜于規(guī)定之始,詔進臣民商榷。又稱協(xié)贊在纂擬之后,欽定之前,于先朝圣訓欽定之義,毫無所妨各等語。著溥倫等敬遵《欽定憲法大綱》,迅將憲法條文擬齊,交資政院詳慎審議,候朕欽定頒布,用示朝廷開誠布公,與民更始之至意
這是1911年10月30日發(fā)布的上諭,其中所言之“該院”是資政院,資政院在前一天遞交了奏折,請求協(xié)贊憲法。一般而論,資政院奏請協(xié)贊憲法,清廷便授予其參與制憲之權,似乎并無特別之處。問題在于,制憲班子在9月已經(jīng)完成了條文起草,但此時還在讓溥倫等纂擬憲法,很明顯清廷是在說謊。這說明即便到了危急關頭,清廷還在故作姿態(tài)、實行拖延戰(zhàn)術,幻想以“憲法大綱”為藍本制憲,鞏固君權。需要注意的是,在10月27日發(fā)生了灤州兵變,軍人們要求以英國模式制憲,在這樣的情況下清政府頒發(fā)這樣的諭旨,實在是讓人吃驚。上諭頒布后,11月1日,兵諫軍人又給軍咨府發(fā)電報云:
上諭又云:“著溥倫等敬遵《欽定憲法大綱》,迅將憲法條件擬齊?!备`繹憲法首標君上大權,以立法、司法、行政三者概歸君上,大權作用與臣等所奏政綱適成反對。懇請收回成命,取消《憲法大綱》,由議院制定,以符臣等原奏。
兵諫軍人的電報是很有威力的,他們在電報末尾還加上了“荷戈西望”的威脅語,于是清廷又頒布諭旨云:“所有大清帝國憲法,均著交資政院起草,奏請裁奪施行”??梢钥闯銮逋龣嗟拿詰倏芍^“執(zhí)迷不悟,至死方休”。
另外,我個人印象比較深的還有汪榮寶在11月2日的日記:
早起。詣閏生,旋往資政院,與同人商榷憲法信條。籍君忠寅持一院制說而理由頗不貫徹,予起辨難,幾至決裂。午刻倫、澤兩邸到院,述本日灤州軍隊電奏,對于初九日諭旨尚多不滿,有“荷戈西望,不勝迫切待命之至”等語,并聞禁衛(wèi)軍亦與灤州聯(lián)合,岌岌可危。又聞武昌有電到閣,請停戰(zhàn),惟其條件如何,尚不可知。審察情形,非將灤軍要請各條立予決答,不足以救危急。余仍回起草室,同人已議定信條十九事,即付秘書廳謄寫。隨后,兩邸亦來演說纂擬始末及今后辦法。同人力陳利害,請將宣布信條之事于明日奏陳,務乞即日裁可,以安人心。兩邸應允。旋開會(愛國公債案付審查,宣統(tǒng)寶鈔案否決)。忽議長將上諭宣布,將憲法交資政院起草,眾歡呼,余未及散會,先行退出。
這段材料的大致意思是:這天早上汪榮寶去資政院,與議員們商榷憲法信條,這意味著在11月2日早上,資政院議員已經(jīng)開始討論憲法信條十九條問題了。在此過程中,他和籍忠寅發(fā)生了爭執(zhí)。到了中午,溥倫和載澤到資政院介紹相關的情況,汪榮寶聽后回到起草室,此時他發(fā)現(xiàn),同人們已經(jīng)將“十九信條”起草完畢。之后,溥倫和載澤又到資政院演說纂擬憲法始末和今后辦法。由此我們可以看到,一方面資政院議員們在起草“十九信條”,另一方面溥倫和載澤卻又在宣講起草憲法草案。議員們對此表示不滿,認為應該上奏“十九信條”。最終,溥倫和載澤應允了議員們的要求。有趣的是,以前看相關資料,印象是資政院先接到上諭授予的制憲權才起草“十九信條”,但讀《汪榮寶日記》卻可以發(fā)現(xiàn)在上諭頒布前,資政院已經(jīng)將信條起草完畢,這個細節(jié)是值得關注的。
另外,我在研究中比較觸動的是達壽奏折中的一個用詞。達壽在1907年曾赴日本考察憲政,遞交了一道名為《考察憲政大臣達壽奏考察日本憲政情形具陳管見折》的奏折,長達一萬三千字,其中有這樣一段:
惟日本憲法由于欽定,開章明義,首于天皇,而特權大權又多外記。匪特外記已也,即其未經(jīng)外記之事,亦為天皇固有之權。今試就其外記者言之……凡此大權,皆為歐洲各國憲法所罕有,而日本學者尚謂有漏未規(guī)定時啟疑問之端。中國制定憲法,于君主大權無妨援外記之法,詳細規(guī)定,既免將來疑問之端,亦不致于開設國會時為法律所制限。
這個奏折反復提到“外記”一詞,還出現(xiàn)“外記之法”的說法。那這個詞是何意思,我猜測是達壽從日本人那邊學來的一個新名詞,用來與“內(nèi)”對應,指的是“憲法條文以外的文字”。我們看“憲法大綱”就會發(fā)現(xiàn),在大字體之外還有小字體寫就的注釋性文字,于是我認為小字體就是“外記”。故而,我在寫博士后報告時就認為“憲法大綱”學了日本明治憲法的“外記法”,以加強君權。
