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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同知通判外駐、分防與地方治理

2022年7月,復旦大學歷史地理研究中心舉辦暑期學校,邀請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人民大學、中央民族大學、復旦大學、中山大學、暨南大學等高校的學者圍繞“明清的疆土管理”這一專題對學員進行授課。

2022年7月,復旦大學歷史地理研究中心舉辦暑期學校,邀請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人民大學、中央民族大學、復旦大學、中山大學、暨南大學等高校的學者圍繞“明清的疆土管理”這一專題對學員進行授課。經主講學者審定、授權,澎湃新聞·私家歷史刊發(fā)此次暑期學校這一系列專題報告。本文整理自復旦大學歷史地理研究中心的傅林祥教授的學術報告。

引言

傅林祥教授首先從兩方面談了研究明清同知通判的緣起。其一是“好玩”。明清同知、通判的存世史料豐富,置廢過程頻繁,外駐地點多樣,職能有所差異,因此極易引發(fā)研究者的興趣。其二,外駐或分防同知是明清地方治理和疆域管理的一個重要舉措,值得學界予以更多的重視。明清時期,部分府縣政府對轄區(qū)的治理或管控力度并不均衡,需要有外駐或分防同知、通判(以下簡稱同知)進行震懾。外駐或分防同知貫穿明清兩代,在清代又有部分形成撫民廳、理事廳等政區(qū),與次縣級(縣以下)分防佐貳共同成為郡縣制的重要創(chuàng)新和補充,加強了對王朝乃至省府州縣的邊緣地帶,以及集鎮(zhèn)、關卡等重點地區(qū)的控制。至清末,廳與外駐、分防同知的范圍已遍及各省和新疆、西藏、內蒙古等地區(qū)。

清朝官員

清朝官員

一、學術史回顧

作為自秦代以來古代中國地方治理的主要形式,郡縣制到明代時已經得到了充分的發(fā)展與應用。明代中葉開始,社會形勢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沿海地區(qū)有倭寇,內地有不同程度的社會動亂。此時原本作為知府佐貳官的同知多被派駐至府城以外的縣城、集鎮(zhèn)、要隘,或者在這些地方設立新的同知。

明代對駐地在府城之外的同知沒有形成專門的稱呼,有的論著稱之為外駐同知。對此稱呼,傅林祥教授表示認同。清代則稱之為分防同知。明清同知的官銜(包括同城與外駐),有海防、撫夷、理苗、水利、撫民、理事等等。清承明制,又有了很大的發(fā)展。在分防同知的基礎上,乾隆年間形成了清代獨有的政區(qū)意義上的撫民廳制、理事廳制,地方行政區(qū)劃制度至此由府州縣制發(fā)展為府廳州縣制。

傅林祥教授認為,雖然目前與廳相關的個案研究很多,也有部分研究就某類同知(如海防、捕盜)展開討論,但學界對于明清兩代外駐(分防)同知的整體性研究還不多。以往研究的重點是清代具有政區(qū)意義的撫民廳和理事廳的性質與功能、形成時間與過程。與撫民廳相關的,主要有吳正心《清代廳制研究》,真水康樹《清代“直隸廳”與“散廳”的“定制”化及其明代起源》,傅林祥《清代撫民廳制度形成過程初探》,陸韌《清代直隸廳解構》,席會東《清代廳制初探》,胡恒《邊緣地帶的行政治理——清代廳制再研究》等;與理事廳相關的,主要有定宜莊的《清代理事同知考略》等。接著,傅林祥教授對上述著作進行了簡要的梳理和述評。

吳正心《清代廳制研究》選定了四項“積極指標”,作為“該廳為地方行政區(qū)”的充分條件。凡具備其中一項(含)指標以上,即可判定該廳為政區(qū):1、廳界;2、分地分民;3、佐貳、首領官;4、廳學。另有兩項“消極指標”,不符合其中一條就必定不是政區(qū):1、獨立的廳署;2、行政內容。

