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韋首都哈拉雷在11月15日連續(xù)發(fā)生的爆炸聲讓這個國家一度成為全世界關(guān)注的熱點。老總統(tǒng)穆加貝與副總統(tǒng)姆南加古瓦之間錯綜復雜的關(guān)系是構(gòu)成這個國家局勢現(xiàn)狀的關(guān)鍵性因素之一。此前,穆加貝在解除姆南加古瓦副總統(tǒng)職務時,曾指控這位副總統(tǒng)陰謀奪權(quán),并借助巫術(shù)??偨y(tǒng)對副總統(tǒng)的這一指控,是否真實,作為局外人,我們并不知曉。但在中國古代,借助巫術(shù)來爭奪皇位的例子,卻真不少。
在理性昌明的今天,我們不相信巫術(shù),也就理所當然地認為巫術(shù)在古代皇權(quán)爭奪中起不了多大作用。其實不然,巫術(shù)在皇位爭奪戰(zhàn)中作用極大,大到能使流血漂櫓、江山易主。這倒不是因為巫術(shù)本身有什么效用,而是巫術(shù)能夠引發(fā)一系列意想不到的政治效應;巫術(shù)不是真的,可古人面對巫術(shù)時的極端化的情緒表露卻是真的。
行巫蠱、祝詛之事的,在古代往往會被重罰,這類人士動輒身獲極刑?!霸煨笮M毒、厭魅”更被視為“不道”,列“十惡”之一。古代統(tǒng)治者之所以會嚴懲巫術(shù)犯罪,原因之一在于他們對此懷有極度的恐懼。在傳統(tǒng)社會,皇帝的權(quán)力幾乎可以左右世俗世界的一切,但面對超驗世界,卻無能無力。對此,皇帝極端忌憚可能利用超驗世界元素危害自身統(tǒng)治的行為,寧可錯殺、也不放過,甚至反復確認是否有漏網(wǎng)之魚。
盡管如此,在古代皇權(quán)爭奪戰(zhàn)中,巫術(shù)仍然沒有被禁絕,而是作為一項秘密武器,時不時地登場。在殘酷的權(quán)力游戲中,巫術(shù)的使用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直接施害于政敵,詛咒對方死亡。從科學的角度看,這種方法并不靈驗,施害者往往弄巧成拙,使事情失控。另一種則是將“使用巫術(shù)”作為罪名,反誣政敵。統(tǒng)治者往往寧信其有不信其無,政敵一般會無辜“躺槍”。
為上位無所不用其極:畫個圈圈詛咒你
將巫術(shù)直接施害于人并引發(fā)巨大政治風暴的,當屬南朝劉宋時期宋文帝的太子劉劭。宋文帝劉義隆算得上南北朝少有的勵精圖治的好皇帝,一手開創(chuàng)出“元嘉之治”的盛世局面,可他對兒子的教育卻是失敗的,其太子劉劭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熊孩子,以致后世史家寫到這位太子爺,常稱之為“元兇劭”。事情在《資治通鑒》中有詳細記載。劉劭的姐妹東陽公主有一個婢女叫王鸚鵡,這個王鸚鵡結(jié)交了一位號稱有特異功能的巫女嚴道育,“自言能辟谷服食,役使鬼物”。嚴道育經(jīng)常出入公主家,不僅迷惑住了公主,還把經(jīng)常來此的太子劉劭以及太子的異母弟弟始興王劉濬一同迷惑住了。開始,劉劭兄弟僅僅是希望借助神秘力量使自己平時犯下的錯不要被皇帝知道,“欲令過不上聞”??墒虑榘l(fā)展到后來,就對皇帝本人行祝詛之事了。在巫女嚴道育的指揮下,太子、王爺、公主三個當兒女的,竟然“琢玉為上形像,埋于含章殿前”,對親爹行巫蠱。這個過程,公主的婢女王鸚鵡和奴仆陳天與、黃門陳慶國都參與其中。
