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大宋提刑官》的主人公宋慈以我國南宋時期著名官員、法醫(yī)學家宋慈為人物原型,同時在人物形象塑造上也做了一些必要的藝術加工,如為了凸顯宋慈職業(yè)選擇的不同尋常,編劇有意設計了宋父自殺的情節(jié)。宋慈的父親宋鞏擔任嘉州刑獄推官時,因一時失察誤判人命,事后發(fā)覺,自責不已,遂服毒自盡,以死謝罪。死前又給宋慈留下遺書一封,叮囑兒子慎重人命,莫涉刑獄。
按照電視劇所展示的故事邏輯,宋慈后來走上刑官之路并成就大宋提刑官的偉業(yè),一半出于家學的熏染和個人的才情,一半出于其父慘痛教訓的反面激勵。就此而言,宋父之死雖令人扼腕,意義卻非同小可。不過,衡諸人情常理,宋父之死不免令人困惑。法官因斷案失誤而自咎以至自殺,這該是一種多么痛的領悟!有網(wǎng)友看過該劇后即大聲疾呼:“這是怎么樣的政治倫理?這是怎么樣的法律倫理?”這樣的事情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可能嗎?細查史書還真有這么一例。春秋時期,晉國的理官(即今之法官)李離誤斷人命,在一番慷慨陳詞之后“伏劍而死”,此事見于太史公的《史記·循吏列傳》。不過話又說回來,先秦時期中國人(尤其是“士”)的腦回路與后世似乎大有不同,抹脖子自盡通常眼睛眨也不眨。后世民風丕變,世道澆漓,求如古之仁人志士者而難如登天,這也就是為什么觀眾會覺得宋父這個角色不夠真實了。
還有網(wǎng)友毫不客氣地指出,現(xiàn)實生活中并非沒有宋慈父親這樣類型的人物,他們追求完美和極致,容忍不了自己的錯誤和污點,這其實是一種“人格缺陷”。此種人格缺陷甚至可以遺傳,劇中宋慈后來遭奸人設計,誤斷小桃紅一案,愧疚難當,幾欲步其父的后塵,嚴于律己一至于斯。觀眾在感受到心靈震撼的同時,電視劇“教化”的功能得到了實現(xiàn)。話雖如此,一個問題仍然盤旋在筆者的腦子里揮之不去—宋父之死真的只是源于一名刑官的“道德潔癖”嗎?
在筆者看來,電視劇刻意突出以宋慈為首的古代刑官的道德自省和職業(yè)覺悟,這一點從藝術創(chuàng)作的角度來說似無可厚非,但是對人物活動背后的制度因素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實際上有意無意地淡化甚至回避了司法差錯的法律責任和法律風險問題,這也是對歷史的不尊重。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法官也是人,斷錯案件自然無法完全避免。那么,中國古代法律如何處理法官斷錯案的情況呢?以宋代為例,《宋刑統(tǒng)·斷獄》規(guī)定:
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論;從輕入重,以所剩論;刑名易者,從笞入杖,從徒入流,亦以所剩論。從笞、杖入徒、流,從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論。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斷罪失于入者,各減三等;失于出者,各減五等。
《宋刑統(tǒng)》的規(guī)定源自唐律,后來又被元、明、清歷代法律所繼承,代表了中國古代應對司法差錯的制度努力。概而言之,司法差錯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入罪和出罪。入罪是指無罪而判有罪或輕罪而判重罪,出罪則正好相反。依據(jù)法官主觀心態(tài)的不同,入罪又分故入和失入,出罪又分故出和失出。從性質上來看,故出入人罪明顯要重于失出入人罪,這與現(xiàn)代刑法學上故意犯罪重于過失犯罪的法理是相通的。耐人尋味的是,失出與失入相比較,刑責竟然差了兩等,反映出古人獨特的法律文化觀念。通觀《宋刑統(tǒng)》的文字“表達”,我們不難看出中國古人對待司法差錯的基本態(tài)度—故意枉法斷罪固然不可容忍,即便是無心之失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見古人司法觀念之嚴謹。
