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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焦慮下的清代刑政

《人命關天:清代刑部的政務與官員(1644—1906)》一書通過分析清代皇權在刑名體系中的環(huán)節(jié)性作用

【編者按】

《人命關天:清代刑部的政務與官員(1644—1906)》一書通過分析清代皇權在刑名體系中的環(huán)節(jié)性作用,揭開了有清一代如何提升刑名體系的運作效率,以維持全面制度化治下的政治與社會穩(wěn)定,由此緩解統(tǒng)治合法性的危機。本文摘自該書第一章。

與前代相比,清王朝的統(tǒng)治者主要面臨三大難題:第一,它并非傳統(tǒng)的華夏政權,君主是東來的滿洲人,核心統(tǒng)治集團是多民族共同體——八旗,在華夷之辨的意識形態(tài)下,政權合法性天然不足。第二,清王朝政權穩(wěn)固后,人口激增,19世紀初總數(shù)已達四億之多,人與資源的關系空前緊張,社會矛盾日益復雜。第三,清代中前期,通過武裝征服、改土歸流等手段,政權的直接控制區(qū)大大擴張,邊疆地區(qū)土地廣袤、民族成分復雜、經濟文化發(fā)展水平差異很大,各民族人民之間既相互融合又摩擦不斷,中央政府鞭長莫及。在這種情況下,欲維持和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確保政權長治久安,清王朝需要在國家的治理能力,即政府行政層面做出更多努力,使其統(tǒng)治更加高效有序。

為什么要追求“刑獄平”

行政學的創(chuàng)立者威爾遜在他的著作《行政學之研究》中提出了這樣一個觀點:那些長期處于壟斷地位的專制政府,由于不需要依賴國民的同意而存在,就不需要爭論國家主權由誰掌握這類政治層面的問題。但為了使政府長期保持壟斷地位,壟斷者對發(fā)現(xiàn)盡可能不激怒民眾的壟斷方式最感興趣,且能及時采取快捷高效的手段。簡而言之,擁有開明君主的專制政權,最注重社會秩序的建設,是以在行政層面,可以取得卓越的成就。威爾遜贊美專制的法國、普魯士掌握了“改善行政方法的藝術”,已經走向自由的英國、美國雖然成功實踐了“抑制權力的藝術”,但政府治理社會的能力卻遜于前者。用威爾遜的理論看待中國歷史,歷代皆行“秦政”的中國專制王朝,在國體上一脈相承的同時,不斷進行著行政體制改革。時至清代,一個合法性天然不足的統(tǒng)治集團,面對一個領土極其廣袤、人口與資源關系空前緊張的統(tǒng)治對象,想既維持舊體制,又確保統(tǒng)治的長期穩(wěn)定,是不容易做到的。然而歷史的事實證明,延續(xù)了200多年的清王朝基本做到了這一點。這當中涉及的因素極多,有一點要特別提到的是:切實追求“改善行政方法的藝術”,是它在嚴峻考驗下得以維持長期統(tǒng)治秩序的重要保障。

清代政府行政以錢糧、刑名兩項為最重,貫穿于從州縣到中央之間的所有環(huán)節(jié)。前者讓國家從民眾手里獲得運作政治的資源,后者維護政權的存在與社會秩序。二者構成王朝賴以存在的基礎,也與一般民眾的生活密不可分。

因為合法性焦慮是困擾清代所有統(tǒng)治者的頭號問題,所以其政權的統(tǒng)治策略,特別是對各階層、群體所展示出的統(tǒng)治態(tài)度,自始至終與此問題息息相關。對那些掌握話語權的、對前朝政權和華夷之辨眷念執(zhí)著的、有可能對本朝政權合法性提出質疑的漢人士大夫、地方紳士,清朝統(tǒng)治者習慣于擺出更強勢的姿態(tài),對其講學、結社、發(fā)表言論、擴張財富、參與政治等行為,多采取強力干預,甚至嚴厲封禁的手段。但對更關注個體生存狀態(tài)而非政權屬性的廣大中下層民眾,清朝統(tǒng)治者則傾向于使用關照安撫的策略,譬如將稅賦均平、社會公正等普通人最關切的事情,拔到很高的位置,不僅僅視之為技術性的政府行政職能,而是直接與政權合法性掛鉤,通過宣揚君主在這些領域的“仁政”,彌補自己的天然缺陷。是有所謂“我朝深仁厚澤,固屬美不勝書,然大要則有兩事:一曰賦斂輕,一曰刑獄平。賦輕則不至竭民財,刑平則不肯殘民命”。

雍正年間,朝鮮使臣曾記錄清朝君臣就滿洲統(tǒng)治正統(tǒng)性問題的談話。其間,雍正帝回憶到乃父康熙帝兢兢業(yè)業(yè),勤政唯恐有失的原因時說:“想先帝欲圖久遠,見推背圖云‘胡人二八秋’,即行批仙,求大仙明示何所謂胡人二八秋,朕當重修廟宇。仙批云:‘不用修來不用修,誰識胡人二八秋。紅花落盡黃花發(fā),五月干戈八月修’。先帝欲明此語,終不能明,一惟從寬省刑薄稅,聽從天命而已。所以刑部每停秋決,廣善庫設法借俸?!彼^推背圖之語,所示無外乎胡無百年運之類,康熙帝為求心安,能做的就是頒布省刑薄稅的惠政,其中重要一項,即是刑名領域的停止秋決,從絕對數(shù)量上少殺人。

