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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義的多重面孔與……“潛在的受害者”

《不正義的多重面孔》,[美]朱迪絲N.施克萊著,錢一棟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4月版,233頁,40.00元

《不正義的多重面孔》,[美]朱迪絲·N.施克萊著,錢一棟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4月版,233頁,40.00元


當代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朱迪絲·N.施克萊(Judith N. Shklar)的論文和著作的核心議題之一是對社會壓迫與政治不公正的關注,而且具有很強的現(xiàn)實針對性和實踐性;在她看來,“政治理論原本就是用來爭論和說服的”。近日讀她的專著《不正義的多重面孔》The Faces of Injustic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90;錢一棟,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 年4月),更深感在她政治理論中的那種爭論與說服的力量令人折服:不僅是因為她的論述所具有的深刻的思想性和敏銳的現(xiàn)實感,也是因為如約翰·格雷(John Gray)所說的那種言述品格:敏銳、富于層次、深具心理洞察力、對自身處境的歷史意識以及帶有反諷和懷疑主義色彩的寫作風格。令人感慨的是,這種言說品格在當今輿論場中尤其顯得稀缺和珍貴。

該書緣起于1988年施克萊在耶魯大學法學院的斯托爾斯法理學講座,成文后保留了在對話中的思考與爭論的風格,其核心議題是在政治理論研究中被忽視的重要概念“不正義”的多重性及其在現(xiàn)實中的呈現(xiàn)。值得注意的是,她強調以美國為對象,不僅因為她最了解美國,而且她認為“在寫作不正義這個話題時,人們最好還是指責自己的國家”(12頁)。同時還有的一層意思是,她所討論的“消極不正義”主要指的并不是對他人苦難的習慣性冷漠,而是一種公民失敗(civic failure):沒能阻止私人的和公共的不正義之舉。說這是一種“公民失敗”,是因為“與彌漫恐懼的威權社會中的情形相比,在自由社會,這種防御性公民活動的實現(xiàn)可能性要大得多,所以我應該把它視為僅適用于立憲民主國家的公民義務的一個方面”(11-12頁)。僅此已經(jīng)很值得我們深思。她在一處注釋中也談到,“顯然,我是在這樣一種社會語境中討論正義與不正義問題的,在其中,政治平等和法律平等是被廣泛接受的文化價值,而在等級制社會中,情況可能并非如此”(第4頁)。這對于讀者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提示:在閱讀中保持對自身社會語境的思考與關注。有時候,雖然社會語境的問題已經(jīng)不必贅言,從詞語本身的語境中也能折射出某種氛圍。比如出現(xiàn)在我們的詞語記憶中的“正義”與“不正義”,前者往往更多出現(xiàn)在類似“支持亞非拉人民的正義斗爭”等口號中,后者則更為稀缺,因為它的語義不夠強烈和有力——這或許是值得社會語言學研究的一個小小案例。

施克萊在該書中區(qū)分了積極和消極的不正義,反復強調不能忽視對消極不正義的研究,深入闡釋了不正義的多種表現(xiàn)及復雜的語境,并指出比起追究責任,更重要的通過積極行動減輕受害者的苦難。實際上,在“不正義”之下作者還有兩個重要概念。一個是“不正義感”(a sense of injustice)?!白钪匾氖?,政治理論不能回避不正義感,無論是私人的還是公眾的不正義感,這種感受都是我們的社會經(jīng)驗和個人經(jīng)驗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它還在民主理論與實踐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政治理論很適合用來探究這一問題:如何將不正義與不幸區(qū)分開來。這樣一種探究注定會引發(fā)困惑,而非解決困惑,但從一種懷疑主義觀點來看,這不算什么缺點?!保?2頁)順帶要說的是,譯者在注釋中對作者運用的“不正義感”這個概念的含義與羅爾斯正義理論中的“正義感”(the sense of justice )等概念的區(qū)別以及作者在前后不同語境中的含義均做了說明。(10頁)應該說,譯者在書中所加的許多譯注對于幫助讀者更好理解原文的意涵有很大幫助。

