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答辯”是一個圍繞文史類新書展開對話的系列,每期邀請青年學者為中英文學界新出的文史研究著作撰寫評論,并由原作者進行回應,旨在推動文史研究成果的交流與傳播。
本期由中國國家圖書館副研究館員鄭小悠與兩位青年學人共同討論其專著《人命關天:清代刑部的政務與官員(1644-1906)》(上海人民出版社|世紀文景,2022年10月)。本文是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張歡的評論文章。
近幾十年來,清代法制史研究受到學界越來越多的關注,形成了一批標志性的研究學人和研究成果。作為清代最重要的司法衙門,刑部自然成為學者們的論辯焦點,但尚未有系統(tǒng)性的專著問世。國家圖書館副研究館員鄭小悠博士的《人命關天:清代刑部的政務與官員(1644-1906)》一書從清代刑部的制度設計和政務運作出發(fā),抽絲剝繭、層層深入地探討清代刑名問題,不僅揭示出刑部這一機構自身的歷史變遷,而且從總體上把握刑部對于王朝統(tǒng)治的重要意義。
正如作者在緒論中所述,“具體來講,就是在寫作中,敘述清代的人、事、制度,應當盡量客觀地還原歷史場景,剖析歷史問題。但在評述清代的人、事、制度時,也可以結合現(xiàn)代法學觀念與制度,對比思考其共性與個性,及產(chǎn)生這種共性與個性的原因”,這一做法突破了學界傳統(tǒng)上將現(xiàn)代法學研究方法機械套用于清代刑名問題研究的固有思路。具體來說,全書由五章組成,各章敘述既圍繞特定主題展開又盡量遵循時間脈絡,因而兼具歷史感與理論感。
第一章從制度史范疇論述清代刑部的地位與職權。首先,作者指出刑政與清朝政治合法性建構密切相關,這一認識超越了從“治理”層面理解刑政的一般性觀點,而是將刑政拔高到“統(tǒng)治”層面進行理解,凸顯其對于國家治亂興衰的重要意義。同時作者注意到清代刑政在實踐層面必須在強化國家權力、維持社會秩序,與控制資源投入、減少運行成本之間找到平衡點。接著,作者討論清代“部權特重”格局的形成及其對于司法體系運作的意義。不同于明代三法司相互制衡的權力格局,清代大理寺、都察院事權被極大削弱,它們僅作為死刑案件的會稿衙門,輔助刑部工作。同時,刑部又從地方督撫手中收回兩件大事的主導權:一是由刑部取代督撫主導秋審,二是將充軍、流刑和涉及人命徒刑的定讞權從督撫改歸刑部。這些變化的直接后果就是清代刑部成為名副其實的“天下刑名之總匯”。最后,作者指出清前期的刑部運作多有弊端,影響刑部職權的正常履行,從而引發(fā)一系列改革舉措??滴醭谥贫葘用孀龅帽容^有限,而雍乾兩朝的改革逐漸朝著縱深發(fā)展。
第二章討論以刑部為中心的清代司法體系的政務運作。在“部權特重”的體制下,刑部必須使用更高效的行政技術以履行自身職責。因此,行政運作的全面制度化、專門化,是刑部在雍正朝以后始終致力之事。首先,作者指出地方刑案覆核流程包括文書到部、刑部主稿與法司合議、死刑案件的上奏與批答、地方錯案的駁回與懲戒等四個環(huán)節(jié),其中刑部在這一過程中發(fā)揮著關鍵作用。其次,作者指出刑部對于現(xiàn)審案件的掌控更為直接有力,這些案件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京師地區(qū)的移送案件,二是政治性案件以及重大、疑難刑案。最后,作者提到清代的死刑監(jiān)候案件分為定案與秋審兩個階段。相較于地方秋審,中央秋審的程序要復雜、嚴謹?shù)枚?,大致分為刑部核擬、九卿翰詹科道會議、皇帝勾到三個階段。其中,最重要、最基礎的是刑部核擬階段。根據(jù)作者的觀點,秋審的作用不僅在于“覆查”更是體現(xiàn)“衡情”價值。
