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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跡所見薛梅卿老師與海外的學術交流二三事

薛梅卿(1930.4.26-2021.1.23),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著名的法律史學家、監(jiān)獄史學家。


薛梅卿(1930.4.26-2021.1.23),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著名的法律史學家、監(jiān)獄史學家。上圖由本校艾群老師攝于2006年11月16日,彼時被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的法大學子稱為“四大才女”的老師們齊集于研究生院。薛老師在這張照片背面自題“重溫教學”。在圖中,講臺上放著兩本書,分別是薛老師點校的《宋刑統(tǒng)》與主編的《中國監(jiān)獄史》(精裝本)。

薛梅卿(1930.4.26-2021.1.23),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著名的法律史學家、監(jiān)獄史學家。上圖由本校艾群老師攝于2006年11月16日,彼時被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的法大學子稱為“四大才女”的老師們齊集于研究生院。薛老師在這張照片背面自題“重溫教學”。在圖中,講臺上放著兩本書,分別是薛老師點校的《宋刑統(tǒng)》與主編的《中國監(jiān)獄史》(精裝本)。

初識“薛梅卿”,是在2003年9月大二開學之初,當時拿到的必修課教材《新編中國法制史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1998年第三次印刷)上赫然寫著這一主編大名。事實上,自1956年入職北京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的前身),至1995年榮休,薛老師經(jīng)歷了本校中國法制史學科從初創(chuàng)、中輟到復興的全過程,堅守教學第一線,并撰寫、主編了歷年的本科教材,如《中國國家與法的歷史講義》第一冊(與曾炳鈞教授合撰,北京政法學院國家與法的歷史教研室1963年)、《中國法制史》上冊(為1963年版第一冊稍加修改后的版本,北京政法學院法制史教研室1982年)、《中國法制史教程》(擔任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新編中國法制史教程》(擔任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若以馬志冰教授主編的《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初版)為斷限,本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受惠于薛老師的教學成果長達近半個世紀,稱她為本校中國法制史學科的元老教師和奠基人之一,可謂名副其實。而她自己的心得體會,已總結為《執(zhí)教四十年的一份答卷》(《中國政法大學校報》1996年1月18日,后收入馬抗美主編《守望法大》,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72-74頁),讀來令人動容。

《中國國家與法的歷史講義》(1963年),學生購自燈市口中國書店。

《中國國家與法的歷史講義》(1963年),學生購自燈市口中國書店。


薛老師所存《中國政法大學校報》,上有批注。

薛老師所存《中國政法大學校報》,上有批注。

自2020年10月開始,我受托整理薛老師的藏書與各種手稿資料等,對她的生平業(yè)績有了更加切近的了解。作為1953年福州大學(她入學時為福建協(xié)和大學、現(xiàn)為福建師范大學)歷史系的本科畢業(yè)生,薛老師有很強的“史料”保存與整理的意識。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各種教學課程的整套手寫講義,歷次重要學術或行政會議的手寫發(fā)言稿及會議紀要(摘記與會者分別作何發(fā)言,且用引號區(qū)分轉述與照錄),每篇論文的手寫草稿、油印本、正式刊發(fā)的雜志及其上的再修訂意見,與著作出版相關的往來信件、各階段樣稿、出版合同及其修訂意見,各種手寫的資料卡片、學術剪報、從各地檔案館與圖書館復印來的史料,部分學者、學生論文的油印本、修訂稿,乃至于她個人在各個階段的學歷學位證書、成績計分卡、獎狀與聘書、入黨申請材料、職稱晉升材料、學術活動的請柬、部分日記等,有關學習、教學、科研、行政、學術交流、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的資料一應俱全,數(shù)量可觀,且她已做了相當系統(tǒng)的分類,實在令人敬佩。可惜的是,八十年代之前的資料頗少,目力所及,除她求學階段的材料、日記開篇所錄自撰的兩首紀念周總理的現(xiàn)代詩(1977年1月8日于蕪湖、1979年1月6日于安師大)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會員證(北京第0547136號,1957年5月23日發(fā)證)、合撰的《略談屈原<天命>的反天命思想》一文手稿及所載期刊(《安徽史學》1975年4月號),以及她從助教晉升為講師的紅頭文件(師發(fā)[1978]43號《關于確定、提升黃秉澤等一百零六名教員、助教為講師的通知》,中共安徽師大委員會,1978年11月21日),這些或可部分反映北京政法學院解散后教職工下放安徽的那段歷史(相關情形,可參見劉長敏主編、張培堅主筆:《甲子華章——中國政法大學校史(1952~2012)》,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83-87頁。又,根據(jù)薛老師口述、其女黃都培教授整理的《梅文遂書》所記,她于1972年被分配至安徽滁縣教育局,1978年調(diào)入安徽師范大學,擔任歷史教師)。

