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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瑋:《中日修好條規(guī)》真的是一個平等條約嗎?

日本所以要求修約,蓋因當時中國和歐美列強已簽署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明治政府訓令伊達宗城在和中國簽署條約時,也須有體現(xiàn)日本享有和西方列強一樣待遇的條文。

摘錄

日方對“中國”這一名稱的咬文嚼字,實則是對清政府“我居中,四海為夷”這種“天朝上國”意識的不屑,而《中日修好條規(guī)》之所以稱“條規(guī)”而非“條約”,則是李鴻章意在顯示其與先前中國和西方諸國簽訂的“條約”不同,是對“蕞爾小國”日本的不屑。 

馮瑋:《中日修好條規(guī)》真的是一個平等條約嗎?

作者:馮瑋(復旦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1871年,日本政府先后派遣兩個使節(jié)團出使歐美和中國,旨在獲取和列國的“平等地位”。出使歐美的使節(jié)團由巖倉具視擔任正使,意在“修約”,主要是取消“領事裁判權”和獲取“關稅自主權”。出使中國的使節(jié)團由大藏卿伊達宗城擔任正使,以“締約”為目的。經(jīng)過談判,雙方最終簽署了《中日修好條規(guī)》。迄今為止,“《中日修好條規(guī)》是一個平等條約”仍為中國學界主流觀點。 

馮瑋:《中日修好條規(guī)》真的是一個平等條約嗎?

《中日修好條規(guī)》

對這一“主流觀點”,我始終存有下列疑惑:1、日本想和中國簽約的真實意圖是什么,該“條規(guī)”真的是“平等條約”?2、中日雙方在談判中果真彼此“平等對待”?3、為何這個“平等條約”簽署后未待正式換文,日本即要求修訂?4、為何日本使節(jié)團正使伊達宗城在回國后即遭罷免?拙文試回答上述問題,以自我解惑并就教方家。

談判

1870年6月,明治政府派遣外務權大丞柳原前光為正使,權少丞花房義質、文書權正鄭永寧為使節(jié)團成員前往中國,就簽署友好通商條約事宜探詢中國政府意見。同年8月,柳原前光一行到達上海,9月赴天津與清朝署理三口(天津、芝罘、營口)通商大臣成林進行簽約預備性會談,之后又會見了兩江總督曾國藩、直隸總督李鴻章等,陳述了簽約之必要,并遞交了日方草擬的條約內容。 

馮瑋:《中日修好條規(guī)》真的是一個平等條約嗎?

柳原前光,日本政治家、外交官、伯爵

清廷要員成林、曾國藩、李鴻章均認為,日本與朝鮮、安南等國不同,不是中國的朝貢國,而且在江戶“鎖國時代”,日本也一直和中國保持著通商關系。既然日本已與美國締結“親善條約”,與歐美諸國締結通商條約,要求與中國締約合情合理,若予以拒絕,必損及兩國關系。尤其是主掌“洋務”的李鴻章更是主張“聯(lián)日”,稱日本“安心向化”,“究之距中國近而西國遠,籠絡之或為我用,拒絕之則必為我仇”。最終,清廷對日本提出,若派遣全權大臣,可以就締約事宜進行談判。

1871年6月,日本政府派遣由伊達宗城為正使,外務大丞柳原前光、外務權大丞津田真道為副使的使節(jié)團,出使中國進行締約談判。伊達宗城一行到達中國天津后,即和清朝特命全權大使、直隸總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李鴻章、天津海關道陳欽、江蘇按察使應寶時等進行談判。談判一開始,柳原前光便拿出了大致“拷貝”中國和歐美列強簽署的不平等條約的草案。李鴻章細閱草案后當即表示,“去年送來的約章均以兩國立論。此次章約全改為一面之辭,而且綜合西方各個條約擇優(yōu)采用。這豈非自相矛盾?莫非將前稿作為廢紙不成?” 李鴻章的話直接明了,尤其是“擇優(yōu)采用”四個字可謂一針見血:日本是想將西方列強和中國簽署的不平等條約中的條款“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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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章

否定了日方草案后,李鴻章拿出了中方擬就的草案并表示,“中日兩國有來有往,與有來無往的西方不同,故立約絕不可與西方完全相同”。中方條約規(guī)定,日本貨物不得運入中國內地銷售,日本人不得入中國內地購買土產(chǎn),伊達宗城即以這些規(guī)定不同于西約為由,提出異議,但當即遭到李鴻章駁斥,“中國人前往西方國家,隨處通行,并沒有遭受限制,而日本現(xiàn)在是以八個口岸與中國通商。既然中國人不能去日本內地進行貿(mào)易,日本人到中國內地進行貿(mào)易,難道不應該也受到限制?這方面兩國的規(guī)定一致,很公允,怎么能引中國和西方訂立的條約為例?”伊達宗城無言以對。 

馮瑋:《中日修好條規(guī)》真的是一個平等條約嗎?

