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在中國演變過程是怎樣的呢?1993年《公司法》出臺以前,這個職務只是名譽性的角色。當時根據企業(yè)改革的規(guī)定,我們那時成立的公司不叫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是由兩家以上公司一起簽個協(xié)議,組建一個新的實體,叫聯(lián)營企業(yè)。聯(lián)營企業(yè)里有董事會和董事長,但沒有任何法規(guī)詳細載明董事長是干什么的,而公司所有的權力核心都圍繞著法人代表和總經理,法人代表這個職務也沒有具體規(guī)定做什么,經常是大家一起協(xié)商著辦,負面一點兒也可以叫博弈。
從我們創(chuàng)辦公司的第一天,我就請王功權來當法人代表。因為當時五個人中只有他曾經做過房地產,也做過法人代表并管理過公司,我們其他幾個人都沒做過,今天看來這樣做是對的。
1993年以前,有關公司的大小事情,外部有關部門都只找法人代表,比如銀行簽字等。王功權在1989年曾經受到過不公正的待遇,他被抓起來,后經查明沒有問題后,又被釋放了,這個過程大概有11個月。他出來以后,我介紹他去南德集團的牟其中那里工作,牟其中看重他曾經當過法人代表,認為他是一個人才,就讓我們倆分管公司西北和東南的業(yè)務,呼呼啦啦的。
牟其中有個特別的習慣,愛讓公司新來的人坐在門口風最大的地方,就像監(jiān)獄里來的新人一般睡在最差的地方、大哥睡在里邊最暖和的地方。王功權剛來的時候也受到這樣的待遇,后來牟其中聽說他當過法人代表,起初還不信,忙叫人事部門通知功權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拿來給他看了才相信。于是,王功權的桌子被挪到了遠離門口有隔屏的好位置??梢娫谀菚r,法人代表很受重視,而董事長這個職務并不重要。
就萬通來說,在1993年以前,我是執(zhí)行董事長,其他幾個人是總經理、副總經理,自然形成了一個團隊。我們對角色的分配不是特別清楚,董事長沒有法定的地位,我開玩笑這叫“勇挑糞桶”,就是你自己主動去找事做,久而久之形成大家對你的尊敬。在這個階段我們是按梁山泊的方式形成領導團隊,在法律上沒有很硬的約束。
1993年出現(xiàn)的《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董事長必須是法人代表,我就自然成了法人代表,潘石屹也做過很短時間的法人代表。以后公司陸陸續(xù)續(xù)換屆,董事會越來越規(guī)范,萬通逐步從江湖體制轉為公司制度,最主要的是董事會建立了,規(guī)范了,我也就順著把法人代表和董事長做到了今天。董事長這個角色在法律上是第一責任人,需要代表公司去應訴、簽字等。前兩年《公司法》修改說董事長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萬通也做了一些處理,在公司系統(tǒng)內有很多跟我有關的董事會,有些我還是做董事長,但是讓別人做法人代表,兜了個圈子,像是否定之否定。
1993年以前法人代表是實際控制人,1993年以后老《公司法》中法人和董事長等同,但有時候并不一定是實際控制人,可能總經理是實際控制人。而修改了的新《公司法》弱化了總經理和法人、自然人之間的重要性,強調了制度架構的穩(wěn)定性,你只要有董事會、有正常的治理結構,誰當法人代表不重要。這樣法人弱化了,公司治理結構強化了,在好的治理結構下,誰做法人都行。
從中國歷史沿革來看,公司經歷了從董事長很虛到很實、到現(xiàn)在半虛半實的過程。1993年以前,你如果管資金,那我必須認識你,因為那時控制公司的是法人和出納,法人管著章、簽字權,出納到銀行辦錢的事兒,我必須都認識。而現(xiàn)在起主導作用的是程序,該辦就辦,彼此不認識也可以。所以我發(fā)現(xiàn)以前自己跟錢特別近,每天都能感覺錢在身邊晃悠,現(xiàn)在卻發(fā)現(xiàn)錢就像空氣一樣,你說它在就在,說不在就不在。我看到的是大家每天上班,工作程序讓每人都經手事情的一部分,有什么事情了就由董事會開會做決議,而辦簽字動錢只是其中一個環(huán)節(jié),沒有一個人能把所有事辦完。
隨著公司組織的發(fā)育、擴大、復雜化,每個人的角色都由原來的全能角色變成局部角色,這是現(xiàn)代組織發(fā)育很重要的特點。分工越來越細,但是系統(tǒng)越來越緊密,在復雜的組織里,董事長變成組織當中的一個角色,而不是唯一的重心,這是一種進步。
董事長這個角色法定的權力其實很小,《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長就做三件事:第一當法人代表。第二主持董事會。不過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長不在的時候,副董事長也可以主持,副董事長不在的時候,董事也可以主持。而且董事長只是主持會議,并不能夠決定事情。第三件事是簽署公司的債券和有價證券。這三件事沒什么實質性,后來又加了一件事,即總經理的產生由董事長提名,副總經理再由總經理提名,這個提名權很大,但是也要經過董事會批準。最近萬通上市公司更換管理團隊的時候,就是走的這種程序。除了總經理授權這項,董事長沒有任何行政管理的權力,其職責歸結起來就是簽字、主持會議、當法人代表、代表公司去打官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