“薛梅卿”名下紅線應是薛老師本人所劃,與這份文件合并保存的另外兩份公文《同意提升楊榮新等二十名同志為副教授(京高教人字[83]第059號)》(1983年5月11日)、《關于確認巫昌禎等十一名同志具有教授任職資格的通知(京高教職稱字[88]第102號)》(1988年2月23日)上,在她名字之下也有同樣的紅筆劃痕。

“薛梅卿”名下紅線應是薛老師本人所劃,與這份文件合并保存的另外兩份公文《同意提升楊榮新等二十名同志為副教授(京高教人字[83]第059號)》(1983年5月11日)、《關于確認巫昌禎等十一名同志具有教授任職資格的通知(京高教職稱字[88]第102號)》(1988年2月23日)上,在她名字之下也有同樣的紅筆劃痕。

無論如何,上述資料較為完整地反映了薛老師后四十年的學術人生,除可見證她為本校中國法制史教學所付出的心血外,也展現(xiàn)了她的學術成果從立意起筆到定稿見刊的全過程。以下選擇與她代表性成果相關的部分手跡,聊作分梳,借此折射中國法律史學界在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與海外學界往來的一個側面。

一 

《北宋建隆“折杖法”辨析》(《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83年第3期)是薛老師專研宋代法制史的第一篇成果,辨析折杖法的性質(zhì),否定了當時的“附加刑”說,力主“代用刑”說,并指出該法在建隆三年即已頒行,早于翌年制定的《宋刑統(tǒng)》。該文被認為是“80年代前期宋代法制史研究的一項重要成果”(戴建國:《宋代法律制度史研究述評》,包偉民主編《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1900-2000)》,商務印書館2004年,第100頁),也引起了日本學者川村康先生的注意,被評價為“有關折杖法正文的第一種專論”(氏著《宋代折杖法初考》,《早稻田法學》第65卷第4號,1990年,第78頁)。當然,川村先生雖然同意薛老師對折杖法定性的判斷,但并不同意頒行時間上的建隆三年說,以及對于大觀二年、政和八年修法的定性。薛老師對此論的回應見諸她的專著《宋刑統(tǒng)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06-213頁)“附:與(日本)川村康先生商榷信——關于宋代‘折杖法’的幾個問題”。

《宋刑統(tǒng)研究》手稿之封面第一頁。

《宋刑統(tǒng)研究》手稿之封面第一頁。

事實上,兩位學者的通信往來并不限于此。目前所見川村先生的來信共9封(落款時間分別是1991年3月、1991年6月4日、1992年6月、1993年11月、1994年5月、1995年2月、1995年5月、1996年盛夏、1997年初夏)、論文抽印本12種(依出版時間排列如下:《宋代折杖法初考》[1990年12月]、《建中三年重杖處死法考》[1992年3月]、《唐五代杖殺考》[1992年3月]、《政和八年折杖法考》[1992年5月]、《宋代杖殺考》[1993年2月]、《慶元條法事類與宋代的法典》[1993年2月]、《宋代贅婿小考》[1993年5月]、《宋代死刑奏裁考》[1994年3月]、《宋代斷例考》[1995年1月]、《“斗殺遇恩情理輕重格”考》[1995年3月]、《宋代復仇考》[1995年10月]、《宋代主刑考》[1997年3月]);薛老師的回信底稿有2份(1991年4月24日、1995年3月中旬),其中1991年4月24日的回信是《宋刑統(tǒng)研究》所收“商榷信”的最原初文本。

左為“商榷信”手稿第一頁,右為川村先生寄贈的抽印本。

左為“商榷信”手稿第一頁,右為川村先生寄贈的抽印本。

川村先生的來信除了表達寄呈抽印本、懇請指正的意圖外,還涉及到他入職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擔任助手及任滿退職(1990年4月-1995年3月)、重啟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公法學專業(yè)中國法專修博士后期課程(1995年4月-1996年3月)、入職關西學院大學法學部擔任專任講師(1996年4月始)等信息。其中1991年6月4日的來信是唯一一封僅用漢語寫就的(1991年3月的來信包括兩件,其一是日語版,其二是漢語版;其余4封皆用日語),是對薛老師“商榷信”的回應,除就政和八年定法的問題說明來年將有專文《政和八年折杖法考》出版外,還提及兩點問題:其一,薛老師指出川村先生所謂建隆三年敕所定“決脊杖十八,配役一年”不合折杖法的看法不能成立,他表示同意;其二,薛老師質(zhì)疑川村先生對《唐律疏議》所見“加杖”不是附加刑而是替換刑的判斷,他列出史料原文并重申其見。