后來我發(fā)現(xiàn)這個看法是完全錯誤的。在進行博士后研究時,我讀的達壽奏折刊登于《政治官報》,但在研究清季制憲的時,讀的是《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中的達壽奏折。細讀了之后很吃驚,兩個奏折版本大部分內(nèi)容相同,但“外記”兩個字都變成了“列記”,這是為何?據(jù)我考察,《檔案史料》中的奏折錄自《東方雜志》,我最后認為“外記”是錯的,“列記”是對的。所以《欽定憲法大綱》并非依樣畫葫蘆學日本,正文之下加注釋的做法是中國的創(chuàng)造。我們可以看到,所有加注釋的條文都是涉及“君上大權”的條文。這些加注釋的條文都是防止臣民、議會侵奪“君上大權”。這個經(jīng)歷動搖了我對歷史資料排序的認識。一般認為,史料可靠性以檔案、官報、商業(yè)報刊的順序依次遞減。在我們找不到清宮檔案的情況下,《政治官報》應該比《東方雜志》更權威,但這一次卻非如此。這個經(jīng)歷使我認識到學無止境,追求史實的準確是沒有止境的事。我寫這本小書也是盡力遵循“言必有據(jù)”的原則,但仍恐有不準確之處,希望得到各位的批評指正。
評論與討論
戴海斌(主持人,復旦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非常感謝彭老師的報告。彭老師在做這個研究之前,已經(jīng)出版《清季憲政大辯論》、《清季憲政編查館研究》兩種專著,從在朝和在野兩個角度對預備立憲作了考察。這本著作的問題更為聚焦,主要討論1908-1911年清季制憲的過程。從后來視角往前看,可以理解為清政府“自改革”的最后嘗試?,F(xiàn)在我們都已經(jīng)知道結果,清政府并沒有能夠挽救政治危機,在憲法頒布之前清王朝就覆滅了。重新檢討憲法的擬定過程,對于我們檢討清末政治的得失以及制憲在將來更長時段的影響是很有意義的。當代學者發(fā)現(xiàn)過一些清末的憲法草案,也引發(fā)了很多爭議,但是很遺憾,我們始終沒有見到《大清帝國憲法》的真面目。不過,雖然憲法“真面目”很重要,圍繞制憲發(fā)生的各種故事也一樣精彩。這本書從爭奪“制憲權”的角度講述了清季制憲方方面面的內(nèi)容,包括李家駒、汪榮寶等制憲人物很多生動的面向。借用彭教授的話來講,這本書是“尋找《大清帝國憲法》的歷程”,同時“分享沿途的風景與感悟”。讀彭教授的書,和聽他的講座感受類似,有文有質(zhì)、文質(zhì)彬彬,饒有趣味。他在學術寫作和表達上,有豐富的個性,也很照顧到讀者。這次講座,我們有幸請到了在清末新政、立憲運動方面專深研究有幾位專家,請他們發(fā)表高見。
尚小明(評論人,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彭劍教授所著《欽定、協(xié)定與民定:清季制憲研究》,是新近出版的一部很有特色的論著,我拜讀之后,覺得這是迄今關于清季制憲最為詳細、深入的研究著作之一。就在這部著作出版之前半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了大連外國語大學日本語學院崔學森副教授所著《清廷制憲與明治日本》。作者曾留學日本,精通日文,而后又在北大歷史學系獲得博士學位。他的書是由博士論文修改而成的,與彭劍教授的著作一樣,也是從制憲角度研究這段歷史的。但是,這兩本書的寫法有較大不同,可以互相參閱。具體到彭劍教授這本書,主要圍繞欽定、協(xié)定與民定三個關鍵詞布局謀篇,思路相當清晰。