在接下來的兩章,作者的論述重心由制度轉向個體,討論司法官員在刑部專業(yè)化進程中的重要作用。第三章對于刑部官員類型及其權力關系有著深入闡述。首先,作者指出司官是“天下人命系于刑部之一官”,他們所做的工作,即對外覆核各省送來的咨、題、奏稿,對內當堂審理案件,是刑部政務中最核心、最基礎的部分。在雍正朝以后,刑部司官大多在本部升遷流轉,任職時間一般比較長,而且他們的來源也較為復雜,既有正途出身的進士、舉人,也包括花錢捐來的貢生、監(jiān)生。此外,在“缺”和“差”的雙重作用下,司官在刑部內的地位赫然分為兩個階層:一部分有缺有差,仕途十分順遂;另一部分則是數(shù)十年無缺可補,求一幫稿而不得。接著,作者討論刑部的部務決策者,即堂官。清代刑部形成“法律知識主導權力運作”的局面,是以乾隆中期堂官人選的變化為基礎的:從以開坊翰林為主變成翰林與本部原任秋審處司官并重,且“當家堂官”的人選一定來自原任秋審處司官。此外,刑部長期設有“管部大學士”一職,但他們的權力在嘉慶朝以后被逐漸虛化,從而有利于刑部政務運作的專業(yè)化。最后,作者討論刑部內部的官吏關系、堂司關系與滿漢關系,認為這三組關系對于政務運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第四章重點討論刑部官員的法律專業(yè)化訓練及其后果。首先,作者指出刑部官員的法律專業(yè)學習主要源于刑部工作的便利條件:一是刑部官員的工作內容始終一致,且工作、生活中分心處少,便于新官心無旁騖讀律。二是刑部官員見識的案件最多、最復雜,新官采取“日治案牘夜讀律”的方式邊做邊學。三是刑部的激勵機制和競爭環(huán)境激發(fā)司官們學習律例的積極性。長期的法律專業(yè)學習使得刑部官員逐漸成長為律學專家,他們出版的律學著作在清代法律知識的傳播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各地官員、幕友等法律工作者學習法律的教材。其次,作者指出刑部官員的自我期許與外部評價之間存在著較大落差。刑部官員往往兼具儒生與文法吏雙重身份,他們必須找到兩種身份的內在共同點,運用儒生的理念,在文法吏的位置上實現(xiàn)政治理想。然而,這種獨特經(jīng)歷是那些沒有直接接觸過刑名事務的士大夫所不具備的,因此后者往往對刑部官員持有“苛刻”“嚴厲”的刻板印象。最后,作者以剛毅、趙舒翹、沈家本三人為例,探討刑部法律精英在晚清末世的歷史抉擇和人生機遇。
第五章旨在分析刑部與地方政府、中央機構,乃至皇帝之間的互動關系。首先,作者指出刑部對于地方刑名事務的影響主要以“部駁議處”制度的形式展開。在咸豐朝以前,刑部對于地方督撫占據(jù)絕對優(yōu)勢,體現(xiàn)在前者對所核刑案準駁的建議權以及對各級承審官員議處的建議權兩方面。太平天國軍興以后,“就地正法”被迅速全面推開,大量刑案被地方官自行解決,刑部的司法權力于是被大大剝奪。其次,作者指出清代中央層面參與刑名事務的機構雖然很多,但刑部在實際政務運行中發(fā)揮著主導性作用。相較于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在制度、專業(yè)和政治層面均占據(jù)優(yōu)勢地位。九卿翰詹科道會議也可參與刑名事務的討論,但它們對于刑部的影響力非常有限。此外,皇帝有時會欽點親王、大臣數(shù)人與刑部會審某些案件,但多數(shù)案件的主動權仍掌握在刑部手中。最后,作者注意到皇帝是清代刑名體系的最后環(huán)節(jié)。執(zhí)法的寬嚴往往與皇帝的個人執(zhí)政風格密切相關,呈現(xiàn)出皇權主導下刑罰的“世輕世重”特征,而且皇帝在政治類案件和普通刑名案件中都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实圻@一角色的優(yōu)點在于利益超脫,在理論上是“道”的天然代表,現(xiàn)實中又受到時代價值觀和官僚制度的軟制約。但同時,擁有生殺大權的君主如果一意孤行,就難以被其他力量硬性制約。
