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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氏的官司——跨越十九年的富家爭產(chǎn)案

蘇軾有云:“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迸炫刃侣勊郊覛v史特別推出“洗冤錄”系列,藉由歷朝歷代的真實案件,窺古代社會之一隅。

蘇軾有云:“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迸炫刃侣劇に郊覛v史特別推出“洗冤錄”系列,藉由歷朝歷代的真實案件,窺古代社會之一隅?!鞍涂h婦女檔案”作為“洗冤錄”的番外篇,聚焦清朝重慶地區(qū)婦女的生存狀態(tài)。

同治十二年(1873)閏六月,70歲的重慶婦人陳簡氏正在安排自己的后事。

陳簡氏是一位相當有錢的老婦人。她將白銀1000兩交給一個叫“天上宮杭川會”的組織,其中500兩是她的喪葬費,另外500兩捐獻給杭川會。并且陳簡氏與杭川會還有一份類似捐贈協(xié)議的約定:陳簡氏去世后,喪事由杭川會辦理,一切開銷由杭川會支付。此外,杭川會還要負責打理陳簡氏亡夫陳益兆修建的陳氏宗祠,看護陳氏的家族墓地。在清朝,要讓協(xié)議契約生效通常有兩個辦法:一是請來親族鄰里作見證,二是到官府登記備案。后一種辦法當然更麻煩,但也更權威。為了保證這個協(xié)議被不折不扣地認可和執(zhí)行,陳簡氏選擇去縣衙申請一份告示,寫明雙方約定的所有條款,張貼在陳氏族人經(jīng)常往來的地方。

陳簡氏是一個很能干的人。她把自己的后事,把自己去世后陳氏宗祠、墓地的年節(jié)祭掃安排得有條不紊。比如:

祠內冬至祭祀請贊禮十人,早飯三席,省牲豬羊,香囗一切雜費于祠內房租支銷;

祠內中元用大錢貳拾扎,簀箱兩百個,錢紙四捆,三牲壺副,以上四款悉盡房租用囗;

方家塆墳墓春祭請贊禮十人,早晨便飯,午酒各三席,豬羊香帛、舟車雜費會內備辦。

哪個日子對應什么樣的祭禮、用什么祭品、請多少人、擺多少酒席、錢從哪里出,每一件事都仔細交代,清楚明白。除此之外,她還代表自己的家庭和整個陳氏宗族,與巴縣縣衙進行交涉,成功地申請到保護宗族產(chǎn)業(yè)的告示文書。在女子大多被限制在家庭中的傳統(tǒng)時代,這樣拋頭露面、參與公共事務的女性絕對是鳳毛麟角。況且她還是寡婦、是老人,通常都被劃入邊緣、弱勢群體。

一個能拿出1000兩白銀的老婦人,卻找不到一個親近的人為自己送終,這是何等的凄涼與絕望。況且,從這份文書可以看出她家里是有“兩房子孫”的,但陳簡氏似乎和他們非常疏遠,只是警告他們“不得私圖肥己,致廢禋祀”。在這個家里究竟發(fā)生了什么,讓70高齡的陳簡氏如此不留余地地與眾人決裂?這背后是一樁跨越19年的富家爭產(chǎn)案,錢帶給陳簡氏的不是“財務自由”,而是長達19年的馬拉松式訴訟,以及沒完沒了的糾紛和煩惱。

本文主要人物關系示意圖 楊玥希制圖


陳益兆的四把“鎖”

道光六年(1826),福建商人陳益兆在重慶城納了一房妾。這位婦人姓簡,就是本文的主角陳簡氏。那一年,陳益兆41歲,陳簡氏23歲。

陳益兆的前半生簡直是照著“清代重慶外地商人”的模板來過的。他出生在福建長汀府上杭縣,父親早在乾隆年間就來重慶經(jīng)商,專營煙草、油蠟貿易。16歲的時候,他也來到重慶參與家族生意。乾隆、嘉慶、道光時期,正是長江上游地區(qū)長距離大宗貿易最興旺的時候。陳家的生意趕上了這一波機遇,眼看著越做越大。

事業(yè)順風順水的同時,陳益兆還在重慶娶了妻?;楹?,他把妻子謝氏送回福建老家,自己則繼續(xù)留下來打拼。接下來的幾十年,謝氏生育了兩個兒子陳永镕和陳官镕,并料理著福建原籍的家事。而陳益兆的財富也不斷累積,在重慶城和福建老家各置下一份豐厚的產(chǎn)業(yè)。道光六年,年過四十的陳益兆納重慶女子簡氏為妾??赡苁墙?jīng)過二十多年的辛苦工作,他需要有人照顧,也渴望有個伴兒。從那以后,陳益兆就定居在了重慶城,直到同治九年(1870)去世,享年85歲。

晚年的陳益兆,經(jīng)歷了絕大多數(shù)有錢人都會遇上的煩心事兒,那就是財產(chǎn)的分配和繼承。那時陳益兆的財產(chǎn)大致包括價值10000兩白銀的田地,重慶城的十幾處鋪面、房屋,福建的房產(chǎn)(具體幾處不明)以及至少2000兩的現(xiàn)銀。據(jù)統(tǒng)計,同治年間北京城一間房屋的均價是20.81兩,陳益兆留下的田產(chǎn)和現(xiàn)銀(不算房產(chǎn)價值),即使在北京也可以買500-600個單間。實在是很大的一筆財產(chǎn)。

陳益兆將這些資產(chǎn)分為三份,重慶的一份給長子陳永镕,福建老家的一份給次子陳官镕,余下的留給他自己和陳簡氏。由于永镕、官镕當時都已經(jīng)去世,所以實際受益人是陳益兆的五個孫子。