薛老師在第一封回信中除了回應川村先生的觀點外,還特別說明自己未習日語,是通過研究生張培田的譯文了解其內(nèi)容。目前在她保留的資料中,除了《宋代折杖法初考》漢譯本手稿外,還有《政和八年折杖法考》部分內(nèi)容的漢譯本手稿。因此,前述《宋刑統(tǒng)研究》所收“商榷信”也涉及對該文觀點的評析(第211-212頁),這也反映了這封“商榷信”從初擬到定稿的變化過程。

兩份漢譯本手稿的第一頁。

兩份漢譯本手稿的第一頁。

據(jù)目前所見的資料來看,薛老師與川村先生結緣或許可追溯到池田溫先生與她之間的交往。1989年4月19-21日,中國法律史國際學術討論會在北京召開,這是中、日學術界的一場盛會。池田先生與薛老師皆是與會者,分別發(fā)表了《關于<日本國見在書目錄>刑法家》、《沈家本的監(jiān)獄改良論及其實施》(二文皆收入《法律史研究》編委會編:《中國法律史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陜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4月21日,池田先生用康悅飯店的信箋寫了一封信,連同其論文抽印本《傳統(tǒng)的法與社會(宋—清)》,請會務方轉交薛老師。在這封信中,池田先生表示自己對薛老師在閉幕式前的大會發(fā)言中關于宋代法律資料和研究價值的說明深感興趣,詢問《宋刑統(tǒng)》的版本情況并言及“舊汲古閣藏寫本(現(xiàn)存于臺北市“中央”圖書館)”的信息。5月6日,池田先生在回國后,又給薛老師寄來一函,隨信附贈他在會議期間為薛老師所拍的照片。

薛老師為大會發(fā)言所擬底稿第一面,共2頁(4面),用的也是康悅飯店的信箋。右上似為后來追記的時間(90.4.18-21),有誤。

薛老師為大會發(fā)言所擬底稿第一面,共2頁(4面),用的也是康悅飯店的信箋。右上似為后來追記的時間(90.4.18-21),有誤。

薛老師于當年5月22日寫下回信,從現(xiàn)存的手寫底稿來看,主要內(nèi)容有四:其一是表達對池田先生的感謝以及會議期間未能當面請教的遺憾;其二是說明1981-1987年間在北京結識日本學者滋賀秀三、島田正郎、岡野誠、宮坂宏等先生;其三是簡述大陸宋史、宋代法制史研究的概況以及她個人已刊論文、研究計劃與指導研究生研究《慶元條法事類》的情況;其四是介紹自己所掌握的《宋刑統(tǒng)》版本信息。

左為薛老師回信底稿第一頁;右為池田先生所贈抽印本。

左為薛老師回信底稿第一頁;右為池田先生所贈抽印本。


薛老師在回信中言及在京結識日本學者,其中滋賀先生、島田先生、岡野先生曾于1981年6月28日-7月7日應邀組團訪華(一行四人,還有寺田浩明先生),在北京分別作了“日本研究中國法制史的歷史和現(xiàn)狀”、“日本對東北亞法制史的研究”、“日本對唐律的研究”學術演講(參見韓延龍、劉海年:《日本中國法制史學者代表團訪問我國》,《法學研究》1981年第6期,第44頁)。而宮坂宏先生在為張希坡、韓延龍主編的《中國革命法制史》(1921-1949)上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所撰的書介中提及:1985年秋,應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之邀,他曾來華訪問三個月(參見日本《東洋法制史研究會通信》第3號,1989年,第11頁)。

薛老師在回信中言及在京結識日本學者,其中滋賀先生、島田先生、岡野先生曾于1981年6月28日-7月7日應邀組團訪華(一行四人,還有寺田浩明先生),在北京分別作了“日本研究中國法制史的歷史和現(xiàn)狀”、“日本對東北亞法制史的研究”、“日本對唐律的研究”學術演講(參見韓延龍、劉海年:《日本中國法制史學者代表團訪問我國》,《法學研究》1981年第6期,第44頁)。而宮坂宏先生在為張希坡、韓延龍主編的《中國革命法制史》(1921-1949)上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所撰的書介中提及:1985年秋,應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之邀,他曾來華訪問三個月(參見日本《東洋法制史研究會通信》第3號,1989年,第11頁)。

之所以說薛老師與川村先生的交往或許與此相關,是因為川村先生在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擔任助手,與池田先生關系密切,且是池田先生主編《唐令拾遺補》的作者之一。尤其值得留意的是,薛老師在給池田、川村兩位先生的回信中皆涉及《宋刑統(tǒng)》問題,如“目前正在評論《宋刑統(tǒng)》……至于汲古閣本,各書均未提及,是否即天一閣本,未經(jīng)核對,不便結論”(1989年5月22日復池田先生信),“已交付出版的有《中華律令集成》(共五卷),其中《宋遼金元卷》150萬字由我主編”(1995年3月中旬復川村先生信)。之所以說《中華律令集成》與《宋刑統(tǒng)》相關,是因為薛老師在《宋刑統(tǒng)研究》中收錄了一篇“《宋刑統(tǒng)》點校質(zhì)疑”,篇首即說明“再校勘是以中華書局1984年6月第1版《宋刑統(tǒng)》(吳翊如點校本,北京第1次印刷平裝)為工作本,凡誤、錯之處,已于筆者主編的《中華律令集成·宋遼西夏金元卷》(待出版的多卷本)改訂,但沒有集中摘列出來”(第311-312頁)??上У氖牵吨腥A律令集成》五卷本最終僅出版了張友漁、高潮主編的“清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我們難以評估薛老師的工作狀況。

