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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讀瞿同祖:論“理論化史學”之價值

瞿同祖是20世紀卓越的社會學家和歷史學家,在西方漢學界頗有聲譽。其著作《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清代地方政府》一版再版,可謂經典。

瞿同祖是20世紀卓越的社會學家和歷史學家,在西方漢學界頗有聲譽。其著作《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清代地方政府》一版再版,可謂經典。本期私家歷史特邀四位學者“重讀瞿同祖”,與讀者分享他們的學術思考。

第一次讀瞿同祖先生的著作,大概是十五年前,就讀法學院一年級的時候。當時被各種關于美國法律系統(tǒng)的必修課折磨得相當煩躁,于是決定利用課余時間系統(tǒng)讀一讀中國法律史相關的學術著作,權當給自己換換腦子,卻不知由此就逐步走上了法律史研究這條“不歸路”。向耶魯歷史系幾位相熟的老教授請教后,整理出一份三十本書的書目,其中包含了中、美、日三國學者的著作,大多數是八十年代之后的著作,有不少問題相對比較集中的專著,也有一些綜述、通史類型的書。

十幾本書讀下來后,對中國法律史的源流與演變方向有了一些大致的了解,但依然覺得有些隔靴搔癢之惑。各種基本史實擺在一起,但對于歷代法律體系的核心內部邏輯卻始終不得要領。直到翻開瞿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才第一次有了豁然貫通之感,思維一下變得清晰且有條理。事后反思時,往往會覺得當時那種興奮多少有些虛妄:以現(xiàn)代學術的眼光去看,瞿書有各種實證層面的漏洞。其關于“法律儒家化”的核心觀點雖然依然重要,也依然主流,但很少有領域內的專業(yè)學者會視瞿書為這一論點的權威性論證,而更多地視它為概論點的早期提倡者。話雖如此,每每想起那個秋末冬初的下午時——想起耶魯圖書館館藏的那本略微泛黃的老書,想起藏書室里時起時伏的機器噪音以及從彩繪玻璃窗里透進來的夕陽——依然會有些不由自主的向往之情。那樣充實的閱讀體驗在之后十五年的學術生涯里并不多。

瞿同祖的書,我一共讀過三本:《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清代地方政府》以及2012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重印的《中國封建社會》。其中除了《清代地方政府》還偶爾會引用一二,另兩本已被我放置多年。以如今的學術眼光,自然能看出這些書的史料選擇與論證方式中存在各種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學界近幾十年的發(fā)展所遺棄,但它們所體現(xiàn)的學術眼界與思維強度依然令人佩服,甚至強于近些年出版的絕大部分相關著作。尤其重要的是,瞿老對體系性思維的執(zhí)著恰恰是當下的史學界,不論中西,所極為欠缺的。如不能在短期之內重新拾起,則必然導致人文社科整體知識水平的退步。

《中國封建社會》,瞿同祖著,世紀文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中國封建社會》,瞿同祖著,世紀文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瞿同祖雖然一生致力于研究歷史現(xiàn)象,但其教育背景卻是社會學的。瞿老于1934、1936兩年分獲燕京大學的社會學學士、碩士學位,師從吳文藻,與費孝通、林耀華、黃迪屬同科同門。至于史學功底,則有很多是家學。其父瞿宣穎是民國時期相當著名的文學家與史學家,而其祖瞿鴻禨則為光緒年間的軍機大臣。瞿老暮年時回望,談及年輕時所受的學術影響,在師門之外,所列舉的多是各色社會學與人類學學者,如路易斯·亨利·摩爾根、羅伯特·哈利·羅維、羅伯特·莫里森·麥克伊夫等,而較少談及史學研究者。終其一生,老先生對自己的學術定位似乎都更多是從社會理論出發(fā)的。

這樣的學術定位很有助于理解瞿老在著作中所體現(xiàn)的問題意識與思維方法。不論是《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還是《清代地方政府》,都極為重視對歷史的宏觀理解以及體系性整合。前者,如瞿老自己所言,所著重的并非對于歷朝法律體制的獨立描述,而是對于“中國法律的本質”以及“法律的精神”的整體性論述。從這個角度去看,《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字里行間往往能讀出一些類似于韋伯的思維方式來。同樣,《清代地方政府》也試圖對清代的地方政治進行某種根本功能層面的定性:中央對于地方以定額化財政為主體的弱管控,地方政府極為有限的財力與強制力,地方官員與士紳階層的互相依賴與利用,等等。各個行為元素之間互為因果,存在極為清晰的制度邏輯,從而形成一套完整且穩(wěn)定的政治體系。瞿老并非不知道這樣的體系化論述所必然帶來的實證問題,但相比于謹小慎微的史實羅列,他始終更愿意將自己的精力投入到某種歷史社會理想型的建構中,為后人提供綱領層面的指引,影響他們的根本思維模式而非具體知識吸收。