不僅僅是康熙皇帝,有清一代,“慎重刑章”都是其基本國策,統(tǒng)治者將“人命至重”的理念擺在了國家治亂的高度加以理解。嘉慶帝曾親撰《慎刑論》,并頒賜大學士、三法司堂官和各省督撫、按察使共60人。他在文章中提出了國家慎重刑獄的四點必要性:保全良善、翦除邪慝;輔助教化、端正風俗;懲治縱欲枉法、頑視人命之酷吏;避免上干天和,引起水旱災荒??梢娫谇宓鄣恼J知中,慎重處理刑名事務是維持社會秩序、穩(wěn)定統(tǒng)治基礎、整肅官僚隊伍,乃至展現(xiàn)天人合一形視角下帝國合法性的重要手段。而在君主專制政體下,皇帝的重視,自然也是一件事情獲得權力與資源的基礎。

成本與秩序之間

雖然政權對刑名事務高度重視,但其在實踐中的規(guī)模、能力和運作方式,畢竟要受到政府可支配資源的限制。有清200多年,財賦主要仰賴于小農經濟的狀況沒有發(fā)生根本改變,稅收制度與政府執(zhí)行力也與前代一脈相承,而隨著人口數(shù)量迅速增加,政府實際控制區(qū)域不斷擴充,人與資源矛盾日趨緊張,社會治安壓力不斷加大,清朝刑名體系的設計,只能盡量在兩個原則之間找到平衡點,即強化國家權力、維持社會秩序,與控制資源投入、減少運行成本之間的平衡。

為此,清王朝在繼承明制的基礎上,設計了一個自認為齊整而高效的理想刑名體系:對于民眾之間涉及戶婚田土錢債方面的小矛盾,主要通過鄉(xiāng)黨宗族調解解決,即便一定要訴諸官府,也由州縣官員依照情理調和勸諭了結,或是施以笞、杖薄懲,不必嚴格按照律例斷擬,也不必解往上級衙門。一言以蔽之,就是不要占用過多的政府資源。

這些類似于現(xiàn)在民事糾紛的案件,一般被稱為自理詞訟。在清代,“使民無訟”既是儒家意識形態(tài)追求,又是州縣地方官的切實治績。嘉慶皇帝的御制文集中,與《慎刑論》《慎刑續(xù)論》并列放在一起的,是一篇《息訟安民論》,內中一再強調“慎刑以息訟為先,息訟以勤政為本”的道理。各色循吏名宦所著的官箴書中,也多有“勸民息訟”的教條。在脆弱的小農社會,減少民間因為“喜勝爭強”而引發(fā)的不必要官司,不但能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對平民私產也有一定的保護作用。畢竟一入公門,就要面對無數(shù)需索,“幸而偶勝,則前此焦心勞身,費財失業(yè),將來家道定就艱窘;若理虧坐罪,則破家蕩產,身受刑系,玷辱家聲,羞對妻子……”無論勝負,都是貽誤農事、廢業(yè)耗財?shù)碾p輸局面。

至于徒罪、流罪以上較為嚴重的案件,特別是危害到社會治安、名教倫常,甚至國家統(tǒng)治的命盜重案,清王朝的態(tài)度就陡然嚴正起來——這是他們必須要表現(xiàn)慎刑姿態(tài)、國家權威,乃至政權合法性的領域,行政成本變成了次要問題。

針對這些較為嚴重的刑名案件,清王朝制定了一套同級集權——縱向監(jiān)督的刑案審轉覆核制度,這里所謂的“集權”,不僅是通常所說的中央集權,而是在每個行政層級上都進行集權。在地方上,刑名事務有內地直省與邊疆軍府兩種管理體制,其中直省由州縣、府(直隸州、廳)、按察司、督撫組成,由各級正印官依次審轉駁查,經督撫達部、上奏。邊疆地區(qū)則根據(jù)各自情況,多由理刑章京、駐防將軍完成這一工作。

以直省為例,一件起于州縣的重案,審轉程序大體呈現(xiàn)這樣的面貌:如果是一般徒罪案件,經知縣、散州知州初審后,將人犯解往所在府或直隸州(廳),由知府或直隸州知州、直隸廳同知覆審,然后將定擬文書上達按察司,再達督撫,督撫20日內批結,同等級案件按季度匯齊,咨刑部備查。

如果是充軍、流放、發(fā)遣等級的案件,以及牽扯到人命的徒罪案件,由州縣初審后,將人犯解往府或直隸州(廳),由知府等覆審,而后解往按察司再審,按察司定擬后將文書上報督撫,由督撫專案咨刑部核覆,刑部年終匯總,以題本的形式向皇帝匯報。

