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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節(jié):第四章突然失蹤(8)

黑幕 作者:羅學知


梁煥明想的是作出立即傳喚審查“毛砣”的決定時,只有羅局長、唐副局長和自己三個人在場。他深信羅局長不會泄密,而自己也沒有對任何人說過這件事,傳喚證是撕下的空白的自己在車上才填寫的,跟他到看守所提審“爛牛皮”和去傳喚“毛砣”的是同一位偵查員張麗芳,她從公安大學畢業(yè)分配到刑偵大隊工作不到兩個月,她的家不在北原市,在北原市她沒有什么社會關系,在公安局內(nèi)部連同事都不全認識,在局以外的社會上還談不上任何交往。張麗芳也不可能泄密。想來想去,他很自然地想到了唐副局長,當時還有他知道這件事情,從他給羅局長匯報提審“爛牛皮”的情況到建議羅局長采取強制措施立即突審“毛砣”,整個決策過程唐副局長都在場。如果是他要通風報信太容易了,只需要用手機打個電話或者發(fā)一條短信就完全可以達到目的了。然而,這畢竟只是自己的一種推測,沒有任何證據(jù)提供支持。唐光輝是局領導,自己雖然在心里可以懷疑他,卻不能跟任何人說,要取得證據(jù)只有上移動通信分公司提取唐副局長的通話記錄和發(fā)短信記錄,證明他在這一段時間里與北原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的人聯(lián)系過,這也只能算間接證據(jù)。因為唐光輝完全可以說打電話發(fā)短信是為別的事情,而不是通風報信。況且他也無法去移動通信分公司去查唐副局長的通話記錄和發(fā)短信的情況。因為任何人的通信秘密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何況唐光輝還是一位副局長兼局黨委成員呢?只有被立案偵查的對象才有法律授予的調(diào)查他的通信情況的權力。

羅局長也想到了唐光輝。他想的層面與梁煥明有所不同。他想到的是局里多次組織過對北原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下屬的“鴻賓樓大酒店”的清查行動次次撲空,沒有一次是成功的。而且他也陸續(xù)從局內(nèi)外聽到一些關于唐光輝和北原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老板廖京山走得很近、關系很鐵的反映,還有傳言說唐光輝在金島豪華住宅區(qū)的一套二百五十多平方米價值一百二十多萬元的住房和他現(xiàn)在開的一輛價值七十多萬的“寶馬”車都是廖京山贈送給他的。不過唐光輝本人對此矢口否認,說這些都是他老婆買彩票中大獎后的錢買的。究竟孰真孰假,沒有人能證實。這次準備要傳喚北原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保安部陳大毛的行動,從決策到付諸行動前后不超過半小時,知密面只有自己、唐光輝和梁大隊長三個人,梁大隊長是這次行動的提議人和具體執(zhí)行人,他不可能自己拆自己的臺,所以最有可能泄密或者通風報信的只有唐光輝了。眼看唐光輝在局里對工作開展極為不利,羅局長決定去找一趟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張杰,請他支持把唐光輝挪一挪地方,哪怕是抽調(diào)出去搞一段中心工作也好。

羅宏偉到市政法委把自己的想法給張杰說了。張杰沉吟許久道:“從我個人來說完全理解你的苦衷。一個單位攤上這么一個吃里爬外的角色還真難辦。說立案審查他吧,條件又還不成熟,光靠那些傳言還不行,至少也要有舉報線索才行,哪怕是一封匿名舉報信也好,可是現(xiàn)在連這個也沒有。至于抽調(diào)他離開公安局去做別的工作,我看這倒不失為一個可進可退的權宜之計,他離開了公安局,就無權再干預局內(nèi)工作了,對公安局的工作秘密知道得也就少了,可以減少對公安局工作的干擾??墒浅檎{(diào)他去哪里呢?也要有一個相對合適的理由才行呀!這樣吧,我到市政府辦打聽一下,看近段時間市政府有沒有要從公安部門抽調(diào)干部參加的中心工作,如果實在沒有就把他抽調(diào)到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來,這個我可以做主,綜治辦多一個人少一個人都無關緊要?!?/p>

羅宏偉謝過張書記,趕緊回局里。車子剛開出市委大院,他就接到了梁煥明的電話,報告剛發(fā)生的一起惡性傷害案件又使他大吃一驚。被傷害的對象是在北原市首屈一指的投資大戶、有名的港商、全國政協(xié)委員孫秉章,是誰吃了豹子膽竟敢對他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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