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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jié) 1644—1645年河南的形勢

南明史 作者:顧誠著


  第六節(jié) 1644—1645年河南的形勢 1644年夏季以后,河南的局勢也很復雜。大順政權原已遍設官員的這塊中原地區(qū),已經(jīng)由于主力西撤而四分五裂。大順軍只控制著豫西等部分地區(qū),其他地方一部分為死灰復燃的明朝官紳竊據(jù),一部分被所謂“土寨豪杰”的地頭蛇盤踞;清方也乘虛而入,攫取了河南省黃河以北的懷慶、彰德、衛(wèi)輝三府。現(xiàn)簡述如下:五月間,明歸德府知府桑開第得到大順軍戰(zhàn)敗放棄北京的消息,立即勾結原崇禎朝督師丁啟睿的弟弟了啟光(任明朝參將)發(fā)動叛亂,逮捕大順政權歸德府管河同知、商丘、柘城、鹿邑、寧陵、考城、夏邑縣令,于六月間解送南京向弘光朝廷獻俘邀賞。②明河南援剿總兵許定國也糾集一批散兵游勇竊據(jù)睢州一帶。原明朝兵部尚書張縉彥在北京投降了大順,這時逃回新鄉(xiāng)招集官紳、土寇,同許定國相勾結,與大順政權為敵。

  河南各地的土賊也乘勢擁起,如劉洪起據(jù)汝寧,韓甲第據(jù)許州,李際遇據(jù)登封,李好據(jù)裕州,劉鉉據(jù)襄城,“分轄各數(shù)百里,擁眾各十余萬”①。這些人的來歷一般是明末地方性的反叛武裝,后來同當?shù)剜l(xiāng)紳勾結,蛻變成一種封建割據(jù)勢力。其中劉洪起兵力較強,他接受明朝的招撫,1644年春、夏在河南發(fā)動叛亂,擒殺大順政權委派的地方官員,被大順政權綿侯袁宗第擊敗,率領殘部逃入湖北,托庇于明將左良玉麾下。其他土賊由于實力有限,在崇禎末期往往在明朝廷和李自成農(nóng)民軍之間搖擺,哪方得勢就倒向哪方。大順軍西撤后,他們當中不少人立即起來反叛,“憤張旗幟直書:‘殺賊報仇’四字”②。僅韓甲第就“擒偽官十有余人”,顛覆了許州一帶的大順政權,但河南大順軍隨即發(fā)起反擊,在九月間將韓甲第剿殺。劉洪起也卷土重來,領兵直至永寧、杞縣一帶,與開封府推官陳潛夫一道為明朝收復“失地”,并在柳園(開封城北)擊敗大順軍陳德部(陳德乃陳永福之子,原為明將,后來又投降清朝)。弘光朝廷得報后,委任陳潛夫為巡按御史,劉洪起為總兵官。不久,又任命張縉彥為河南總督,越其杰為河南巡撫(越其杰是馬士英的姻親)。

  清廷方面也在穩(wěn)固對畿輔地區(qū)統(tǒng)治的同時,把勢力擴展到河南北部。七月,任命楊方興為河道總督,蘇弘祖為分巡河北道,申朝紀為分守河北道(按:明、清的河北道管轄范圍是河南省黃河以北的彰德府、衛(wèi)輝府、懷慶府,同現(xiàn)在的河北省無關),羅繡錦為河南巡撫;③八月又任命祖可法為河南衛(wèi)輝總兵官,金玉和為河南懷慶副將(不久提升為懷慶總兵)①。八、九月間,清廷委任的文官武將先后到任,基本上控制了河南省黃河以北地區(qū)。

  可見,在1644年夏、秋,河南省成為明、清、順三方爭奪的焦點之一。這年九月十八日,清山東分巡東昌道李棲鳳報告他探聽到的河南情況是:“河南舞陽以東汝寧一帶地方俱屬總兵劉洪啟(起)將官分據(jù)”,“河北(即指上述河南省黃河以北三府)一帶地方俱屬營頭張?zhí)煲夜?,河南睢州一帶地方俱屬總兵許定國管。八月十二日定國率領兵馬將歸德府城池殘破,蹂躪不堪。金陵口南至許州、舞陽、西平、遂平、臨潁、郾城、扶溝、鄢陵、汝寧迤南等處地方俱屬總兵劉洪啟(起)管。流寇改禹州為均平府,襄縣、南陽、襄陽、河南府(即洛陽府)以西流寇牛頭目領兵一枝在各處鎮(zhèn)守,以西俱流寇官,而郾城委知縣二員,一屬弘光,一屬西寇。河南各處非兵即寇,各占一方,無處寧靜?!雹诶顥P的描述大致反映了當時河南三方對峙的情勢,清方雖然已經(jīng)在黃河以北三府設官,但當?shù)氐摹巴临\”營頭勢力還很大,統(tǒng)治并不穩(wěn)固。

  上面扼要介紹了1644年夏秋山東、河南兩省的情況,不難看出清廷自五月至十月主力沒有南下,以多爾袞為首的領兵諸王都群集在北京(鄭親王濟爾哈朗原留守沈陽,九月才護送順治帝來京)休息,只派了固山額真葉臣等人統(tǒng)兵進入山西同大順軍作戰(zhàn)。大順軍西撤后,山東、河南的大順政權基本瓦解,隨即出現(xiàn)歸屬問題。除了豫西仍在大順政權控制下,其他一些農(nóng)民起義色彩較濃的地方武裝依然心向大順以外,絕大多數(shù)地區(qū)的明朝官紳和土杰豪強在擒殺大順政權委派的官員以后,是以復明為旗號的。弘光政權由于“定策”引發(fā)的紛爭以及武將以“擁立”之功蒙受上賞,于是文恬武嬉,坐失良機,主力部隊如鎮(zhèn)守武昌的左良玉部和建藩開府于南直隸境內(nèi)的江北四鎮(zhèn)都按兵不動。督師大學士史可法雖然在口頭上也談要恢復魯、豫,乃至燕京,然而形格勢禁,一籌莫展。李清記:“初四鎮(zhèn)垂涎揚郡,可法不得已,許有警時各安頓家眷,謂彼此有分,可免獨踞。且謂之有警,則無警不得駐耳。然以調停故,坐羈北伐,識者恨之?!雹?br/>
  

  ②鄭廉《豫變紀略》卷六;陳濟生《再生紀略》卷下。

 ?、夙樦卧昶咴聡颖O(jiān)司業(yè)薛所蘊啟本,原件藏第一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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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清世祖實錄》卷七。

 ?、凇睹髑迨妨稀罚?,第五本,第四四二頁。參見康熙《上蔡縣志》卷十二《編年志》;康熙《西平縣志》卷十,外志《災變附近代兵革》;康熙《汝寧府志》卷十《武備·軍功》;康熙《光州志》卷十《叢紀考》等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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