中國古人對待司法的嚴謹不僅停留在紙面上,而且落實到了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北周時,鄭州百姓李思美販私鹽,本罪不至死,卻被判官楊瑛判了死刑。思美妻告到御史臺,朝廷啟動了錯案責任追究程序。宰相王峻認為:“死者不可復生,瑛枉殺人,其可恕耶?”大概是覺得楊瑛應該屬于故入,性質惡劣,所以應該以命相抵。而大理卿劇可久卻認定楊瑛為失入,減三等后的刑罰是徒二年半。最終,朝廷采納了劇可久的意見,楊瑛逃過一劫。(《宋史·劇可久傳》)
放眼過去的歷朝歷代,宋代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即便不是最嚴格的,至少是最完備而富有特色的,其中令人印象最為深刻的就是對故入和失入死刑的責任追究。故入性質最為惡劣,但實踐中為數(shù)不多,更為常見的還是失入。是以,宋代的錯案責任追究主要表現(xiàn)為對失入人罪尤其是失入死罪的責任追究。針對失入死罪,當時有《刑部法》明確規(guī)定:“諸官司失入死罪,其首從及錄問、審問官定罪各有等差?!币簿褪钦f,一旦確定屬于失入死罪的情況,負責該案件的主管官員及直接責任人員都要面臨相應的法律制裁。至于責任如何分擔,熙寧二年(1069)十二月的詔令做了進一步的細化規(guī)定:
今后失入死罪,已決三名,為首者手分刺配千里外牢城,命官除名編管,第二從除名,第三、第四從追官勒停;二名,為首者手分遠惡處編管,命官除名,第二從追官勒停,第三、第四從勒停;一名,為首者手分千里外編管,命官追官勒停,第二從勒停,第三、第四從沖替。以上赦降、去官不免,后合磨勘、酬獎、轉官,取旨。未決者,比數(shù)遞減一等,赦降、去官又遞減一等。內使相、宣徽使、前兩府,取旨;大卿監(jiān)、閣門使以上,以類上條降官、落職、分司或移差遣;其武臣知州軍、自來不習刑名者,取旨施行。(《宋會要輯稿·刑法四·斷獄》)
詔令運用沖替、勒停、除名、編管、刺配等行政處分和刑罰手段,為大大小小經(jīng)手刑獄的官吏戴上“緊箍咒”,形成多環(huán)節(jié)的責任激勵,倒逼其謹慎對待獄案,尤其是大辟案件。
盡管如此,由于帝制時代的各級官吏享受著或大或小的司法特權(如官當、贖刑),即便違法亂紀也可以實質性地免于刑責,關于錯案責任的制度設定在實踐中容易落空,也就無法發(fā)揮預期的激勵功效。有鑒于此,宋廷三令五申,不斷夯實司法責任。太宗雍熙三年(986)五月,刑部針對近期發(fā)現(xiàn)的果州、達州、密州、徐州等地官吏枉斷死罪的一批案件,建議強化責任約束,今后凡是失入死罪者,“不得以官減贖,檢法官削一任,更贖銅十斤,本州判官削一任,本吏并勒見任”。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編敕所提出建議:“自今刑部舉駁諸州誤入人死罪,劾斷官吏訖,具事布告天下,俾共曉悟。”真宗景德年間,又有臣僚建議“失入死罪不至追官者,斷(官)沖替,候放選日,注僻遠小處官,連署幕職、州縣官注小處官,京朝官任知州、通判,知令錄、幕職受遠處監(jiān)當,其官高及武臣、內職奏取進止”。又,政和元年(1111)六月,臣僚建議:“失入徒罪已上及用刑不法之吏,雖遇赦宥,許其敘復,乞不令任提點刑獄、親民差遣。”以上建議均得到了皇帝認可。這些針對失入的政令前后銜接,一脈相承,體現(xiàn)了北宋朝廷強化法官的司法責任、維護司法公正的決心和努力。