仔細分析陳益兆的分家方案,會發(fā)現(xiàn)這是一個不公平的安排。長子陳永镕得到價值4000兩白銀的土地,4處房產(chǎn)和現(xiàn)銀527兩,次子陳官镕分到的份額也差不多。而陳益兆留給他自己和陳簡氏的,卻是重慶價值2600兩白銀的田地,500兩現(xiàn)銀和重慶城內的11處房產(chǎn),明顯比兩個兒子分到的都多。尤其是房產(chǎn),兩個兒子的加在一起,也沒有他的那一份多。陳益兆自己和陳簡氏拿了財產(chǎn)中的大頭,而陳益兆已經(jīng)80多歲了,這些房子、土地和錢他肯定帶不進棺材,所以陳簡氏自然成了這筆遺產(chǎn)的唯一受益人和監(jiān)護人。陳益兆為什么要這樣做呢?他的解釋是:

總望愈積愈多,添置房屋,遺傳子孫,光大門庭,切勿浪用。

創(chuàng)業(yè)維難,守成匪易。倘克遵祖訓,泛茲奮勉,他日田連阡陌,螽斯衍慶矣。此系公而忘私,并無厚此薄彼。

這些話的大意是:我攢下這份家業(yè)不容易,你們做兒孫的不能指望著分我的財產(chǎn),而是要奮發(fā)爭氣,積累財富,拓展家族的事業(yè)和聲望。換句話說,晚年的陳益兆對“分家析產(chǎn)”有很大的焦慮。他不愿意把自己畢生辛苦積累的財富都拿出來分掉,哪怕是分給自己的兒子、孫子。而且他對自己的五個孫子,恐怕是相當?shù)夭恍湃?。所以陳益兆要把最多的一份財產(chǎn)掌握在自己手里,哪怕自己已經(jīng)來日無多,那也是拖得一天算一天。

為了確保自己的財產(chǎn)分配方案得到執(zhí)行,陳益兆做了許多努力。同治六年(1867)十二月,遲暮之年的陳益兆向巴縣縣衙申請了一通碑。縣衙中留存的碑文底稿是這樣的:

為懇存賞示,監(jiān)碑垂遠事。情職昔年由閩來川,恪理父業(yè),置買田房,與長次兩子均分,各有分關為據(jù)。另提有田房,以作養(yǎng)膳,誠恐歿后兩房有不肖子孫當賣爭論,今請鄉(xiāng)黨親族,議立章程,將東岳街坐房一院作為陳氏家祠,南城坪田租一份,及千廝門城墻邊坐房一院,所收租谷佃銀,均作祠堂蒸嘗。每年清明、中秋、冬至三項費用。二門洞鋪面二間所收租銀,每歲寄回家鄉(xiāng)立祠蒸嘗費用。紅契均存福建公所,以杜兩房子孫私當私賣。為此抄粘章程,叩懇仁天賞存案據(jù),出示監(jiān)碑垂遠,伏乞。

這一通碑文講了三件事:第一,陳益兆拿出自己在重慶的一處房產(chǎn),作為陳氏宗祠。又撥出另外幾處房產(chǎn)和一塊田地的租金,負擔祠堂的年節(jié)祭祀、日常開支。第二,陳益兆指定重慶城的另一處房產(chǎn),租金全部用于福建老家陳氏祠堂的祭祀。第三,陳益把相關的房契、地契全部存在重慶城的福建會館,還到巴縣衙門申請刻碑,以確保所有人都知道這個安排。從表面上看,是陳益兆在做公益善事。但事實上,其中包含著他滿滿的心機。

首先,這一通碑相當于陳益兆通過官府立的遺囑,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刻碑是一件非常有儀式感、神圣感的事,只有非常重要的場合和事件才能刻碑。而且在明清的法律文化中,還發(fā)展出獨特的“碑禁”體系,就是用刻在石頭上的碑文來申明禁止性規(guī)定以及違反此類規(guī)定的處罰措施。這種碑大致分為三種:鐫刻圣旨、敕諭的“敕禁碑”,地方衙門頒布政令、罰則的“官禁碑”以及詔示民間規(guī)范的“民禁碑”??傊?,這些碑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時候它們就是不斷增補和完善的法律條文。陳益兆所立的碑大概介于“民禁碑”與“官禁碑”之間,因為它不僅是陳氏宗族的決定,還經(jīng)過了官府的審核、許可,比普通的民間協(xié)議更加正式、更加權威。而陳益兆通過這塊碑想要“禁”的是什么呢?他禁的是“兩房子孫私當私賣”“不肖子孫當賣爭論”。這再次證實了他對子孫的不信任,子孫敗家是他分割財產(chǎn)過程中最焦慮的事。所以,這塊碑相當于他的遺囑,同時也是他為自己的財產(chǎn)上了一把鎖。只要有這塊碑在,他的子孫們理論上就不能動他留在自己手中的那份產(chǎn)業(yè)。

第二,捐給祠堂的,也是留給自己的。雖然在重慶城生活了大半輩子,但陳益兆是福建人,這一點非常重要。在清朝乃至今天的中國,福建都是宗族制度最發(fā)達的地方。所謂“宗族”是指分居異地又認同于某一祖先的親屬團體或擬制的親屬團體。這個概念的關鍵是“親屬團體”,宗族制度就是組織和協(xié)調親屬團體的制度。而祠堂作為宗族供奉、祭祀、求神、議事的場所,又是一個宗族的核心要素和象征。早在明清時期,福建人就圍繞著宗族構建了殷實、復雜的財富體系,這種財富稱為“族產(chǎn)”。最常見的就是提留族田,即在某個家庭分家的時候,留下一部分土地不分配。這部分土地的收益要用于整修祠堂、祭祀祖先、維持家族墓地、支付族內公共開支、資助本族年輕人的教育、救濟貧困族人等等。當然,其他有價值的資產(chǎn),像房產(chǎn)、林地、礦山、現(xiàn)銀都可以充作族產(chǎn)。這些資產(chǎn)一旦成為族產(chǎn),就不能輕易買賣和侵占。所以,陳益兆捐出自己的房子做祠堂,拿出一部分房租、地租負擔祠堂的年節(jié)祭祀,其實就是把一部分私產(chǎn)變成了族產(chǎn)。福建人捐獻族產(chǎn)的時候,當然有很多自利的考慮。試想,在沒有現(xiàn)代產(chǎn)權制度、沒有規(guī)范的不動產(chǎn)證書的情況下,怎樣證明一塊田地、一片山林、一座礦山就是“我”的?其實有時是很難的,就算是有官府簽發(fā)的“紅契”,還是會爆發(fā)很多糾紛。而宗族作為一個集體,它對產(chǎn)權的確認往往比個人的主張更有力度,有些不好惹的宗族甚至會為一塊土地、一片山林抄家伙斗毆。所以將自己的資產(chǎn)變成族產(chǎn),等于無形中得到了一個更“強”的產(chǎn)權。

