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個油水肥厚的部門,沒有關系是不大可能謀到這份差事的。早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粵海關創(chuàng)設時,除了當時兩廣總督吳興祚短暫地兼管了一陣關務之外,中央吏部郎中、滿人宜爾格圖出任首任監(jiān)督。此后,監(jiān)督一職多由滿族旗人擔任,其地位與督撫大員無二(偶爾由督撫兼任),與北京宮廷保持密切關系,直接向朝廷負責。
粵海關自創(chuàng)設以來屢撤屢建,多有變化。乾隆二十二年(1757),自認為“天朝物產(chǎn)豐富,無所不有,不需與外夷互通有無”的乾隆皇帝南巡后,撤銷了康熙皇帝所設閩、浙、江海關,僅留廣州一口貿(mào)易與征稅機構的粵海關,致使其地位更加顯赫。
粵海關的職能首要是征稅。清朝的外貿(mào)體制決定了粵海關官員貪污腐化的現(xiàn)實。一方面,粵海關的稅收由皇帝直接支配,每年中央下達定額,由粵海關征收上繳。另一方面,地方的收入開支由“繳送”和“規(guī)禮”解決。“繳送”即增設對洋船置貨加收附加稅;“規(guī)禮”則是對外貿(mào)易中的“管理費”,其定額的伸縮性和隨意性大,從而為各級官吏提供了貪污勒索的機會。
譬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當時官府有“生絲出口不得過百擔”的禁令。同文行行商潘啟官用400兩白銀賄賂粵海關官員,使其經(jīng)辦的生絲出口不受此禁令限制,但海關的勒索提高了生絲的價格,由原來的每擔270兩增至275兩。潘啟官對此解釋道:非本洋行圖利,乃海關索求每擔抽銀5兩所致。
又如,乾隆四十七年(1782)七月,東印度公司為彌補因英法戰(zhàn)爭導致的財庫銀根緊缺,派戰(zhàn)船“嫩實茲號”偷運鴉片到中國出售。雖然清朝政府禁止鴉片售賣,但在海關監(jiān)督借口索取巨額禮銀后,“嫩實茲號”得以將200箱鴉片運到廣州,其余1400箱在澳門卸下轉運至其他各地出售。其實,粵海關從某種程度上說來是放任鴉片走私的淵藪,而粵海關正是朝廷壟斷外貿(mào)利益的禁臠。
而就在渣甸到達廣州的這一年,史書記載,兩家不具備十三行行商資格的洋行,在每家用37萬兩重金賄賂粵海關官員后,獲準開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