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價值觀

達爾文是對的 作者:鄧海桐


只見他揮舞著手里的砍刀,護著那棵荔枝樹,誰靠近,砍誰。生產隊隊長說話了:“這樹是生產隊的樹,林牛,你想干什么?”林牛說:“解放前它是我家的樹,你怎么知道以后它不會歸還我家呢?反正我不讓砍?!?

在高級法院工作,不可能不考慮價值觀的問題;在參與處理案件的時候,不可能不思考一些深層的哲學問題,不可能不思考一些根本的“法的精神”。如果都憑紅頭文件判案,還要法官干什么?如果不按紅頭文件判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準繩又是什么?

財產私有、公民意識、社會契約這些價值觀能否為我們這個社會所接受?

在知道約翰·洛克的財產私有理論以前,有一件事使我大惑不解。那是“文革”末年,發(fā)生在我當民工的生產隊里。生產隊正在大干社會主義,大批資本主義,割資本主義尾巴。自留地連農副作物都不能種,只能種自己吃的菜。養(yǎng)一頭豬要60%交給國家,自己只能留40%,政策上叫“調六留四”。連雞都不能養(yǎng),因為養(yǎng)豬、養(yǎng)雞,種農副作物是搞私有財產,是資本主義尾巴,要堅決消滅。搞的人是要坐牢的!就在這樣的一種形勢下,有一天,我們出工去修整生產隊的荔枝樹。其中有一棵荔枝樹的一根樹杈,看上去已經枯死了。大伙一致認為要把那一根樹杈砍掉。正要動手,有人大喊大叫地沖了出來,說“不能動我家的荔枝樹”。這人名叫林牛。只見他揮舞著手里的砍刀,護著那棵荔枝樹,誰靠近,砍誰。生產隊隊長說話了:“這樹是生產隊的樹,林牛,你想干什么?”林牛說:“以前它是我家的樹,你怎么知道以后它不會歸還我家呢?反正我不讓砍?!贝蠹荫R上議論紛紛,有的說:“你家1958年入人民公社的時候,不是已經把樹帶入了生產隊了嗎?”也有人說:“搞社會主義公有制都搞了二十多年了,樹怎么還會作為私有財產還給你家呢?”無論怎么勸,他就是不讓砍。念在他獨自一人養(yǎng)活著家里的老母親的份上,大伙就讓了他,沒有跟他上綱上線,那棵樹也沒有整枝。那時候,我還是一個小孩,在旁看著,沒搞懂,這都哪年哪月了,不是正在搞運動,“割資本主義尾巴”嗎?怎么還有人大喊大叫說生產隊的樹以前是他家的呢?

可是啊,你說他精神病也好,不開竅也好,到了20世紀80年代,那棵樹真的又分還給他家了,生產隊撤銷了,人民公社解散了,農村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又都私有了。

因此,人們對財產私有的自然本性是與生俱來的,是不可剝奪的。約翰·洛克認為,財產、私有財產和個人勞動是分不開的。個人勞動創(chuàng)造了財富,個人勞動積累了財富。由個人勞動積累下來的財產,應該為個人所有,應該得到認可,應該得到法律保護。正是對私有財產的認可和保護,才激勵了個人勞動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才使人們的勞動有了價值。這也是今天保護知識產權立法的理論根源。如果一個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得不到認可和保護,沒有價值,不能歸其所有,你想還會有人搞發(fā)明創(chuàng)造嗎?如果一個人的勞動,沒有價值,不能投放市場,換取生活資料,養(yǎng)家糊口,你想還會有人去工作嗎?

作為向財產私有過渡,我國在1985年頒布了《民法通則》,經過20年的改革開放和與世界接軌,2005年又頒布了《物權法》。

“文化大革命”最常用的詞之一,叫一小撮“階級敵人”。一旦把你說是一小撮“階級敵人”,比如“地富反壞右”,你就成了專政對象,就被剝奪了公民權利。上大學的時候,歷史系請來了美國教授,教《西方政治思想史》。他說到了古希臘的城邦國家的公民制度,說到了亞里士多德的共和國公民理論之一,就是“少數人不能壓迫大多數人,大多數人也不能壓迫少數人”。由此知道,對一小撮“地富反壞右等階級敵人”的“群眾專政”是與共和國公民意識相對立的。

在接待歐洲共同體法院院長麥肯齊·斯圖亞特的時候,斯圖亞特院長送給省法院一套有關歐洲共同體法律的書,其中包括一些案例。我把那套書看了一遍。令我感慨的是,整個歐洲共同體法律的中心思想是保護共同體每個公民的權益,免受各成員國法律的侵害,從而保證歐洲共同體成員國之間的人員(主要是勞務人員)自由流動、商品自由流通(免關稅)、資金自由流通、貨幣逐漸統一。其中一個案例使我至今難忘:有一個法國婦女在英國找到了一份工作,應聘到英國一個愛爾蘭共和軍的外圍組織當秘書。那年月正是愛爾蘭共和軍在英國大搞恐怖襲擊,大開殺戒的時候。英國政府正全力封殺一切與愛爾蘭共和軍有聯系的組織和個人。因此,英國拒絕給那位法國婦女發(fā)工作簽證(1994年歐盟成立后,全部免簽)。那位法國婦女到法國法院,要告英國政府。法國法院說這事不歸它管,法國法院沒有管轄權,不受理一個普通公民告外國政府的案件,大不了通過法國外交部寫一個外交照會。那位法國婦女一氣之下,直接告到了歐洲共同體法院。歐洲共同體法院立案審理,案例就叫做《某某法國公民告聯合王國》。歐洲共同體法院判決英國敗訴,說英國違反了歐洲共同體條約關于成員國之間的人員(主要是勞務人員)自由流動的條款。英國政府賠償了那位法國婦女因拿不到簽證而不能到英國上班的工資,同時英國也給她補發(fā)了工作簽證。那套法律書里面還有許多類似的案例。

