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紀發(fā)生在云南地區(qū)的一系列密集、高發(fā)的疆臣貪腐案,于當時全國的情形而言,并不特殊。那么,研究這一系列并不特殊的貪腐案會有何收獲?作為“邊疆”的云南,其吏治狀況與中原內地有何關聯?本文系《廢壞與整飭:雍乾時期云南吏治變遷研究(1726-1799)》(孫驍著,社科文獻出版社2023年1月出版)一書“結語”,現標題為編者所擬。
一、盛世腐敗的由來
在對18世紀的云南吏治做出全面的回顧之前,我們首先來看一個統計。根據《清史稿》《清實錄》及相關檔案資料,自順治初至雍正末年,清朝君主共查辦高官58人,其中涉及貪腐問題的高級官員計17人。這一數字在乾隆朝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高宗在位期間,共查辦高官53人,其中因貪腐原因獲罪者計32人,共涉及案件31起。
在這些案件中,發(fā)生于云南的共有5起,即前文所提到的圖爾炳阿案、恒文案、錢度案、彰寶案以及李侍堯案。通過這一統計結果我們可以了解,18世紀云南疆臣貪腐案相比全國的情況而言并不具有特殊性。但問題并不僅限于此,我們觀察到5起案件集中發(fā)生在乾隆十五年至乾隆四十五年這三十年中,從時間上來看,恰好是乾隆朝最為鼎盛的時期。值得我們思考的是,為什么這些案件會集中出現在被稱為“盛世”的歷史時期呢?
腐敗是人類社會中的一大痼疾,幾乎與史同壽,其產生的原因是多元的。就18世紀云南地區(qū)一系列密集、高發(fā)的疆臣貪腐案而言,是特定歷史背景下的惡性腐敗所導致的一種必然現象??傮w來看,對云南吏治問題的認識應該考慮三個方面,即君權的作用、社會經濟發(fā)展、貪腐文化的盛行。
劉藻,云貴總督 (1701-1766)
首先我們需要考慮的是君權問題,這是貪腐產生的內在根源。傳統中國的政治制度是以君主為核心的專制制度,這一制度在本質上就是腐化的。這一點在皇權對于司法的干預上表現得最為明顯:作為最高統治者,其個人意志實際上是凌駕于法律之上的,面對腐敗問題,是否懲辦,如何懲辦,往往由皇帝的個人意志直接決定。這就使法律失去了原本應有的懲貪效力。隨著18世紀君權的日漸強化,君權對地方吏治產生的負面影響也越發(fā)嚴重,從而加劇腐敗的發(fā)展。盡管這一時期的清代君主在懲貪問題上始終保持著嚴厲的態(tài)度,但正如我們在前文中所說的那樣,懲貪僅僅是君主在加強對臣僚的控制時所采取的一種常用手段:當貪腐案發(fā)生時,君主就獲得了合適的機會來加強對臣僚的控制和整飭,與之相對應的,當君主需要強化對臣僚的控制時,也往往會以懲貪作為首選的借口。然而,這種行為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官僚群體在行政活動中對于君權的恐懼遠遠大于法律,這就導致了他們在壓力之下選擇迎合上意,對君主阿諛逢迎,乾隆年間地方官員大肆進貢便是這一情況最好的反映。
應該說,在18世紀的中后期,君主專制達到了傳統社會的頂峰。正因為如此,這一時期清高宗在一系列反貪活動中所顯露出的更多是他的個人性格。在對待腐敗的問題上,高宗在不同時期表現出了截然不同的態(tài)度,早期的寬仁、中期的嚴厲與后期的寬縱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這似乎能夠在某種程度上解釋為何云南的疆臣貪腐案件大多發(fā)生于乾隆十五年至乾隆四十五年這一階段:這恰恰是高宗對腐敗的態(tài)度最為嚴厲的時期,涉貪大臣大多見殺。在他近乎嚴酷的懲貪行為背后,隱隱透露出了他對國家吏治的擔憂與懷疑。而在他初政時期與統治末期,這種擔憂則絲毫不見蹤影,涉貪大臣獲罪也較乾隆中期為輕。
其次我們應該考慮到當時的社會經濟情況。進入18世紀以來,清朝的社會經濟較前代有了巨大的飛躍,這一點學界已有較深入的研究——國家稅收的增加、人口的快速增長、 對外貿易作用提高都是具體表現。云南地區(qū)也進入了社會經濟快速發(fā)展的階段。但我們直觀地發(fā)現,在同一時期腐敗也呈現出多發(fā)的趨勢。這似乎是一種令人費解的現象——經濟的快速發(fā)展與大范圍的腐敗竟然在同一歷史時間中并行不悖。關鍵在于,盡管官員腐敗往往與經濟犯罪有關,但它最大的負面影響卻并不體現在經濟層面,而是體現在政府的效率與公信力上。同樣,盡管經濟發(fā)展在某種程度上受到官員腐敗的影響,但相比之下最大的影響因子并不是腐敗,而是生產方式與國家的宏觀調控。