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的目標在于深入了解邪惡。當然,想要完全揭開邪惡的面具是不大可能一舉成功的,但是我們還是可以盡量弄清楚在這個名詞下面的一些具體所指,所以肯定還會有部分邪惡涵義無法得到完全的闡釋,我們只能期望后人能夠愚公移山般地繼續(xù)攻克如堅固堡壘的邪惡這一概念。
在我們探索的過程中,有幾個需要預先清理的障礙。比如,我們首先得有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邪惡的定義。所以,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就是:要說有人的話,到底是誰有資格來對邪惡做出判斷?隨之而來的下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在法律領(lǐng)域內(nèi)達成關(guān)于邪惡定義的普遍共識——這通常被認為是邪惡存在的主要領(lǐng)域。從法律領(lǐng)域內(nèi)來探討邪惡,我覺得這是其本質(zhì),那么,在戰(zhàn)爭期間或者說團體沖突時的邪惡定義,與和平時期我們眼中那些由個人實施的邪惡行為,這兩者之間有沒有重大的差別呢?
定義邪惡
我們一般的邪惡概念都和它的宗教起源有著密不可分的關(guān)系。在《圣經(jīng)》(舊約、新約都算上)當中,邪惡一詞出現(xiàn)過604次,但其中具體所指卻涵蓋了大量的人類過失和罪過——從不起眼的小動作,比如觸摸爬蟲的小動作,到令人深惡痛絕的大罪行,如亂倫和謀殺等等?!杜f約》里,除了《十誡》,在《利未記》和《申命記》里也列舉了大量的被認為是邪惡的行為。而在《新約》里,從保羅的《使徒書》到《迦拉太書》都充滿著這樣的列舉,保羅痛斥了十五種錯誤的態(tài)度和行為,其中包括:嫉妒、放蕩、自私;宗教上的偶像崇拜和異端邪說;跟暴力相關(guān)的仇恨和謀殺等。在《圣經(jīng)》里,“邪惡”一詞等于“錯誤”和“壞的”,并不僅限于我們通常理解的壞的或錯誤行為里面最極端的那種。同樣的用法在伊斯蘭教的《可蘭經(jīng)》也可以找到。公元三世紀波斯先知摩尼(后來創(chuàng)建了摩尼教)把人類經(jīng)驗分為善與惡——其實他之前的查拉圖斯特拉也是這么分的——他把善惡之分歸因于一對雙生的神,他們分別是:光明和善良之神(阿胡拉·馬茲達),黑暗與邪惡之神(阿里曼)。佛教則除了強調(diào)淫是萬惡之首外,另外三個大惡就是嗔、貪、癡。
在邪惡觀念的形成過程中,宗教扮演了一個至關(guān)重要的角色。很多人認為,除非是由宗教領(lǐng)袖——不管是神職人員還是神學教授——或者哲學家提出來,否則邪惡的討論一般都限于法律領(lǐng)域。而對于我們而言,近幾百年來哲學家已經(jīng)漸漸失去了在善與惡上對我們指手畫腳的權(quán)力,與此同時要是想從宗教和哲學這兩種早期來源中尋找可行的邪惡定義也很難了。不過仍有幾個當代的哲學家值得一提,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蘇珊·雷曼,她在一個實用定義的創(chuàng)建接力中做出了重要貢獻。實際上,雷曼說她的書不會提供一個定義,因為她并不認為邪惡的本質(zhì)是可以定義出來的。但是她又補充說,所謂邪惡的東西就是那些在某種程度上“打破我們對這個世界的信任”的東西。而與邪惡的定義一樣具有爭議的是,如何在“很壞”和“真正的邪惡”之間劃線,可能關(guān)于邪惡的兩端倒是可以達成共識的——就像德爾班科所說:有點壞(打小孩子耳光),和極端邪惡(戰(zhàn)爭期間納粹的奧斯維辛集中營;和平時期的強奸兒童)——可是中間地段就總是灰色的了,人們對此很難達成一致。
在雷曼的書中,她還幫我們區(qū)分了自然的和道義的邪惡。她提醒我們說地震和洪水過去被認為是自然的邪惡,是神祗對我們罪惡的懲罰,而道義邪惡是我們自己發(fā)明的。但是我們現(xiàn)在基本上不把自然災害看作是神明的力量了,所以如果把它們稱作“邪惡”的話,那就只是在打比方(本書討論的僅限于那些我們自己負責的邪惡——道義邪惡)。盡管邪惡不盡相同,但各大宗教教義有一點是認同的,就是我們在這個星球上對自己負責,《可蘭經(jīng)》里是這么寫的,“不論你得到任何利益,人啊,那都是來自安拉,不論你陷入任何災禍,都來自你自己”,同樣的話,在《舊約》和《新約》也都能找到。看來宗教已經(jīng)把邪惡全算在我們
自己頭上,但即便如此,他們卻仍沒有界定它的本質(zhì)和邊界。
布賴恩·馬斯特斯為連環(huán)殺手丹尼斯·尼爾森寫過一本傳記,寫得非常好。他對于邪惡的概念還有其中的難點再熟悉不過了,對他來說,邪惡是“一個深奧的詞,它的含義和現(xiàn)實中它的實施一樣可怕,所以最好不要去研究它?!?/p>
實在無法定義邪惡,那如果能知道何為“絕對邪惡”那至少也會對我們有點幫助,或者我們還可以試著先回答另一個同樣難以捉摸的問題:我們會天生“邪惡”嗎?我想這兩個問題的答案會讓哲學家和法學家們有所安慰,但是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找不到的,而第二問題的答案僅僅是“不會”。在我看來,要想描述或界定絕對邪惡需要本意良好的一群人——哲學家、神學家、法醫(yī)專家以及普通人——在這個極端現(xiàn)象的特征到底是什么上達到完全一致。有人可能以為奧斯維辛的死亡集中營或者二十世紀的其他什么種族滅絕事件應該能夠獲得這種一致判斷,可是我們知道不同地方的人,總會有不同的看法——也許強奸和殺害兒童可以作為絕對邪惡的明顯標志,這對百分之九十九的人來說這可能是對的,可是還有百分之一的人會表示反對。而“天生邪惡”就只能意味著有些嬰兒,不管在如何友愛、和諧乃至美滿的家庭里長大,可能由于基因密碼的錯亂最后都會做出被周圍人認為是邪惡的事來,而且是屢教不改、囂張放肆。就是哈姆雷特對霍雷肖說的,“天性邪惡的鼴鼠”。馬斯特斯引用了一些例子雄辯地說明“善與惡是相互依存,不可或缺的,而和諧則來自于正確、恰當?shù)仄胶舛??!碧焐皭??我從沒見過這樣的人,哪怕是犯罪史書和所有暴君傳記也沒有。所以這里的答案是否定的。
話說到這里,似乎我們在做無用功——我們無法做出一個有效定義,甚至也不能建立一個有意義的邪惡行為等級??墒窃谖蚁虼蠹夜嘉覟橛懻撔皭憾鴷簳r設置的定義和衡量邪惡程度的方法之前,我必須首先說明一下做這樣的判斷到底有什么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