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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是蘇報案——作為關鍵性個案的蘇報案

1903年發(fā)生在上海的蘇報案是中國近代史上一個極富影響力的標志性事件。章炳麟(1869—1936)和鄒容(1885—1905)二人因在上?!短K報》上發(fā)表文章,撰寫《駁康有為論革命書》《革命軍》兩書,被

1903年發(fā)生在上海的蘇報案是中國近代史上一個極富影響力的標志性事件。章炳麟(1869—1936)和鄒容(1885—1905)二人因在上?!短K報》上發(fā)表文章,撰寫《駁康有為論革命書》《革命軍》兩書,被認為“竟敢造言污謗皇室,妨害國家安寧”,根據(jù)清朝政府的判斷,這屬于大逆不道,是世所不容的罪行,原本“照律科罪,皆當處決”,但在外國勢力把持的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的最終判決中,二人只是被分別判處兩年和三年的監(jiān)禁。

這樣的結局無疑讓清政府顏面掃地。正如孫中山先生后來的評論:“此案涉及清帝個人,為朝廷與人民聚訟之始。清朝以來所未有也。清廷雖訟勝,而章、鄒不過僅得囚禁兩年而已。于是民氣為之大壯?!边@是一代偉人基于革命視角對蘇報案意義的概括。

從法學的專業(yè)角度來看,蘇報案則暴露了領事裁判權對中國司法主權的嚴重踐踏。進一步,如若深究蘇報案司法過程中審判機構、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適用法律、幕后協(xié)調(diào)、新聞報道等諸多關鍵變量,就會發(fā)現(xiàn)整個審判都充滿著耐人尋味且不可預測的意味,甚至連一貫政治正確視角下所謂“蘇報案是中外反動勢力相互勾結的結果”這一結論都值得探討和商榷;會發(fā)現(xiàn)司法與政治、司法與傳媒、司法與社會等基本關系在蘇報案中有著深刻體現(xiàn);還會發(fā)現(xiàn)中西司法在思想、價值、文化、制度、程序等各種元素上的差異與沖突,中國傳統(tǒng)司法的危機重重,清末司法轉(zhuǎn)型的勢在必行。這就從最核心的層面上奠定了本書研究的可行性。

《1903:上海蘇報案與清末司法轉(zhuǎn)型》,蔡斐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3年11月出版


選擇從蘇報案來透視清末司法的轉(zhuǎn)型并非牽強附會。一方面,歷史是由各式各樣紛繁蕪雜的事件構成的,要觀察歷史,發(fā)掘和探究其必然規(guī)律,一個簡捷且實效的方法就是觀察“歷史中的事件”。觀察什么?無非“事件中的歷史”,這里的歷史是“小歷史”,它包含在大歷史之中,成為組成和彰顯“大歷史”的因子。換句話說,就是運用細微的事件來構建宏大的歷史。另一方面,歷史的發(fā)展是一個流動的進程,所謂承先啟后,即每一個歷史的節(jié)點都是對過去的邏輯繼承,也是未來的發(fā)展之源,從來也沒有獨立于歷史進程之外的節(jié)點。從這個意義而言,蘇報案絕不是孤立的,它的發(fā)生、發(fā)展、結局都是歷史必然性的體現(xiàn),同時又連接著歷史的前與后,所以選擇蘇報案,實際上包含著“瞻前”和“顧后”的雙重意義,這給了我們透視歷史發(fā)展性的一種方便。