從全書的章節(jié)布局可知,作者雖以刑部為論述中心,但研究觸角延伸至清代官僚體系的各個方面,很好地遵循了“以小見大”“見微知著”的歷史研究原則。在筆者看來,作者的研究思路與鄧小南提出的“走向‘活’的制度史”這一說法有異曲同工之妙。根據(jù)鄧氏的觀點,制度史研究應當重視“過程”與“關系”,即探求制度的發(fā)展變遷和相互關系,從而突破有關官僚政治制度的靜態(tài)和孤立的觀點。 這一說法自提出以來便受到學界的熱絡回應,不過大多數(shù)學者在研究制度史時仍然無法擺脫固有范式。令人欣喜的是,鄭小悠博士對于刑部的制度史研究很好地把握了“過程”與“關系”這兩大“活”的要素,并在此基礎上對于清代官僚政治制度提出了一些新觀點。
首先,該書的研究時段始于1644年(清軍入關)迄于1906年(預備立憲),對于清代北京刑部在260余年的歷史發(fā)展過程進行“長時段”和“動態(tài)化”考察。這項研究本身具有很大難度,不僅要求研究者對于清代歷史具有總體性認識,還要求研究者敏銳把握關鍵歷史節(jié)點對于清代司法制度形成與變遷的重要意義。根據(jù)作者的觀點,清代刑部的歷時性發(fā)展體現(xiàn)出多種演變過程相互交錯的復雜特征,這些過程涉及諸多方面、起訖點不一、內容性質各異,共同塑造著以刑部為中心的清代司法制度。作者注意到清代“部權特重”的格局形成于順康年間,主要是清初在前朝基礎上進行改革的結果,這一過程充滿著政治斗爭與權力博弈。通過削弱大理寺和都察院的事權以及從地方督撫手中收回司法裁決權,刑部在中央和地方兩個層面實現(xiàn)全面擴權,從而建立起“天下刑名之總匯”的地位。同時,作者指出“部權特重”的格局進一步推動刑部的一系列改革,而這些改革大體上朝著制度化和專業(yè)化的方向發(fā)展。到了乾隆年間,刑部已經(jīng)形成“法律知識主導權力運作”的局面,從而有利于刑部在清代刑名事務中發(fā)揮中樞作用。此外,作者注意到晚清政局變動對于清代司法實踐造成的沖擊,最突出的例子莫過于戰(zhàn)爭情勢下產(chǎn)生的“就地正法”這一權宜性舉措被各級地方政府濫用,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刑部對于地方刑名事務的話語權。由此可見,作者認為清代司法制度的變更是多種演變過程疊加與交互的產(chǎn)物,這些過程或與王朝更替同步,或乃局勢變化所致,它們背后的驅動因素非常多元,而且起作用的時間前后各異。
除了“過程”因素外,“關系”因素同樣受到作者的重視。在作者的筆下,刑部并非是一個孤立封閉的官僚機構,它不僅與其他機構之間存在著外在關系,而且刑部內部也存在著非常復雜的制度性與人情性關系,正是這些內外關系共同影響著以刑部為中心的清代司法制度的變遷。一方面,刑部與許多官僚機構之間存在著外部關系。比如,刑部與大理寺、都察院雖并稱為“三法司”,但前者由于擁有主稿權而在合議中占據(jù)主導地位。再者,包括宗人府、理藩院、內閣、軍機處等在內的一些中央機構也會參與到刑名事務當中,但它們無不與刑部發(fā)生工作關系,從而使得刑部對于刑名事務的影響力無處不在。此外,刑部與地方機構的工作關系大體上也有利于前者,刑部不僅擁有駁回地方錯案的權力,而且還可以彈劾地方失職官員。在某種程度上,刑部的主導地位正是在與中央和地方機構的外部關系中確立和鞏固的。另一方面,作者注意到刑部的內部關系對于清代司法體系的運作同樣意義重大。根據(jù)作者的看法,刑部內部存在著官吏關系、堂司關系與滿漢關系這三組關系,它們的歷史演變對于刑部的“專業(yè)化”和“制度化”發(fā)展意義重大。其中,官吏關系的主導權在于“官”,“吏無臉”是刑部行政中的突出特點。堂司之間既有人情關系,又有專業(yè)關系,二者是同時出現(xiàn)、并行不悖的。此外,滿漢關系隨著時間推移變得愈發(fā)不重要,專業(yè)(而非民族)認同才是決定部內政務運作的主導因素。