伊達宗城,日本江戶時代末期大名、明治時代時期政治家。與松平春岳、山內豐信、島津齊彬并稱為幕末四賢侯

最終,日方迫于無奈,只得同意以中方的草案為締約基礎進行談判。公元1871年9月13日,兩國特命全權大使李鴻章和伊達宗城在天津山西會館簽署了《中日修好條規(guī)》(18條)、通商章程(33款)以及海關稅則。在締結條規(guī)時,有一個不可忽略的“插曲”:最初日方不同意清政府以“中國”為國號,理由是“中國系對本國邊疆荒服而言”。清廷代表據(jù)理力爭,稱“我中華之稱中國,自上古迄今由來已久,從無改寫國號之例。”雙方各執(zhí)己見,談判一度陷入僵局。最后,由李鴻章拍板:“漢文文本書中國日本,日文文本書大日本、大清國。”必須指出的是,日方的“咬文嚼字”,實則是對清政府“我居中,四海為夷”這種“天朝上國”意識的不屑,而《中日修好條規(guī)》之所以稱“條規(guī)”而非“條約”,則是李鴻章意在顯示其與先前中國和西方諸國簽訂的“條約”不同,是對“蕞爾小國”日本的不屑。

修約

細讀《中日修好條規(guī)》各條款,確乎容易給人以這是個“平等條約”的印象,如嗣后日本要求修訂的三個條款,文字表述均顯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第二條規(guī)定,“兩國既經(jīng)通好,自必互相關切。若他國偶有不公及輕藐之事,一經(jīng)知照,必須彼此相助,或從中善為調處,以敦友誼”。第八條規(guī)定,“兩國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設理事官,約束己國商民。凡交涉財產(chǎn)詞訟案件,皆歸審理,各按己國律例核辦”,即彼此享有對等的“領事裁判權”。第十一條規(guī)定“兩國商民在指定各口,彼此往來,各宜友愛,不得攜帶刀械,違者議罰,刀械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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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明信片上的天津港照片

既然權利義務對等,條約正式換文之前的1872年2月2日,日本政府為何派遣外務大丞柳原前光、外務少紀鄭永寧、外務大錄穎川重寬出使中國,在1872年抵達上海后,即要求“修約”?日本的“修約要求值得細品。

日本所以要求修約,蓋因當時中國和歐美列強已簽署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明治政府訓令伊達宗城在和中國簽署條約時,也須有體現(xiàn)日本享有和西方列強一樣待遇的條文,尤其是享有片面最惠國待遇和入中國內地通商。但如前面所述,日本的要求均為李鴻章等拒絕。此外,引起日本國內外強烈反響的《中日修好條規(guī)》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一條,則成為日本要求修約的主要內容。

首先,列強認為,《中日修好條規(guī)》第二條無異于宣示中日兩國結成“同盟”以對抗西方列強。這種聯(lián)合將使中日雙方實力大增而有采取排外政策之虞,亟欲拆解。日本提出,“修好條規(guī)第二條調處之約須議裁撤”,就是忌憚于西方的強烈反對。日本政府明白,若對西方的反對置若罔聞,必影響日本和西方各國關系。日本的忌憚并非沒有緣由。例如,1872年12月30日,美國國務卿費希向駐日公使德·朗格發(fā)出訓令:“希望你在和日本政府會談時,盡可能勸告日本政府遠離中國的排外政策,并采取和列國自由通商及交往的進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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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希,美國政治家,曾任美國國務卿和紐約州州長

日本為什么要修改第八條,提出“與歐西改訂其約之后,則如國法訊斷等事,必有須行更正者,是以應議俟后改正”呢?因為,日本當時已派出“巖倉使節(jié)團”出使歐美進行“修約談判”,要求取消“領事裁判權”。若《中日修好條規(guī)》規(guī)定雙方彼此擁有“領事裁判權”,顯然和日本要求西方廢除“領事裁判權”的修約要求相悖。因此,日本認為,“若將此約批準互換,恐日后生出許多障礙”,故而提出在巖倉使節(jié)團回國復命之前,暫停《中日修好條規(guī)》的批準互換。