對于吳正心建立的指標,傅林祥教授指明,積極指標中的“廳界”是行政區(qū)劃界線,而非一些和州縣界線重疊的分防同知、通判管轄范圍的界線。廳在設立之初也可能會存在界線模糊的情況,因此“廳界”需要研究者明晰考察。由胡恒等人的研究可知,清代政區(qū)廳也未必都設有廳學。而“分地分民”可能是積極指標中最為關鍵的一項,司法和錢糧稅收則是廳在行政方面的核心內容。

真水康樹《清代“直隸廳”與“散廳”的“定制”化及其明代起源》中設立了兩個標準:第一,“直隸廳”與“散廳”之間發(fā)生明顯的區(qū)別;第二,它們分別被看做像府、縣那樣的獨立行政機構,換言之,單純的同知或通判的派遣不可認為“定制”化的指標。乾隆及此前的《大清會典》在“戶部”的記載里,除府、直隸州、散州、縣外,沒有直隸廳和散廳的名稱。而嘉慶《大清會典》的“戶部”將直隸廳與散廳列為正式行政區(qū)劃,并且與府、州、縣同等記載。因此,真水康樹認為“廳”在乾隆三十年代中期才成為定制,即完成了行政機構化,其轉折點是直隸廳的成立。

胡恒《邊緣地帶的行政治理——清代廳制再研究》作為第一部研究清代廳制的專著,認為“對廳制做一番整體和貫通的考察仍然是非常必要的,且至少應從五個方面著手”:一是從廳的地域劃分和長官職責兩大核心問題而非今天的政區(qū)概念去理解廳的起源問題;二是要將廳制從明末萌芽之初到民國初年廢止做一個長時段的制度史梳理;三是要對清代所有廳的建置,包括若干非廳建制的分防同知、通判轄區(qū)做一番全面的考察,認真辨析二者在行政實踐中的差別;四是考慮到廳制存在一個定型的過程,對廳的建置的考察必須盡量利用設立這一政區(qū)的原始奏疏;五是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的變遷是一個系統,必須將廳制演變置于整個行政制度變遷的大背景下來考察,將其與衛(wèi)所裁革、改土歸流、疆域拓展及清代地方施政理念結合起來討論。

對于上述五方面,傅林祥教授評論道,廳制在形成之初作為王朝管理地方的權宜之策,是一種因地制宜、因時而變的制度,很多廳在行政區(qū)劃的其他要素(如廳學)方面是不完善的,但地域劃分和長官職責這兩個指標是必須的,否則只能視為分防佐貳。同時,明清史料很多,一般地方志編撰和廳的設立會存在一定的時間差,方志內容中可能也存在編纂者自身的眼光和理解。對于一些變動較大的要素,如職能、官員配置、轄區(qū)等,不同時期史料記載也會有相應變化,因此在進行長時段制度史梳理的同時,也要完整地搜集不同時期、不同類別的史料。此外,將廳制演變置于行政制度變遷的整體大背景下考察也是很好的觀念。如某地在某時同時設立多個廳,可能與某地衛(wèi)所裁撤、改土歸流、疆域拓展有關。又比如雍正朝改革地方行政制度,新增了較多的地方官,故而乾隆初年清廷設置了限額制度以控制包括同知、通判在內的全國地方官數量,這也是中央施政理念影響地方行政的體現。

二、明清的外駐、分防同知變遷概況

傅林祥教授首先指出,早期的外駐、分防同知屬于“因事添革”,并無定員。根據《明實錄》記載,較早成批設置的是捕盜通判,主要在廣東省,始于弘治十年,是為應對社會動亂所設。此后便是相鄰的福建、江西兩省。這一時期增設的同知仍是駐扎在府城之中,正德二年動亂平定,這些添設的佐貳被成批裁撤。對于明清外駐、分防同知的具體變遷情況,傅林祥教授從五個方面展開論述:

1、明代同知外駐的起源及特點

明代最早將同知移駐或新設于府城之外的案例,傅林祥教授認為還需查考和梳理。比較早的是正德五年,江西廣信府“因姚源寇亂,添設捕盜通判,巡歷其地。尋建鎮(zhèn)寧府館”。但這可能還不是正式的外駐。正德十二年,增設青州通判于顏神鎮(zhèn),以防礦盜。這個是明確記載駐扎在顏神鎮(zhèn),不是“巡歷”。