先說欽定。晚清政治改革,從戊戌時期起,就以日本為最主要的學習對象。到了清末籌備立憲時期,清廷強調(diào)“大權統(tǒng)于朝廷,庶政公諸輿論”,所以在制憲方面自然更加青睞賦予天皇極大權力的《大日本帝國憲法》。通過載澤、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以及汪大燮、于式枚、達壽等三大臣進一步赴英、德、日本考察憲政,清廷最終決定模仿日本,確定了欽定憲法這樣一個原則,并且在1908年首先公布了《欽定憲法大綱》,作為將來進一步草擬憲法全文的依據(jù)。此后,在民間立憲派呼吁、國會請愿運動推動,以及一些督撫和王公支持下,清廷于1910年冬正式下旨派溥倫、載澤為纂擬憲法大臣,又于1911年春下旨派陳邦瑞、李家駒、汪榮寶協(xié)同纂擬,最終于1911年秋武昌起義爆發(fā)前擬成一部內(nèi)容完整的《大清帝國憲法草案》。盡管這部憲法草案的全文至今下落不明,但透過《汪榮寶日記》,我們對它的大體構成是了解的,同時可以確認,欽定憲法原則在草擬這部憲法草案過程中得到了切實貫徹。對于制憲過程中的各種細節(jié)問題,彭劍教授在書中花了很多的篇幅來討論,其中有許多分析非常精彩,可以說是整本著作中寫作最成功的部分。
不過,對于清末制憲過程中,是否存在彭劍教授所說協(xié)定與民定階段,我的看法不盡相同,下面略談一二。
關于協(xié)定憲法,彭劍教授主要的依據(jù)是,武昌起義后資政院曾于10月27日議決“將憲法交院協(xié)贊”,并于10月29日上奏提出,而清廷于10月30日針對資政院的上奏,專門下了一道諭旨,令溥倫等“敬遵《欽定憲法大綱》,迅將憲法條文擬齊,交資政院詳慎審議”。由此,彭劍教授認為,“長年以來,人民孜孜汲汲爭取的參與制憲,終于有了結果。此前,清廷奉行真正欽定,即由君主大權獨斷獨行制定憲法,完全不允許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民權的資政院置喙。經(jīng)過努力,這種欽定終于被打破?!钡氉x史料,資政院所要求的是“協(xié)贊”憲法,而非“協(xié)定”憲法,彭劍教授書名中的“協(xié)定”二字并未見諸相關史料,與將該詞與“欽定”、“民定”并列使用,很易讓人理解為“協(xié)商制定”。但實際上,“協(xié)定”除了可以解釋為“協(xié)商制定”外,還可以解釋為“協(xié)助制定”,兩者意思有很大的不同。資政院奏折中雖然有“憲法為君民共守之信條,宜于規(guī)定之始,詔進臣民商榷”之語,但當時的實際情況是,《大清帝國憲法草案》已經(jīng)由汪榮寶等纂擬完成,資政院所要求的只是參與最后階段的“審議”,并不是要從頭開始“協(xié)商制定”憲法,故其奏折中又有“協(xié)贊在纂擬之后,欽定之前”之語。換言之,“協(xié)贊”其實等同于“協(xié)定”的第二種含義,即是“協(xié)助制定”,并不改變欽定原則。彭劍教授說資政院的策略是“在維護欽定的名義下打破欽定”,似有過度解釋之嫌。這也就是說,從制憲權角度看,當時并不存在一個對等的協(xié)商制定階段,而清廷給資政院的回復也仍然是“候朕欽定頒布”。彭劍教授書中說清廷居然“答應將憲法交該院協(xié)贊,使人民夢寐以求的制憲權得以實現(xiàn),似乎是一個了不起的成就”,這個判斷看起來有些過了。
至于民定憲法,彭劍教授書中指的是10月27日駐守灤州的第二十鎮(zhèn)統(tǒng)制張紹曾等發(fā)動兵諫,提出政綱十二條,主張實行英國式君主立憲,并且于11月1日上奏,要求取消《欽定憲法大綱》,由議院制定憲法。資政院立刻于11月2日主要依據(jù)政綱十二條草擬了《重大憲法信條十九條》,清廷隨后發(fā)布上諭,同意“所有大清帝國憲法,均著交資政院起草,奏請裁奪施行”。很快,資政院就于11月3日上奏十九信條。從制憲權角度講,十九信條完全由資政院擬定,雖然上諭仍然有“奏請裁奪施行”之要求,不肯徹底放棄欽定,但根據(jù)十九信條第五條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布之”規(guī)定,只給清帝留下憲法頒布權,因此,十九信條從制定到頒布看起來已經(jīng)沒有欽定色彩。然而,能否由此說十九信條就是“民定”性質(zhì)的憲法文件呢?恐怕還需要深入研究。最值得注意的是,資政院并非正式國會,它的成立,按清廷的設想,是為將來正式召開國會之預備。資政院議員分欽選、民選兩種,各占一半,欽選議員絕大部分是各部院衙門官員,以及一些王公貴族,他們的身份主要是“官”,而非“民”,事實上,彭劍教授也注意到,資政院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民權”。從這個角度講,雖然在具體擬定十九信條過程中,民選議員陳敬第等可能是更加重要的角色,但畢竟還有汪榮寶等重要的欽選議員的參與,投票表決也有欽選議員參加,因此,把資政院擬定十九信條視為“民定”憲法之舉,仍不無可議。十九信條的擬定應該說是具有民定色彩的制憲行為,但還不能說完全是民定。