另一個概念是“受害者”(victim),作者關注的是這個概念的涵義隨著社會的進步而擴展以及其角色的轉換,記住這一點也是相當重要的?!霸S多人今天是受害者,到了明天就會變成向他人施加傷害的人。受害(victimhood)是一個帶有被動色彩的觀念……victim 曾經(jīng)指的是被殺死并用來向神明獻祭的動物。只有到17世紀之后,它才被用來指稱那些被處死或遭受殘暴對待的人。最終它的含義擴展到了這種地步:那些僅僅是被欺負乃至是因為自愿承擔之事而遭受痛苦的人也算受害者。這一詞義擴展過程可以很好地展現(xiàn)不斷增強的人道關懷,但我們中間的受害者幾乎沒有因此而減少?!保?7頁)施克萊還提到了“受害者研究”(victimology),這個詞在有些漢語出版物中又譯作“被害人學”,是在二次大戰(zhàn)后逐漸興起于西方的學科,德國學者漢斯·約阿希姆·施奈德(Hans Joachim Schneider)在他主編的《國際范圍內的被害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一書的“導論”中詳細論述了這個學科的起源與發(fā)展。施克萊指出,“受害者研究之所以在政治上變得重要,是因為它表明,不正義感已經(jīng)喚起了一種民主回應,這種感覺并非只是在不斷加劇,它也已經(jīng)促使新制度產生了”(69頁)。如果我們的公眾對于什么是“被害人學”仍然感到陌生的話,不僅說明了學術發(fā)展的滯后,更表明了犯罪研究對于制度建設的推動也是滯后的。

在現(xiàn)實中,關于“受害者”的觀念與“不正義”觀念有相同遭遇:被忽視和難以指認。什么是不正義?誰是受害者?這樣的問題遠非字面看起來那么簡單。作者在討論中不時提到的“期待落空”就是一個在我們看來可能顯得有點不可思議的問題:“如果我是一個因期待落空而受害的人,誰能說我的這些期待有或沒有正當依據(jù)呢?”(69頁)“如果有根有據(jù)的期待被忽視,受害者的不正義感就應得到表達,并且我們都該去抗議。對于民主國家的公民,人們至少要有這種期待?!保?50頁)但是,在現(xiàn)實中不但人們有時拒絕承認某人是受害者,甚至有些當事人也不愿意承認自己是受害者,其中的因素當然很復雜,同時也不難理解。既然在“受害”的觀念中有無法消除的主觀成分,因此“有許多不正義的受害者是無法根據(jù)公認的規(guī)則識別出來的。如今,對犯罪行為受害人的法律關切已經(jīng)因民主化進程而大大擴展了,但即便如此,也依然存在無法根據(jù)公認的規(guī)則得到確認的受害者”(68頁)。

回到這部著作的核心議題,就是在“導論”的第一句話所引出的討論:“一場災難,在什么時候算是一件不幸之事,什么時候算是不正義之事?”答案似乎很明顯,區(qū)別就在于災難究竟是由外在的自然力量還是人為所導致的。但事實上問題非常復雜,作者指出這一區(qū)分在實際經(jīng)驗中并沒有太大意義,必須認識和應該強調的是“不正義與不幸之間的分界線源于政治選擇,不應將其視為理所當然的簡單規(guī)則。因此,我們無疑要在兩者之間劃出界線,真正的問題是,這條線劃在哪才能起到增強責任、避免胡亂還擊的作用”(11頁)。無論在政治選擇之下如何劃定不正義與不幸之間的界線,關于消極不正義的事實特征是必須形成共識的:“當我們不舉報犯罪行為,當我們看到欺騙和輕微盜竊行為時置之不理,當我們縱容政治腐敗,以及當我們默然接受自己認為不正義、不明智或殘酷的法律時,我們就陷入了消極不正義?!蛡兩踔粮锌赡芟萑胂麡O不正義,因為他們被訓練得不愿跳出自己所在機關和同僚們所遵循的規(guī)則與慣例,害怕引起自己上級的反感,或使自己成為出頭鳥。由此產生的不正義不應歸咎于自然力量或某個特別不正義的體制,要被譴責的是作為一個整體的許多雙手,有必要不斷提醒他們注意,他們的不作為會導致哪些可能的后果?!保?2 -13頁)

提醒人們自己隨時都會陷入消極不正義、隨時都可能在助長不正義,這是施克萊最為關注乃至極力呼吁的問題,因為她也力圖讓人們都知道,正是這個“作為一個整體的許多雙手”,常常使譴責和補償變得極為困難。也正是因為這樣,當我們聽到作者如下告誡的時候,實在應該從心底里產生這樣的認識和信念:“面對他人的苦難,人們總是更容易在其中看到不幸,而非不正義。只有受害者有時能擺脫這種傾向。但如果把‘我們都是潛在的受害者’這一點記在心上,那么可能我們也會決心重新思考這一問題,并以更仔細、更銳利的眼光來審視不正義——而非只是正義——雖然這是一項不尋常的事業(yè)。”(31頁)“以更仔細、更銳利的眼光來審視不正義”,這可以看作是對這部著作的最好概括。