這個案例令我感慨的是:第一,作為歐洲共同體的一個普通公民那種至高無上、與生俱來的工作權利等基本權利,甚至是不可以被一個國家或政府剝奪的。第二,歐洲共同體法院要維護的不單單是一個普通公民的基本權利,它維護的是歐洲文藝復興幾百年來,甚至古希臘古羅馬幾千年以來,自然法和自然法則所倡導的公民意識的理念。

有一天,省法院領導讓我去省黨校聽一個講座。講座由美國寶維斯律師事務所柯恩律師主講“國際商法”。那是我第一次比較完整地知道了“國際商法”的內容。上大學的時候和在高級法院工作的時候,我們講國際法主要的是講“國際公法”和“沖突法”。經濟庭比較注重“商法”。講座之后,柯恩律師派他們律師事務所的倪汝德(Mr.RoderickMacNeil)律師從香港到廣州來帶給我兩本普通法系商法的教科書。那天晚上,晚飯后,我?guī)呗蓭煆膹V州越秀公園小北門進,摸黑穿越越秀公園的小路,邊走邊談,走回他住的中國大酒店。倪律師現在在上海開律師事務所,不知道他對在廣州走夜路是否還有記憶?

普通法系商法有二十多種,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票據法等;美國商法還包括了反壟斷法和環(huán)境保護法;而英國商法還包括了工會組織法以規(guī)范工人罷工。商法的主要內容一言以蔽之就是“契約”,就是“簽合同”。一切商業(yè)行為,一切生意合同,都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愿意為準則”。而不是誰財大氣粗,誰說了算;也不是上級領導說了算;或者誰官大,誰說了算。法官判案也是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愿意為準則”,而不是:我是法官,我說了算。

在商業(yè)契約的基礎上,進一步,就是由盧梭等人提出的“社會契約”的理論,和由橫跨大西洋的“五月花”號帆船上,英國清教徒簽署的“社會契約”的實踐。

在我國,公有制一直在人們的現實生活和理想世界中占主導地位。近代的,有康有為、梁啟超的“大同社會”,有孫中山的“天下為公,世界大同”,解放后,有“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優(yōu)越性”,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公有制,等等。由公有制所產生的絕對平均主義思想,窮過渡,大鍋飯一直是人們的主流社會意識。人們已經習慣了“天下為公”的群眾運動,而不是“財產私有”的獨立思考;人們已經習慣了“天下為公”的社會抱負——“天下興亡,匹夫有責”,而不是“財產私有”的個人責任;人們已經習慣了“天下為公”的集體主義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而不是“財產私有”的公民意識。

在人們的意識上,我們對財產私有的概念是脆弱的,這不是說人們不想擁有自己的財產,沒有足夠的私有財產,反對財產私有,而是人們沒有意識到在擁有私有財產的同時,應該有一種什么樣的公民意識,應該負一種什么樣的個人責任,應該怎樣在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的同時又尊重別人的隱私和財產私有。

財產私有的觀念與社會契約的觀念是分不開的。財產私有確立了個人的定位以后,人們必然會以此為基礎,追求結社,組成國家。以個人意愿為基礎的社會契約在歐洲文藝復興時期就提了出來。啟蒙運動的時候,盧梭把這一思想發(fā)展成了一個完整的理論。

財產私有、公民意識、社會契約這些都是一些大道理。對這些大道理的進一步思考,就是法官的角色。我國法官的帽徽和肩章都有一架天平的圖案。設計并批準這一圖案的中國最高法院就是看中了那架“天平下面的支架”。最高法院的初衷是讓法官成為司法審判的仲裁者,而不是領導者。但是最高法院的這一偉大理想能不能為她下面的各級法官所理解,去執(zhí)行?我們都秉持公平辦案、主持公道的原則。但是,我們卻更加崇尚包公包青天式的縣令,要做集行政、立法和司法于一身的“為民作主”的清官。我們長期受“要當好人民的父母官”等封建意識的影響,站在“人民的父母官”的角度去主持公道,而不是站在糾紛當事人雙方聘請的仲裁者的地位上主持公道?!盀槊褡髦鳌碑吘故欠ü僖庵?,不一定是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意愿。你可以“為民作主”,也可以“不為民作主”;你可能是“清官”,但是訴訟當事人雙方或者其中一方并不一定要認為你就是“清官”。

這樣的價值觀,是不是很成問題?再思考下去,我問自己,是不是該出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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