正因為如此,我們在18世紀末全國性的腐敗浪潮中,依舊可以看到社會經濟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tài)勢。這當然不是說腐敗促進了經濟發(fā)展,而是應該將這一情況理解為兩者之間呈現一種從正相關向負相關變化的倒U形關系,經濟的快速發(fā)展為腐敗的產生提供了更多的機會,而腐敗發(fā)展到一定階段則會對經濟發(fā)展產生負面影響。在“康乾盛世”的社會背景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正在催生更為嚴重的腐敗。
最后要考慮的是文化層面的原因。盡管文化的影響具有較大彈性,卻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我們在考慮18世紀普遍性的貪腐現象成因時,必須考慮到當時的社會文化結構。多噶爾將文化分為競爭性和合作性兩個類型。競爭性文化社會中的官員會相互監(jiān)督,而合作性文化社會中,虛偽貪婪的官員會對其他人產生影響,使他們也成為腐敗者。以儒家思想作為核心的中國社會文化更偏向屬于合作性文化,封疆大吏事實上缺乏有效的監(jiān)管,同時又受到其他貪腐者的影響。換言之,官員的腐敗并不是一種個人的文化選擇,而是在腐敗文化影響之下或主動或被動地裹挾其中。
在一系列云南疆臣貪腐案中,我們可以直觀地感受到它們彼此之間的聯系:從圖爾炳阿案到恒文案,乃至李侍堯案,腐敗文化似乎存在某種代際傳遞,與其說后來者沒有從之前的貪腐案中吸取教訓,倒不如說他們從中學習到了貪腐經驗。正如李侍堯所稱的“在外二十余年,并不敢有貪婪之事。乃調任云南,竟收受屬員饋送”。這當然不是說云南地區(qū)有什么特別之處,僅僅是反映出許多官員在受到腐敗者的影響之后選擇了與他們同流合污。
應該說,18世紀后期貪腐文化已十分盛行。而且,腐敗文化的根源實際上來自高宗,他喜諛惡直、生活豪奢兼之游幸無度,又包庇親信,大肆收受地方進獻貢品,這些行為都嚴重敗壞了政風,并不斷對各級官員產生負面影響。在傳統社會“君為臣綱”的道德標準下,皇帝事實上是臣子的“家長”和道德領袖,高宗的奢靡無形中為官員樹立了極壞的榜樣,貪腐文化也因此而得以盛行,這也是18世紀后期出現大范圍腐敗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被想象的邊疆
本書嘗試對18世紀云南的歷史進程進行回顧,以云南官場事件和疆臣貪腐案作為具體的考察對象,期望通過考察具體人物的 行為、思想、話語來回答這樣一個問題:18世紀的云南吏治是一種什么樣的狀況?這一問題之所以重要,不僅因為這種狀態(tài)存在于18世紀云南社會的歷史時間中,還因為它在更長的時段中依然延續(xù)著。
雖然問題簡單,卻不能回之以簡單的答案。首先要明確的是,18世紀的云南吏治確實經歷了一個由清明走向腐敗的過程。筆者并沒有找到證據,可以把云南吏治普遍性的廢壞上溯到乾隆二十二年更早的階段,在恒文案中暴露出闔省官員向總督“自甘賄送”這一官場弊端之前,腐敗在云南并未顯現出任何普遍性,而且恒文案的發(fā)生也從未被視作清代大范圍腐敗開始的征兆,它所反映出的更多是18世紀早期官場陋規(guī)的延續(xù)。18世紀大范圍腐敗的出現,往往都直接指向了高宗晚年的耽于享樂以及與和珅有關的腐敗與專權,這在時間上極為接近錢度、彰寶以及李侍堯等案發(fā)的歷史節(jié)點。前文已經提到,以乾隆三十七年的錢度案作為分水嶺,云南吏治被分割為兩個不同的階段:在前一階段中,盡管云南官場存在一些陋規(guī),但官場基本保持了雍正年間以來的清明風氣,官員也較為廉潔;在后一階段中,隨著腐敗文化的盛行,云南吏治也由清明逐漸走向了腐朽,大小官員皆以私貪國帑為常。特別是在乾隆四十五年的李侍堯一案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彼時的云南官場中,總督公然勒索下屬,巡撫徇庇總督,臬司、道員向上級行賄,州縣官員挪用庫銀……高宗甚至對此做出了“云南通省吏治廢壞”的評價,這一評價實際上十分準確地反映了彼時云南吏治的現實狀況。我們不難看出在18世紀后期,腐敗已經蔓延到了云南官場的每一個角落,一些在18世紀早期被視作偶然現象的行為,此時已經具有全局性的表現。
