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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息制度是“楚弓楚得”(1)

中國民營經濟史紀事本末 作者:黃孟復


◆定息制度是“楚弓楚得”

為了適應私營企業(yè)實行全行業(yè)公私合營的新情況和進一步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需要,1956年2月8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24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于在公私合營企業(yè)中推行定息辦法的規(guī)定》,使定息制度得以確立?!兑?guī)定》指出:定息,就是企業(yè)在公私合營時期,不論盈虧,依據息率,按季付給私股股東以股息。定息的息率為年息1厘到6厘?!兑?guī)定》還指出,要根據國計民生的需要和各行業(yè)、企業(yè)的具體情況,在1%至6%息率幅度內,地區(qū)之間、行業(yè)之間,可以定出不同的息率,也可以定出同一的息率。“同一地區(qū)的行業(yè)內部可以定出同一的息率,如果確有必要,也可以定出幾個不同的息率。國務院業(yè)務主管部門認為對某些行業(yè)有規(guī)定全國統一的息率的需要和條件的時候,經過公私雙方協商,可以提出方案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公私合營企業(yè)定息的工作,應該分別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公私合營企業(yè)實行定息的時候,應該由公私雙方在當地業(yè)務主管機關、工商行政機關的領導下,按行業(yè)進行協商”。對于個別公私合營企業(yè),“如果情況特殊,息率需要高于6厘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核報國務院批準”。    

定息制度實行之后,許多方面的意見都認為在規(guī)定息率的時候,需要簡單一些和放寬一些。陳云在1956年6月18日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明確表示:“在息率方面,我們認為可以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戶虧損戶、不分地區(qū)、不分行業(yè),統一規(guī)定為年息五厘,即年息百分之五。個別需要提高息率的企業(yè),仍然可以超過五厘。過去早已公私合營,但是采取按比例辦法分配利潤的企業(yè),同新合營的企業(yè)一樣定息五厘。過去早已公私合營,并且已經采取定息辦法的企業(yè),如果超過五厘,照舊支付,不予降低;如果不到五厘,提高到五厘?!薄?956年7月,國務院對定息制度作了新的規(guī)定:全國公私合營的定息戶,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與虧損,不分地區(qū),不分行業(yè),不分老合營新合營,統一規(guī)定為年息5厘,即年息5%。個別需要提高息率的,可以超過5厘。如果息率不到5厘,提高到5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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