那么就算得到了一個更“強”的產(chǎn)權,但得不到它的收益,有什么用呢?其實不完全是這樣的。因為大多數(shù)情況下,捐助族產(chǎn)的不止一家,所以當宗族內有公共開支的時候,大家可以輪著來。今年你出錢,明年我出錢……這種做法叫做“輪祭租”。據(jù)說在清代福建建陽,“小宗派下五、六年輪收一次,大宗派下有五、六十年始輪一次者”。也就是說,只有輪到你出錢的那一年,你要上交自己的資產(chǎn)收益。其余的年份,這些資產(chǎn)仍然是“活”的,你還是可以享有它的收益。當然了,陳益兆捐出自己東岳街的房子作為陳氏宗祠,那這個房子的租金他就再也得不到了,這筆資產(chǎn)相當于被凍結了。但是這種情況比較特殊,大概是因為重慶城的陳氏族人少,有錢的更少,所以陳益兆要捐助族產(chǎn),就必須多負擔一些。

但是無論如何,將自己的資產(chǎn)捐獻給祠堂,其實是一種包含著經(jīng)濟理性的行為。它以出讓資產(chǎn)的部分收益為代價,得到了宗族背書的更“強”的產(chǎn)權。而且這部分資產(chǎn)不能隨意買賣、侵占,就等于一定程度地凍結在宗族內部,安全性、傳承性大大提升。這很像現(xiàn)代的“家族基金”,由家族成員拿出一筆錢,選擇合適的團隊來運營管理。只是清代福建人在基金的管理和運作方法,沒有那么多市場化的選擇。但有了這筆基金,就好像為家族備下一個“救生筏”。如果子孫好吃懶做、成了敗家子,或者投資經(jīng)營失敗,那至少還可以靠族產(chǎn)的租金過活。這樣一來,提留族產(chǎn)實際上變成了一種理財方式。所以清代福建人在分家或立遺囑時,很樂意提留族產(chǎn)。歷史學家鄭振滿先生發(fā)現(xiàn),清代中期閩北的百姓每次分家時提留的族產(chǎn),平均比例為總田產(chǎn)的37%,這個數(shù)字高得有點嚇人。而陳益兆在分家時把大頭留給自己,并把這些資產(chǎn)陸續(xù)轉變?yōu)樽瀹a(chǎn),顯然是學習了家鄉(xiāng)人的智慧。總而言之,捐給祠堂的,也是留給自己的。這就是陳益兆給自己的財產(chǎn)上的第二把鎖。

第三,契據(jù)存在會館更可靠。在陳益兆刻的碑上有一句話:“紅契均存福建公所”。房契、地契保存在自己手里還不夠安全嗎?為什么要放到福建公所?這就涉及清代重慶人的另一重生活經(jīng)驗。福建公所也稱“福建會館”、“天上宮”,它是重慶城內福建移民建立的同鄉(xiāng)組織。清代的重慶是一個移民城市,所以同鄉(xiāng)會館特別多。其中影響力最大的有八個,稱為“八省會館”。直到今天,始建于康熙年間的湖廣會館(禹王宮),仍然是重慶的地標性建筑。清代重慶福建會館雖然沒有保留下來,但在規(guī)模和外觀上應該也不相上下。這么氣派的建筑是怎么建起來的呢?當然是靠同鄉(xiāng)們湊份子、捐錢。像陳益兆這種成功的商人,想必給福建會館捐了不少錢。而且許多清代會館是要收“入會費”的,就像今天的“會員制俱樂部”。會員給會館捐了錢,會館自然也要向會員提供服務?;A款的服務就是大家在一起祭神、吃酒、看戲、開老鄉(xiāng)會。但是對陳益兆這種“金主型會員”,會館提供的服務也更高級、更專業(yè)一些。比如提供儲貨倉庫、提供中介服務、協(xié)議商業(yè)契約、設置公平秤、修建專用碼頭等等。人們不僅要賺錢,還要保證自己的錢和產(chǎn)業(yè)是安全的。所以會館又發(fā)展出另一項服務,就是幫助會員寄存產(chǎn)權契據(jù)(比如地契、房契、合同)。由于很多移民在這個城市缺乏穩(wěn)定的社會關系,甚至都沒有穩(wěn)定的居所,還有一些人只是不定期地來這個城市辦事、做生意。所以讓他們自己保存產(chǎn)權契據(jù),其實沒有那么方便和安全。而契據(jù)存在會館里,會館會安排專門的人整理和保管,如果不是委托人本人或指定的人來取,會館不會交出這些契據(jù),反而比私人保存更加安全可靠。人們愿意把產(chǎn)權契據(jù)存在會館,而不是別的什么地方,還因為會館常常要代表移民群體與官府、地方社會打交道,不僅有任何個人都不具備的影響力,而且熟悉各種行政、司法流程。久而久之,已經(jīng)類似于現(xiàn)代社會的“法人組織”。人們更加相信它能夠長久地保管好自己的契據(jù),還能為契據(jù)的合法性做背書。正因為如此,陳益兆會把自己的房契、地契存進福建會館。這就是陳益兆為自己的財產(chǎn)上的第三把鎖。