其實巫蠱并沒有什么作用。真正引發(fā)政治風暴的,是有人告發(fā)了這次巫蠱之事。告發(fā)者是黃門陳慶國。他之所以告發(fā),純粹是怕被太子殺人滅口。原來,王鸚鵡和另一個知情者奴仆陳天與有私情,后來公主病死,作為婢女的王鸚鵡便嫁給他人為妾。王鸚鵡怕陳天與將私情暴露,便以擔心巫蠱之事外泄為名,唆使太子殺人滅口。這一下子驚到了黃門陳慶國,為了自保,便向皇帝告發(fā)了此事。
然而宋文帝的做法卻非常隱忍,僅僅將王鸚鵡收捕、命有關(guān)部門審查此案而已。巫女嚴道育跑了。對于自己的兩個兒子,僅僅是派使者“切責”,兩個當兒子的“惶懼無辭,惟陳謝而已”?;实鄣碾[忍,埋下了更大的政治禍患。
其實這時候,宋文帝的想法是,巫蠱之事的主因在巫女嚴道育,自己的兒女只不過被其所惑,只要斷絕與巫女來往,事情大可挽回。但到了第二年,宋文帝在不斷搜捕嚴道育的過程中得到消息:太子和劉濬竟然一直與嚴道育來往,嚴道育時常躲藏在這兩個人的處所!皇帝“惆悵惋駭”,既為兒子感到難過惋惜,又震驚恐懼!宋文帝此刻決定廢太子劉劭、賜死劉濬。但宋文帝仍然不能當機立斷,因為他正陷入太子被廢之后當另立何人的糾結(jié)與猶豫之中。于是,他和幾位大臣反反復復商量,始終拿不定主意。商量時,皇帝擔心事情外泄,懷疑有人竊聽,必須要繞墻壁檢查。宋文帝疑神疑鬼,唯獨沒有懷疑自己的枕邊人潘淑妃,事情都一五一十告訴了潘淑妃??膳耸珏∏∈莿F的母親(《資治通鑒》中為其親母,《南史》中為其養(yǎng)母)。你要殺人家兒子,人家怎能不通風報信?!潘淑妃馬上通知了兒子劉濬,劉濬又迅速通知了太子劉劭。劉劭召集東宮親信武裝,殺入宮中,將父親宋文帝殺死。宋文帝面對來犯的東宮武裝,曾舉幾抵抗,結(jié)果五指皆被斬斷,隨后被殺,極其慘烈。宋文帝死后,潘淑妃及皇帝親信左右以及近臣皆被殺死,隨后,舉國大亂。
這個過程中,雙方都是懼怕的,宋文帝對于巫術(shù)的懼怕導致他遲早要制裁太子;太子則懼怕行巫術(shù)的高風險,懼怕一旦行巫蠱之罪名坐實后所遭受的懲罰,所以,只怕他一開始就在尋求最壞情形下的反制手段。而這種懼怕本身,又擊毀了父子間的基本信任,導致宋文帝與大臣商量事要“繞壁檢行,慮有竊聽者”。
在皇權(quán)爭奪的過程中,巫蠱之術(shù)不僅僅用來害人,有時還會用來自保。當然同樣沒什么用。隋文帝的第一個太子楊勇,不得父母寵愛。他驕奢淫逸,寵愛侍妾,甚至還身負毒害元配夫人的嫌疑,大為父母厭憎。再加上弟弟楊廣和重臣楊素從中煽風點火、挑撥離間,使楊勇這太子之位,搖搖欲墜。楊勇自己也意識到這個問題,開始惶恐不安,并尋求巫術(shù),以求保住皇位繼承人的身份。于是他“使新豐人王輔賢造諸厭勝”,類似于用各種巫術(shù)器具避邪祈吉,也算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但這終究不是一個辦法,最終楊勇被廢,弟弟楊廣成功上位。
在某些歷史敘述當中,巫術(shù)也充當了成吉思汗的兩個兒子窩闊臺、拖雷兄弟之間斗爭的利器。窩闊臺繼承汗位之后,身患重病,弟弟拖雷向天禱告,愿以身代兄,并喝了“巫覡祓除釁滌之水”,結(jié)果這次“巫術(shù)”神奇地奏效了,哥哥疾病痊愈,弟弟不久后病死?!对贰分械倪@段記載,后世解讀不一,不少人懷疑哥哥以“巫術(shù)”之名暗中下毒,但畢竟沒有證據(jù)。