薛老師的手稿中尚有一份未曾出版的《宋律令》,提綱編定于1986年4月1日(如圖中右信所示,后附吳建璠先生的審讀意見及提綱全文);1987年完成初稿(分概論篇、刑統(tǒng)篇、敕令篇、得失篇,目前僅見“前言+概論”兩部分,共30頁稿紙,上有大量修訂、批注意見),1988年完稿(如圖中左件,目前僅見“前言+概論第一部分‘兩宋的法律體系’”,共5頁稿紙)。關于薛老師對“刑統(tǒng)”、“敕令”的梳理,以及對兩宋法制的總體看法,可分別參見她執(zhí)筆的《中國法制史稿》第七章第二節(jié)之“《宋刑統(tǒng)》及其特點與地位”、“集權令、編敕與編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兩宋法制通論?前言》(法律出版社2002年)。

薛老師的手稿中尚有一份未曾出版的《宋律令》,提綱編定于1986年4月1日(如圖中右信所示,后附吳建璠先生的審讀意見及提綱全文);1987年完成初稿(分概論篇、刑統(tǒng)篇、敕令篇、得失篇,目前僅見“前言+概論”兩部分,共30頁稿紙,上有大量修訂、批注意見),1988年完稿(如圖中左件,目前僅見“前言+概論第一部分‘兩宋的法律體系’”,共5頁稿紙)。關于薛老師對“刑統(tǒng)”、“敕令”的梳理,以及對兩宋法制的總體看法,可分別參見她執(zhí)筆的《中國法制史稿》第七章第二節(jié)之“《宋刑統(tǒng)》及其特點與地位”、“集權令、編敕與編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兩宋法制通論?前言》(法律出版社2002年)。

不過,此次整理薛老師藏書,在她自用的吳翊如點?!端涡探y(tǒng)》(中華書局1984年)中,發(fā)現(xiàn)了她的校閱說明:“九一年十二月依嘉本校閱有關出處/九三年初(三月)依嘉本(局本)??瘶它c疏漏字句/九五年十二月再依嘉本全面核校”(“嘉本”是嘉業(yè)堂本,“局本”是法制局本,括號內(nèi)是旁注文字——筆者注)。在該書中,她用紅筆隨文寫下??庇涗?。此外,在她保留的資料中,另有兩頁便箋紙,分別寫有十點“《宋刑統(tǒng)》點校問題”、七點“??涗洝保ㄖ饕槍邱慈琰c校本)。這些皆反映在她撰寫的前述“《宋刑統(tǒng)》點校質(zhì)疑”一文以及她點校的《宋刑統(tǒng)》(法律出版社1999年)中。

薛老師在吳翊如點校本上所寫校閱記錄。

薛老師在吳翊如點校本上所寫校閱記錄。


薛老師親筆所寫兩頁??北愎{。

薛老師親筆所寫兩頁??北愎{。

更值得一提的是,薛老師也曾為查明臺北所藏《宋刑統(tǒng)》版本而努力。如1990年5月5日,臺灣政治大學巨煥武先生曾給薛老師來信,依次說明自己調(diào)查臺灣大學總圖書館、法學院圖書館、文學院圖書室藏本的結果,又言“‘中央’圖書館”藏有《宋刑統(tǒng)》的明烏絲欄抄本,并感謝薛老師在京期間的招待,表達了對海峽兩岸法制史學者切磋、合作的美好期待。據(jù)查,巨先生彼時來京,是參加4月24日-5月1日召開的首屆“海峽兩岸法律學者學術研討會”,這是1949年以后兩岸法律學者在大陸的首次聚會(參見任達:《首屆海峽兩岸法律學者學術研討會在京隆重舉行》,《法學家》1990年第4期,第23-24頁)。薛老師應是利用這一機會,當面拜托他代為核查臺北藏本。不過可惜的是,在薛老師目前所留資料以及公開出版的著述中,均未發(fā)現(xiàn)她參考明烏絲欄抄本的痕跡。

