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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領導批示視為重要的領導方式

天鑒 作者:羅崇敏


不要把領導批示視為重要的領導方式。很多領導喜歡在來信來訪和報送材料上作批示。中國大小官員喜歡作批示,古已甚之。封建時代把皇帝的批示叫做御批。我在臺灣故宮博物院參觀御批陳列廳時,講解員說,歷史上御批字數(shù)最多的是雍正皇帝,一道達一萬多字。歷史上皇帝和大小官員把批示作為重要的統(tǒng)御方式無可厚非,但今天不少的領導干部非常喜歡搞批示,就值得考究了。一是為民做主,公正廉明而批;二是體察民情,把握實情而批;三是督察落實,提高效率而批。這三種批示固然深得民心、黨心,但如果是法制政府,文明執(zhí)政,這樣的批示也不必要那么多。但遺憾的是,不少的領導作批示,一是顯示權力,越權指揮;二是沽名釣譽,取悅他人;三是不明實情,昏批亂斥。這三種批示為害非淺,后果不堪設想,它助長領導干部封建專權意識和衙門作風;它推波助瀾搞人治,有法不依,甚至踐踏法律;它違背科學領導方法,導致執(zhí)行層次混亂;它容易挑起上級領導干部與基層領導干部的矛盾,容易挑起基層領導干部和群眾的對立情緒,嚴重影響社會的穩(wěn)定。我不主張領導干部動不動作批示,打亂政府的管理秩序。一個學校發(fā)生一個殺人案,上級首長一道批示,限期抓獲犯罪嫌疑人,投入百多萬警力,花十幾億錢,結果不是公安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而是一個騎摩托車的公民發(fā)現(xiàn)正在垃圾桶里找食物的犯罪嫌疑人,報案后被抓獲。一道批示產(chǎn)生這么大的“社會交易成本”,令人費解。一個管理體制健全的國家,管理方式成熟的國家,應該是依法行政,不應該依批示行政。

2004年5月5日在公安工作座談會上的發(f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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