真正民定憲法性質(zhì)文件的產(chǎn)生,當屬12月3日獨立各省都督府代表在武昌議定的《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盡管它還很不完善。在此之前,湖北軍政府曾于11月9日頒布由宋教仁草擬的《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草案》,有人稱之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義的憲法草案,但當時湖北軍政府還沒有被確認為臨時中央政府,因此《鄂州約法》似乎只能算該軍政府的臨時大法。在此之后,南京臨時參議院于1912年3月11日頒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則屬更加完整的民定憲法?!杜R時政府組織大綱》規(guī)定實行總統(tǒng)制,主要仿照美國,《臨時約法》規(guī)定實行責任內(nèi)閣制,主要仿照法國。
總結來說,為了更加準確、深入理解清末制憲,我們不妨把視野稍稍放寬,將清末制憲與民初制憲聯(lián)系起來考察。相關歷史或許可以可分為三段來講述:第一段為欽定憲法階段,主要模仿日本式君主立憲,重點是《欽定憲法大綱》與《大清帝國憲法草案》的擬定;第二段為具有民定憲法色彩的制憲階段,主要模仿英國式君主立憲或虛君共和,重點是《重大憲法信條十九條》的擬定及頒布;第三段是完全民定憲法階段,主要模仿美國或法國式民主共和立憲,重點是《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三階段演變的背后,則是清末民初中國政治的巨烈變動,特別是國體由君主專制轉(zhuǎn)變到了民主共和。
尚小明編:《清末立憲運動史料叢刊·立憲團體》,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20年
嚴泉(評論人,上海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我主要研究北洋時期的制憲問題,當然也關注清末制憲,但是沒有彭劍教授這樣開展深入研究。彭教授的書我很認真地讀了三遍,對于本書章節(jié)多是深有體會的。彭劍教授說他試圖把學術問題表達地流暢一些。我覺得這個寫作方式更貼近于一本讀過的宋史研究著作:何冠環(huán)《宋初朋黨與太平興國三年進士》,這本書的正文很通俗,大量的考證和引用的文字都放在注釋里,可讀性非常強,建議彭教授可以讀一讀。
第二個我關心的問題是,在清末新政那幾年,國內(nèi)整體的憲法學研究水平如何?我們現(xiàn)在評價清末的立憲、民初的立憲,都是以當下的標準看待過去。而事實并非如此,我們應該回到歷史過程當中。我期待彭劍教授在研究清末制憲時關注當時日本憲法學界的學術水準。制憲中的重要人物汪榮寶在清末、民初的法學界中皆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比如他在“天壇憲草”的起草會議中發(fā)言次數(shù)很多,法學水準也很高,所以汪榮寶的法學水平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從彭教授研究的意義和價值來講,制憲是立憲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我們或許可以嘗試通過制憲史的研究把對清末立憲的觀察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如果能夠通過研究制憲,對整個清末立憲的評價有所突破的話,那么這個研究會更好。比如過去對預備立憲的關注會考證立憲的過程,關注諮議局、資政院的實踐,那時候預備立憲清單執(zhí)行的情況如何?現(xiàn)在還缺乏一個詳細的考證。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們可否對清末立憲的總體評價能否有所推進?我很期待這方面的研究能再上升一個高度。