在文學和藝術創(chuàng)作中發(fā)現(xiàn)和援引情節(jié)或形象,來闡釋某種難以表達的情境、意識、情感,看來是作者在該書中相當擅長的分析策略。例如在“導論”中引入狄更斯《匹克威克外傳》(Pickwick Papers)中的巴德爾訴匹克威克案(Bardell v.Pickwick), 通過讓讀者置身于匹克威克、巴德爾太太以及她的那些朋友所處的情境之中,揭示“不正義”這一觀念在生活中有多么復雜:僅僅根據(jù)正義的規(guī)則來理解深感委屈的寡婦巴德爾太太的要求,實際上是無法確定她是否真的受到了不正義的對待,或只是運氣不好;“即便我們不可思議地擁有一切信息,也還是很難斷定誰犯下了不正義、誰不應遭受這種指控”(19頁)。那么,當我們在這個例子中發(fā)現(xiàn)將“不正義”和“不幸”區(qū)分開來變得更為困難的時候,“我們也許不會再那么輕易地忽視消極不正義的后果,而消極不正義是人類所犯下的一切不正義中的一部分”(26頁)。這個故事除了說明兩位當事人在那種情境中都成為不正義的受害者之外,同時也揭示了雙方律師——無論是十足正派的還是只想“碰碰運氣”的—— 在職業(yè)外表下的消極不正義,他們都不愿意在職業(yè)的游戲規(guī)則及邊界之外看待問題,就如盧梭所說的,“人們可以在身為虔誠的牧師、勇敢的軍人、盡職盡責的顯貴的同時成為一個壞公民。”(24-25頁)

很值得我們思考的是,這個故事所揭示的職業(yè)身份與消極不正義的關系在生活中普遍潛藏,好的職業(yè)人與壞公民的結合是普遍現(xiàn)象,而對“壞公民”的揭露反而時常會受到類似道德綁架一類說法的譏評。作者說:“事實上,本書與法律正義關系不大。我真正的主題是個人性與政治性的不正義,以及我們作為行動者和受害人(我主要討論受害人)對不正義作出反應的方式?!?考慮到這些因素,不正義感就應該獲得與之前不同的重要地位,因為在不公平地忽視個人怨恨和不審慎地忽視政治性憤怒這兩類情形中,都可以發(fā)現(xiàn)不正義感的表達。最重要的是,重新思考這些問題至少可以使不正義的多重面孔變得更為清晰、更容易識別?!保?7頁)最后這句話也點明了該書的核心議題,雖然“不正義的多重面孔”未必對所有讀者來說都會變得清晰和容易識別——問題的復雜性以及作者的思維與表述風格恐怕不是那么“通俗易懂”,但是在學理上和對生活經(jīng)驗的穿透性闡釋中的確是做到了。

比較起來,我當然對作者以喬托的繪畫來闡釋統(tǒng)治者的不正義更感興趣,因為這正是歷史與圖像的跨學科研究的重要案例。我注意到作者在“前言”中提到“仔細閱讀了本書原稿,并提出了許多具體的改進意見”的學者名單中有昆汀·斯金納(Quentin Skinner);另外在談到不正義在傳統(tǒng)繪畫作品中被描繪成一個惡魔的時候,在注釋中說明參見斯金納在1986年發(fā)表的《安布羅喬·洛倫采蒂:作為政治哲學家的藝術家》(見34頁,注釋2)。這可以說明施克萊在這里的研究視角與方法與斯金納是相通的。我們知道斯金納在關于“霍布斯:圖繪國家”(Hobbes: picturing the state)的研究中,通過分析霍布斯《論公民》和《利維坦》兩部著作中的卷首圖,認為它們形象地展示了霍布斯的國家觀念,這是思想史研究中的圖像研究的范例。彼得·伯克在他的《圖像證史》中也提到斯金納的這篇重新解釋洛倫采蒂為西耶那市政廳繪制的壁畫的論文,認為這是“解讀圖像的方法之一”:把抽象概念可視化和具體化并不僅僅是視覺藝術家面臨的問題,“長期以來,象征和符號本身在政治中一直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彼得·伯克《圖像證史》,楊豫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80頁)。這同樣可以用來說明施克萊對喬托壁畫的研究的意義。

