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8年,河津市的人大代表換屆選舉時,我已任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按照“鄉(xiāng)長出席人代會”的“規(guī)定”,我的河津市人大代表資格就這樣終止了,但能否作為運城市的人大代表呢?我也在琢磨這個問題。按法律規(guī)定,我是可以的。
2000年12月8日,一個獲得全國特級模范警察稱號的公安干警來找我,同我談起了運城市人大代表。
他叫董哲家,他的模范事跡能寫一本書,曾受過總書記的親切接見。但是他今天沒有說他的事,他來勸我競選運城市人大代表。
他說得很有道理:“河津市的運城市人大代表名額共32名,按代表構成,至少有一名鄉(xiāng)鎮(zhèn)干部。論職務,你是城關鎮(zhèn)黨委書記;論榮譽,你是運城市勞動模范、山西省優(yōu)秀共產黨員;論影響,《人民日報》和中央電視臺多次報道過你,很有名氣。還有,你把聯合國都驚動了,中國人和老外都曉得你,你最有實力?!?/p>
說句不大謙虛的話,近年來我按中央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致力于基層民主政治的研究和實踐,在全國是小有名氣的。
正因為我有這樣的經歷,人們戲稱我是“民主斗士”、“選舉專家”。也恰恰是因為這個原因,后來我被人們說成是河津賄選案的“敲門磚”和“罪魁禍首”。
這口黑鍋該不該我來背,是以后的事了,眼下我該如何回答這個全國模范提出的問題?
說句老實話,我們都想當這個人大代表,因而談得很投機。
但是,我還是沒有超越多年來人大代表選舉慣性的影響,我不能、也不敢去競選這個人大代表。我當了19年的人大代表,沒有一次靠競選成事的。在大是大非面前,我從來沒有越雷池一步。要不,我咋能成為山西省優(yōu)秀共產黨員呢?!
經歷告訴我,人大代表是經組織提名后讓有選舉權的選舉人投票選舉的,任何與上級組織不一致的非組織活動都是不允許的。法律上規(guī)定的十人以上聯名提候選人,也要在黨的領導下有序地進行,而且,這些人不能對組織提名的候選人構成威脅,絕不能讓組織提名的人在選舉中落選,讓組織丟臉。法律上雖然沒有這么多的詳細規(guī)定,但多年來我走的就是這條路,不偏不倚。
面對這位英雄的一番好意,我謝絕了他的奉勸,等待組織的提名,我認為這是我該走的正路。他后來卻在河津人民的鼓勵下,走了一條我不敢走的路,去競選人大代表。但令他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河津人給這位又紅又專的模范人物演出了一幕人間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