陳益兆財產(chǎn)的第四把鎖,自然就是陳簡氏。畢竟和石碑、祠堂、會館相比,陳簡氏是個大活人。能夠理解、復述陳益兆的意愿,能夠履行各種手續(xù),能夠判斷哪些人、哪些事對陳益兆的遺產(chǎn)構成威脅,必要的時候還能上公堂打官司。更重要的是,雖然在清代法律中,妾是一個卑微、模糊的身份。但是在現(xiàn)實中,妾的家庭地位還是提高了一些的,“妾”的總體境遇至少比唐宋時期要好。在那個亦夫亦主的男人死后,妾有時也可以擔負起管理、監(jiān)護財產(chǎn)的職責。而且清代重慶外來移民納妾很普遍。許多家庭的結構都是妻在老家、妾在重慶,各過各的,誰也管不著誰。這樣一來,陳簡氏監(jiān)護陳益兆的財產(chǎn),陳家人也沒什么話好說。

以上就是陳益兆立碑的深意。這是一個經(jīng)驗豐富的老商人動用自己最重要的社會資源,為自己的財產(chǎn)立下的安全保障,這里面包含著清代人確認和保護產(chǎn)權的一整套知識,也是后來陳家十九年“爭產(chǎn)大戰(zhàn)”的初始條件。

那么自始至終,陳簡氏只是一個工具人嗎?陳益兆如此分配財產(chǎn),有沒有對陳簡氏的感情或者偏心呢?畢竟這個女人和他一起生活了四十年。在長達幾百頁的卷宗中,一個字都沒有談到這件事。但陳益兆年老后沒有像大多數(shù)外地商人那樣葉落歸根,而是留在了重慶城,或許就說明了他對陳簡氏的依賴和認可。陳簡氏在陳家的位置,大概很像《大宅門》中的李香秀。精明能干、馭夫有術,即便是妾,也是家中不可忽視的存在。陳益兆把一大筆財產(chǎn)交到陳簡氏手上,應該也是希望陳簡氏能夠體體面面,衣食無憂地生活。

《大宅門》中的李香秀


然而陳益兆絕對想不到,正是這一筆財產(chǎn),給陳簡氏的余生帶來了沒完沒了的煩惱。

“開鎖”其實并不難

同治九年十月,陳益兆剛剛去世。一位陌生人來到陳家告知陳簡氏,她名下的所有房產(chǎn)已被陳文煥、陳文寶當給了大源珍商號,催促陳簡氏趕緊準備辦理交割手續(xù)。聽聞此言,陳簡氏猶遭五雷轟頂。稍稍平靜下來后,她很快想清楚了此事的前因后果:陳文煥、陳文寶都是陳益兆的孫子,陳文煥是長房陳永镕之子,陳文寶是二房陳官镕之子。同治六年陳益兆分家時,把重慶的部分產(chǎn)業(yè)分給了長房,陳文煥就移居到重慶城。同治九年陳益兆即將去世時,二房孫陳文寶也來到重慶為老爺子送終。

陳益兆入土為安后,陳文寶本來應該返回福建老家,但他卻一直盤桓在重慶城。為此,陳簡氏隱隱有些擔心,總覺得這兄弟幾個在打著什么主意。今日這靴子終于落地,原來他們是想侵占、瓜分陳益兆留給陳簡氏的房產(chǎn)??磥黻愐嬲着R終前對孫子們揮霍敗家的預感一點都沒錯,在祖父尸骨未寒的時候,他們就開始動手了。

事態(tài)嚴重,陳簡氏必須盡快反擊。她立即到巴縣縣衙起訴陳文煥、陳文寶??h衙受理了這樁訴訟,可是并沒有判決。據(jù)日本學者夫馬進先生統(tǒng)計,在同治年間的重慶城,縣衙每年至少受理1000-1400個案件,平均每天3-4件,知縣大老爺根本審不過來。許多案子因為各種原因不了了之,也很正常。但僅僅是告官這件事,可能就讓陳文煥、陳文寶有點害怕,所以他們消停了一段日子。

同治十一年(1872)六月,陳文寶等人又冒用陳簡氏的名字,企圖賣房賣地。這一次,“爭產(chǎn)團隊”增加了兩個人,長房陳文斌和陳文斌的兒子陳德元。陳簡氏還是像上次那樣,把這父子叔侄四人告到了巴縣縣衙。但意外的是,半年以后,陳簡氏居然主動向縣衙提出申請,要求把位于南城坪(今重慶南坪)的一塊地賣掉,把得到的錢分給陳文寶等人,以平息這次訴訟。

雙方最后協(xié)商的結果,就是本文開頭提到的那張縣衙告示。也就是說,最后這塊地真的賣了,陳文寶、陳文斌等人也如愿以償?shù)啬玫搅?300兩白銀。在那時,1300兩白銀可不是個小數(shù)目。陳簡氏為什么要屈服就范?陳益兆去世前給自己的遺產(chǎn)上的許多道“鎖”難道不起作用了嗎?其實這里面也有不少隱情。

令陳簡氏退卻的,應該是惱人的訴訟程序。在清代《巴縣檔案》的6-5-3432號案卷中,保留著陳簡氏兩次起訴陳文寶等人的四張訴狀。分別上呈于同治九年十二月、同治十一年六月、同治十一年七月、同治十一年八月。按時間先后順序,我們稱它們?yōu)闋?、狀2、狀3、狀4。令人費解的是,在狀1、狀2中,陳簡氏指控陳文寶等人偷賣他的房屋、田地;狀3中卻突然改了口,說前兩份狀子搞錯了,偷賣他田房的人不包括陳文寶,要求將陳文寶的名字從被告名單中去掉;而狀4又推翻了狀3的供述,說陳文寶才是偷賣田房的主謀,必須受到最嚴重的懲罰。

陳簡氏為什么再三改口?到底是誰在侵占她的產(chǎn)業(yè)?她要去衙門告狀,連自己要告誰都搞不清楚嗎?其實不是陳簡氏搞不清楚,而是她被玩弄了。因為根據(jù)清朝的法律,陳簡氏不能獨自去衙門打官司,她必須要找一個人來代表她進行訴訟,這種做法稱為“抱告”。在清代,婦女、六十歲以上的老人、十五歲以下的孩童、殘疾人、官員、士人都需要抱告。用今天的話來說,這些人相當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陳簡氏既是婦女,又是六十歲以上的老人,當然尤其需要抱告。如果她自己去官府告狀,知縣大概率是不會受理的。