薛老師在巨先生來信背面所擬回信草稿。

薛老師在巨先生來信背面所擬回信草稿。

至于這一烏絲欄抄本,一般被認為是《宋刑統(tǒng)》目前諸版本的祖本,曾入藏北平圖書館,作為甲庫所藏宋元明本之一,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曾暫存于美國國會圖書館,1965年被送回臺北,由“中央”圖書館保管,而今原書藏于臺北故宮博物院。其流轉過程,岡野誠先生在1993年發(fā)表的《宋刑統(tǒng)》(收入滋賀秀三編《中國法制史——基本資料的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一文中有詳細介紹(可參見徐世虹譯《<宋刑統(tǒng)>考》,收入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2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岡野先生在漢譯本的“附記”中專門提到薛老師的貢獻(第214-215頁;這篇“附記”的日文原版是《拙稿<宋刑統(tǒng)>的補遺》,載日本《法史學研究會會報》第6號,2001年,第63-67頁),如“薛氏點校的《宋刑統(tǒng)》,據(jù)其《點校說明》,系以近代刊本嘉業(yè)堂叢書本(一九九二年跋)為底本,參校法制局本(一九一八年),又以岱南閣本《唐律疏議》和《律附音義》為主要參考資料。以上均堪稱為正當?shù)男?狈椒āM管本書未利用天一閣本尚是問題所在,但對嘉業(yè)堂叢書本《宋刑統(tǒng)》加以句讀并進行必要的???,從而為學界提供使用方便的《宋刑統(tǒng)》定本,這是有意義之舉。同為薛氏所著的《宋刑統(tǒng)研究》,在法制史研究中恐怕堪稱為初次嘗試。在各國,《唐律疏議》的研究者為數(shù)甚多,而專門從事《宋刑統(tǒng)》研究的人極為稀少。筆者今后應從本書中學習之點有許多”,這是相當客觀且積極的評價。不過,在日本學者看來,傳世本《唐律疏議》雜糅了宋元以后的諸多修改,不應被視為唐代頒行的律典,更不能把《唐律疏議》直接認定為《永徽律疏》。作為當時的中國學者,薛老師恐怕未必認同這一看法。也正因如此,對岡野先生在“附記”中的批評(如“就薛氏視《唐律疏議》為唐代法典本身這一點[第七頁]而言,筆者不能直接贊成”,“對薛氏將唐《永徽律疏》與后代的《唐律疏議》視為同一而加以論述的做法,我認為在論述的結構上是有錯誤的”),她應該很難接受。

中國監(jiān)獄史是薛老師在宋代法制史之外的又一專精領域。1982年,公安部組織編寫勞改專業(yè)的教材,薛老師受托主編的《中國監(jiān)獄史》最終于1986年12月付梓,這開啟了她長達30余年研究與史料整理的歷程。

薛老師于1983年5月寫給雷潔瓊教授的信件草稿(薛老師生前將它捐給了浙江監(jiān)獄陳列館),詢問嚴景耀教授所著《中國監(jiān)獄問題》。

薛老師于1983年5月寫給雷潔瓊教授的信件草稿(薛老師生前將它捐給了浙江監(jiān)獄陳列館),詢問嚴景耀教授所著《中國監(jiān)獄問題》。


薛老師1983年7月11日所記6-7月赴東北調(diào)研的回顧。以上兩份材料可見,當時她正為《中國監(jiān)獄史》的撰寫搜集材料。又,根據(jù)同行者江興國教授的日記(未刊稿),東北之行的出發(fā)時間應是6月22日。

薛老師1983年7月11日所記6-7月赴東北調(diào)研的回顧。以上兩份材料可見,當時她正為《中國監(jiān)獄史》的撰寫搜集材料。又,根據(jù)同行者江興國教授的日記(未刊稿),東北之行的出發(fā)時間應是6月22日。

這部三十余萬字的教材一直以來都受到學界的高度評價,被稱為“建國以來第一部系統(tǒng)研究我國監(jiān)獄的專史……是社會科學領域中綻開的一束絢麗的花朵”(萬安中:《社會科學領域中的一束奇葩——評<中國監(jiān)獄史>》,《廣東社會科學》1991年第6期),“補白之作”(趙國玲《二十世紀之中國監(jiān)獄法學》,《中外法學》1998年第3期),“關于監(jiān)獄理論的開創(chuàng)性著作”、“第一本對中國監(jiān)獄史作馬克思主義分析的著作”(“Xue Meiqing's seminal work on the subject”、“Xue's is the first Marxist analysis of China's prison history”。引自Michael R. Dutton, Policing and Punishment in China: From Patriarchy to ‘the Peopl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p.128、142;漢譯本為邁克爾·R.達頓著,郝方昉、崔潔譯《中國的規(guī)制與懲罰——從父權本位到人民本位》,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50、165頁),“建國以來最早的一部通史性著作,首開中國監(jiān)獄通史性研究之風氣”(楊慶武:《近代以來中國監(jiān)獄史研究述評》,《河北工業(yè)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3期)。