據蘇婷的研究,嘉靖三十四年,廣東復設惠州府捕盜通判,“專一往來碣石、和平衛(wèi)縣駐扎,督捕盜賊,糾安新民”。此后設立的捕盜通判大多駐在府城之外,事畢之后或是調整駐地,或是裁撤,或是回到府城。職能比較單一,所管之事務往往在官銜中便體現出來。一些捕盜同知的駐地后來成為縣治,也可體現為長久性的地方管理。

據羅雪梅研究,明代四川由府城移駐城外的同知較少,也是于嘉靖年間開始增設。增設的同知主要有捕盜、管糧等類,在事后被裁革。但與廣東不同的是,四川有大片少數民族地區(qū),有一些同知是在平定動亂后設置,管理這些少數民族地區(qū);四川行都司轄域內的同知與九邊地區(qū)一樣,需要管理衛(wèi)所或鎮(zhèn)營的錢糧,這兩類同知是長期存在的。

北方的九邊,即北直隸、山西、陜西地區(qū),也設有大量的同知。根據《四鎮(zhèn)三關志》的記載,薊州、昌平、真保、遼東四鎮(zhèn)境內的同知,大部分是在嘉靖年間設立或復置。而在四鎮(zhèn)以西地區(qū),也有大量的同知存在。但與內地不同,這些同知的職能主要是監(jiān)管錢糧,為系銜,而非該府的官缺。這些同知接受的是當地兵備道的管轄,但一些地方志、政書可能都將其收錄在內,因此研究者應當注意區(qū)分。

2、明代的撫民同知

明代設立過一批撫民同知,此時的“撫民”應是安撫流民之意。《明實錄》記載:嘉靖四十年復改岷州為岷州衛(wèi),“所遺人民仍屬岷州衛(wèi)經歷司兼管。添設鞏昌府通判一員,住扎其地,監(jiān)收民屯糧草”??滴酢夺褐葜尽酚涊d:嘉靖四十二年,“巡按御史韓君恩以經歷官微,不便約束,題準裁去通判、經歷,添設撫民同知,專理一十七里錢糧并岷州一切軍民詞訟、倉庫、獄囚、學校、城池、兵馬、屯田、糧餉”??滴酢夺褐葜尽酚涊d若屬實,那么嘉靖四十二年所設的撫民同知類似政區(qū)長官。從上述史料中,傅林祥教授提出了一系列的問題:康熙《岷州志》記載的“專理”與實錄記載的“監(jiān)收”有無區(qū)別;嘉靖四十二年至康熙年間撫民同知的制度有無變化;嘉靖四十二年所設的撫民同知是否就已經具備康熙志中所記述的所有職能。這些問題都值得研究者的進一步探索。

傅林祥教授還表示,嘉靖四十二年所設的岷州撫民同知雖然已經具備了諸多職能,但未有佐貳官,沒有形成一個“政府”。且明至清初的岷州衛(wèi)都被視為實土衛(wèi)所,所以岷州撫民同知即便有行政長官之實,但今人仍不可以將其作為一個正式的政區(qū)。

3、明代分區(qū)督捕的個案

清代史料,尤其是雍正朝的吏科史書,乃至其他的題本、奏折中都會述及數員同知通判對某地區(qū)進行分區(qū)管轄。明代最早出現的分區(qū)督捕尚不清楚,目前可知較早者有萬歷七年十一月巡撫鳳陽江一麟、巡按李時成的題奏:

江北地方軍民雜處,盜賊起伏,皆由總捕各官所轄遼遠,稽察難周,宜分任巡捕。山陽、鹽城、安東、沐陽、海州、贛榆六縣仍屬管糧通判,邳州、宿遷、桃源、清河四州縣分屬邳州駐扎淮安府管河同知,睢寧并徐州、蕭、沛、碭、豐六州縣分屬徐州駐扎淮安府水利同知,無為州并巢縣仍屬江防同知,合肥、六合、舒城、廬江、英山、霍山六州縣分屬管馬通判各兼理。其各境內衛(wèi)所、巡捕、巡河等官,悉聽會督。凡總捕應行事宜,責成著實舉行。部覆從之。

