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當然是劉邦,但是創(chuàng)下前漢210年基業(yè)的卻是文帝,或者起碼文帝起了關鍵性的作用。因為俗話說“創(chuàng)業(yè)容易,守成難”,守成難在形成一個制度的權威迫使權貴守法,而在中國專制時代,這全仗統(tǒng)治者的道德。漢代守法的傳統(tǒng)實始于文帝,文景之治的實質乃“規(guī)范之治”,這無疑立基于文帝的守法德性。如果文帝不守法,誰能奈何?上述事件中文帝的可貴之處在于,此事不但危及了他的人身安全,而且當著眾下屬的面,受到臣下的“頂撞”,他最終還是否定了自己的意見,說“廷尉當是也”。這在君無戲言的古代幾乎是不可想象的,但是他說了,并且依臣下的話去做了。表面上看文帝是尊重臣下的意見,而實際上他尊重的是法律,是自己制定的法律。這在法律是“皇帝意志”的古代是何等的難能可貴!
文帝的雄才大略還表現(xiàn)在他重用尊重法律的官吏。張釋之的被重用就是一例。張原來是個“公車令”,漢代之“公車令”掌管宮門警衛(wèi)、接待、傳達這類小事,是個不入流的小官。張釋之為公車令時,有一次,
“太子與梁王共車入朝,不下司馬門(宮衛(wèi)令:諸出入殿門公車司馬門者皆下,不如令,罰金四兩)。于是釋之追止太子、梁王,毋入殿門。遂劾不下公門不敬,奏之。薄太后聞之,文帝免冠謝曰: 教兒子不謹。 薄太后使使承詔赦太子、梁王,然后得入。文帝由是奇釋之,拜為中大夫?!?/p>
在本案中,張釋之得罪的可是文帝的兒子,弄得文帝自己都沒有面子,但是,他不但沒有責怪張,而是看中了他忠于職守的可貴品質,提拔了他。這無疑在朝中形成了尊重法律的風氣。古人云“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我要說,“奉法者強則法強,奉法者弱則法弱”。漢代之所以強,不是兵強,而是法強;漢代之所以法強,是因為文帝所開創(chuàng)的“奉法者強”的習慣。如果任用不懂法、不守法的官員為法官,則法律不強,這似乎不用論證的。
伍廷芳 中國司法獨立之神。時間走到了20世紀,法官依法審判當然不必再寄希望于明君,而是制度,這個制度就是憲法規(guī)定的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中國法律現(xiàn)代化所遇到的最大的難題,對此作出開拓性貢獻的當屬大名鼎鼎的伍廷芳。
1902年,清帝國決心變法以后設立新機構,曰“修訂法律館”,該館沒有員額定數(shù),當初任命的修訂法律大臣有沈家本和伍廷芳,由此二人負責。前后任這一職務的還有俞廉三、英瑞、劉若曾、于式枚。除卻沈、伍兩公,其他人早已公正地進入歷史的煙塵之中。
“沈、伍搭檔”堪稱珠聯(lián)璧合、相得益彰,可謂絕配。沈公精通中律,伍公諳練西法,他們在清末變法中充分發(fā)揮了自身優(yōu)勢,配合默契,有一例可資證明。沈家本于光緒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奉上諭:“現(xiàn)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xiàn)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逼鋵?,清末許多新法的出臺都有他們兩人的功勞,包括光緒三十二年法律館撰上的酌取英、美陪審制度的《刑民訴訟律》。清末變法一個重要的舉措就是仿效西方建立獨立的審判機關。光緒年間,分設審判廳,備司法獨立。法部上《補訂高等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及《擬定外省審判廳編制大綱》、憲政編查館上《法院編制法》,并法官考試任用、司法區(qū)域分劃及初級暨地方審判廳管轄案件各暫行章程、置各省高等審判、檢察廳,設丞、長,等等,都是走向司法獨立的重要步驟。這些舉措都有沈、伍兩公的心血,這些也都不是僅僅做給人民看的,不是假的。但是辛亥革命一聲炮響,中斷了這一進程,亞洲第一個民國在世界的東方興起。
民國取代帝制無疑是中國歷史上最為偉大的事件,但是,民國要在幾千年專制土地上建立起來實非易事。民國與帝制最大的不同點在于司法的地位。能不能在各級、特別是最高層權力中確立司法的獨立地位,使它由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