如果是斬絞重案,以及由斬絞減等的充軍、流放、發(fā)遣案,由州縣初審后,將人犯解往府或直隸州(廳),由知府等覆審,而后解往按察司再審,最后經督撫親審,以題本的形式專案向皇帝上奏,同時以揭帖的形式抄送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乾隆以后又有依案情輕重,將凌遲、斬梟、斬決之類的特重案件,通過密折形式專奏的做法。

在這樣一套審轉制度中,最嚴重的斬絞大案在沒有往返駁正的情況下,人犯至少也要經過州縣、府(直隸州、廳)、按察司、督撫,四次“過堂”審訊,雖然在實際的審訊中,督撫有時并不親臨現(xiàn)場,而是委托其他官員代為出席,但在名義上,他們至少要親自承擔這樣的責任。至于這些案件相關的文書案卷,則必須千里萬里送到京城,至少經過刑部等三法司,和皇帝兩個層級,涉案人員的命運才能被最終決定下來。

總而言之,在清代,對一件徒、流以上地方刑名案件而言,其所經過衙門的正印官,都是該案的唯一責任人,權力之集中,是前所未有的。既然同級層面內沒有相應的制衡力量,對于每一個層級的監(jiān)督,就要采取上級監(jiān)督下級,中央監(jiān)督地方,皇帝監(jiān)督刑部并全面協(xié)調中央與地方衙門關系的方式。監(jiān)督的對象有兩個,一是刑案本身,二是參與辦理刑案的相關官吏。

需要強調的是,這種監(jiān)督并不是按照行政層級的順序依次進行的,而是根據(jù)案件發(fā)展的具體需要。上級衙門對刑案的監(jiān)督主要通過三種方式:第一是案件已經審轉到某層級,該層級官員通過“駁審”,實現(xiàn)對此前審理層級的監(jiān)督。一件刑案由縣達部,層層可駁,謂之“府駁”“司駁”“撫駁”“部駁”之類。大案被駁,是常見現(xiàn)象,有所謂斬絞大案“上司未有不駁”之說。第二是案件尚在低級衙門的審理當中,但基于文書流程和審轉流程的非同步性,督撫等高級官員即可下令停止該案正常的審轉程序,迅速將犯證押解省城,由按察使、首府等更重要的官員親自審問。第三是原、被告不滿下級衙門的審理而越級上控、京控,上級衙門乃至皇帝本人派出專員,直接干預案件審理。

與地方上不論名、實都是同級集權的問刑體制相比,中央政府在名義上是分權的,即有眾所周知的三法司會議制度。但是和明代相比,清代中央問刑實踐中的分權色彩被大大削弱了,趨向于以皇帝—刑部為中心的縱向集權。

事實上,隋唐以后,三省六部的政治體制被逐漸強化。明初廢相后,六部地位提升,上承天子,分領國家某一方面的政務,是政府的最高行政機關。清代皇帝專制程度又勝于明,內無強勢的閣臣與宦官,科道言官又遭到刻意打壓,行政系統(tǒng)備受皇帝倚重,其中尤以戶、刑二部為最,這與錢糧、刑名兩項最基本的政府職能相對應。其時,刑部被稱為“天下刑名之總匯”,雖與大理寺、都察院并為法司,但“部權特重”,上承天子,下控直省邊疆,有“天下人命系于刑部一官”之說。通過加強刑部的職權來帶動、協(xié)調王朝刑名事務的運行,是清廷維護社會治安與統(tǒng)治秩序的關鍵。觀察刑部在有清200多年的發(fā)展變化,亦可窺知清代國家的統(tǒng)治方式與政治追求。

對于清代這一同層高度集權、上級監(jiān)督下級的法制體系,法學背景的學者大多評價不高,其中日本學者島田正郎的評價很有代表性。他說:“鄭重反復之覆審制度,對百姓而言,僅系增加被剝削的機會而已,毫無公平正義之情形,是以百姓寧屈死不訟,多選擇屈死一途。”而與之相反的是,盡管親身經歷、親眼所見這一制度的負面影響,如成本過高、效率低下、官官相護、犯證拖累等等,但清人對本朝這一制度的總體評價非常之高。道光年間的政論家管同就總結過這一制度與王朝命運的關系:“自古圣賢皆言省刑,未有或言峻法者也。漢以文景為盛,網(wǎng)漏吞舟之魚。宋以仁宗為盛,所用者或止于鞭樸。惟商鞅治秦,王猛佐苻堅,皆教之峻法以殺人,致二秦之祚不長。國家慎重人命,曠古未聞。蓋古者富俠酷吏操生殺之權,今雖宰相不能妄殺一人。古者人命系乎刑官而已,今自州縣府司督撫以內達刑部而奏請勾決,一人而文書至于尺許。民之感激也深,天之垂佑也至,社稷延長,端賴于此?!?/p>

《人命關天:清代刑部的政務與官員(1644—1906)》,鄭小悠著,世紀文景|上海人民出版

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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