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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的司法考試會考些什么題目呢?

宋朝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設有專職的司法機關(guān),這些司法機關(guān)都要配備專業(yè)的司法官,他們一般來自“明法科”及第進士、“銓試”合格進士,此外,還有一部分司法官是從官僚隊伍中轉(zhuǎn)任過來的。

宋朝時的司法考試會考些什么題目呢?

德國大學者馬克斯·韋伯這么評價傳統(tǒng)中國的司法官:“他們是非專業(yè)性的士大夫出任的官吏,是受過古典人文教育的文人,他們接受俸祿,但沒有任何行政與法律的知識,只能舞文弄墨,詮釋經(jīng)典?!蔽以鴮⑦@句話放上微博,詢問網(wǎng)友:你認為韋伯說得對嗎?果然不出所料:多數(shù)網(wǎng)友都認為韋伯說得太對了。不奇怪,他們在校園內(nèi)接受的法制史教育,就是這么對傳統(tǒng)中華法系定調(diào)的。

記得我詰問過贊同韋伯的網(wǎng)友:韋伯雖然是具有深邃洞察力的大學者,但他不識中文,也接觸不到多少可靠的中國史料,更未在中國居住過,對中國文化怎么可能有多深入的了解?當韋伯斷言中國士大夫“沒有任何法律知識”的時候,他大概并不知道,傳統(tǒng)中國實際上存在過多個層次的法律考試。

第一個層次的法律考試是“明法科”。早在漢代,辟召制度中便設有“明法科”,要求應召的人才“明曉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不過此時尚無嚴格的“明法考試”。隋唐推行科舉取士,“明法科”被列入諸科之一,相當于在科舉系統(tǒng)內(nèi)設立法學專業(yè)考試。宋朝科舉同樣設有“明法科”,參加“明法科”考試的士子主要考法理、律令、經(jīng)義以及案例試斷。及第的“明法科”進士通常可獲授法官之職。

第二個層次的法律考試是“銓試”。按唐制,進士及第,不能馬上授官,還需要參加吏部的銓選,叫做“銓試”。唐人銓選的標準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yōu)長。”其中的試判,是指就考官提供的案例撰寫判決書,要求所撰判決既有文采,又合法理。

宋朝的新科進士在獲得任職之前,同樣需要經(jīng)過“銓試”。宋人銓選,不復以“身言書判”為標準,而是舉行法律專業(yè)考試:“進士及第,自第一人以下注官,并先試律令、大義、斷案?!蔽鯇幠觊g,宋神宗要求“明法科”及第的進士也必須參加“銓試”?!般屧嚒奔案瘢娇勺⒐?;考試成績不合格,則三年后才有可能獲得任職,且不得擔任司法官與親民官。

我想具體一點介紹第三個層次的法律考試,那是宋朝特有的司法資格考試,叫做“試法官”。宋朝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設有專職的司法機關(guān),這些司法機關(guān)都要配備專業(yè)的司法官,他們一般來自“明法科”及第進士、“銓試”合格進士,此外,還有一部分司法官是從官僚隊伍中轉(zhuǎn)任過來的,他們申請轉(zhuǎn)任司法官之時,需要先通過司法資格考試,考試由刑部與大理寺共同主持,御史臺負責監(jiān)督。

那么宋朝的“試法官”會考什么題目呢?我們以神宗朝熙寧二年(1069)的“試法官”為例加以說明。這年的“試法官”考六場(一天一場),前五場都是考案例判決,要求每場案例包含10~15件刑名。第六場考法理題五道。所有的案例試判都需要寫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jù)、應當援引的法律條文。如果發(fā)現(xiàn)案情有疑,可以在試卷上標明。

“試法官”的評卷采取打分制。熙寧年間的評分標準是這樣的:成績分為“通”、“上粗”、“中粗”、“下粗”四等,8分以上為通,上粗為7.5分,中粗為5分,下粗只有2.5分。合格的成績,要求案例試判“通數(shù)及八分以上”、且對重罪案例的判決沒有出現(xiàn)失誤??荚嚭细裾?,才可以任命為司法官員。

神宗朝之后,“試法官”又增加了考試經(jīng)義的內(nèi)容,如南宋時的“試法官”考五場,其中第一、二、三場考案例判決,第四場試大經(jīng)義一道題、小經(jīng)義兩道題,第五場考法理。為什么要加試經(jīng)義呢?因為宋人認為,法官如果只掌握法律知識與斷案技術(shù),而缺乏人文精神的滋養(yǎng),不具備領(lǐng)悟天理人情的能力,便很容易淪為“法匠”,“必流于刻”。加試經(jīng)義可以培育法官的人文素養(yǎng)。

現(xiàn)在讓我們總結(jié)一下:前述三類法律考試,涵蓋了不同的對象:“明法科”由禮部主持,考試對象為修習法學專業(yè)的士子;“銓試”由吏部主持,考試對象是科舉及第的新科進士;“試法官”由刑部與大理寺主持,考試對象是想轉(zhuǎn)任司法官的官員。從幾次法律考試闖過來的宋朝士大夫,怎么可能如韋伯所言,“沒有任何法律知識”。

可惜,宋代之后,元明清三朝均不設專門的法律考試,“明法科”與“試法官”考試都被取消,銓選也不復重視官員的法學修養(yǎng)。盡管如此,我們也不能說他們毫無法律知識,因為明清時期的官學還設有刑名課程,科舉考試也要試“判語五條”。只不過,明清官員的法學素養(yǎng)與司法技藝無疑遠不如宋朝的士大夫,也因此,他們才離不開刑名師爺。

清末改革官制,終于重新確立“法官任用須經(jīng)考試”的原則,并于宣統(tǒng)二年(1910)八月舉行了第一次全國法官考試。這次改制的主導者當然是在仿效西洋的近代司法制度,他們卻未必知道,“法官任用須經(jīng)考試”其實是宋代已經(jīng)推行的制度。

(首發(fā)于《南方周末》。題目原為《失落的宋朝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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