4.清代分防同知的數量變化

傅林祥教授通過《清朝各省同通數量變化及分防外駐率表》,節(jié)選了康熙六十一年、雍正十三年、乾隆六十年、宣統三年四個時段,展示了有清一代各省同通大致的變化趨勢。

全國來看,同知官缺的數量在康熙六十一年有288員,這和康熙朝大幅裁革事簡各府的同知、通判相關,雍正末年最高,達到344員,因此乾隆朝采取了限制地方官缺增加的修正政策。外駐率方面,康熙末年只有26%,此時大部分的同通都駐扎在府城,雍正末年為44%,乾隆末年為58%,宣統三年則達到75%,至此同通大都駐扎在府城以外的地方。

地方上來看,東北的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清末所設置的同知雖然總量不多,但都是政區(qū)廳的行政長官,故而外駐率為百分之百。

自康熙朝至清末,同知數量一直維持在20個以上的只有直隸、江蘇、云南三省。同時,此三省裁革的數量也較小,歷史變動幅度不大。畿輔之地直隸、經濟發(fā)達之地江蘇事務較多,更受朝廷的重視,總督、巡撫、布政使對同知的差遣更多,故而同知數量較大。云南少數民族地區(qū)較多,清中期將部分府改設為廳,加上新設置的廳,因此成為了設廳最多的省份。直到清末,云貴也是設廳最多的地區(qū)。云南省同知在清初大多同城,至清末則大多外駐,是因原來的土府土州多設有掌印同知,改土歸流后同知“外駐”增加,實際上成為廳的長官。

甘肅雍正末年的同知總數和分防同知數量均較康熙年間有所減少,這是由于雍正朝清廷在河西走廊地區(qū)裁撤大量衛(wèi)所,設立府縣,故在此期間也裁撤了大量的同知、通判。

據蘇婷的統計,清代廣東分防同知在一地平均設置時長為90余年。與明代“因事添革”不同,清代分防同知是“量地置員”,根據地方的重要性主動派駐同知。

5、明清四川外駐、分防同知的駐地

以四川為例,明代外駐同知駐地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非郡縣地區(qū),即土司和衛(wèi)所統轄的區(qū)域,如威茂管糧通判、建昌通判、寧越撫夷通判駐扎在實土衛(wèi)所地區(qū),敘永同知、建武安邊同知、馬湖府安邊同知、重慶府安邊同知、黃平通判、龍泉通判則均是土司改流后設在土司舊地。二是在府州縣內地形條件比較復雜、管理匪易的交界地帶,如保寧府捕盜同知、敘州府嘉明鎮(zhèn)通判,駐地均設于省府州縣交界、捕務繁忙之地。

清代一部分分防同知沿襲了明代制度,如敘永、建武、馬邊等駐地均是因明之舊;夔州府同知駐地石砫、鹽邊撫夷通判駐地阿所拉,均為土司舊地;瀘寧同知駐地七兒堡,系新開苗疆;越嶲、雷波通判系裁衛(wèi)改置。羅雪梅將郡縣地區(qū)新增分防同知的駐地分為三類:第一類,以資源為導向,如成都府水利同知;第二類,分布在距府州縣治較遠的邊遠地區(qū),如順慶府同知駐地大竹縣四合鎮(zhèn)、順慶府通判駐地大溪口;第三類,地處交通要道,如重慶府同知駐地江北鎮(zhèn)。

除上述五方面外,傅林祥教授還提出應注意考察不同的史料,以從中區(qū)分明清分防同知的職能。首先,一定要關注督撫題奏中的規(guī)定或說明,這類文件中包含有它的法定職責。地方志中記載的同知所行的賑災、興學、修橋等善事,則是同知官員的一般職能。某同知如果受上級官員的委派去辦理某事,即為差遣,這是臨時授權,不能將這些事務視為該官缺本身的職責。清代的分防同知,最主要的職責是維持治安,有些同知擁有處理爭訟小事的司法權,個別同知也有催征錢糧的權限。

