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羅馬帝國的軍事體制
在共和體制時代,運用軍隊的權利取決于一定階層的市民,他們有國家去熱愛、有財產要保護、分享執(zhí)行法律的權利。維系這個體制不僅事關個人利益,也是自己應盡的責任。到征討范圍擴大,人民的自由權利隨之喪失,戰(zhàn)爭逐漸發(fā)展成為軍事藝術,同時也惡化成商業(yè)行為要當最低階的士兵,應該有四十英鎊(譯按: 吉本當時的幣值)的財產,這是很高的資格標準,在錢幣很稀少的時代,一盎司的白銀與七十磅重的黃銅等值(遠高于金與銀之間的比值)。根據古老的法律規(guī)定,貧民沒有當兵的資格,到馬略(Marius)才取消這種歧視。。就軍團而言,甚至在遙遠的行省招募兵員,也堅持應該要是羅馬公民,唯其如此,才具合法資格凱撒用高盧人和外鄉(xiāng)人組成阿勞達(Alauda)軍團,但是這種特權是因為內戰(zhàn)的關系,等到戰(zhàn)勝以后,他用贈與公民權來酬傭勞苦功高的異族將士。,當兵才有適當報酬。但是更重視年齡、體力和身材等條件,在征選兵員的過程中,寧愿要生長在氣候寒冷的北方人而不挑南方人,要出自天生習武的門第,也到鄉(xiāng)間招募,而非在城市尋找。一般認為,投身辛苦的行業(yè),像鐵匠、木匠和獵人,比城市里活動較少、從事服務業(yè)的人員,在執(zhí)行勤務時更可發(fā)揮果敢和決斷的能力。等按財產資格服兵役的制度取消后,羅馬的軍隊仍由家世良好、受過教育的軍官指揮,一般士兵很像現代歐洲的傭兵,出身貧賤,很多且是卑劣分子和罪犯歹徒。
愛國心是古代大眾遵守的德行,身為自由政體的成員,基于個人利益產生強烈感情來保護此政體,使能綿延不息,此種情操使共和時代的軍團所向無敵。專制君王的傭兵和奴仆,對共和體制的觀念極為淡薄,因此必須運用其他性質不同但更有拘束力的動機,像是榮譽和信仰,來彌補這方面的缺失。在農夫和工人看來,能進入軍旅是光宗耀祖的事。階級和名望全賴自己的進取心,一個低階士兵的勇敢雖不見得能贏得多大的聲譽,但是個人的行為,有時會給連隊、軍團甚至軍隊帶來榮譽或羞恥,所以他和團體是命運相共。士兵進入軍隊服役時,要舉行莊嚴的宣誓儀式,絕不背棄連隊隊標和鷹幟,服從上級領導,為皇帝和帝國安全犧牲自己的性命部隊對皇帝的服務和效忠,每年1月1日要宣誓一次。。羅馬軍隊對標幟的效命之心,是受到信仰和榮譽的影響所激發(fā)。金色的鷹幟閃耀在軍團隊伍前面,就是他們渴望獻身的目標。在危險時拋棄神圣的隊標,不僅是可恥的怯懦表現,更是大不敬的褻瀆行為根據塔西佗的說法,鷹幟要放在營區(qū)的小廟里,和其他神祇一同接受部隊祭祀。。為了達成此一目的,除憑借想象力所產生的力量,更由實際的畏懼和希望來加強。服役期間定額的薪餉和經常的獎賞,以及服完兵役后應有的補償和田地圖密善皇帝將軍團士兵的年俸提高到十二個金幣,相當我們的十個基尼,已經高于我國(譯按: 當時的英國)現在的標準。等到帝國富裕,走向軍事政府的統(tǒng)治方式以后,待遇還要增加。老兵服完二十年役期可以得到三千第納的銀幣(相當于一百英鎊),或者是等值的田地,禁衛(wèi)軍的待遇和福利比軍團還要高一倍。,使艱苦的軍旅生活得到安慰。另一方面,怯懦懼敵和違抗命令必然難逃嚴厲懲罰。百夫長獲準用軍棍責打犯錯士兵,將領有權將下屬處以死刑[譯注] 羅馬的軍法很嚴厲,尤其對部隊違犯重大過失,像是謀叛嘩變、不聽節(jié)制、違抗命令等,會處以“十一抽殺律”,就是掣簽抽出十分之一的人員,要其余未中簽人員排成夾道,用棍棒將受罰者擊斃。,羅馬軍隊鐵的紀律原則,就是優(yōu)秀的戰(zhàn)士必須畏懼自己的上官遠甚于所面對的敵人。從這些值得欽佩的兵書教范中,帝國軍隊的武德達成相當程度的執(zhí)著和制約,要是拿蠻族的浮躁和沖動來相比,永遠無法及其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