通過刻畫和厘清上述“過程”和“關系”因素的相互作用,作者勾勒出清代刑部的“活”的制度史,對于我們深入理解清代刑名體制的歷史變遷大有裨益。該書的另一大優(yōu)點在于理論與經(jīng)驗之間的深層次對話。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教授黃宗智指出史學研究“一方面要搜集并精確掌握相關經(jīng)驗材料,盡可能是新鮮的資料,另一方面,要精確掌握現(xiàn)有相關理論”。但是大多數(shù)史學研究往往偏廢于一頭,它們要么拘泥于經(jīng)驗證據(jù)的考辨,從而造成知識生產(chǎn)的碎片化。一些研究則是過于追趕理論風潮,以致于出現(xiàn)“史論不分”甚至“以論代史”的現(xiàn)象。對于這種研究傾向,作者在全書開篇就提出嚴肅批評,尤其指出生搬硬套現(xiàn)代法學研究方法是斷不可行的,這主要是因為源于西方實踐的理論和概念往往與清代歷史事實格格不入。因此,作者提出應當對清朝司法實踐進行情境化還原,并據(jù)此判斷相關理論和概念的適用性和解釋力。以下僅舉一例略作說明。作者注意到西方“新清史”學派對于傳統(tǒng)清史研究多有批判,雙方分歧聚焦于對清代滿漢關系的理解?!靶虑迨贰睂W者十分強調清朝的“滿洲特性”,對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漢化”觀點持反對立場。我們應當如何理解清代滿漢關系?清朝究竟是一個“內亞帝國”還是一個“中原王朝”?這方面的研究可謂汗牛充棟,但從法制史視角審視“新清史”觀點的著作還是比較少見,作者的研究可謂是一個典范。通過歷時性考察清代刑部官員的民族屬性及其政治影響,作者指出滿漢關系對于刑部政務運作的影響具有鮮明的階段性特征。在清初滿漢隔閡較深的情況下,滿洲官員在重大案件上對部內權力形成絕對控制。隨著滿漢對立心態(tài)的日益削弱,民族認同不再是主導性因素,法律專業(yè)水準較高的漢族官員在部內的話語權逐漸提升,他們在晚清更是成為部內政務的實際主導者。作者據(jù)此指出“新清史”理論雖有一定合理性但總體上非常偏頗,不利于我們正確認識清代的國家性質和民族關系。應當說,這一結論是理論與經(jīng)驗深度對話的產(chǎn)物,基本上是符合清代歷史事實的。
此外,作者的寫作方式生動活潑,歷史敘事的故事性很強,讓人不忍釋卷。比如,作者在討論刑部司官群體的分化問題時,便引用賈樹諴、斌良這兩名司官的詩作。從兩首詩的字里行間,我們可以身臨其境地感受到書寫者的心境落差,勝過平常的千言萬語。眾所周知,法制史著作往往比較艱澀枯燥,讀者很容易迷失在紛繁復雜的法律名詞之中。作者雖也大量征引法律文書,但輔以文人筆記等較為通俗易懂的材料,從而便于讀者的理解和吸收。近些年來,史學界提倡歷史寫作應當集專業(yè)性與趣味性于一體,該書在這方面做的相當成功。
總的來說,該書在謀篇布局、史料運用、觀點提煉等方面都不乏可圈可點之處,稱得上是清代法制史研究的一部力作。盡管如此,該書對于一些問題的討論仍有發(fā)展空間。首先,作者主要關注清代命盜重案,正如《人命關天》這一書名所明確表達的。這一研究取向本無可厚非,因為處理地方命盜重案是刑部工作的重要方面。但另一方面,刑部對于地方細事案件就沒有任何影響力嗎?作者似乎秉持這一觀點,該書第一章關于清代刑名體系有如下論述:“對于民眾之間涉及戶婚田土錢債方面的小矛盾,主要通過鄉(xiāng)黨宗族調解解決,即便一定要訴諸官府,也由州縣官員依照情理調和勸諭了結,或是施以笞、杖薄懲,不必嚴格按照律例斷擬,也不必解往上級衙門。”應當說,這一觀點與學界傳統(tǒng)認知大致相符,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值得注意的是,新近研究已對此觀點提出質疑。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一書指出,清代地方官主要依靠《大清律例》——而不是通過行政處理或者居間調解——來裁決細事案件。如果這一觀點成立的話,那么刑部對于地方細事案件至少具有間接影響力,因為刑部官員在制定、修改、解釋法律方面享有很大權力。因此,我們在研究刑部的司法地位時,或許應當突破命盜重案的范疇,進一步考察刑部對于不同類型案件的影響路徑和作用方式。