薛老師執(zhí)筆的《中國監(jiān)獄史·緒論》底稿第一頁。

薛老師執(zhí)筆的《中國監(jiān)獄史·緒論》底稿第一頁。

事實上,早在1908年,我國就已經(jīng)出現(xiàn)名為“中國監(jiān)獄史”的漢語作品,由留日學生涂景瑜撰寫,雖僅數(shù)千字,卻首開風氣,注冊了這一書名“商標”。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李甲孚先生曾于1977年出版《中國法制史上監(jiān)獄制度之研究》(潘靜儀發(fā)行)、1984年出版《中國監(jiān)獄法制史》(臺灣商務印書館),大陸地區(qū)的李文彬先生也于1985年出版《中國古代監(jiān)獄簡史》(西北政法學院科研處),雖著先鞭,但基本內(nèi)容限于獄制,在史料的豐富性、論述的詳贍性、體系的完整性等各方面,皆難望薛書之項背。當然,限于當時的客觀情勢,海峽兩岸的作者們都很難及時掌握對方的最新研究成果與前沿動態(tài),只能在各自的學術脈絡下完成撰作。從前引薛老師寫給雷潔瓊教授的信件可知,當時在北京圖書館都難以找到嚴景耀教授的《中國監(jiān)獄問題》(《社會學界》1929年第3期),因此著述不僅是書齋學問,還得奔赴各地調(diào)研,這種資料匱乏的狀況是隨便就可入手《嚴景耀論文集》(開明出版社1995年)或高度依賴論著電子版的我們所難以想見的?!跋日唠y為知,后者易為攻”,這也是前引各種學術史述評著力表彰薛書奠基、開創(chuàng)之功的原因所在。

薛老師在口述《我所經(jīng)歷的新中國監(jiān)獄史學研究》中曾提及當年兵分三路去東北(吉林、沈陽)、西南(重慶、成都)、華東(南京、上海)等地搜集資料的情形(中國監(jiān)獄工作協(xié)會監(jiān)獄史學專業(yè)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新中國監(jiān)獄工作》第2輯,2010年,內(nèi)部發(fā)行,第303頁)。上圖所示當年查詢、復印、拍攝資料的來源地有東北三?。òㄟ|寧省圖書館、遼寧省檔案館、吉林省圖書館、哈爾濱市圖書館)、浙江、上海、南京、合肥、廣西、廣東等。

薛老師在口述《我所經(jīng)歷的新中國監(jiān)獄史學研究》中曾提及當年兵分三路去東北(吉林、沈陽)、西南(重慶、成都)、華東(南京、上海)等地搜集資料的情形(中國監(jiān)獄工作協(xié)會監(jiān)獄史學專業(yè)委員會編《我所知道的新中國監(jiān)獄工作》第2輯,2010年,內(nèi)部發(fā)行,第303頁)。上圖所示當年查詢、復印、拍攝資料的來源地有東北三?。òㄟ|寧省圖書館、遼寧省檔案館、吉林省圖書館、哈爾濱市圖書館)、浙江、上海、南京、合肥、廣西、廣東等。


圖中左為撰寫《中國監(jiān)獄史》所積累的資料目錄(第一頁);右為涂景瑜撰《中國監(jiān)獄史》復印本扉頁,上蓋有“北京政法學院國家與法的歷史教研室”公章。目力所及,法律史學界最早公開提及此書信息者,似為曾憲義、鄭定編著《中國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覽》(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268頁)。其中,鄭定教授是薛老師的學生,在讀研時或許見過這本復印件。

圖中左為撰寫《中國監(jiān)獄史》所積累的資料目錄(第一頁);右為涂景瑜撰《中國監(jiān)獄史》復印本扉頁,上蓋有“北京政法學院國家與法的歷史教研室”公章。目力所及,法律史學界最早公開提及此書信息者,似為曾憲義、鄭定編著《中國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覽》(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268頁)。其中,鄭定教授是薛老師的學生,在讀研時或許見過這本復印件。


上圖“《中國監(jiān)獄史》資料目錄”中所列的編號,可與目前薛老師所存各份資料背面的編號對應起來。如這份被編為A-0034的奉天監(jiān)獄檔一號,還蓋有“勞改專業(yè)教材編輯部”的公章。

上圖“《中國監(jiān)獄史》資料目錄”中所列的編號,可與目前薛老師所存各份資料背面的編號對應起來。如這份被編為A-0034的奉天監(jiān)獄檔一號,還蓋有“勞改專業(yè)教材編輯部”的公章。