當然,這樣宏大且系統(tǒng)化的學術格局在二十世紀前半段的中西學界并不是特別少見,甚至能稱得上是當時的一種主流學風,但相比于很多其他“體系建構者”,瞿同祖所搭建的體系頗有其獨特的彈性與多樣性?!吨袊膳c中國社會》書中的體系是圍繞文化/意識形態(tài)/宗教這一“軟維度”搭建起來的,但又不像二十世紀前中期常見的“文化論”著作那樣肆無忌憚地全面鋪開:瞿老并未試圖將“儒家化”這一概念強行灌輸進中國法律體系的所有方面之中,也并沒有試圖將中國法律精英的一切行為都打上某種“儒家”烙印。換言之,他對文化概念的運用是相當克制,甚至是狹窄的,基本局限在各種社會等級與組織觀念之中,而這與“人類的一切社會行為都是文化產物”這種在當時(甚至是在當下的某些社會科學分支里)比較常見的“大文化理論”大相徑庭。在這種理論框架里,儒家文化被解釋為一套具體的規(guī)范,以“尊尊親親”等一系列組織性理念為核心,適用于一部分社會行為,而非全部。

《清代地方政府》所構建的體系又與《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不同,更多的在走一條偏功能主義的分析途徑。在這種體系里,中央官員、地方官員、乃至鄉(xiāng)紳與各家族的領袖都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進行著比較理性的互動:中央不愿意正式分權給地方,但又需要在維持社會穩(wěn)定的前提下保證稅收;地方官員所能調動的行政與經濟資源因此非常有限,但又需要達成中央派給自己的基本財政與治理任務;地方社會由此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自我治理權限,并與地方官員形成了比較穩(wěn)定的共生關系。一整套政治邏輯在瞿同祖的筆下井井有條地展現(xiàn),使讀者得以深刻地理解清代地方治理體制為何能在極其嚴苛的資源局限內穩(wěn)定地運轉了兩個半世紀之久。瞿老在這本書中并沒有特別強調文化體系的作用,而更多地將篇幅投入到一種近乎于政治經濟學的系統(tǒng)分析中。功能主義分析與文化理論分析在同一學者的不同著作中分別得到深刻運用,這在近一百多年的中國歷史研究中是極其少見的。

這樣的理論化學術視野對于當下的歷史研究依然有很強的借鑒價值。自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后,歷史學內部的學術研究,無論是在海外還是在中國,都已經越發(fā)地“去理論化”:強調理論濾鏡對史實與史料解讀的各種害處,而追求某種比較“純粹”的歷史還原與敘述。在這種思路里,理論體系的建構只會干擾真正的歷史研究,阻礙客觀敘事的形成。與此同時,歷史敘述的維度逐漸從宏觀降到微觀,從高層政治降到基層社會。新一代的歷史學者們不遺余力地質疑傳統(tǒng)的主流敘事,批判其各種來源于政治、文化、種族、或性別因素的偏見,并試圖重新正視那些被傳統(tǒng)史學所遺棄的邊緣人群或邊緣事件。

這種新思潮自然有其巨大的學術價值,但也同樣帶來了很多新問題:“新史學”在成功地打破那些陳舊且充滿偏見與盲區(qū)的既有范式之后,卻出于某種對于理論建構的本能恐懼,并沒有成功地建構起自己的新范式,而更多地停留在批判層面上。在這種環(huán)境下,學者們出于趨利避害的本能,越來越多地回避了“歷史重要性”與“因果”這種傳統(tǒng)的分析命題,其中又以對后者的摒棄尤為全面徹底。“因果”這一概念天然具備一定的理論維度:無某種認知學與形而上學的前提假設,則無從談事物之間的“因果”,而這恰恰是現(xiàn)代史學所不愿意去面對的。其后果就是,雖然新史料與新事實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涌現(xiàn),但卻鮮少有人能將它們的重要性與歷史意義完全說清楚,更無法將它們與傳統(tǒng)歷史敘事之間的關系說清楚:是應該將前者加入到后者當中,還是應該盡量用前者取代后者?假如應該加入,又應該以何種邏輯去捋清兩者之間的主次與前后?隨著史學界開始回避理論分析,這些問題都變得難以回答,以至于歷史敘事的維度越降越低,越來越“碎片化”,再也難以成功地回到宏觀層面上去。