第三點,在討論對清末立憲的認識問題時,我們會注意到外來的影響,如對日本憲法的借鑒。日本自1889年頒布憲法起也開始了立憲的進程,我們是否可以將清末立憲與日本近代立憲的進程作一比較。我們知道,日本的大正民主階段依然是試驗階段,最后還是流于失敗。通過中日的比較研究,或許可以反觀清末立憲效果究竟如何。
最后,資政院被彭教授歸納為“民定”,我覺得這一論斷還是基本成立的。雖然資政院有欽定議員,但即使是英國也分為上下議院,總的來說下院的作用還是比較大的。辛亥革命前后,資政院中主要活躍的是民選議員。從這個角度講,我覺得民選議員在資政院中還是居于主導地位的,我們不能用現(xiàn)在的代議制視角來看當時的準民選機構。辛亥革命之后無論是各省都督聯(lián)合會還是南京臨時參議院,從產(chǎn)生過程來講都不是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很多都是由各省都督指定的,很大程度上是代表地方的。因為不符合選舉程序,才出現(xiàn)了當時湖北認為南京臨時參議院沒有民選代表性的問題。從民選的程度來看,直到民初的第一屆國會,其民選成分才明顯超過資政院、南京臨時參議院和北京臨時參議院。所以我覺得資政院劃分為“民定”還是合理的。
安東強(評論人,中山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聽了彭教授的講座我感覺非常受益,剛才講的幾點我也是贊同的。這本書可讀性確實很強,這在當下的史學讀物中是罕見的,可見彭教授在這方面下了很多工夫。而且,彭教授擬定的各級標題相當用心,讓我們看到他在寫作時特別突出“論”的一面。當下很多考證著作的作者不愿意表露自己的想法,彭教授很清晰地表達了自己問題的產(chǎn)生和思考的過程,將這些內(nèi)容都納入了書的敘事,對于我們?nèi)胧纸佑|這樣一個選題是很有意義的,對于年輕人來說也有別樣的幫助。當然,年輕人倘若以這種方式寫學位論文是不太合適的。這提醒我們反思研究成果呈現(xiàn)形式的問題,一本書的體例本身就是一個學術問題。
回到彭教授的主題上,我和彭教授在京都大學一起訪學的時候曾同處一個工作室,有一天彭教授興致沖沖地寫了四個字“清季制憲”給我,問我是否可以作為書的題目。當時,我和他討論了很多,交流了不少寫作中的心得,可以說我是這本書成書過程中的一個早期聆聽者,所以現(xiàn)在聽來感覺很是親切。
這本書背后隱藏的是清末中國一連串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中國為何要制憲?中國從上古以來便有一套政治體制的邏輯結構,為何到了近代會選擇以制憲的方式來解決政治危機?這一點還沒有完全討論清楚。第二點是誰來制憲?這是彭教授在書中討論的。第三個是如何制憲?彭教授的書引起我們進一步討論的是這幾個問題,無論是朝野還是中外各方,大多也是圍繞這幾個層面的問題展開討論的。
另外,為何歷史教科書和革命史書寫中會強調(diào)清朝“假立憲”?“假立憲”的問題自革命黨時期就開始討論了。彼時,立憲問題成為一個值得討論的政治問題,很多群體所形成的敘事都把他們對清廷的批評作為一種觀點和事實寫進教科書。實際上,是否是“假立憲”關鍵涉及到上述三個問題,弄清楚這些問題我們才能討論立憲是否為“假立憲”。宋教仁、孫中山討論立憲時,總會一下子跳開了許多國內(nèi)爭議的問題,直接指責清廷沒有立憲的資格,因為他們是要被打倒的,他們不可能懂憲法,不可能了解憲法背后的學理。剛才嚴泉老師提示我們關注當時的憲法知識情況。清末明確討論憲法主要出現(xiàn)于庚子事變以后,但是這類討論真正成為潮流來自于日俄戰(zhàn)爭的刺激。中國知識人如何能夠在幾年之內(nèi)獲取這些知識?