前引邁克爾·R.達頓的著作,雛形是他在格里菲斯大學(Griffith University)的博士論文。1988-1990年間,他供職于南澳大利亞的阿德萊德大學(University of Adelaide)亞洲研究中心。薛老師的資料中保留了一份名為“《中國監(jiān)獄史》編寫組與馬泰先生座談簡況(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手稿,內(nèi)中涉及幾點信息(凡加引號者,皆為薛老師所記原文),或可作延展討論。

薛老師捐贈給浙江監(jiān)獄陳列館的手寫報告底稿原件,同時被捐出的還有一份底稿的草稿原件。目前仍有一份底稿復印件保存在薛老師家中。

薛老師捐贈給浙江監(jiān)獄陳列館的手寫報告底稿原件,同時被捐出的還有一份底稿的草稿原件。目前仍有一份底稿復印件保存在薛老師家中。

其一,1989年8月底,“澳大利亞阿德雷德大學現(xiàn)代亞洲研究中心專業(yè)研究員”馬泰先生寫信給薛老師(由群眾出版社編輯部轉交),稱自己撰寫博士論文“《中國戶口、監(jiān)獄、勞改》時”讀到她主編的《中國監(jiān)獄史》,希望在當年12月造訪中國政法大學,想與作者進行面對面的交流。這位馬泰先生,正是邁克爾·R.達頓。其著漢譯本《中國的規(guī)制與懲罰》的“譯序”稱他的“中文名馬太,取意‘馬列主義老太太’,并諧英文名姓的發(fā)音”(第1頁),恐怕未必符合作者在1980年代的想法,因為“馬泰”之“泰”難以推導出“老太太”的含義。薛老師在“簡況”中說明馬泰先生寫來的“原信在中國政法大學外事辦公室”。目前我尚未查得此件,但依常理推測,“馬泰”之名應來自他的自我介紹。而且他在回澳大利亞后,于1990年5月25日又用阿德萊德大學亞洲研究中心的信箋給薛老師寫來一封信函,既表示感謝、說明自己當年7月以后將轉任墨爾本大學政治系并列出新的通信地址,又詢問薛老師目前還有哪些古代監(jiān)獄的遺址可供參觀、未來訪華時能否代為引介相關領域的中國學者等。其落款即為“馬泰”。1992年,其英文著作出版,而薛老師的藏書中也有一本落款為“馬泰   95年4月2日”的贈書。由此可見,直至1995年,他尚未改名為“馬太”。

馬泰先生的的贈書與題簽。

馬泰先生的的贈書與題簽。

其二,1989年12月31日上午9點半至11點,馬泰先生與其友人胡國臺先生(“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薛老師記作“臺灣‘中央’研究院副教授”)到訪本校,與《中國監(jiān)獄史》編寫組(除薛老師外,還有沈國峰、江興國、雷晟生副教授以及外事辦公室徐貴平)進行交流。馬泰先生對《中國監(jiān)獄史》頗多贊譽,如“‘非常好’”、“對他的論文寫作‘幫助很大’”、“他通過朋友代購的《中國監(jiān)獄史》一書‘都被翻爛了’”、“他認為這是中外第一本關于中國監(jiān)獄歷史的著作,史料很豐,很有特色”,感慨“研究中國監(jiān)獄史的人太少了”。這些評價恐非他的客套之辭。翻檢其著第二編“刑罰制度”的兩章“中國刑罰的早期模式:從德性規(guī)制到肉刑規(guī)制”、“中國刑罰的現(xiàn)代模式:從肉刑規(guī)制到規(guī)訓經(jīng)濟學”,在史實梳理層面確實大量征引這本《中國監(jiān)獄史》。

在《中國監(jiān)獄史》正式出版以前,薛老師曾整理過一份同名的油印本,封面落款為“司法廳勞改局/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后又手寫前綴“河南”),內(nèi)有大量批改、增補等,是她自存的講稿。

在《中國監(jiān)獄史》正式出版以前,薛老師曾整理過一份同名的油印本,封面落款為“司法廳勞改局/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后又手寫前綴“河南”),內(nèi)有大量批改、增補等,是她自存的講稿。

其三,根據(jù)薛老師的記述,他們在座談時曾就“‘生產(chǎn)方式與監(jiān)獄的關系’、‘中國勞役刑與罪犯勞動力的使用’、洪洞縣監(jiān)獄的典型性以及錄囚(慮囚)制度等問題進行了學術探討和交流”。如果說作為漢學家的馬泰先生在史實上對中國學者的成果有較強的依賴,但對當時中國學者運用馬克思主義進行的史論分析,他則持保留與商榷的態(tài)度。座談會上關于前兩個問題的討論,在其著中就有鮮明的立場表達:“薛書陷入了如何既認可統(tǒng)治階級的改革政策,又同時確保人民大眾作為歷史主人和創(chuàng)造者的觀念這一經(jīng)典難題”,“薛書非常注重在既定的歷史時刻,以及更為一般地,在既定生產(chǎn)方式下——如何依據(jù)勞動力需求而展開刑罰實踐的問題”,“而另一方面,薛書對關于刑罰的文獻做了全面的審視,但是并沒有描繪出在刑罰模式和對于勞動力的需求二者之間的任何聯(lián)系或者交疊”(《中國的規(guī)制與懲罰》,第151、164-165頁)。若從其論斷“薛書的很多不足都是由于未經(jīng)反思地使用馬克思主義方法。而這正是多數(shù)中國史學著作之特征。這在近些年導致了對于更新方法論和更為創(chuàng)造性地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呼吁”來看,前引“譯序”所言其名取意“馬列主義老太太”,倒是頗為契合。