毫無疑問,我們可以認為18世紀后期云南官場是腐敗而廢弛的,但我們并不能以此作為上述問題的全部答案。剩下的部分要回答的問題是:這是一種什么樣的腐???它是在什么條件下出現的?它具有何種特點?要對這些問題做出完整的回答,當然需要對更多的歷史細節(jié)進行觀察與分析。這樣一類特定時間、特定地點下的研究,它們會存在某種普遍性的特征。18世紀末云南吏治的廢壞最直接的表現便是無所不在的腐敗。而我們也可以發(fā)現,腐敗行為本身并不存在差異,權力分配的不同僅僅會使貪腐的程度有差別,也就是說,封疆大吏的貪腐案件實際上是普遍性腐敗行為的放大。從這個角度考量,對于云南吏治腐敗的全部疑問,我們是可以通過這些疆臣貪腐案件找到答案的。
腐敗只是一種現象,我們要尋求答案,應該更透徹地看到它背后所隱含著的文化與制度因素。當我們談論吏治,官僚制度自然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在清代對西南地區(qū)實施大規(guī)模的改土歸流之后,以君主為核心的君主官僚制在云南地區(qū)得到了根本的執(zhí)行,元代建立的土司制度以及明代以來云南地區(qū)實行的“土流并治”模式逐漸被流官治理模式所替代。流官不同于“開門節(jié)度,閉門天子”的土司,清廷對于云南的治理,已經開始從邊疆治理模式向內地治理模式過渡,因此,云南吏治史與整個清朝的吏治史走向了統一。二者并沒有因地域及文化的差異有所割裂——最直觀的表現是,發(fā)生于18世紀云南官場的全部事件,清朝的上層統治精英始終都是直接的參與者,從未置身事外。
因此,18世紀的云南吏治史實際上是清代政治制度史的一個組成部分,從這個角度來看,“地域”與“時間”都是可以被替換的因素,而“文化”與“制度”才是推動這段歷史向前演進的根本力量。雖然云南的“邊疆”特質令當地的制度看起來仍具有特殊性,但我們無法忽視它在經過18世紀的大規(guī)模開發(fā)后所表現出的與內地的高度一致性。當我們從這一角度來審視云南時,它實際上已經不再是清代官方話語體系下的“邊瘴之地”。云南與內地的一體化不僅僅表現在社會生產與生活等層面,而更多地體現在它的制度和文化實際上已經和內地基本趨于一致。事實上,這一時期云南社會的發(fā)展軌跡與內地保持了驚人的一致性。在恒文案發(fā)生之前,云南已經成為統治者眼中的“事簡之地”。這表明清廷實際上已經基本完成了自雍正年間以來對云南的大規(guī)模開發(fā),對云南的控制大大增強。換言之,清廷對云南的制度改革已初步完成,當地社會經濟有了高速的發(fā)展——正如上文中所解釋的,這似乎為腐敗的出現提供了完備的條件。這當然不是說,在云南與內地一體化的進程開始之前,吏治的腐敗就是不存在的,筆者僅僅是想指出,在整個18世紀,滇省的高速發(fā)展與官場的全面廢敗是同步顯現的,當時的吏治狀況已經與中原地區(qū)基本趨同。
盡管中國文化本身包含了多元而復雜的成分,但這些多元成分在共同的歷史進程中不斷進行著凝聚與融合——這就是為什么我們在對云南進行觀察時會發(fā)現江南的影子。與入主中原并最終接受了漢文化的滿人一樣,隨著清廷的勢力進入西南,西南地區(qū)的文化也開始與中原地區(qū)的漢文化不斷凝聚,最終在18世紀中期,兩者成為一個完整的共同體。
換言之,通過對18世紀云南吏治史的觀察,我們首先會發(fā)現這段歷史本身就是一個西南與中原進行文化凝聚的過程,同時也是一段區(qū)域制度發(fā)生變革的歷史。開始于清初的西南開發(fā)活動事實上就是云南與內地一體化進程的起點。自清初以來,大量的移民涌入云南地區(qū),在這一過程中云南人口結構發(fā)生了顯著改變,并逐漸產生文化變革。在這一基礎上,清廷對于云南地區(qū)的制度改革也漸次展開,特別是雍正時期,秉持著“用夏變夷”的治邊思想,清廷在云南地區(qū)展開了大規(guī)模的改土歸流,這是云南在政治上開始與內地一體化的重要標志。文化與制度的變革加速了邊疆與中原一體化的歷史進程——當我們認識到這一點,就可以做出最終的結論,即:隨著18世紀清廷的勢力深入云南,云南與內地的一體化進程也在不斷加深,它的邊疆性質在地域和政區(qū)層面依舊存在,但在文化意義上正在減少。自雍乾時期以來,云南與中原的一體化程度逐漸加深,云南逐漸成為一處“被想象的邊疆”。在地方吏治問題上,云南表現出了與內地同樣的主題,那就是:隨著乾隆中后期“盛世”的來臨,吏治的腐敗與廢弛開始顯現并加深,逐漸走向了19世紀的沒落與中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