所以要求修改第十一條,是因為當時日本雖已廢除武士制度,但武士依然可以佩刀。實際上禁止武士在中國佩刀的規(guī)定,被認為是對武士莫大的侮辱。因此日本提出,“修好條規(guī)第十一條刀械之禁,須議削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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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武士

但是,日本的修約要求,遭到李鴻章斷然拒絕。李鴻章令天津海關道陳欽回復日本使節(jié),“交鄰所重,信耳。失信為萬國公法所最忌”。面對清廷代表的“強勢”回應,日本只得妥協(xié),派遣外務卿副島種臣親自擔任全權大使,攜國書出使中國,交換《中日修好條規(guī)》文本。而伊達宗城則因為幾乎“照單全收”了中方擬就的《中日修好條規(guī)》,使日本的要求無一得以滿足而被罷免。不難發(fā)現(xiàn),在整個修約過程中,日本使節(jié)只有“恭”,沒有“倨”。日本著名學者永井秀夫認為,中方對于此次締約交涉的準備相當周到,意志也相當堅決,中方堅持的各項條件均得到滿足,《中日修好條規(guī)》的簽署是清朝外交的勝利。

換文

副島種臣一行赴華聲勢甚為壯觀:副島種臣自乘龍驤艦,由筑波艦護衛(wèi),兩艘軍艦共計600余人。到達天津后,副島種臣首先讓隨員向直隸總督李鴻章通報,他是作為日本天皇的特命全權大使來訪,要求相應禮遇。1873年4月30日,副島種臣和李鴻章交換了條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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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島種臣,日本明治時代的政治家、外交官、書法家

 

馮瑋:《中日修好條規(guī)》真的是一個平等條約嗎?

副島種臣的書法作品:歸云飛雨

換文后,李鴻章和副島種臣“暢談半晌”,貌似相當知己。副島種臣當著李鴻章的面大罵西方列強,特別強調日本和西方簽署的條約中的“單邊領事裁判權”,有損日本國家主權,稱日本已就此和西洋交涉,不達目的,誓不罷休。聽他這么說,李鴻章“極力慫恿”。他對副島主種臣說:“好!希望日本交涉成功。如果成功,請抄寫一份給我,我大清也要效法日本,與列強修改不平等條約。”1910年,日本經(jīng)過艱苦的外交努力,終于廢除了不平等條約。是時,李鴻章已作古9年,中國在半殖民主義的泥潭里越陷越深。當然,此是后話。

《中日修好條規(guī)》正式換文后,副島種臣等前往北京謁見中國皇帝。根據(jù)中國“祖制”規(guī)定,外夷使節(jié)入朝謁見清朝皇帝,須行“三跪九叩”之禮。1793年英國派出以馬戛爾尼為正使、喬治·斯當東為副使的使節(jié)團前往中國慶賀乾隆皇帝80壽辰,雖然使節(jié)團財務總管巴羅在《我看乾隆盛世》寫道,“觸目所及都是貧困落后的景象”,而《英使謁見乾隆紀實》則記載,清朝政府對使節(jié)團甚為慷慨,“大批免費供應的物資源源不斷運抵”,以致他們的船只根本裝不下,只能收下一部分。然而,馬戛爾尼對清朝政府要求他行“跪拜禮”深感屈辱,堅決不從。盡管最終清廷作出讓步,稱馬戛爾尼作為獨立國家英國使節(jié),可以只行單膝下跪禮,不必叩頭,可馬戛爾尼對中國“待客之道”的敬意和好感,因此蕩然無存。問題是,即便送給英國使臣大量禮物,也不可能改變英國使節(jié)是來“祝壽”而非“朝貢”的本質。即便英使行了“跪拜禮”,能意味英國臣服大清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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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馬戛爾尼覲見乾隆的漫

鴉片戰(zhàn)爭后,中國的“祖制”為擁有堅船利炮的西方列強使節(jié)所破。1872年同治皇帝舉行親政儀式時,外國使節(jié)均以“五鞠躬禮”代替跪拜禮。副島種臣赴京后宣稱,他是大日本天皇的特命全權大使,地位高于列國公使,因先于列國使節(jié)謁見致禮,而且在謁見時只行“三揖禮”,絕不跪拜。最終,他的要求獲得清廷“恩準”。在紫禁城外的紫光閣,副島種臣作為第一批謁見使節(jié),向清帝行了“三揖禮”,然后呈上國書,而第二批謁見清帝的俄、美、英、法、荷使節(jié),均行了“五鞠躬禮”。副島種臣的這一要求,實則欲借此顯示日本并不低于西方列強的國際地位,但清廷卻渾然不知這一要求暗藏的“玄機”。日本對清廷的藐視,成為以后力超中國的動力。