三、對撫民廳的認識過程

傅林祥教授指出,要認識“撫民廳”,首先應正確認識史料中的“廳”?!肚鍖嶄洝分许樦文觊g就有“道廳”、府廳、司道府廳等合稱,有些稱呼也見于《明實錄》。這些記載中的“廳”原本應是衙門的泛稱,而后才逐漸轉化為行政單位。其次,同知由府的派出官員到政區(qū)長官之間的演變,清代奏折、諭旨等官方文獻中未有明確說法,所以這很可能是一種不斷完善的過程。第三,在梳理這個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可以參考清人之說、今人之說、官員職能三方面,確立一套撫民廳與派出機構之間的區(qū)分標準。

1、依據嘉慶、光緒兩部《清會典》,撫民廳必須是“專管地方”,其管轄區(qū)域不能與州縣管轄的地方重疊;廳的長官是“撫民同知”。

2、采用當代學界關于行政區(qū)劃的充分必要條件。參考周振鶴教授的《行政區(qū)劃史研究的基本概念與學術用語芻議》一文,政區(qū)應當具備一定的地域范圍、一定數量人口、一個行政機構。

3、從同知的職責角度看,刑名錢谷(糧)無疑是撫民廳的核心職責。

接著,傅林祥教授闡述了清人從省級到國家層面的文獻中對廳制的規(guī)范過程。各省通志層面,康熙四川、云南、貴州、陜西等省的通志內沒有廳的記載。雍正至乾隆初年間的相關各省通志,則以多種形式記載了同知通判的管轄區(qū)域。一統志層面,康熙《清一統志》對廳的記載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首先,直隸廳的地位在衛(wèi)所之上,其建置沿革、四至八道等內涵都已具備;其次,編纂者未對散廳的名稱進行統一;再次,貴州省雖然在省級的通志中將同知通判的轄區(qū)列為政區(qū),但在一統志中只在職官部分標明有外派官員,未將其作為廳來記載?!洞笄鍟洹穼用?,康熙、雍正朝《清會典》的戶部“州縣”中均無廳的記載。乾隆《清會典》卷8《疆理》只有四川“敘永同知”。嘉慶《清會典》則首次對作為政區(qū)的廳制進行了規(guī)范:

凡尹與總督、巡撫所統,曰府、廳、州、縣(府、廳、州、縣統以總督、巡撫,領以布政司。府領廳、州、縣,亦有親轄地方者。直隸廳、直隸州皆親轄地方,亦領縣,惟京畿四路廳領州縣而無親轄。廳、州、縣皆分轄地方)。

凡撫民同知、通判,理事同知、通判,有專管地方者為廳,其無專管地方之同知、通判是為府佐貳,不列為廳焉。

關于廳制形成的具體時間,傅林祥教授認為,雍正八年湖南永綏廳在設立之初配備了經歷一員,可以標志為廳“政府”的成形,乾隆十二年潼關縣改為潼關撫民廳則可視作廳制的全面形成。前者是廳制形成的最低標準,后者則是最高標準。

康熙、雍正年間存在或新設的、具有行政區(qū)劃意義的廳,其長官的官銜大多不是“撫民”。潼關廳的長官是撫民同知,也是第一個行政區(qū)劃意義上的“撫民廳”。根據雍正《陜西通志》,潼關縣“撫民理事同知署在縣治東,系東察院舊址,明萬歷中改為撫民同知署。本朝康熙二十二年,撫民同知翁世庸捐俸重建。雍正四年,改選滿洲兼理事,管轄旗民(舊有經歷司,久廢)”。明代潼關衛(wèi)已駐有撫民同知,清代將潼關衛(wèi)改為潼關縣后也未撤廢撫民同知。由此可見,潼關在后來的“縣改廳”時以“撫民廳”作為政區(qū)通名,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另一方面,“撫民”、“理事”較其他的分防之名更宜于作為行政區(qū)劃的名稱,此后得到普遍應用,這則是“撫民廳”、“理事廳”作為政區(qū)通名的必然性。