除關注命盜重案外,該書論述的地理范圍主要限于直省地區(qū),對于邊疆地區(qū)的司法問題討論地不多。第五章僅簡略提及刑部與理藩院的工作關系,并未系統(tǒng)考察刑部在邊疆案件中的地位與作用,因此一些結論與歷史事實或有出入。比如,作者根據(jù)沈家本《刑案刪存》中所載的兩件刑案,提出刑部不直接與邊疆官員(將軍、大臣等)發(fā)生聯(lián)系這一觀點。同時,作者指出理藩院在邊疆案件的審轉過程中發(fā)揮著關鍵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成為溝通邊疆與中央的信息樞紐。如果這一觀點成立的話,我們是否可以認為刑部的“刑名總匯”地位主要是就內地案件而言的,理藩院則是在邊疆案件中發(fā)揮著更大作用。有別于作者的觀點,北京師范大學教授王東平指出南疆駐防大臣與刑部之間存在著直接工作聯(lián)系,前者要將南疆死刑案件分別咨送刑部與理藩院。而且,王氏認為理藩院在這些案件中發(fā)揮的實際作用相當有限,案件裁決權主要掌握在駐防大臣和刑部手中,這與作者對于清代邊疆司法運作的理解亦有很大不同。 不過,我們尚不清楚王氏的觀點是否也適用于蒙古、西藏等其他邊疆地區(qū)。刑部在邊疆案件中究竟扮演著何種角色?內地與邊疆在司法運作方面有哪些共性與差異?厘清這些問題或許有助于我們更深入地理解刑部在清代刑名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
再者,該書關于清代民族關系問題的討論亦有延伸性空間。作者主要從政務運作層面論述刑部滿漢官員的司法權,并據(jù)此認為滿漢關系呈現(xiàn)一體化發(fā)展趨勢。在法律適用層面,滿漢關系是否也呈現(xiàn)類似趨勢?我們知道,《大清律例》對于滿人(旗人)設有專門性條款(如“犯罪免發(fā)遣”),這些條例在有清一代是不斷變化的,刑部官員在這一過程中起著什么作用?此外,《大清律例》的某些條款是針對特定民族而設的,如有關回民結伙斗毆傷人案件的特別性處罰條款。而且,一些民族地區(qū)還有專門性法律(如《回疆則例》《理藩院則例》),它們與《大清律例》之間的關系又是如何?這些問題對于深入研究清代司法體系與民族關系的相互作用有所裨益。在此基礎上,我們或許可以進一步回應“新清史”的相關論點。
最后,該書的立論建立在批判現(xiàn)代法學理論的基礎上,通過還原歷史情境凸顯清代司法實踐的特殊性。正如筆者在上文提到,這一做法有可取之處,有助于我們立足于清代歷史理解中國傳統(tǒng)的法律體系。但同時,作者似乎過于強調“中西差異”,往往從二元對立的話語模式出發(fā)討論中國與西方在法律實踐上的差異性。比如,第四章以“改革”、“保守”這類話語標簽區(qū)分剛、趙二人與沈家本的政治立場,并據(jù)此討論清末司法改革問題。在一項新近研究中,康奈爾大學教授杜樂試圖超越“傳統(tǒng)”與“現(xiàn)代”二元對立的傳統(tǒng)思路,對于清末司法改革問題提出了一些新觀點。 概括地說,“傳統(tǒng)”與“現(xiàn)代”之間有何關系?這一問題對于理解中國在20世紀的歷史轉型意義重大。有關中國現(xiàn)代性問題的研究成果非常豐富,但從法制史角度進行的相關討論仍相當有限。從這個角度來說,《人命關天》一書頗具創(chuàng)新性。
一部好書的作用不僅在于“授知”,更在于“啟迪”。在某種程度上,正是作者關于清代刑部的精辟論斷啟發(fā)筆者作出上述延伸性討論,這些討論或有一定的猜測成分,其中不乏粗淺的觀點,僅作為拋磚引玉之用途,供作者和學界同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