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公共領域理論的跨文化應用問題,哈貝馬斯本人是很謹慎的。哈貝馬斯在《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一書初版序言中談到,不能把公共領域這一概念與源于歐洲中世紀的市民社會的獨特歷史發(fā)展隔離開來,并作為一種理想類型,隨意應用到具有相似形態(tài)的歷史語境中去。盡管如此,這些年來,國際學術界依然用公共領域理論來分析和解釋眾多非歐洲的歷史,包括當代東歐的變遷以及中國的現(xiàn)代史研究。這表明,公共領域如同市民社會、資本主義、社會主義、理性、工業(yè)化等等概念一樣,已經(jīng)從一個特殊的經(jīng)驗分析,演化為一個擁有廣泛解釋力的理想類型,它從歐洲的歷史中被抽象出來,成為一個與現(xiàn)代性問題相關聯(lián)的普適性的解釋架構。為什么如此?這乃是因為韋伯所開創(chuàng)的理想類型,是一種知性的分析方式,雖然它也是從特殊的經(jīng)驗事實提煉而來,但由于其高度的抽象性,可以超越文化和歷史語境,有效地說明跨語境的歷史中某些共同的、普遍性的要素和特質。以公共領域為例,其經(jīng)驗基礎雖然僅僅局限于歐洲18世紀的歷史,但由于它涉及上面所說的現(xiàn)代政治合法性這一跨文化的普遍性問題,因而就有可能成為一個普遍有效的分析概念。公共領域最關鍵的含義,是獨立于政治建構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眾輿論,它們對于政治權力是具有批判性的,同時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礎。只要在整個社會建制之中出現(xiàn)了這樣的結構,不管其具有什么樣的文化和歷史背景,我們都可以判斷,它是一種公共領域。不過,作為一種高度抽象的理想類型,公共領域的理論可以“跨文化”,無法“超文化”,當我們對它進行規(guī)范論證的時候,可以將具體的經(jīng)驗事實暫時用括號括起來。然而一旦具體應用于某個地域,比如中國的時候,概念的有效性必須得到經(jīng)驗事實的支持,并且通過跨文化的歷史比較,看看同一個公共領域的事實,在不同的歷史語境中,是如何呈現(xiàn)出不同的特殊性面貌的。
現(xiàn)在我們就從中國歷史的自身脈絡,來研究一下中國公共領域產(chǎn)生的社會和觀念前提。
按照哈貝馬斯的理論,公共領域是一個與政治合法性有關的概念,要研究公共領域,首先要從合法性建構的歷史演變著手。在這方面,古代中國走的是一條與西方不同的建構途徑。
在古代中國的歷史上,雖然沒有出現(xiàn)過類似上帝那樣的人格神,卻有著同樣擁有外在超越形態(tài)的“天”(heaven),即形而上意義上的“意志之天”。這一冥冥之中的“天命”或“天意”,代表了宇宙萬物、現(xiàn)實社會的最高意志,也提供了政治權力的合法性源泉。歷代皇帝之所以被稱為“天子”,證明了他不過是代表了“天”的意志統(tǒng)治著臣民。既然皇帝的合法性來自于“天”,而不能來自于自身、家族或傳統(tǒng),那么,皇帝與“天”之間的關系,就不是自明的,其合法性需要證明。由誰來證明,如何證明呢?如同歐洲中世紀國王的合法性由教皇來證明一樣,中國皇帝的合法性是需要能夠知曉“天命”、解釋“天意”的知識人士來證明的。至于證明的方式,儒家提供了一套關于民本主義的政治哲學,其要旨是:政治權力是否合法,以民心的向背為決定性條件,人民所支持的人,方能成為天子。在儒家政治哲學的影響之下,中國古代的政治合法性既是超越的(“天命”),又是世俗的(“民心”)。超越的“天命”需要世俗的“民心”來證明,而人民本身是沉默的,皇帝最終是否代表“天意”或“民心”,則取決于知識人士——士大夫的社會輿論。歷代的中國士大夫,總是力圖在皇朝的體制內外,建立自己的輿論中心,從東漢的太學到明末的東林書院,形成了中國士大夫獨特的清議傳統(tǒng)。