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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第2版) 作者:向征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簡稱合營企業(yè),是指外國的企業(yè)、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yè)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和中國法律,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股權式企業(yè)。合營企業(yè)是中國的企業(yè)。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中外雙方共同出資,外方既可以是經濟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中方只能是經濟組織,不能是個人。(2)合營企業(yè)是根據《合營企業(yè)法》和合營企業(yè)合同設立的。合營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根據股權確定的。(3)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4)外方的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我國合營企業(yè)的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由于合營主體較少,合營企業(yè)一般不設股東會,實行董事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簡稱合作企業(yè),是指外國的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和中國的法律,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契約式企業(yè)。與合營企業(yè)相比,合作企業(yè)主要有以下特點:合作企業(yè)是契約式企業(yè);組織形式靈活;投資方式靈活;組織機構靈活;收益分配、風險和虧損承擔的比例和方式靈活;外方可以先行收回投資。

外資企業(yè),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yè),不包括外國的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它與外國企業(yè)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企業(yè)設立的準據法不同。外國企業(yè)是依據外國法設立的,其主要辦事機構在中國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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