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蔽是諜報工作的生命,也是諜報工作得以順利執(zhí)行的前提,沒有隱蔽就沒有諜報工作?!秾O子·用間》指出,“事莫密于間”,“間事未發(fā),而先聞者,間與所告者皆死”黃樸民等:《孫子兵法解讀》,解放軍文藝出版社,2003年版,第241頁。,說明了保密對于諜報工作的極端重要性,也對諜報工作提出了最嚴格的要求,反映了諜報工作的特有規(guī)律。
為了達到隱蔽的目的,派往國外工作的諜報人員必須有各種不同的掩護身份,為其留在駐在國提供一個合理的理由,以方便其從事諜報活動,掩護其活動的安全。對于在第一線工作的諜報人員,第一要務就是尋找一個令人信服的掩護身份并保持它。一旦這一掩護身份暴露,那么諜報工作也就終止了。
諜報人員的掩護身份分成兩大類,一類是公開合法的,即以外交官、記者、商貿(mào)代表等身份向目標國公開派出情報官員,以這些身份派出的情報官員有一個正式職位,如大使館、領事館、國際組織的工作人員,或是在其他政府機構(gòu)或半政府機構(gòu)(如商會、貿(mào)易組織)里擔任職務。另一類是秘密非法的,即以偽造的各種身份如難民、親戚、留學生、商人等非法或表面合法地進入目標國。
蘇聯(lián)諜報機構(gòu)廣泛運用合法掩護,同時又派遣大量諜報人員在沒有合法掩護的情況下潛入目標國從事諜報活動。合法掩護與非法掩護并用,構(gòu)成了蘇聯(lián)諜報人員掩護的重要特點。
一、合法掩護
間諜是“人類第二種最古老的職業(yè)”,人類社會形成之后,諜報活動就成為人類事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6世紀后,隨著領事制度的形成和外交關系的建立,歐洲國家普遍設立大使館和領事館,建交國家給對方外交使團提供館舍和官邸,接納對方國家的外交人員,并為他們提供治外法權。外交館舍成了本國領土的合法延伸,從而為從事諜報活動提供了便利。各國不僅向駐在國派駐武官,公開從事諜報活動,還把特工打扮成外交人員,從事諜報活動,從而使非法的諜報活動得到了國際法的保護。
蘇聯(lián)諜報機構(gòu)充分利用了外交掩護這一特定的掩護形式來從事諜報活動??烁癫柧毷謨悦鞔_規(guī)定:“諜報官員利用的掩護一般要符合他們的工作范圍,如收集政治情報的諜報官員在使館的新聞和文化部門工作;收集科技情報的要與技術問題接觸,在使館顧問的手下或商業(yè)使團工作。選擇掩護職位,要考慮諜報人員的文化程度、政治訓練和專門化訓練情況、工作經(jīng)驗、個人品質(zhì)和辦事能力。在這樣的情況下,諜報官員在和外國人交往中,其舉止言談與之所屬的外交組織中其他的非諜報人員相比就不致有破綻可尋了?!薄灿ⅰ忱酌傻?帕爾默等:《無聲的戰(zhàn)爭》,知識出版社,1983年版,第49頁。
(一)利用外交身份掩護
公開合法的掩護身份一般享有國家間協(xié)議所商定的各種權利,如外交豁免權,代表官方身份,有出入境的便利,還可免受法律追究。這其中最重要的掩護身份是外交身份。一個擁有外交身份的諜報人員可以利用大使館為活動基地,利用其外交身份提供的合法的社交機會,通過現(xiàn)場觀察、與其他外交人員及地位較高能接近機密的官員會見或聯(lián)系,合法地收集情報,會見特工人員,也可以利用大使館的設施,如電子設施、外交郵袋,合法地與總部聯(lián)絡。一旦其諜報活動暴露,他也可以利用外交豁免權不受逮捕。
蘇聯(lián)充分利用了合法掩護這種形式。英國學者威廉?維?肯尼迪指出:“歷史上沒有哪個國家像蘇聯(lián)這樣廣泛地利用外交活動的掩護來進行間諜活動?!薄灿ⅰ尘S廉·維·肯尼迪等:《現(xiàn)代情報戰(zhàn)的內(nèi)幕》,解放軍出版社,1986年版,第107頁。這種說法或有夸張,但蘇聯(lián)廣泛利用外交身份掩護諜報活動,卻是不爭的事實。
蘇聯(lián)早期的諜報活動,都是以大使館、領事館、商務代表處為掩護基地,諜報人員往往有外交身份掩護。如1924-1927年,蘇聯(lián)情報機關駐哈爾濱情報站站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