在此部分的最后,傅林祥教授指出在嘉慶《清會典》完成對廳名的規(guī)范前,地方公文、關防印文等文件中對于這些同知是如何稱謂,這一問題還需要發(fā)掘更多地方性文獻,再予以考察。

四、理事同知的起源和職能

清軍入關后,各省八旗駐防地區(qū)逐漸設立理事同知,處理旗人與漢人之間的交涉。康熙年間,漢人大量前往內蒙古地區(qū)進行農耕,為管理這些漢人以及漢人與當地旗人、蒙古人之間的交涉,于是有理事同知、通判的設立,這些理事同知的轄區(qū)大多成為行政區(qū)劃。傅林祥教授指出,郡縣地區(qū)的理事同知均不是理事廳,而口外或關外的理事同知,少數的也不是廳。這一點清人就有存在認知的錯誤,如乾隆《清一統志》中的“歸化城六廳”,實際上為縣級政區(qū)的只有五廳。隨后,傅林祥教授從以下四個方面展開對理事同知的探討:

1、理事同知的起源當為順治十五年始置的江寧理事同知

順治十五年,兩江總督郎廷佐題奏:

江寧地居省會,設有滿漢公衙門,凡拿獲叛逆,并緝解逃人及地方一切重大事務,職與滿漢提督、章京及司道諸臣,皆于此公同會審。而承接理事者,向無定員,惟擇江寧府佐中之練達者攝管其事,且見委該府管糧同知王永茂料理。但官無專任則責成不便,且府佐各官皆有本衙門經管之事,難以兼攝,終非長遠之計?!┱胀跤烂裙芄瞄T事,而糧務實難兼管。但江寧原設有督鑄同知,今鑄務已奉停止,則督鑄之缺可裁。合無令同知王永茂專管公衙門事,其糧務即將應裁督鑄同知崔鹿鳴改補。

此后,國家圖書館所藏《順治十八年縉紳冊》記載江寧府有理事同知劉裨。

康熙年間,鎮(zhèn)江府則有通判兼辦“理事”事務,駐有八旗的杭州府也是由同知兼“理事”事務。

2、理事同知制度的形成時間在康熙二十五年三月

康熙二十四年十一月丁巳

吏部題覆:浙江巡撫趙士麟請以通判靳襄改授理事同知,議不準行。上曰:“杭州滿、漢錯處,此官宜設。況江寧亦有此官,此可允行”。王熙奏曰:“趙士麟居官頗佳,凡事留心地方,圣諭誠然”。上曰:“靳襄著照該撫所請改補?!?/p>

康熙二十五年三月已未

吏部議覆,入覲廣東按察使胡戴仁疏言:……惠州府郡小事簡,見有同知、通判二員,請酌量改一官為理事廳。查廣東原無理事員缺,應無庸議。得旨:旗兵駐防江寧、杭州,俱設理事廳官。其西安、荊州、鎮(zhèn)江、福州、廣州等處均有旗兵駐防,應將本省事簡地方官員內,酌量改設理事廳官一員。

根據以上兩條《清實錄》史料,可知理事同知制度的形成時間在康熙二十五年三月。

3、理事同知的職能

理事同知的職能,前人研究認為是處理旗民互控和交涉事件,即旗人和民人之間的糾紛,清代官方文獻有時亦簡單地表述為理事“同知掌聽旗民獄訟之事”。

這種說法并不全面,遺漏了清代理事同知的一項重要職責:審理旗人內部的各種案件。康熙十四年,江南總督阿席熙在題奏中言及江寧理事同知的職責:“江寧府理事同知一官,承審江寧、京口兩將軍下逃人事宜,及遞檔、銷檔、注冊紛紜,更有滿洲旗人下家人與民人爭訟一應事件。”由此可知,江寧府理事同知從一開始就有管理八旗內部及旗人與民人交涉事務兩個方面的職責。乾隆年間的一些奏折中,也提到理事同知審理旗人之間的互控案件。乾隆《大清會典》也有載,“凡讞獄,盛京所屬旗人訟者,所在理事官讞之;旗民交訟者,所造理事官會州縣官讞之”。此外,理事同知名義上是府的佐貳官,但是在一般情形下不可以干預民事。