薛老師于1989年10月1日回信的底稿(已捐給浙江監(jiān)獄陳列館)。

薛老師于1989年10月1日回信的底稿(已捐給浙江監(jiān)獄陳列館)。

此后,馬泰先生轉任英國倫敦大學Goldsmiths學院,又陸續(xù)出版了Streetlife Chin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Policing Chinese Politics: A History(Duke University Press, 2005)等專著。而薛老師除了在《中國監(jiān)獄史》的基礎上,又主編完成了《中國監(jiān)獄史知識》(法律出版社2001年)外,還陸續(xù)主編了《天津監(jiān)獄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新中國監(jiān)獄工作五十年(1949.10-2000)》(法律出版社2019年),以及撰寫完成《中國革命根據(jù)地監(jiān)獄史》(法律出版社2011年)等。又或許是有感于自己及海內(nèi)外同仁當年尋覓相關資料的艱難經(jīng)歷,薛老師在榮休以后投入了大量精力在史料的整理、匯編上,陸續(xù)出版了《清末民初改良監(jiān)獄專輯》(中國監(jiān)獄學會1997年)、《庚辛提牢筆記點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大清新法令(1901-1911)》點校本第七卷(商務印書館2010年)、《清末民初監(jiān)獄法制輯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等??上У氖?,兩位學者在方向上雖有交叉,但從薛老師所藏資料來看,再未產(chǎn)生過交集。

圖中左書是中國監(jiān)獄學會內(nèi)部出版品,右書則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正式出版。

圖中左書是中國監(jiān)獄學會內(nèi)部出版品,右書則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正式出版。


兩冊《中國革命根據(jù)地獄制史》的封面色澤、勒口設計等存在細微差別,且被薛老師分別標記為“自存”與“自存樣本(待修正)”。

兩冊《中國革命根據(jù)地獄制史》的封面色澤、勒口設計等存在細微差別,且被薛老師分別標記為“自存”與“自存樣本(待修正)”。


仔細檢讀兩書,圖中右冊確實存在薛老師的親筆修改記錄,且為左冊吸收。

仔細檢讀兩書,圖中右冊確實存在薛老師的親筆修改記錄,且為左冊吸收。

受制于主客觀情勢,每一代學者都有自己的貢獻與局限。就薛老師而言,在宏觀上摸索、建立了一套專門史的敘述框架與體例,在中觀上勾勒出某一斷代法制的概貌與特征,在微觀上就宋代折杖法的性質(zhì)、《宋刑統(tǒng)》是否為《唐律疏議》的翻版等具體問題提出一己之見,再加上史料勾稽的奠基性工作和文獻整理的公益性業(yè)績,這就是她在學術史上留下的足跡。

在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中國學界剛剛恢復對外交往,學者想要掌握海外研究動態(tài)的困難程度,恐怕遠遠超出當下后學的想象。因此,前輩師長在著作中留下一些遺憾,自然是難以避免的,他們開創(chuàng)的研究范式被修正、揚棄,也是學術不斷進步的必然結果。然而,值得后學如我等欽佩的是,在那樣的環(huán)境下,他們努力克服語言障礙,不計通信成本,維持與外界的溝通、對話,實在難能可貴。受惠于改革開放的紅利,越來越多的青年學人獲公費資助,邁出國門,放眼世界,可以自如地與不同學術訓練下的同道切磋論學,這應是在青年時代就曾立志學習外語、后以《法國<人權宣言>評析》為碩士論文的薛老師最樂意看到的局面。

薛老師保留下來的珍貴資料,是我們得窺那一時期“學問史”的重要窗口。以上所述,不過是借整理之機,隨意擇取數(shù)件,聊作發(fā)揮而已。所幸薛老師的家人不秘所私,已將絕大部分資料與藏書分別捐給中國政法大學檔案館和圖書館,使得永續(xù)保存和開放利用成為可能,這自然是對學問史與中國政法大學校史感興趣者的福音,也是薛老師在個人著述之外,留給我們的又一筆精神財富。

時值薛老師逝世一周年,謹以這篇小文,聊寄哀思。又,本文公布的所有資料已獲薛老師家人的授權,謹此說明并申謝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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