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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結束后,丹諾全力以赴投入到對共謀罪歷史的研究之中。這條他將要與之斗爭40年的法律規(guī)定:“如果兩個人同意共同完成一件單個人去做完全合法的事情,那么這兩個人就可以被認定犯了法。”參議院調查委員會曾揚言:“我們的幾個法庭正在對古代法律案件匯編進行研究,以便對法庭提出的工會共謀犯罪的指控提供法律解釋?!钡ぶZ對這一點非常清楚,因為這正是他的當事人竭力反對的。
他發(fā)現17世紀以前,英國還沒有因為結黨或共謀而被判罪的先例。盡管1911年一位負責審理家禽販子的法官認定,如果一件犯罪事實的核心是共謀的話,那么不需要更明顯的事實依據也可以判罪,但是,“在17世紀,還沒有一個共謀罪的案例是兩個共謀者干了一件本身并不違法的事情而被判罪的。”
然而,早在1721年工業(yè)革命的發(fā)展就表明:個人擁有的小手工業(yè)生產方式必將被大規(guī)模的勞動密集型生產,即大批的工人同在一個車間工作、受一個老板管理的生產方式所取代。因而英國開始出現一條明文規(guī)定,即學徒出師以后的裁縫如果共謀“增加工資或是減少工時”,都將被認為是違法行為。就在這一年,發(fā)生了第一起共謀案,幾個剛出徒的學徒工被控犯了“密謀增加工資罪”。法庭稱,“任何形式的共謀行為都是違法的,即使他們共謀的事情本身是合法的,但如果共謀之后再去做,這件事情就不合法了?!?/p>
丹諾覺得,如果司法案件都照這種模式推理,法官就成了法律。“在這種原則下,每一個和別人有合作關系的人都有可能在某一天發(fā)現,自己的自由取決于某位不知名的法官的天生的或社會的偏見。這樣的話,特別是在對抗階段,當有人訴請法庭判一個社團組織非法,而這個組織在當時還不為人們所了解或者法官所成長起來的那個社會階層對它有偏見的時候,組織就面臨著真正的危險。”參議院調查委員會評論說,“在英國,1824年以前,如果工人為了某種目的而聯合起來,即使這種目的在今日看來不但有利于政府和資本的安全,而且有利于工人權益的保護,法院仍舊要判他們共謀罪,而且是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