議和

日本使節(jié)所以在《中日修好條規(guī)》的整個修訂過程中,一再妥協(xié)退讓,主要因為當時其有“自知之明”,自忖尚無法以武力和中國對抗,必須“韜光養(yǎng)晦”。以下史實可以為證。

1871年11月30日,兩艘琉球“進貢”船只在途中遭遇風暴,其中一艘船漂至臺灣西南海岸。66名船員上岸后,有54名被當?shù)馗呱阶逋林用駳⑺?。雖然“臺灣島屬中國政府管轄”是英美等列強的共識。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七卷第50頁明確記載,英國駐日公使帕克斯曾對日本外務卿寺島宗則反復強調,琉球屬于中國。但是,在1609年德川幕府縱容薩摩藩(鹿兒島縣)入侵琉球俘獲琉球尚寧王、迫使琉球國向薩摩藩稱臣后,以“琉球宗主國”自詡的日本,仍就此向清朝方面提出交涉。日本交涉,即刻遭到清朝政府冷嘲熱諷:“嘗聞有琉球島民在臺灣被殺,但從未聞有日本人在臺灣被殺。”對此,日本政府只能苦笑。因為,日本政府很清楚,1654年琉球王主動派遣使臣出訪中國,要求清朝順治皇帝冊封并獲準。琉球屬于中國藩屬國是“原版”,日本以琉球的“宗主國”自詡是“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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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島宗則

此理不成,那就再強詞奪理。一年半后,日本政府又照會清政府提出交涉,稱:“明治六年(1873年)3月,日本小田縣下備中淺江郡居民佐藤利八等4人漂至臺灣,其衣服和漁具等被掠奪”。但清朝政府對日方的交涉,根本置之不理。清朝視日本政府的“抗議”為“空氣”的態(tài)度,惹惱了日本一幫好戰(zhàn)分子,他們強烈主張出兵征伐。1874年4月9日,西鄉(xiāng)隆盛的胞弟、陸軍中將西鄉(xiāng)從道要求率領2600名士兵征伐臺灣。此舉遭英美等國反對,明治政府也讓西鄉(xiāng)從道暫緩征伐。但是,西鄉(xiāng)從道態(tài)度堅決,稱諸國若對此表示異議:“政府可將我作為脫國不逞之徒”,仍率兵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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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鄉(xiāng)從道

對“不逞之徒”的恣意妄行,清朝政府當即提出嚴正抗議,要求日本立即撤兵。以英國為首的諸列強也支持中國的立場。日本政府意識到,如果拒不撤兵,必然引發(fā)戰(zhàn)事,但就此撤兵,未免灰頭土臉。進退兩難,很是尷尬。怎么辦?7月8日,明治政府就是否同中國開戰(zhàn)舉行御前會議,征詢諸將意見。陸軍卿山縣有朋表示:“若現(xiàn)在對清國動用干戈,以陸軍諸般供給之準備,有朋不敢斷言必勝,唯仰仗廟謨(御前會議)議決”。雖然言辭婉轉,但潛在意思很明顯是反對。除野津鎮(zhèn)雄、種田政明兩名少將,其余5名將官均以軍備準備不足為由,反對開戰(zhàn)。最后,政府和軍隊中堅持“對清決戰(zhàn)論”者,不得不接受“廟謨議決”,與清朝政府議和。

在《中日修好條規(guī)》換文22年后,曾被中國視為“蕞爾小國”的日本在甲午戰(zhàn)爭(日本稱“日清戰(zhàn)爭”)中令“泱泱大國”中國慘遭敗績,釀成國殤。1895年4月,中國被迫簽“城下之盟”——《馬關條約》。從《中日修好條規(guī)》到《馬關條約》,除了秣馬厲兵最終力壓中國,日本在外交謀略方面采取了什么舉措?《中日修好條規(guī)》和《馬關條約》存有什么內在聯(lián)系?后文將述,敬請期待。(文/馮瑋;編輯/子杰;相關配圖來自網(wǎng)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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