當談到統(tǒng)治者或政府官員常常就是消極不正義者的時候,施克萊指出“最不正義的往往就是一個什么事情都不干的政府”,接著就馬上說:“事實上,帕多瓦競技場禮拜堂(Arena Chapel)中喬托的壁畫《不正義》(Ingiustizia)已經(jīng)對這種統(tǒng)治者作了完美的描繪?!保?5頁)多年前我參觀過這座以喬托(Giotto di Bondone,約1267-1337)的偉大壁畫而著稱的禮拜堂,壁畫系列描繪圣母瑪麗亞和圣子耶穌生平中的重要事跡,其中的《猶大之吻》《逃亡埃及》《最后的晚餐》《哀悼基督》等畫面是西方藝術史上的經(jīng)典作品??上У氖前匆?guī)定在看十五分鐘錄像之后只有十五分鐘在禮拜堂內的觀看時間,只能是在激動的朝拜心情中走馬觀花。施克萊在這里關注的是分布于兩側壁面下部的十四幅擬人化的寓言畫,表現(xiàn)的是“七美德”與“七惡質”(左右兩側各七幅),分析了其中的“不正義”與“正義”形象的意義內涵。“……喬托畫筆下的不正義(Injustice)臉上掛著冷酷而殘忍的微笑,嘴邊露出尖利的牙齒。他戴著法官或統(tǒng)治者戴的帽子,而非主教冠(miter),并且戴反了;他手上拿著一把臟兮兮的修枝刀,而非權杖。他周圍的一些樹木植根于他腳下的泥土之中,那里是罪行叢生之處,他無疑要收獲自己播種的果實了。他的身旁是破敗的門,而在他下面,我們看到了消極不正義的真正特質。這兒上演著盜竊、強奸還有謀殺等罪行。兩個士兵看著這一切,但卻無動于衷,統(tǒng)治者也是如此。樹林總是危險之地,無人在此守護;在消極不正義環(huán)境中混得風生水起的人在這兒可以肆意妄為。這些人被殘忍的暴君統(tǒng)治著,但兩者屬于臭魚搭爛蝦,事實上,他們‘造就’了彼此?!保?5-87頁)“冷酷而殘忍”是這個統(tǒng)治者形象的首要特征,施行消極不正義的因果分明,統(tǒng)治集團的集體性腐敗也昭然若揭。

喬托《不正義》(帕多瓦  斯克羅韋尼禮拜堂)


            

 喬托《正義》(帕多瓦  斯克羅韋尼禮拜堂)


         

施克萊繼續(xù)闡釋這個統(tǒng)治者形象的內涵:“喬托的肖像畫告訴我們,在受害者而非某些冷漠的觀察家眼中,不正義是何種模樣。他筆下的不正義是一個公共禍害,是對所有人的粗暴威脅,之所以如此,不僅是因為他的所作所為,他的不聞不問同樣是原因所在,他不把別人的命運、自己的行為對他們的影響放在心上?!趩掏械漠嬛?,不正義的道德心理學得到了淋漓盡致地展現(xiàn)?!保?0-91頁)她認為布倫南法官對駭人聽聞的蒂莎尼案判決提出的慷慨激昂的異議在喬托的這幅畫中得到完美的圖解:“不作為完全可以像某些行動那樣,純屬權力的濫用,如果國家接受了至關重要的義務,然后又忽視了它,那么壓迫便會出現(xiàn)。”(87-88頁)作者對統(tǒng)治者的冷漠與不作為給受害者帶來的傷害和所引起的憤怒情感以及政治代價有更深刻的闡釋,這些問題都很重要,但也比較復雜。

我的理解是,因統(tǒng)治者的冷血、陰暗心理和不作為造成的消極不正義不僅剝奪了受害人獲得重視與救助的社會權利,而且使他們在被激起的狂怒和怨恨情感中繼續(xù)受到傷害;普遍存在于社會中的消極不正義壞公民的存在使得他們經(jīng)常不得不屈服于“運氣不好”的輿論,看到冷血的政府因有人為之效勞而能夠維持下去,更使他們對改變消極不正義的可能性感到絕望;由于司法機器的存在也無法消除消極不正義造成的種種傷害,社會最終會受到報復;即便在喬托的壁畫中代表不正義的統(tǒng)治者終將被關入地獄,但人們不會因此感到寬慰,因此不應忽視受害者內心發(fā)出復仇怒號的感受,不應忽視群體性暴怒的政治代價。施克萊的闡釋不僅在理論上具有深刻性,而且在我們的現(xiàn)實經(jīng)驗中也得到證實。

