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中國在經(jīng)歷三年自然災害和“大躍進”、“共產(chǎn)風”造成的嚴重經(jīng)濟困難后,曾調整經(jīng)濟政策,強調發(fā)展商品生產(chǎn)和商品交換。于當年開始第二次民法起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試擬稿)》。起草人設計了一個既不同于德國民法也不同于蘇俄民法的三編制:第一編“總則”;第二編“財產(chǎn)的所有”;第三編“財產(chǎn)的流轉”。一方面將親屬、繼承、侵權行為等排除在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將預算關系、稅收關系等納入法典,且一概不使用“權利”、“義務”、“物權”、“債權”、“所有權”、“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概念,企圖既擺脫蘇聯(lián)民法的影響,并與資產(chǎn)階級民法徹底劃清界限。顯而易見,受到國際國內政治斗爭特別是中蘇兩黨論戰(zhàn)的影響。
1964年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簡稱“四清”),導致第二次民法起草中斷。而“四清運動”的發(fā)展,于1966年升級為“文化大革命”?!拔幕蟾锩逼陂g,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被撤銷,稱為“砸爛公、檢、法”,整個國家陷入無政府狀態(tài),包括政法學院在內的全部大學停辦,包括民法學者在內的法律教師和研究人員被驅趕到“五七干?!苯邮芩枷敫脑?,使中國民法立法、司法和教學出現(xiàn)了長達10年之久“停滯期”。把法律簡單化為鎮(zhèn)壓階級敵人的工具,無視法律在維護人民民事權利、處理民事糾紛和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中的作用,導致封建社會的重刑輕民的思想借尸還魂。封建法律觀的殘余與對法律的片面認識結合,導致在中國不重視民法的思想牢不可破,導致中國民法立法的停滯和中國民法學的“死亡”。
雖然各級人民法院有民事審判庭的設置和民事案件的分類,但民事審判庭審理民事案件以所謂“民事審判政策”為依據(jù)。從1959年起,作為法學教育專業(yè)基礎課的“民法學”,改稱“民事政策學”,采用各校自編的“民事政策學教材”。如果說在1957年整風、反右運動之時,法學教育中還存在“民法學”專業(yè)和“民法學”課程,我們可以說中國民法學已經(jīng)“名存而實亡”的話,則在以“民事政策學”取代“民法學”之后的1960年代,中國民法學已經(jīng)“名實俱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