其實如果仔細想一想,會發(fā)現(xiàn)“批判傳統(tǒng)主流敘事”與“去理論化”這兩種思潮不但不是必然地捆綁在一起的,甚至還是互相干擾乃至互相矛盾的。如上所述,“去理論化”潮流使得宏觀歷史敘事的構建愈發(fā)艱難,而與此同時,人類社會對于宏觀歷史敘事的需求——純認知層面的需求、知識人群的心理需求、現(xiàn)代國家的政治需求——都并沒有任何降低,甚至還有所增強。如果“新史學”無法滿足這種需求,就等于在變相地為那些似乎已經被歷史學界拋棄了的傳統(tǒng)歷史敘事強行續(xù)命:雖然歷史研究者們一次又一次地“殺死了”各種不夠客觀嚴謹的傳統(tǒng)敘事,但又不得不看著它們一次又一次地在公共知識領域或者其他社會科學領域“詐尸”或死灰復燃。如果真的想徹底埋葬這些陳舊敘事,那么就一定要拿出能在各個層面上取代它們的新型敘事,尤其是在宏觀層面上,而這和史學界當下的“去理論化”趨勢實際上是非常矛盾的。

真要追究起來的話,史學界的“去理論化”趨勢并不是完全獨立自主的方法論選擇,而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某種負面的門戶之見:隨著各個社會科學學科在二十世紀的興起,史學研究的傳統(tǒng)疆域受到了侵略,因此需要重新思考自己的學術定位。換言之,在“經濟史”“歷史社會學”“歷史政治學”各行其道的當下,傳統(tǒng)史學的學術價值從哪里來?面對這種挑戰(zhàn),史學界本來有兩條道路可選:一種以擴張為主基調,強調史學在理論層面的兼容并包,并鼓勵新一輩歷史研究者們廣納各個學科的理論工具,在尊重史料的大前提下進行整合。另一種以收縮為主基調,強調史學的某種“純粹性”與“去理論化”,由此得以劃分史學與其他社會科學的邊界。

在這兩條道路之間,后一條無疑更容易走,但也同時帶來了各種弊病。除了上面所討論的那些宏觀敘事層面上的局限性之外,如果要在圍觀的認知論層面上較真的話,完全“去理論化”的史料分析方法是否真的存在都是非常值得懷疑的:任何史料分析工作是否必然建立在某種前綴理論假設之上?如果是,那么“去理論化”的歷史研究是否只是在掩耳盜鈴?既然理論假設是不可避免的,是不是應該起碼做足自我反省的功夫,將自己的理論假設開誠布公地呈之于人?相比之下,前一條路線雖然艱險重重,甚至有些不近人情地要求史學研究者們成為社科理論層面的全才,但風險與機遇并存,它也同樣包含著極大的潛在學術價值。遺憾的是,現(xiàn)代史學舍難而求易,由此一步步將自己邊緣化了。

時至今日,這些著作依然是中國史領域內將(以當時的標準看)嚴謹的史料分析與系統(tǒng)的理論思考進行良性結合的典范。即使是和其他社會科學學科內部進行的歷史研究相比,它們也依然具有一些相當少見的理論優(yōu)勢:不拘泥于單一的理論范式,而試圖在不同的行為理論模型之間尋找最符合史實的平衡點。如前所述,瞿老在書中既展示了嚴肅的理性功能主義分析能力,又展示了宏大的文化視野,并熟練地游移于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論范式之間。相比之下,不論是主流的經濟學/政治經濟學理論還是社會學/文化人類學,都往往失之單調,失之絕對,缺乏真正的跨學科性。

在拓展和收縮兩種方法路線之間,瞿同祖堅定地選擇了前者,并為后世的史學研究者們充分展示了這一路線的絕大潛力。《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與《清代地方政府》出版大半個世紀之后,依然足以在思想性層面為吾輩楷模。史學界在“去理論化”道路上已經走了幾十年,其弊病越來越明顯,甚至拉低了學界整體的心氣與眼界。如能借著“重讀瞿同祖”這一契機重新振作,重新摸索“拓展性”的歷史研究路線,那么亡羊補牢,猶未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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