在第三章“不正義感”中,施克萊繼續(xù)分析在這座禮拜堂里喬托所作壁畫中的“正義”形象,認為它依然傳達出很多有用的信息;當觀眾從不正義的肖像轉向就在它對面墻上的正義肖像時,肯定會產生大不相同的情緒感受:正義是一位平靜莊嚴、臉色和善的女性,像是一位仁善的、擁有一切美德的女王;她右手正把勝利女神小雕像遞給正在讀書或勞作的人,左手上的朱庇特神像則正把雷霆劈向一個即將被處死的人,表明了獎勵美德與懲罰犯罪。在這情景的下面是獵人、跳舞者和悠閑地騎馬的人,傳達的是人們生活輕松愉快的信息。(187-188頁)但是在施克萊看來,正義既沒有表現(xiàn)出情感上的吸引力,也沒有讓人們看到社會的公共治理活動的應有情景;在她的平靜與公正分配之下帶來的只是安逸,卻沒有出現(xiàn)積極的公共政治生活。因此在喬托筆下的正義形象是有很大欠缺的,一方面沒能表達出與不正義下的臣民與統(tǒng)治者相對應的社會關系,女王顯得超脫與概念化;另一方面沒能激發(fā)人們對于積極的公共生活的向往,無論這種向往是英雄式的還是公民式的,在女王治理下的公民們在政治上是完全消極的。(189-191頁)

那么,作者對于這兩幅繪制于十四世紀的圖像的解讀是否有過度闡釋之嫌呢?首先可以明確的是,施克萊在這里對喬托壁畫的解讀與斯金納對霍布斯兩部著作卷首圖的闡釋在性質上是有所區(qū)別,她并沒有把“文本—歷史語境—圖像”放在首先目標位置上;雖然她顯然掌握這方面的史料與方法,例如她曾在在注釋中談到與喬托生活在同一時代的帕多瓦思想家馬爾西利奧(Marsiglio of Padua)的著作,也提到在她撰寫這部著作時學術界對于中世紀政治思想中的消極不正義觀念的最新研究。其次,更重要的是她通過這兩幅圖像力圖要說明的是正義與不正義在人們的感受、情感、觀念、行為選擇和公共生活中的不對稱性,由此而引入她在這部著作中念茲在茲的主題:常規(guī)正義模式(normal model of justice)和司法思維模式(judicial mind-set)存在著巨大的思維與實踐盲區(qū):“常規(guī)模式忽視了賦予不正義以力量的非理性、貪心、恐懼、冷漠、攻擊性和不平等。我們堅守的常規(guī)正義模式不太會去研究不正義或其受害者的特質。它并未告訴我們關于不正義及其受害者的、我們所應知道的每一件事?!痉ㄋ季S模式只盯著和它的社會目標有關的現(xiàn)象,不會去關注我們所應了解的關于不幸和不正義的一切?!保?1-92頁)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作者認為喬托畫的這兩幅壁畫“能跨越幾個世紀和不同的政治文化與我們進行對話。它們似乎是為了教育所有公民而畫的”(199頁)。因此她從對圖像的解讀中拓展到政治思想觀念的討論是有充分理由的,在這里我想到的是對于歷史圖像學研究中的開放性與介入現(xiàn)實生活的可能。

最后要說的是施克萊在書中向“偉大的懷疑主義者”致敬的理由——這些理由真的是激動人心:“他們對各種形式的不正義都有一種不同尋常的、放大了的感受……他們關心的是重新發(fā)現(xiàn)不正義本身的范圍和無窮無盡的細節(jié)。他們直接思考不正義,認為不正義不僅縈繞在那些法律和秩序致力于消除的行為周圍,所有那些使我們憤恨呼號——‘這是不對的!’——的時刻都與不正義相關?!@些偉大的質疑者們可以幫我們提出一些關于我們自己的問題,我之所以要把他們那大大的‘不!’字放在本書開頭,原因就在這里。”(41頁)這也讓我想起,在我的閱讀記憶中,以“不”字開頭的書名的確不多,除了施克萊這部,我的書架上還有一部《不確定狀態(tài)下的裁判:法律解釋的制度理論》(阿德里安·沃繆勒著,梁迎修等譯,北大出版社,2011年),還有就是我自己的那本《不對》(南方日報出版社,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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