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認(rèn)識基金

32.基金持有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召開持有人大會?

基金投資一點通 作者:林俊國 編


  根據(jù)《證券投資基金法》規(guī)定,下列事項應(yīng)當(dāng)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2)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3)轉(zhuǎn)換基金運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biāo)準(zhǔn)。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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