這一輪訴訟,陳簡氏的抱告人是陳益兆的族侄陳桂镕。而在訴訟中做手腳,背刺陳簡氏的很可能就是他。為什么這么說呢?我們不妨檢視一下訴訟程序:

首先是準備訴狀。清代的訴狀有嚴格的形式要求。用什么樣的紙、紙上有多少格、抬頭、稱謂、格式要怎樣寫,文字要使用怎樣的體例、語言,都很有講究。因此不管識字或不識字,絕大多數(shù)人都沒有能力自己寫訴狀,人們要寫訴狀,大概有兩個選擇:一是到衙門找“官代書”,就是衙門雇傭的專門給人寫狀紙的人;二是找民間的訟師。當然,訟師寫的訴狀也只是草稿,還要帶到衙門找官代書抄在訴狀紙上,蓋上官代書戳記,才能上呈法庭。對于陳簡氏來說,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作為一位清朝同治年間的家庭婦女,她多半是不識字的。所以訴狀要找誰寫、怎么寫、寫好的訴狀上都說了些什么,她不一定搞得清楚。這個時候,陳桂镕作為抱告人就要幫她準備訴狀。而陳桂镕要在訴狀中寫些什么,可就由不得陳簡氏了。

清代《巴縣檔案》狀紙式樣,紅框部分是官代書戳記


訴狀準備好以后,就要呈遞訴狀、出席堂審。清代法律規(guī)定“凡民間冤獄必親身赴告”,需要抱告的情況卻屬于例外。那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讓抱告人代替自己赴衙告狀,接受法官的詢問。這看起來是對特殊群體的照顧,但抱告人真的會忠實無誤地傳達原告的意圖嗎?大多數(shù)情況下都做不到。有的抱告人對事情的前因后果也不了解,有的抱告人會為了自己的利益攪混整個案件,有的抱告人甚至是借委托人的特殊身份,告自己的狀。當然,陳簡氏也可以親自告狀,親自出席庭審,讓陳桂镕鉆不了空子。不過庭審之后抱告人還可以代表原告翻供、參與調解或撤訴。這些程序是正式庭審后的附加環(huán)節(jié),所以抱告人瞞著原告,自行其是的可能性更大。所以陳簡氏的四份訴狀,被告人變來變去,陳述出爾反爾,有很多種可能:

第一種可能,陳桂镕撰寫訴狀時動了手腳,沒有如實地傳達陳簡氏的意思;

第二種可能,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陳簡氏根本發(fā)不出自己的聲音;

第三種可能,陳桂镕和陳文寶瞞著陳簡氏,在法庭之外達成了某種協(xié)議(因為他們本來說是堂叔侄),后來雙方又談崩,所以狀3還在為陳文寶撇清求情,狀4就把陳文寶罵得狗血噴頭;

第四種可能,陳文寶冒充陳桂镕上了那份給自己求情的訴狀(狀3),因為狀3的筆跡明顯和狀1、狀2、狀4不同,顯然不是陳桂镕經(jīng)常委托的那位官代書所寫。而冒名上訴狀的事,在清代的縣級法庭也很多。

上排為狀1、狀2、狀4,下排為狀3,上下兩排狀紙字跡明顯不同


上面的分析都是基于推測,但是至少可以說明,在清代像陳簡氏這樣的婦女,要完成一次哪怕最普通的訴訟,也是非常之難的。那些顛三倒四的訴狀不能陳述真正的案情,卻隱晦地顯示出,整個訴訟的主導者可能是抱告人陳桂镕,甚至是被告人陳文寶,真正的原告陳簡氏卻被架空了。

清代朝廷設置抱告的目的有二:一是“示矜全”,即維護當事人的臉面;二是“防誣陷”,就是防止當事人利用司法上的特權進行誣告而又不用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這不過是一廂情愿。讓那些與原被告有重要的利害關系,而且沒有受過專業(yè)法律訓練的人做抱告,往往是將案子越攪越混,扭曲原告的意圖,傷害他(她)們的利益。可能正是因為如此,陳簡氏退縮了,她放棄了打官司。同治十二年正月,她決定賣掉南城坪價值2600兩白銀的土地,把其中一半的錢分給虎視眈眈的陳氏子孫。對于“爭產(chǎn)團隊”來說,陳簡氏這把“鎖”已經(jīng)打開了。但即便這樣,陳簡氏還是不能退出這樁爛事。她還要向陳氏宗族、福建會館、巴縣縣衙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他們同意賣這塊地。因為陳益兆之前也借助這些機構為自己的遺產(chǎn)上了“鎖”,只有陳簡氏的書面申請才是打開這些“鎖”的“鑰匙”。

陳簡氏試圖借這個機會做最后的抵抗。她從自己名下的諸多產(chǎn)業(yè)中,挑了一塊蒸嘗田來賣。所謂“蒸嘗田”,就是收益專門用來負擔宗族祭祀開支的田地。陳簡氏這么做的意圖很明顯,賣掉這塊田就等于斷了宗族的祭祀,既不合禮法又丟宗族的面子。會館和縣衙要批準這個申請,也要承擔很重的倫理負擔。這是陳簡氏當時能做的唯一的反擊,她應該是希望宗族、會館或縣衙基于以上的原因,駁回她的申請,阻止這場交易。但事與愿違,宗族、會館、縣衙都爽快地批準了這樁交易。

至此,陳益兆煞費苦心地在這塊田產(chǎn)上加的四把“鎖”,全部被打開。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價值2600兩白銀的土地最終被賣掉,陳文寶等人分到了1300兩白銀。而陳簡氏則把剩下的1000兩捐給了福建會館杭川會。讓杭川會辦理她的后事,讓杭川會在她去世后照看陳氏宗祠、看護陳氏家族墓地。她寧愿相信這個具有“法人”性質的組織,也不再對陳氏子孫、陳氏宗族抱有希望。在為此事訂立的契約中,陳簡氏說:

氏歿后辦理喪事外,有余歸會以作祭墓之用,子孫不得瓜分。所有衣衾棺槨自備周全,不與會內相涉。

也就是說,我將會為我自己的去世做好所有的準備,和陳氏子孫一點關系都沒有,你們也不要再打這筆財產(chǎn)的主意了,從此以后,我們互不相干。

這樣的話從一位70歲的婦人口中說出,顯得無比凄涼。似是一種環(huán)顧四周、空無一人的感覺?,F(xiàn)在的孤寡老人去世,還可以由當?shù)鼐游瘯蛎裾块T負責安葬,而陳簡氏就算捐了1000兩白銀給杭川會,也不知道這個組織是否會信守對她的承諾。但是對陳簡氏來說,她已經(jīng)沒有別的選擇。而且她如果真能從此孑然一身,了無牽絆,倒也是好事。

反擊在悄無聲息中來臨

賣掉南城坪的田后,陳簡氏一天清靜日子也沒過上。因為之前爭產(chǎn)最積極的陳文寶并沒有像他承諾的那樣,拿到錢就回福建老家,而是在重慶住了下來。誰都看得出來,陳文寶留在重慶可不是為了接管家族生意,他就是為了盯著陳簡氏。畢竟上一輪訴訟結束的時候,陳簡氏已經(jīng)70歲了。誰知道她還能活多久?哪天她一口氣上不來,她名下那些錢、房子、土地究竟要給誰呢?一想到這些,陳文寶干脆不走了,就守在重慶城等著陳簡氏撒手歸西。

沒想到這一住就是七年,在這段日子里,陳文寶還娶了一房妾,生了兩個女兒,但陳簡氏卻一直活得好好的,根本不是行將就木的樣子。最終陳文寶急了,畢竟這重慶城比不得福建老家,每天一睜開眼,柴米油鹽都得花錢。自己這些年就想著一夜暴富,也沒干什么正經(jīng)營生,眼看著日子過不下去了。

光緒六年(1880),陳文寶決定不等了,回老家去。在走之前,陳文寶給妾陳賀氏留了一份“遺囑”。說是“遺囑”,他可沒打算馬上去死,也沒拿出一點財產(chǎn)來分配,只是告訴陳賀氏:“今祖母年近八旬,倘遇不測,恐夫不在此地,你將祖母所剩街房及銀兩、首飾、家具等物一切按股均分,你作領一股。”也就是說:“等我走了,你可得幫我看牢了老太太。等她一死,馬上分她的財產(chǎn)。”于是,陳賀氏就成了陳文寶安插在陳簡氏身邊的眼線。然而,這個陳文寶利用陳賀氏監(jiān)視陳簡氏,卻連生活費都沒有留給她們母女三人,以至于陳賀氏和陳文寶生的兩個女孩兒都夭折了。

陳文寶走后,陳賀氏開始一月不落地找陳簡氏要錢。她自己的說辭是:“文寶回籍閩省上杭,立有遺囑,祖母簡氏給民婦月費錢三千文?!笨墒顷愇膶毜乃^“遺囑”中,根本沒有讓她找陳簡氏要錢的話。盡管這種索取已經(jīng)近乎敲詐,但陳簡氏還是給了。從光緒六年到光緒十一年,每月三千文錢。五年下來,差不多就是200兩白銀。到了光緒十一年四月,82歲的陳簡氏終于受不了了,她拒絕再給陳賀氏錢,結果卻被陳賀氏告到了縣衙。陳賀氏的告狀理由非常奇葩:你以前都給了,咋現(xiàn)在說不給就不給?你不給錢這事兒可氣死我了!于是,陳簡氏又開始打官司。只是這一次,好運似乎站在陳簡氏這一邊。

陳簡氏和陳賀氏的官司打了兩年,最后陳簡氏贏了。但不是贏在道理,而是贏在陳賀氏的愚蠢。其實一開始,陳氏宗族和巴縣衙門都在和稀泥,無非是勸陳簡氏別跟她一般見識,拿錢消災。所以這兩年中,陳簡氏又被迫給了陳賀氏一些錢。但是光緒十三年四月,陳賀氏為了要錢,居然跑到陳氏宗祠去鬧,不僅把祠堂的門打壞了,還向祠堂潑了一盆屎尿。這下可惹惱了陳氏族人,他們極力要求官府嚴懲陳賀氏,這場荒謬的訴訟戛然而止。

可是光緒十三年十月,也就是陳賀氏敗訴五個月之后,陳簡氏又被告了,告他的人是陳文寶和他的胞弟陳文模。沒錯,陳文寶從福建老家回來了。其實早在光緒十一年他就回來了,一直躲在暗處幫陳賀氏打官司。后來陳賀氏敗下陣來,他才從幕后走到前臺。至于他的弟弟陳文模,也是從福建趕來的。這一次,陳氏兄弟告狀的理由是,陳簡氏勾結34歲的商人寧同寅管理房契、地契,侵吞陳益兆的遺產(chǎn)。前文講過,陳益兆把所有的產(chǎn)權契據(jù)都存放在了福建會館。什么時候又轉移到了陳簡氏手中,就不得而知了。但是這無疑讓陳氏兄弟更加緊張,他們要想方設法趕在陳簡氏去世前,把這些值錢的契據(jù)搞到手。

前面講陳益兆的遺產(chǎn)分配方案時,想必讀者就能感覺到:清代人的私有財產(chǎn)觀念非常稀薄,一樁資產(chǎn)總要想辦法和某個團體扯上關系,才顯得更加正當、更加安全。而大部分人最常接觸的團體就是家庭、宗族。所以個人的房子、田地、錢財,哪怕是你自己辛辛苦苦勞動掙來的,你的兄弟姐妹、親戚、族人也多多少少覺得和他們有點關系。所以許多賣房、賣地的契約中都要加上“遍問親族,無人承買”“某姓已到未到人等,日后不得異言”之類的話。這就說明,親族對個人的財產(chǎn)有優(yōu)先處置權,哪怕他們一分錢也沒幫你掙。