實際上,當時國內(nèi)各方的憲法知識都處于“半桶水”的狀態(tài),梁啟超就批評中國會因“半桶之立憲黨”而亡國。那時的問題在于,什么是憲法、誰有資格立憲,人們在這些問題上皆未達成共識,各方分歧非常大,資政院里也爭得很厲害,在關于憲法的學理、立憲程式、立憲資格、立憲緣由等方面亦存在很大的分歧,只是我們現(xiàn)在的研究者沒有呈現(xiàn)出各個層面而已。所以我覺得彭教授的著作對于清末立憲的問題作了較為深入的討論。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我最近寫的文章就來自于與彭教授在京都討論的結果。革命政府時期起草各種憲法性文件時,孫中山和宋教仁的觀點有何區(qū)別?其分歧是否是總統(tǒng)制和責任內(nèi)閣制的問題?這里涉及關于憲法、法律認知的問題,也是權力歸屬厘定的問題。我覺得這些問題未來我們還會陸續(xù)跟進,現(xiàn)在還未到可以下定論的時刻。以后,我們每年都可以這樣討論,或許可以把問題討論清楚,這是一個值得未來做深做透的方向。
崔學森(與談人,大連外國語大學日本語學院副教授)
我的研究和彭老師的研究比較接近,今天的收獲非常大。針對剛才各位老師提到的一些小問題,我也想談一談自己的一點看法。
首先,關于嚴老師與彭老師討論的清末中國學者的憲法學水平。保廷梁在日本出版過一本叫《大清憲法論》的書,我讀過這本書,這本書是非常有創(chuàng)造性的。當時日本提出天皇主權說、天皇機關說等學說,而君權方面,保廷梁的書頗有理論創(chuàng)見,他提出了“國家主權說”(或曰“國權主權說”)的概念??梢娗迥┝魧W日本的法政學生對西方和日本制憲的情況有比較好的把握。另一位值得關注的人是張伯烈,他在1909年前后草擬了一個憲法草案,這個草案也具有較高的水平。剛才彭老師在講座中提到的,有一份民間的憲法草案被提交給清廷,這份草案也具有較高的水平。至于汪榮寶本人,他出生于學者之家,出國前就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史,知識很淵博,在日本既學習歷史,又學習法律,他對憲法、法理的理解是非常高的。清政府能找到汪榮寶來協(xié)定憲法應該說是非常合適的。
還有一個問題是,關于資政院的性質(zhì)問題。我想從一個小點切入,資政院是否具備制憲權?我剛寫的一篇論文就是討論制憲權的,主要和卞修全先生在2000年寫的關于資政院制憲活動的論文進行對話。卞先生認為清政府不斷將制憲權讓渡給資政院,我并不同意該觀點,我的觀點和彭老師很接近,認為清政府一直把持著制憲權,最后迫不得已才把這個權力轉(zhuǎn)給資政院。事實上,資政院從最開始就是一個沒有制憲權的機構,不僅最初制定的資政院院章中沒有制憲權,即使在1910年修訂的院章中亦無制憲權。雖然清政府有憲政編查館,但清廷并沒有讓憲政編查館、資政院來制憲,而是單獨設立了一個班子來制憲。卞先生認為資政院的制憲權是清廷不斷讓渡的,但我覺得資政院的制憲權是他們不斷爭取來的。武昌起義前,資政院連上數(shù)道奏折,要求協(xié)贊,才最終獲得制憲權。