這一點可以通過領事裁判權給予佐證。隨著19世紀以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美望廈條約》及其后不平等條約的簽訂,領事裁判權逐步在中國確立,中國的司法主權不斷被踐踏和破壞。恰在蘇報案發(fā)的前一年,即1902年,根據(jù)變法改革的需要,清政府任命沈家本(1840—1913)、伍廷芳(1842—1922)為修訂法律的大臣,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主持變法修律。同一年,中英簽訂《馬凱條約》,其中第十二條規(guī)定,“中國深欲整頓本國律例,以期與各西國律例改同一律,英國允愿盡力協(xié)助,以成此舉。一俟查悉中國律例情形及其審斷辦法,及一切相關事宜皆臻妥善,英國即允棄其治外法權”。而在短短不到一年的時間之后,變法修律尚未完全展開,領事裁判權沒有收回半點,領事裁判權在蘇報案中又直接妨礙了清政府鎮(zhèn)壓革命,“審判兩名罪犯,還要朝廷出面向會審公廨起訴,而會審公廨在名義上屬于中國的司法機構,也就是由中央政府向自己的下屬機構告發(fā)幾位百姓,請求下屬機構對這幾位百姓定罪量刑,甚至還要聘請律師辯護,朝廷確實大丟臉面。審判結果,幾經(jīng)交涉,直到審判期限截止時,清政府才無可奈何地同意章太炎、鄒容分獲三年和兩年的監(jiān)禁。如果清政府仍不同意,租界當局就會以拘押超期將章、鄒無條件釋放”??梢詳喽ǎK報案中因領事裁判權帶來的阻礙和尷尬,又直接或間接地堅定了清政府官員在以后進一步收回司法主權的要求和決心,而蘇報案夾雜在這一過程中的意義,著實耐人尋味?;仡櫿麄€晚清司法轉(zhuǎn)型,收回領事裁判權一直都是司法改革的主要動力之一,順此梳理,蘇報案在歷史脈絡上的價值也就清晰凸顯出來了。當然,以上的闡述只是本書觀察蘇報案的一個維度。

不可否認,蘇報案是本書研究特意挑選出來的一個個案,與一般訴訟意義上的個案相比,因為蘇報案牽扯到國家的層面和官方的參與,將它置于晚清中國司法轉(zhuǎn)型的宏觀背景下,更能夠發(fā)現(xiàn)司法轉(zhuǎn)型的必然性,因此蘇報案可謂關鍵性個案。這樣的話,以蘇報案為原點,可以將其信息和理論最大限度地推廣到其他個案和類型。對于關鍵性個案的作用,哈維(Harvey)在研究中寫道:“在關鍵性個案研究中,研究者出于進行詳盡分析的目的,精心挑選出案例,而該案例能夠為解析謎團和矛盾提供特殊的焦點……所以關鍵性個案提出抽象的理論觀念,并根據(jù)社會實踐來解構(或驗證)這些觀念,并且詮釋它們是如何根據(jù)社會總體而運轉(zhuǎn)的……批判的社會研究者適用關鍵性個案的研究,旨在詮釋更為廣泛的社會結構和歷史問題。引入關鍵性個案展開研究的觀念在當代中國學者中也不乏回應之聲,如孫立平先生就提出:“對于研究社會生活實踐狀態(tài)中的邏輯,深度的個案研究是有著明顯的優(yōu)勢的。因為它可以使得我們深入到現(xiàn)象的過程中去,以發(fā)現(xiàn)那些真正起作用的隱秘的機制。”而在法學研究中,如《法治及其本土資源》《論私力救濟》《村莊審判史中的道德與政治:1951—1976年中國西南一個山村的故事》也已成為通過關鍵個案來透視法理的重要典范。通過上述幾部著作可以發(fā)現(xiàn),作為研究素材的關鍵性個案一般有如下特點:第一,關鍵性個案往往是研究者有目的的選擇,能為破解研究命題提供特殊的焦點;第二,關鍵性個案通常包括理論思考,它往往可以依靠個案材料,驗證或推翻先在的理論思考,并創(chuàng)新理論;第三,關鍵性個案在研究方法上具有開放性,提倡研究的跨學科性;第四,關鍵性個案的研究過程體現(xiàn)了宏觀結構和微觀分析的有機結合,目的是使學理與歷史得到解釋,但運行的基礎卻往往只是個案細枝末節(jié)的材料。

顯然,作為研究對象的蘇報案是一個具備了穿透力的個案,符合上述的特點,其關鍵性個案的地位也有力地增強了本書研究的可行性。

(本文節(jié)選自《1903:上海蘇報案與清末司法轉(zhuǎn)型》一書“緒言”,蔡斐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3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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