而寡婦的財產(chǎn)就更不是她自己的了,她實際上只是亡夫的代理人。就算她能在一段時間內管理一筆財產(chǎn),也只是為了保持財產(chǎn)的完整,再傳承給亡夫的男性繼承人。而且這里說的“寡婦”是指正妻,而不是妾。妾在亡夫財產(chǎn)的管理方面,話語權更低。所以從理論上說,陳文寶、陳文模、陳文煥這些陳益兆的孫輩,的確比陳簡氏更有資格監(jiān)管這筆財產(chǎn)。而陳簡氏作為陳益兆財產(chǎn)的監(jiān)護人,也確實是身份和權利極不匹配。所以一開始陳文寶等人逼陳簡氏賣地,陳簡氏就得賣地。陳賀氏找陳簡氏敲竹杠,陳簡氏就得一次又一次地給她錢。

總之,一個沒有兒子的寡婦,她的丈夫留給她的錢越多,她的麻煩就越大。

當然了,這種情況也有補救方法,就是“立嗣”。即過繼一個男孩作為亡夫的兒子,讓他獲得亡夫財產(chǎn)的合法繼承權,那么寡婦作為養(yǎng)母,就可以保有這筆財產(chǎn)。但是這樣做有一個前提,就是寡婦的亡夫沒有兒子??墒顷愐嬲资怯袃鹤?、有孫子的,所以陳簡氏不滿足立嗣的條件。其實陳簡氏和34歲的寧同寅走得很近,大概就是把他當做養(yǎng)子了,但是她卻沒有過繼養(yǎng)子的權力。再加上陳簡氏自己無兒無女,于是她手中的財產(chǎn)就變成了一塊沒有主人的肥肉,陳家子孫都有資格分一杯羹。

然而陳文寶、陳文模偏偏拿不出寧同寅侵吞陳家財產(chǎn)的證據(jù),所以這一輪訴訟最后又是不了了之。眼看著在重慶城待了兩年多,幾乎啥也沒得到,他們開始急了。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他們倆攛掇堂兄陳文斌賣掉三牌坊的一個鋪面,把賣得的錢分給他們倆。陳文斌是陳益兆長子陳永镕的兒子,他們這一房繼承的產(chǎn)業(yè)在重慶城內。他或許是精神不大正常(大家都說他有“痰迷之癥”),或許是被陳文寶、陳文模的花言巧語給蠱惑惑,居然就答應了賣自家的鋪子。幸虧陳文斌的妻子陳盧氏出面阻止,這房才沒賣成。但是從此以后,陳家長房的人就倒向了陳簡氏這一邊。而寧同寅又恰好是陳文斌的女婿,形勢對陳文寶、陳文模越來越不利。

大概在光緒十四年初,陳文寶和陳文模又想了一個轍。他們強行搬進了陳氏宗祠。當時他們大概是這么想的:一來,陳簡氏原本住在陳氏宗祠的廂房,他們哥倆搬進去,就能天天在陳簡氏眼皮子底下騷擾她,逼她拿出產(chǎn)業(yè)契據(jù)或賣房賣地;二來,宗祠是陳氏家族的公共設施,一旦被他們霸占,年節(jié)祭祀、聚會議事都不能正常進行,陳氏宗族的人肯定會給陳簡氏施加壓力。但萬萬沒想到,他們剛住進宗祠,陳簡氏就搬走了。而且接走她的,正是陳氏兄弟最恨的寧同寅。這下陳文寶、陳文模的如意算盤落空了,于是他們又開始告狀。

這一次,知縣邢老爺也煩了,當堂判定:你們倆不是想要錢,想占宗祠嗎?好,本官就成全你們。你們把這宗祠賣了吧,賣得的錢,你們和陳簡氏平分。這下陳文寶、陳文模徹底傻了。宗祠要是賣了,自己不就成了毀族滅祀的不孝子孫?而且這宗祠一賣,今后還拿什么要脅陳簡氏?拿什么做爭產(chǎn)的依據(jù)?不行,這宗祠萬萬不能賣!

但是陳簡氏馬上領會了邢知縣的意圖,不停地向縣衙呈遞訴狀,要求陳文寶、陳文模趕緊簽字畫押賣宗祠。于是陳文寶、陳文模騎虎難下了。賣掉宗祠,自己不孝的惡名就坐實了,陳簡氏其余的房產(chǎn)、田產(chǎn),他們就再也沒有理由來爭奪了;不賣宗祠,又是違抗官府,自己打自己的臉。于是,他們只好擺爛,硬著頭皮住在宗祠里,沒有臺階可下。

就這樣,又過了快兩年。光緒十五年(1889)十一月,陳文寶居然狀告陳文?!鞍跃犰籼?,加害祖母”。這說明,陳文模還在祠堂里當“釘子戶”,而陳文寶卻耗不下去了,他們哥倆開始窩里斗。新任的周知縣說:“要不這樣吧,祠堂也別賣了。讓陳簡氏給陳文模100兩白銀,你們哥倆趕緊回福建去。”這個判決簡直就是一記重錘,把陳文寶、陳文模最后一點希望打得稀碎。陳簡氏這邊,倒沒有提出異議,但就是拖著不給錢。因為她知道,事到如今,這個案子已經(jīng)爛尾,主動權基本在她這一邊了。

最后,在周知縣的再三催促下,陳簡氏拿出了100兩白銀給陳文模,也在宗族和衙門胥吏的見證下,和陳文寶、陳文模簽訂了“永敦和睦,息訟杜患”的和約。后來陳文模有沒有搬出祠堂,案卷里就沒寫了。但這件事基本上也就這樣了,陳文寶、陳文模兄弟倆鬧了四年多,最后也就名正言順地得到了100兩白銀。陳簡氏名下的財產(chǎn)大部分得到了保全。