還有一個是“協(xié)贊”的問題。倘若檢索清末報刊,可以發(fā)現(xiàn)這個詞出現(xiàn)率很高,但到民國就消失了,日本也有這樣的情況,對此我曾經(jīng)寫過一篇論文,關注中日雙方討論“協(xié)贊”一詞的問題。正如彭教授所言,“協(xié)贊”一定不等同于“協(xié)定”。毫無疑問明治憲法是一部欽定憲法,是一部“協(xié)贊而欽定”的憲法,因為天皇本人不可能擬定憲法,清朝皇帝也不可能直接參與擬定,需要委托一些人,而這些人就是“協(xié)贊”,可以理解為“協(xié)助而贊成”。所以說,制憲的靈魂人物還是皇帝。在日語中,“欽定”、“協(xié)定”和“民定”這些表述都有,但是在明治憲法中卻未使用這些詞,凡是使用與“協(xié)助”意思相關的詞,都用的是“協(xié)贊”。如果看明治憲法的英文版,可以發(fā)現(xiàn)用的是“advice”,再加上“幫助制定”的含義,基本上就是“協(xié)定”的意思。不過,明治憲法的日文本和英文本不完全符合,這一點需要注意。
最后,我們能否從日本的角度來看清末立憲。我認為,立憲和制憲還是有很大的區(qū)別,我和彭老師的研究主要從制憲角度展開,我的博士后出站報告主要從日本政治家、法學家角度看清政府如何制憲,希望從外在角度看清末制憲的景象,明后年我的論著應該會推出,希望各位老師多多指教。
崔學森著:《清廷制憲與明治日本》,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0年
彭劍(主講人,華中師范大學近代史研究所教授)
非常感謝大家到位的評議。有些問題我也比較難回應,比如尚老師所講的“協(xié)定”和“民定”的過程問題,只能留待后日繼續(xù)思考。我是直接把“協(xié)贊”和“協(xié)定”等同看待了。關于“民定”,我和嚴老師意見相似,覺得資政院雖然有欽選議員在內(nèi),但主要還是民選議員發(fā)揮作用。另外,尚老師提的建議很好,把清末、民初結合在一起觀察可能會有更清晰的認識。
嚴老師的評議提醒我關注當時知識分子的憲法學水平,這個問題安老師也很關注。從我作為歷史學者的感覺來看,我覺得時人的憲法學水平還是不錯的,時人也有不少對于三權分立的探討,這可能與當時世界范圍內(nèi)對憲政的反思有關。孫中山提出“五權憲法”就可能和他接觸到西方憲法觀念有關,北鬼三郎私下給大清制定憲法,曾提出“四權分立”的體制,說明當時憲法學是個頗受關注的知識領域??傮w來說,我覺得這個問題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
另外,制憲史是否能對清季立憲的評價有突破,我覺得這個問題是值得進一步分析的。清政府在憲政改革方面的誠意是沒有問題的,確立的是三權分立的君主立憲體制。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應當看到清政府制憲有很重的私心,甚至有點違背立憲的原意。另外,將清末立憲與日本立憲作對比,有學者做過相關研究,但我感覺自己功力還不夠。
在日本的時候,我記得與安老師一起爬京都“大文字山”時在討論書稿的相關內(nèi)容。安老師提到為何制憲、誰來制憲、如何制憲的問題。我主要探討誰來制憲,如何制憲。關于為何制憲,這是需要未來探討的問題?;氐酵砬澹@個問題很有意思,有人覺得沒必要制憲,因為中國自古以來就有禮制,禮就是根本大法。預備立憲時期的清廷覺得立憲國都有憲法,所以還是需要成文憲法的。以上就是我想要回應的一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