巫蠱之禍中的“躺槍者”
巫蠱之禍中最著名的“躺槍者”當是西漢“戾太子”劉據(jù)。他的父親漢武帝劉徹一直熱衷于求訪術(shù)士、追求長生不死之道。與此對應,劉徹對他人的神秘追求又極為忌憚,尤其對巫蠱之事毫不容忍。早年失寵的皇后陳氏被廢去后位,即與行巫蠱事發(fā)有關(guān)。到晚年,他對 巫蠱事件的處理更是毫不手軟,連他的親生女兒陽石公主、諸邑公主都因牽連公孫敬聲巫蠱祝詛一案而被處死。
講述“戾太子”劉據(jù)故事的連環(huán)畫《巫蠱之禍》
人年紀一大,身體便容易不好,但根據(jù)《資治通鑒》的記載,年事已高的漢武帝身體一不好,就會懷疑有人用巫蠱害自己。而更加恐怖的是,在武帝的積威之下,被誣指施行巫蠱的人,沒有辦法申辯,即“有與無,莫敢訟其冤者”。武帝身邊的寵臣江充一直與太子劉據(jù)不睦,他擔心武帝百年之后,劉據(jù)會對自己不利,所以決定利用武帝懼怕巫蠱的心態(tài),消滅劉據(jù)。所以當武帝身體不適,江充進言“上疾祟在巫蠱”。這可能也恰恰是皇帝自己想聽的,于是命江充“治巫蠱獄”。在“京師、三輔連及郡、國,坐而死者前后數(shù)萬人”之后,江充指示手下的胡巫得出蠱氣在宮中的結(jié)論。武帝準許江充進宮辦案,江充便把皇后、太子等人的宮殿挖得像裝修現(xiàn)場一樣,得出“于太子宮得木人尤多”的結(jié)論。太子恐懼異常,與老師都擔心“無以自明”,再加上“江充持太子甚急”,于是起兵殺死江充。最后,武帝派兵鎮(zhèn)壓,雙方大戰(zhàn),長安城血流成河,最終劉據(jù)兵敗自殺。從科學上沒有任何效力的巫術(shù),卻足夠?qū)е码p方的疑懼。內(nèi)心的疑懼導致了一場父子間的大戰(zhàn),最終伏尸數(shù)萬、流血漂櫓。
但對于巫蠱之禍的記載,《漢書》與《資治通鑒》的記載有所不同,《漢書》中直接說:“充遂至太子宮掘蠱,得桐木人。”學者辛德勇?lián)艘约捌渌恍┦妨暇€索,認為劉據(jù)確有行巫蠱之實,未必是江充栽贓。
戾太子是否無辜姑且不論,歷史上其他因巫蠱之事躺槍者也不少有。隋文帝楊堅的第四子蜀王楊秀也是類似情況。隋文帝的另外兩個兒子太子楊勇和次子楊廣曾展開過激烈的奪嫡之戰(zhàn),最后戰(zhàn)斗以楊勇太子之位被廢,楊廣上位而結(jié)束。作為吃瓜群眾的楊秀卻對此很不滿。楊廣本對這個弟弟頗為忌憚,這下更要下手對付了。于是,“陰令楊素求其罪而譖之”。后來,楊秀被治罪,楊廣和楊素進一步落井下石,使出了巫蠱的狠招:“太子陰作偶人,書上及漢王姓字,縛手釘心,令人埋之華山下,令楊素發(fā)之?!碧訔顝V悄悄制作了寫著皇帝和他們幼弟楊諒名字的偶人,縛手釘心,埋在華山下,而讓楊素發(fā)掘,誣陷此為楊秀所為,以達到構(gòu)陷的目的。最終的結(jié)果是,皇帝并沒有處死楊秀,而是一直將其軟禁。他死于江都兵變之后,比政敵哥哥楊廣還多活了些時日。
參考文獻:
《資治通鑒》、《漢書》、《南史》、《隋書》
高國藩:《中國巫術(shù)史》,上海三聯(lián)書店1999年版
辛德勇:《漢武帝太子據(jù)施行巫蠱事述說》,《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16年5月
武乾:《中國古代對巫術(shù)邪教的法律懲禁》,《法學》1999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