從《巴縣檔案》的卷宗文本來看,陳簡氏能保住財產(chǎn),多虧了對手的蠢。不管是陳文寶、陳文模還是陳賀氏,他們都是成色偏低的壞人,最擅長的就是死纏爛打。達不到目的,就撒潑罵街,把事情越弄越復雜,把越來越多的人牽扯進來,當然也敗光了自己所有的人品和信用。他們挖空心思爭產(chǎn)多年,最后卻雞飛蛋打,真應了“惡有惡報”這句話。

然而多讀幾遍案卷會發(fā)現(xiàn),陳簡氏也并不是“躺贏”,光緒十一年至十五年訴訟中的一些人和事,好像是出于她的刻意安排:

首先是陳文模。同治九至十一年那一輪爭產(chǎn)訴訟,陳文模并沒有參與。但是光緒十一年,他突然出現(xiàn)在陳簡氏告陳文寶的訴狀中,而且還是陳簡氏的抱告。據(jù)陳文模自己說,他來重慶是“祖母信趕文模來渝”。也就是說,是陳簡氏把他召喚來的。陳簡氏為什么要“引狼入室”呢?最合理的解釋,就是對抗陳文寶。陳文寶也是光緒十一年回重慶的,而且陳文模來重慶的第一件事,就是幫陳簡氏告陳文寶。簡單地說,只有兩個同樣貪婪、無賴的人,才能互相牽制、對抗。果然,陳文模和陳文寶雖然一度聯(lián)手,但是最后還是撕破了臉皮,陳文寶甚至到官府去告陳文模。這一招鷸蚌相爭,漁翁得利。

然后是寧同寅。寧同寅是陳簡氏培養(yǎng)的一個親信,既照顧她的生活,也幫她管理產(chǎn)業(yè)。但是除了和陳簡氏走得很近之外,寧同寅還是陳文斌的女婿。也就是說,寧同寅與陳簡氏的合作,直接關系到在重慶的陳永镕一房的利益。所以在陳文寶、陳文模攻擊寧同寅侵占財產(chǎn)的時候,長房根本不吱聲。后來陳文寶兄弟騙陳文斌賣鋪面,長房就徹底倒向了陳簡氏一邊。這樣一來,陳簡氏成功地分化了陳益兆的兩房子孫。

此外,還有抱告與同盟。前面講到,同治九至十一年的爭產(chǎn)官司中,陳簡氏的抱告只有陳桂镕,而她很有可能被陳桂镕坑了,以至于輸?shù)袅斯偎?,被迫賣地。而光緒十一年至十五年的訴訟中,她的抱告和同盟就變多了,包括陳文模、簡吉順、陳德全、陳興發(fā)、吳仿之、邱清成等。這些人有的是地方監(jiān)正、保正,有的是陳氏族人,有的是大房曾孫,有的是娘家親戚,陳文模甚至是下一階段的對手。

總之,從第一輪訴訟的失敗中,陳簡氏得到了真金白銀換來的教訓。這一次她不會再把自己的官司交到某一個人手中。她建立了一個人際關系網(wǎng)絡,誰可以打,誰可以拉,根據(jù)事態(tài)變化隨時調整。正是因為有了這些不動聲色、草蛇灰線的布局,陳簡氏在擊退了陳賀氏之后,就不再與對手發(fā)生正面沖突,而是見招拆招,以靜制動。最后終于逼得陳文寶、陳文謨進退維谷,反戈相向。閱讀光緒十一年至十五年的案卷,一開始會覺得這是一系列冗長、混亂的糾紛,但是撥開那些紛亂的信息才發(fā)現(xiàn),那個看似被動、軟弱的八旬婦人,好像才真正決定著整個事件的走向。

結語

從同治九年到光緒十五年,整整19年的時間,陳簡氏從67歲折騰到86歲。在本應安享晚年的日子,她卻要面對沒完沒了的訴訟、糾紛和那些形形色色、各有所圖的人們。那些土地、房產(chǎn)、錢財對她來說有什么意義呢?至少在這19年中,她并沒有機會享受財富帶來的舒適、自由和安全感。更別說這19年的漫長訴訟,要花多少錢在衙門里上下打點。陳簡氏即便在某種意義上勝利了,也只能說是“慘勝”。

在陳簡氏的故事中,從頭到尾都沒有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個人”。陳益兆這樣富有、成功的商人,要想方設法把自己的財產(chǎn)“洗”成宗族、會館的公產(chǎn);陳文寶、陳文模這樣的“富三代”,從來沒有自食其力的工作,十幾年如一日爭奪、瓜分家族產(chǎn)業(yè);陳賀氏、寧同寅、陳桂镕這些配角,都是因為與陳氏家族的某種關聯(lián)而進入這個案子,而他們也非常懂得利用身份之便達到自己的目的;就連陳簡氏,也是基于陳益兆的妾、陳文寶等人的庶祖母的身份,才能參與這一場博弈。也就是說,她從來就不是她自己。

進而言之,陳簡氏的故事自始至終貫穿的一個關鍵詞是“依附”。每一個人都試圖把自己塞進一個團體中,讓團體為自己提供安全保障,就連為自己發(fā)聲也要戴著團體的面具。在這個體系中,每一個人的自我都是被壓縮的。男人依附于宗族、會館、官府,女人依附于男人,更卑微的女人(比如妾、奴婢),可能連依附的資格都沒有。從這個意義上說,陳簡氏是這個“依附體系”中的僥幸者。以她“無子之妾”的身份,本來沒有監(jiān)管、支配這一大筆財產(chǎn)的權力,但是由于清代重慶城特殊的社會氛圍,也由于亡夫的眷顧,她被迫擠進了這一場博弈。

陳簡氏像一個雜技演員,艱難地、險象環(huán)生地站在鋼絲之上。她跳不出羈絆,所以被動、矛盾、拖泥帶水、時常妥協(xié)。說實話,我不喜歡陳簡氏。但她其實更像那些有正常的渴望,卻又被終生規(guī)訓的女性,更像你我這樣的普通人。

(原文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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