4、內地理事同知也受將軍考核

內地理事同知在制度上是府的佐貳官,接受各省督撫的考核,一般政書、方志將其載入各府。邊疆地區(qū)的同知,名義上也是屬于各府。如嘉慶《大清一統志》卷251:“鎮(zhèn)西府,知府;同知三員:一伊犁理事,一伊犁撫民,一吐魯番;通判二員:一哈密,一烏魯木齊?!钡煊宠闭J為理事同知為將軍、副都統的屬官。而定宜莊認為理事同知“系地方屬員而不歸八旗駐防統屬”,“這一點每為后人所誤解”。

雍正年間,暫署福州將軍準泰認為福州府理事同知的題補、考核均由督撫辦理,將軍、副都統均“無稽查之責”,理事同知“易生怠忽,案件耽延”,奏請與督撫共同考核,但在部議時遭到否決。乾隆七年三月,署理福州將軍暫署理閩浙總督策楞了解到,杭州理事同知和乍浦理事同知,其在乾隆年間的計典考察之時,督撫都是咨詢將軍、副都統。因而奏請福州將軍、副都統與總督、巡撫共同擁有福州府對理事同知的考核權,得到了朝廷的議準。乾隆二十七年正月,青州駐防將軍裁撤,保留副都統,“理事同知一員,仍令山東巡撫與副都統兼轄,俾不敢往返推諉”。將軍衙門擁有對理事同知的大計考核、題調升補等一定程度的人事權后,理事同知轉而由督撫與將軍、副都統兼轄,接受了文武兩方面的管轄。嘉慶《四川通志》將理事同知排列在將軍、副都統之后,筆帖式之前,也是將理事同知理解為將軍屬官。

將軍、都統等旗官大員擁有了對理事同知的人事考核權后,又引起了理事同知與督撫之間的不和。晚清時,左宗棠謂:“即理事同知亦每以專屬將軍、都統衙門管轄,不但與地方官司多齟齬,督撫稍與檢校,亦抗不遵依。杭州將軍連城與石泉中丞彼此動折,即其前鑒也”。

結語

最后,傅林祥教授總結道,明清外駐、分防同知的出現和存在,彌補了傳統郡縣治理的不足,或是加強了對邊遠地區(qū)或重點地區(qū)的控制,或是減少了行政層級、提高了行政效率。其中一部分逐漸演變?yōu)閾崦裢?,成為行政區(qū)劃的長官。清代云南、貴州的一些民族地區(qū)廳的同知,清末在吉林、黑龍江兩省一些廳的同知,已經失去了“分防”的內涵,而是以地方中層官員去管理基層政區(qū)。有的相當于近代的技術官僚。

外駐、分防同知是一種多樣性的存在。由于統治理念的差異,同知、通判在明代是因事而設,事畢裁撤或撤回,清雍正以后在地方上得以長久設立。駐地層面,一般來說是所在地區(qū)的“邊緣”地帶,也有的是一些重要集鎮(zhèn)。具體情況既需要做詳細的個案研究,也需要有分區(qū)域、長時段的研究。核心職責層面,有些比較單一(如捕盜同知),有些則很全面,與知州、知縣相同(撫民同知)。因此在具體研究中要盡量利用原始的、詳細的史料,梳理清楚某官缺具體有哪些職責,各項職責又分別具有多大的空間范圍。

傅林祥教授的演講結束后,主持人徐建平教授評論道,傅老師本次的報告對廳制的起源、演變和嘉慶時期的規(guī)范化進行了系統而深入的考察。作為一項制度史的研究,此次報告既復原了廳制本身的變化歷程,也關注廳制在地方上的具體運作情形,對廳在地方上實施過程中的細節(jié)問題作了諸多考證。此外,在制度史研究的理路、方法和資料方面,傅老師的報告也可為本次暑期學校的學員提供方法論上的指導。提問交流環(huán)節(jié)中,傅林祥教授就學員所提出的廳與道、廳與衛(wèi)所間的關系、廳學、廳署等方面問題進行了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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