具體到司法實踐中,宋廷對待司法差錯的態(tài)度始終是明確而嚴謹?shù)模绕涫侨首谝怀?。對仁宗朝的司法狀況,世人蓋棺論定道:“明慎庶獄,極于哀矜。惟法所在,未嘗妄刑??ひ刂簦熤斊?。一失入罪,無階顯榮。”這一評價雖有溢美的成分,但離事實也不遠。寶元元年(1038)正月,比部員外郎師仲說致仕,按照慣例,朝廷應當蔭其一子為官,可是,仁宗因為仲說在知金州任上時曾失入死罪,專門指示取消了仲說的這一退休待遇。至和二年(1055)二月五日,仁宗親自處理了一個叫陳仲約的司法官員。話說這個陳仲約在擔任廣州司理參軍時鞫囚失入死罪,按照當時的規(guī)定本可以贖銅,但仁宗鄭重其事地對知審刑院張揆說:“死者不可復生,而獄吏它日猶得敘用,豈可不重其罰也!”于是做出了強令停職(勒停)的處理決定,而且指示,陳仲約此后不得因朝廷頒降恩典而進用。嘉祐元年(1056)七月一日,仁宗又處分了一個叫馮文俊的官員,原因是馮文俊在知鎮(zhèn)戎軍時曾失入死罪二人。審刑院的意見是文俊已去官,時過境遷,可不予追究,仁宗卻過不去這個坎兒,特意下令將文俊降官。正是在仁宗的堅持之下,宋廷形成了對誤入人死罪的官吏“終身廢之、經(jīng)赦不原”的祖宗之法,對兩宋及后來的法制運行產(chǎn)生了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祖宗垂范在先,后來的帝王們自然也要勉力效仿。北宋紹圣二年(1095)九月,刑部向哲宗皇帝報告了齊州一起失入死罪案,當事官吏雖已轉任并趕上朝廷發(fā)布赦令,皇帝還是覺得要嚴肅處理,結果是:前齊州司理參軍王世存、推官張崇勒停,通判滕希靖沖替,知州、朝請郎杜纮和審問官京東路轉運副使、朝散大夫范諤各降一官。南宋紹熙五年(1194)四月,福建提刑趙像之奏報該路所轄建寧府浦城縣知縣鮑恭叔“妄將平人毛少直勘作大辟”,光宗皇帝很生氣,特意下詔將鮑恭叔降兩官,放罷,永不得與親民差遣,詔書寫道:
敇具官某:縣令與民最親,獄事所宜深察也。爾為大邑,以重辟告于郡,卻而復上,幾陷平民于死,迨冤狀既白,而欲便文以自解乎?外臺有言,奪汝二秩,不復使任臨民之官,尚為輕典也。(樓鑰《攻媿集》卷四〇)
話里話外,這樣的處分還算輕的,可見宋廷對獄事的嚴謹和人命的重視??偠灾瑑伤稳俣嗄甑臍v史上,司法官員因司法差錯而遭受處分的案例不勝枚舉,尤以失入、故入死罪的處分最重,輕者降職,重者罷官,終身追責的情況也不鮮見。對司法差錯的嚴厲追責是宋代法治文明的一個重要方面,或者如胡云騰大法官所言:“嚴厲的錯案或冤獄追責制度,是封建司法專橫專斷的重要組成部分。”
可以想見,在這樣一種法制環(huán)境中,一名司法官員謹慎對待經(jīng)手的每一個案件,絕非愛惜羽毛那么簡單,因為權力、義務和責任是緊緊綁定的。官員一旦斷錯案,特別是誤斷人命,折損的不僅是個人的名譽,還有整個的仕途。若按北宋神宗時的法令,宋父失入死罪二人,而且是第一責任人,應被除名。也正是在這樣的制度和文化氛圍中,誤斷人命所帶來的精神壓力才有可能成為“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于是我們才能夠理解宋父壯烈悲劇的必然性。
不獨宋父,劇中另外一位循吏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他就是青陽縣知縣白賢。白賢誤判呂文周奸殺案,雖然是未決,卻也遭受了很大的精神打擊,最終心灰意冷、掛冠而去。而宋慈在平反該起冤獄之后,燒掉了該案的原審案卷,沒有如實上報朝廷,卻也不失為嚴厲追責體制之下對正直官員的一種善意保護。
(本文選摘自《故事正義:文學影視中的法律文化》,趙進華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5年3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